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柔性显示面板和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柔性显示面板和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07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810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65983.8
申请日:2016-05-27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利芳
合议组组长:熊洁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H01L27/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65983.8、名称为“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柔性显示面板和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如下:
“1. 一种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承载基板上形成柔性衬底,所述柔性衬底覆盖所述承载基板的顶面;
去除所述承载基板上所述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中的衬底,使所述承载基板上去除衬底处形成空闲区域;
在所述柔性衬底的有效区域形成显示器件,所述有效区域为所述柔性衬底上除所述不稳定区域之外的区域;
其中,所述柔性衬底与所述显示器件构成柔性显示面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去除所述承载基板上所述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中的衬底,包括:
去除所述承载基板上所述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中的所有衬底。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去除所述承载基板上所述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中的衬底,包括:
通过激光剥离工艺去除所述承载基板上所述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中的衬底。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柔性衬底的有效区域形成显示器件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形成有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承载基板上形成顶膜,所述顶膜的边缘均与所述承载基板粘连,且所述承载基板的边缘存在未形成所述顶膜的区域;
通过激光剥离工艺使所述柔性衬底与所述承载基板分离;
通过切割件将所述顶膜与所述承载基板分离。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承载基板上形成柔性衬底,包括:
在所述承载基板上形成由聚酰亚胺构成的所述柔性衬底。
6. 一种柔性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显示面板采用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方法制成,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包括:
去除了不稳定区域中的衬底的柔性衬底以及形成于所述柔性衬底的有效区域的显示器件,所述有效区域为所述柔性衬底上除所述不稳定区域之外的区域;
其中,所述柔性衬底与所述显示器件构成柔性显示面板。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形成于承载基板上,所述柔性显示面板上形成有:顶膜,
所述顶膜形成于形成有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承载基板上,所述顶膜的边缘均与所述承载基板粘连,且所述承载基板的边缘存在未形成所述顶膜的区域。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顶膜包括基底和胶层,
所述胶层设置在所述基底靠近所述承载基板的一侧,用于将所述基底与所述承载基板粘连。
9.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包括权利要求6至8任一项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US2014/0323006A1,公开日为2014年10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4992944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6、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都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中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柔性衬底覆盖承载基板的顶面;(2)先去除承载基板上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中的衬底,使承载基板上去除衬底处形成空闲区域,然后,在柔性衬底的有效区域形成显示器件,有效区域为柔性衬底上除不稳定区域之外的区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去除柔性衬底末端和在柔性衬底上形成显示器件的工艺顺序,进而形成一种柔性显示器件。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30段以及附图1-2):柔性衬底11完全覆盖载体基板10,在柔性衬底11的a区域为显示区域,b区域为周边区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1),且其作用是为了使柔性衬底完全覆盖基板,增加显示区域的面积,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对于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柔性衬底的两末端,通常为非显示区域,显示器件一般设置在两端之间的区域,该区域为显示区域,去除两端不仅可以方便柔性衬底的剥离,也可以增加显示面板的面积,同时边缘区域存在的参数不稳定问题也可以去除,对于去除柔性衬底末端和在柔性衬底上形成显示器件的工艺顺序的选择,不会影响柔性显示器件的性能,也不会简化工序,两者可以互换。因此,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对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作了如下修改:将权利要求5、2的附加技术特征及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柔性衬底覆盖所述承载基板的顶面”改为“所述柔性衬底完全覆盖所述承载基板的顶面”;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6中;删除权利要求2、5、7;并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及部分措辞。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承载基板上形成由聚酰亚胺构成的所述柔性衬底,所述柔性衬底完全覆盖所述承载基板的顶面;
去除所述承载基板上所述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中的所有衬底,使所述承载基板上去除衬底处形成空闲区域;
在所述柔性衬底的有效区域形成显示器件,所述有效区域为所述柔性衬底上除所述不稳定区域之外的区域,所述柔性衬底与所述显示器件构成柔性显示面板;
在形成有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承载基板上形成顶膜,所述顶膜的边缘均与所述承载基板粘连,且所述承载基板的边缘存在未形成所述顶膜的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去除所述承载基板上所述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中的衬底,包括:
通过激光剥离工艺去除所述承载基板上所述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中的衬底。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形成有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承载基板上形成顶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通过激光剥离工艺使所述柔性衬底与所述承载基板分离;
通过切割件将所述顶膜与所述承载基板分离。
4. 一种柔性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显示面板采用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方法制成,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包括:
去除了不稳定区域中的衬底的柔性衬底以及形成于所述柔性衬底的有效区域的显示器件,所述有效区域为所述柔性衬底上除所述不稳定区域之外的区域,所述柔性衬底与所述显示器件构成柔性显示面板;
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形成于承载基板上,所述柔性显示面板上形成有:顶膜,所述顶膜形成于形成有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承载基板上,所述顶膜的边缘均与所述承载基板粘连,且所述承载基板的边缘存在未形成所述顶膜的区域。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顶膜包括基底和胶层,
所述胶层设置在所述基底靠近所述承载基板的一侧,用于将所述基底与所述承载基板粘连。
6.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包括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在所述承载基板上形成由聚酰亚胺构成的所述柔性衬底;(2)所述柔性衬底完全覆盖所述承载基板的顶面;(3)去除所述承载基板上所述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中的所有衬底;(4)在所述柔性衬底的有效区域形成显示器件;(5)在形成有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承载基板上形成顶膜,所述顶膜的边缘均与所述承载基板粘连。对比文件1中的柔性显示面板包括顶膜,而对比文件2中的柔性显示面板不包括顶膜,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制造柔性显示面板的方法属于不同技术领域,不具备结合的基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4)、(5)中限定的“先去除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然后形成显示器件和顶膜”的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且显示器件和顶膜在去除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中的衬底后形成可避免在去除不稳定区域中的衬底时对显示器件和顶膜造成的伤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5)没有在对比文件1或2中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对比文件1 “去除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与形成显示器件及顶膜”的工艺顺序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第50段明确记载了工艺顺序可以改变,此外在具体的制备过程中,为了避免对显示器件和顶膜有伤害,先去除不稳定区域是容易想到的;(2)给柔性显示器件设置封装结构(顶膜)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扩大封装结构的覆盖范围,使其覆盖到承载基底可以更好的保护显示器件,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3)柔性衬底的柔性来自于聚酰亚胺层,与其他层无关;(4)对比文件1图2中的残留衬底是被切割去除的部分,在后续工艺中会被清除,并不意味着不稳定区域没有完全被去除;(5)对比文件1和2都属于柔性显示面板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给出了去除柔性显示衬底的两端不稳定区域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承载基板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柔性显示面板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把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即:
对比文件1:US2014/0323006A1,公开日为2014年10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4992944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说明书0027-0042段,附图4-5)公开了一种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包括:在承载基板10上形成第一柔性衬底21、第一阻挡层22、无定型硅层23、第二柔性衬底24、第二阻挡层25(层21-25相当于柔性衬底),再在上述多层结构上、与第一柔性衬底21所对应的区域内(相当于有效区域)形成显示单元30及薄膜密封层40(共同相当于显示器件,并与层21-25共同构成柔性显示面板);通过激光照射将承载基板10上位于第一柔性衬底21区域外(相当于不稳定区域)边缘范围的膜层结构去除。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柔性衬底完全覆盖承载基板的顶面(对比文件1中柔性衬底未完全覆盖承载基板顶面);去除承载基板上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中的所有衬底(对比文件1中仅去除了边缘范围)使承载基板上去除衬底处形成空闲区域;然后形成显示器件(对比文件1中为先形成显示器件再去除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再在形成有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承载基板上形成顶膜,所述顶膜的边缘均与所述承载基板粘连,且所述承载基板的边缘存在未形成所述顶膜的区域(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边缘均与承载基板粘连”的顶膜);(2)柔性衬底由聚酰亚胺构成(对比文件1中为包括聚酰亚胺层的多层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设置顶膜以避免柔性衬底与承载基板分离时发生卷曲,且不为顶膜的设置预留空闲区域以尽量利用承载基板的面积来形成更大的柔性显示面板;(2)选择柔性衬底材料。
对于区别特征(2):在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中,用聚酰亚胺材料来制作柔性衬底,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其上形成有显示单元的柔性衬底结构选择由聚酰亚胺材料来制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1):其实质上限定了一种包括顶膜结构的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步骤。对比文件2(说明书0030-0078,附图2-12)公开了一种柔性显示面板的制作方法,主要包括:在载体基板10上的显示区域a以及部分周边区域b形成解离层13,形成柔性衬底11以及位于显示区域的显示器件12,先利用激光剥离未形成解离层的柔性衬底,再利用溶液将解离层溶解,从而使柔性显示面板与载体基板分开。由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可见,其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所限定的制造步骤。而且并无证据显示区别特征(1)所限定的制造步骤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由于引入了区别特征(1),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一方面顶膜的设置避免了柔性衬底与承载基板分离时发生卷曲;另一方面对柔性衬底的相关处理使得可以不用为顶膜预留空闲区域,因此可以尽量利用承载基板的面积来形成更大的柔性显示面板。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薄膜密封层40即相当于“顶膜”,而扩大其覆盖范围使其覆盖到承载基底以更好地保护显示器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特征“柔性衬底完全覆盖承载基板的顶面”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1中被激光切割后的残留衬底在后续工艺中还会被清除,因此柔性衬底的不稳定区域中的所有衬底被去除;去除柔性衬底末端和在柔性衬底上形成显示器件,二者工艺顺序互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是方法权利要求,上述区别特征(1)限定的包括顶膜结构的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步骤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步骤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有前后的关联,不能将各步骤分离开来分别考虑。其次,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顶膜”:对比文件1中的薄膜密封层40是针对显示单元30设置用来对其密封保护的,从对比文件1可见,其大小也是与显示单元30相配合的,其实质上可看作为与显示单元30一体共同构成显示器件,其也并不具备本申请中顶膜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有动机去将薄膜密封层40的范围扩大延伸至与承载基板10相粘接。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
2.2、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柔性显示面板。对比文件1(说明书0027-0045段,附图1-7)公开了一种柔性显示面板,其由以下方法制成:在承载基板10上形成第一柔性衬底21、第一阻挡层22、无定型硅层23、第二柔性衬底24、第二阻挡层25(层21-25相当于柔性衬底),再在上述多层结构上、与第一柔性衬底21所对应的区域内(相当于有效区域)形成显示单元30及薄膜密封层40(共同相当于显示器件,并与层21-25共同构成柔性显示面板);通过激光照射将承载基板10上位于第一柔性衬底21区域外(相当于不稳定区域)边缘范围的膜层结构去除。
权利要求4是包括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其所限定的柔性显示面板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中制得的柔性显示面板的结构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所述柔性显示面板上形成有:顶膜,所述顶膜形成于形成有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承载基板上,所述顶膜的边缘均与所述承载基板粘连,且所述承载基板的边缘存在未形成所述顶膜的区域;承载基板边缘没有柔性衬底不稳定区域的残留;(2)柔性衬底由聚酰亚胺构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设置顶膜以避免柔性衬底与承载基板分离时发生卷曲,且不为顶膜的设置预留空闲区域并去除无用残留以尽量利用承载基板的面积来形成更大的柔性显示面板;(2)选择柔性衬底材料。
对于区别特征(2):在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中,用聚酰亚胺材料来制作柔性衬底,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其上形成有显示单元的柔性衬底结构选择由聚酰亚胺材料来制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说明书0030-0038段,附图2-4)公开了一中柔性显示面板,主要包括:载体基板10、在载体基板10上的显示区域a以及部分周边区域b形成的解离层13、柔性衬底11以及其上位于显示区域的显示器件12;先利用激光剥离未形成解离层的柔性衬底,再利用溶液将解离层溶解,从而使柔性显示面板与载体基板分开。对比文件2中并未涉及顶膜相关结构,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区别特征(1)。而且并无证据显示区别特征(1)所限定的结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由于区别特征(1)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一方面顶膜的设置避免了柔性衬底与承载基板分离时发生卷曲;另一方面对柔性衬底的相关处理使得可以不用为顶膜预留空闲区域,并去除了无用的柔性衬底残留,因此可以尽量利用承载基板的面积来形成更大的柔性显示面板。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其包括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5都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