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血型抗原检测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Rh血型抗原检测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70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674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0399.4
申请日:2016-03-08
复审请求人:上海润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媛
合议组组长:石剑平
参审员:毕秀华
国际分类号:G01N33/80,G01N33/57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并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而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0399.4、名称为“Rh血型抗原检测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申请人为上海润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6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718793A,公开日期为 2010年06月02日;
对比文件2:CN 204925135U,公告日期为 2015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4:CN 102965043A,公开日期为2013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5:CN 2747182Y,公告日期为2005年12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Rh血型抗原检测卡,所述检测卡上包括至少一个检测组,每个检测组中具有4个微柱凝胶管;分别是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C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c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的凝胶管;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卡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凝胶悬浮介质的配制
所述凝胶悬浮介质的构成如下: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6.0×10-4g/ml
对羟基苯甲酸丙酯2.0×10-4g/ml
甘氨酸1.75×10-2g/ml
氯化钠1.8×10-3g/ml
磷酸二氢钾1.2×10-4g/ml
磷酸氢二钠2×10-4g/ml
枸橼酸三钠8×10-4g/ml
牛血清白蛋白为总体系质量的1.6%
以上试剂用蒸馏水溶解,调pH值为6.6-6.8;
b、凝胶的制备
选用聚丙烯酰胺葡聚糖凝胶,颗粒大小为30-60纳米。用步骤a配制的凝胶悬浮介质浸泡后再用该凝胶悬浮介质洗涤5次,除去凝胶破损碎片以及聚集的凝胶颗粒,收集得到颗粒大小均匀的、且完整呈球形的适用的凝胶;
c、抗体的选择
选择IgM性质的单克隆抗C抗体,效价≥8
选择IgM性质的单克隆抗c抗体,效价≥8
选择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效价≥8
选择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效价≥8;
d、凝胶的配制
将步骤b制备的凝胶与步骤c选择的各抗体均按照体积比2∶1的比例混合,分别配制成含有抗体的凝胶;
e、分装
按照每管25微升的量,将步骤d悬浮的各凝胶分别加入到一空白卡片的四个微柱管中,形成具有4个微柱凝胶管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
所述卡片的正面和反面对应每个检测组位置都设置有独立的标签袋;所述卡片和微柱凝胶管由透明塑料一体成型;所述卡片上、位于两标签袋上侧边缘中间位置处各设置贯通的U形切口,该U形切口封闭端低于标签袋的袋口、两悬伸端高于标签袋的袋口;所述标签袋上侧边缘的中间高两端低。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卡上具有两个检测组,每个检测组都具有4个微柱凝胶管;分别是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C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c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的凝胶管;两个检测组中微柱凝胶管按相同的顺序排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检测卡包括卡片,所述的两个检测组的微柱凝胶管排布在卡片上,卡片上部设置上端面,上端面上设置密封膜封盖微柱凝胶管的管口,密封膜位于卡片两端位置分别设置易撕条;两个检测组之间的密封膜为断开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膜由塑料薄膜层、铝箔层及底胶层组成;塑料薄膜层直接复合于铝箔层上,底胶层涂覆于铝箔层的另一表面;所述塑料薄膜层为EAA材料与LDPE材料共挤的复合膜,其中EAA材料直接与铝箔层结合,所述底胶层为压敏胶;
所述密封膜的加工步骤为:
铝箔经温度为160℃的烘道,进行预热,出来与塑料薄膜层上的EAA层进行复合,使EAA层初步复合在铝箔上;
然后再通过压辊将EAA层与铝箔压紧,使EAA层和铝箔进一步复合,从而形成塑料薄膜与铝箔的复合结构;
塑料薄膜与铝箔复合结构再经过4米长温度为120℃的加热烘箱,通过速度为12m/min,进一步加EAA材料和铝箔之间的结合;
烘道出来经冷却后,在铝箔的另一面涂上压敏胶即形成底胶层,烘干后即成型为铝箔胶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薄膜层厚度为15μm,铝箔层厚度为10μm,底胶层厚度为25μm。
6. 一种用于血液实验和医疗的凝胶悬浮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凝胶悬浮介质的构成如下: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6.0×10-4g/ml
对羟基苯甲酸丙酯2.0×10-4g/ml
甘氨酸1.75×10-2g/ml
氯化钠1.8×10-3g/ml
磷酸二氢钾1.2×10-4g/ml
磷酸氢二钠2×10-4g/ml
枸橼酸三钠8×10-4g/ml
牛血清白蛋白为总体系质量的1.6%
以上试剂用蒸馏水溶解,调pH值为6.6-6.8。”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每个检测组中具有4个微柱凝胶管;分别是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C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c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的凝胶管,相应的涉及4个微柱管;②权利要求1中凝胶悬浮介质中各个试剂的浓度为具体点值,且包含8×10-4g/ml的枸橼酸三钠;分装步骤中,权利要求1的分装量为25微升;③卡片的正面和反面对应每个检测组位置都设置有独立的标签袋;所述卡片和微柱凝胶管由透明塑料一体成型;所述卡片上、位于两标签袋上侧边缘中间位置处各设置贯通的U形切口,该U形切口封闭端低于标签袋的袋口、两悬伸端高于标签袋的袋口;所述标签袋上侧边缘的中间高两端低。对于区别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研究目的、客户需求以及所在地区Rh血型的分布等进行筛选目标物类型,可依据具体操作习惯、客户需求等自行选择是否设置含有凝胶悬浮介质的凝胶管作为对照。对于区别②,枸橼酸三钠属于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抗凝血剂,为了避免血型分型卡中的凝血,选择在凝胶悬浮介质中添加枸橼酸三钠是常规技术选择,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凝胶悬浮介质中组分浓度进行调整,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各个组分的浓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微柱凝胶管的容积、个人操作习惯等调整微珠凝胶管中的分装体积。对于区别③,为了便于识别以及制备方便,在每个检测组位置设置独立的标签袋、采用一体成型技术制备卡片和凝胶微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5教导了设置可插入手指的缺口用于开启盒,袋、盒均属于本领域常规采用的包容装置,为了便于袋的开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遵循对比文件5的教导。U形切口也属于缺口的一种常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操作习惯等进行选择,在保证U形切口可以插入手指的前提下,U形切口的位置、标签袋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操作习惯、个人喜好等因素进行设置,这种设置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5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6中凝胶悬浮介质中各个试剂的浓度为具体点值,且包含8×10-4g/ml的枸橼酸三钠。对于该区别,枸橼酸三钠属于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抗凝血剂,为了避免血型分型卡中的凝血,选择在凝胶悬浮介质中添加枸橼酸三钠,其是常规技术选择,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凝胶悬浮介质中组分浓度进行调整,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各个组分的浓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微柱凝胶管的容积、个人操作习惯等进行调整微珠凝胶管中的分装体积。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润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第1-8项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4个微柱凝胶管,分别是含有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C 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c 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 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的凝胶管”的特征修改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检测卡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形成具有4 个微柱凝胶管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修改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检测卡包括卡片,所述的每个检测组的微柱凝胶管排布在卡片上”,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Rh血型抗原检测卡,所述检测卡上包括至少一个检测组,每个检测组中具有4 个微柱凝胶管;所述的检测卡包括卡片,所述的每个检测组的微柱凝胶管排布在卡片上,
所述卡片的正面和反面对应每个检测组位置都设置有独立的标签袋;所述卡片和微柱凝胶管由透明塑料一体成型;所述卡片上、位于两标签袋上侧边缘中间位置处各设置贯通的U形切口,该U形切口封闭端低于标签袋的袋口、两悬伸端高于标签袋的袋口;所述标签袋上侧边缘的中间高两端低。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4 个微柱凝胶管;分别是含有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C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c 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 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的凝胶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卡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凝胶悬浮介质的配制
所述凝胶悬浮介质的构成如下: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 6.0×10-4g/ml
对羟基苯甲酸丙酯 2.0×10-4g/ml
甘氨酸 1.75×10-2g/ml
氯化钠 1.8×10-3g/ml
磷酸二氢钾 1.2×10-4g/ml
磷酸氢二钠 2×10-4g/ml
枸橼酸三钠8×10-4g/ml
牛血清白蛋白为总体系质量的1.6%
以上试剂用蒸馏水溶解,调pH 值为6.6-6.8;
b、凝胶的制备
选用聚丙烯酰胺葡聚糖凝胶,颗粒大小为30-60 纳米,
用步骤a配制的凝胶悬浮介质浸泡后再用该凝胶悬浮介质洗涤5次,除去凝胶破损碎片以及聚集的凝胶颗粒,收集得到颗粒大小均匀的、且完整呈球形的适用的凝胶;
c、抗体的选择
选择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C 抗体,效价≥ 8
选择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c 抗体,效价≥ 8
选择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E 抗体,效价≥ 8
选择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e 抗体,效价≥ 8;
d、凝胶的配制
将步骤b制备的凝胶与步骤c选择的各抗体均按照体积比2∶1的比例混合,分别配制成含有抗体的凝胶;
e、分装
按照每管25微升的量,将步骤d悬浮的各凝胶分别加入到一空白卡片的四个微柱管中,形成具有4 个微柱凝胶管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卡上具有两个检测组,每个检测组都具有4 个微柱凝胶管;分别是含有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C 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c 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E 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 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的凝胶管;两个检测组中微柱凝胶管按相同的顺序排布。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个检测组的微柱凝胶管排布在卡片上,卡片上部设置上端面,上端面上设置密封膜封盖微柱凝胶管的管口,密封膜位于卡片两端位置分别设置易撕条;两个检测组之间的密封膜为断开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膜由塑料薄膜层、铝箔层及底胶层组成;塑料薄膜层直接复合于铝箔层上,底胶层涂覆于铝箔层的另一表面;所述塑料薄膜层为EAA材料与LDPE材料共挤的复合膜,其中EAA材料直接与铝箔层结合,所述底胶层为压敏胶;
所述密封膜的加工步骤为:
铝箔经温度为160℃的烘道,进行预热,出来与塑料薄膜层上的EAA层进行复合,使EAA层初步复合在铝箔上;
然后再通过压辊将EAA层与铝箔压紧,使EAA层和铝箔进一步复合,从而形成塑料薄膜与铝箔的复合结构;
塑料薄膜与铝箔复合结构再经过4米长温度为120℃的加热烘箱,通过速度为12m/min,进一步加EAA材料和铝箔之间的结合;
烘道出来经冷却后,在铝箔的另一面涂上压敏胶即形成底胶层,烘干后即成型为铝箔胶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薄膜层厚度为15μm,铝箔层厚度为10μm,底胶层厚度为25μm。
8. 一种用于血液实验和医疗的凝胶悬浮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凝胶悬浮介质的构成如下: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 6.0×10-4g/ml
对羟基苯甲酸丙酯 2.0×10-4g/ml
甘氨酸 1.75×10-2g/ml
氯化钠 1.8×10-3g/ml
磷酸二氢钾 1.2×10-4g/ml
磷酸氢二钠 2×10-4g/ml
枸橼酸三钠8×10-4g/ml
牛血清白蛋白 为总体系质量的1.6%
以上试剂用蒸馏水溶解,调pH 值为6.6-6.8。”
复审请求人认为:U形切口的相关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具体理由概述如下:技术方案、使用方法、效果不同,本申请采用U形切口,切口位于卡片上,使用时指甲面撑开后方、插入手指、靠手指指纹面的摩擦力划出标签卡;对比文件5是包装盒盖子上的圆形或半圆形缺口;使用时方便指纹面压迫盒盖插入手指然后利用指纹面抠起盒盖;将本申请的U形切口换成缺口,无法实现本发明的效果。并提供模拟结构照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卡体和微柱凝胶管一体成型;(2)权利要求1中卡片上、位于两标签袋上侧边缘中间位置处各设置贯通的U形切口,该U形切口封闭端低于标签袋的袋口、两悬伸端高于标签袋的袋口;标签袋上侧边缘的中间高两端低。对于区别(1),将卡体和微柱凝胶管一体成型是本领域常规的处理方式。对于区别(2),根据对比文件5记载的内容,并结合附图3所示的结构,位于里层的盒盖2-1-2和位于外层的盒盖2-1-1在相互交叠状态下,在盒盖2-1-1和盒盖2-1-2交叠形成的袋状空间中,位于里层的盒盖2-1-2的位置类似于本申请中与标签袋毗邻的卡体部分,而位于外层的盒盖2-1-1类似于标签袋袋体,在盒盖尚未开启的情况下,缺口8-1首先起到提供手指容纳空间的作用,手指可由此插入,该作用与本申请位于卡片上的U形切口的作用相同,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公开的上述结构的基础上,有动机在卡片上设置相应的容置手指的空间,而且无论是半圆形缺口还是U形切口均是本领域在标签袋、盒盖上或其他扁平的卡状物品上常规使用的设置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进行选择。至于U形切口的具体位置、标签袋口具体形状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实验条件进行设置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1、4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凝胶悬浮介质含有枸橼酸三钠组分以及凝胶悬浮介质中对羟基苯甲酸甲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钠、牛血清白蛋白的具体浓度值。针对该区别,枸橼酸三钠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抗凝血试剂,为了避免血液凝集对血型检测反应干扰,在凝胶悬浮介质中添加枸橼酸三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方式。凝胶悬浮介质含有的对羟基苯甲酸甲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钠、牛血清白蛋白的具体浓度值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实验需要进行调整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详细回应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7月09日和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上述两次提交的意见陈述和权利要求书完全一致,修改涉及:在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3和8,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权利要求第1-6项的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Rh血型抗原检测卡,所述检测卡上包括至少一个检测组,每个检测组中具有4个微柱凝胶管;所述的检测卡包括卡片,所述的每个检测组的微柱凝胶管排布在卡片上,
所述卡片的正面和反面对应每个检测组位置都设置有独立的标签袋;所述卡片和微柱凝胶管由透明塑料一体成型;所述卡片上、位于两标签袋上侧边缘中间位置处各设置贯通的U形切口,该U形切口封闭端低于标签袋的袋口、两悬伸端高于标签袋的袋口;所述标签袋上侧边缘的中间高两端低。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4个微柱凝胶管;分别是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C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c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的凝胶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卡上具有两个检测组,每个检测组都具有4个微柱凝胶管;分别是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C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c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的凝胶管、含有IgM性质的单克隆抗e抗体的凝胶管;两个检测组中微柱凝胶管按相同的顺序排布。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个检测组的微柱凝胶管排布在卡片上,卡片上部设置上端面,上端面上设置密封膜封盖微柱凝胶管的管口,密封膜位于卡片两端位置分别设置易撕条;两个检测组之间的密封膜为断开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膜由塑料薄膜层、铝箔层及底胶层组成;塑料薄膜层直接复合于铝箔层上,底胶层涂覆于铝箔层的另一表面;所述塑料薄膜层为EAA材料与LDPE材料共挤的复合膜,其中EAA材料直接与铝箔层结合,所述底胶层为压敏胶;
所述密封膜的加工步骤为:
铝箔经温度为160℃的烘道,进行预热,出来与塑料薄膜层上的EAA层进行复合,使EAA层初步复合在铝箔上;
然后再通过压辊将EAA层与铝箔压紧,使EAA层和铝箔进一步复合,从而形成塑料薄膜与铝箔的复合结构;
塑料薄膜与铝箔复合结构再经过4米长温度为120℃的加热烘箱,通过速度为12m/min,进一步加EAA材料和铝箔之间的结合;
烘道出来经冷却后,在铝箔的另一面涂上压敏胶即形成底胶层,烘干后即成型为铝箔胶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薄膜层厚度为15μm,铝箔层厚度为10μm,底胶层厚度为25μm。”
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在评述和认定中的核心点在于“其实质均是在相邻两个平面之间提供手指容纳空间”,该“实质”概念实际是认为本发明和对比文件5的“原理”有共同性,但技术原理相同并不是否定具有创造性的因素,本发明和对比文件5的技术中,除了使用时都有手指伸入,其他就没有相同、相应的特征、效果。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不同,效果也不相同。本申请采用U形切口,切口位于卡片上,使用时指甲面撑开后方、插入手指、靠手指指纹面的摩擦力划出标签卡;对比文件5是包装盒盖子上的圆形或半圆形缺口;使用时方便指纹面压迫盒盖插入手指然后利用指纹面抠起盒盖; 将本申请的U形切口换成缺口,无法实现本发明的效果。若以对比文件5作为现有技术在标签袋表面上缘设置缺口,卡片正反两面的标签袋上必须分别设置位置不同的缺口可能才有效果,其使用时需区分缺口位置、加工也更复杂。使用时,本发明装置比较稳定,不会晃动、倒塌;设置成缺口后,容易将检测卡推倒或造成移动。因此,U形切口的相应特征足以证明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最终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第1-6项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基础作出。
(二)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并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而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Rh血型抗原检测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Rh血型抗原检测卡,包括卡体,卡体上设置有八个微柱凝胶微管,卡体的正面和反面均设置有标签袋,一个测试卡可以依次测试两份血样,卡体材质为热塑性透明塑料材料(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0012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附图1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获知,微柱凝胶管排布在卡片上。
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八个微柱凝胶管测试两份血样,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每个检测组具有4个微柱凝胶管。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卡体和微柱凝胶管一体成型;(2)权利要求1中卡片上、位于两标签袋上侧边缘中间位置处各设置贯通的U形切口,该U形切口封闭端低于标签袋的袋口、两悬伸端高于标签袋的袋口;标签袋上侧边缘的中间高两端低。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标签袋的设置方式。
对于区别(1),将卡体和微柱凝胶管一体成型是本领域常规的处理方式。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5(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2页第9-18行,图3)公开了一种包装盒,在盒本体1的一侧设有盒盖2-1-1和盒盖2-1-2,另一侧则设有盒盖2-2-1和盒盖2-2-2。为了方便打开上述盒盖,往往在处于里层的盒盖2-1-2和盒盖2-2-2上分别开有一个半圆形的缺口8-1和一个圆形的缺口8-2,其作用是为了让手指可由此插入,很容易地将盒盖拉开。根据对比文件5记载的上述内容,并结合附图3所示的结构,位于里层的盒盖2-1-2和位于外层的盒盖2-1-1在相互交叠状态下,在盒盖2-1-1和盒盖2-1-2交叠形成的袋状空间中,位于里层的盒盖2-1-2的位置类似于本申请中与标签袋毗邻的卡体部分,而位于外层的盒盖2-1-1类似于标签袋袋体,在盒盖尚未开启的情况下,缺口8-1首先起到提供手指容纳空间的作用,手指可由此插入,该作用与本申请位于卡片上的U形切口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在袋装空间内设置缺口以便于手指容纳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结构,在设置标签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与标签袋毗邻的卡体上设置相应的结构以便于手指容纳。此外,无论是半圆形缺口还是U形切口均是本领域在标签袋、盒盖上或其他扁平的卡状物品上常规使用的设置结构,例如,(学生、公交)卡套,通常会在其开口处的一面上设置一半圆形切口,以提供手指容纳空间,方便卡的取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进行选择。至于U形切口的具体位置、标签袋口具体形状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实验条件进行设置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分别是对Rh血型抗原检测卡结构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3)公开了卡体上设置有八个微柱凝胶微管,所述卡体的上端面设有用于密封所述微柱凝胶微管的密封膜,所述第四个与第五个微柱凝胶微管的密封膜之间为断开结构;所述八个微柱凝胶管内均设置有葡聚糖凝胶,其中第一和第五微柱凝胶微管内设置有IgM性质的鼠源抗C单克隆抗体,第二和第六微柱凝胶微管内设置有IgM性质的鼠源抗c单克隆抗体,第三和第七微柱凝胶微管内设置有IgM性质的鼠源抗E单克隆抗体,第四和第八微柱凝胶微管内设置有鼠源抗e单克隆抗体。所述密封膜的两端均设置有易撕条,所述易撕条与密封膜为一体结构。根据上述记载可知,检测卡上有两个检测组,且两个检测组按相同的顺序排布。因此,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分别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是对检测卡中密封膜结构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4)公开了密封膜为铝箔胶带。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密封膜的具体结构和加工步骤。但对比文件4(参见对比文件4的权利要求1-10)公开了一种增韧铝箔胶带,包括塑料薄膜层、中间铝箔层,所述的塑料薄膜层直接复合于所述的中间铝箔层上;还包括底胶层,所述的底胶层涂覆于所述中间铝箔层的另一面。所述的塑料薄膜层为三层共挤增韧复合塑料薄膜,其由内层膜、中层膜和外层膜三层共挤而成;其中内层膜为EAA,中层膜为LDPE或LLDPE,外层膜为LDPE或LLDPE或HDPE。所述的底胶层可为水性胶层或油性胶层或橡胶层或热熔胶层或压敏胶层。该铝箔胶带的制备步骤为:A.铝箔进入烘道进行预热,预热温度为100℃~200℃,出来后与塑料薄膜层直接复合,复合时内层膜与所述的铝箔贴合,再通过压辊将塑料薄膜层与铝箔压紧,从而形成塑料薄膜与铝箔复合层;B.经过步骤A处理的塑料薄膜与铝箔复合层再进入加热烘箱,加热温度为 100℃~200℃,加热时间控制在6秒~20秒之间,烘道出来经冷却后,即成型为增韧铝箔胶带的外层与中层的组合;C.在增韧铝箔胶带的外层与中层的组合中铝箔的另一面涂布上底胶层,并将底胶层烘干后形成增韧铝箔胶带。在步骤B中,加热烘箱的长度为4米,经过步骤A处理的塑料薄膜与铝箔复合层通过烘箱的速度为15~12m/min。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上述方法来实现铝箔胶带的制备。至于制备过程中烘道的具体温度,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100-200℃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实验需要在该范围内进行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6是对密封膜结构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4)公开了塑料薄膜层的厚度为15~45μm,铝箔层的厚度为6~40μm,底胶层的厚度为10~45μm。其实施例公开了塑料薄膜层的厚度为20μm,铝箔层的厚度为10μm,底胶层的厚度为25μm的情况(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40段)。可见,各层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范围内可以进行选择设置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如前面分析所指出的,对比文件5公开的位于里层的盒盖2-1-2和位于外层的盒盖2-1-1在相互交叠状态下,在盒盖2-1-1和盒盖2-1-2交叠形成的袋状空间中,位于里层的盒盖2-1-2的位置类似于本申请中与标签袋毗邻的卡体部分(合议组对于卡片、标签卡的认定与复审请求人一致),而位于外层的盒盖2-1-1类似于标签袋袋体,在盒盖尚未开启的情况下,缺口8-1首先起到提供手指容纳空间的作用,手指可由此插入,该作用与本申请位于卡片上的U形切口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在袋装空间内设置缺口以便于手指容纳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Rh血型抗原检测卡中与标签袋毗邻的卡体上设置相应的结构以便于手指容纳。此外,无论是半圆形缺口还是U形切口均是本领域在标签袋、盒盖上或其他扁平的卡状物品上常规使用的设置结构,例如,(学生、公交)卡套,通常会在其开口处的一面上设置一半圆形切口,以提供手指容纳空间,方便卡的取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进行选择。由此可见,合议组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血型抗原检测卡结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5给出的在袋装空间内设置缺口以便于手指容纳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本申请的创造性进行评判,而非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5技术原理上的共同性作为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的依据。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使用时指甲面撑开后方、插入手指、靠手指指纹面的摩擦力划出标签卡”是使用U形切口时的具体操作方式,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复审请求人所论述的设置成缺口后需区分缺口位置、加工也更复杂;使用时,本发明装置比较稳定,不会晃动、倒塌;设置成缺口后,容易将检测卡推倒或造成移动的效果是由形成缺口或切口的材料的材质、加工方法、缺口或切口位置等多种因素共同实现的,并不仅仅是由缺口或切口本身的结构带来的,因此认为在检测卡上设置U形切口优于设置半圆形缺口的理由不能得到支持。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论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