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弹性体粉末改性的基板的装饰面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以弹性体粉末改性的基板的装饰面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65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42358
优先权日:2013-01-18
申请(专利)号:201380070588.1
申请日:2013-12-02
复审请求人:阿卡曾塔板材型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健
合议组组长:宋泳
参审员:曹敏芳
国际分类号:C08L9/00,C08L21/00,E04F15/12,C08L7/00,C08L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0588.1、名称为“具有以弹性体粉末改性的基板的装饰面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卡曾塔板材型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2015年07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装饰面板,至少包括一板状载体和设置在其上的一装饰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状载体至少部分地由弹性体粉末改性的热塑性复合物通过熔融混合而制成,其中所述热塑性复合物包括至少一种热塑性基体材料和掺入该基体材料中的至少一种细粒的、交联的和粉末状的弹性体材料;
其中,所述装饰层通过直接印刷方法直接在预先贴合在所述板状载体上的印刷基底上形成一油墨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面板,其中所述基体材料具有根据DIN53505的肖氏硬度[X],所述弹性体材料具有根据DIN53505的肖氏硬度[Y],其中[X]与[Y]之间的关系由[Y]=[X]±[Z]给出,其中[Z]≤30,且所述弹性体材料具有的根据DIN53505的肖氏硬度[Y]在≥50且≤70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面板,其中所述弹性体材料在热塑性复合物中的比例在≥20wt.%且≤85wt.%之间。
4. 根据前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装饰面板,其中所述弹性体材料是至少一种选自由烯烃-二烯橡胶、丁苯橡胶和天然橡胶组成的组中的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装饰面板,其中所述热塑性基体材料为聚烯烃和/或烯烃的共聚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饰面板,其中所述面板包括贴合在所述装饰层上的透明或半透明的顶层和/或磨损层。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饰面板,其中所述面板至少在所述板状载体的一个边缘区域包括轮廓。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饰面板,其中所述轮廓至少部分地构造为便于若干装饰面板可借助相应的轮廓而彼此可拆卸地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饰面板,其中所述面板在与装饰层相对的载体板侧上包括一背衬层。
10. 用于生产装饰面板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板状载体;和
b)通过直接印刷的方法在所述板状载体上贴合装饰层,
其中,作为板状载体,提供的载体是至少部分地由弹性体粉末改性的所述热塑性复合物制成的,其中所述热塑性复合物包括至少一种热塑性基体材料和掺入所述基体材料中的至少一种细粒的、交联的和粉末状的弹性体材料;其中在贴合所述装饰层之前,在所述板状载体上贴合一印刷基底。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背衬层贴合在与所述装饰层相对的所述载体板的侧面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透明或半透明的顶层和/或磨损层贴合在所述装饰层上。”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饰面板。对比文件2(CN102137978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公开了一种地板嵌板。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板状载体是由交联粉末弹性体材料与热塑性基体材料熔融混合而成,且限定了装饰层的形成形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板材的制造成本、提高环保性。对比文件3(EP2345695A1,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0日)给出了为降低成本以及避免生态方面的问题而采用细粒的、交联的粉末状弹性体材料与热塑性基体材料熔融共混制备板材的技术启示,而面板为板材的一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有动机将该材料用于制备面板中的板状载体。此外,装饰层采用直接印刷方法在预先贴合在板状载体上的印刷基底上形成一油墨层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参见“新型油墨印刷技术”,钱军浩,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370-371页,公开日为2003年01月31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装饰面板的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4)参见权利要求6和9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和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阿卡曾塔板材型材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主要涉及地板嵌板的结构,而对比文件3涉及塑料复合物和塑料材料的生产工艺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会想要进一步改进地板嵌板的结构,而没有动机进一步改变板状载体的材料,因此没有动机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生产方法相结合。(2)本申请中的装饰层通过直接印刷方法直接在预先贴合在所述板状载体上的印刷基底上形成一油墨层而形成,而本领域公知的板材上的木纹的制作包括基材磨光、涂腻子、干燥、磨光、涂底漆、干燥以及木纹印刷,二者存在区别。直接印刷在用于地板或墙面包覆目的的装饰面板上的情况在本领域中是不常见的。因此,本申请中装饰层的形成方式并非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3)本申请的装饰面板具有优异的隔音、防潮、抗高温、高弹性性能,是可用于代替PVC的生态高端材料。使用本申请的板状载体可以具有高弹性,可以根据预期用途通过改变热塑性聚合物基体与掺入其中的橡胶弹性回收组分的比例来调节高弹性。采用直接印刷的方法以多层油墨层贴合的方式形成装饰层,可以在印刷基底上形成抬高的区域,实现所需的三维结构。通过直接印刷的方法可以有利地避免在轮廓成形过程中装饰的磨损或损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饰面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地板嵌板。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板状载体至少部分地由弹性体粉末改性的热塑性复合物通过熔融混合而制成,其中所述热塑性复合物包括至少一种热塑性基体材料和掺入该基体材料中的至少一种细粒的、交联的和粉末状的弹性体材料,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特征;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装饰层通过直接印刷方法直接在预先贴合在板状载体上的印刷基底上形成一油墨层,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装饰层3的形成方式。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高基于塑料载体的装饰面板的弹性。对比文件2的地板嵌板由于采用具有弹性的塑料来制造支承层2而同样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且基于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现有技术中各种已知的弹性塑料材料来制造支承层2。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在热塑性塑料中掺入交联的粉末状弹性体材料可获得一种具有弹性的、可替代热塑性弹性体的热塑性材料。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将废旧橡胶经粉碎后得到的胶粉(即交联的弹性体粉末)添加到聚乙烯、聚丙烯等热塑性树脂中得到的热塑性材料可通过模压、层压、压延、挤塑等成型加工方法制成成品,胶粉与聚烯烃混合并压延成板材可制成地板材料(参见《高分子材料的循环利用》,黄发荣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第352-361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聚合物回收——科学、技术与应用》,约翰·沙伊斯著,纪奎江等译,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04月第1版,第337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可见,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在热塑性塑料中掺入胶粉等细粒的、交联的、粉末状的弹性体材料而得到的热塑性材料(例如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弹性体改性的热塑性组合物)作为对比文件2中的弹性塑料来制造所述地板嵌板的支承层2。此外,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塑料异型和复合挤出技术及制品开发》,沢田慶司著,朱炤男译,化学工业出版社,1987年10月第1版,第324-328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塑料制品与模具设计题案》,刘际泽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年06月第1版,第88-89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4),在形成对比文件2中具有木纹3a图案的装饰层3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直接印刷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2或3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或实际需要选择的,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装饰面板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0的板状载体是至少部分地由弹性体粉末改性的热塑性复合物制成的,所述热塑性复合物包括至少一种热塑性基体材料和掺入所述基体材料中的至少一种细粒的、交联的和粉末状的弹性体材料,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用于制造支承层2的弹性塑料的具体组成;②权利要求10的方法包括通过直接印刷的方法在板状载体上贴合装饰层,且在贴合所述装饰层之前在所述板状载体上贴合一印刷基底,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装饰层3的形成方法。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高基于塑料载体的装饰面板的弹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1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2项),其中相对于驳回文本,在权利要求1和10中增加了特征“所述印刷基底包括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未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0如下:
“1. 装饰面板,至少包括一板状载体和设置在其上的一装饰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状载体至少部分地由弹性体粉末改性的热塑性复合物通过熔融混合而制成,其中所述热塑性复合物包括至少一种热塑性基体材料和掺入该基体材料中的至少一种细粒的、交联的和粉末状的弹性体材料;
其中,所述装饰层通过直接印刷方法直接在预先贴合在所述板状载体上的印刷基底上形成一油墨层,所述印刷基底包括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
10. 用于生产装饰面板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板状载体;和
b)通过直接印刷的方法在所述板状载体上贴合装饰层,
其中,作为板状载体,提供的载体是至少部分地由弹性体粉末改性的所述热塑性复合物制成的,其中所述热塑性复合物包括至少一种热塑性基体材料和掺入所述基体材料中的至少一种细粒的、交联的和粉末状的弹性体材料;其中在贴合所述装饰层之前,在所述板状载体上贴合一印刷基底,其中所述印刷基底包括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主要涉及地板嵌板的结构,而对比文件3涉及塑料复合物和塑料材料的生产工艺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没有动机进一步改变板状载体的材料,更没有动机选择本申请的板状载体的材料。(2)合议组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公开的是在地板嵌板上直接印刷装饰层,而本申请是在板状载体上直接印刷装饰层,二者并不相同。(3)对比文件2和3以及合议组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均未公开包括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的印刷基底。复审请求人发现,这种双重固化机理的印刷基底提供了装饰层与板状载体的聚合材料的优异结合,因此有利于装饰板的生产;此外,聚氨酯材料具有良好的韧性、耐磨性、耐老化性,由此形成的印刷基底具有优异的性能。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除前次复审通知书中提出的审查意见之外,合议组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1和10中增加的特征“所述印刷基底包括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构成权利要求1和10与对比文件2的进一步的区别特征。然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均无法确定上述特征使权利要求1进一步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关于底漆的具体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塑料等非极性基材和印刷油墨均具有良好附着力的常用涂料中进行选择,而包含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的涂料(例如聚氨酯丙烯酸酯)即为本领域常用的具有上述性能的涂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所述直接印刷方法时,容易想到使用该类涂料作为底漆。权利要求1和1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9、11、12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2项),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10中增加了特征“所述弹性体材料至少部分地由再生塑胶组成,其中所述再生塑胶是由技术弹性体产品产生的残余物、卡车轮胎的剥离了的踏面、从残余物中产生的丁苯橡胶粉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未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0如下:
“1. 装饰面板,至少包括一板状载体和设置在其上的一装饰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状载体至少部分地由弹性体粉末改性的热塑性复合物通过熔融混合而制成,其中所述热塑性复合物包括至少一种热塑性基体材料和掺入该基体材料中的至少一种细粒的、交联的和粉末状的弹性体材料,所述弹性体材料至少部分地由再生塑胶组成,其中所述再生塑胶是由技术弹性体产品产生的残余物、卡车轮胎的剥离了的踏面、从残余物中产生的丁苯橡胶粉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
其中,所述装饰层通过直接印刷方法直接在预先贴合在所述板状载体上的印刷基底上形成一油墨层,所述印刷基底包括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
10. 用于生产装饰面板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板状载体;和
b)通过直接印刷的方法在所述板状载体上贴合装饰层,
其中,作为板状载体,提供的载体是至少部分地由弹性体粉末改性的所述热 塑性复合物制成的,其中所述热塑性复合物包括至少一种热塑性基体材料和掺入所述基体材料中的至少一种细粒的、交联的和粉末状的弹性体材料,所述弹性体材料至少部分地由再生塑胶组成,其中所述再生塑胶是由技术弹性体产品产生的残余物、卡车轮胎的剥离了的踏面、从残余物中产生的丁苯橡胶粉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其中在贴合所述装饰层之前,在所述板状载体上贴合一印刷基底,其中所述印刷基底包括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地板嵌板还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装饰面板所没有的倒角和锁定机构等结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在地板嵌板的嵌板棱边设定一些锁定结构来改进地板嵌板的结构;而本申请的主要目的是采用可再生的、成本低的原料来制备或改进板状载体,赋予板状载体高弹性和安全环保性。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两者之间没有相互借鉴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和3均没有公开印刷基底,更没有公开印刷基底包括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复审请求人发现,这种双重固化机理的印刷基底提供了装饰层与板状载体的聚合材料的优异结合,因此有利于装饰板的生产;此外,聚氨酯材料具有良好的韧性、耐磨性、耐老化性,由此形成的印刷基底具有优异的性能。(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体材料是由价格低廉的生产过程中残余物获得的,且弹性体中不用添加增塑剂。因此,本申请的板状载体成本低、安全环保,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成本高和生态安全方面的问题。(4)对比文件2主要涉及地板嵌板的结构,而对比文件3涉及塑料复合物和塑料材料的生产工艺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没有动机进一步改变板状载体的材料,更没有动机选择本申请的板状载体的材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2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2015年07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饰面板(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地板嵌板,其包括一个由弯曲柔韧的弹性的塑料制成的支承层2;在该支承层2上面设置一个装饰层3;该装饰层3具有木纹3a的图案;在装饰层3的边缘,嵌板棱边1a、1b以及1c、1d设有斜面4a形式的倒角4;在装饰层3上设置一个透明的抗磨层5;设置一些机械的锁定机构,即一个第一对嵌板棱边1a和1b,其一个嵌板棱边1a具有一个带侧凹7的榫头6;对置的嵌板棱边1b设有一个与榫头6互补构成的榫槽;一个第二对对置的嵌板棱边1c和1d同样设有一个嵌板棱边1c,该嵌板棱边具有一个带侧凹的榫头8,而对置的嵌板棱边1d则具有一个与榫头8互补构成的带侧凹10的榫槽9(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8]段和图1)。一种来自热塑性弹性体群组的材料可以设置作为支承层的塑料,其中,例如是以聚烯烃、聚丙烯、聚氨酯或聚酰胺为基的塑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1]段)。地板嵌板的厚度优选地为1.5mm至6mm(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3]段)。
比较可知,对比文件2的地板嵌板属于一种装饰面板,其中,支承层2和装饰层3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板状载体和装饰层,且支承层2可由具有弹性的热塑性材料(如热塑性弹性体)制成。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板状载体至少部分地由弹性体粉末改性的热塑性复合物通过熔融混合而制成,其中所述热塑性复合物包括至少一种热塑性基体材料和掺入该基体材料中的至少一种细粒的、交联的和粉末状的弹性体材料,所述弹性体材料至少部分地由再生塑胶组成,其中所述再生塑胶是由技术弹性体产品产生的残余物、卡车轮胎的剥离了的踏面、从残余物中产生的丁苯橡胶粉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特征;(2)权利要求1限定了装饰层通过直接印刷方法直接在预先贴合在板状载体上的印刷基底上形成一油墨层,所述印刷基底包括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装饰层3的形成方式。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指出:塑料材料近来逐渐被用作装饰面板的板状载体材料;这些板状载体的缺点在于,用于生产这些板状载体的塑料材料主要来源于矿物油,一方面这些矿物油的有限的资源使得成本显著增加,另一方面这种矿物油基产品常被认为是危险的;此外,由于涉及与生态视角相关联的潜在问题,用于板状载体的塑料材料,例如特别是聚氯乙烯(PVC)逐渐进入公众批评的焦点;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基于塑料载体的装饰面板,其能够克服现有技术中已知的问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3-23行)。进一步地,本申请说明书中还记载了本申请的装饰面板具有经济和环境效益,其特征尤其在于以下特性:具有3-18mm层厚度的防水载体板;根据预期用途通过改变热塑性聚合物基体与掺入其中的橡胶弹性回收组分的比例,可调节高弹性;通过铣削,载体板可提供有棘爪轮廓及锁定元件,其中由于板材料的弹性,它可由另一种材料制成的弹簧元件置换(dispensed);可对载体板涂以底漆、进行印刷并在表面活化处理之后在其上设置耐磨的磨损层;通过选择适当的热塑性组分,可实现100℃以上的抗高温;由于所述板在燃烧期间无氯无二噁英或类似有害物质,因此可对所述板材料进行处理而不会带来任何问题;所述板不包含任何增塑剂,且从掺入的弹性体颗粒中获得其高弹性;所述板代表可替代PVC的生态高端材料;通过运用价格比热塑性材料低很多的再生材料,塑料板的生产成本可显著降低(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5行至第6页第8行)。
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具体制造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装饰面板并对其性能进行具体测定,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所述热塑性基体材料的具体可选种类、所述装饰面板是否包含增塑剂等。因此,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的记载,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装饰面板能够克服现有的使用主要来源于矿物油的塑料材料(如PVC)作为装饰面板的板状载体材料时在生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装饰面板具有防水性、可实现100℃以上的抗高温、可替代PVC等性能。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在热塑性塑料中掺入弹性体可提高热塑性塑料的弹性,且通过使用再生材料可降低生产成本,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均无法确定采用本申请的装饰层形成方式(即,通过直接印刷方法直接在预先贴合在板状载体上的印刷基底上形成油墨层且所述印刷基底包括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除了使所述面板具有装饰层之外还能起到何种作用或产生何种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高基于塑料载体的装饰面板的弹性并降低生产成本。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支承层2由弯曲柔韧的弹性的塑料制成,所述塑料可以是来自热塑性弹性体群组的材料,例如是以聚烯烃等为基的塑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1]、[0028]段)。可见,对比文件2的地板嵌板由于采用具有弹性的塑料(例如热塑性弹性体)来制造支承层2而同样能够解决提高基于塑料载体的装饰面板弹性的技术问题,且基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现有技术中各种已知的弹性塑料材料(例如热塑性弹性体或其类似物)来制造支承层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弹性体改性的热塑性组合物,其包含至少一种热塑性基体材料和至少一种良好分散的粉末状弹性体材料,所述弹性体材料通过熔融共混而掺入所述基体材料中(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1]段);可以使用交联的、主要由弹性体残余物制备的弹性体粉末,所述弹性体粉末可由橡胶制品的回收获得(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2]段);所述热塑性基体材料可以是聚烯烃类(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9]段);所述组合物具有与热塑性弹性体相似的机械性能,可应用于需要热塑性弹性体等的节省成本的替代物领域(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2]、[0008]段)。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在热塑性塑料中掺入由弹性体残余物制备的交联的粉末状弹性体材料可获得一种具有弹性的、可替代热塑性弹性体的热塑性材料且可节省成本。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将废旧橡胶经粉碎后得到的胶粉(即交联的弹性体粉末)添加到聚乙烯、聚丙烯等热塑性树脂中得到的热塑性材料可通过模压、层压、压延、挤塑等成型加工方法制成成品,胶粉与聚烯烃混合并压延成板材可制成地板材料(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可见,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在热塑性塑料中掺入胶粉等细粒的、交联的、粉末状的弹性体材料而得到的热塑性材料(例如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由来自于弹性体残余物的弹性体粉末改性的热塑性组合物)作为对比文件2中的弹性塑料来制造所述地板嵌板的支承层2,并能预期其可降低生产成本,且胶粉或来自于弹性体残余物的弹性体粉末的具体来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从常见的废旧橡胶制品(如轮胎胎面)或弹性体生产中的残余物等中选择的。
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可以采用直接印刷的方法在塑料制品上形成木纹状纹理,该方法的流程包括直接在塑料表面涂饰底漆,然后采用凹版印刷等方法进行木纹印刷,最后还可以出于表面美观和保护印刷木质花纹的目的在表面施以上光漆;该方法适用于地板制品(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和4)。可见,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形成对比文件2中具有木纹3a图案的装饰层3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直接印刷方法,先在对比文件2的支承层2上进行底漆涂饰(即形成预先贴合的印刷基底),然后在底涂层上进行印刷形成油墨层。至于底漆的具体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塑料等非极性基材和印刷油墨均具有良好附着力的常用涂料中进行选择,而包含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的涂料(例如聚氨酯丙烯酸酯)即为本领域常用的具有上述性能的涂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上述直接印刷方法时,容易想到使用该类涂料作为底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基体材料和弹性体材料的肖氏硬度。本申请说明书中指出,具有如权利要求2所述硬度的材料展现出对于装饰面板而言优异的隔音和防潮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3-6行)。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具体制造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装饰面板并对其隔音和防潮性能进行测定,因此,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认具有如权利要求2所述硬度的材料可使装饰面板具有优异的隔音和防潮性能。此外,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也无法确定使基体材料和弹性体材料具有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硬度能够给装饰面板的隔音和防潮性能带来何种益处。对比文件3公开了弹性体材料根据DIN 53505测定的肖氏硬度[Y]与基体材料根据DIN 53505测定的肖氏硬度[X]满足以下关系式可获得具有与热塑性弹性体相似的机械性能且比已知的热塑性弹性体类组合物具有更高断裂伸长率和更低肖氏硬度的组合物:[X]-[Z]≦[Y]≦[X] [Z],其中,[Z]≦20,且[Y]优选为30-70(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8]、[0009]、[0014]段)。在采用弹性体粉末改性的热塑性材料来制造对比文件2中的支承层2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地板嵌板性能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硬度的基体材料和弹性体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弹性体材料的比例。对比文件3公开了弹性体材料在组合物中的比例可以是20-85wt%(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4]段)。在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也记载了用25%~30%的3~4mm粗胶粉与75%~70%的废塑料混合制成的硬质塑料板可用于制造地面材料(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361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和5进一步限定了弹性体材料和热塑性基体材料的种类。对比文件2公开了作为支承层塑料的热塑性弹性体可以是以聚烯烃为基的塑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1]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弹性体材料可以选自烯烃-二烯橡胶、苯乙烯-丁二烯橡胶和/或天然橡胶,热塑性基体材料可以是聚烯烃类(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4]、[0019]段)。此外,烯烃-二烯橡胶、丁苯橡胶和天然橡胶均是橡胶制品(如轮胎等)的常见材料,因此也是构成胶粉的常见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6-9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面板包括顶层和/或磨损层、轮廓以及背衬层。对比文件2的地板嵌板在装饰层3上具有一个透明的抗磨层5,且在嵌板棱边1a、1b以及1c、1d设有斜面4a形式的倒角4、带侧凹的榫头以及榫槽(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8]段)。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支承层下面可以设置一个抗拉层(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9]段)。上述倒角、榫头以及榫槽对应于权利要求7和8所限定的轮廓,抗拉层对应于权利要求9中的背衬层。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用于生产装饰面板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地板嵌板。由该地板嵌板的结构可以确定,在生产该地板嵌板时,必然包括提供支承层2和在该支承层2上形成装饰层3的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生产方法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地板嵌板的生产方法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0的板状载体是至少部分地由弹性体粉末改性的热塑性复合物制成的,所述热塑性复合物包括至少一种热塑性基体材料和掺入所述基体材料中的至少一种细粒的、交联的和粉末状的弹性体材料,所述弹性体材料至少部分地由再生塑胶组成,其中所述再生塑胶是由技术弹性体产品产生的残余物、卡车轮胎的剥离了的踏面、从残余物中产生的丁苯橡胶粉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用于制造支承层2的弹性塑料的具体组成;(2)权利要求10的方法包括通过直接印刷的方法在板状载体上贴合装饰层,且在贴合所述装饰层之前在所述板状载体上贴合一印刷基底,所述印刷基底包括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装饰层3的形成方法。
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高基于塑料载体的装饰面板的弹性并降低生产成本。对比文件2采用具有弹性的塑料(如热塑性弹性体)制备同样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且基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现有技术中各种已知的弹性塑料材料来制造支承层2;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在热塑性塑料中掺入胶粉等细粒的、交联的、粉末状的弹性体材料而得到的热塑性材料(例如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由来自于弹性体残余物的弹性体粉末改性的热塑性组合物)作为对比文件2中的弹性塑料来制造所述地板嵌板的支承层2(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并能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胶粉或来自于弹性体残余物的弹性体粉末的具体来源,且预期其可降低生产成本。此外,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直接印刷方法,先在对比文件2的支承层2上进行底漆涂饰(即在支承层2上贴合一印刷基底),然后直接在底涂层上进行印刷形成油墨层,从而形成对比文件2中具有木纹3a图案的装饰层3(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和4);而在采用上述直接印刷方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对塑料等非极性基材和印刷油墨均具有良好附着力的涂料(例如聚氨酯丙烯酸酯等包含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的涂料)作为底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从属权利要求11和12进一步限定了贴合背衬层以及顶层和/或磨损层。参见权利要求6和9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和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均涉及包括板状载体和装饰层的装饰板。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所述装饰面板不具有倒角和锁定机构等结构,因此,对比文件2的地板嵌板具有上述结构并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特征。虽然对比文件2主要是对地板嵌板的结构进行改进,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时,不可避免地要面对选择何种具体的材料来制造所述地板嵌板的支承层2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改进基础。
其次,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直接在塑料表面上涂饰底漆(即形成预先贴合的印刷基底)、然后采用凹版印刷等方式进行木纹印刷的直接印刷方法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且该技术可应用于地板制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进一步地,为装饰层和基底材料提供良好的结合力是底漆的基本作用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塑料等非极性基材和印刷油墨均具有良好附着力的常用涂料中选择所述底漆,而包含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的涂料(例如聚氨酯丙烯酸酯)即为本领域常用的具有上述性能的涂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直接印刷方法来形成所述装饰层时,容易想到使用该类涂料作为底漆。此外,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具体制造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装饰面板并对其性能进行测定。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均无法看出采用这种包括自由基固化组分和聚氨酯组分的印刷基底能够在装饰层与板状载体的结合力以及所述装饰面板的其他性能方面具有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
再次,除弹性体材料之外,本申请的板状载体中还含有热塑性基体材料。虽然弹性体材料通常无需添加增塑剂,但是,热塑性基体材料中可添加增塑剂。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所述热塑性基体材料中是否含有增塑剂的情况下,不能确认所述板状载体中不含增塑剂,进而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的板状载体能够解决所述生态安全问题。此外,虽然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确定使用再生材料能够降低生产成本,但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如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由来自于弹性体残余物的弹性体粉末改性的热塑性组合物作为对比文件2中的弹性塑料来制造所述地板嵌板的支承层2,并能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所述弹性体粉末的具体来源,且预期其可降低生产成本。
最后,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时,不可避免地要面对选择何种具体的材料来制造所述地板嵌板的支承层2的问题。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地指出了用于制造支承层2的材料应当是具有弹性的塑料(例如热塑性弹性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时,有动机寻找现有技术中各种已知的弹性塑料材料来制造支承层2。对比文件3的弹性体改性的热塑性组合物即为一种具有弹性的塑料材料,且其可替代热塑性弹性体使用,同时可节省成本;而且,掺入废旧橡胶胶粉的热塑性塑料可用于制造地板材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废旧橡胶胶粉与热塑性塑料的复合材料(如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热塑性组合物)作为对比文件2中的弹性塑料来制造支承层2。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