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以学习成果作为开机密码的电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40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847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78726.3
申请日:2016-03-25
复审请求人:冠捷显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笑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郝海燕
国际分类号:H04N21/475,H04N21/4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部分区别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78726.3,名称为“一种以学习成果作为开机密码的电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冠捷显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227574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23日;对比文件2:CN103796067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并认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是如何实现为学习测试模式提供更为丰富的学习题目类型并针对学习题目类型的不同提供多种直观且高效答题数据输入设备并由电视针对不同学习题目类型进行对应答案数据处理,以便学习者的学习形式更为多样且更加真实。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类似的技术。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以学习成果作为开机密码的电视,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电视机以及与电视机互动的输入设备;所述电视机包括控制器和存储器,存储器与控制器连接,存储器预存有学习题目及答案;所述输入设备包括影像采集单元、声音采集单元和触感输入设备,影像采集单元、声音采集单元和触感输入设备分别连接控制器的输入端;影像采集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用户的图像信息;声音采集单元,用于采集用户的音频数据;触感输入设备,用于获取用户的手写数据;控制器,用于判断是否进入学习测试模式并对学习进度和电视观看时间进行管理;
所述控制器在开机时接收影像采集单元输送的当前用户图像并判断是否为限制用户,当判定为限制用户时,控制器自动切换电视机为学习测试模式;当判定为非限制用户时,则电视进入普通模式正常开机;
所述控制器在限制用户在学习测试模式中完成答题并测试合格时,保持电视机预设时间段内为正常观看电视的普通模式;控制器在限制用户在学习测试模式中完成答题并测试不合格时保持学习测试模式并重新答题;
所述学习题目包括阅读类、声乐或器乐类和书写类;当用户需答题的学习题目是阅读或声乐、器乐类时,则通过声音采集单元进行收音并与预存的答案数据进行比对;当用户需答题的学习题目是书写类时,则通过外部触感输入设备对书写数据进行收集并与预存的答案数据进行比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以学习成果作为开机密码的电视,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在限制用户在学习测试模式中完成答题并测试合格时,控制电视机经过1-2分钟的黑屏时间后再保持电视机预设时间段内为正常观看电视的普通模式;控制器在限制用户在学习测试模式中完成答题并测试不合格时,控制电视机经过1-2分钟的黑屏时间后再进入学习测试模式并重新答题。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以学习成果作为开机密码的电视,其特征在于:所述影像采集单元为摄像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以学习成果作为开机密码的电视,其特征在于:所述声音采集单元为麦克风或其他收音设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该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可以通过组合技术的应用不是简单实现手写输入题目的判断,最主要进步性是可以实现对器乐类学习、声乐类学习、口语学习等项目做出判断并以此为学习进度目标来决定是否可以让小朋友看电视”。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直接公开本申请的“对器乐类学习、声乐类学习、口语学习等项目做出判断并以此为学习进度目标来决定是否可以让小朋友看电视”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227574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3796067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以学习成果作为开机密码的电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视节目锁定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3页第2段、第4页第2段,图1):参照图1,为开机启动流程图,在电视中增加“宝宝爱学习”(儿童算数学习器)功能,宝宝在看电视时必须先做几道算术题,才能正常看电视;宝宝可通过遥控器上的数字键输入答题答案,进入答题操作界面时,电视仅响应一些特殊按键,如数字键、确认键、关机键等(相当于其包括电视机以及与电视机互动的输入设备);电视在开机时根据用户设定自动加载该功能模块,进入电视开机答题画面,宝宝根据用户提示进行答题,当宝宝答对一定数量时 (如10道题,答对6道就可以过关啦),类似“幸运52”电视屏幕上会弹出奖励画面(如:恭喜你,可以看电视啦,可配合电视喇叭音效,得到更好的音响效果),电视切到正常播放画面(相当于一种以学习成果作为开机密码的电视);若宝宝答对题目不到一定数量时(如10道题,答不对6道),电视上会弹出一些鼓励画面,如“宝宝加油”,并提示是否继续下一轮答题或关闭电视;当宝宝看电视到一定时间时,为防止宝宝成为电视迷,中间再插播几道算术题,宝宝答对了才可以继续正常看电视,若答不对,电视便自动关机,让宝宝休息休息(相当于具有控制器以判断是否进入学习测试模式,并对学习进度和电视观看时间进行管理)。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电视显然具有存储模块以存储题目和答案。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所述输入设备包括影像采集单元、声音采集单元、触感输入设备,影像采集单元、声音采集单元和触感输入设备分别连接控制器的输入端;影像采集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用户的图像信息;声音采集单元,用于采集用户的音频数据;触感输入设备,用于获取用户的手写数据;(2)所述控制器在开机时接收影像采集单元输送的当前用户图像并判断是否为限制用户,当判定为限制用户时,控制器自动切换电视机为学习测试模式;当判定为非限制用户时,则电视进入普通模式正常开机;所述控制器在限制用户在学习测试模式中完成答题并测试合格时,保持电视机预设时间段内为正常观看电视的普通模式;控制器在限制用户在学习测试模式中完成答题并测试不合格时保持学习测试模式并重新答题;(3)所述学习题目的类型以及相关答案的比对方式。基于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用户输入数据以及如何实现自动判别用户类型。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视呈现模式的切换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8-110段):所述电视终端10包括:图像获取模块15,用于实时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图像。图像获取模块15可由安装在电视终端10上的摄像头实现;图像分析模块16,用于对用户图像进行人脸识别,分析电视终端10的当前用户是否包括有儿童;优选的是,可以根据用户图像中的面部特征或人物体形等信息判断是否儿童或成人;若电视终端10的当前用户中包括有儿童,则不适合采用正常模式,若当前用户全是大人或者没有当前用户,则可以采用正常模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通过摄像头采集用户图像,即公开了区别特征(1)中的影像采集单元,并公开了区别特征(2),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用户类型进行判别,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与电视互动的输入设备,可以包括例如手机、pad等智能遥控触摸设备,利用智能遥控触摸设备采集用户的手写数据,利用例如麦克风话筒等声音采集设备采集用户的音频数据,从而便于用户针对不同学习题目类型进行答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丰富儿童学习题目类型,在电视上除了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算术题目,还可以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设置阅读类、声乐类、器乐类等不同的学习题目并利用上述的采集设备进行答案采集进行结果正确率比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用户进行不同画面切换时,通过黑屏一段时间缓解儿童用眼压力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至于黑屏的时间可以根据用户实际需求进行设定的,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影像采集单元为摄像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声音采集单元采集用户音频数据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麦克风或其他收音设备是常规的声音采集单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一些按键输入答题答案,在宝宝答题率超过一定数量,则进入正常观看电视模式,否则,继续答题。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都是通过学习对小孩观看电视进行管控。另外,针对电视而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与电视互动的输入设备,可以包括例如手机、pad等智能遥控触摸设备,利用智能遥控触摸设备采集用户的手写数据,利用例如麦克风话筒等声音采集设备采集用户的音频数据,从而便于用户针对不同学习题目类型进行答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最后,为了丰富儿童学习题目类型,在电视上除了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算术题目,还可以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设置阅读类、声乐类、器乐类等不同的学习题目并利用上述的采集设备进行答案采集进行结果正确率比对,这些设置的添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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