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切换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06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55170
优先权日:2012-07-25
申请(专利)号:201380039264.1
申请日:2013-07-24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医疗保健诊断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倞
合议组组长:王欣
参审员:孙洁
国际分类号:H04W4/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9264.1,名称为“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切换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门子医疗保健诊断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1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9日以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101577854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2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使用在具有各自具有计算系统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环境中的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移动客户端设备,其用于执行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任一个的远程桌面会话;
室内定位系统,其被适配成确定环境内的移动客户端设备的位置和所述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至少一个的接近度;以及
服务器设备,其在与移动客户端设备和室内定位系统的操作通信中并且被适配成选择性地发起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的一个之间的远程桌面会话。
2.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是平板个人计算机。
3.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包括射频标识(RFID)读取器,其被结构化和布置成与集成到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每一个中的唯一射频标识(RFID)标签对接。
4. 如权利要求3中所述的系统,其中RFID读取器被适配成一旦RFID读取器已经标识了与相应RFID标签相关联的至少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就使用户登录到环境内的所述至少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
5.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系统,其中服务器设备包括信号强度分析器,其被适配成确定到客户端设备的线性距离和客户端设备的位置。
6.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包括被动接收器/收听器设备以从定位在环境内的多个主动信标接收射频信号和超声脉冲。
7. 如权利要求6中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被结构化和布置成确定所述客户端设备与多个主动信标中每一个之间的距离。
8. 如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被结构化和布置成使用距离确定来确定所述客户端设备的位置。
9. 一种用于使用在具有各自具有计算系统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环境中的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移动客户端设备,其用于执行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任一个的远程桌面会话;以及
室内定位系统,其被适配成确定环境内的移动客户端设备的位置和所述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至少一个的接近度,
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被结构化和布置成当所述移动客户端设备在分立的仪器、设备或系统的预建立范围内时,自动发动与来自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分立仪器、设备或系统的远程桌面会话。
10. 如权利要求9中所述的系统,还包括服务器设备,其在与移动客户端设备和室内定位系统的操作通信中并且被适配成发起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一个之间的远程桌面会话。
11. 一种在具有其中每一个具有可控计算机或控制器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环境中通过使用客户端处理设备来提供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客户端处理设备处或来自客户端处理设备的位置数据信号;
确定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的哪个;
当所述客户端处理设备在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的至少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范围内时通知客户端处理设备;以及
发动在客户端处理设备与所述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的至少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之间的桌面会话。
12.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和通知的步骤是无线的或者是硬连线的。
13.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位置数据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
在客户端处理设备处接收由位于环境内的至少一个传感器发射的位置数据信号;以及
从集成到客户端设备中的无线连接接收位置数据信号。
14.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位置数据包括执行信号强度分析以确定至少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与客户端处理设备之间的线性距离。
15.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与客户端设备最接近于的仪器、设备和系统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控制和操作程序上载到所述客户端处理设备上。
16. 如权利要求15中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客户端处理设备上保持所述至少一个所上载的控制和操作程序直到用户选择删除所述程序为止。
17.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使用客户端处理设备来认证或登录到所述客户端设备最接近于的仪器、设备和系统上。
18.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当来自客户端处理设备的位置数据将所述客户端处理设备置于相等地接近于两个或更多仪器、设备或系统时解决冲突。
19.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还包括解决相等地接近于公共仪器、设备或系统的多个客户端处理设备之间的冲突。
20.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建立客户端处理设备与服务器设备之间的通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用于确定移动定位终端(所宣称的移动客户端设备)的位置的设备是移动定位终端自身。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移动客户端设备可能不需要具有定位能力或存储仪器/设备/系统的位置信息,但与移动客户端设备(即,实验室技术人员)分离的IPS负责确定位置数据。分离的IPS可以从移动客户端设备接收数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移动终端能够控制设备,从而自动发起与设备的远程桌面会话,为了解决该问题,本申请技术方案需要定位移动客户端进而确定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仪器、设备和系统的接近度,从而实现移动终端对设备的控制,并将定位及计算操作交由室内定位系统来实现。对比文件1中同样为了实现对无线个人网设备进行控制,进行了获取移动定位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以及根据移动定位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无线个人网设备的位置信息,计算移动定位终端与无线个人网设备间距离的操作。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实现对移动终端进行定位并确定移动终端与环境中设备的接近度的具体功能,而为了实现该操作而设置相应的系统,由该系统来完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未对定位方式进行具体限定,其次,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需要在室内进行定位操作,且明确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定位方式,而本领域公知,定位方式有多种,除终端自身可以根据GPS等方式定位外,Cricket定位等方式也是常用的室内定位方法,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需要在室内进行定位且可使用多种定位方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这些常用的室内定位方式来实现定位。当通过室内定位方式进行设备定位时,移动终端不需要具备定位能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1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记载,是通过室内定位系统确定接近度的,此处是“接近度”,而非“位置”;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记载了移动定位终端具备定位能力,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不具有定位能力;再者,虽然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通过独立分离的IPs来进行接近度判断;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这种判断可以在移动定位终端或无线个人网设备上,可见这种功能对应的部件是可以独立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该部件设为独立分离的部分。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为:1、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确定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哪一个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选择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的那一个以用于与移动客户端设备建立远程桌面会话”,将“选择性地发起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的一个之间的远程桌面会话”修改为“发起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所选的一个之间的远程桌面会话”;2、将权利要求9中的“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被结构化和布置成当所述移动客户端设备在分立的仪器、设备或系统的预建立范围内时,自动发动与来自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分立仪器、设备或系统的远程桌面会话”修改为“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被结构化和布置成与来自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的所选的一个仪器、设备或系统建立远程桌面会话”;3、将权利要求11中的“接收客户端处理设备处或来自客户端处理设备的位置数据信号;确定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的哪个;当所述客户端处理设备在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的至少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范围内时通知客户端处理设备;以及发动在客户端处理设备与所述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的至少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之间的桌面会话”修改为“接收用于确定环境内的客户端处理设备的位置的位置数据信号;至少部分地基于接收到的位置数据信号来确定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的哪一个;选择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最接近于客户端处理设备的那一个以用于与客户端处理设备建立远程桌面会话;以及发动在客户端处理设备与所述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的所选的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之间的远程桌面会话”;4、对权利要求5、7-8、10、12-15、17中的语句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接近度与会话的建立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获取移动定位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未公开确定哪一个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且未教导或暗示选择这一个作为建立远程桌面会话的基础。2019年0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使用在具有各自具有计算系统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环境中的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移动客户端设备,其用于执行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任一个的远程桌面会话;
室内定位系统,其被适配成确定环境内的移动客户端设备的位置和所述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至少一个的接近度;以及
服务器设备,其在与移动客户端设备和室内定位系统的操作通信中并且被适配成:
确定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哪一个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
选择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的那一个以用于与移动客户端设备建立远程桌面会话;以及
发起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所选的一个之间的远程桌面会话。
2.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是平板个人计算机。
3.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包括射频标识(RFID)读取器,其被结构化和布置成与集成到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每一个中的唯一射频标识(RFID)标签对接。
4. 如权利要求3中所述的系统,其中RFID读取器被适配成一旦RFID读取器已经标识了与相应RFID标签相关联的至少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就使用户登录到环境内的所述至少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
5.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系统,其中服务器设备包括信号强度分析器,其被适配成确定到环境内的移动客户端设备的线性距离和环境内的移动客户端设备的位置。
6.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包括被动接收器/收听器设备以从定位在环境内的多个主动信标接收射频信号和超声脉冲。
7. 如权利要求6中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被结构化和布置成确定所述移动客户端设备与多个主动信标中每一个之间的距离。
8. 如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被结构化和布置成使用距离确定来确定所述移动客户端设备的位置。
9. 一种用于使用在具有各自具有计算系统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环境中的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移动客户端设备,其用于执行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的任一个的远程桌面会话;以及
室内定位系统,其被适配成确定环境内的移动客户端设备的位置和所述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至少一个的接近度,
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被结构化和布置成与来自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的所选的一个仪器、设备或系统建立远程桌面会话。
10. 如权利要求9中所述的系统,还包括服务器设备,其在与移动客户端设备和室内定位系统的操作通信中并且被适配成发起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所选的一个之间的远程桌面会话。
11. 一种在具有其中每一个具有可控计算机或控制器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环境中通过使用客户端处理设备来提供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于确定环境内的客户端处理设备的位置的位置数据信号;
至少部分地基于接收到的位置数据信号来确定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的哪一个;
选择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最接近于客户端处理设备的那一个以用于与客户端处理设备建立远程桌面会话;以及
发动在客户端处理设备与所述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的所选的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之间的远程桌面会话。
12.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的步骤是无线的或者是硬连线的。
13.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的步骤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
接收由位于客户端处理设备处环境内的至少一个传感器发射的位置数据信号;以及
从集成到客户端处理设备中的无线连接接收位置数据信号。
14.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的步骤包括执行信号强度分析以确定仪器、设备和系统与客户端处理设备之间的线性距离。
15.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与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的所选的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控制和操作程序上载到所述客户端处理设备上。
16. 如权利要求15中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客户端处理设备上保持所述至少一个所上载的控制和操作程序直到用户选择删除所述程序为止。
17.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使用客户端处理设备来认证或登录到所述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的所选的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上。
18.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当来自客户端处理设备的位置数据将所述客户端处理设备置于相等地接近于两个或更多仪器、设备或系统时解决冲突。
19.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还包括解决相等地接近于公共仪器、设备或系统的多个客户端处理设备之间的冲突。
20. 如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建立客户端处理设备与服务器设备之间的通信。”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14 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1月2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记载了移动定位终端具备定位能力,且通过判断移动定位终端与智能家电设备之间的距离来判断是否进行会话,这种对距离是否达到阈值的判断就是对接近度的判断,因此,其建立会话的基础也是接近度;只是权利要求1明确了选择最接近的设备来进行会话,然而,本领域中,在存在多个可会话的设备时,与最接近的进行会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0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将“确定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哪一个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修改为“通过下述操作来确定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哪一个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确定移动客户端设备何时处于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所述的一个的工作范围内,而排斥所有其它的仪器、设备和系统”;将上述内容加入独立权利要求9、1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补入的特征使得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区别于对比文件1,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给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地一个接一个想到所有区别技术特征以得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整个技术方案增加了难度。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1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使用在具有各自具有计算系统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环境中的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移动客户端设备,其用于执行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任一个的远程桌面会话;
室内定位系统,其被适配成确定环境内的移动客户端设备的位置和所述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至少一个的接近度;以及
服务器设备,其在与移动客户端设备和室内定位系统的操作通信中并且被适配成:
通过下述操作来确定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哪一个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确定移动客户端设备何时处于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所述的一个的工作范围内,而排斥所有其它的仪器、设备和系统;
选择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的那一个以用于与移动客户端设备建立远程桌面会话;以及
发起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所选的一个之间的远程桌面会话。”
“9. 一种用于使用在具有各自具有计算系统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环境中的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移动客户端设备,其用于执行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的任一个的远程桌面会话;以及
室内定位系统,其被适配成确定环境内的移动客户端设备的位置和所述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至少一个的接近度,
其中移动客户端设备被结构化和布置成与来自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的所选的一个仪器、设备或系统建立远程桌面会话,并且
其中所述一个仪器、设备或系统是通过下述操作来确定的:确定移动客户端设备何时处于所述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工作范围内,而排斥所有其它的仪器、设备和系统。”
“11. 一种在具有其中每一个具有可控计算机或控制器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环境中通过使用客户端处理设备来提供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于确定环境内的客户端处理设备的位置的位置数据信号;
通过下述操作至少部分地基于接收到的位置数据信号来确定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的哪一个:确定客户端处理设备何时处于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所述的一个的工作范围内,而排斥所有其它的仪器、设备和系统;
选择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最接近于客户端处理设备的那一个以用于与客户端处理设备建立远程桌面会话;以及
发动在客户端处理设备与所述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的所选的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之间的远程桌面会话。”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1月2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以及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历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577854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用在具有各自具有计算系统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环境中的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无线个人网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页第11-17行、第7页第13行-第10页第10行以及附图1-4):移动定位终端(相当于移动客户端)是指,比如具有定位能力的移动通信终端、GPS终端、无线个人网网关等,这些终端能够获取自身的实时位置信息,而且能够接入无线个域网络和其他的个人网络,并与无线个人网设备进行通信。无线个人网设备(相当于具有计算系统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是指便携式智能电子设备和/或智能家电设备,比如MP3、导航仪、手机、家用电脑、智能冰箱、智能空调、智能电视、智能电动窗帘等,而且智能家电设备的位置通常是固定的。该方法使用移动定位终端和无线个人网设备进行通信,具体流程为:步骤100:获取移动定位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步骤101:根据所述移动定位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无线个人网设备的位置信息,计算出该移动定位终端与无线个人网设备间的距离(相当于确定环境内的移动客户端设备的位置和所述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至少一个的接近度)。步骤102:在所述距离满足预设控制条件时,对无线个人设备进行控制(相当于选择性地发起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的一个之间的会话)。而对应的装置包括位置信息获取模块、控制模块和接口模块,当本发明装置设置在移动定位终端中时,所述接口模块进一步接收来自无线个人网设备的位置信息,并输出给控制模块。当本发明装置设置在无线个人网设备中时,所述接口模块进一步接收来自移动定位终端的位置信息,并输出给控制模块。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包括室内定位系统,用于确定接近度;服务器设备,其与移动客户端设备和室内定位系统通信来选择性发起会话;而对比文件1中是实现上述确定接近度和选择性发起会话的是进行控制的装置,其可以位于移动定位终端中,也可以位于无线个人网设备中;(2)权利要求1中确定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哪一个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选择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的那一个以用于与移动客户端设备建立远程桌面会话,发起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所选的一个之间的远程桌面会话;而对比文件1中是对接近的设备进行控制通信;(3)权利要求1中确定移动客户端设备何时处于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所述的一个的工作范围内,而排斥所有其它的仪器、设备和系统;而对比文件1中只有确定距离的内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独立控制来完成距离检测和会话控制,同时如何在多个设备中进行选择。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实现确定接近度和选择性发起会话的是专门的装置,其可以位于移动定位终端中,也可以位于无线个人网设备中;可见这部分功能是可以独立进行设置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在现有的室内环境中,通常会通过独立的服务器和定位系统来实现对应的功能,其也存在智能控制的需求,因此,通过独立的室内定位系统、服务器设备来完成上述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针对区别特征(2),远程桌面会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控制设备时的惯用手段,而存在多个可控的设备时,选择距离最接近的进行控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要确定移动客户端设备与其他设备的距离,同时也记载了:在满足预设控制条件时,实现了对无线个人网设备的自动控制,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智能控制,满足了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构成的个域网络的发展需求。可见,这种方法应用在个域网络,因此,在该方法使用的时候排除其他非个域网络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移动定位终端的情况下,选择平板个人计算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同上):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构成的个域网络,就是利用蓝牙、红外、 Wireless-USB、RFID(相当于射频识别(RFID)读取器)、Zigbee等技术将电脑和通信设备进行短距离连接构成自组织网,从而实现资源共享、设备共享、访问外部网络等具体的应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可以由RFID构成自组织网的基础上,通过结构化和布置标签对接的方式实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而且,通过RFID标识仪器、设备和系统,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实现控制功能,在满足相应条件后用户可以登录仪器、设备和系统,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8引用权利要求1,信号强度分析器是本领域典型的用于确定距离和设备位置的设备。而在定位方法中,一般通过信号检测来进行定位;因此,通过信号强度来确定距离和位置,以及设置信标,通过接收器/收听器从多个主动信标接收射频信号和超声脉冲,进而使用多个信标距离来获得位置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使用在具有各自具有计算系统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环境中的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无线个人网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页第11-17行、第7页第13行-第10页第10行以及附图1-4):移动定位终端(相当于移动客户端)是指,比如具有定位能力的移动通信终端、GPS终端、无线个人网网关等,这些终端能够获取自身的实时位置信息,而且能够接入无线个域网络和其他的个人网络,并与无线个人网设备进行通信。无线个人网设备(相当于具有计算系统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是指便携式智能电子设备和/或智能家电设备,比如MP3、导航仪、手机、家用电脑、智能冰箱、智能空调、智能电视、智能电动窗帘等,而且智能家电设备的位置通常是固定的。该方法使用移动定位终端和无线个人网设备进行通信,具体流程为:步骤100:获取移动定位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步骤101:根据所述移动定位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无线个人网设备的位置信息,计算出该移动定位终端与无线个人网设备间的距离(相当于确定环境内的移动客户端设备的位置和所述移动客户端设备与环境内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至少一个的接近度)。步骤102:在所述距离满足预设控制条件时,对无线个人设备进行控制(相当于移动客户端设备被结构化和布置成与仪器、设备或系统的会话)。而对应的装置包括位置信息获取模块、控制模块和接口模块,当本发明装置设置在移动定位终端中时,所述接口模块进一步接收来自无线个人网设备的位置信息,并输出给控制模块。当本发明装置设置在无线个人网设备中时,所述接口模块进一步接收来自移动定位终端的位置信息,并输出给控制模块。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9中包括室内定位系统,用于确定接近度;而对比文件1中是实现上述确定接近度的是进行控制的装置,其可以位于移动定位终端中,也可以位于无线个人网设备中;(2)权利要求9中与最接近于移动客户端设备的所选的一个仪器、设备或系统建立远程桌面会话;而对比文件1中是为了进行控制的通信;(3)权利要求9中确定移动客户端设备何时处于所述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工作范围内,而排斥所有其它的仪器、设备和系统;而对比文件1中只有确定距离的内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独立控制来完成距离检测,同时如何在多个设备中进行选择。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实现确定接近度和选择性发起会话的是专门的装置,其可以位于移动定位终端中,也可以位于无线个人网设备中;可见这部分功能是可以独立进行设置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在现有的室内环境中,通常会通过独立的服务器和定位系统来实现对应的功能,其也存在智能控制的需求,因此,通过独立的室内定位系统来完成上述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针对区别特征(2),远程桌面会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控制设备时的惯用手段,而存在多个可控的设备时,选择距离最接近的进行控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要确定移动客户端设备与其他设备的距离,同时也记载了:在满足预设控制条件时,实现了对无线个人网设备的自动控制,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智能控制,满足了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构成的个域网络的发展需求。可见,这种方法应用在个域网络,因此,在该方法使用的时候排除其他非个域网络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同上):在距离满足预设控制条件时,对无线个人设备进行控制。而通过服务器实现相应的功能并且服务器能与其他设备通信,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在具有其中每一个具有可控计算机或控制器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环境中通过使用客户端处理设备来提供基于位置的虚拟网络计算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无线个人网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页第11-17行、第7页第13行-第10页第10行以及附图1-4):移动定位终端(相当于客户端)是指,比如具有定位能力的移动通信终端、GPS终端、无线个人网网关等,这些终端能够获取自身的实时位置信息,而且能够接入无线个域网络和其他的个人网络,并与无线个人网设备进行通信。无线个人网设备(相当于具有可控计算机或控制器的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是指便携式智能电子设备和/或智能家电设备,比如MP3、导航仪、手机、家用电脑、智能冰箱、智能空调、智能电视、智能电动窗帘等,而且智能家电设备的位置通常是固定的。该方法使用移动定位终端和无线个人网设备进行通信,具体流程为:步骤100:获取移动定位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由于包括获取位置信息,因此,必然包括接收用于确定环境内的客户端处理设备的位置的位置数据信号的步骤)。步骤101:根据所述移动定位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无线个人网设备的位置信息,计算出该移动定位终端与无线个人网设备间的距离。步骤102:在所述距离满足预设控制条件时,对无线个人设备进行控制(相当于发动在客户端处理设备与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之间的会话)。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1中包括确定客户端处理设备最接近于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的哪一个的步骤,选择多个仪器、设备和系统中最接近于客户端处理设备的那一个以用于与客户端处理设备建立远程桌面会话,且与最接近的仪器、设备和系统会话;(2)权利要求11中发起的是远程桌面会话;而对比文件1中是为了进行控制的通信;(3)权利要求11中确定移动客户端设备何时处于所述一个仪器、设备和系统的工作范围内,而排斥所有其它的仪器、设备和系统;而对比文件1中只有确定距离的内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只与最可能的设备进行会话。
针对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确定移动定位终端与无线个人网设备距离的基础上,当网内有多个设备时,选择最近的一个进行通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通信对端时的惯用手段。针对区别特征(2),远程桌面会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控制设备时的惯用手段。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要确定移动客户端设备与其他设备的距离,同时也记载了:在满足预设控制条件时,实现了对无线个人网设备的自动控制,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智能控制,满足了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构成的个域网络的发展需求。可见,这种方法应用在个域网络,因此,在该方法使用的时候排除其他非个域网络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然而,无线和硬连线是本领域公知的数据传输中接收和通知具体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3-14引用权利要求11,通过传感器来发射/接收信号、利用信号强度来获得距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5-1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1,而通过特定的程序来执行操作,并且根据程序的周期来保持操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远程会话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1,认证或登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设备控制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8-19引用权利要求1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设备通信冲突之间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1,建立客户端处理设备与服务器之间的通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数据传输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个域网络中,根据距离来选择进行控制的设备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对一定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控制,而排斥其他非个域网的设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3 月1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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