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缆绳健康监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梯缆绳健康监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66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608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3605.7
申请日:2013-02-21
复审请求人:奥的斯电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波
合议组组长:金善科
参审员:赵洁
国际分类号:B66B5/24(2006.01);B66B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而作出的常规设计,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3605.7,名称为“电梯缆绳健康监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奥的斯电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15(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7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3,CN102256888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
对比文件4,CN1613740A,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或绳索的故障检测方法,其包括:
互相连接所述带或绳索的多根缆绳以形成桥接电路,所述缆绳包括多根线材,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每个分支配置为LCR电路从而允许测量所述桥接电路的所述支部的复阻抗;
使所述桥接电路经受励磁电压;
从所述桥接电路输出信号电压,所述桥接电路结构抑制环境噪声以提高所述信号电压的信噪比;以及
监测所述信号电压以检测所述绳索的故障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在量值和相位方面将所述信号电压与所述励磁电压进行比较,以检测所述绳索的所述故障状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将测得电阻抗的曲线与基线电阻抗曲线进行比较;以及
通过所述比较来确定所述带或绳索的故障状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每个支路包括所述带或绳索的至少一根缆绳。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每个支路包括所述带或绳索的两根或更多根缆绳。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出电压与所述多根缆绳中的缆绳之间的阻抗差成正比。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出电压指示所述带的横向内部缆绳与所述带的横向外部缆绳之间的阻抗差。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故障状态包括线材断裂、侵蚀和/或局部扭曲。
9.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大体上连续地测量所述电阻抗。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通过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多根缆绳的切换机构来切换所述多根缆绳的所述互相连接。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从交流电压源供应所述励磁电压。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至少一个支路包括固定电阻器。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两个支路各自包括至少一根缆绳,并且所述桥接电路的两个支路各自包括固定电阻器。
14. 一种电梯系统,其包括:
电梯轿厢;
一个或多个滑轮;
包括多根线材的带或绳索,所述带或绳索在所述一个或多个滑轮上传送,并且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电梯轿厢,所述多根线材被布置成多根缆绳以用于支撑和/或驱动所述电梯轿厢,所述多根缆绳互相连接以形成桥接电路,所述桥接电路配置成接收励磁电压,以及输出信号电压,所述桥接电路抑制环境噪声以提高所述信号电压的信噪比,
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每个分支配置为LCR电路从而允许测量所述桥接电路的所述支部的复阻抗。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每个支路包括所述带或绳索的至少一根缆绳。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每个支路包括所述带或绳索的两根或更多根缆绳。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还包括切换元件,其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多根缆绳以改变所述多根缆绳的互相连接配置。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还包括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带或绳索的交流电压源。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带或绳索是带涂层的带或绳索。
20.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至少一个支路包括固定电阻器。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两个支路各自包括至少一根缆绳,并且所述桥接电路的两个支路各自包括固定电阻器。”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承载机构为带或绳索,拉力载体为缆绳,其中桥接电路的每个分支配置为LCR电路从而允许测量桥接电路的支部的复阻抗,本申请加载的是励磁电压。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另外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5、9、12-13、15-16和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11、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15-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3公开了全桥电路,且测量指示四个电阻R1-R4的不平衡的电压差ΔU变化;在本领域中,电桥电路属于本领域常规的电路,电桥电路包括直流电桥和交流电桥,在交流电桥中为了避免工频信号干扰,一般采用5-10KHz交流电源作为激励电压;同时电桥的4个桥臂可以使用电感、电容、电阻或其组合(参见“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谢里阳等,第132-13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8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LCR电路具有提高信噪比、滤波、产生电磁波等作用,对比文件3中虽然具有桥接电路,可以提高信噪比,但是为了更精确地测量电梯的带或绳索是否有故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提高电路的信噪比,进而将本领域中常用的具有提高信噪比的LCR电路加入到对比文件3的桥接电路中,测量桥接电路的支部的复阻抗,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仅给出了全桥电路,但其支路仅是电阻,不是LCR电路,也不适于施加励磁电压,不能对单个特定支路的阻抗进行测量;尽管AC源作为励磁电压以及全桥电路的支路包含电感等是本领域常见的,但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和启示将其修改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桥电路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全桥电路,其用于测量指示四个电阻R1-R4的不平衡的电压差ΔU变化;同时在本领域中,全桥电桥的4个桥臂可以使用电感、电容、电阻或其组合(LRC电路)。对比文件3中虽然具有桥接电路,可以提高信噪比,但是为了更精确地测量电梯的带或绳索是否有故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提高电路的信噪比,进而将本领域中常用的具有提高信噪比的LCR电路加入到对比文件3的桥接电路中,测量桥接电路的支部的复阻抗,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承载机构还可为绳索,拉力载体为缆绳,桥接电路的每个分支配置为LCR电路从而允许测量桥接电路的所述支部的复阻抗,桥接电路经受励磁电压。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另外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5、9、12-13、15-16和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11、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15-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均涉及电梯缆绳的健康监测,领域相同,解决技术问题相同。对比文件3公开了全桥电路,且测量指示四个电阻R1-R4的不平衡的电压差ΔU变化。在本领域中,全桥电路属于本领域常规的电路,而电桥电路包括直流电桥和交流电桥,在交流电桥中为了避免工频信号干扰,一般采用5-10KHz交流电源作为激励电压。对比文件3的第9段中也记载了其工作原理是对承载机构或拉力载体具有的典型特性进行监测,通过其跳跃性的变化的探测实现对拉力载体或承载机构的状态说明。这种典型特性可以是电阻、光导特性、声音传递特性等等。另一方面,作为检测电路的电桥的4个桥臂除了可以是电阻外,还可以是电感、电容、电阻的组合(参见“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谢里阳等,第132-13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8月)。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时知晓LCR电路具有提高信噪比、滤波、产生电磁波等作用。因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了更精确地测量电梯的带或绳索是否有故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提高电路的信噪比,而此时将本领域中常规的具有提高信噪比的LCR电路加入到对比文件3的桥接电路中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一步地,当用本领域常见的LCR电路代替对比文件3中的电阻之后,便可以实现对每个支路故障的监测,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监测方法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对应的故障检测单元补入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4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或绳索的故障检测方法,其包括:
互相连接所述带或绳索的多根缆绳以形成桥接电路,所述缆绳包括多根线材,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每个分支配置为LCR电路从而允许测量所述桥接电路的所述支部的复阻抗;
使所述桥接电路经受励磁电压;
从所述桥接电路输出信号电压,所述桥接电路结构抑制环境噪声以提高所述信号电压的信噪比;以及
监测所述信号电压以检测所述绳索的故障状态,其中所述监测包括将测得电阻抗的曲线与基线电阻抗曲线进行比较以及通过所述比较来确定所述带或绳索的故障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在量值和相位方面将所述信号电压与所述励磁电压进行比较,以检测所述绳索的所述故障状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每个支路包括所述带或绳索的至少一根缆绳。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每个支路包括所述带或绳索的两根或更多根缆绳。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出电压与所述多根缆绳中的缆绳之间的阻抗差成正比。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出电压指示所述带的横向内部缆绳与所述带的横向外部缆绳之间的阻抗差。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故障状态包括线材断裂、侵蚀和/或局部扭曲。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大体上连续地测量所述电阻抗。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通过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多根缆绳的切换机构来切换所述多根缆绳的所述互相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从交流电压源供应所述励磁电压。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至少一个支路包括固定电阻器。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两个支路各自包括至少一根缆绳,并且所述桥接电路的两个支路各自包括固定电阻器。
13. 一种电梯系统,其包括:
电梯轿厢;
一个或多个滑轮;
包括多根线材的带或绳索,所述带或绳索在所述一个或多个滑轮上传送,并且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电梯轿厢,所述多根线材被布置成多根缆绳以用于支撑和/或驱动所述电梯轿厢,所述多根缆绳互相连接以形成桥接电路,所述桥接电路配置成接收励磁电压,以及输出信号电压,所述桥接电路抑制环境噪声以提高所述信号电压的信噪比,
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每个分支配置为LCR电路从而允许测量所述桥接电路的所述支部的复阻抗,以及
故障检测单元,配置成将测得电阻抗的曲线与基线电阻抗曲线进行比较以及通过所述比较来确定所述带或绳索的故障状态。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每个支路包括所述带或绳索的至少一根缆绳。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每个支路包括所述带或绳索的两根或更多根缆绳。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梯系统,其还包括切换元件,其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多根缆绳以改变所述多根缆绳的互相连接配置。
17.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梯系统,其还包括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带或绳索的交流电压源。
18.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带或绳索是带涂层的带或绳索。
19.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至少一个支路包括固定电阻器。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桥接电路的两个支路各自包括至少一根缆绳,并且所述桥接电路的两个支路各自包括固定电阻器。”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涉及检测由于金属线断裂造成的电阻跳跃式变化,基于电阻的跳跃式变化来确定金属线断裂。对比文件3不涉及承载机构是绳索或带,也没有教导每个支路是LCR电路来测量复阻抗,并使得每个支路经历励磁电压,以及将测得的电阻抗的曲线与基线电阻抗曲线进行比较来确定带或者绳索的故障状态。即便LCR是公知常识,也不能证明上述对比文件3未涉及的其它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明确教导是基于电阻的检查,来检测金属线断裂,该基于电阻的检查缺乏对早期预警的敏感性以及检测绳索和带的所有常见故障模式的能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15(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或绳索的故障检测方法,对比文件3(CN102256888A)公开了一种监控电梯承载机构的方法,电梯承载机构为传送带,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传送带的监控方法(相当于故障检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20、55-82段,附图1-17)其包括:互相连接传送带9的多根拉力载体21以形成桥接电路,拉力载体21包括多根钢丝绳23(相当于线材);使桥接电路经受加载电压U;从桥接电路输出测量电压ΔU,桥接电路结构抑制环境噪声以提高所述测量电压ΔU的信噪比;以及监测测量电压ΔU以检测传送带9的故障状态。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承载机构还可为绳索,拉力载体为缆绳,桥接电路的每个分支配置为LCR电路从而允许测量桥接电路的支部的复阻抗,桥接电路经受励磁电压,监测包括将测得电阻抗的曲线与基线电阻抗曲线进行比较以及通过比较来确定带或绳索的故障状态。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承载机构和拉力载体的承载力更好、如何提高桥接电路的信噪比、如何根据电路的特点加载合适的电压以及如何检测判断带或绳索的故障状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使承载机构和拉力载体的承载力更好,采用绳索作为承载机构、缆绳作为拉力载体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桥接电路,而为了更好地提高桥接电路的信噪比,采用LCR电路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会对电路加载电压,而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电路连接的是电阻,因此与之对应的即为电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当电路连接不同的元件时加载的电压需要根据电路的特点进行相应的改变,所以使得桥接电路经受励磁电压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3的图11还展示了一种可替换的评价系统,其探测拉力载体区域的电阻且保存其导数dR/dt。将该值与被认为允许的电阻变化进行比较(相当于将测得电阻的曲线与基线电阻曲线进行比较),一旦超过该允许值,则停下电梯设备发出交流讯息。在此基础上,当在桥接电路中配置LCR电路时,由于其具有电容和电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此电路中的电阻抗来判断带或绳索是否出现故障,即:将通过LCR电路测得的电阻抗的曲线与基线电阻抗曲线进行比较,并通过该比较来确定带或绳索的故障状态,实现对带或绳索的监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从属权利要求2-8、10-12,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同上)该方法还包括:在量值和相位方面将测量电压ΔU与加载电压U进行比较,以检测传送带9的故障状态;桥接电路的每个支路包括传送带9的多根拉力载体21;桥接电路的每个支路包括传送带9的两根拉力载体21;测量电压ΔU与多根拉力载体21中的拉力载体21之间的电阻差成正比;测量电压ΔU指示传送带9的横向内部拉力载体21与传送带9的横向外部拉力载体21之间的电阻差;故障状态包括钢丝绳23(相当于线材)断裂;其中大体上连续地测量电阻;桥接电路的至少一个支路包括固定电阻器;桥接电路的两个支路各自包括多根拉力载体21,并且桥接电路的两个支路各自包括固定电阻器。而电压与阻抗差具有一定的关系,并且输出电压与缆绳之间的阻抗差成正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侵蚀和/或局部扭曲是本领域常见的钢丝绳故障状态类型;从交流电压源供应励磁电压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CN1613740A)公开了一种检测曳引机构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5行至第9页第23行,附图1-7):通过可操作地连接到多根抗拉承载体51(相当于缆绳)的开关件31(相当于切换机构)来切换多根抗拉承载体51的互相连接。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切换多根缆绳的互相连接关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电梯系统,对比文件3(CN102256888A)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电梯设备(相当于电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20、55-82段,附图1-17)其包括:电梯轿厢7;多个滑轮;包括多根钢丝绳23(相当于线材)的传送带9,传送带9在多个滑轮上传送,并且可操作地连接到电梯轿厢7,多根钢丝绳23被布置成多根拉力载体21以用于支撑和/或驱动电梯轿厢7,多根拉力载体21互相连接以形成桥接电路,桥接电路配置成接收加载电压U,以及输出测量电压ΔU,桥接电路抑制环境噪声以提高所述信号电压的信噪比。
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承载机构还可为绳索,拉力载体为缆绳,桥接电路的每个分支配置为LCR电路从而允许测量桥接电路的支部的复阻抗;桥接电路接收励磁电压;电梯系统还包括故障检测单元,其配置成将测得电阻抗的曲线与基线电阻抗曲线进行比较以及通过比较来确定带或绳索的故障状态。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承载机构和拉力载体的承载力更好、如何提高桥接电路的信噪比、如何根据电路的特点加载合适的电压以及如何检测判断带或绳索的故障状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使承载机构和拉力载体的承载力更好,采用绳索作为承载机构、缆绳作为拉力载体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桥接电路,而为了更好地提高桥接电路的信噪比,采用LCR电路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会对电路加载电压,而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电路连接的是电阻,因此与之对应的即为电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当电路连接不同的元件时加载的电压需要根据电路的特点进行相应的改变,所以使得桥接电路经受励磁电压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3的图11还展示了一种可替换的评价系统,其探测拉力载体区域的电阻且保存其导数dR/dt。将该值与被认为允许的电阻变化进行比较(相当于将测得电阻的曲线与基线电阻曲线进行比较),一旦超过该允许值,则停下电梯设备发出交流讯息。在此基础上,当在桥接电路中配置LCR电路时,由于其具有电容和电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此电路中的电阻抗来判断带或绳索是否出现故障,即:设置故障检测单元,其配置成将测得电阻抗的曲线与基线电阻抗曲线进行比较以及通过比较来确定带或绳索的故障状态,实现对带或绳索的监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4-15和17-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从属权利要求14-15和17-20,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同上):桥接电路的每个支路包括传送带9的多根拉力载体21;桥接电路的每个支路包括传送带9的两根拉力载体21;电梯系统还包括可操作地连接到传送带9的加载电压U;桥接电路的至少一个支路包括固定电阻器;桥接电路的两个支路各自包括多根拉力载体21,并且桥接电路的两个支路各自包括固定电阻器。在此基础上,交流电压源是本领域常规的电压源,这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为了保护承载机构,在带或者绳索上涂层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4(CN1613740A)公开了一种检测曳引机构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4页第15行至第9页第23行,附图1-7):其还包括开关件31(相当于切换机构),其可操作地连接到多根抗拉承载体51(相当于缆绳)以改变多根拉承载体51的互相连接配置。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切换多根缆绳的互相连接关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均涉及电梯缆绳的健康监测,技术领域相同,解决技术问题相同。对比文件3公开了传送带的故障监测方法,而绳索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承载机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全桥电路,且测量指示四个电阻R1-R4的不平衡的电压差ΔU变化。在本领域中,全桥电路属于本领域常规的电路,而电桥电路包括直流电桥和交流电桥,在交流电桥中为了避免工频信号干扰,一般采用5-10KHz交流电源作为激励电压。对比文件3的第9段中也记载了其工作原理是对承载机构或拉力载体具有的典型特性进行监测,通过其跳跃性的变化的探测实现对拉力载体或承载机构的状态说明。这种典型特性可以是电阻、光导特性、声音传递特性等等。另一方面,作为检测电路的电桥的4个桥臂除了可以是电阻外,还可以是电感、电容、电阻的组合(参见“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谢里阳等,第132-13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8月)。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时知晓LCR电路具有提高信噪比、滤波、产生电磁波等作用。因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了更精确地测量电梯的带或绳索是否有故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提高电路的信噪比,将本领域中常规的具有提高信噪比的LCR电路加入到对比文件3的桥接电路中,进而相较于单纯电阻检查,提高了对早期预警的敏感性,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一步地,当用本领域常见的LCR电路代替对比文件3中的电阻之后,便可以实现对每个支路故障的监测。同时,对比文件3的图11还展示了一种可替换的评价系统,其探测拉力载体区域的电阻且保存其导数dR/dt,将该值与被认为允许的电阻变化进行比较(相当于将测得电阻的曲线与基线电阻曲线进行比较),一旦超过该允许值,则停下电梯设备发出交流讯息。在此基础上,当在桥接电路中配置LCR电路时,由于其具有电容和电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此电路中的电阻抗来判断带或绳索是否出现故障,即:将通过LCR电路测得的电阻抗的曲线与基线电阻抗曲线进行比较,并通过该比较来确定带或绳索的故障状态,实现对带或绳索的常见故障模式的监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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