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08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858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33367.5
申请日:2013-10-31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志伟
合议组组长:袁翠
参审员:周丹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不能被认为是本申请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33367.5,名称为“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一篇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2,CN102843436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6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98段(即第1-14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接收账号登录指令,并根据所述账号登录指令,对登录账号进行登录操作;
接收云端服务器的账号管理指令;以及
根据所述账号管理指令,调用账号管理程序对所述登录账号进行管理操作,其中所述账号管理指令是根据用户在所述云端服务器的管理操作所生成;
所述管理操作包括删除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的注销操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包括步骤:
预设所述账号管理程序或从所述云端服务器接收所述账号管理程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登录账号进行登录操作的步骤包括:
对所述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存,其中所述身份信息包括所述登录账号的会话标识符、账号基本信息以及账号缓存信息。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用所述账号管理程序对所述登录账号进行管理操作的步骤还包括:
确定所述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以及
如所述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为前台运行,则对所述登录账号进行管理操作。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进行管理操作的步骤之后,将所述管理操作的执行结果发送给所述云端服务器,其中所述云端服务器根据所述管理操作的执行结果更新所述登录账号的终端状态。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进行管理操作的步骤之后,根据所述管理操作的执行结果,进行用户提示操作。
7.一种终端账号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登录模块,用于接收账号登录指令,并根据所述账号登录指令,对登录账号进行登录操作;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云端服务器的账号管理指令;以及
远程管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账号管理指令,调用所述账号管理程序对所述登录账号进行管理操作,其中所述账号管理指令是根据用户在所述云端服务器的管理操作所生成;
所述管理操作包括删除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的注销操作。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账号管理装置包括:
管理程序预设模块,用于预设所述账号管理程序或从所述云端服务器接收所述账号管理程序。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登录模块用于,对所述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存,其中所述身份信息包括所述登录账号的会话标识符、账号基本信息以及账号缓存信息。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管理模块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以及
管理单元,用于如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为前台运行,则对所述登录账号进行管理操作。
11.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账号管理装置还包括:
管理结果反馈模块,用于将所述管理操作的执行结果发送给所述云端服务器,其中所述云端服务器根据所述管理操作的执行结果更新所述登录账号的终端登录状态。
12.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账号管理装置还包括:
提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管理操作的执行结果,进行用户提示操作。”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
1.和对比文件2相比,独立权利要求1存在区别特征:调用账号管理程序对所述登录账号进行管理操作;管理操作还可以包括注销操作。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该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的方法权利要求分别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为了将方法产品化,采用相应的单元来实现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6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根据所述账号管理指令,调用账号管理程序对所述登录账号进行管理操作”修改为“确定所述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如所述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为前台运行,则根据所述账号管理指令,调用账号管理程序对所述登陆账号进行管理操作”;删除从属权利要求4;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7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10;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作出相应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接收账号登录指令,并根据所述账号登录指令,对登录账号进行登录操作;
接收云端服务器的账号管理指令;
确定所述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
如所述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为前台运行,则根据所述账号管理指令,调用账号管理程序对所述登陆账号进行管理操作;
其中所述账号管理指令是根据用户在所述云端服务器的管理操作所生成;
所述管理操作包括删除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的注销操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包括步骤:
预设所述账号管理程序或从所述云端服务器接收所述账号管理程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登录账号进行登录操作的步骤包括:
对所述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存,其中所述身份信息包括所述登录账号的会话标识符、账号基本信息以及账号缓存信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进行管理操作的步骤之后,将所述管理操作的执行结果发送给所述云端服务器,其中所述云端服务器根据所述管理操作的执行结果更新所述登录账号的终端状态。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进行管理操作的步骤之后,根据所述管理操作的执行结果,进行用户提示操作。
6.一种终端账号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登录模块,用于接收账号登录指令,并根据所述账号登录指令,对登录账号进行登录操作;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云端服务器的账号管理指令;以及
远程管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账号管理指令,调用所述账号管理程序对所述登录账号进行管理操作,其中所述账号管理指令是根据用户在所述云端服务器的管理操作所生成;
所述管理操作包括删除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的注销操作;
所述远程管理模块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以及
管理单元,用于如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为前台运行,则对所述登陆账号进行管理操作。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账号管理装置包括:
管理程序预设模块,用于预设所述账号管理程序或从所述云端服务器接收所述账号管理程序。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登录模块用于,对所述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存,其中所述身份信息包括所述登录账号的会话标识符、账号基本信息以及账号缓存信息。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账号管理装置还包括:
管理结果反馈模块,用于将所述管理操作的执行结果发送给所述云端服务器,其中所述云端服务器根据所述管理操作的执行结果更新所述登录账号的终端登录状态。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账号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账号管理装置还包括:
提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管理操作的执行结果,进行用户提示操作。”
复审请求人认为:(1)实质审查部门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首次基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所述管理操作包括注销操作、清除操作以及同步操作中的至少其中之一”修改为“所述管理操作包括删除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的注销操作”,随后实质审查部门发出驳回决定。复审请求人认为的,现有技术中的注销操作并不会删除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权利要求书是做了实质性修改的,实质审查部门进行驳回操作是不符合驳回时机的。(2)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在异地终端上删除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这样保证了用户离开时登录账号的安全,避免隐私被窃取。对比文件2中的管理操作为删除操作,并非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注销操作,因此对比文件2中不会出现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应的技术方案。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服务器获取相同账号下的目标云连接设备的连接状态,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登录账号是已经登录到服务器,即目标云连接设备已经和服务器连接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l判断的是登录账号对应终端的运行状态,这个和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状态是完全不同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达到了提高登录账号的安全性、隐私保护以及提高了管理操作的成功率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本申请所有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删除手机中的相片、文件或记事项目等以保证自己的隐私得到保护,其目的也是为了防止隐私泄露保证账号安全,其删除文件可以包括任意类型。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具体删除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云连接设备通过云服务器对相同账号下的多个连接设备进行管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第一云连接设备通过发送连接管理消息使得服务器根据连接管理消息对目标云连接设备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当应用程序为前台运行时才能执行管理操作指令,为了保证管理操作指令的正确执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确定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为前台运行时执行管理操作。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上述文件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2843436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6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账号管理方法,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5]-[0042]段)公开了一种设备管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
S101,第一云连接设备从服务器(即云端服务器)获取相同账号下的目标云连接设备的连接状态。具体实现中,所述第一云连接设备通过账号登陆到服务器后(隐含公开了接收账号登录指令,并根据所述账号登录指令,对登录账号进行登录操作),可以从服务器获取通过相同账号登陆到服务器的其他云连接设备的连接状态,即目标云连接设备的连接状态。
S102,第一云连接设备向服务器发送针对所述目标云连接设备的连接管理消息。具体实现中,所述第一云连接设备可以为相同账号下具有管理权限的云连接设备,可以通过向服务器发送连接管理消息从而管理其他云连接设备的连接状态,例如通过相同账号登陆服务器的多个云连接设备中首次登陆的设备,或由用户手动设定的具有管理权限的云连接设备。
S103,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第一云连接设备发送的连接管理消息对所述目标云连接设备的连接状态进行管理。所述服务器对所述目标云连接设备的连接状态进行管理包括:断开/恢复所述目标云连接设备的连接;或设置所述目标云连接设备的服务权限;或对所述目标云连接设备执行删除指令,以使所述目标云连接设备同步删除预先从所述服务器获取到的文件,以保证自己的隐私得到保护(相当于根据所述账号管理指令,对所述登陆账号进行管理操作,其中所述账号管理指令是根据用户在所述云端服务器的管理操作所生成)。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为:确定所述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如所述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为前台运行,则调用账号管理程序对所述登陆账号进行管理操作;所述管理操作包括删除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的注销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终端上登录账号的隐私安全。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对同时连接到同一账号的云服务的多个连接设备进行管理的需求,并防止账号或其他个人隐私的泄露(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2]段)。为此,对比文件2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获取相同账号下的目标云连接设备的连接状态,对目标云连接设备的连接状态进行管理,例如断开/恢复目标云连接设备的连接,或者对目标云连接设备执行删除指令,删除预先从所述服务器获得的文件。断开目标云连接设备的连接仅仅是使得目标云连接设备将无法继续接收到服务器提供的云服务,断开连接操作并不意味着会删除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因此其不等同于删除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的注销操作;删除预先从服务器获得的文件是对云连接设备中的文件进行处理,不涉及对登录账号本身的处理,例如删除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的注销操作。此外,本申请确定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运行状态指的是登录账号在已经登录的情况下账号是前台运行还是后台运行;而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状态指的是同一账号下连接设备和服务器的连接情况。在云服务系统中,如果连接状态为断开连接,则意味着账号没有成功登录到服务器上,即连接状态表明的是账号登录情况而不是账号在终端上的运行情况。因此本申请的运行状态和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状态的具体含义不同。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在确定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为前台运行时,通过云端服务器的账号管理指令对登录账号进行删除登录账号身份信息的注销操作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在本申请申请日以前,在确定登录账号的运行状态为前台运行时,通过云服务器对登录账号进行注销的管理操作时删除登录账号身份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作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
因此,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的管理操作删除的是登录账号的身份信息,从而防止未授权的登录,因此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进一步提高了登录账号的安全性。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账号管理装置,权利要求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此,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7-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0月3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