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层流径向吊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75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65450
优先权日:2012-10-29
申请(专利)号:201380056553.2
申请日:2013-10-26
复审请求人:埃克斯黑尔风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月蕾
合议组组长:孙锐
参审员:卫红
国际分类号:F04D2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改进仅在于改变了现有技术中某个技术特征的具体数值范围,且该数值范围的变化不能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6553.2,名称为“层流径向吊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埃克斯黑尔风扇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6年1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第1-8页),2017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192182A,公开日为1993年03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产生层流空气循环的方法,包括:
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多个圆盘,所述多个圆盘平行定向、彼此间隔开且具有共同的中心轴线,所述多个圆盘包括最底层圆盘,每个圆盘具有外圆周和内圆周,所述内圆周限定出位于中心的中心孔;
杆,所述杆位于所述装置的中心轴线处且具有外表面;
所述多个圆盘围绕所述杆安装以在所述杆的所述外表面和所述最底层圆盘的所述内圆周之间形成空气返回空间;
所述圆盘安装为所述圆盘绕所述中心轴线自由地旋转;以及
每个所述圆盘以在0.7英寸和0.8英寸之间的范围内的距离间隔开;
产生所述层流的方法步骤包括:
以足以使空气向上流入所述空气返回空间,在所述圆盘之间向外流动,流出超出所述圆盘外圆周和周围的空气空间的速度旋转所述圆盘,
其中,在所述装置上操作的所述方法步骤在所述周围的空气空间内产生层流空气循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杆具有带凹侧面的倒圆锥的形状,以使得所述杆协助促进空气层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周围的空气空间是建筑物内的房间,所述建筑物选自由私人居所、零售业务空间、办公业务空间组成的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圆盘的数目为5-8个。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圆盘包括由电机驱动的单个驱动圆盘,以及由所述驱动圆盘驱动的4-7个从动圆盘。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圆盘的每个是相同的,所述圆盘外圆周在30英寸和38英寸之间的范围内,所述圆盘内圆周在20英寸和24英寸之间的范围内。”
驳回决定认为: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每个圆盘以在0.7英寸和0.8英寸之间的范围内的距离间隔开。在对比文件1公开“风扇是40马力,圆盘之间的间隔为0.06英寸”的基础上,基于本领域所公知的:圆盘之间的距离与对于风扇正确地运行所需的风力成反比。因而当采用小的电机时,可以采用增大圆盘之间的间隔与之相适应,具体的,将每个圆盘之间的间隔设置在0.7英寸至0.8英寸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附加部分的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答复如下:(1)本申请每个圆盘之间虽然是对比文件1的12倍,但是本领域中存在:当两个构件(例如模型与事物之间的关系)之间只是等比例的放大或缩小时,其技术效果也会呈相应比例放大或缩小,也就是说,当将每个圆盘之间的间隔设置为0.7-0.8英寸时,边界层拖曳可以使圆盘之间更大的空气体积流通起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2)对于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声称的本申请要求保护的风扇能够在50至100秒完全的再循环典型房间中的空气以及所提供的图表,其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因为并不具备说服力,同时,原始申请文件中也并未记载当每个圆盘之间的间隔设置为0.7-0.8英寸时,其相对于其他范围具有更佳的技术效果,因为审查员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将每个圆盘之间的间隔设置为0.7-0.8英寸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没有教导或暗示在周围空气空间内的层流空气循环;2)现有技术没有教导或暗示圆盘间隔开0.7-0.8英寸;3)实验显示了本申请非常高效的房间空气再循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能够产生层流(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栏第11行),且风扇本身就具有使空气循环的功能,因而对比文件1可以在周围空气空间内的层流空气循环;2、本申请圆盘之间的间隔为0.7至0.8英寸,对比文件1圆盘之间的间隔为0.06英寸,这并不是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层流径向吊扇的圆盘之间的间隔为0.7至0.8英寸时,其就都能够使大得多的体积的空气流通,也就是说,圆盘之间的间隔并不是影响层流径向吊扇流通空气体积量的唯一要素;其次,对比文件1的层流径向吊扇与本申请的层流径向吊扇也可以是模型与实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当对比文件1的层流径向吊扇与本申请的层流径向吊扇之间的各项参数(圆盘之间的间隔大小、圆盘直径大小)存在相同的比例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每个圆盘以在0.7英寸和0.8英寸之间的范围内的距离间隔开。而圆盘之间的距离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风扇大小、圆盘的直径等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地劳动,也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附加部分的技术特征也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和/或属于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进一步指出:1)首先,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在对比文件1中有以下记载(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8-12行):相对于传统形式的风扇在移动或泵送空气时产生升力表面从而产生大量噪音,我这种新颖的风扇能够以层流的形式移动空气,并且几乎没有噪音。在对比文件1中,明确地记载了以层流形式移动空气、也即产生空气流动的装置,其产生空气流动的方式与本申请中是相同的,都是以层流的方式进行空气流动;其次,而对比文件1中的工作方式具体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栏第36-43行):风扇从墙12右手侧由进气导管16吸入空气,然后通过开口35和轴向设置的轮毂26将空气径向排入导入盘30之间和最外层盘30和相对法兰27、33之间的空间。由于风扇是安装在室内的墙上,风扇最终将空气导入室内,以层流的方式完成空气循环,而并不是将空气排出房间外部;最后,在对比文件1的风扇与本申请中的风扇结构相同,且对比文件1也明确的说明了是以层流的形式移动空气的情况下,合议组有理由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的风扇都是以相同的层流的方式进行空气流动的,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对其具体安装位置和空气排出地点的限定,并不能使其与本申请中的风扇具有结构上的不同;2)对于圆盘间隔距离,在本申请中提及(参见本申请的第56-59段):圆盘之间的空间,竖直尺寸是圆盘外径直径和内直径的函数,具体为:V=(OD-ID)×0.0625;优选数值为0.75英寸,且竖直距离增加100%幅度后,层流将会消失。也就是说,考虑到层流是否可以产生的影响,对于增加100%的圆盘间距距离不予选取外,其余的数值,仅仅是与圆盘外直径和内直径有关;另一方面,圆盘间距距离的选择,也主要是考虑是否能产生层流以及产生层流效果较好的尺寸。因此,在圆盘外径直径和内直径较小,并且可以产生层流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中0.06英寸的圆盘间距,其实质上与本申请中所设计的圆盘间距的范围是一致的,数值上的不同仅仅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3)在对比文件1中的风扇结构与本申请中的风扇结构相同,且圆盘间距的不同也仅仅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证实风扇具有高效的房间空气再循环效果,并不能证明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圆盘直径远大于现有技术,本申请所要保护的风扇的圆盘间距为0.7-0.8英寸;复审请求人引用内直径和竖直间距的关系公式进行了数据计算,在内直径为11-46英寸的范围内时,圆盘间距约为0.3-1.5英寸,而对比文件中0.06英寸的圆盘间距远小于申请人要保护的装置,为了达到0.06英寸的圆盘间距,外直径将仅为4.3英寸且内直径仅为0.89英寸,而且不能使用申请人描述的马达正常工作。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没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为:2017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6年1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即第1-75段);2015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即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改进仅在于改变了现有技术中某个技术特征的具体数值范围,且该数值范围的变化不能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产生层流空气循环的方法,对比文件1(US5192182A)公开了一种基本无噪音的风扇,也公开了一种产生层流空气循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栏第21行-第2栏第57行、第3栏第10-12行,附图1):一种产生层流空气循环的方法,包括:风扇11(相当于本申请的装置),风扇11包括:多个圆盘30,多个圆盘30平行定向、彼此间隔开且具有共同的中心轴线,多个圆盘30包括最底层圆盘,每个圆盘30具有外圆周和内圆周,内圆周限定出位于中心的中心孔34,轮毂26(相当于本申请的杆),轮毂26位于风扇11的中心轴线处且具有外表面;多个圆盘30围绕轮毂26安装以在轮毂26的外表面和最底层圆盘的内圆周之间形成空气返回空间;以及圆盘30安装为圆盘30绕中心轴线自由地旋转;产生层流的方法步骤包括:以足以使空气向上流入空气吸入管道16(相当于本申请的空气返回空间),在圆盘之间向外流动,流出超出圆盘外圆周和周围的空气空间的速度旋转圆盘;其中,在风扇11上操作的该方法步骤在周围的空气空间内产生层流空气循环。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每个圆盘以在0.7英寸和0.8英寸之间的范围内的距离间隔开。
而圆盘之间的距离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风扇大小、圆盘的直径等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地劳动,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栏第21行-第2栏第26行,附图1):轮毂26具有带凹侧面的倒圆锥的形状,以使得轮毂26协助促进空气层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栏第46行):周围的空气空间是建筑物内的房间。在此基础上,将建筑物选自由私人居所、零售业务空间、办公业务空间组成的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多个圆盘的数目为6个。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附加部分的技术特征为:所述多个圆盘包括电机驱动的单个驱动圆盘,以及由所述驱动圆盘驱动的4-7个从动圆盘,而电机驱动圆盘的模式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栏第21行-第2栏第26行,附图1):圆盘的每个是相同的。在此基础上,将圆盘外圆周设置在30英寸和38英寸之间的范围内,圆盘内圆周设置在20英寸和24英寸之间的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申请人的发明的圆盘直径远大于现有技术,本申请所要保护的风扇的圆盘间距为0.7-0.8英寸。(2)复审请求人引用内直径和竖直间距的关系公式进行了数据计算,在内直径为11-46英寸的范围内时,圆盘间距约为0.3-1.5英寸,而对比文件中0.06英寸的圆盘间距远小于申请人要保护的装置,为了达到0.06英寸的圆盘间距,外直径将仅为4.3英寸且内直径仅为0.89英寸,而且不能使用申请人描述的马达正常工作。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于圆盘间隔距离,在本申请中提及(参见本申请的第56-59段):圆盘之间的空间,竖直尺寸是圆盘外径直径和内直径的函数,具体为:V=(OD-ID)×0.0625;优选数值为0.75英寸,且竖直距离增加100%幅度后,层流将会消失。也就是说,考虑到层流是否可以产生的影响,对于增加100%的圆盘间距距离不予选取外,其余的数值,仅仅是与圆盘外直径和内直径有关,也即,本申请中除了增加100%的圆盘间距距离不予选取外,其余的数值,均是可以选取的,仅仅是优选的数值与对比文件1中的数值不同而已。另一方面,圆盘间距距离的选择,也主要是考虑是否能产生层流以及产生层流效果较好的尺寸。因此,在圆盘外径直径和内直径较小,并且可以产生层流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中0.06英寸的圆盘间距,其实质上与本申请中所设计的圆盘间距的范围是一致的,数值上的不同仅仅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2)复审请求人利用说明书中公式生成了一系列的内直径和竖直间距的相关数据,其中所选取的内直径最小值为11英寸,而实际上,在本申请权利要求6限定了“圆盘外圆周在30-38英寸,圆盘内圆周在20-24英寸”。根据2πR=C,C指圆周长,权利要求6中内半径大约为3.18-382英寸,换算成直径为6.36-7.64英寸,而对比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给出的最小内直径11英寸,可以看出,复审请求人所列举的内直径的选取范围,在权利要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并不相同,也就是说,内直径的选取范围,是复审请求人随机选取的,对比文件中0.89英寸的内直径虽然是优选实施例尺寸的1/12之一,但是在本申请中并没有排除这个数值的选取,而实际上,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仅仅是优选尺寸增加100%的圆盘间距距离不予选取,也即除了内直径为46英寸以上的范围外,其余的内直径尺寸均可以选取,对比文件中0.89英寸尺寸的内直径并没有排除在本申请的保护范围内。另外,对于马达的选取,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风扇大小以及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来进行选取,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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