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内置网口变压器模块的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内置网口变压器模块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33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517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61971.5
申请日:2015-10-12
复审请求人:中山市汉仁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阳
合议组组长:马欲洁
参审员:黄珊
国际分类号:H01F41/00,H01R4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1971.5,名称为“一种内置网口变压器模块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山市汉仁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10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置网口变压器模块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采用自动化的设备,一次性完成:(A)制作网口变压器,包括:(A1)工型芯绕线;(A2)引线固定焊接;(A3)半成品变压器测试;(A4)工型芯与板状芯组装固定;(A5)成品变压器测试;
(B)PCB贴件:将网口变压器、共模圈及配套电器元件贴装焊接到PCB上;其还包括步骤(C)将上一步贴装完的PCB与插芯组装焊接;(D)插芯与塑壳装配成半成品;(E)半成品测试;(F)LED自动弯脚后装配到塑壳的灯槽位上并点胶固定;(G)屏蔽壳引脚浸锡;(H)半成品与屏蔽壳装配为成品;(I)成品测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置网口变压器模块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还包括步骤(C’)在上一步贴装完的PCB上安装一上盖。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置网口变压器模块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所有器件采用SMT工艺在PCB的单面贴装或双面贴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置网口变压器模块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中采用SMT或THR工艺焊接PCB与插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置网口变压器模块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步骤(J)成品外观检查;(K)成品包装。”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采用自动化的设备,一次性完成,制作网口变压器模块:包括:工型芯绕线;引线固定焊接;半成品变压器测试;工型芯与板状芯组装固定;成品变压器测试;2)贴件时和共模圈一起贴装焊接到PCB板上,插芯与塑壳装配成半成品后进行半成品测试,LED模块组具体为LED自动弯脚后装配到塑壳的灯槽位上并点胶固定,屏蔽壳还包括引脚浸锡,最后对成品进行测试。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也未陈述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31日再次提交了复审请求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3均为产品,不能用于评述方法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端口RJ45型连接器,采取的是标准模块化设置的方法,使用了插芯槽、插芯孔、上插芯、下插芯等大量的通配设计,结果是通配性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但同时也有成本飙升,稳定性下降等明显缺陷,并不适用于自动化生产,与对比文件2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磁性器件,仅仅考虑了单个电子器件的生产问题,与整个变压器的自动生产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也不能给权利要求1带来有益的技术启示,与对比文件3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采用自动化的设备,一次性完成,制作网口变压器模块:包括:工型芯绕线;引线固定焊接;半成品变压器测试;工型芯与板状芯组装固定;成品变压器测试;2)采用贴装焊接,贴件时和共模圈一起贴装焊接到PCB板上,插芯与塑壳装配成半成品后进行半成品测试,LED模块组具体为LED自动弯脚后装配到塑壳的灯槽位上并点胶固定,屏蔽壳还包括引脚浸锡,最后对成品进行测试。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尽管对比文件2-3的权利要求是产品权利要求,但其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中均记载了相应产品的制作方法,说明书中记载的关于制作方法的技术方案可以评述本申请的方法权利要求;其次,对比文件2的模块化设置方法并不影响自动化生产;第三,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工艺自动化程度低,极其依赖人工的参与,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磁性元件在说明书第0047段中明确记载了可作为通信中的变压器使用,且制造方法正是提高了加工自动化,可见,对比文件3的磁性元件制作方法和本申请的网口变压器制作方法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因此,将之应用于内置网口变压器模块,提高模块制作自动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工型芯绕线分为两层绕线,先将产品相应的线材,H CORE、I CORE及磁芯粘合剂放入全自动绕机的指定位置,按设备操作指引调出相应程序,在H CORE上绕第一道线,在自动机里自动完成第一层引线的焊接,并钳掉余线,然后在自动机里继续绕第二道线,整齐、紧密的绕在第一层上线的上方,在自动机里自动完成第二层引线的焊接,并钳掉余线。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技术方案,且本申请具有更佳的自动化效果。(2)制作网口变压器后继续制作RJ45类内置变压器采用了SMT或THE工艺、多块线路板堆栈式组装、外壳激光刻字等工艺,本申请用贴片绕线式工艺的变压器器件替代传统的磁环穿线式的工艺的变压器,主要是省掉了传统制作方法中人工针脚绕引线部分的工序,其次是引线浸锡工序,避免引线浸锡假焊,连锡,断线等质量问题。使用本申请的新制作方法,既适用于实施例及附图中所公开RJ45产品,也适用于用于其他已知的变压器模块,基本上都可用机器设备自动化完成,提高效率,品质能保证,节省人工成本。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技术方案,也不能给予本申请任何技术启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10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202930678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3310947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置网口变压器模块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端口的RJ45型连接器及其制作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2段),包括:将左右变压器模块231、232装配成变压器模块23,输出线路板24装配在变压器模块23的下方,将输出端子236焊接在输出线路板24上形成电连接,插芯模块22装配在变压器模块23的上方,将输入端子235焊接在输入线路板21上形成电连接,防雷模块25嫁接在输入线路板21的上方,将变压器模块23、输入线路板21、输出线路板24及防雷模块25焊接在一起后与插芯模块22形成一个完整插芯模块组,多个插芯模块通过锁扣与绝缘本体10装配在一起,再装配后盖,再装配屏蔽壳体及屏蔽壳盖,最后通过锁扣扣合LED模块组,组成一个完整的多端口RJ45连接器成品,完成组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采用自动化的设备,一次性完成,制作网口变压器模块:包括:工型芯绕线;引线固定焊接;半成品变压器测试;工型芯与板状芯组装固定;成品变压器测试;(2)采用贴装焊接,贴件时和共模圈一起贴装焊接到PCB板上,插芯与塑壳装配成半成品后进行半成品测试,LED模块组具体为LED自动弯脚后装配到塑壳的灯槽位上并点胶固定,屏蔽壳还包括引脚浸锡,最后对成品进行测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变压器以方便实现自动化生产,如何具体将网口变压器及其它部件固定到PCB板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磁性器件及其制造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4-0059段,图1-10),其包括固定第二磁芯和底座(相当于工字芯),工字芯进行绕线,端头W41a、W41b焊接在底座的外电极P21、P22上,将第一磁芯(即板状芯)固定于第二磁芯的顶部,对成品进行测试。该磁性器件的加工工序步骤少,各个工序均可全自动化完成,该磁性元件可作为通信中的变压器使用。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为了方便自动化生产而采用方便自带焊盘的变压器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至于对半成品变压器进行测试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贴装焊接是本领域元件的惯用安装方式,且共模圈是贴装到PCB板上的常规元器件,而插芯与塑壳装配完成后进行半成品测试,LED模块组具体为LED自动弯脚后装配到塑壳的灯槽位上并点胶固定,屏蔽壳还包括引脚浸锡,最后对成品进行测试均是PCB贴装的常规步骤,其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贴装完的PCB上安装一上盖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采用SMT工艺在PCB的单面贴装或双面贴装所有器件及采用SMT或THR工艺焊接PCB与插芯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而成品外观检查及成品包装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步骤。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说的本申请的工型芯绕线的具体绕制方式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在进行创造性评述时不予考虑。(2)制作网口变压器后继续制作RJ45类内置变压器所采用的SMT或THE工艺、多块线路板堆栈式组装、外壳激光刻字等工艺也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在进行创造性评述时不予考虑。用贴片绕线式工艺的变压器器件替代传统的磁环穿线式的工艺的变压器,主要是省掉了传统制作方法中人工针脚绕引线部分的工序,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而引线浸锡工序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