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增强现实装置的地震勘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增强现实装置的地震勘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52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58185
优先权日:2013-10-03,2014-10-02
申请(专利)号:201480063042.8
申请日:2014-10-03
复审请求人:西方奇科抗震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涵
合议组组长:舒畅
参审员:彭齐治
国际分类号:G01V1/00,G01V1/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3042.8,名称为“使用增强现实装置的地震勘测”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03日和2014年10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5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申请人为西方奇科抗震控股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5、9、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7/0286020 A1, 公开日期为2007年12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5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205段、说明书附图图1-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确定在一个物理环境中的增强现实(AR)装置的当前位置数据;
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接收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以及
在所述AR装置上结合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所述布置指令包括在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上叠加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并且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包括计算机生成的图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布置指令包括用于到达所述第一地震勘测设备的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一个或多个导航指令。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当前位置数据发送到中央计算机;并且
从所述中央计算机接收所述布置指令,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和所述第一地震勘测设备的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地震传感器、一个或多个地震车、或者一个或多个水用运载工具。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AR装置包括基本上透明的显示器,并且所述视图包括所述物理环境的实时视图。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确定所述AR装置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更新的当前位置数据;
基于所述更新的当前位置数据接收第二地震设备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以及
结合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第二地震设备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
8. 一种方法,包括:
确定在一个物理环境中的增强现实(AR)装置的当前位置数据;
接收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数据;
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和所述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数据生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以及
在所述AR装置上结合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数据接收自中央计算机,并且所述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数据包括所述计划位置的一个或多个全球定位系统(GPS)位置、计划位置的地理坐标、或它们的组合。
10. 一种方法,包括:
确定在一个物理环境中的增强现实(AR)装置的当前位置数据;
接收布置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的位置数据;
基于所述位置数据和当前位置数据生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的一个或多个取回数据;以及
结合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取回数据。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取回数据包括到达所述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的导航指令、勘测设备数据、或它们的组合。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所述位置数据包括使用无线连接方式直接从所述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接收所述位置数据、从中央计算机或从AR装置的存储介质接收所述位置数据。”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8、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二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两者均属于地震勘探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6、7、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9、12的并列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两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7、9、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9、12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从属权利要求5、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西方奇科抗震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以通常方式公开了使用平视显示器在地震操作期间导航车辆,然而本申请不仅仅致力于平视显示器的通常用途,本申请非常具体地涉及使用增强现实装置来:1)确定增强现实装置的位置;2)接收地震勘测设备的布置指令;(3)显示该信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1)、2)两点;尽管对比文件1的图7公开了增强现实设备,即具有两个眼镜730的呈现设备706,但是导航系统700的导航程序与对比文件1的图5、6所示的导航程序相同,在图5、6中可见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确定移动单元的当前位置数据和目标目的地的位置”,然后“确定移动单元的当前位置数据和目标目的地的位置之间的导航解决方案,并将确定的导航方案呈现在人类可识别媒介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公开“确定一个物理环境中的增强现实(AR)装置的当前位置数据”,进一步也没有公开“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接收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进一步,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用在对比文件1的图1所示的野外区域内进行导航,对比文件1中显示的项目仅仅是野外区域中存在的项目,本申请替代地开发并显示一旦用户按照该布置指令将处于该区域中的项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8、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二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两者均属于地震勘探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9、11-12的并列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两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7、9、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9、11-12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从属权利要求5、9、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做修改为,将技术特征“使得第一地震勘测设备能够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被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计划的位置”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技术特征“使得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能够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被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计划的位置”加入独立权利要求8,将技术特征“允许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将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计划的位置”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0,进一步对独立权利要求10的其他部分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并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3。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确定在一个物理环境中的增强现实(AR)装置的当前位置数据;
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接收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以及
在所述AR装置上结合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使得第一地震勘测设备能够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被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计划的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所述布置指令包括在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上叠加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并且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包括计算机生成的图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布置指令包括用于到达所述第一地震勘测设备的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一个或多个导航指令。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当前位置数据发送到中央计算机;并且
从所述中央计算机接收所述布置指令,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和所述第一地震勘测设备的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地震传感器、一个或多个地震车、或者一个或多个水用运载工具。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AR装置包括基本上透明的显示器,并且所述视图包括所述物理环境的实时视图。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确定所述AR装置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更新的当前位置数据;
基于所述更新的当前位置数据接收第二地震设备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以及
结合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第二地震设备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
8. 一种方法,包括:
确定在一个物理环境中的增强现实(AR)装置的当前位置数据;
接收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数据;
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和所述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数据生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以及
在所述AR装置上结合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使得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能够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被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计划的位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数据接收自中央计算机,并且所述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数据包括所述计划位置的一个或多个全球定位系统(GPS)位置、计划位置的地理坐标、或它们的组合。
10. 一种方法,包括:
确定在一个物理环境中的增强现实(AR)装置的当前位置数据;
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接收所述物理环境中的第一地震勘测设备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
结合增强现实装置上的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
允许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将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计划的位置。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取回数据包括到达所述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的导航指令、勘测设备数据、或它们的组合。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所述位置数据包括使用无线连接方式直接从所述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接收所述位置数据、从中央计算机或从AR装置的存储介质接收所述位置数据。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将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计划的位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涉及地震设备的部署,并且非常具体地涉及使用增强现实设备来接收地震勘测设备的布置指令并显示该信息,使得第一地震勘测设备能够基于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被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计划的位置。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看来,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地震操作期间使用“抬头”显示器来导航车辆,也就是说,在车辆导航到第一地震勘测设备之前已知第一地震勘测设备的坐标,没有信息表明“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接收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更没有公开“在所述AR装置上结合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使得第一地震勘测设备能够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被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计划的位置”,对比文件1只不过公开了使用“抬头”显示器来显示地震设备的驾驶员位置和驾驶方向,因此用户不需要以“低头”方式操作,没有公开勘测设备的布置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内容。因此,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6月28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以于2016年05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205段、说明书附图图1-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地震数据采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36-46段,附图1-7):该方法可以在地震数据采集活动的任何阶段使用,包括地理区域的初始测量,放置如传感器站和源的地震装置,引导人类操作员到地震源以激发源,以及取回地震装置(说明书第38段)。该方法包括将移动单元502i(通常是人类操作员)引导到所选坐标的方法;在步骤602,收集一组导航数据,该导航数据包括可用于将人类操作员引导到目标位置的任何数据;在步骤604,将导航数据加载到存储器模块中;在步骤606,处理器访问存储器模块以选择目标目的地;在步骤608,处理器确定移动单元502i在场野中的当前位置;在步骤610,处理器使用所确定的移动单元位置、目标目的地的位置以及导航数据中的任何附加信息来确定导航解决方案;在步骤612,处理器向移动单元502i提供从移动单元当前位置移动到目标目的地位置的导航解决方案;在步骤614,处理器确定是否需要另一导航解决方案,如果处理器确定尚未到达目标位置,则处理器返回到步骤608;如果处理器在步骤614确定已达到目标坐标,则在步骤616中,处理器确定是否还有其他目标目的地,如果还有另外的目标目的地,则处理器返回步骤606,如果没有其他目标目的地,则该方法在步骤618结束(说明书第37段)。对于上述导航解决方案的提供者可以是导航装置650,导航装置650具有向人类操作员在可识别媒体中呈现导航解决方案606的呈现设备658,呈现视觉信号的示例性装置包括头盔上安装的单眼显示器、面罩单眼显示器、用于双眼的眼镜、车辆投影显示器等,这样的显示器可以包括真实屏幕后投影显示,以及用来显示导航解决方案的透明屏幕,呈现装置可以方便地显示关于调查的相关信息,例如地形、边界、设备位置以及经由移动视觉显示器导航到一个点的显示,而且车辆或可穿戴式头盔上的数字显示器可以在进入视线之前指示边界、限制和危险(说明书第40-41段),图7示出了用于向现场操作员提供导航解决方案的示例性集成导航系统700,该导航系统700包括便携式导航设备704,便携式导航设备的视觉显示器,可以为一组由操作员佩戴的眼镜730,在眼镜上视觉呈现导航解决方案。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为一种地震数据采集的方法,该方法可以在地震数据采集活动的任何阶段使用,包括地理区域的初始测量,放置如传感器站和源的地震装置,引导人类操作员到地震源以激发源,以及取回地震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用于地震勘测装置的布置。
对比文件1中,视觉呈现装置可为头盔上安装的单眼显示器、用于双眼的眼镜等显示器设备(如图7示出了一种眼镜视觉显示器),这样的显示器可以包括真实屏幕后投影显示,以及用来显示导航解决方案的透明屏幕,而且可穿戴式头盔上的数字显示器可以在进入视线之前指示边界、限制和危险,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视觉呈现装置将透过透明屏幕的真实世界信息与屏幕显示的虚拟世界信息进行集成,属于增强现实设备(AR设备)。
对比文件1中,在步骤608,处理器确定移动单元502i在场野中的当前位置,移动单元502i通常为人类操作员,由于眼镜或可穿戴头盔都是由人类操作员佩戴,因此,对比文件1的确定移动单元502i在场野中的当前位置,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确定在一个物理环境中的增强现实(AR)装置的当前位置数据”。
对比文件1中,在步骤610,处理器使用所确定的移动单元位置、目标目的地的位置以及导航数据中的任何附加信息来确定导航解决方案,在步骤612,处理器向移动单元502i提供从移动单元当前位置移动到目标目的地位置的导航解决方案,由于操作员去往目标目的地可以是为了放置传感器站或地震源等地震勘测设备,则导航解决方案相当于布置指令,因此,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接收第一地震勘探设备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
对比文件1中,显示器可以包括真实屏幕后投影显示,以及用来显示导航解决方案的透明屏幕,而且可穿戴式头盔上的数字显示器可以在进入视线之前指示边界、限制和危险,由此可知,操作员可以通过显示器看到当前环境视图,此外,导航解决方案以及边界、限制和危险可结合当前环境视图显示,因此,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AR装置上结合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由于对比文件1指出操作员去往目标目的地可以是为了放置传感器站或地震源等地震勘测设备,则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使得第一地震勘测设备能够基于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被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计划的位置”。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均属于地震勘探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不仅是采用抬头显示器导航车辆,也公开了显示器可以为增强显示设备(眼镜730和可穿戴头盔)。另外,对于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对比文件1只是导航到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坐标,没有公开勘测设备的布置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内容,实际上,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该方法可以在地震数据采集活动的任何阶段使用,包括地理区域的初始测量,放置如传感器站和源的地震装置,引导人类操作员到地震源以激发源,以及取回地震装置(说明书第38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到达计划位置是为了放置传感器或者震源,也就是对地震勘测设备的进行布置,因此对比文件1呈现的导航方案是引导人们去布置地震勘测设备,从而将地震勘测设备基于布置指令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计划的位置;即按照目前权利要求1的记载,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接收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在所述AR装置上结合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使得第一地震勘测设备能够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被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计划的位置”。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40-41段):对于上述导航解决方案的提供者可以是导航装置650,导航装置650具有向人类操作员在可识别媒体中呈现导航解决方案606的呈现设备658,呈现装置可以方便地显示关于调查的相关信息,例如地形、边界、设备位置以及经由移动视觉显示器导航到一个点的显示,呈现视觉信号的示例性装置包括头盔上安装的单眼显示器、面罩单眼显示器、用于双眼的眼镜、车辆投影显示器等,这样的显示器可以包括真实屏幕后投影显示,以及用来显示导航解决方案的透明屏幕,而且,可穿戴式头盔上的数字显示器可以在进入视线之前指示边界、限制和危险。根据对比文件1上述内容,可知,人类操作员可看到真实世界,并同时看到布置指令,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显示所述布置指令包括在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上叠加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
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采用何种方式来呈现布置指令,而权利要求2具体限定了以计算机生成的图形方式来呈现布置指令。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友好地呈现布置指令。
而在向用户呈现信息指令时,采用计算机来生成相关图像的方式来呈现需要展示的信息指示,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在导航应用中,通常以图形方式指示所规划的导航路线的终点,以及在相应位置以箭头方式指示所需改变的行进方向。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37-38段):在步骤610,处理器使用所确定的移动单元位置、目标目的地的位置以及导航数据中的任何附加信息来确定导航解决方案,在步骤612,处理器向移动单元502i提供从移动单元当前位置移动到目标目的地位置的导航解决方案,操作员去往目标目的地可以是为了放置传感器站或地震源等地震勘测设备。其中,目标目的地位置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3的“第一地震勘测设备的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布置指令包括用于到达所述第一地震勘测设备的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一个或多个导航指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37段):在步骤606,处理器访问存储器模块以选择目标目的地;在步骤608,处理器确定移动单元502i在场野中的当前位置;在步骤610,处理器使用所确定的移动单元位置、目标目的地的位置以及导航数据中的任何附加信息来确定导航解决方案;在步骤612,处理器向移动单元502i提供从移动单元当前位置移动到目标目的地位置的导航解决方案。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和所述第一地震勘测设备的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但对比文件1中布置指令是由导航装置的处理器生成的,并不是中央计算机。
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将当前位置数据发送到中央计算机,从中央计算机接收所述布置指令。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AR设备的数据存储量和计算量。而可利用存储空间更大,计算速度更高的中央计算机接收当前位置数据,并生成布置指令,再传送到AR设备,以降低AR设备的数据存储量和计算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包含多个技术方案,对于包含技术特征“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地震传感器”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21段和第38段):传感器站包括用于感测地震能量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212,该方法可以在地震数据采集活动的任何阶段使用,包括地理区域的初始测量,放置如传感器站(即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地震传感器)和源的地震装置,引导人类操作员到地震源以激发源,以及取回地震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权利要求5的其他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地震车、或者一个或多个水用运载工具。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地震勘测设备布置更为广泛的应用。在地震勘探中,地震车、水用运载工具都是常见的勘测设备,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可以对地震源进行布置,在此基础上,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地震车或者一个或多个水用运载工具,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40-41段,附图7):对于上述导航解决方案的提供者可以是导航装置650,导航装置650具有向人类操作员在可识别媒体中呈现导航解决方案606的呈现设备658,呈现装置可以方便地显示关于调查的相关信息,例如地形、边界、设备位置以及经由移动视觉显示器导航到一个点的显示,呈现视觉信号的示例性装置包括头盔上安装的单眼显示器、面罩单眼显示器、用于双眼的眼镜(图7示出眼镜视觉显示器)、车辆投影显示器等,这样的显示器可以包括真实屏幕后投影显示,以及用来显示导航解决方案的透明屏幕,而且,可穿戴式头盔上的数字显示器可以在进入视线之前指示边界、限制和危险。根据对比文件1上述内容可知,人类操作员可实时看到真实世界,因此可看见外界环境的实时视图,即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AR装置包括基本上透明的显示器,并且所述视图包括所述物理环境的实时视图。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37段):在步骤606,处理器访问存储器模块以选择目标目的地;在步骤608,处理器确定移动单元502i在场野中的当前位置;在步骤610,处理器使用所确定的移动单元位置、目标目的地的位置以及导航数据中的任何附加信息来确定导航解决方案;在步骤612,处理器向移动单元502i提供从移动单元当前位置移动到目标目的地位置的导航解决方案;在步骤614,处理器确定是否需要另一导航解决方案,如果处理器确定尚未到达目标位置,则处理器返回到步骤608;如果处理器在步骤614确定已达到目标坐标,则在步骤616中,处理器确定是否还有其他目标目的地,如果还有另外的目标目的地,则处理器返回步骤606,如果没有其他目标目的地,则该方法在步骤618结束。对比文件1在步骤616确定还有其他目标目的地(即第二地震设备)时,返回步骤606,重新执行步骤606-612,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确定所述AR装置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更新的当前位置数据;基于所述更新的当前位置数据接收第二地震设备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此外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生成布置指令后,“结合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第二地震设备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8、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除此之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37段、第42-44段,附图7):在步骤606,目标目的地或目标目的地的坐标还可以是从除存储器模块之外的源接收的(说明书第37段);图7中,对于集成导航系统700,其包括中央计算机702,中央计算机702包括代表调查区域710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位置信息,例如传感器站和地震源的x坐标和y坐标,中央计算机可以向导航设备提供调查区域的选定部分718;便携式导航设备704包括用于存储调查区域的接收部分的存储器720。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为一种地震数据采集的方法,该方法可以在地震数据采集活动的任何阶段使用,包括地理区域的初始测量,放置如传感器站和源的地震装置,引导人类操作员到地震源以激发源,以及取回地震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用于地震勘测装置的布置。
对比文件1中,视觉呈现装置可为头盔上安装的单眼显示器、用于双眼的眼镜等显示器设备(如图7示出了一种眼镜视觉显示器),这样的显示器可以包括真实屏幕后投影显示,以及用来显示导航解决方案的透明屏幕,而且可穿戴式头盔上的数字显示器可以在进入视线之前指示边界、限制和危险,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视觉呈现装置可为增强现实设备(AR设备)。
对比文件1中,在步骤608,处理器确定移动单元502i在场野中的当前位置,移动单元502i通常为人类操作员,由于眼镜或可穿戴头盔都是由人类操作员佩戴,因此,对比文件1的确定移动单元502i在场野中的当前位置,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确定在一个物理环境中的增强现实(AR)装置的当前位置数据”。
对比文件1中,在步骤606,目标目的地或目标目的地的坐标还可以是从除存储器模块之外的源接收的,图7中,中央计算机可以向导航设备提供调查区域的选定部分718,便携式导航设备704包括用于存储调查区域的接收部分的存储器720,中央计算机702包括代表调查区域710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位置信息,例如传感器站和地震源的x坐标和y坐标,其中,调查区域内的传感器站或地震源位置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计划位置,这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接收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在所述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数据”。
对比文件1中,在步骤610,处理器使用所确定的移动单元位置、目标目的地的位置以及导航数据中的任何附加信息来确定导航解决方案,在步骤612,处理器向移动单元502i提供从移动单元当前位置移动到目标目的地位置的导航解决方案,在步骤614,处理器确定是否需要另一导航解决方案,如果处理器确定尚未到达目标位置,则处理器返回到步骤608;如果处理器在步骤614确定已达到目标坐标,则在步骤616中,处理器确定是否还有其他目标目的地,如果还有另外的目标目的地,则处理器返回步骤606,这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和所述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数据生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
对比文件1中,显示器可以包括真实屏幕后投影显示,以及用来显示导航解决方案的透明屏幕,而且可穿戴式头盔上的数字显示器可以在进入视线之前指示边界、限制和危险,由此可知,操作员可以通过显示器看到当前环境视图,此外,导航解决方案以及边界、限制和危险可结合当前环境视图显示,因此,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在所述AR装置上结合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由于对比文件1指出操作员去往目标目的地可以是为了放置传感器站或地震源等地震勘测设备,则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使得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能够基于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被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计划的位置”。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均属于地震勘探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于包含技术特征“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数据包括所述计划位置的一个或多个全球定位系统(GPS)位置,计划位置的地理坐标”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对于集成导航系统700,其包括中央计算机702,中央计算机702包括代表调查区域710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位置信息,例如传感器站和地震源的x坐标和y坐标,中央计算机可以向导航设备提供调查区域的选定部分718;便携式导航设备704包括用于存储调查区域的接收部分的存储器720(说明书第42-44段,附图7);无线传感器站包括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器和相关联的天线,可以就位置参数发送到中央控制器并存储在中央控制器中。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包括技术特征“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数据包括所述计划位置的一个或多个全球定位系统(GPS)位置,计划位置的地理坐标的组合”的技术方案,上述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灵活地获取目标位置数据。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位置数据可以为GPS位置或地理坐标的情况下,一个或多个计划位置的数据包括两者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和8的评述。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为一种地震数据采集的方法,该方法可以在地震数据采集活动的任何阶段使用,包括地理区域的初始测量,放置如传感器站和源的地震装置,引导人类操作员到地震源以激发源,以及取回地震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用于地震勘测装置的布置。
对比文件1中,视觉呈现装置可为头盔上安装的单眼显示器、用于双眼的眼镜等显示器设备(如图7示出了一种眼镜视觉显示器),这样的显示器可以包括真实屏幕后投影显示,以及用来显示导航解决方案的透明屏幕,而且可穿戴式头盔上的数字显示器可以在进入视线之前指示边界、限制和危险,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视觉呈现装置可为增强现实设备(AR设备)。
对比文件1中,在步骤608,处理器确定移动单元502i在场野中的当前位置,移动单元502i通常为人类操作员,由于眼镜或可穿戴头盔都是由人类操作员佩戴,因此,对比文件1的确定移动单元502i在场野中的当前位置,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0的“确定在一个物理环境中的增强现实(AR)装置的当前位置数据”。
对比文件1中,在步骤610,处理器使用所确定的移动单元位置、目标目的地的位置以及导航数据中的任何附加信息来确定导航解决方案,在步骤612,处理器向移动单元502i提供从移动单元当前位置移动到目标目的地位置的导航解决方案,由于操作员去往目标目的地可以是为了放置传感器站或地震源等地震勘测设备,则导航解决方案相当于布置指令,因此,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0的“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数据接收所述物理环境中的第一地震勘测设备的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
对比文件1中,显示器可以包括真实屏幕后投影显示,以及用来显示导航解决方案的透明屏幕,而且可穿戴式头盔上的数字显示器可以在进入视线之前指示边界、限制和危险,由此可知,操作员可以通过显示器看到当前环境视图,此外,导航解决方案以及边界、限制和危险可结合当前环境视图显示,因此,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0的“结合增强现实装置上的所述物理环境的视图显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由于对比文件1指出操作员去往目标目的地可以是为了放置传感器站或地震源等地震勘测设备,则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0的“允许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将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计划的位置”。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均属于地震勘探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首先,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取回数据包括到达所述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到的导航指令”的技术方案,由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到达计划位置可放置传感器或取回传感器,可知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包括技术特征“取回数据包括勘测设备数据、或它们的组合”的技术方案,上述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显示数据多样化。对于增强现实设备,是可以在显示器中呈现多种数据或图形,在取回传感器时,例如显示传感器相关状态信息等勘测设备数据,或者与导航数据组合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0。首先,对于包含技术特征“接收所述位置数据包括使用无线连接方式从中央计算机或从AR装置的存储介质接收所述位置数据”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37段、第42-44段,附图7):在步骤606,处理器访问存储器模块以选择目标目的地(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从AR装置的存储介质接收所述位置数据),此外目标目的地或目标目的地的坐标还可以是从除存储器模块之外的源接收的(说明书第37段);图7中,对于集成导航系统700,其包括中央计算机702,中央计算机702包括代表调查区域710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位置信息,例如传感器站和地震源的x坐标和y坐标,中央计算机可以向导航设备提供调查区域的选定部分718;便携式导航设备704包括用于存储调查区域的接收部分的存储器720,天线728提供到中央计算机的无线通信链路(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从中央计算机的存储介质接收所述位置数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包括技术特征“接收所述位置数据包括使用无线连接方式直接从所述一个或多个地震勘测设备接收所述位置数据”的技术方案,上述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获取要取回设备的位置信息。对比文件1中,无线传感器站包括全球定位系统(参见说明书第31段),因此,对于要取回的设备,是使用无线连接方式直接从该一个或多个设备接收所述位置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如前所述,由于对比文件1指出操作员去往目标目的地可以是为了放置传感器站或地震源等地震勘测设备,则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布置指令将第一地震勘测设备布置在物理环境中的计划的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5-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5、9、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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