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处理请求信息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处理请求信息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42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858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03426.2
申请日:2014-01-03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易水英
合议组组长:王国纲
参审员:蒋莉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包含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03426.2,名称为“一种处理请求信息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1364930A,公开日为2009年02月11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接收第一业务系统发送的拒绝消息以及该拒绝消息是由于第一业务系统的负载大于或等于预设负载;(2)请求信息的数量为至少两个,且缓存所述请求信息,发送的请求消息是缓存中的请求消息。上述区别(1)、(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与权利要求1-4对应,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处理请求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服务请求方发送的请求信息,缓存所述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的数量为至少两个;
将缓存中的所述请求信息发送给服务系统中第一业务系统,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为所述服务系统中任一个业务系统;
当接收到所述第一业务系统发送的拒绝消息时,将所述请求信息依次发送给所述服务系统中的除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之外的业务系统,直到确定处理所述请求信息的业务系统,所述拒绝消息为由于所述第一业务系统的负载大于或者等于预设负载而发送的拒绝接受所述请求信息的消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存所述请求信息,包括:
将所述请求信息缓存在内存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请求信息发送给服务系统中第一业务系统,包括:
将缓存在内存中的所述请求信息依次随机分发给所述服务系统中的所述第一业务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当接收到所述第一业务系统发送的拒绝消息时,将所述请求信息依次发送给所述服务系统中的除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之外的业务系统,直到确定处理所述请求信息的业务系统之后,还包括:
接收确定处理所述请求信息的业务系统返回的处理结果,并将所述处理结果返回给所述服务请求方。
5. 一种处理请求信息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服务请求方发送的请求信息;
缓存单元,用以缓存所述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的数量为至少两个;
发送单元,用于将缓存中的所述请求信息发送给服务系统中第一业务系统,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为所述服务系统中任一个业务系统;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当接收到所述第一业务系统发送的拒绝消息时,将所述请求信息依次发送给所述服务系统中的除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之外的业务系统,直到确定处理所述请求信息的业务系统,所述拒绝消息为由于所述第一业务系统的负载大于或者等于预设负载而发送的拒绝接受所述请求信息的消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存单元,用于:
将所述请求信息缓存在内存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用于:
将缓存在内存中的所述请求信息依次随机分发给所述服务系统中的所述第一业务系统。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
接收确定处理所述请求信息的业务系统返回的处理结果;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将所述处理结果返回给所述服务请求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处理请求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服务请求方发送的请求信息,其中,所述请求信息为服务请求消息;
当接收到的所述服务请求方发送的请求信息的数量为至少2个时,缓存所述请求信息;
对于缓存中的每个请求信息:
将所述请求信息发送给服务系统中第一业务系统,其中,所述服务系统中包括多个业务系统,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为所述服务系统中任一个业务系统;当第一业务系统接收到所述请求信息时,查看自身的负载,当自身的负载超出预设负载时,发送拒绝消息;
当接收到所述第一业务系统发送的拒绝消息时,将所述请求信息依次发送给所述服务系统中的除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之外的业务系统,直到确定可以处理所述请求信息的业务系统,所述拒绝消息为由于所述第一业务系统的负载大于或者等于预设负载而发送的拒绝接受所述请求信息的消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存所述请求信息,包括:
将所述请求信息缓存在内存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请求信息发送给服务系统中第一业务系统,包括:
将缓存在内存中的所述请求信息依次随机分发给所述服务系统中的所述第一业务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当接收到所述第一业务系统发送的拒绝消息时,将所述请求信息依次发送给所述服务系统中的除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之外的业务系统,直到确定处理所述请求信息的业务系统之后,还包括:
接收确定处理所述请求信息的业务系统返回的处理结果,并将所述处理结果返回给所述服务请求方。
5. 一种处理请求信息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服务请求方发送的请求信息;其中,所述请求信息为服务请求消息;
缓存单元,用以当接收到的所述服务请求方发送的请求信息的数量为至少2个时,缓存所述请求信息;
发送单元,用于对于缓存中的每个请求信息:
将所述请求信息发送给服务系统中第一业务系统,其中,所述服务系统中包括多个业务系统,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为所述服务系统中任一个业务系统;当第一业务系统接收到所述请求信息时,查看自身的负载,当自身的负载超出预设负载时,发送拒绝消息;
当接收到所述第一业务系统发送的拒绝消息时,将所述请求信息依次发送给所述服务系统中的除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之外的业务系统,直到确定可以处理所述请求信息的业务系统,所述拒绝消息为由于所述第一业务系统的负载大于或者等于预设负载而发送的拒绝接受所述请求信息的消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存单元,用于:
将所述请求信息缓存在内存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用于:
将缓存在内存中的所述请求信息依次随机分发给所述服务系统中的所述第一业务系统。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
接收确定处理所述请求信息的业务系统返回的处理结果;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将所述处理结果返回给所述服务请求方。
9.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有计算机指令,其中,所述计算机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以下理由:(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洪泛状态下的请求正常处理,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如何在不增加系统开销的情况下,提高session失效恢复的成功率;(2)对比文件1中的“依次轮询”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依次发送”;(3)对比文件1中确定目标服务器的方式与本申请不同,其中针对每一个服务请求,无论选定的目标服务器能否处理,负载均衡器都不会再为该请求选择其它目标服务器;(4)本申请缓存的是请求信息,而现有技术中缓存的是TCP报文;(5)现有技术中负载均衡器在发送服务请求之前已经获知目标服务器能否正常工作,不需要目标服务器反馈接受或拒绝消息,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拒绝消息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实质审查部门认为:(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实质一样,都是在一个服务器不能提供服务时,轮询集群中的其他服务器来处理通信请求,因此均能够解决多服务器系统中单个服务器无法服务时如何给请求分配相应服务器的问题,而申请人所说的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其所解决的其它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步骤105~步骤106、在接收到客户端后续发送的服务请求时,判断目标服务器是否能够正常工作,若是,则进入步骤S107,否则,进入步骤S108”,“步骤S108、按照预定方式重新确定目标服务器”,“所述预定方式可以是随机选择方式或依次轮询的方式”;对比文件1第5页的最后一段也对上述方案进行了具体实施例的描述:在接收到客户端后续发送的请求后,判断服务器A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如果不能,则将服务器B确定为目标服务器。在上述方案和实施例中,对比文件1都是将同一个请求消息,依次发送给了不同的服务器,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依次轮询”能够等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依次发送”;(3)由上述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公开的内容可知,当选定的目标服务器不能正常处理,负载均衡器则为该请求选择其它目标服务器,申请人所述区别并不存在;(4)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缓存的“请求消息”是一个上位概念,TCP报文是一种具体协议格式的报文,二者不是一个维度的概念,且在TCP报文中也有TCP请求报文可以作为请求消息;而在缓存技术中而言,缓存一个普通的请求消息,或是一个TCP报文,并无缓存技术的实质差别;(5)对比文件1记载了(说明书第5页第7段):“负载均衡器可以默认服务器集群中的所有服务器均正常工作”(也就是说,负载均衡器并不知道实际所有服务器是否在正常工作);(第5页最后一段):“在接收到该客户端发送的服务请求后,判断服务器A是否能够正常工作”,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中负载均衡器同样需要进行服务器是否能够正常工作的判断,对比文件1只是没有公开具体如何来判断目标服务器能否正常工作。此外,对比文件1第6页第3段公开了通过询问、从各服务器接受反馈的方式来确定服务器工作负荷。而通信设备发送一个拒绝消息来反馈自己当前不能够再接受新的任务,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第一业务系统在接收到请求而自身负载又超出预设负载时,发送拒绝消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文本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364930A,公开日为2009年02月1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处理请求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会话控制方法、装置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6行-最后1行,第2页第2-11行,第4页第21行-第7页第6行,附图1-3):负载均衡器负责均衡服务器集群中各台服务器的负荷,其同时需要接收客户端发送的服务请求,并对Session进行控制。负载均衡器在首次接收到客户端服务请求(相当于“接收服务请求方发送的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为服务请求信息”)时,将该服务请求发送至服务器集群(相当于“服务系统中包括多个业务系统”)中的服务器(相当于“将所述请求信息发送给服务系统中的第一业务系统,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为所述服务系统中的任一个业务系统”);接收该服务器针对该服务请求生成的会话Session信息,并存储;接收到该客户端继续发送的服务请求后,判断该服务器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当该服务器无法提供服务时,将存储的Session信息及该客户端当次发送的服务请求转发至该服务器集群中其他服务器,由其他服务器进行处理。选择目标服务器的方式可以是随机选择方式或依次轮循的方式,即:负载均衡器可以默认服务器集群中的所有服务器均正常工作,于是在接收到客户端的服务请求时,随机选择一台或者多台服务器作为处理该服务请求的目标服务器;负载均衡器也可以在默认服务器集群中的所有服务器均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以依次轮询的方式确定目标服务器,例如:服务器集群包含服务器A、服务器B、服务器C和服务器D,则在接收到某客户端的服务请求时,将服务器A确定为目标服务器,此后,再接收到另一客户端的服务请求时,则将服务器B确定为目标服务器,依次类推。所述预设方式还可以是按照权重从大到小的方式。各服务器的权重是根据工作负荷情况而定的,原则是:权重与负荷成反比。负载均衡器可以预先确定各服务器的工作负荷情况,并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各服务器的权重。确定服务器权重的操作也可以在接收到客户端的服务请求后进行,也就是说,当接收到客户端的服务请求后,确定各服务器的工作负荷情况,可以是:发送询问信息,各服务器反馈响应信息,该响应信息携带用于指示本身工作负荷情况的信息,负载均衡器根据该响应信息即可确定各服务器的工作负荷。本发明实施例摈弃了服务器间复制Session信息进行备份的方式,将服务器生成的Session信息复制到负载服务器中进行备份,从而避免了集群中各服务器之间复制Session信息所需要的较大开销,增加系统的吞吐量,并可保证Session失效恢复的成功率。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采用“依次轮询”的方式确定目标服务器是指:针对不同的服务请求,依次确定不同的服务器为目标服务器,例如当接收到一个服务请求时,将服务器A确定为目标服务器,此后,接收到另一个服务请求时,将服务器B确定为目标服务器,再接收到另一个服务请求时,将服务器C确定为目标服务器,依次类推。即对比文件1中,是将不同的服务请求,依次发送给不同的服务器。而权利要求1中是针对每个服务请求,当接收到第一业务系统发送的拒绝消息时,将所述请求消息依次发送给服务系统中除第一业务系统之外的业务系统,直到确定可以处理所述请求消息的业务系统,例如将一个服务请求发送给服务器A,当接收到服务器A返回的拒绝消息时,将该服务请求发送给服务器B,当接收到服务器B的拒绝消息时,再将该服务请求发送给服务器C,依次类推。即权利要求1中是针对同一个请求消息,依次发送给不同的服务器。因此,对比文件1中“依次轮询”的实际含义与权利要求1中“依次发送”的实际含义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对于每个请求信息,将所述请求信息依次发送给所述服务系统中的除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之外的业务系统,直到确定可以处理所述请求信息的业务系统。
虽然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方案都可以实现负载均衡、节省硬件成本,但实现的具体手段是不同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1)当接收到的请求信息的数量为至少2个时,缓存所述请求信息,发送给业务系统的请求消息是缓存中的请求消息;(2)对于每个请求信息,当第一业务系统接收到所述请求信息时,查看自身的负载,当自身的负载超出预设的负载时,发送拒绝消息;当接收到所述第一业务系统发送的拒绝消息时,将所述请求信息依次发送给服务系统中的除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之外的业务系统,直到确定可以处理所述请求信息的业务系统,所述拒绝消息为由于所述第一业务系统的负载大于或等于预设负载而发送的拒绝接受所述请求信息的消息,而对比文件1中由负载均衡器采用随机选择方式、依次轮询方式或根据各服务器的负荷确定的权重来为请求消息确定目标服务器,目标服务器接收到请求消息之后,并没有反馈是否可以处理该请求信息的消息。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服务系统洪泛情况以及如何节省硬件成本和提高资源利用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接收到服务请求后,为该服务请求确定目标服务器,没有公开缓存请求信息,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通过缓存请求信息,以避免瞬时大量请求信息对服务器系统的冲击,可以达到洪泛削峰的目的,从而减少服务系统洪泛情况。上述区别特征(1)是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关键手段之一。本领域中,在数据发送、数据接收或数据处理的过程中,为了数据进行按序发送、重新组织接收数据或者加速数据处理速度的目的进行数据缓存是惯用手段。但没有证据表明,当服务系统接收到多个服务请求时,为了减少服务系统的洪泛情况,对多个服务请求消息进行缓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将服务器生成的Session信息复制到负载服务器中进行备份,从而避免了集群中各服务器之间复制Session信息所需要的较大开销;同时负载均衡器可以获知各服务器的负载,当接收到服务请求时,由负载均衡器为该服务请求确定目标服务器,将该服务请求发送给确定的目标服务器,而目标服务器并没有反馈是否可以处理该服务请求的消息,负载均衡器也没有根据目标服务器的反馈来再次选定目标服务器。因此,对比文件1既未公开第一业务系统查看自身负载是否超出预设负载,超出时发送拒绝消息,当接收到第一业务系统发送的拒绝消息时,将所述请求信息依次发送给服务系统中的除所述第一业务系统之外的业务系统,直到确定可以处理所述请求信息的业务系统,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中,发送拒绝消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没有证据表明,业务系统根据自身的负载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处理请求信息,当负载超出预设负载时,反馈拒绝消息,当接收到拒绝消息时,将所述请求消息依次发送给其他业务系统,直到确定可以处理所述请求消息的业务系统,从而达到负载均衡、节省硬件资源的目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包含上述区别特征(1)和(2)的方案,通过对请求信息进行中转缓存,并根据各个业务系统依据负载情况反馈的拒绝消息将请求信息动态实时分配地分发给服务系统中的业务系统,可以得到洪泛削峰、负载均衡、节省硬件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该些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装置的单元所执行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权利要求9的介质包括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4之一的方法步骤的指令,基于与权利要求1-4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