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82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713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55663.4
申请日:2015-09-02
复审请求人: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珊
合议组组长:刘秀艳
参审员:庄惠敏
国际分类号:H02J7/32、H02N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5663.4,名称为“一种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充电电池及多个发热器件;
导热膜,位于所述发热器件表面,用于传导所述发热器件散发的热能;
多个温差发电片,所述温差发电片的热端位于所述导热膜背离所述发热器件的一侧,用于将所述发热器件散发出来的热能转换成电能;
充电控制电路,与所述温差发电片和所述充电电池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温差发电片产生的电能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过程;
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包括下述至少一项:
通断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温差发电片和充电电池电连接的导通与断开,从而控制充电的开启与停止;
限流单元,用于控制向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电流;
其中,多个所述温差发电片以串联的方式连接;
所述温差发电片的冷端直接暴露在空气中,温度为室温。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控制电路还包括:
电压转换和稳压单元,用于控制向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电压值。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器件为LED、灯条、电源管理集成电路以及CPU中的至少一种。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管理集成电路位于驱动板上,所述驱动板驱动液晶显示屏背光板上的灯条发光,所述CPU、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及所述充电电池位于系统主板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FPC和连接线,所述FPC用于连接驱动板和灯条,所述连接线用于连接驱动板和系统主板,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金属走线、所述连接线或所述FPC与温差发电片和充电电池电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膜的形状与所述发热器件的表面形状相匹配。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膜为石墨烯层导热膜、铜质导热膜或软性导热硅胶片。
8.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器件为发光二极管、液晶显示屏的背光板或集成电路芯片。”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225684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3051027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7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充电控制电路用于控制充电的过程,至少包括通断控制单元与限流单元的一项;电子设备包括多个发热器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通断控制单元用于控制充电控制电路的开启和停止,限流单元、电压转换和稳压单元根据温差发电片产生的电能进行相应控制,以及发热器件的组成,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4重复的技术特征,并适应性地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充电控制电路中设置通断控制单元和限流单元;(2)多个发热器件、多个温差发电片串联连接与充电控制电路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有机的结合不仅能够解决电子设备中发光二极管及电源管理集成电路芯片在使用时产生的热量所造成的缩短器件寿命及浪费能源的问题,同时还对该热量转换的电能进行通断控制、限流和电压值转换和稳压管控,将充电控制电路设置为包括通断控制单元、限流单元以及电压值转换和稳压单元是为了解决本申请采用将多个发热器件上分别设置温差发电片并将其串联后出现的电能较大的新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2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充电电池及多个发热器件;
导热膜,位于所述发热器件表面,用于传导所述发热器件散发的热能;
多个温差发电片,所述温差发电片的热端位于所述导热膜背离所述发热器件的一侧,用于将所述发热器件散发出来的热能转换成电能;
充电控制电路,与所述温差发电片和所述充电电池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温差发电片产生的电能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过程;
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包括:
通断控制单元,用于控制充电控制电路的开启与停止,从而控制所述温差发电片和充电电池电连接的导通与断开;
限流单元,用于根据温差发电片产生的电能控制向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电流;
电压转换和稳压单元,用于根据温差发电片产生的电能控制向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电压值,对电压值进行转换和稳压;
其中,所述发热器件至少包括位于驱动板上的电源管理集成电路芯片、位于系统主板上的中央处理器和位于液晶显示屏背光板上的灯条;多个所述发热器件上的温差发电片以串联的方式连接后与所述充电控制电路连接;
所述温差发电片的冷端直接暴露在空气中,温度为室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板驱动液晶显示屏背光板上的灯条发光,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及所述充电电池位于系统主板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电子设备中的发热器件产生的热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备内部的多个发热部件分别连接一个温差发电片,并且为了提高温差发电的输出电压,将多个温差发电片串联也属于惯用手段;(2)充电通断控制、限流、电压转换都是为了实现充电过程的控制,与电力是否来自温差发电并无太大关系。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主要意见为:(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子设备包括多个发热器件,多个温差发电片,所述发热器件至少包括位于驱动板上的电源管理集成电路芯片、位于系统主板上的中央处理器和位于液晶显示屏背光板上的灯条;多个所述发热器件上的温差发电片以串联的方式连接后与所述充电控制电路连接;(2)充电控制电路还包括通断控制单元,用于控制充电控制电路的开启与停止,从而控制所述温差发电片和充电电池电连接的导通与断开; 限流单元,用于根据温差发电片产生的电能控制向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电流;(3)所述温差发电片的冷端直接暴露在空气中,温度为室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合议组引入了公知常识证据《科研训练实践范例》(吕淑平等著,哈尔滨工程大学,ISBN 978-7-5661-0345-1,2012年3月31日)第82-85页以证明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二)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三)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并没有给出通断控制和限流控制的具体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通断控制和限流控制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是容易想到的,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2)首先,电子设备内部通常具有多个发热器件,而不同的电子设备具备不同的发热器件,例如液晶显示设备,液晶显示屏背光板上的灯条、位于驱动灯条发光的驱动板上的电源管理集成电路芯片以及系统主板上的中央处理器都是会产生大量热量的器件,为了充分利用发热器件产生的热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上述多个发热器件上都设置温差发电片,同时为了获取更大的输出电压将温差发电片串联后连接充电电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次,由于温差发电片两端的温差会出现波动,导致输出的电压不稳定,需要设置稳压电路稳定输出电压,因此对比文件1在温差发电装置后连接稳压电路再连接充电电路,即对比文件1设置的稳压电路已经能解决给电子设备充电的电能是来源于温差发电片的所带来的问题,而通断控制和限流控制与常规充电控制电路无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控制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4项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明确了各温差发电片如何串联连接,并适应性地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为:(1)本申请利用现有的各种连接线实现温差片的串联连接,对比文件1仅提到在发热芯片后设置温差发电装置,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在多个发热器件设置温差发电装置,也只会额外增加单独的金属线路来串联多个温差发电装置,额外增加制作工艺;(2)对于提供的限流和控制充电电路通断的公知证据,充电芯片接收集成稳压电路稳压后的电压,通过检测输入电流大于限流门限后降低充电电流实现控制输入电流的目的,而本申请是根据温差发电片产生的电能控制向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电流,充电控制电路接收的电压和电流是非恒定的,设置限流单元防止电流太大或突增对电池造成损害,因此充电控制电路不同,公知常识证据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能跟对比文件1结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充电电池及多个发热器件;
导热膜,位于所述发热器件表面,用于传导所述发热器件散发的热能;
多个温差发电片,所述温差发电片的热端位于所述导热膜背离所述发热器件的一侧,用于将所述发热器件散发出来的热能转换成电能;
充电控制电路,与所述温差发电片和所述充电电池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温差发电片产生的电能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过程;
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包括:通断控制单元,用于控制充电控制电路的开启与停止,从而控制所述温差发电片和充电电池电连接的导通与断开;限流单元,用于根据温差发电片产生的电能控制向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电流;电压转换和稳压单元,用于根据温差发电片产生的电能控制向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电压值,对电压值进行转换和稳压;
其中,所述发热器件至少包括位于液晶显示屏中驱动板上的电源管理集成电路芯片和背光板上的灯条,以及位于系统主板上的中央处理器;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FPC和连接线,所述FPC用于连接所述驱动板和所述灯条,且所述灯条上的温差发电片与所述电源管理集成电路芯片上的温差发电片通过所述FPC串联连接;所述连接线用于连接所述驱动板和所述系统主板,且所述电源管理集成电路芯片上的温差发电片与所述中央处理器上的温差发电光通过所述连接线串联连接;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金属走线与所述中央处理器上的温差发电片和所述充电电池电连接;
所述温差发电片的冷端直接暴露在空气中,温度为室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4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CN203225684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02日。
同时在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还引用了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公知常识证据,即:
证据1:《科研训练实践范例》,吕淑平等著,哈尔滨工程大学,ISBN 978-7-5661-0345-1,2012年3月31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1]段、图1-4)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包括电池及发热芯片41,发热芯片可为CPU、GPU等;导热装置42,位于发热芯片41的表面(参见图4),其用于将发热芯片41产生的热量更好更均匀的传导至温差发电装置11;温差发电装置11,其热端位于导热装置42背离发热芯片41的一侧(参见图4),用于将发热芯片41散发出的热能转换成电能;温差发电装置11输出的电压经过升压稳压电路12进行升压稳压后输入充电电路13(相当于电压转换和稳压),而后充电电路13可输出标准的充电电压对电池进行充电(即升压稳压电路和充电电路构成了充电控制电路);温差发电装置11的冷端靠近温度较低的电池盖。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子设备包括多个发热器件,多个温差发电片,所述发热器件至少包括位于液晶显示屏中驱动板上的电源管理集成电路芯片和背光板上的灯条,以及位于系统主板上的中央处理器;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FPC和连接线,所述FPC用于连接所述驱动板和所述灯条,且所述灯条上的温差发电片与所述电源管理集成电路芯片上的温差发电片通过所述FPC串联连接;所述连接线用于连接所述驱动板和所述系统主板,且所述电源管理集成电路芯片上的温差发电片与所述中央处理器上的温差发电光通过所述连接线串联连接;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金属走线与所述中央处理器上的温差发电片和所述充电电池电连接;(2)充电控制电路还包括通断控制单元,用于控制充电控制电路的开启与停止,从而控制所述温差发电片和充电电池电连接的导通与断开;限流单元,用于根据温差发电片产生的电能控制向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电流;(3)所述温差发电片的冷端直接暴露在空气中,温度为室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充分利用电子设备产生的热能;(2)如何保护电池;(3)如何简化安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电子设备的发热芯片上设置温差发电装置,将发热芯片散发出的热能转换成电能,而电子设备内部通常存在多个发热器件,而不同的电子设备具备不同的发热器件,例如液晶显示设备,液晶显示屏背光板上的灯条、位于驱动灯条发光的驱动板上的电源管理集成电路芯片以及系统主板上的中央处理器都是会产生大量热量的器件,为了充分利用发热器件产生的热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上述多个发热器件上都设置温差发电片,而采用FPC或连接线连接驱动板、灯条或主板,以及采用金属走线、FPC或连接线连接充电控制电路、温差发电片或电池,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器件的位置以及电路板实现的功能容易想到的,同时为了获取更大的输出电压将温差发电片利用FPC或连接线串联后连接充电电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保持电池性能,在电池充电控制电路中设置通断控制单元控制充电控制电路的开启和停止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当电池充满时切断充电回路,防止电池过充,当电池电量不足时导通充电回路,给电池补充电量防止电池过放;且为了保护电池,当出现大电流时将电流限制为安全电流,从而设置限流单元控制电池的充电电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作为上述公知常识的佐证,请参见《科研训练实践范例》(吕淑平等著,哈尔滨工程大学,ISBN 978-7-5661-0345-1,2012年3月31日),提到一种智能充电器采用89C51单片机控制,供电系统对220V交流电降压后通过集成稳压电路输出5V系统电源,充电控制电路选用充电芯片MAX1898,芯片ISET引脚外接限流电阻设置芯片最大充电电流,CHG引脚给单片机提供中断,当充电完成后单片机切断给MAX1898的电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上述已知的充电控制电路用于对比文件1的充电电路中,以使对比文件1对电池充电时也能实现充电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和充电电流限制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温差发电装置的冷端与散热装置接触,将冷端的热量散发到移动终端外,使温差发电装置的冷端保持与环境相近的温度,而将冷端直接与大气接触,使冷端保持室温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液晶显示器设备,驱动板连接显示器,由驱动板驱动灯条发光,主板设置充电控制电路和充电电池,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将导热膜的形状与发热器件的表面形状相匹配,以使发热器件产生的热量更好地传递给温差发电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导热装置可以为导热硅胶片(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而石墨烯层导热膜或铜质导热膜也都是常见的导热散热材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为了充分利用发热器件产生的热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多个发热器件上都设置温差发电片,同时为了获取更大的输出电压将温差发电片利用FPC或连接线串联后连接充电电路,并利用电子设备的现有接线实现温差片的串联连接以满足集成化和可靠性的要求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首先,由于温差发电片两端的温差会出现波动,导致输出的电压不稳定,需要设置稳压电路稳定输出电压,因此对比文件1在温差发电装置后连接稳压电路再连接充电电路,而提供的公知证据中集成稳压电路对交流电稳压后提供给单片机和充电控制芯片,充电控制芯片可设置最大充电电流以防止充电电路电流过大或电流突增损害电池以及在充电结束时切断电路,且该充电控制系统与其接收的电压和电流是否为非恒定的并无紧密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充电电路采用现有技术中的由单片机和充电控制芯片等构成的充电控制系统以防止过电流损害电池;其次,本申请并没有给出通断控制和限流控制的具体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通断控制和限流控制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是容易想到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充电电路进行改进,使其包含通断控制和限流控制手段,以保护电池。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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