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及电烤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及电烤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42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676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13110.7
申请日:2015-10-27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碧琛
合议组组长:李珍珍
参审员:申红胜
国际分类号:A47J3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13110.7,名称为“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及电烤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3257596A,公开日期为2013年08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项,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烤箱,其特征在于,包括:
感温系统、比较系统、加热元件,通过测量-比较-纠正机制对所述电烤箱温场进行控制;其中,
所述感温系统连接比较系统,用于测量电烤箱的温场的实际温度;
所述比较系统接收由所述感温系统传送来的电烤箱的温场的所述实际温度,将所述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并得到比较结果;
根据所述比较系统得到的比较结果体现的温度差距不同,控制加热元件区分不同的功率进行加热直至达到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并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保持温场的温度在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均匀稳定地工作,以对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实现纠正。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烤箱,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烤箱内胆,至少在烤箱内胆中设置电烤箱的感温系统、加热元件、以及放置待烹饪的食物。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烤箱,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感温系统包括:安装在所述烤箱内胆中的测温探头,实时测量烤箱内胆所处温场当前的实际温度,并将测量所获得的所述实际温度传送给比较系统;
和/或,
加热元件包括:加热元件安装在烤箱内胆中;当用户使用电烤箱时,预先设定好烤箱内胆中需要达到并保持的目标温度,电烤箱先控制加热元件大功率快速加热升温到一温度值,再控制加热元件以相对小的功率慢速加热一直到设定的目标温度,最后控制加热元件以保温功率保持该设定的目标温度;其中,所述一温度值是根据需要设计电烤箱时设置的低于设定的目标温度的 某个温度值;
其中,感温系统测量烤箱内胆中的温场的温度,提供给比较系统进行比较获得比较结果,根据比较结果表现的温度差距的不同来控制加热元件在不同加热功率之间进行改变。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烤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元件包括:
安装在烤箱内胆中的顶部和/或底部的电热管。
5. 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电烤箱,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控制系统,连接比较系统和加热元件;
所述比较系统得到的比较结果反馈给控制系统,该控制系统控制加热元件根据温度差距不同区分不同的功率进行加热以达到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以在电烤箱的温场的温度发生下降或未达到设定的目标温度时,控制加热元件能够保持温场的温度处于设定的目标温度均匀稳定地工作,以纠正电烤箱温场的温度。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烤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还包括:
控制加热元件根据温度差距不同区分不同的功率进行加热包括:
在测量到的实际温度与设定的目标温度差距大时,采用相对大的功率快速加热;
在测量到的实际温度与设定的目标温度差距小时,采用相对小的功率慢速加热;
在测量到的实际温度与设定的目标温度无差距时,采用相对更小的保温功率,保持当前与设定的目标温度一致的温度;
一旦出现温度变化,所述控制系统根据温度差距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来纠正电烤箱的温场,以保持电烤箱的温场的均匀性和温度的稳定性。
7. 一种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测量电烤箱的温场中的实际温度;
将所述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以获得比较结果;
基于所述比较结果,以比较结果体现的不同的温度差距情况区分不同功率加热到设定的目标温度并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保持温场的温度为设定的目标温度均匀稳定地工作,以对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实现纠正。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测量温场中的实际温度,包括:采用电烤箱中设置的感温系统,实时测量电烤箱的烤箱内胆所在温场的温度,作为当前的实际温度;
将所述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以获得比较结果,包括:采用电烤箱中设置的比较系统,将接收到的来自感温系统测量得到的所述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电烤箱需要达到或者说保持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将获得的比较结果反馈给控制系统;
基于所述比较结果,以比较结果体现的不同的温度差距情况区分功率加热到设定的目标温度并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保持温场的温度为设定的目标温度均匀稳定地工作,包括:采用电烤箱中设置的控制系统,根据比较结果体现的不同的温度差距情况来控制加热元件以不同的功率进行加热,并在达到设定的目标温度出现温度变化后控制功率变化来调整温场温度,以对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实现纠正而保持温场的均匀性和温度的稳定性。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感温系统包括:安装在电烤箱的烤箱内胆中的测温探头,实时测量烤箱内胆中的温场的当前实际温度,并将该实际温度向比较系统传递而由比较系统完成比较而获得比较结果,以便控制系统根据比较结果体现的温度差距的不同来控制加热元件在几种不同的加热功率之间进行改变;
加热元件包括:安装在电烤箱的烤箱内胆中的顶部和/或底部的电热管;
控制系统包括:控制保持温场的温度为目标温度,并在烤箱内胆所在温场的温度发生下降或未达到设定的目标温度时,控制加热元件改变不同加热功率进行加热,以纠正电烤箱温场的温度。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控制保持温场的温度为目标温度,并在烤箱内胆所在温场的温度发生下降或未达到设定的目标温度时,根据温度差距控制加热元件改变不同加热功率进行加热,包括:
在测量到的实际温度与设定的目标温度差距大时,采用相对大的功率快速加热;
在测量到的实际温度与设定的目标温度差距小时,采用相对小的功率慢速加热;
在测量到的实际温度与设定的目标温度无差距时,采用相对更小的保温功率,保持当前与设定的温度一致的温度。
11. 一种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电烤箱使用如权利要求1-6之一所述的电烤箱。
12. 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7-10之一所述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的电烤箱。”
驳回决定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直接将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没有中间的第一温度设定值以及通过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来保持温度,并在达到目标温度后保持在目标温度均匀稳定的工作。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将实际温度直接与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或用户设定的中间温度相比较、通过获取当前温度在最终目标温度的温差距离的区域判断需要的加热功率、在温场的温度达到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之后通过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保持该温度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7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直接将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没有中间的第一温度设定值,并在达到目标温度后保持在目标温度均匀稳定地工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6之一的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7-10之一的电烤箱控制方法的电烤箱,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5、7、8中是在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出现下降时纠正电烤箱的温场的温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7、8具体如下:
“1. 一种电烤箱,其特征在于,包括:
感温系统、比较系统、加热元件,通过测量-比较-纠正机制对所述电烤箱温场进行控制;其中,
所述感温系统连接比较系统,用于测量电烤箱的温场的实际温度;
所述比较系统接收由所述感温系统传送来的电烤箱的温场的所述实际温度,将所述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并得到比较结果;
根据所述比较系统得到的比较结果体现的温度差距不同,控制加热元件区分不同的功率进行加热直至达到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并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保持温场的温度在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均匀稳定地工作,以对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出现下降时实现纠正。”
“5. 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电烤箱,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控制系统,连接比较系统和加热元件;
所述比较系统得到的比较结果反馈给控制系统,该控制系统控制加热元件根据温度差距不同区分不同的功率进行加热以达到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以在电烤箱的温场的温度发生下降或未达到设定的目标温度时,控制加热元件能够保持温场的温度处于设定的目标温度均匀稳定地工作,以在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出现下降时纠正电烤箱温场的温度。”
“7. 一种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测量电烤箱的温场中的实际温度;
将所述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以获得比较结果;
基于所述比较结果,以比较结果体现的不同的温度差距情况区分不同功率加热到设定的目标温度并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保持温场的温度为设定的目标温度均匀稳定地工作,以对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出现下降时实现纠正。”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测量温场中的实际温度,包括:采用电烤箱中设置的感温系统,实时测量电烤箱的烤箱内胆所在温场的温度,作为当前的实际温度;
将所述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以获得比较结果,包括:采用电烤箱中设置的比较系统,将接收到的来自感温系统测量得到的所述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电烤箱需要达到或者说保持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将获得的比较结果反馈给控制系统;
基于所述比较结果,以比较结果体现的不同的温度差距情况区分功率加热到设定的目标温度并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保持温场的温度为设定的目标温度均匀稳定地工作,包括:采用电烤箱中设置的控制系统,根据比较结果体现的不同的温度差距情况来控制加热元件以不同的功率进行加热,并在达到设定的目标温度出现温度变化后控制功率变化来调整温场温度,以对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出现下降时纠正而保持温场的均匀性和温度的稳定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通过设定更多的温度值、功率值和时间值执行加热、检测温度、时间再加热、再检测的循环流程,属于检测-反馈-执行机制,对比文件2是按照固定设计的程序过程,不存在动态的比较和自动变化功率调整温度,对比文件2的固定程序调整与权利要求1的实时检测、比较、纠正的目的、手段、解决的问题都不相同。(2)对比文件2不涉及纠正,达到目标温度后不再进行实时的检测以确定实际温度是否出现下降的情况、下降后也不会跳转到其它功率;(3)对比文件2的比较、纠正与权利要求1的本质不同,如参数、时间、后续等都是完全不同的控制处理过程;(4)对比文件2不涉及温度差比较的过程。因此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实际温度与其进行比较的对象是目标温度,比较结果体现的是温度差距不同;(2)对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出现下降时实现纠正。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实际温度与目标温度的差距不同,在实际程序设定中,具体设定实际温度的比较对象和具体设定功率变化条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控制情况、借助常用技术手段容易选择调整的。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列举书证《图解小家电维修从入门到精通》(杨鸿钧著,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4年1月出版)第17章17.3.3节“自动调温定时电烤箱原理”和《台达DVP-PLC编程技巧 WPLSoft软件篇》(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著,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10月出版)第15章15.7节“烤箱温度控制(温度专用的PID自动调整功能)”佐证说明,在烤箱温度达到目标温度后,保持目标的温度的过程中,由于加热元件的关闭或功率降低将导致烤箱温度出现下降,此时对温度进行纠正从而实现保温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7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与评述权利要求1时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6之一的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7-10之一的电烤箱控制方法的电烤箱,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5、7、8中增加特征“纠正当前实际温度为设定温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7、8和独立权利要求11、12具体如下:
“1. 一种电烤箱,其特征在于,包括:
感温系统、比较系统、加热元件,通过测量-比较-纠正机制对所述电烤箱温场进行控制;其中,
所述感温系统连接比较系统,用于测量电烤箱的温场的实际温度;
所述比较系统接收由所述感温系统传送来的电烤箱的温场的所述实际温度,将所述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并得到比较结果;
根据所述比较系统得到的比较结果体现的温度差距不同,控制加热元件区分不同的功率进行加热,纠正当前实际温度为设定温度,直至达到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并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保持温场的温度在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均匀稳定地工作,以对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出现下降时实现纠正。”
“5. 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电烤箱,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控制系统,连接比较系统和加热元件;
所述比较系统得到的比较结果反馈给控制系统,该控制系统控制加热元件根据温度差距不同区分不同的功率进行加热,纠正当前实际温度为设定温度,以达到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以在电烤箱的温场的温度发生下降或未达到设定的目标温度时,控制加热元件能够保持温场的温度处于设定的目标温度均匀稳定地工作,以在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出现下降时纠正电烤箱温场的温度。”
“7. 一种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测量电烤箱的温场中的实际温度;
将所述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以获得比较结果;
基于所述比较结果,以比较结果体现的不同的温度差距情况区分不同功率加热到设定的目标温度并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纠正当前实际温度为设定温度,保持温场的温度为设定的目标温度均匀稳定地工作,以对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出现下降时实现纠正。”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测量温场中的实际温度,包括:采用电烤箱中设置的感温系统,实时测量电烤箱的烤箱内胆所在温场的温度,作为当前的实际温度;
将所述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以获得比较结果,包括:采用电烤箱中设置的比较系统,将接收到的来自感温系统测量得到的所述实际温度,与用户设定的电烤箱需要达到或者说保持的目标温度进行比较,将获得的比较结果反馈给控制系统;
基于所述比较结果,以比较结果体现的不同的温度差距情况区分功率加热到设定的目标温度并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保持温场的温度为设定的目标温度均匀稳定地工作,包括:采用电烤箱中设置的控制系统,根据比较结果体现的不同的温度差距情况来控制加热元件以不同的功率进行加热,纠正当前实际温度为设定温度,并在达到设定的目标温度出现温度变化后控制功率变化来调整温场温度,以对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出现下降时纠正而保持温场的均匀性和温度的稳定性。”
“11. 一种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电烤箱使用如权利要求1-6之一所述的电烤箱。”
“12. 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7-10之一所述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的电烤箱。”
复审请求人指出:(1)目前电烤箱的温场控制过程为检测-反馈-执行,并没有纠正系统。(2)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器产品不能在加工过程中有多于一个以上个温度设定值或多于一个以上个功率设定值或多于一个以上个时间设定值且可以控制能耗电器产品的问题。其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都不相同。(3)现有技术中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4)应当整体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决定依据如下文本为审查基础,具体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烤箱,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烤箱,箱体前表面有显示面板与现有工作程序设定输入面板集成在一起的复合面板,复合面板可以设定输入温度、火力、时间、压力,箱体内温度传感器安装在箱体内的上部,温度传感器与烤箱控制模块连接,烤箱密封较好。烤箱的控制方法,包括电器采用现场可以设定两个及以上个温度设定值和一个及以上个时间设定值、一个及以上个功率设定值的控制方法。主要步骤是a.设定温度值和时间值;b.检测温度值,若到达第一个温度设定值时,检测时间值,在第一个时间设定值内电器采用保持在第一个温度设定值工作;c.检测时间值,若到达第一个时间设定值时,电器向第二个温度设定值过渡;d.检测温度值,达到第二个温度设定值时电器减小功率或保持此温度;e.检测时间值,若到达第二个时间设定值,电器停止加热;根据参数设定值的多少和顺序,依次循环控制。烤箱在烘焙食品时可以先设定一个较高的温度采取大火力,持续一段时间后再采用小火力的控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19、48段)。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温度传感器对应于感温系统,控制模块在判断检测温度值是否达到第一个温度设定值、第二温度设定值、第一时间设定值、第二时间设定值等过程中相应的存在比较系统,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烤箱相应的存在实施加热的加热元件;对比文件2公开温度传感器安装在箱体内的上部,即其用于测量电烤箱的温场的实际温度;对比文件2公开温度传感器与烤箱控制模块连接,相应的温度传感器与控制模块中的比较模块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的“检测温度值,若到达第一个温度设定值时,检测时间值,在第一个时间设定值内电器采用保持在第一个温度设定值工作检测温度值,达到第二个温度设定值时电器减小功率或保持此温度”即公开了控制模块中的相应的比较系统接收实际温场温度并将其与用户设定的第一、第二温度设定值进行比较、获得比较结果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将实际温场温度纠正为设定温度(如第一、第二温度设定值);对比文件2公开烤箱在烘焙食品时可以先设定一个较高的温度采取大火力,持续一段时间后再采用小火力的控制方法,即公开控制加热元件区分不同功率进行加热直至达到目标温度;对比文件2公开达到第二个温度设定值时电器减小功率或保持此温度,即公开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保持温场温度在用户设定目标温度均匀稳定的工作;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实际温度的检测、实际温度与第一、第二设定温度的比较、根据比较结果对加热功率的选择从而完成加热的过程即相应的公开了测量、比较、纠正的机制。因此,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实际温度与其进行比较的对象是目标温度,比较结果体现的是温度差距不同;(2)对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出现下降时实现纠正。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温场温度的下降。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由前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烤箱在烘焙食品时可以先设定一个较高的温度采取大火力,持续一段时间后再采用小火力的控制方法,即在达到第一温度设定值前以大火力(即大功率)加热、在达到第一温度和第一时间设定值后以小火力加热从而达到第二温度设定值的过程,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通过实际温度与第一、第二设定温度的比较从而调整加热功率的控制过程,且其中第二设定温度在实际意义上即为权利要求1中的目标温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通过分别设定第一、第二设定温度、基于实际温度与上述设定温度之间的比较确定具体的加热功率,实际温度与第一设定温度的比较过程、以及实际温度与第二设定温度的比较过程实际上即体现了实际温度与目标温度的差距不同。而在实际程序设定中,具体设定实际温度的比较对象(如分别设定体现与目标温度存在差距的第一设定温度和对应于目标温度的第二设定温度,或者直接设定为目标温度)、和具体设定功率变化条件(如是否达到第一设定温度、对应于目标温度的第二设定温度,或者是与目标温度的具体差距),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控制情况、借助常用技术手段容易选择调整的。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前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通过检测温度值,在达到实际上对应于目标温度的第二个温度设定值时电器减小功率或保持此温度,具体保持时间为判断其是否达到第二个时间设定值,其中保持此温度即实际上相应的对应于保温过程。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保持第二温度设定值的具体控制方法,然而在烤箱温度达到目标温度后,保持目标的温度的过程中,由于加热元件的关闭或功率降低将导致烤箱温度出现下降,此时在烤箱温度下降到某预设温度值后加热升温使其重新达到目标温度、即纠正温度从而实现保温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如《图解小家电维修从入门到精通》(杨鸿钧著,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4年1月出版)第17章17.3.3节“自动调温定时电烤箱原理”中所记载的,当电烤箱的加热温度达到预定温度时,调温器自动断开电源,则发热器停止加热,如果温度降到预定温度,则调温器接通电源,发热器重新加热,这样保证了电烤箱的恒温功能;又如《台达DVP-PLC编程技巧 WPLSoft软件篇》(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著,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10月出版)第15章15.7节“烤箱温度控制(温度专用的PID自动调整功能)”中记载了在温度达到目标温度后,温度会缓慢下降,到达一预定值时通过加热元件对烤箱进行加热来升温,升温到设定后又保温,就这样不断跳动来保温即纠正温度。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烤箱温度控制过程中,存在对实际温度的检测、实际温度与第一、第二设定温度的比较、根据比较结果对加热功率的选择从而完成加热的过程,即相应的公开了测量、比较、纠正的机制。因此,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实时检测、比较、纠正的控制机制,实现的也均是先以较大功率加热、再以较小功率加热的控制过程。(2)在创造性的评述过程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的,而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声称的目的、解决的问题等,并不影响其能否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也不影响其对于本申请创造性的评价,也即对比文件2是否记载与本申请相同的目的、解决的问题等均不影响其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本申请创造性的评价结果;虽然对比文件2的具体手段与本申请的手段存在差异,但由前述评述可知,上述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用技术手段所能调整完成的。(3)在复审通知书和本决定中均通过列举书证的方式说明在烤箱温度下降到某预设温度值后加热升温使其重新达到目标温度、即纠正温度从而实现保温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其它区别技术特征也经过充分说理说明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理解是基于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和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整体方案,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评述,是基于已经评述过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复审通知书和本决定对本申请各项权利要求的评述,均是以整体理解技术方案为基础而进行的。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2-6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由前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烤箱具有感温系统、加热元件,而烤箱中具有烤箱内胆,且至少在该烤箱内胆中设置电烤箱的感温系统、加热元件、以及待烹饪的食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的烤箱中,箱体内温度传感器安装在箱体内的上部,温度传感器与烤箱控制模块连接,烤箱密封较好。烤箱的控制方法,包括电器采用现场可以设定两个及以上个温度设定值和一个及以上个时间设定值、一个及以上个功率设定值的控制方法。主要步骤是a.设定温度值和时间值;b.检测温度值,若到达第一个温度设定值时,检测时间值,在第一个时间设定值内电器采用保持在第一个温度设定值工作;c.检测时间值,若到达第一个时间设定值时,电器向第二个温度设定值过渡;d.检测温度值,达到第二个温度设定值时电器减小功率或保持此温度;e.检测时间值,若到达第二个时间设定值,电器停止加热;根据参数设定值的多少和顺序,依次循环控制。烤箱在烘焙食品时可以先设定一个较高的温度采取大火力,持续一段时间后再采用小火力的控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19、48段),基于上述公开内容和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将用于感测温度的测温探头设置于烤箱的内胆中、以保温功率保持设定的目标温度、根据温度比较结果表现的温度差距不同来控制加热元件在不同加热功率之间进行改变等手段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将加热元件设计为安装在烤箱内胆的顶部和/或底部的电热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由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烤箱控制模块中相应的具有用于温度、时间等参数比较的比较系统,其比较结果反馈给控制系统,并控制具体加热功率的选择,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控制模块同样连接比较系统和加热元件;而且在烤箱温度达到目标温度/设定温度后,保持目标的温度的过程中,由于加热元件的关闭或功率降低将导致烤箱温度出现下降,此时在烤箱温度下降到某预设温度值后加热升温使其重新达到目标温度、即纠正温度从而实现保温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由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烤箱在烘焙食品时可以先设定一个较高的温度采取大火力,持续一段时间后再采用小火力的控制方法,在实际温度未达到上述较高的温度(即第一设定温度)时,即对应于实际温度与目标温度差距大时,此时采用相对大的功率快速加热,当达到该较高的温度(即第一设定温度)时,即对应于实际温度与目标温度差距小时,此时采用相对小的功率慢速加热,达到第二个温度设定值时电器减小功率或保持此温度,而且在烤箱温度达到目标温度后,保持目标的温度的过程中,由于加热元件的关闭或功率降低将导致烤箱温度出现下降,此时在烤箱温度下降到某预设温度值后采用较小的保温功率加热升温使其重新达到目标温度、即纠正温度从而实现保温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烤箱的控制方法,包括电器采用现场可以设定两个及以上个温度设定值和一个及以上个时间设定值、一个及以上个功率设定值的控制方法。主要步骤是a.设定温度值和时间值;b.检测温度值,若到达第一个温度设定值时,检测时间值,在第一个时间设定值内电器采用保持在第一个温度设定值工作;c.检测时间值,若到达第一个时间设定值时,电器向第二个温度设定值过渡;d.检测温度值,达到第二个温度设定值时电器减小功率或保持此温度;e.检测时间值,若到达第二个时间设定值,电器停止加热;根据参数设定值的多少和顺序,依次循环控制。烤箱在烘焙食品时可以先设定一个较高的温度采取大火力,持续一段时间后再采用小火力的控制方法。其中烤箱的箱体前表面有显示面板与现有工作程序设定输入面板集成在一起的复合面板,复合面板可以设定输入温度、火力、时间、压力,箱体内温度传感器安装在箱体内的上部,温度传感器与烤箱控制模块连接,烤箱密封较好(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19、48段)。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烤箱温度控制方法包括控制烤箱温度,对比文件2公开温度传感器安装在箱体内的上部,即其用于测量电烤箱的温场的实际温度;对比文件2公开温度传感器与烤箱控制模块连接,相应的温度传感器与控制模块中的比较模块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的“检测温度值,若到达第一个温度设定值时,检测时间值,在第一个时间设定值内电器采用保持在第一个温度设定值工作检测温度值,达到第二个温度设定值时电器减小功率或保持此温度”即公开了控制模块中的相应的比较系统接收实际温场温度并将其与用户设定的第一、第二温度设定值进行比较、获得比较结果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将实际温场温度纠正为设定温度(如第一、第二温度设定值);对比文件2公开烤箱在烘焙食品时可以先设定一个较高的温度采取大火力,持续一段时间后再采用小火力的控制方法,即公开控制加热元件区分不同功率进行加热直至达到目标温度;对比文件2公开达到第二个温度设定值时电器减小功率或保持此温度,即公开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保持温场温度在用户设定目标温度均匀稳定的工作。因此,权利要求7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实际温度与其进行比较的对象是目标温度,比较结果体现的是温度差距不同;(2)对电烤箱温场的温度出现下降时实现纠正。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温场温度的下降。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评述权利要求1时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7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所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并进一步限定,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8,由前述对权利要求7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位于烤箱中的温度传感器对应于感温系统,用于测量电烤箱的温场的实际温度;对比文件2公开将检测的实际温度与第一、第二设定温度进行比较获得比较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控制系统,并公开控制加热元件区分不同功率进行加热直至达到目标温度,且控制加热元件的功率变化保持温场温度在用户设定目标温度均匀稳定的工作;而且在实际程序设定中,具体设定实际温度的比较对象、具体设定功率变化条件、在烤箱温度下降到某预设温度值后加热升温使其重新达到目标温度、即纠正温度从而实现保温的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2公开的烤箱中,箱体内温度传感器安装在箱体内的上部,温度传感器与烤箱控制模块连接,烤箱密封较好。烤箱的控制方法,包括电器采用现场可以设定两个及以上个温度设定值和一个及以上个时间设定值、一个及以上个功率设定值的控制方法。主要步骤是a.设定温度值和时间值;b.检测温度值,若到达第一个温度设定值时,检测时间值,在第一个时间设定值内电器采用保持在第一个温度设定值工作;c.检测时间值,若到达第一个时间设定值时,电器向第二个温度设定值过渡;d.检测温度值,达到第二个温度设定值时电器减小功率或保持此温度;e.检测时间值,若到达第二个时间设定值,电器停止加热;根据参数设定值的多少和顺序,依次循环控制。烤箱在烘焙食品时可以先设定一个较高的温度采取大火力,持续一段时间后再采用小火力的控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19、48段),基于上述公开内容和前述对权利要求7的评述可知,将用于感测温度的测温探头设置于烤箱的内胆中、根据温度比较结果表现的温度差距不同来控制加热元件在不同加热功率之间进行改变、将加热元件设计为安装在烤箱内胆的顶部和/或底部的电热管、在烤箱温度下降到某预设温度值后加热升温使其重新达到目标温度、即纠正温度从而实现保温的效果等手段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0,由前述对权利要求7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烤箱在烘焙食品时可以先设定一个较高的温度采取大火力,持续一段时间后再采用小火力的控制方法,在实际温度未达到上述较高的温度(即第一设定温度)时,即对应于实际温度与目标温度差距大时,此时采用相对大的功率快速加热,当达到该较高的温度(即第一设定温度)时,即对应于实际温度与目标温度差距小时,此时采用相对小的功率慢速加热,达到第二个温度设定值时电器减小功率或保持此温度,而且在烤箱温度达到目标温度后,保持目标的温度的过程中,由于加热元件的关闭或功率降低将导致烤箱温度出现下降,此时在烤箱温度下降到某预设温度值后采用较小的保温功率加热升温使其重新达到目标温度、即纠正温度从而实现保温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电烤箱及其控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19、48段),权利要求11还使用了权利要求1-6的电烤箱,但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电烤箱,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电烤箱及其控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19、48段),权利要求12还使用了权利要求7-10的电烤箱温场的控制方法,但如前所述,权利要求7-10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2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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