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设备及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81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677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83422.8
申请日:2015-06-11
复审请求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朝英
合议组组长:徐泉
参审员:王歆玥
国际分类号:H04L29/08(2006.01),G07F17/00(2006.01),G06Q10/02(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83422.8,名称为“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设备及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510319473.2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1日,分案提交日为2017年04月26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7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CN104680412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对比文件3:CN104517455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对比文件5:US2002174077A1,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1日。驳回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6中包括“转发”及“输入”两种并列技术方案,针对“转发”的技术方案:(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是: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在接收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云端,触发云端发送解锁指令,且解锁指令还可以转发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执行权利要求1-6之一的方法的移动通信设备,该方案中的其它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是: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移动通信设备发送请求,向移动通信设备返回验证信息,接受解锁请求且将解锁指令转发给自行车载设备。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6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创造性。(6)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执行权利要求8-13之一的方法的云端,该方案中的其它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7)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是: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解锁指令可以由移动通信设备发给自行车载设备。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6-17不具备创造性。(9)独立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是:1)还包括传感器装置,传感器装置与控制单元连接,由传感器装置来采集自行车信息;2)该设备执行权利要求15-17所述的方法,采用权利要求14所述的云端和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通信设备。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特征2) 参见对权利要求7、14-17的评述。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10)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11)独立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的自行车。该方案的其它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12)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13)权利要求22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在于:1)服务器是云端,经由所述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2)运营策略中心与所述云端连接,用于为所述云端提供自行车管理策略;3)权利要求22采用权利要求7的移动通信设备,权利要求14的云端和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自行车。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3)参见对权利要求7、14、20、21的评述。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实施,包括:
登录步骤,用于与云端建立连接;
提车步骤,用于与所述云端通信,以触发云端发送解锁指令,使得自行车被解锁处于可使用状态,其中,包括:
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云端,触发云端将解锁指令发送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或者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或输入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触发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自行车,使得自行车处于可使用状态;
还车步骤,用于在用户骑行结束后,触发所述云端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寻车步骤,用于确定用户的当前位置,向云端获取当前位置附近的可用自行车的信息以向用户提供,并引导用户找到当前位置附近的可用自行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预定步骤,用于向云端获取用户指示的目的地附近的可用自行车的信息,以供用户在所述可用的自行车的范围内预定自行车;
找车步骤,用于在用户到达所述目的地附近时,触发云端向用户预定的自行车发出命令,以帮助用户找到其预定的自行车。
4.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用车步骤,用于向云端和/或自行车获取所述自行车的状态信息以提供给用户。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车步骤包括用于暂停对所述自行车使用的暂停步骤,包括:
在所述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向云端发送暂停请求,以触发云端锁定所述自行车后发送暂停用车通知反馈,实现暂停对所述自行车使用;
在所述自行车暂停使用后,向云端发送恢复用车请求,以触发云端解锁所述自行车后发送解锁状态信息反馈,实现取消暂停继续用车。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车步骤包括:
获取自行车编号;
与云端通信,以触发云端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并返回验证信息;
向云端发送解锁请求,以触发云端将解锁指令发送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或者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或输入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实现自行车被解锁。
7. 一种移动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用于实施如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方法,包括:
通信装置,用于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发送或接收信号;
处理装置,包含应用处理部和射频/数字信号处理器;
存储器,用于将信号处理或存储为物理存储状态。
8. 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云端实施,包括:
登录步骤,用于与移动通信设备建立连接;
提车步骤,用于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信,以根据移动通信设备的请求发送解锁指令,使得自行车被解锁处于可使用状态,其中,包括:
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向所述移动通信设备返回验证信息,在接收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解锁请求后,将解锁指令发送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或者通过移动通信设备转发或输入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触发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自行车,使得自行车处于可使用状态;
还车步骤,用于在用户骑行结束后,被所述移动通信设备触发向所述自行车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寻车步骤,用于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提供的用户的当前位置,获取当前位置附近的可用自行车的信息并发送给所述移动通信设备。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预订步骤,用于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提供的用户指示的目的地,获取目的地附近的可用自行车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以供用户在所述可用的自行车的范围内预订自行车;
找车步骤,用于在用户到达所述目的地附近时,根据移动通信设备的请求向用户预订的自行车发出命令,以帮助用户找到其预订的自行车。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用车步骤,用于通过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和/或移动通信设备获取所述自行车的状态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车步骤包括用于暂停对所述自行车使用的暂停步骤,包括:
在所述自行车使用过程中,根据接收的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发送的暂停请求锁定所述自行车,并向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发送暂停用车通知反馈,实现暂停对所述自行车使用;
在所述自行车暂停使用后,根据接收的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发送的恢复用车请求解锁所述自行车,并向所述发送移动通信设备发送解锁状态信息反馈,实现取消暂停继续用车。
13. 根据权利要求8-12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车步骤包括:
与移动通信设备通信,以被触发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并返回验证信息;
接收移动通信设备发送的解锁请求,将解锁指令发送至自行车的自行车在电子设备或者移动通信设备,实现自行车被解锁。
14. 一种云端,其特征在于,用于实施如权利要求8-13中任意一项所述方法,包括:
一个或多个中央处理单元;
一个或多个存储器和/或大容量存储设备;
一个或多个有线或无线网络接口。
15. 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实施,包括:
提车步骤,用于根据从移动通信设备或云端所接收的解锁指令,解锁所述自行车,使得自行车处于可使用状态;
还车步骤,用于根据云端的指令查询锁车状态信息以发送给云端。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用车步骤,用于获取所述自行车的状态信息。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找车步骤,用于根据云端的指令使得自行车发出信号,以帮助用户找到其预订的自行车。
18. 一种自行车载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项所述方法,包括控制单元、传感 器装置和通信接口;
所述传感器装置和所述通信接口分别与所述控制单元连接;
所述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云端进行双向通信;
所述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通信设备进行双向通信;
所述传感器装置实时采集所述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并且所述控制单元将所述状态信息处理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发送给所述云端。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还包括:
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还包括输入装置,所述输入装置与所述控制单元连接,通过所述输入装置将指令或信息输入到所述控制单元以使所述控制单元执行该指令或信息的内容。
20. 一种自行车,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自行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防盗装置,所述防盗装置与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电连接,并且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和/或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
22. 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通信设备、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云端、如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自行车以及运营策略中心;
其中,所述运营策略中心与所述云端连接,用于为所述云端提供自行车管理策略;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云端建立通信,经由所述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述云端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建立通信;所述自行车定时向所述云端上报状态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1,8中增加特征“用户选择使用的”。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5的一个解锁验证过程方式是需要用户的支付介质、用户的移动电话终端、自行车本身以及运营公司的服务器这四端共同参与完成的解锁验证过程,解锁验证步骤复杂,需要用户携带支付介质并手动参与,解锁验证过程耗时较长,又涉及多端通信交互,会增加解锁验证通过的难度,十分影响用户体验,并且,对比文件5公开的一个方案中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中,必须移动终端与车辆共同配合发送解锁请求(两者缺一不可),以触发服务器在根据车辆、移动终端两处触发的验证通过后才能解锁车辆,根本无法实现“移动终端经由服务器对车辆直接进行解锁控制”;对比文件5公开的另一个替代解锁控制方式中,使用支付介质向车辆写入账户信息以及许可码,用户的移动电话这一端是可以省略的,但支付介质与自行车、运营公司服务器一样,是必不可少的;而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是仅有移动设备、云端两端参与,实现移动设备经由云端对车辆直接实施解锁控制,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不同。(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自行车管理系统,是复审请求人所持有的“摩拜”品牌的自行车系统的核心技术。而“摩拜”作为国内共享自行车的领导品牌,一经推出市场,就引领了国内共享自行车的风潮,获得巨大的商业成功,并为解决城市交通的痛点以及交通污染等问题做出极大的社会贡献,这已经可以说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是具有创造性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实施,包括:
登录步骤,用于与云端建立连接;
提车步骤,用于与所述云端通信,以触发云端发送解锁指令,使得用户选择使用的自行车被解锁处于可使用状态,其中,包括:
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云端,触发云端将解锁指令发送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或者,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或输入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触发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自行车,使得自行车处于可使用状态;
还车步骤,用于在用户骑行结束后,触发所述云端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
“8. 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云端实施,包括:
登录步骤,用于与移动通信设备建立连接;
提车步骤,用于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信,以根据移动通信设备的请求发送解锁指令,使得用户选择使用的自行车被解锁处于可使用状态,其中,包括:
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向所述移动通信设 备返回验证信息,在接收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解锁请求后,将解锁指令发送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或者,通过移动通信设备转发或输入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触发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自行车,使得自行车处于可使用状态;
还车步骤,用于在用户骑行结束后,被所述移动通信设备触发向所述自行车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7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通知书中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的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自行车是用户选择的;2)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通信设备在接收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云端,触发云端发送解锁指令;所述解锁指令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设备转发或输入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在用户骑行结束后,由移动通信设备触发云端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执行权利要求1-6之一的方法的移动通信设备,该方案中的其它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8中限定是云端,而对比文件5公开的是服务器;权利要求8还限定了自行车是用户选择的;2)权利要求8中的移动通信设备在接收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云端,触发云端发送解锁指令;所述解锁指令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设备转发或输入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在用户骑行结束后,云端由移动通信设备触发向自行车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创造性。(6)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执行权利要求8-13之一的方法的云端,该方案中的其它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7)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5中的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2)权利要求15中解锁指令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发送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还车步骤,用于根据云端的指令查询锁车状态信息以发送给云端。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6-17不具备创造性。(9)独立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执行如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项所述方法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该方案的其它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10)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11)独立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的自行车。该方案的其它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12)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13)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通信设备、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云端、如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自行车以及运营策略中心的自行车管理系统。该方案的其它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在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没有记载或体现出“解锁条件”不包括支付信息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包括了“解锁条件”包括支付信息的方案。其次,即使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无需支付介质参与解锁验证,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在于:对于对比文件5的计费支付方式,其需要自行车通过车载设备将里程距离和里程时间反馈给服务器进行费用结算,随后根据服务器反馈信息更新虚拟货币,最后车载设备将剩余的虚拟货币返回给用户,由于计费的需要,导致了对比文件5需要从车载终端向服务器反馈虚拟货币来验证是否存在足够余额的步骤。从对比文件5的申请时间而言,当时移动支付并不发达,用户一般需向会员账户充值虚拟货币,以账户的虚拟货币计费获取服务。对于本申请的计费支付方式,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11页第4段记载可知,用户可通过诸如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还可免费使用自行车。考虑到在本申请的申请日2015年06月11日之前,支付宝、微信已经成为本领域公知的移动支付手段,并且移动支付方式相较于对比文件5的充值扣费的支付方式更为便捷。为了提高用户体验和使得用户支付自行车租赁费用更为便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例如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手机后付费支付的方式支付自行车租赁费用,当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采用该类第三方移动支付时,用户将无需向车载设备预先写入虚拟货币,管理公司服务器也无需接收车载设备反馈的虚拟货币验证用户是否具备足够的余额,也即可省略对比文件5中“从车载终端向服务器反馈支付介质”的步骤。(2)商业上的巨大成功和多种因素相关,比如商业广告、免费使用策略等,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表明共享单车在商业上的成功是完全是由于技术上的改进而获得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2019年08月06日发出合议组变更通知书,将合议组成员由合议组组长成谦、主审员王朝英、参审员王歆玥,变更为:合议组组长徐泉、主审员王朝英、参审员王歆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4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7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4680412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3:CN104517455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5:US2002174077A1,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1日。
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自行车租赁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相当于“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43-0110段、附图4-5):结合图4-5,步骤S101-S103中,用户通过向管理公司服务器注册账号并获得许可码,购买虚拟货币,用户通过移动电话终端(相当于“移动通信设备”)向管理公司服务器发送租赁自行车的请求(相当于“登录步骤,用于与服务器建立连接”);步骤S104-S106,移动电话终端获取管理公司发送的附近自行车识别码,用户根据自行车识别码找到自行车;步骤S106-S107、S304-S305以及图5的步骤S203,用户通过移动电话终端向管理公司服务器发送许可码和虚拟货币,管理公司服务器获取用户发送的许可码和虚拟货币后,验证许可码和确定虚拟货币是否充足,当验证成功和确定虚拟货币充足时,服务器设备向自行车控制器发送许可信息,自行车控制器11(相当于“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获得该许可信息后,控制车锁控制单元116解锁自行车车锁(步骤S106-S107、S304-S305以及图5的步骤S203的内容相当于“提车步骤,用于与服务器通信,以触发服务器发送解锁指令,使自行车被解锁处于可用状态,包括:与服务器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服务器将解锁指令发送至自行车的车载电子设备,触发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自行车,使得自行车处于可使用状态);步骤S205-S206,用户使用完自行车后,触动自行车上的结束按键118,自行车控制器11完成锁车并将测量的旅行距离信息和时间信息上传至管理公司服务器,管理公司服务器结算费用(相当于“还车步骤,用于在用户骑行结束后,触发所述服务器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的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自行车是用户选择的;(2)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通信设备在接收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云端,触发云端发送解锁指令;所述解锁指令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设备转发或输入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在用户骑行结束后,由移动通信设备触发云端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基于所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服务器的业务扩展性能力差、由于车辆信息不同步而导致的用户到达指定处出现无车可租的问题、以及如何提高解锁安全性和如何传递解锁指令的问题。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基于手机APP和云管理平台(相当于“云端”)的自行车租赁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7-0025段、附图1):手机(相当于“移动通信设备”)APP通过无线网络连接云管理平台;当用户需要租车时,首先通过手机APP登录云管理平台系统,选择租赁网点进行租车,云管理平台在把开锁指令传递给网点主控板,以解锁自行车;用户可用APP查找各租车网点,使用地图定位查找周边网点,用户预租车时只需选择该网点,点击预租车即可锁定该网点的某辆可用自行车。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采用云管理平台和用户选择自行车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1)在权利要求1中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供服务器的业务扩展能力和提高用户使用自行车的体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进一步提高解锁的安全性,设置移动通信设备在接收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再向云端发送解锁请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根据实际需要,在传递解锁指令时,解锁指令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设备转发或输入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及为了提高用户的用车体验,在用户骑行结束后,由移动通信设备触发云端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4-0025段):用户通过手机APP查找各租车网点,使用地图定位查找周边网点,用户预租车时只需选择该网点,点击预租车即可锁定该网点的某辆可用自行车(相当于的“寻车步骤,确定用户当前位置,获取当前位置附近的自行车信息以向用户提供”)。对比文件5公开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100段):用户通过移动电话输入自行车识别码以呼叫自行车,自行车控制器11接收所述识别码,微处理器闪烁LCD灯以通知用户自行车的位置(相当于的“引导用户找到当前位置附件的可用自行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4-0025段):用户可用APP查找各租车网点,使用地图定位查找周边网点,用户预租车时只需选择该网点,点击预租车即可锁定该网点的某辆可用自行车(相当于“预定步骤,获取用户指示的目的地附近的可用自行车的信息,以供用户在可用的自行车的范围内预定自行车”)。对比文件5公开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100段):用户通过移动电话输入自行车识别码以呼叫自行车,自行车控制器11接收所述识别码,微处理器闪烁LCD灯以通知用户自行车的位置。而为了进一步提高用户用车的便利性,当用户到达预定的自行车目的地附近时,移动电话根据其位置触发云端服务器向用户预定的自行车发送命令,使自行车闪烁LCD灯以协助用户寻找车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车辆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6-0033段、附图1):所述车辆信息包括车辆行驶信息、车辆状态信息,智能车辆终端获取车辆信息,并发送至云服务器,云服务器全面了解车辆状况,并将这些信息发送给智能用户终端(相当于“移动通信设备”),使用户可以通过智能用户终端即可了解车辆(相当于“用车步骤,用于向云端获取自行车的状态信息以提供给用户”)。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便于用户获取车辆的状态信息,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根据实际的需要,移动通信设备通过与自行车进行通信而获取自行车的状态信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于用户而言,骑车中途可以离开车辆办理其他事项,这是用车是的常见需求,而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以提高用户体验,在所述自行车使用过程中,移动通信设备向云端发送暂停请求,以触发云端锁定所述自行车后发送暂停用车通知反馈,实现暂停对所述自行车使用;在所述自行车暂停使用后,移动通信设备向云端发送恢复用车请求,以触发云端解锁所述自行车后发送解锁状态信息反馈,实现取消暂停继续用车,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99-0107段):步骤S104-S106,移动电话终端获取管理公司发送的附近自行车识别码(相当于“自行车编号”),用户根据自行车识别码找到自行车;步骤S106-S107、S304-S305以及图5的步骤S203,用户通过移动电话终端向管理公司发送许可码和虚拟货币,管理公司的服务器设备获取用户发送的许可码和虚拟货币后,验证许可码和确定虚拟货币是否充足,当验证成功和确定虚拟货币充足时,服务器设备向自行车控制器发送许可信息,自行车控制器11获得该许可信息后,控制车锁控制单元116解锁自行车车锁(相当于的“与服务器通信以触发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服务器将解锁指令发送至自行车的车载电子设备,触发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自行车,实现自行车被解锁)。而为了进一步提高解锁的安全性,设置在接收云端服务器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再向云端发送解锁请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移动通信设备,用于实施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方法。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99段):用户通过移动电话终端(相当于“移动通信设备”)向服务器发送许可码和虚拟货币信息。而移动电话终端包含:通信装置,用于通过无线网络发送或接收信号;处理装置,包含应用处理部和射频/数字信号处理器,存储器,将信号处理或存储为物理存储状态,则是根据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可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而移动电话终端进行有线通信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方法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自行车租赁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相当于“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43-0110段、附图4-5):结合图4-5,步骤S101-S103中,用户通过向管理公司服务器注册账号并获得许可码,购买虚拟货币,用户通过移动电话终端(相当于“移动通信设备”)向管理公司服务器发送租赁自行车的请求(相当于“登录步骤,用于与移动通信设备建立连接”);步骤S104-S106,移动电话终端获取管理公司服务器发送的附近自行车识别码,用户根据自行车识别码找到自行车;步骤S106-S107、S304-S305以及图5的步骤S203,用户通过移动电话终端向管理公司发送许可码和虚拟货币,管理公司服务器设备获取用户发送的许可码和虚拟货币后,验证许可码和确定虚拟货币是否充足,当验证成功和确定虚拟货币充足时,服务器设备向自行车控制器发送许可信息,自行车控制器11(相当于“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获得该许可信息后,控制车锁控制单元116解锁自行车车锁(相当于“提车步骤,用于与移动通信设备通信,以根据移动通信设备的请求发送解锁指令,使得用户选择使用的自行车被解锁处于可使用状态,包括: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将解锁指令发送至自行车的车载电子设备,触发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自行车,使得自行车处于可使用状态);步骤S205-S206,用户使用完自行车后,触动自行车上的结束按键118,自行车控制器11完成锁车并将测量的旅行距离信息和时间信息上传至管理公司服务器,管理公司服务器结算费用。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8中限定是云端,而对比文件5公开的是服务器;权利要求8还限定了自行车是用户选择的;(2)权利要求8中的移动通信设备在接收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云端,触发云端发送解锁指令;所述解锁指令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设备转发或输入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在用户骑行结束后,云端由移动通信设备触发向自行车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基于所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服务器的业务扩展性能力差、由于车辆信息不同步而导致的用户到达指定处出现无车可租的问题、以及如何提高解锁安全性和如何传递解锁指令的问题。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基于手机APP和云管理平台(相当于“云端”)的自行车租赁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7-0025段、附图1):手机(相当于“移动通信设备”)APP通过无线网络连接云管理平台;当用户需要租车时,首先通过手机APP登录云管理平台系统,选择租赁网点进行租车,云管理平台在把开锁指令传递给网点主控板,以解锁自行车;用户可用APP查找各租车网点,使用地图定位查找周边网点,用户预租车时只需选择该网点,点击预租车即可锁定该网点的某辆可用自行车。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采用云管理平台和用户选择自行车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1)在权利要求8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供服务器的业务扩展能力和提高用户使用自行车的体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进一步提高解锁的安全性,设置移动通信设备在接收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再向云端发送解锁请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根据实际需要,在传递解锁指令时,解锁指令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设备转发或输入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及为了提高用户的用车体验,在用户骑行结束后,由移动通信设备触发云端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来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公开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2-0025段):用户通过手机APP查找各租车网点,使用地图定位查找周边网点,用户预租车时只需选择该网点,点击预租车即可锁定该网点的某辆可用自行车。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基础上,为了减少手机的负荷,用户可以选择通过手机APP向云端提供用户的当前位置,云端根据当前位置确定可用的网点的自行车信息,并将网点自行车的信息发送给手机以取代手机根据地图定位查找周边网点自行车的信息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2-0025段):用户可用APP查找各租车网点,使用地图定位查找周边网点,用户预租车时只需选择该网点,点击预租车即可锁定该网点的某辆可用自行车。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基础上,为了减少手机的负荷,用户可以选择通过手机APP向云端提供用户的当前位置,云端根据当前位置确定可用的网点的自行车信息,并将网点自行车的信息发送给手机以供用户预定自行车以取代手机根据地图定位查找周边网点自行车的信息并预定自行车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5公开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100段):用户通过移动电话输入自行车识别码以呼叫自行车,自行车控制器11接收所述识别码,微处理器闪烁LCD灯以通知用户自行车的位置。而为了进一步提高用户用车的便利性,对对比文件5进行改进,当用户到达预定的自行车目的地附近时,移动电话根据其位置触发云端服务器向用户预定的自行车发送命令,使自行车闪烁LCD灯以协助用户寻找车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车辆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3段、附图1):所述车辆信息包括车辆行驶信息、车辆状态信息,智能车辆终端(相当于“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获取车辆信息,并发送至云服务器,云服务器全面了解车辆状况,并将这些信息发送给智能用户终端(相当于“移动通信设备”),使用户可以通过智能用户终端即可了解车辆。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便于用户获取车辆的状态信息,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根据实际的需要,云端通过与移动通信设备进行通信而获取自行车的状态信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对于用户而言,骑车中途可以离开车辆办理其他事项,这是用车是的常见需求,而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以提高用户体验,在所述自行车使用过程中,移动通信设备向云端发送暂停请求,以触发云端锁定所述自行车后发送暂停用车通知反馈,实现暂停对所述自行车使用;在所述自行车暂停使用后,移动通信设备向云端发送恢复用车请求,以触发云端解锁所述自行车后发送解锁状态信息反馈,实现取消暂停继续用车,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8-12任意一项。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99-0107段):步骤S106-S107、S304-S305以及图5的步骤S203,用户通过移动电话终端向管理公司发送许可码和虚拟货币,管理公司的服务器设备获取用户发送的许可码和虚拟货币后,验证许可码和确定虚拟货币是否充足,当验证成功和确定虚拟货币充足时,服务器设备向自行车控制器发送许可信息,自行车控制器11获得该许可信息后,控制车锁控制单元116解锁自行车车锁(相当于“与移动通信设备通信以触发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将解锁指令发送至自行车的车载电子设备,实现自行车被解锁)。而为了进一步提高解锁的安全性,云端向移动通信设备返回的验证信息,移动通信设备向云端发送解锁请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云端。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82-0087段):管理公司服务器包括计算机211、位置信息测量部分212、数据通信部分213(相当于“一个或多个无线网络接口”)、存储管理数据库的硬盘214,计算机包括ROM、RAM等(“ROM、RAM和硬盘”相当于“一个或多个存储器和/或大容量存储设备”);其中,位置信息测量部分212和接收天线2A相连接以接收从人工卫星发送的无线波,数据通信部分213与用户的移动电话终端进行通信。根据对比文件5公开的计算机设备,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计算机设备包括中央处理单元。另外,为了满足实际对于大业务量的管理控制的需要,云端服务器设置多个中央处理单元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结合权利要求8-13任意一项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5(US2002174077 A1)公开了一种自行车租赁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相当于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43-0110段、附图4-5):步骤S106-S107、S304-S305以及图5的步骤S203,用户通过移动电话终端向管理公司服务器发送许可码和虚拟货币,管理公司服务器获取用户发送的许可码和虚拟货币后,验证许可码和确定虚拟货币是否充足,当验证成功和确定虚拟货币充足时,服务器向自行车控制器发送许可信息,自行车控制器11(相当于“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获得该许可信息后,控制车锁控制单元116解锁自行车车锁(相当于“提车步骤,用于根据云端所接收的解锁指令,解锁所述自行车,使得自行车处于可使用状态);步骤S205-S206,用户使用完自行车后,触动自行车上的结束按键118,自行车控制器11完成锁车并将测量的旅行距离信息和时间信息上传至管理公司服务器。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5中的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2)权利要求15中解锁指令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发送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还车步骤,用于根据云端的指令查询锁车状态信息以发送给云端。基于所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服务器的业务扩展性能力差、如何传递解锁指令的问题和如何确认车辆被归还。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基于手机APP和云管理平台(相当于 “云端”)的自行车租赁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7-0025段、附图1):手机(相当于“移动通信设备”)APP通过无线网络连接云管理平台;当用户需要租车时,首先通过手机APP登录云管理平台系统,选择租赁网点进行租车,云管理平台在把开锁指令传递给网点主控板,以解锁自行车。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采用云管理平台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1)在权利要求15中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供服务器的业务扩展能力。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而根据实际需要,在传递解锁指令时,解锁指令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设备转发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及为了提高用户的用车体验,在用户骑行结束后,由移动通信设备发送换车指令给云端,云端向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查询锁车状态,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向云端发送锁车状态,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来得到权利要求15中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车辆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3段、附图1):所述车辆信息包括车辆行驶信息、车辆状态信息,智能车辆终端获取车辆信息,并发送至云服务器,云服务器全面了解车辆状况,并将这些信息发送给智能用户终端(相当于“移动通信设备”),使用户可以通过智能用户终端即可了解车辆(相当于“用车步骤,用于获取自行车的状态信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便于用户获取车辆的状态信息,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5公开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100段):用户通过移动电话输入自行车识别码以呼叫自行车,自行车控制器11接收所述识别码,微处理器闪烁LCD灯以通知用户自行车的位置。而为了进一步提高用户用车的便利性,对对比文件5进行改进,当用户到达预定的自行车目的地附近时,移动电话根据其位置触发云端服务器向用户预定的自行车发送命令,使自行车闪烁LCD灯以协助用户寻找车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载电子设备,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项所述方法,其中,车载电子设备的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云端进行双向通信,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通信设备进行双向通信。对比文件5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5-0072,0100,0110段、附图2):参见图2,自行车控制器(相当于“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包括:微处理器111(相当于“控制单元”)、与旅行距离测量部分114、与微处理器连接的数据通信部分113(相当于“通信接口”;其中,旅行距离测量部分测量自行车的旅行距离(英里数),并将测量出的英里数传递给微处理器,测量的旅行距离信息;数据通信部分与管理公司服务器或用户的移动电话设备通信;用户通过移动电话输入自行车识别码以呼叫自行车,自行车控制器接收所述识别码,微处理器闪烁LCD灯以通知用户自行车的位置(相当于控制单元通过通信接口与移动通信设备进行单向通信);服务器向自行车控制器发送许可信息,自行车控制器获得该许可信息后,控制车锁控制单元解锁自行车车锁;用户使用完自行车后,触动自行车上的结束按键118,自行车控制器完成锁车并将测量的旅行距离信息和时间信息通过数据通信部分上传至管理公司服务器(相当于“控制单元通过通信接口与云端进行双向通信”)。本领域中,采用传感器实现旅行距离测量部分的功能、以及根据需要,自行车载电子设备的控制单元通过通信接口向移动通信设备发送信息实现单向通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结合权利要求7、14、15-17任意一项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6段、附图2):自行车控制器包括与微处理器连接的结束按键118(相当于“输入装置”),当结束按键被按压(相当于“指令”),微处理器能够检测到用户停止使用自行车。另外,根据实际需要使自行车控制器中包括其他输入装置以使得微处理器执行输入信息的内容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67段):自行车控制器11(相当于“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安装在自行车1A、1B、1C上。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8或19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2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5公开(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68,0074段):自行车控制器11包括车锁控制单元116116和车锁117(相当于“防盗装置”),在微处理器的控制下,锁控制部分116控制车锁117锁住或解锁自行车;当验证成功和确定虚拟货币充足时,服务器设备向自行车控制器发送许可信息,自行车控制器11获得该许可信息后,控制车锁控制单元116解锁自行车车锁117(相当于“自行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此外,而根据实际需要,云端向自行车载电子设备发送指令控制防盗装置上锁,和解锁、上锁指令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设备转发至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控制防盗装置解锁或上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所述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通信设备、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云端、如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自行车以及运营策略中心。对于权利要求22中的特征“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云端建立通信,经由所述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述云端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建立通信”已在权利要求7、14、20或21的审查意见中涉及。对于权利要求22中的特征“所述自行车定时向所述云端上报状态信息”,对比文件5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92段、附图4):步骤201,安装于自行车上的自行车控制器11检测自行车的位置,周期性的发送位置信息和自身的识别码信息给管理公司服务器(相当于“所述自行车向所述服务器上报状态信息”)。对于权利要求22中的特征“运营策略中心与所述云端连接,用于为所述云端提供自行车管理策略”,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7段、图1):图1,自行车租赁系统包括云管理平台,所述云管理平台包括运行监控系统、站点管理系统、计时计费系统、车辆调度系统、自行车车辆管理系统、支付系统、租车管理系统、用户管理系统;云管理平台后台系统中的车辆调度方法:可通过后台系统查看各站点车辆使用情况,当某网点车辆较多时可将车辆通过后台管理调度至其它车辆较少的网点。本领域中,为了减少云端服务器的处理负荷,将车辆调度系统调度的功能从云管理平台独立出来由另一个服务器如运营策略中心来执行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结合权利要求7、14、和20或21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2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
(1)支付宝、微信等基于手机的移动支付方式,虽然在本申请提交之前已经普及,但是,移动支付通常是在用户实际能确认获取服务或物品后,代替线下支付的即时支付手段,一旦移动支付完成通常意味着交易完成;在对比文件5的解锁控制过程中,支付介质的作用是记录用户账户信息,而不是进行即时支付。而假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无需任何创造性,将移动支付移用在对比文件5中,来代替支付介质,显然得到的是要先通过手机进行支付后,才能解锁车辆使用的车辆解锁方案,而基于该方案,继续进行改进,要得到一个通过手机发送用户账户信息、车辆信息给服务器进行解锁验证的车辆解锁方法,显然不可能是一个无需创造性的过程,而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再改进,在服务器验证通过后向手机返回验证信息后,手机才向服务器发送解锁指令,得到完整的权利要求1的车辆解锁过程,更不可能无需任何创造性劳动。
(2)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5,均没有公开一个移动通信设备经由云端对车辆直接实现解锁控制的方案,也没有任何一个方案公开了在服务器返回验证信息后,车辆才发送解锁指令,在车辆解锁控制过程中,设置移动通信设备在接收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再向云端发送解锁请求,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3)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车辆解锁控制方案,可以令申请人所持有的“摩拜”品牌的自行车共享系统,支持向用户提供仅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就能随时随地、并且简单便捷地用车、还车的服务,提供用户优越于其他竞争者的用车体验,而商业广告、免费使用策略是共享单车行业各个品牌普遍使用的商业策略,在均使用类似的商业策略的情况下,“摩拜”品牌却能远超其他品牌获得商业成功,显然是由于技术上的改进直接导致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从对比文件5的申请时间而言,其当时移动支付并不发达,用户一般需向会员账户充值虚拟货币,以账户的虚拟货币计费获取服务,具体的计费方式是:车载终端先向管理公司服务器反馈虚拟货币来验证是否存在足够余额的步骤,在充足的情况下,自行车通过车载设备将里程距离和里程时间反馈给服务器进行费用结算,因此,对比文件5中对自行车解锁过程中需要车载设备向服务器反馈虚拟货币以验证用户账户中的货币是否充足的步骤。而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的支付宝、微信已经成为本领域公知的移动支付手段,并且移动支付方式相较于对比文件5的充值扣费的支付方式更为便捷,为了提高用户体验和使得用户支付自行车租赁费用更为便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例如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手机后付费支付的方式支付自行车租赁费用,当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采用该类型的第三方移动支付时,用户无需向车载设备预先写入虚拟货币,管理公司服务器也无需接收车载设备反馈的虚拟货币验证用户是否具备足够的余额,即可省略对比文件5中的自行车解锁过程中的车载终端向服务器反馈支付介质以验证用户账户中的货币是否充足的步骤,而是在过自行车车载设备将里程距离和里程时间反馈给服务器后,服务器进行费用结算并反馈给手机,手机利用支付宝、微信等进行费用结算,这是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容易想到的。可见,根据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手机后付费支付的特点,解锁过程仅需要验证用户信息,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先通过手机进行支付后,才能解锁车辆使用的车辆解锁方案”的步骤。
(2)对比文件5公开了“用户通过移动电话终端向管理公司服务器发送许可码和虚拟货币,管理公司服务器获取用户发送的许可码和虚拟货币后,验证许可码和确定虚拟货币是否充足,当验证成功和确定虚拟货币充足时,服务器设备向自行车控制器发送许可信息”,可见,对比文件5实质上在用户提交的同一请求中包括了验证信息和解锁请求,服务器在验证信息通过后,直接发送解锁指令。而为了进一步提高解锁的安全性,验证信息和解锁请求分开发送,设置移动通信设备在接收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再向云端发送解锁请求,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3)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由于技术的改进而导致的商业成功不成立。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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