发明创造名称:信息提示控制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76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699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96085.5
申请日:2016-10-13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娟
合议组组长:傅海望
参审员:张剑
国际分类号:H04W52/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虽然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是所属区别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96085.5,名称为“信息提示控制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5100445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对比文件2:CN102497476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3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提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听获知接收到新信息,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若满足,控制接收到的所述新信息不进行第一提醒;
所述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继续判断接收到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若满足所述第二预设条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所述第一提醒包括执行第一操作一次或者多次,其中,所述第一操作至少包括以下之一:唤醒终端屏幕、控制终端响铃、控制终端振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接收到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包括:
在第一数据库中查收并确定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是否具有第一标识,其中,所述第一数据库中存储有预先写入的ID信息及对应的标识信息;
在确定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具有所述第一标识时,判定接收 到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满足第二预设条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当前是否开启智能提醒进程;
若开启,计算与接收到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
在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满足第三预设条件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在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不满足第三预设条件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控制接收到的所述新信息不进行第一提醒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新信息存储至第二数据库,并写入用于表征该新信息为未读信息的第二标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监听获知接收到新信息,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所述新信息是否为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第一次出现所述未读信息;
若是,控制接收到的所述新信息进行第一提醒,若不是,判断所述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7. 一种信息提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监听获知接收到新信息,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控制单元,用于在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控制接收到的所述新信息不进行第一提醒;
所述判断单元包括: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阈值;第三判断子单元,在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预设阈值时,继续判断接收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第二判定子单元,用于在第三判断子单元判断结果为满足第二预设条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在第二判断子单元判断结果为未读信息的数目小 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所述第一提醒包括执行第一操作一次或者多次,其中,所述第一操作至少包括以下之一:唤醒终端屏幕、控制终端响铃、控制终端振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包括:
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第一判定子单元,用于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至少应用于以下终端设备之一:移动终端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是:①权利要求1、7中包括了监听获知接收到新信息。②在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预设阈值时,继续判断接收到的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若满足时,判定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重新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接收新信息时,对哪种新信息不进行第一提醒。而区别①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区别②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并同样解决了针对新信息不同的ID信息进行不同的提醒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7中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8-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存在差异;(2)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对所有联系人均进行提醒,只是提醒方式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即使在上述缺陷被克服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亦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该复审通知书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6记载的附加特征添加到原权利要求1和7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6,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1-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提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听获知接收到新信息,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若满足,控制接收到的所述新信息不进行第一提醒;
所述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继续判断接收到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若满足所述第二预设条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所述第一提醒包括执行第一操作一次或者多次,其中,所述第一操作至少包括以下之一:唤醒终端屏幕、控制终端响铃、控制终端振动;
所述监听获知接收到新信息,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所述新信息是否为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第一次出现所述未读信息;
若是,控制接收到的所述新信息进行第一提醒,若不是,判断所述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接收到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包括:
在第一数据库中查收并确定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是否具有第一标识,其中,所述第一数据库中存储有预先写入的ID信息及对应的标识信息;
在确定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具有所述第一标识时,判定接收到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满足第二预设条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当前是否开启智能提醒进程;
若开启,计算与接收到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
在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满足第三预设条件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在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不满足第三预设条件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控制接收到的所述新信息不进行第一提醒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新信息存储至第二数据库,并写入用于表征该新信息为未读信息的第二标识。
6. 一种信息提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监听获知接收到新信息,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控制单元,用于在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控制接收到的所述新信息不进行第一提醒;
所述判断单元包括: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阈值;第三判断子单元,在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预设阈值时,继续判断接收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第二判定子单元,用于在第三判断子单元判断结果为满足第二预设条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在第二判断子单元判断结果为未读信息的数目小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 足第一预设条件;
所述第一提醒包括执行第一操作一次或者多次,其中,所述第一操作至少包括以下之一:唤醒终端屏幕、控制终端响铃、控制终端振动;
其中,所述监听获知接收到新信息,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所述新信息是否为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第一次出现所述未读信息;
若是,控制接收到的所述新信息进行第一提醒,若不是,判断所述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包括:
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第一判定子单元,用于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至少应用于以下终端设备之一:移动终端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
复审请求人认为:(1)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增加限定特征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对所有联系人均进行提醒,只是提醒方式不同,不具备在解决功耗问题同时避免漏掉重要信息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24 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是: 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该复审通知书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文本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4记载的附加特征添加到原权利要求1和7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4,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1-8。复审请求人在提交本次意见陈述书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提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听获知接收到新信息,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若满足,控制接收到的所述新信息不进行第一提醒;
所述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继续判断接收到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若满足所述第二预设条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所述第一提醒包括执行第一操作一次或者多次,其中,所述第一操作至少包括以下之一:唤醒终端屏幕、控制终端响铃、控制终端振动;
所述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当前是否开启智能提醒进程;
若开启,计算与接收到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
在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满足第三预设条件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在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不满足第三预设条件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其中,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用于确定在接收到所述新信息时是否进行提醒,或者确定进行提醒时对应的未读信息的提醒次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阈 值;
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接收到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包括:
在第一数据库中查收并确定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是否具有第一标识,其中,所述第一数据库中存储有预先写入的ID信息及对应的标识信息;
在确定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具有所述第一标识时,判定接收到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满足第二预设条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控制接收到的所述新信息不进行第一提醒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新信息存储至第二数据库,并写入用于表征该新信息为未读信息的第二标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监听获知接收到新信息,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所述新信息是否为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第一次出现所述未读信息;
若是,控制接收到的所述新信息进行第一提醒,若不是,判断所述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6. 一种信息提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监听获知接收到新信息,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控制单元,用于在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控制接收到的所述新信息不进行第一提醒;
所述判断单元包括: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阈值;第三判断子单元,在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预设阈值时,继续判断接收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 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第二判定子单元,用于在第三判断子单元判断结果为满足第二预设条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在第二判断子单元判断结果为未读信息的数目小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所述第一提醒包括执行第一操作一次或者多次,其中,所述第一操作至少包括以下之一:唤醒终端屏幕、控制终端响铃、控制终端振动;
判断单元包括:第四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当前是否开启智能提醒进程;计算子单元,用于在当前开启智能提醒进程时,计算与接收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第三判定子单元,用于在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满足第三预设条件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在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不满足第三预设条件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其中,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用于确定在接收到所述新信息时是否进行提醒,或者确定进行提醒时对应的未读信息的提醒次数。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包括:
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第一判定子单元,用于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在所述未读信息的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至少应用于以下终端设备之一:移动终端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因此,增加限定特征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100445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2497476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提示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变终端的提示方式的方法和终端(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26-47段,图1-3):终端,包括:计数模块,记录终端产生的未处理事件的数目;数目判断模块,判断计数模块记录的未处理事件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的数目阈值;模式切换模块,在数目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将终端的提示方式从初始模式切换为节能模式;节能模式具体比如将响铃的声音关闭、振动关闭、屏幕关闭(其中,隐含公开了在所述未读信息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且第一提醒包括执行第一操作一次或多次,第一操作至少包括:唤醒终端屏幕、控制终端响铃、控制终端振动);未处理事件包括未接来电、未读短信、未读邮件。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是:(1)权利要求1中包括了监听获知接收到新信息;(2)在未读信息的数目大于预设阈值时,继续判断接收到的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若满足时,判定满足第一预设条件;(3)判断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判断当前是否开启智能提醒进程;若开启,计算与接收到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在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满足第三预设条件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在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不满足第三预设条件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其中,所述新信息对应的ID信息的亲密度用于确定在接收到所述新信息时是否进行提醒,或者确定进行提醒时对应的未读信息的提醒次数。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不错过重要联系人的新信息。
关于区别(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信息进行提醒时,对新信息进行监听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关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提醒方法和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3,说明书第128-161段,图1-14):判断未读信息是否来自预设的重要联系人;可以由终端来确定重要联系人并设置该重要联系人列表;例如将通话频率高于设定阈值且短信频率高于设定阈值的通讯联系人确定为重要通讯联系人;当判断为未读信息来自重要联系人时,输出与默认来信提示音不同的第一提醒消息;对于来自非重要联系人的未读信息,终端也可以输出第二提醒消息;由重要联系人判断模块、第一提醒信息输出模块执行对应的功能;第一提醒消息可以是比来信提示音的音量大的第一提醒消息。可见,对比文件1中针对来自重要联系人的新信息采取了不同于其他普通信息的提醒方式以达到避免错过重要联系人信息的效果。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针对特定联系人可采取不同于常规的特定提醒方式以免错过特定联系人信息的启示,即提醒特定联系人以避免错过或遗漏信息是更高优先级且必要的,在此基础上,当终端在节能状态下对于超出阈值外的新信息不提醒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有动机考虑对于特别关注人员的新信息仍进行提醒,以避免漏掉重要信息。
关于区别(3),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将通话频率和短信频率高于设定阈值的通讯联系人确定为重要通讯联系人的信息提醒方法和装置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常情况下,通话频率和短信频率更高的联系人一般即为关系或联系更为密切的联系人,因此,有动机可以据此设置ID信息的亲密度,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提醒操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即,当终端在节能状态下对于超出阈值外的新信息不提醒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有动机考虑对于ID信息亲密度满足预设条件的新信息仍进行提醒,以避免漏掉重要信息。而当亲密度满足预设条件进行提醒时,可根据亲密度高低不同进一步设定提醒次数的不同,例如亲密度更高的,可以提醒的次数更多,则属于生活常识。同时,可采用常规方式判断智能提醒进程是否开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同上):数目判断模块,判断计数模块记录的未处理事件的数目是否大于预设的数目阈值;模式切换模块,在数目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将终端的提示方式从初始模式切换为节能模式;节能模式具体比如将响铃的声音关闭、振动关闭、屏幕关闭(其中,隐含公开了在所述未读信息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时,判定当前已接收到的信息中的未读信息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未处理事件包括未接来电、未读短信、未读邮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判断未读信息是否来自预设的重要联系人;提取所述未读信息中的信息来源和联系人信息;基于所述信息来源查找预存储的重要联系人列表;可以由终端来确定重要联系人并设置该重要联系人列表;例如将通话频率高于设定阈值且短信频率高于设定阈值的通讯联系人确定为重要通讯联系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进一步限定。将不进行第一提醒的新信息先缓存至第二数据库,并设置相应标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判断所述新信息是第一次出现的未读信息时,则代表当前没有任何未读信息积压,则可进行第一提醒,否则再去判断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完全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1完全对应,且可采用相应模块单元来执行所述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参见权利要求1的意见评述,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完全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2的装置权利要求,且可采用相应模块单元来执行所述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参见权利要求2的意见评述,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并对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公开(参见同上)移动终端设备。此外,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智能可穿戴设备进行提醒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有动机也将其应用于智能可穿戴设备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新增加的特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将通话频率和短信频率高于设定阈值的通讯联系人确定为重要通讯联系人的信息提醒方法和装置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常情况下,通话频率和短信频率更高的联系人一般即为关系或联系更为密切的联系人,因此,有动机可以据此设置ID信息的亲密度,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提醒操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即,当终端在节能状态下对于超出阈值外的新信息不提醒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有动机考虑对于ID信息亲密度满足预设条件的新信息仍进行提醒,以避免漏掉重要信息。而当亲密度满足预设条件进行提醒时,可根据亲密度高低不同进一步设定提醒次数的不同,例如亲密度更高的,可以提醒的次数更多,则属于生活常识。同时,可采用常规方式判断智能提醒进程是否开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参见前述意见,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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