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28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752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54054.4
申请日:2017-04-18
复审请求人: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颖
合议组组长:王维佳
参审员:尹朝丽
国际分类号:H01C3/14,H01C3/20,H01C1/08,H01C1/08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实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54054.4,名称为“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和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4月18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对比文件1(CN202221686U,公告日为2012年05月16日)公开了一种间接冷却式水冷电阻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电阻为大功率电阻,各根绝缘管连通的结构包括:有两根绝缘管在第一端板处连通而在第二端板处不连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形成串联流体通道,提高大功率电阻的散热效果。对比文件2(CN103871698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公开了一种大功率水冷电阻装置,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并进行适当改进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包括第一端板、第二端板、至少两根用于绕线的绝缘管,各根绝缘管的第一端一起安装在第一端板,各根绝缘管的第二端一起安装在第二端板,各根绝缘管内供冷却流体流过,各根绝缘管连通起来从而形成流体通道,其特征是:各根绝缘管连通的结构包括:有两根绝缘管在第一端板处连通而在第二端板处不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其特征是:所述的绝缘管有至少三根,且如果第k、第k 1根绝缘管在其中的一块端板A连通而在其中的另一块端板B处不连通,则第k 1、第k 2根绝缘管在端板B处连通而在端板A不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其特征是:绝缘管的排布方式为多层排布。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其特征是:所述流体通道系从低处通往高处。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其特征是:所述多层排布为矩阵式多层排布。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其特征是:所述矩阵是横向排布的三根绝缘管乘以纵向排布的两根绝缘管所形成的矩阵。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其特征是:所述矩阵是横向排布的三根绝缘管乘以纵向排布的三根绝缘管所形成的矩阵。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其特征是:所述绝缘管的端部套设有密封圈,所述绝缘管通过所述密封圈与该端的端板密封安装。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其特征是:所述冷却流体为冷却水。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其特征是:所述绝缘管是瓷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水路为串联回路。(2)对比文件1的分水器结构与对比文件2的连接管结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分水器与对比文件2的连接管结合从而获得本申请端板的结构。本申请的端板结构除了具有串流通道功能外,还能稳固绝缘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递交了复审意见陈述书,提出:(1) 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串联”、“并联”并不能理解为水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2获得水流路径整体体现为串联回路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的分水器结构与对比文件2的连接管结构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分水器与对比文件2的连接管结合从而获得本申请端板的结构。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能够推知要实现单层电阻排组合结构中水流从进水口14进入,从出水口15流出,金属管16就必须要与电阻排组合3的金属管12联通,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进水口14与出水口15与金属管12的联通。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水路由电阻排组合3、绝缘弯管10、进水管11和出水管10构成,绝缘管10分别连接上下两层的出水口15和进水口14,实现上下两层的水路联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2的水路整体为串联水路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附图明确公开了进水口和出水口的位置,则水路必然是从进水口进流经水管至出水口出,根据对比文件2附图2公开的管路,水流路径必然是串联的。2)对比文件1的分水器与本申请的端板构造不同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正是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对分水器进行改进从而形成串联水路。本申请端板可以稳固绝缘管的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复审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不能得出图2里面的管12-16-12-16是水管。附图标记14和15明显有误。原文应理解为:首段连接处的连接管16上设置进水口14与出水口15,末端连接处的连接管16上也设置进水口14与出水口15。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实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202221686U 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3871698A 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冷却式大功率绕线电阻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3]-[0020]段及附图2、4)公开了一种间接冷却式水冷电阻器,包含安装底板、分水器、电阻体、拉紧螺杆,其特征在于:拉紧螺杆两端与分水器之间有弹性垫片,其所在的安装孔进行了绝缘封装。所述分水器有两个(即第一、二端板),采用高强度高导热率的陶瓷管作为导热介质,瓷管外表面绕制电阻合金线制作成电阻体(相当于用于绕线的绝缘管),管状电阻体的瓷管内通以冷却水,电阻体安装在两个分水器之间,附图公开了各根绝缘管的第一端一起安装在第一分水器,各根绝缘管的第二端一起安装在第二分水器,两端分水器上分别设置有水口,分水器上设置有安装孔,与各根绝缘管连通后形成流体通道,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电阻为大功率电阻,各根绝缘管连通的结构包括:有两根绝缘管在第一端板处连通而在第二端板处不连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形成串联流体通道,提高大功率电阻的散热效果。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5-25段及附图1-2)公开了一种大功率水冷电阻装置,具有进水口14和出水口15,,电阻排组合3由三根合金管12并联,然后由四组这样的连接管16再串联而成。附图公开了电阻排组合的连接方式为两组电阻管在一端连通,在另一端不连通。即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对比文件1中相同,都是用于形成串联流体通道,提高大功率电阻的散热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水路串联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去,将对比文件1的分水器改为对比文件2的联通方式,即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3-20段及附图2、4)绝缘管为3根。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5-25段及附图1-2)附图公开了电阻排组合3中的合金管组为4组,第一、二组合金管在一端A连通而在另一端B不连通,第二、三组合金管在B处连通而在A处不连通。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三根绝缘管的连通方式进行改进,设置第一、二根绝缘管在其中的一块端板A连通而在其中的另一块端板B处不连通,二、三根绝缘管在端板B处连通而在端板A不连通,形成串联流通通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25段及附图1-2)电阻器有三层电阻排组合3。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阻排为多层排布方式。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25段及附图1-2)电阻排组合3用绝缘弯管10依次连接起来,前后加出水管9和进水管11,这样就形成了完整的水路。附图1公开了出水管9在高处,进水管11在低处。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水流通道为从低处到高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25段及附图1-2)电阻管的排布为矩阵式多层排布。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均引用权利要求5,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25段及附图1-2)矩阵是横向排布的电阻排组合3包括四组合金管乘以纵向排布的三层电阻排组合3形成的矩阵。具体的矩阵排布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电阻值,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改变矩阵内的电阻排布方式,可以调节的。且3x3或3x2的矩阵排布方式是本领域中的常规矩阵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排布方式不同冷却效果和电阻值不同,排布方式导致的技术效果的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3-20段及附图2、4)每个电阻体5的两个端头与分水器1之间放置有橡胶密封垫8(相当于密封圈),电阻体插入安装孔里,凹槽形硅橡胶材料对电阻体的端头形成了包裹,电阻体通过密封圈与端板密封安装(相当于密封圈与端板密封安装)。即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和10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3-20段及附图2、4)冷却流体为冷却水,绝缘管是瓷管。即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了“电阻排组合3用绝缘弯管10依次连接起来,前后加出水管9和进水管11,这样形成了完整的水路”,即明确了水路的路径。对比文件2附图2也公开了进水口14、连接管16以及出水口15,由附图2所示,水路必然经进水口14进入流经12-16-12-16-12,最后经出水口15流出,即为串联水路。水路本身即为冷却电路所用,其与电路并行绝缘设置,并不矛盾。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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