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家居的控制方法、装置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04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63081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610631298.5
申请日:2016-08-0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鲁秋艳
合议组组长:李美丽
参审员:于瑞甫
国际分类号:H04L12/28,H04W4/00,H04W84/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中一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31298.5,名称为“一种智能家居的控制方法、装置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29]段(即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204810290U,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对比文件2:CN105072000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驳回的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3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智能家居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进行组网,使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对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进行组网,包括:
响应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上电后的连接请求,对所述智能家居所处环境内的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的蓝牙信息进行搜索;
对所述搜索得到的蓝牙信息进行分组,使一组蓝牙信息对应的一组智能家电组成一个所述网络;或者,通过预设的智能网关,连接至所述环境中处于被搜索状态的所述智能家电,则与所述智能网关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
当确定所述网络中任一智能家电达到预设的启用条件时,使该智能家电触发所述网络中除该智能家电之外的其它智能家电中的至少一个,以实现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的联控;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的联控,包括:当确定所述网络中一个智能家电达到所述功能的启用条件后,使该智能家电触发所述智能家居中与该功能关联的其它智能家电中的至少一个;所述关联,包括:相同、相近、相匹配的至少之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获取由所述智能网关搜索到和/或预处理后的所述网络中的智能家电信息;
根据所述智能家电信息、和/或根据由所述智能家电信息分析得到的用户的使用习惯,向所述网络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智能家电发出信号,使所述信号由所述智能网关转发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中;
通过所述蓝牙模块,使所述智能家电实现与所述信号适配的动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确定所述智能网关是否联网;
当所述智能网关联网时,对所述网络中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远程控制;
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包括:遥控、查看所述智能家电状态的至少之一。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智能网关是否联网之前,还包括:
确定所述智能网关连接至预设外网的安全系数是否达到预设的安全标准;
相应地,对所述智能网关是否联网的确定,包括:当所述安全系数达到所述安全标准时,确定所述智能网关与所述安全系数达到所述安全标准的所述外网之间是否联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2、4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对所述网络中的智能家电所需执行的功能进行统一和/或单独的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2、4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交换形式进行设置,并使设置有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所述智能家电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交换形式进行设置,并使设置有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所述智能家电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交换形式进行设置,并使设置有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所述智能家电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控制所述功能和/或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存储、调用的至少之一;和/或,
对所述蓝牙信息、所述智能家电信息、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的至少之一进行显示;
当显示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时,基于选取的所述种类,进入相应种类的所述智能家电的功能界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控制所述功能和/或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存储、调用的至少之一;和/或,
对所述蓝牙信息、所述智能家电信息、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的至少之一进行显示;
当显示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时,基于选取的所述种类,进入相应种类的所述智能家电的功能界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1、2、4、7-9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12.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13.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14.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16. 一种智能家居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组网单元,用于对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进行组网,使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组网单元,包括:
蓝牙连网模块,用于响应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上电后的连接请求,对所述智能家居所处环境内的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的蓝牙信息进行搜索;
所述蓝牙连网模块,还用于对所述搜索得到的蓝牙信息进行分组,使一组蓝牙信息对应的一组智能家电组成一个所述网络;或者,网关连网模块,用于通过预设的智能网关,连接至所述环境中处于被搜索状态的所述智能家电,则与所述智能网关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
联控单元,用于当确定所述网络中任一智能家电达到预设的启用条件时,使该智能家电触发所述网络中除该智能家电之外的其它智能家电中的至少一个,以实现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的联控;所述联控单元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的联控,包括:当确定所述网络中一个智能家电达到所述功能的启用条件后,使该智能家电触发所述智能家居中与该功能关联的其它智能家电中的至少一个;其中,所述关联,包括:相同、相近、相匹配的至少之一。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局域网控制单元,用于获取由所述智能网关搜索到和/或预处理后的所述网络中的智能家电信息;
所述局域网控制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智能家电信息、和/或根据由所述智能家电信息分析得到的用户的使用习惯,向所述网络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智能家电发出信号,使所述信号由所述智能网关转发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中;
所述局域网控制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蓝牙模块,使所述智能家电实现与所述信号适配的动作。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远程控制单元,用于确定所述智能网关是否联网;
所述远程控制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智能网关联网时,对所述网络中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远程控制;
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包括:遥控、查看所述智能家电状态的至少之一。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控制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智能网关连接至预设外网的安全系数是否达到预设的安全标准;
相应地,所述远程控制单元对所述智能网关是否联网的确定,包括:当所述安全系数达到所述安全标准时,确定所述智能网关与所述安全系数达到所述安全标准的所述外网之间是否联接。
20. 根据权利要求16、17、19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单元,用于对所述网络中的智能家电所需执行的功能进行统一和/或单独的设置。
21. 根据权利要求16、17、19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设置单元,用于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交换形式进行设置,并使设置有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所述智能家电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设置单元,用于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交换形式进行设置,并使设置有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所述智能家电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设置单元,用于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交换形式进行设置,并使设置有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所述智能家电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24.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存取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功能和/或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存储、调用的至少之一;和/或,
显示单元,用于对所述蓝牙信息、所述智能家电信息、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的至少之一进行显示;
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当显示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时,基于选取的所述种类,进入相应种类的所述智能家电的功能界面。
25. 根据权利要求22或2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存取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功能和/或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存储、调用的至少之一;和/或,
显示单元,用于对所述蓝牙信息、所述智能家电信息、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的至少之一进行显示;
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当显示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时,基于选取的所述种类,进入相应种类的所述智能家电的功能界面。
26. 根据权利要求16、17、19、22-24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控制单元,用于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27.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控制单元,用于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28.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控制单元,用于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29.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控制单元,用于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30.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控制单元,用于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31.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30任一所述的智能家居的控制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1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16中,同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和17,并相应地调整了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了权利要求1-29。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特别地去进行组网网络的操作,而且,对比文件1中“非联网设备与智能控制设备之间”“无线连接”,既然是“非联网设备”,又如何“连接”,而且还是“无线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中“网络”的布局方式和具体的通信方式与本申请不同;(2)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类是按“控制数据的方向”分类,并不是按本申请的“功能关联”分类,相应的联动控制方式也不同;(3)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这表明所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不能认为给出了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29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1)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通过蓝牙方式将家电组成一个网络,实现多个蓝牙设备的联控,其解决了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中,非联网设备通过内置的蓝牙模块与智能控制设备无线连接,其中“非联网”不是指不能连接,而是指不能接入云端。针对本申请中具体组网方式,本申请是由手机实现对蓝牙设备组网,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智能控制设备实现对蓝牙设备组网,且智能家电通过蓝牙和/或网关组成网络,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类似的组网方式,而对于组网时具体的蓝牙搜索和配置连接等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将卧室里面的所有天花灯或将客厅的筒灯配置成一个群组联控,就是将功能相同的智能家电进行联控;客厅中的主灯、筒灯、射灯等所有灯的功能是相近的,将客厅的所有灯加到一个群组联控就是将功能相近的智能家电进行联控;房间内的开关和灯具是功能相匹配的,将每个房间内的开关跟灯具建立联动关系就是将功能相匹配的智能家电进行联控;且开门的时候自动打开LED灯、内置温度传感器的设备与空调之间的联动控制均是将功能相匹配的智能家电进行联控。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按照“功能关联”分类,相应的联动控制方式也是相同的。(3)判断对比文件2是否有结合启示,要看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特征实际上所起的作用是否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与对比文件2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智能家电信息,根据获取由智能网关搜索到和/或预处理后的所述网络中的智能家电信息,根据智能家电信息和/或根据由智能家电信息分析得到的用户的使用习惯向网络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智能家电发出信号”,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提高使用智能家电的便利性,使用更人性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提高使用智能家电的便利性,使用更人性化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5中增加了特征:“其中,预设的启用条件,包括:预先设置的启动时间和联控方式;通过不同的智能家电数据相互传输,能够实现家电相互控制或者联控”,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中“非联网设备与智能控制设备之间”“无线连接”,既然是“非联网设备”,又如何“连接”,而且还是“无线连接”;本申请中需要“对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进行组网”,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特别的去进行组件网络的操作”;对比文件1中“网络”的布局方式和具体的通信方式与本申请不同;(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中只能进行“接力传递”,其启动时间和联控方式与本申请明显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类是按“控制数据的方向”分类,并不是按本申请的“功能关联”分类,相应的联动控制方式也不同;(3)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这表明所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不能认为给出了技术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2019年01月3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1)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通过蓝牙方式将家电组成一个网络,实现多个蓝牙设备的联控,其解决了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中,非联网设备通过内置的蓝牙模块与智能控制设备无线连接,其中“非联网”不是指不能连接,而是指不能接入云端。针对本申请中具体组网方式,本申请是由手机实现对蓝牙设备组网,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智能控制设备实现对蓝牙设备组网,且智能家电通过蓝牙和/或网关组成网络,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类似的组网方式,而对于组网时具体的蓝牙搜索和配置连接等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中的“接力传递”是在组网阶段进行的,在形成一个智能设备的大范围网络后,预先设置智能设备的启动条件,并且启动条件具体为启动时间和联控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将卧室里面的所有天花灯或将客厅的筒灯配置成一个群组联控,就是将功能相同的智能家电进行联控;客厅中的主灯、筒灯、射灯等所有灯的功能是相近的,将客厅的所有灯加到一个群组联控就是将功能相近的智能家电进行联控;房间内的开关和灯具是功能相匹配的,将每个房间内的开关跟灯具建立联动关系就是将功能相匹配的智能家电进行联控;且开门的时候自动打开LED灯、内置温度传感器的设备与空调之间的联动控制均是将功能相匹配的智能家电进行联控。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按照“功能关联”分类,相应的联动控制方式也是相同的。(3)判断对比文件2是否有结合启示,要看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特征实际上所起的作用是否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与对比文件2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智能家电信息,根据获取由智能网关搜索到和/或预处理后的所述网络中的智能家电信息,根据智能家电信息和/或根据由智能家电信息分析得到的用户的使用习惯向网络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智能家电发出信号”,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提高使用智能家电的便利性,使用更人性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提高使用智能家电的便利性,使用更人性化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6中增加特征:“其中,在手机上点击一键搜索,在短时间内即能够将室内的蓝牙搜索显示在手机终端;网关将搜索到的智能家电信息处理后反馈给手机终端,在手机显示出来”以及“在对智能家电的控制过程中,收集智能家电的使用数据,进而通过对使用数据的分析获取用户使用习惯,从而能够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中,预设的启用条件,包括:预先设置的启动时间和联控方式;通过不同的智能家电数据相互传输,能够实现家电相互控制或者联控;还包括:获取由所述智能网关搜索到和/或预处理后的所述网络中的智能家电信息;根据所述智能家电信息、和/或根据由所述智能家电信息分析得到的用户的使用习惯,向所述网络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智能家电发出信号,使所述信号由所述智能网关转发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中;通过所述蓝牙模块,使所述智能家电实现与所述信号适配的动作”,根据上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修改对应地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5中的相应特征,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17,将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和15删除的特征作为从属权利要求2和17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3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中需要“对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进行组网”,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特别的去进行组网的操作”,进一步地,本申请中“组网”的具体形式是“响应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上电后的连接请求”进行搜索,并基于“搜索”结果,进行“分组”使“一组智能家电组成一个所述网络”或通过“智能网关”使“处于被搜索状态的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而对比文件1中不仅没有如本申请中的“组网”,而且“各BLE MESH模块”之间的通信方式为“将广播数据包由近及远不断广播、接力传递”,必须“通过不断接力而无限延伸下去,从而形成一个蓝牙智能设备的大范围网络”,因此,对比文件1中“网络”的布局方式和具体的通信方式与本申请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中“非联网设备与智能控制设备之间”“无线连接”,既然是“非联网设备”,又如何“连接”,而且还是“无线连接”;(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中只能进行“接力传递”,其启动时间和联控方式与本申请明显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类是按“控制数据的方向”分类,并不是按本申请的“功能关联”分类,相应的联动控制方式也不同;(3)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在对智能家电的控制过程中,收集智能家电的使用数据,进而通过对使用数据的分析获取用户的使用习惯,从而能够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这表明所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不能认为给出了技术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2019年01月31日和2019年04月2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要求1和16增加了特征“其中,在手机上点击一键搜索,在短时间内即能够将室内的蓝牙搜索显示在手机终端;网关将搜索到的智能家电信息处理后反馈给手机终端,在手机显示出来”,其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假设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和16中的上述特征修改为:“其中,在手机上点击一键搜索,在短时间内即能够将室内的蓝牙搜索显示在手机终端;或者,网关将搜索到的智能家电信息处理后反馈给手机终端,在手机显示出来”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在此基础上评述了权利要求1-3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1)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通过蓝牙方式将家电组成一个网络,实现多个蓝牙设备的联控,其解决了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在本领域,通过智能家电上电时向网络内的其他智能家电发送连接请求,对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中的蓝牙信息进行搜索是本领域通用的智能家电开启蓝牙连接的实现方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智能家电通过蓝牙组网通常有两种方式,方式一,没有智能网关下的智能家电组网,方式二,有智能网关下的智能家电组网,具体为,没有智能网关时,通过在手机上点击一键搜索,在短时间内即可将室内的蓝牙搜索显示在手机终端,对所述搜索得到的蓝牙信息进行分组,使一组蓝牙信息对应的一组智能家电组成一个所述网络;有智能网关时,网关将搜索到的智能设备信息处理后反馈给手机终端,在手机显示出来,通过预设的智能网关,连接至所述环境中处于被搜索状态的所述智能家电,则与所述智能网关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上述两种方式都是智能家电领域中常见的蓝牙组网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再者,对比文件1中,非联网设备通过内置的蓝牙模块与智能控制设备无线连接,其中“非联网”不是指不能连接,而是指不能接入云端。(2)对比文件1中的“接力传递”是在组网阶段进行的,在形成一个智能设备的大范围网络后,预先设置智能设备的启动条件,并且启动条件具体为启动时间和联控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将卧室里面的所有天花灯或将客厅的筒灯配置成一个群组联控,就是将功能相同的智能家电进行联控;客厅中的主灯、筒灯、射灯等所有灯的功能是相近的,将客厅的所有灯加到一个群组联控就是将功能相近的智能家电进行联控;房间内的开关和灯具是功能相匹配的,将每个房间内的开关跟灯具建立联动关系就是将功能相匹配的智能家电进行联控;且开门的时候自动打开LED灯、内置温度传感器的设备与空调之间的联动控制均是将功能相匹配的智能家电进行联控。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按照“功能关联”分类,相应的联动控制方式也是相同的。(3)判断对比文件2是否有结合启示,要看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特征实际上所起的作用是否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与对比文件2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在对智能家电的控制过程中,收集智能家电的使用数据,进而通过对使用数据的分析获取用户的使用习惯,从而能够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提高使用智能家电的便利性,使用更人性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提高使用智能家电的便利性,使用更人性化的技术问题。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具体修改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16中的特征:“其中,在手机上点击一键搜索,在短时间内即能够将室内的蓝牙搜索显示在手机终端;网关将搜索到的智能家电信息处理后反馈给手机终端,在手机显示出来”修改为:“其中,在局域网组网的过程中,在手机上点击一键搜索,在短时间内即能够将室内的蓝牙搜索显示在手机终端;在通过智能网关组网的过程中,网关将搜索到的智能家电信息处理后反馈给手机终端,在手机显示出来;手机的所有设置如设备与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设置,都保存在网关中,下一手机连接上后会读取这些设置”,并删除了权利要求1和16中的特征:“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的联控,包括:当确定所述网络中一个智能家电达到所述功能的启用条件后,使该智能家电触发所述智能家居中与该功能关联的其它智能家电中的至少一个;所述关联,包括:相同、相近、相匹配的至少之一”。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中需要“对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进行组网”,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特别的去进行组网的操作”,进一步地,本申请中“组网”的具体形式是“响应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上电后的连接请求”进行搜索,并基于“搜索”结果,进行“分组”使“一组智能家电组成一个所述网络”或通过“智能网关”使“处于被搜索状态的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而对比文件1中不仅没有如本申请中的“组网”,而且“各BLE MESH模块”之间的通信方式为“将广播数据包由近及远不断广播、接力传递”,必须“通过不断接力而无限延伸下去,从而形成一个蓝牙智能设备的大范围网络”,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中的“手机的所有设置如设备与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设置,到保存在网关中,下一手机连接上后会读取这些设置”;因此,对比文件1中“网络”的布局方式和具体的通信方式与本申请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中“非联网设备与智能控制设备之间”“无线连接”,既然是“非联网设备”,又如何“连接”,而且还是“无线连接”;(2)对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对智能家电的控制过程中,收集智能家电的使用数据,进而通过对使用数据的分析获取用户的使用习惯,从而能够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这表明所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不能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智能家居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进行组网,使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对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进行组网,包括:
响应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上电后的连接请求,对所述智能家居所处环境内的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的蓝牙信息进行搜索;其中,在局域网组网的过程中,在手机上点击一键搜索,在短时间内即能够将室内的蓝牙搜索显示在手机终端;在通过智能网关组网的过程中,网关将搜索到的智能家电信息处理后反馈给手机终端,在手机显示出来;手机的所有设置如设备与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设置,都保存在网关中,下一手机连接上后会读取这些设置;
对所述搜索得到的蓝牙信息进行分组,使一组蓝牙信息对应的一组智能家电组成一个所述网络;或者,通过预设的智能网关,连接至所述环境中处于被搜索状态的所述智能家电,则与所述智能网关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
当确定所述网络中任一智能家电达到预设的启用条件时,使该智能家电触发所述网络中除该智能家电之外的其它智能家电中的至少一个,以实现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的联控;
在对智能家电的控制过程中,收集智能家电的使用数据,进而通过对使用数据的分析获取用户使用习惯,从而能够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获取由所述智能网关搜索到和/或预处理后的所述网络中的智能家电信息;
根据所述智能家电信息、和/或根据由所述智能家电信息分析得到的用户的使用习惯,向所述网络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智能家电发出信号,使所述信号由所述智能网关转发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中;
通过所述蓝牙模块,使所述智能家电实现与所述信号适配的动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确定所述智能网关是否联网;
当所述智能网关联网时,对所述网络中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远程控制;
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包括:遥控、查看所述智能家电状态的至少之一。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智能网关是否联网之前,还包括:
确定所述智能网关连接至预设外网的安全系数是否达到预设的安全标准;
相应地,对所述智能网关是否联网的确定,包括:当所述安全系数达到所述安全标准时,确定所述智能网关与所述安全系数达到所述安全标准的所述外网之间是否联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2、4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对所述网络中的智能家电所需执行的功能进行统一和/或单独的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2、4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交换形式进行设置,并使设置有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所述智能家电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交换形式进行设置,并使设置有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所述智能家电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交换形式进行设置,并使设置有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所述智能家电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控制所述功能和/或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存储、调用的至少之一;和/或,
对所述蓝牙信息、所述智能家电信息、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的至少之一进行显示;
当显示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时,基于选取的所述种类,进入相应种类的所述智能家电的功能界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控制所述功能和/或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存储、调用的至少之一;和/或,
对所述蓝牙信息、所述智能家电信息、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的至少之一进行显示;
当显示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时,基于选取的所述种类,进入相应种类的所述智能家电的功能界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1、2、4、7-9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12.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13.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14.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16. 一种智能家居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组网单元,用于对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进行组网,使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组网单元,包括:
蓝牙连网模块,用于响应所述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上电后的连接请求,对所述智能家居所处环境内的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的蓝牙信息进行搜索; 其中,在局域网组网的过程中,在手机上点击一键搜索,在短时间内即能够将室内的蓝牙搜索显示在手机终端;在通过智能网关组网的过程中,网关将搜索到的智能家电信息处理后反馈给手机终端,在手机显示出来;手机的所有设置如设备与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设置,都保存在网关中,下一手机连接上后会读取这些设置;
所述蓝牙连网模块,还用于对所述搜索得到的蓝牙信息进行分组,使一组蓝牙信息对应的一组智能家电组成一个所述网络;或者,网关连网模块,用于通过预设的智能网关,连接至所述环境中处于被搜索状态的所述智能家电,则与所述智能网关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
联控单元,用于当确定所述网络中任一智能家电达到预设的启用条件时,使该智能家电触发所述网络中除该智能家电之外的其它智能家电中的至少一个,以实现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的联控;
在对智能家电的控制过程中,收集智能家电的使用数据,进而通过对使用数据的分析获取用户使用习惯,从而能够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局域网控制单元,用于获取由所述智能网关搜索到和/或预处理后的所述网络中的智能家电信息;
所述局域网控制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智能家电信息、和/或根据由所述智能家电信息分析得到的用户的使用习惯,向所述网络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智能家电发出信号,使所述信号由所述智能网关转发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中;
所述局域网控制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蓝牙模块,使所述智能家电实现与所述信号适配的动作。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远程控制单元,用于确定所述智能网关是否联网;
所述远程控制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智能网关联网时,对所述网络中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远程控制;
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包括:遥控、查看所述智能家电状态的至少之一。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控制单元,还 用于确定所述智能网关连接至预设外网的安全系数是否达到预设的安全标准;
相应地,所述远程控制单元对所述智能网关是否联网的确定,包括:当所述安全系数达到所述安全标准时,确定所述智能网关与所述安全系数达到所述安全标准的所述外网之间是否联接。
20. 根据权利要求16、17、19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单元,用于对所述网络中的智能家电所需执行的功能进行统一和/或单独的设置。
21. 根据权利要求16、17、19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设置单元,用于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交换形式进行设置,并使设置有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所述智能家电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设置单元,用于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交换形式进行设置,并使设置有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所述智能家电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设置单元,用于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交换形式进行设置,并使设置有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所述智能家电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24.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存取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功能和/或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存储、调用的至少之一;和/或,
显示单元,用于对所述蓝牙信息、所述智能家电信息、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的至少之一进行显示;
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当显示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时,基于选取的所述种类,进入相应种类的所述智能家电的功能界面。
25. 根据权利要求22或2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存取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功能和/或所述数据交换形式的存储、调用的至少之一;和/或,
显示单元,用于对所述蓝牙信息、所述智能家电信息、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的至少之一进行显示;
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当显示所述智能家电的种类时,基于选取的所述种类,进入相应种类的所述智能家电的功能界面。
26. 根据权利要求16、17、19、22-24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控制单元,用于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27.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控制单元,用于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28.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控制单元,用于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29.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控制单元,用于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30.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直接控制单元,用于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和/或,
所述蓝牙模块,包括:Mesh蓝牙模块;和/或,
所述智能家电,包括: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
31.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30任一所述的智能家居的控制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申请日2016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历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810290U,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5072000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家居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无线智能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50]段,附图1-2):如图1所示,新型无线智能系统包括联网设备和非联网设备,所述联网设备或非联网设备与智能控制设备5之间都无线连接,所述联网设备包括BLE MESH类设备2、BLE MESH网关3(即智能网关)、WIFI类设备4、路由器6以及云服务器7,所述非联网设备为BLE类设备1,所述新型无线智能系统内包括有蓝牙和WIFI两种数据传输网络。所述BLE类设备1内置低功耗BLE模块,为标准的低功耗蓝牙设备,仅可以被智能控制设备5通过蓝牙方式直接连接并通信控制;所述BLE模块不会接入云端,一般用于对安全性要求比较高不接入公共Internet网络的设备,以及用于没有远程控制需求的设备,例如智能门锁,可以采用BLE方案,这样必须要在门锁一定范围内才能够控制,因为无法远程控制所以排除了很大的安全性风险。所述BLE MESH类设备2内置BLE MESH模块(即蓝牙模块),各BLE MESH类设备2之间可通过蓝牙网络相互连接通信;各BLE MESH模块之间通过发送和监听蓝牙广播数据包的方式,相互通信,并将广播数据包由近及远不断广播、接力传递,蓝牙网络距离可以通过不断接力而无限延伸下去,从而形成一个蓝牙智能设备的大范围网络。智能控制设备5可以连接任何一个BLE MESH类设备2,从而接入整个BLE MESH类设备2的蓝牙网络并控制整个蓝牙网络。所述BLE MESH网关3同时内置BLE MESH模块和WIFI模块,可以通过内置的BLE MESH模块与系统其它BLE MESH 类设备2相互通信,也可以通过内置的WIFI模块连接到路由器,与云端服务器通信。系统的BLE MESH类设备2如果需要与云端服务器相互通信,可以先将数据通过BLE MESH模块发送到所述BLE MESH网关3,再由BLE MESH网关3将数据通过WIFI发送到云端,接收数据通路反过来,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整个系统中的BLE MESH类设备2也接入云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进行组网,使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所述系统内任意两个或多个设备可通过智能控制设备5建立群组联动关系。可以对输入类设备、输出类设备、输入/输出类设备分别进行配置、建立群组、建立联动等操作,也可以混合配置不同类设备,建立群组、建立联动等操作。输入类设备的群组联动控制具体实现方法:以LED灯具为例,可以将卧室里面的所有天花灯配置到一个群组统一控制,客厅的筒灯可以配置成一个群组,客厅的射灯可以配置成一个群组,客厅的所有灯可以加到同一个群组。输入类设备和输出类设备的联动具体实现方法:以LED灯和开关为例,可以将每个房间内的开关跟灯具建立联动关系,这样用户操作开关时候,就可以联动控制LED灯具;再比如,输出类设备门磁传感器贴在门口,可以跟客厅的输入类设备LED建立联动关系,开门的时候自动打开LED灯;如图2所示,有低功耗要求输出类设备A,跟两个输入类设备B建立了联动,由于设备A有低功耗要求,一般都是用电池供电,大部分时候设备A必须处于低功耗模式,以节省电能,当设备A接收到用户的操作,或者通过传感器感应到周围环境的变化时,自动唤醒进入工作模式,进入工作模式之后的设备A,再次确认用户的操作和传感器的数值变化,从而直接发送对应的控制命令到设备B,产生联动,执行完控制命令之后,再次进入低功耗模式,例如,设备A为一个内置温度传感器的设备,设备B是空调,大部分时候设备A处于低功耗模式,并监测周围的环境温度,当温度超过一定数值时,比如超过25度时,设备A自动唤醒并发送开启空调的命令到设备B,完成温度过高开启空调的自动化场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确定网络中任一智能家电达到预设的启用条件时,使该智能家电触发所述网络中除该智能家电之外的其它智能家电中的至少一个,以实现对所述网络中智能家电的联控)。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响应智能家居中的智能家电上电后的连接请求,对智能家居所处环境内的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的蓝牙信息进行搜索;其中,在局域网组网的过程中,在手机上点击一键搜索,在短时间内即能够将室内的蓝牙搜索显示在手机终端;在通过智能网关组网的过程中,网关将搜索到的智能家电信息处理后反馈给手机终端,在手机显示出来;手机的所有设置如设备与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设置,都保存在网关中,下一手机连接上后会读取这些设置;对所述搜索得到的蓝牙信息进行分组,使一组蓝牙信息对应的一组智能家电组成一个所述网络,或者,通过预设的智能网关,连接至环境中处于被搜索状态的智能家电,则与智能网关连接的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2)在对智能家电的控制过程中,收集智能家电的使用数据,进而通过对使用数据的分析获取用户使用习惯,从而能够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实现智能家电的蓝牙组网,以及提高智能家电使用的便利性,使用更人性化。
基于上述区别(1),在本领域,通过智能家电上电时向网络内的其他智能家电发送连接请求,对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中的蓝牙信息进行搜索是本领域通用的智能家电开启蓝牙连接的实现方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智能家电通过蓝牙组网通常有两种方式,方式一,没有智能网关下的智能家电组网,方式二,有智能网关下的智能家电组网,具体地,对于方式一:在局域网组网的过程中,通过在手机上点击一键搜索,在短时间内即可将室内的蓝牙搜索显示在手机终端,对所述搜索得到的蓝牙信息进行分组,使一组蓝牙信息对应的一组智能家电组成一个所述网络。对于方式二:在通过智能网关组网的过程中,网关将搜索到的智能设备信息处理后反馈给手机终端,在手机显示出来;为了实现智能家电中设备之间的便捷通信和数据交换,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手机的所有设置如设备与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设置,都保存在网关中,下一手机连接上后会读取这些设置;通过预设的智能网关,连接至所述环境中处于被搜索状态的所述智能家电,则与所述智能网关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上述两种方式的具体实现都是智能家电领域中常见的蓝牙组网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基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家居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3]、[0017]-[0022]段,附图1):参阅图1,家居控制系统包括:家用设备1、家庭网关2、智能家居服务平台3、智能家居应用系统4。在使用家居控制系统时,接通电源,用户通过手机或者电脑等设备登录智能家居应用系统4,或者直接通过控制设备登入智能家居应用系统4,智能家居应用系统4与智能家居服务平台3连接,智能家居服务平台3通过家庭网关2与家用设备1通信。智能家居服务平台3通过家用网关2建立的局域网接入家用设备上设置的受控装置,受控装置直接控制家用设备1的开关、定时以及设备使用状况信息,用户只需要通过手中的控制设备就可实现家用设备的开关、定时和调节,从而对整个家用设备网络进行控制;智能家居服务平台进而可以通过受控装置读取家用设备1的开关信息和使用状况存储在数据库服务器中,其中,数据库服务器在智能家居服务平台3中,用于记录家用设备的实用信息、设备现状以及用户的使用习惯;用户通过智能家居应用系统4读取智能家居服务平台3中数据库服务器的数据,进而可通过这些数据反映在应用系统上,用户即可通过应用系统来控制家用设备的开关;用户可直接在服务平台上查看各设备的使用情况,并且还会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用户在操作时推荐一些使用习惯,非常智能和人性化(由于智能家居服务平台通过家庭网关2与家用设备1通信,可见,智能家居服务平台是通过家庭网关得到家用设备的开关信息和使用状况,从而根据这些信息或根据这些信息得到的用户的使用习惯来控制家用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对智能家电的控制过程中,收集智能家电的使用数据,进而通过对使用数据的分析获取用户的使用习惯,从而能够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提高使用智能家电的便利性,使用更人性化,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家居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3]、[0017]-[0022]段,附图1):智能家居服务平台3通过家用网关2建立的局域网接入家用设备上设置的受控装置,受控装置直接控制家用设备1的开关、定时以及设备使用状况信息,用户只需要通过手中的控制设备就可实现家用设备的开关、定时和调节,从而对整个家用设备网络进行控制;智能家居服务平台进而可以通过受控装置读取家用设备1的开关信息和使用状况存储在数据库服务器中,其中,数据库服务器在智能家居服务平台3中,用于记录家用设备的实用信息、设备现状以及用户的使用习惯;用户通过智能家居应用系统4读取智能家居服务平台3中数据库服务器的数据,进而可通过这些数据反映在应用系统上,用户即可通过应用系统来控制家用设备的开关;用户可直接在服务平台上查看各设备的使用情况,并且还会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用户在操作时推荐一些使用习惯,非常智能和人性化(由于智能家居服务平台通过家庭网关2与家用设备1通信,可见,智能家居服务平台是通过家庭网关得到家用设备的开关信息和使用状况,从而根据这些信息或根据这些信息得到的用户的使用习惯来控制家用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获取由智能网关搜索到和/或预处理后的所述网络中的智能家电信息,根据智能家电信息和/或根据由智能家电信息分析得到的用户的使用习惯向网络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智能家电发出信号)。并且为了实现对智能家电的控制,通过智能网关将控制信号转发至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中,通过蓝牙模块使智能家电实现与所述信号匹配的动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0012]-[0013]、[0019]段):家居控制系统还包括用于连接公共网络并建立家庭内部网络与家用设备连接的家庭网关,智能家居服务平台3通过家庭网关2建立的局域网接入家用设备上设置的受控装置,受控装置直接控制家用设备1的开关、定时以及设备使用状况信息;用户只需要通过手中的控制设备就可遥控实现家用设备的开关、定时和调节,从而对整个家用设备网络进行控制(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对所述网络中的智能家电进行远程控制,包括遥控)。并且,在实现远程控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控制设备需要使用外网或公共网络访问由家庭网关建立的家庭内部网络,因此当控制设备进行智能家电的远程控制之前,确定智能网关是否联网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智能家电进行远程控制包括查看智能家电的状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在本领域中,为防止信息泄露、加强信息安全,在确定智能网关是否与外网联网前通常需要先确定该外网的安全系数是否达到预设的安全标准,在达到标准之后再确定是否与该安全的外网联网,这是本领域在设备联网中防止信息泄露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2、4之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3]段):所述系统内任意两个或多个设备可通过智能控制设备建立群组联动关系。可以对输入类设备、输出类设备、输入/输出类设备分别进行配置、建立群组、建立联动等操作,也可以混合配置不同类设备,建立群组、建立联动等操作。输入类设备的群组联动控制具体实现方法:以LED灯具为例,可以将卧室里面的所有天花灯配置到一个群组统一控制,客厅的筒灯可以配置成一个群组,客厅的射灯可以配置成一个群组,客厅的所有灯可以加到同一个群组。输入类设备和输出类设备的联动具体实现方法:以LED灯和开关为例,可以将每个房间内的开关跟灯具建立联动关系,这样用户操作开关时候,就可以联动控制LED灯具。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网络中的智能家电所需执行的功能进行统一和/或单独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2、4之一,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所述BLE MESH类设备2内置BLE MESH模块,各BLE MESH类设备2之间可通过蓝牙网络相互连接、通信。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智能家电之间能够通信并进行数据交换,在此基础上,为实现各种类型的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通信,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对网络中智能家电之间的数据交换形式进行设置,从而使得设置有数据交换形式的智能家电之间进行数据交换,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7或8,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为提高设备间数据通信和联动控制的效率,设置对相应功能、数据交换形式进行存储、调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使用功能界面显示家电信息时,通常可以选择显示家电的蓝牙等连接信息、家电的基本信息和家电的种类等,且在显示家电种类时,通常可以根据选取的种类,进入相应种类的家电的功能界面来显示,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2、4、7-9任一项,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且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5]-[0037]段):所述BLE类设备1内置低功耗BLE模块,为标准的低功耗蓝牙设备,仅可以被智能控制设备5通过蓝牙方式直接连接并通信、控制。所述BLE MESH类设备2内置BLE MESH模块,各BLE MESH类设备2之间可通过蓝牙网络相互连接、通信;智能控制设备5可以连接任何一个BLE MESH类设备2,从而接入整个BLE MESH类设备2的蓝牙网络并控制整个蓝牙网络。图1所示,BLE类设备1与智能控制设备5直接连接,且BLE MESH类设备2也可以与智能控制设备5直接连接(直接与智能控制设备5连接的BLE类设备1和BLE MESH类设备2相当于直接连接至所述智能家居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所述智能家电,并对已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进行直接控制;BLE类设备1内置的BLE模块和BLE MESH类设备2内置的BLE MESH模块,相当于蓝牙模块;BLE MESH模块相当于Mesh蓝牙模块;BLE类设备1和BLE MESH类设备2,相当于预先配置有蓝牙模块的智能家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6-30分别为与权利要求1-15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从而构建装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可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15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6-3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3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16-30任一所述的智能家居的控制装置,在本领域中,进行功能装置的集成,如在终端中设置控制装置以实现相应的控制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30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2019年06月2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通过蓝牙方式将家电组成一个网络,实现多个蓝牙设备的联控,其解决了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在本领域,通过智能家电上电时向网络内的其他智能家电发送连接请求,对智能家电对应的蓝牙模块中的蓝牙信息进行搜索是本领域通用的智能家电开启蓝牙连接的实现方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智能家电通过蓝牙组网通常有两种方式,方式一,没有智能网关下的智能家电组网,方式二,有智能网关下的智能家电组网,具体地,对于方式一:在局域网组网的过程中,通过在手机上点击一键搜索,在短时间内即可将室内的蓝牙搜索显示在手机终端,对所述搜索得到的蓝牙信息进行分组,使一组蓝牙信息对应的一组智能家电组成一个所述网络。对于方式二:在通过智能网关组网的过程中,网关将搜索到的智能设备信息处理后反馈给手机终端,在手机显示出来;为了实现智能家电中设备之间的便捷通信和数据交换,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手机的所有设置如设备与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设置,都保存在网关中,下一手机连接上后会读取这些设置;通过预设的智能网关,连接至所述环境中处于被搜索状态的所述智能家电,则与所述智能网关连接的所述智能家电组成一个网络。上述两种方式的具体实现都是智能家电领域中常见的蓝牙组网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再者,对比文件1中,非联网设备通过内置的蓝牙模块与智能控制设备无线连接,其中“非联网”不是指不能连接,而是指不能接入云端。
(2)判断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是否有结合启示,要看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特征实际上所起的作用是否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与对比文件2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在对智能家电的控制过程中,收集智能家电的使用数据,进而通过对使用数据的分析获取用户的使用习惯,从而能够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提高使用智能家电的便利性,使用更人性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提高使用智能家电的便利性,使用更人性化的技术问题。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出的主张不能被合议组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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