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终端的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终端的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67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77777
优先权日:2013-02-20
申请(专利)号:201380014571.4
申请日:2013-12-27
复审请求人:松下电器(美国)知识产权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宇
合议组组长:赵红艳
参审员:傅海望
国际分类号:H04Q9/00,F24F11/02,G06F3/0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该篇现有技术以及其他两篇现有技术均未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4571.4,名称为“信息终端的控制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松下电器(美国)知识产权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9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说明书第[0001-0005]、[0632]-[0637]、[0698]-[0703]、[0952]-[0957]段(即第1、91、104、146页);2014年09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0006]-[0631]、[0638]-[0697]、[0704]-[0951]、[0958]-[0981]段(即第2-90、92-103、105-145、147-150页),说明书附图第1-18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US2012242254A1,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7日;对比文件2,US2OO4002792A1,公开日为2004年01月01日;对比文件3,US2010262298A1,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4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终端的控制方法,所述信息终端与对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进行控制的网络连接且具有显示器,
所述控制方法针对所述信息终端的计算机,执行包括以下的步骤:
使显示至少包含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一楼层的布局图的显示画面显示于所述显示器的步骤;
在通过所述显示画面显示的布局图所包含的各房间的区域内显示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的各个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步骤,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各房间的区域内被设为所述设备图标的显示的初始位置,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包含存储有前一次电源关闭时的设定内容的类别的特定对象设备;以及
当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任一房间的区域内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中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之后检测到在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时,使对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的开启关闭进行控制的开启关闭控制命令输出到所述网络的步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中的至少一个房间设置有两个以上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情况下,
当在设置有两个以上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房间的任一区域内检测到一个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且检测到在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时,使对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两个以上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的开启关闭进行控制的控制命令作为所述开启关闭控制命令输出到所述网络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中的至少一个房间设置有两个以上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情况下,
当在设置有两个以上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房间的任一区域内检测到一个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且检测到在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时,使对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两个以上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各个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的开启关闭进行控制的各控制命令作为所述开启关闭控制命令,以两个以上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各个特定对象设备为单位输出到所述网络的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到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时,使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的各个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退避到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外的步骤。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到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时,使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的各个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退避到显示所述布局图的显示画面的显示区域外的步骤。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开启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变亮为一定的亮度以上而显示的步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关闭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变暗为比所述一定的亮度低而显示的步骤。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开启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进行意为已使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开启的显示的步骤。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关闭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进行意为已使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关闭的显示的步骤。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检测出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时,在所述显示画面显示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操作画面的步骤。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显示画面显示了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操作画面之后,检测到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所述特定对象设备成为了关闭状态的情况下,维持所述操作画面的显示的步骤。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出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时,在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为开启状态的情况下,在所述显示画面显示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操作画面的步骤。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显示画面显示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操作画面之后,检测到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成为了关闭状态的情况下,使所述操作画面的显示从所述显示画面消除的步骤。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从所述显示画面消除了所述操作画面的显示的情况下,使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状态信息显示于所述显示画面的步骤。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到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时,使用于显示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操作画面的 显示按钮显示于所述显示画面的步骤。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到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时,在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为开启状态的情况下,使用于显示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操作画面的显示按钮显示于所述显示画面的步骤。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控制方法,
所述显示按钮显示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到所述显示按钮的选择时,显示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操作画面的步骤。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开启之后,当检测到在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时,
将使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关闭的控制命令作为所述开启关闭控制命令输出,并且使所述操作画面的显示从所述显示画面消除的步骤。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开启后,在检测到在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的情况下,维持所述显示按钮显示于所述显示画面的状态的步骤。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显示按钮显示于所述显示画面的显示状态下,当检测到所述显示按钮的选择时,显示所述操作画面的步骤。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开启之后,当检测到在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 域的选择时,使所述显示按钮的显示从所述显示画面消除的步骤。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显示按钮的显示从所述显示画面消除了的情况下,使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状态信息显示于所述显示画面的步骤。
24.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
所述显示器是触摸面板式显示器,
对于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检测、或者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的检测,通过检测对所述触摸面板式显示器的接触来进行。
25.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
对于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检测、或者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的检测,通过鼠标光标的点击来检测。
26.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中的除了所述特定对象设备以外的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时,在显示了所述布局图的显示画面上显示用于进行与选择出的所述设备图标对应的对象设备的操作或状态确认的任一个的控制画面的步骤。
2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
所述特定对象设备包括空调机。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的情况下、且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时对所述空调机设定了供暖模式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空调机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由暖色显示的步骤。
29.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的情况下、且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时对所述空调机设定了制冷模式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空调机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由冷色显示的步骤。
30.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关闭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空调机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变暗为比一定的亮度低而显示的步骤。
31.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的情况下、且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时对所述空调机设定了供暖模式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空调机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进行意为所述空调机进行供暖工作的显示的步骤。
32.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的情况下、且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时对所述空调机设定了制冷模式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空调机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进行意为所述空调机进行制冷工作的显示的步骤。
33.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关闭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空调机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进行意为已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关闭的显示的步骤。
34.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的情况下,从所述空调机取得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时的所述空调机的设定内容的步骤。
35.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控制方法,
与所述网络连接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所述空调机的日志信息,所述控制方法还包括: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的情况下,从所述信息管理系统取得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时的所述空调机的设定内容的步骤。
36.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的情况下、且在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前一次关闭时对所述空调机设定了供暖模式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空调机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由暖色显示的步 骤。
37.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的情况下、且在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前一次关闭时对所述空调机设定了制冷模式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空调机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由冷色显示的步骤。
38.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关闭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空调机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变暗为比一定的亮度低而显示的步骤。
39.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的情况下、且在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前一次关闭时对所述空调机设定了供暖模式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空调机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进行意为所述空调机进行供暖工作的显示的步骤。
40.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的情况下、且在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前一次关闭时对所述空调机设定了制冷模式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空调机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进行意为所述空调机进行制冷工作的显示的步骤。
41.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关闭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空调机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进行意为已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关闭的显示的步骤。
42.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前一次关闭时的所述空调机的设定内容存储在所述信息终端的存储器中,在使所述空调机的电源开启的情况下,从所述存储器读取所述存储的所述空调机的设定内容的步骤。
43.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
所述特定对象设备包括电视接收机。
44. 一种信息终端,所述信息终端与对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进行控制的网络连接且具有显示器,
所述信息终端具备:针对其内部的计算机执行
使显示至少包含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一楼层的布局图的显示画面显示于所述显示器的单元,
在通过所述显示画面显示的布局图所包含的各房间的区域内显示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的各个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单元,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各房间的区域内被设为所述设备图标的显示的初始位置,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包含存储有前一次电源关闭时的设定内容的类别的特定对象设备;以及
当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任一房间的区域内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中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之后检测到在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时,使对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的开启关闭进行控制的开启关闭控制命令输出到所述网络的单元。”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当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任一房间的区域内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中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之后检测到在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时,使对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的开启关闭进行控制的开启关闭控制命令输出到所述网络。基于该区别,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某一房间内的一类特定对象设备的简便组控制,然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3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4是与权利要求1步骤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一份Apple Homekit的UI图片作为参考用附件,未提交任何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是使用特定的操作画面对设备进行状态切换;根据对比文件1以及参考用附件可以得出,在现有技术中,使用特定的操作画面对设备进行状态切换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没有证据证明“在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使对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的开启/关闭”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参考企业管理出版社于2012年06月公开出版的《物联网智能家居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作者为徐止开,毕学荣),该书第2.3.3节中第2小节,以及图2.9教导了通过灯控图标的点选操作控制室内灯光的开启与关闭,即直接通过点选图标,无需调取特定的操作画面就能实现特定操作已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对比文件1附图9A-9D已经公开了房间及房间内的LED灯,则在此启示下基于房间来划分LED灯的分组并以房间为单位选择其中的LED灯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最后,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启示下,为了实现对某一房间内的一类设备的简便组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检测到相应设备图标的点选操作且检测到某一区域(例如某一个房间)的选择操作时,使得相应区域内的该一类设备的状态切换。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引用的对比文件也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该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包含存储有前一次电源关闭时的设定内容的类别的特定对象设备;(2)当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任一房间的区域内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中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之后检测到在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时,输出对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的开启关闭控制命令。然而这些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3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包含存储有前一次电源关闭时的设定内容的类别的特定对象设备;(2)当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任一房间的区域内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中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之后检测到在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时,输出对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的开启关闭控制命令。基于所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4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的设置设备的初始状态以及如何进一步简化设备的控制操作。然而这些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4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该复审通知书还针对复审请求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4增加了特征“当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任一房间的区域内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中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时,取得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状态信息,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进行与所述状态信息对应的显示”。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点选设备图标实现对设备的操作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是本申请通过点选设备图标可以获得设备的状态,同时通过“点击设备图标” “点击设备图标所在房间区域”来实现对对象设备的开启和关闭,用户能够在了解设备当前状态的情况下,对某一区域中的同一类型设备状态进行控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显示设备状态以及选择设备所在的区域,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本申请能够避免对设备不必要的开关操作,带来了有益效果。复审请求人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44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终端的控制方法,所述信息终端与对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进行控制的网络连接且具有显示器,
所述控制方法针对所述信息终端的计算机,执行包括以下的步骤:
使显示至少包含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一楼层的布局图的显示画面显示于所述显示器的步骤;
在通过所述显示画面显示的布局图所包含的各房间的区域内显示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的各个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步骤,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各房间的区域内被设为所述设备图标的显示的初始位置,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包含存储有前一次电源关闭时的设定内容的类别的特定对象设备;
当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任一房间的区域内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中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时,取得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状态信息,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进行与所述状态信息对应的显示;以及
当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任一房间的区域内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中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之后检测到在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时,使对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的开启关闭进行控制的开启关闭控制命令输出到所述网络的步骤。”
“44. 一种信息终端,所述信息终端与对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进行控制的网络连接且具有显示器,
所述信息终端具备:针对其内部的计算机执行
使显示至少包含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一楼层的布局图的显示画面显示于所述显示器的单元,
在通过所述显示画面显示的布局图所包含的各房间的区域内显示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的各个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单元,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各房间的区域内被设为所述设备图标的显示的初始位置,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包含存储有前一次电源关闭时的设定内容的类别的特定对象设备;
当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任一房间的区域内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中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时,取得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状态信息,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进行与所述状态信息对应的显示;以及
当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任一房间的区域内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中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之后检测到在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时,使对与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的开启关闭进行控制的开启关闭控制命令输出到所述网络的单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91、104、146页;2014年09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2-90、92-103、105-145、147-150页,说明书附图第1-18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4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2242254A1,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7日;
对比文件2,US2OO4002792A1,公开日为2004年01月01日;
对比文件3,US2010262298A1,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终端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照明控制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8]-[0023]、[0031]-[0033]、[0037]-[0074]段,图2-10):所述系统包括信息接口10(相当于信息终端),所述信息接口10可以是电脑、笔记本或者PDA等计算设备;信息接口10可以被指定为中央控制器200,其包括处理器(相当于信息终端的计算机)、用于接收控制输入的输入接口、用于显示照明系统的GUI的显示器、用于和照明系统的其他设备进行通信的通信接口以及存储器,显示器230可以是触摸屏显示器,中央控制器200可以在存储器中存储用户设置和计划表以对照明设备进行控制或设置;GUI可以显示建筑图像或者建筑物内的一个或多个区域(如建筑内的一层)以使得用户图形化控制照明系统,GUI可以是照明区域的平面图,其包括一个或多个照明设备控制组的图形化表示(相当于使显示至少包含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一楼层的布局图的显示画面显示于所述显示器);GUI中某个特定的照明区域121-1可以包含多个点123,其代表了在参考坐标系统122中的位置,每个点123可以包括其关联的照明装置(相当于通过所述显示画面显示的布局图所包含的各房间的区域内显示表示所属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的各个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各房间的区域内被设为所述设备图标的显示的初始位置);信息接口的GUI显示可以包括用于打开/关闭照明设备的输入目标13,用于触发在选择单独、选择组或者选择所有照明设备之间切换的输入目标15,输入目标可以是可选择的按钮、拨动开关、图标等的图像;处理器可以配置一个或多个控制组,以基于在图像上的至少一个参考坐标上的选择以及一个或多个输入目标的选择对照明设备进行控制,信息接口将接收到的输入命令发送给照明控制器以对照明设备进行诸如开关等的操作(相当于使对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的开启关闭进行控制的开启关闭控制命令输出到所述网络),并接收与照明设备相关的响应或状态/事件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包含存储有前一次电源关闭时的设定内容的类别的特定对象设备;(2)当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任一房间的区域内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中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时,取得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状态信息,使所述显示画面上的与检测出表示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相当的区域进行与所述状态信息对应的显示;当在所述布局图所包含的至少两个以上的房间的任一房间的区域内检测到表示所述一个以上的对象设备中的所述特定对象设备的设备图标的选择之后检测到在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内的任一区域的选择时,输出对检测出所述设备图标的选择的房间对应的所述特定对象的开启关闭控制命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设置设备的初始状态以及如何简便的根据特定区域内的某类设备的状态进行电源控制。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信息接口可以存储照明设备的各种设置和计划表,以对照明设备进行控制或设置,而通常设备在电源关闭前都会具有其相应的设置,为了在下一次电源开启时更方便的显示设备状态,将设备电源关闭时的状态进行保存以备开启后进行相应的设置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的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省控制照明系统的时间和费用,从而避免检测不需要光照的区域造成的能源浪费,针对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的手段是对GUI显示的建筑物照明空间或区域(如建筑物楼层)配置特定控制组以便分组地对照明装置进行控制。首先,对比文件1仅有一种受控对象设备、即发光装置,不涉及其他类型的被控对象,不涉及对不同类型设备的点选操作;其次,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对照明装置进行分组控制,但是其是通过GUI的菜单对各个组进行选择,其并不涉及通过点选特定组对应的区域实现对该组的选择,更不涉及通过直接点选GUI中的特定对象的图标然后点选特定的房间区域从而实现对该特定区域中的某类特定对象的选择;最后,对比文件1完全不涉及对特定组中的特定对象的状态的获取和显示。对比文件1不涉及多种设备也不涉及设备状态,更不涉及如何方便选择特定区域的特定对象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2)以解决如何简便的根据特定区域内的某类设备的状态进行电源控制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照明能量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87]-[0089]、[0093]、[0098]段,附图3):用户可以使用鼠标勾画建筑物楼层代表性地图上的物理区域,在包含多个照明装置30的区域或房间中,可能需要单个亮度表示指示房间通常有多亮。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虽然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何指示房间亮度的启示,但是对比文件2中仅有一种受控对象设备、即照明装置(灯具),而且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是减少照明能量消耗这一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将建筑物规划成包括多个照明装置的多个物理区域一遍管理,根据个性化能量管理策略和个人照明偏好来提供最佳亮度命令以便最小化灯具所需的能量,该对比文件2不涉及除了照明装置外的其他类型的受控对象,也不涉及根据特定区域内的特定设备对象的状态对该特定区域的特定对象进行简便的电源控制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2)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个体舒适度的气候控制设定值优化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50]段,附图4):如图4平面布局图中有11个不同的分区,11个分区由不同的空调来控制。可见,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并且,对比文件3所要解决的是现有技术中建筑物中的各个人无法基于个体舒适水平来调整空调温度的技术问题,从而将建筑物平面布局图划分成不同的分区,使用给定区域中的传感器向给定区域中的空调反馈信息来最大化每个人的舒适度并最大化节能,可见,对比文件3中也仅有一种受控对象设备,即空调,其物理区域的划分以该区域具有空调为基础的,对于不具有空调的区域必然无需建立物理管理区域,因此,对比文件3也无需在特定对象设备被共有的房间相当的区域内进行与该特定对象设备的状态信息相对应的显示,同时,对比文件3不涉及如何对空调的电源进行控制,因此也无法给出如何简化控制空调电源操作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2)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另外,虽然前置审查意见中提供了一本教材以证明通过点选图标就能实现特定操作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是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表明通过点选特定区域的特定对象图标获取该特定对象的状态并在该特定区域显示,通过点选特定区域中的特定对象的图标后再点选该特定区域中的任一区域即可对该区域的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进行控制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而且,包括上述区别特征(2)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避免对对象设备电源开关误操作的前提下,简化对包含该特定对象设备的控制区域中的该对象设备的电源控制操作,即能够给本申请权利要求1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而且,通过在显示画面中显示特定区域的特定类型设备的状态能够方便用户获知该类设备在特定区域的状态,以避免后续的不必要的开关操作,而且通过点选特定区域中的特定对象的图标后再点选该特定区域中的任一区域即可对该区域的特定对象设备的电源进行控制,即,仅需要点选两次即可对特定区域的特定对象进行电源控制,操作简便。因此,应用该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任意方式的组合,独立权利要求1都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3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4请求保护一种信息终端,该信息终端针对其内部的计算机执行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一一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任意方式的组合,独立权利要求44都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独立权利要求4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91、104、146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2-90、92-103、105-145、147-150页,说明书附图第1-18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4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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