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建立连接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58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791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17725.7
申请日:2015-10-29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菲菲
合议组组长:刘俭
参审员:贾煜
国际分类号:H04W12/06,H04W48/08,H04W48/16,H04W76/02,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17725.7,名称为“建立连接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6段(即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3997692A,公开日期为2014年08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建立连接的方法,用于智能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
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连接信息,所述连接信息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
所述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连接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所述设备标识到所述路由器,以使得所述路由器根据所述设备标识获取验证所述智能设备是否合法的验证结果,并且当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智能设备合法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所述连接信息;
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所述连接信息;
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包括:
通过数据线在所述智能设备的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与路由器的第二USB接口之间建立第一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信息包括所述路由器所属的目标服务集标识SSID和连接所述路由器的目标连接密码。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包括:
进行SSID扫描;
如果扫描到所述目标SSID,则根据所述目标连接密码,通过无线保真WIFI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5. 一种建立连接的方法,用于路由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智能设备建立第一连接;
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所述连接信息 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以使得所述智能设备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所述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包括:
接收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发送所述设备标识到验证服务器,以使得所述验证服务器根据所述设备标识验证所述智能设备是否合法;
接收所述验证服务器返回的验证结果;
如果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智能设备合法,则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包括:
发送推送消息到终端,所述推送消息用于确认是否发送所述连接信息;
如果接收到所述终端返回的确认发送所述连接信息的确认消息,则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所述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
7. 一种建立连接的装置,用于智能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第一连接建立模块、第一接收模块和第二连接建立模块;
所述第一连接建立模块,被配置为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
所述第一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建立模块建立的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连接信息,所述连接信息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
所述第一接收模块包括:获取子模块、第一发送子模块和第一接收子模块;
所述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所述第一发送子模块,被配置为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建立模块建立的所述第一连接发送所述获取子模块获取的所述设备标识到所述路由器,以使得所述路由器根据所述设备标识获取验证所述智能设备是否合法的验证结果,并 且当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智能设备合法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所述连接信息;
所述第一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建立模块建立的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所述连接信息;
所述第二连接建立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接收模块接收到的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建立模块包括:第一连接建立子模块;
所述第一连接建立子模块,被配置为通过数据线在所述智能设备的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与路由器的第二USB接口之间建立第一连接。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连接信息包括所述路由器所属的目标服务集标识SSID和连接所述路由器的目标连接密码。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建立模块包括:扫描子模块和第二连接建立子模块;
所述扫描子模块,被配置为进行SSID扫描;
所述第二连接建立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扫描到所述第一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目标SSID,则根据所述第一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目标连接密码,通过无线保真WIFI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11. 一种建立连接的装置,用于路由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第三连接建立模块和发送模块;
所述第三连接建立模块,被配置为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智能设备建立第一连接;
所述发送模块,被配置为通过所述第三连接建立模块建立的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所述连接信息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以使得所述智能设备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所述发送模块包括:第二接收子模块、第二发送子模块、第三接收子模块和第三发送子模块;
所述第二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所述第三连接建立模块建立的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所述第二发送子模块,被配置为发送所述第二接收子模块接收的所述设备标识到验证服务器,以使得所述验证服务器根据所述设备标识验证所述智能设备是否合法;
所述第三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验证服务器返回的验证结果;
所述第三发送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所述第三接收子模块接收的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智能设备合法,则通过所述第三连接建立模块建立的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包括:第四发送子模块和第四接收子模块;
所述第四发送子模块,被配置为发送推送消息到终端,所述推送消息用于确认是否发送所述连接信息;
所述第四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接收到所述终端返回的确认发送所述连接信息的确认消息,则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所述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
13. 一种建立连接的装置,用于智能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
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连接信息,所述连接信息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
所述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连接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所述设备标识到所述路由器,以使得所述路由器根据所述设备标识获取验证所述智能设备是否合法的验证结果,并且当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智能设备合法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所述连接信息;
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所述连接信息;
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14. 一种建立连接的装置,用于路由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智能设备建立第一连接;
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所述连接信息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以使得所述智能设备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所述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包括:
接收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发送所述设备标识到验证服务器,以使得所述验证服务器根据所述设备标识验证所述智能设备是否合法;
接收所述验证服务器返回的验证结果;
如果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智能设备合法,则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
15. 一种建立连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智能设备和路由器;
所述智能设备包括权利要求7至10任一所述的建立连接的装置;
所述路由器包括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建立连接的装置。
16. 一种建立连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智能设备和路由器;
所述智能设备包括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建立连接的装置; 所述路由器包括权利要求14所述的建立连接的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原始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6、17、18中,将原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9中,根据原说明书第[0111]-[0112]段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1和17中加入技术特征“输出预设的虚拟按键,如果用户选中所述虚拟按键,则所述智能设备确定当前需要获取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的连接信息,所述智能设备自动获取自身的设备标识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给所述路由器”,在原权利要求6和18中加入技术特征“接收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在用户选中所述智能设备上输出的虚拟按键后自动获取的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对原装置权利要求9和14进一步作出与原方法权利要求1和6对应的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和10,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8。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现有技术中通过USB线在两个设备之间建立有线连接之后,通常可以由一个设备为另一个设备充电,或者获取其中一个设备上存储的可传输的数据,但是不包括智能设备的标识信息,也不包括路由器的连接信息;2、权利要求1可以在智能设备上输出一个预设的虚拟按键,由用户进行触发,这一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建立连接的方法,用于智能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其中,所述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包括:通过数据线在所述智能设备的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与路由器的第二USB接口之间建立第一连接;
输出预设的虚拟按键,如果用户选中所述虚拟按键,则所述智能设备确定当前需要获取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的连接信息,所述智能设备自动获取自身的设备标识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给所述路由器;
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连接信息,所述连接信息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连接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所述设备标识到所述路由器,以使得所述路由器根据所述设备标识获取验证所述智能设备是否合法的验证结果,并且当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智能设备合法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所述连接信息;
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所述连接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信息包括所述路由器所属的目标服务集标识SSID和连接所述路由器的目标连接密码。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包括:
进行SSID扫描;
如果扫描到所述目标SSID,则根据所述目标连接密码,通过无线保真WIFI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5. 一种建立连接的方法,用于路由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智能设备建立第一连接;其中,所述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智能设备建立第一连接包括:通过数据线在所述路由器的第二USB接口与所述智能设备的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与之间建立第一连接;
接收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在用户选中所述智能设备上输出的虚拟按键后自动获取的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所述连接信息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以使得所述智能设备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包括:
接收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发送所述设备标识到验证服务器,以使得所述验证服务器根据所述设备标识验证所述智能设备是否合法;
接收所述验证服务器返回的验证结果;
如果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智能设备合法,则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包括:
发送推送消息到终端,所述推送消息用于确认是否发送所述连接信息;
如果接收到所述终端返回的确认发送所述连接信息的确认消息,则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所述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
8. 一种建立连接的装置,用于智能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第一连接建立模块、执行模块、第一接收模块和第二连接建立模块;
所述第一连接建立模块,被配置为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
所述第一连接建立模块包括:第一连接建立子模块;
所述第一连接建立子模块,被配置为通过数据线在所述智能设备的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与路由器的第二USB接口之间建立第一连接;
所述执行模块,被配置为输出预设的虚拟按键,如果用户选中所述虚拟按键,则所述智能设备确定当前需要获取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的连接信息,所述智能设备自动获取自身的设备标识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给所述路由器;
所述第一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建立模块建立的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连接信息,所述连接信息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
所述第二连接建立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接收模块接收到的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模块包括:获取子模块、第一发送子模块和第一接收子模块;
所述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所述第一发送子模块,被配置为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建立模块建立的所述第一连接发送所述获取子模块获取的所述设备标识到所述路由器,以使得所述路由器根据所述设备标识获取验证所述智能设备是否合法的验证结果,并且当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智能设备合法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所述连接信息;
所述第一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建立模块建立的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所述连接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连接信息包括所述路由器所属的目标服务集标识SSID和连接所述路由器的目标连接密码。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建立模块包括:扫描子模块和第二连接建立子模块;
所述扫描子模块,被配置为进行SSID扫描;
所述第二连接建立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扫描到所述第一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目标SSID,则根据所述第一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目标连接密码,通过无线保真WIFI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12. 一种建立连接的装置,用于路由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第三连接建立模块、第二接收模块和发送模块;
所述第三连接建立模块,被配置为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智能设备建立第一连接;
其中,所述第三连接建立模块包括第三连接建立子模块;
所述第三连接建立子模块,被配置为通过数据线在所述路由器的第二USB接口与所述智能设备的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与之间建立第一连接;
所述第二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在用户选中所述智能设备上输出的虚拟按键后自动获取的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所述发送模块,被配置为通过所述第三连接建立模块建立的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所述连接信息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以使得所述智能设备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包括:第二接收子模块、第二发送子模块、第三接收子模块和第三发送子模块;
所述第二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所述第三连接建立模块建立的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所述第二发送子模块,被配置为发送所述第二接收子模块接收的所述设备标识到验证服务器,以使得所述验证服务器根据所述设备标识验证所述智能设备是否合法;
所述第三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验证服务器返回的验证结果;
所述第三发送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所述第三接收子模块接收的所述验 证结果指示所述智能设备合法,则通过所述第三连接建立模块建立的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包括:第四发送子模块和第四接收子模块;
所述第四发送子模块,被配置为发送推送消息到终端,所述推送消息用于确认是否发送所述连接信息;
所述第四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接收到所述终端返回的确认发送所述连接信息的确认消息,则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所述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
15. 一种建立连接的装置,用于智能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其中,所述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包括:通过数据线在所述智能设备的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与路由器的第二USB接口之间建立第一连接;
输出预设的虚拟按键,如果用户选中所述虚拟按键,则所述智能设备确定当前需要获取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的连接信息,所述智能设备自动获取自身的设备标识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给所述路由器;
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连接信息,所述连接信息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
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16. 一种建立连接的装置,用于路由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智能设备建立第一连接;其中,所述通过有线连 接的方式与智能设备建立第一连接包括:通过数据线在所述路由器的第二USB接口与所述智能设备的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与之间建立第一连接;
接收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在用户选中所述智能设备上输出的虚拟按键后自动获取的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所述连接信息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以使得所述智能设备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
17. 一种建立连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智能设备和路由器;
所述智能设备包括权利要求8至11任一所述的建立连接的装置;
所述路由器包括权利要求12至14任一所述的建立连接的装置。
18. 一种建立连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智能设备和路由器;
所述智能设备包括权利要求15所述的建立连接的装置;
所述路由器包括权利要求16所述的建立连接的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上述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还指出:1、智能设备通过USB连接方式,如手机与其他终端之间实现数据传输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智能设备的标识信息和路由器的连接信息均属于可传输的数据,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的全部内容均无法体现出采用USB连接来传输智能设备的标识信息和路由器的连接信息,与本领域中公知的采用USB连接传输数据的通信方式具体有什么样的区别,以及在应用USB连接进行传输时克服了什么样的技术障碍并付出了创造性劳动;2、为了对USB接口的功能进行区分,采用一个虚拟按键来指示智能设备连接路由器是为了与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从而需要获取自身的设备标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设置的,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已公开了采用一个虚拟按键指示USB连接的具体功能的内容,将该内容用于指示在智能设备和路由器之间传输智能设备的标识和路由器的连接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应用场景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电视和无线路由器通过网线进行有线连接,且是按照TCP协议类型的Socket套接字进行通信,因此智能电视需要具有RJ45接口,从对比文件1能够获得的技术启示只有为智能设备设置RJ45接口,而本申请的应用场景是在智能设备不具有RJ45接口的前提下,使用USB连接获取无线连接信息;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现有技术中通过USB线在两个设备之间建立有线连接之后,由一个设备为另一设备进行充电,或者获取其中一个设备上存储的可传输的数据,但这些可传输的数据中不包括智能设备的标识信息,也不包括路由器的连接信息,即使可传输数据中包括了智能设备的标识信息,路由设备若想要准确地获取到该信息,也是现有技术中没有提供的,手机无法通过现有技术去触发通过有线方式获取路由器的连接信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申请提供了一个虚拟按键,这样才能够通过USB线的有线连接方式去快速获得路由器的连接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997692A,公开日期为2014年08月2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建立连接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智能电视无缝连接无线路由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38]段及附图1-8):S101、在智能电视通过有线连接上无线路由器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获取无线路由器的配置信息,将配置信息写入到配置文件中,并根据配置信息自动与无线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连接信息,所述连接信息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S102、当无线路由器的密钥更改时,将新密钥进行加密,再将加密的新密钥发送给智能电视,智能电视接收后进行解密得到新密钥,并更新到配置文件中,利用新密钥与无线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所述步骤S101具体包括:智能电视发送携带自身MAC地址的数据请求报文给无线路由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智能设备自动获取自身的设备标识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给所述路由器”);无线路由器接收到数据请求报文后,将包含自身配置信息的响应数据报文发送给智能电视,同时保存智能电视的MAC地址;所述步骤S102具体包括:智能电视也利用TCP协议类型的Socket套接字来接收新密钥报文,当接收到新密钥报文时,则解析获取到其中的新密钥,将新密钥更新到配置文件中,并利用新密钥与无线路由器重新进行无线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包括:通过数据线在所述智能设备的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与路由器的第二USB接口之间建立第一连接;2)输出预设的虚拟按键,如果用户选中所述虚拟按键,则所述智能设备确定当前需要获取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的连接信息。
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计智能设备与路由器之间有线连接的方式以及如何指示智能设备需要获取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的连接信息。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智能设备采用USB接口与其他终端之间建立有线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教科书《数字媒体技术》(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丁刚毅等编著)中记载了手机与计算机之间采用USB连接传输数据(参见该教科书第22页第6节):数据线传输是指用数据线连接移动设备和电脑来达到数据通信目的;目前最为常见的手机数据线标准是Mini-USB和Micro-USB;Micro-USB标准可以同时提供数据传输和充电。可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上述公知常识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智能设备与路由器之间的有线连接改型为USB连接,从而达到传输信息的目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由于USB标准可以同时提供数据传输和充电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对USB接口的功能进行区分,采用一个虚拟按键来指示智能设备连接路由器时是为了获取路由器的连接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设置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23]段):S101、在智能电视通过有线连接上无线路由器时,获取无线路由器的配置信息,将配置信息写入到配置文件中;S102、当无线路由器的密钥更改时,将新密钥进行加密,再将加密的新密钥发送给智能电视,智能电视接收后进行解密得到新密钥,并更新到配置文件中,利用新密钥与无线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所述步骤S101具体包括:智能电视发送携带自身MAC地址的数据请求报文给无线路由器(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获取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以及“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所述设备标识到所述路由器”);无线路由器还保存智能电视的MAC地址,以便之后对智能电视进行辨别和确认。可见,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当验证设备合法时才发送相关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段):无线路由器接收到数据请求报文后,会将自身配置信息封装到报文中发生给智能电视,其中的配置信息包括:SSID、加密方式、密钥格式及密钥值。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0024]段):无线路由器接收到数据请求报文后,会将自身配置信息封装到报文中发生给智能电视,其中的配置信息包括:SSID、加密方式、密钥格式及密钥值;智能电视接收并解析响应数据报文,将配置信息写入到配置文件中,并根据配置信息与无线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根据所述目标连接密码,通过无线保真WIFI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在进行WIFI连接时,先进行SSID扫描,再与扫描到的目标SSID所属的路由器进行WIFI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建立连接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智能电视无缝连接无线路由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38]段及附图1-8):S101、在智能电视通过有线连接上无线路由器时(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智能设备建立第一连接”),获取无线路由器的配置信息,将配置信息写入到配置文件中(无线路由器的配置信息是预先存储在无线路由器中的,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并根据配置信息自动与无线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智能设备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S102、当无线路由器的密钥更改时,将新密钥进行加密,再将加密的新密钥发送给智能电视,智能电视接收后进行解密得到新密钥,并更新到配置文件中,利用新密钥与无线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所述步骤S101具体包括:智能电视发送携带自身MAC地址的数据请求报文给无线路由器(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接收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自动获取的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无线路由器接收到数据请求报文后,将包含自身配置信息的响应数据报文发送给智能电视,同时保存智能电视的MAC地址;所述步骤S102具体包括:智能电视也利用TCP协议类型的Socket套接字来接收新密钥报文,当接收到新密钥报文时,则解析获取到其中的新密钥,将新密钥更新到配置文件中,并利用新密钥与无线路由器重新进行无线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包括:通过数据线在所述智能设备的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与路由器的第二USB接口之间建立第一连接;2)用户选中所述智能设备上输出的虚拟按键后自动获取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设计智能设备与路由器之间有线连接的方式以及如何指示智能设备需要自动获取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智能设备采用USB接口与其他终端之间建立有线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教科书《数字媒体技术》(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2015年8月出版,丁刚毅等编著)中记载了手机与计算机之间采用USB连接传输数据(参见该教科书第22页第6节):数据线传输是指用数据线连接移动设备和电脑来达到数据通信目的;目前最为常见的手机数据线标准是Mini-USB和Micro-USB;Micro-USB标准可以同时提供数据传输和充电。可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上述公知常识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智能设备与路由器之间的有线连接改型为USB连接,从而达到传输信息的目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由于USB标准可以同时提供数据传输和充电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对USB接口的功能进行区分,采用一个虚拟按键来指示智能设备连接路由器时是为了进行数据传输,从而需要获取自身的设备标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设置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23]段):S101、在智能电视通过有线连接上无线路由器时,获取无线路由器的配置信息,将配置信息写入到配置文件中;所述步骤S101具体包括:智能电视发送携带自身MAC地址的数据请求报文给无线路由器(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接收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无线路由器还保存智能电视的MAC地址,以便之后对智能电视进行辨别和确认。可见,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当验证设备合法时才发送相关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5。在所属技术领域,通过发送一个推送消息来使得消息接收端对某种操作进行确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采用一个推送消息来指示终端确认是否需要接收连接信息以进行WIFI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设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建立连接的装置,除了采用功能模块对上述装置进行限定以外,权利要求8-14的其它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建立连接的方法相对应,而在装置中采用对应模块完成特定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参考以上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建立连接的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智能电视无缝连接无线路由器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38]段及附图1-8):本发明还提供一种智能电视无缝连接无线路由器的系统较佳实施例,其包括:无线连接模块100,用于在智能电视通过有线连接上无线路由器时,获取无线路由器的配置信息,将配置信息写入到配置文件中,并根据配置信息自动与无线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重连模块200,用于当无线路由器的密钥更改时,将新密钥进行加密,再将加密的新密钥发送给智能电视,智能电视接收后进行解密得到新密钥,并更新到配置文件中,利用新密钥与无线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所述无线连接模块100具体包括:通信创建单元110,用于通过有线连接上无线路由器时,智能电视与无线路由器创建TCP协议类型的Socket套接字来进行通信(相当于权利要求15中的“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数据请求单元120,用于发送携带自身MAC地址的数据请求报文给无线路由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5中的“所述智能设备自动获取自身的设备标识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给所述路由器”);数据响应单元130,用于接收到数据请求报文后,将包含自身配置信息的响应数据报文发送给智能电视,同时保存智能电视的MAC地址;无线连接单元140,用于接收并解析响应数据报文,将配置信息写入到配置文件中,并根据配置信息与无线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5中的“接收所述路由器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连接信息,所述连接信息用于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所述重连模块200具体包括:第一新密钥封装单元210,用于当智能电视在正常运行的状态下,无线路由器的密钥更改时,将新密钥进行加密后封装到新密钥报文中,同时查找智能电视的MAC地址;新密钥发送单元220,用于利用已创建的TCP协议类型的Socket套接字来进行通信,以将新密钥报文发送给对应的智能电视;第一重连单元230,用于接收到新密钥报文后,解析新密钥报文获取新密钥,并将新密钥更新到配置文件中,利用新密钥与无线路由器重新进行无线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包括:通过数据线在所述智能设备的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与路由器的第二USB接口之间建立第一连接;2)输出预设的虚拟按键,如果用户选中所述虚拟按键,则所述智能设备确定当前需要获取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的连接信息;3)用于智能设备的装置,包括处理器和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特定操作。
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计智能设备与路由器之间有线连接的方式,如何指示智能设备需要获取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连接所述路由器的连接信息以及对装置结构的设计。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智能设备采用USB接口与其他终端之间建立有线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教科书《数字媒体技术》(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2015年8月出版,丁刚毅等编著)中记载了手机与计算机之间采用USB连接传输数据(参见该教科书第22页第6节):数据线传输是指用数据线连接移动设备和电脑来达到数据通信目的;目前最为常见的手机数据线标准是Mini-USB和Micro-USB;Micro-USB标准可以同时提供数据传输和充电。可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上述公知常识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智能设备与路由器之间的有线连接改型为USB连接,从而达到传输信息的目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由于USB标准可以同时提供数据传输和充电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对USB接口的功能进行区分,采用一个虚拟按键来指示智能设备连接路由器时是为了获取路由器的连接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设置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在装置中采用存储器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并且采用处理器执行特定操作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建立连接的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智能电视无缝连接无线路由器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38]段及附图1-8):本发明还提供一种智能电视无缝连接无线路由器的系统较佳实施例,其包括:无线连接模块100,用于在智能电视通过有线连接上无线路由器时(相当于权利要求16中的“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智能设备建立第一连接”),获取无线路由器的配置信息,将配置信息写入到配置文件中,并根据配置信息自动与无线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重连模块200,用于当无线路由器的密钥更改时,将新密钥进行加密,再将加密的新密钥发送给智能电视,智能电视接收后进行解密得到新密钥,并更新到配置文件中,利用新密钥与无线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所述无线连接模块100具体包括:通信创建单元110,用于通过有线连接上无线路由器时,智能电视与无线路由器创建TCP协议类型的Socket套接字来进行通信;数据请求单元120,用于发送携带自身MAC地址的数据请求报文给无线路由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6中的“接收所述智能设备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的自动获取的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数据响应单元130,用于接收到数据请求报文后,将包含自身配置信息的响应数据报文发送给智能电视(无线路由器的配置信息是预先存储在无线路由器中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6中的“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发送预存的连接信息到所述智能设备”),同时保存智能电视的MAC地址;无线连接单元140,用于接收并解析响应数据报文,将配置信息写入到配置文件中,并根据配置信息与无线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6中的“所述智能设备根据所述连接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与所述路由器建立第二连接”);所述重连模块200具体包括:第一新密钥封装单元210,用于当智能电视在正常运行的状态下,无线路由器的密钥更改时,将新密钥进行加密后封装到新密钥报文中,同时查找智能电视的MAC地址;新密钥发送单元220,用于利用已创建的TCP协议类型的Socket套接字来进行通信,以将新密钥报文发送给对应的智能电视;第一重连单元230,用于接收到新密钥报文后,解析新密钥报文获取新密钥,并将新密钥更新到配置文件中,利用新密钥与无线路由器重新进行无线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与路由器建立第一连接包括:通过数据线在所述智能设备的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与路由器的第二USB接口之间建立第一连接;2)用户选中所述智能设备上输出的虚拟按键后自动获取所述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3)用于智能设备的装置,包括处理器和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特定操作。
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计智能设备与路由器之间有线连接的方式,如何指示智能设备需要自动获取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以及对装置结构的设计。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智能设备采用USB接口与其他终端之间建立有线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教科书《数字媒体技术》(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2015年8月出版,丁刚毅等编著)中记载了手机与计算机之间采用USB连接传输数据(参见该教科书第22页第6节):数据线传输是指用数据线连接移动设备和电脑来达到数据通信目的;目前最为常见的手机数据线标准是Mini-USB和Micro-USB;Micro-USB标准可以同时提供数据传输和充电。可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上述公知常识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智能设备与路由器之间的有线连接改型为USB连接,从而达到传输信息的目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由于USB标准可以同时提供数据传输和充电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对USB接口的功能进行区分,采用一个虚拟按键来指示智能设备连接路由器时是为了与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从而需要获取自身的设备标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设置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在装置中采用存储器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并且采用处理器执行特定操作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7和18请求保护一种建立连接的系统,权利要求17引用了权利要求8至11任一项和权利要求12至14任一项,权利要求18引用了权利要求15和权利要求16,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8至16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和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认为:
1、在所属技术领域,智能设备包括智能电视、智能手机、掌上电脑等,这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早已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除智能电视以外的智能设备,如智能手机、掌上电脑等同样存在无线上网的需求,并且均具有有线连接的接口,这并非复审请求人首先发现的,而不同的智能设备在进行有线连接时使用不同的连接类型,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满足智能设备普遍存在的无线上网需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用于智能电视的技术方案应用到其他智能设备上,并采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上述技术方案进行改型,将RJ45接口改型为USB接口以适应其他智能设备的连接。
2、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述,在智能设备与路由器之间采用有线连接传输智能设备的设备标识和路由器的连接信息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采用USB进行有线连接以及采用虚拟按键指示数据的传输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也就是说,本申请技术方案仅仅是现有技术的技术手段的组合;采用虚拟按键指示传输智能设备的标识信息和路由器的连接信息,只是对虚拟按键传输数据的内容进行不同的设置,而这种不同的设置在所属技术领域是可以通过例如简单的编程实现的,不能体现出复审请求人的创造性劳动,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亦无法体现出采用USB连接来传输智能设备的标识信息和路由器的连接信息,与本领域中公知的采用USB连接传输数据的通信方式具体存在何种区别,以及在应用USB连接进行传输时克服了何种技术障碍并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而这种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手段的组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测的。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