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铅酸蓄电池铅零件、铅栅低温脱渣和铜极柱分离回收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废铅酸蓄电池铅零件、铅栅低温脱渣和铜极柱分离回收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05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794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25484.5
申请日:2016-08-25
复审请求人: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利芳
合议组组长:熊洁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H01M10/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25484.5,名称为“废铅酸蓄电池铅零件、铅栅低温脱渣和铜极柱分离回收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3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2055045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1332491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3:CN203999760U,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废铅酸蓄电池铅零件、铅栅低温脱渣和铜极柱分离回收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工艺步骤:
(1)将通信废电池、电动车废电池通过破碎分选后,将板栅、铅零件与废旧铅膏、废旧塑料外壳分离;
(2)电池接线铜极柱混杂在铅栅中,经干燥机干燥后进入低温熔铅锅熔炼;
(3)熔铅锅内的铅液对铅栅和铅零件进行热传递,然后产生脱壳现象,铅液从铅栅和铅零件表面钝化层中脱离出来,钝化层形成铅渣;
(4)铅渣和铜极柱浮在熔化的铅液上,通过45度倾角螺旋捞渣机将铅渣和铜极柱输送至分离设备内,利用输送过程铅液的重力及螺旋的挤压力脱除铅渣内铅液,随后将铅浮渣带着铜极柱转入一分离设备,实现渣与铜极柱的完全分离;
上述低温熔铸的温度为400℃-450℃;
上述废旧铅栅经干燥机干燥后含水低于2%。”
驳回决定中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废电池为通信废电池、电动车废电池,电池接线铜极柱混杂在铅栅中,经干燥机干燥后进入低温熔铅锅熔炼,熔铅锅内的铅液对铅栅也进行热传递,上述废旧铅栅经干燥机干燥后含水低于2%;(2)产生脱壳现象,铅液从铅栅和铅零件表面钝化层中脱离出来,钝化层形成铅渣,铅渣和铜极柱浮在熔化的铅液上,通过45度倾角螺旋捞渣机将铅渣和铜极柱输送至分离设备内,利用输送过程铅液的重力及螺旋的挤压力脱除铅渣内铅液,随后将铅浮渣带着铜极柱转入一分离设备,实现渣与铜极柱的完全分离。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工艺步骤和提高铜的回收纯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虽然是将铅连接头(相当于铅零件)和铅栅分开处理,但去除了铜的铅连接头和分离了铅膏的板栅都需要通过熔化的方式进行回收;因此为了简化工艺步骤,将电池接线铜极柱混杂在铅栅中、将铅零件和板栅同时放入熔铅锅内熔化、使熔铅锅内的铅液同时对铅零件和铅栅进行热传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废电池为“通信废电池、电动车废电池”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废旧铅栅经干燥机干燥后含水低于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经过有限次试验即可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铅在熔化状态下容易产生铅渣,并且可以打捞的方式除去铅渣的技术教导;在该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铅合金在熔化时“产生脱壳现象,铅液从铅栅和铅零件表面钝化层中脱离出来,钝化层形成铅渣,铅渣和铜极柱浮在熔化的铅液上”,然后通过打捞的方式将铅渣和铜极柱捞起,为了提高铜的回收纯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铅渣和铜极柱输送至分离设备内。螺旋捞渣机是一种常见的捞渣设备;并且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粗铅脱铜锅环保捞渣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螺旋捞渣机7、铅液的比重比浮渣比重大很多、通过两段螺旋实现分级,“45度倾角”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得到,“利用输送过程铅液的重力及螺旋的挤压力脱除铅渣内铅液,随后将铅浮渣带着铜极柱转入一分离设备,实现渣与铜极柱的完全分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i)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从铅颗粒和铜颗粒的混合粒料中提取铅液,以及将蓄电池本体中的栅板颗粒熔化铸锭,两个步骤处理方式并不相同,无法同时在熔炼炉中进行;(ii)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中的“铅渣”实质是铅栅和铅零件表面的“钝化层”,形成于“固转液”过程,而对比文件2中的“铅渣”是熔融状态的铅合金与空气中的氧气反应而产生的,形成于“液转固”过程,二者的成分、形成方式及最终的解决方法均不相同;(iii)对比文件3中的螺旋捞渣机利用铅液的重力实现了沥干,但并未公开利用“螺旋的挤压力”,其也并非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将盒盖和盒体分开处理,更具针对性、回收纯度更高,但合并处理可以简化工艺步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做出的选择;(2)铅栅和铅零件表面的钝化层通常就是氧化层,对比文件2给出了铅的氧化态会以铅渣的形式出现在熔融铅的表面,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意识到在将熔融状态的板栅和铅零件与铜分离时,会存在铅渣和铜混在一起的技术问题,为使回收物质纯度尽量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铅渣和铜极柱进行分离;(3)螺旋结构中必然会有螺旋的挤压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作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上述对比文件1-3,即:
对比文件1:CN102055045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1332491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3:CN203999760U,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废铅酸蓄电池铅零件、铅栅低温脱渣和铜极柱分离回收工艺。对比文件1(说明书0012-0013段)公开了一种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理方法,包括以下工艺步骤:首先利用切割机将废旧铅酸蓄电池中含有铜连接头和铅连接头的电瓶盒盖切割出来;用破碎机将切割出来的电瓶盒盖破碎成颗粒物,用水使颗粒物中的塑料颗粒漂浮,去除漂浮的塑料颗粒,获得沉积在水底的铅颗粒和铜颗粒的混合粒料;将所述混合粒料加热到350-400℃,使铅颗粒熔化成铅液;此时,尚未熔化的铜颗粒上浮在铅液中,滤除铜颗粒,将铅液浇注铅锭;然后对于去除电瓶盒盖后的蓄电池本体,将其破碎为颗粒物,用滚筒将颗粒物中附着在栅板上的铅膏与栅板分离,用水使颗粒物中塑料颗粒漂浮,去除漂浮的塑料颗粒,用滤网分离水中的栅板颗粒和铅膏;将栅板颗粒投入熔炼炉以400℃熔化直接铸锭,向铅膏滤液中加入纯碱,使PbSO4反应为PbCO3,将沉淀物PbCO3、PbO、PbS压滤干燥后投入冶炼炉加热到800℃熔融,再加入还原剂铁粉和炭粉,通过还原反应得到粗铅。
对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可见,二者在第一步“破碎分选”时对待回收物质的分类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将废电池破碎分选后,将板栅(混杂有铜极柱)、铅零件与废旧铅膏、废旧塑料外壳分离,后续步骤是针对破碎后的铅栅、铅零件及铜极柱进行处理,回收铅和铜。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先将废电池切割形成两部分之后,再对该两部分分别使用不同的工艺进行回收处理,具体地:第一部分(由电瓶盒盖破碎而成)为铅连接头和铜连接头破碎成的铅、铜混合粒料以及废旧塑料颗粒,第二部分(由蓄电池本体破碎而成)为附着有铅膏的栅板颗粒(即板栅与废旧铅膏未分离)以及废旧塑料颗粒,后续步骤中,第一部分回收铅和铜,第二部分从栅板中回收铅、从铅膏中得到粗铅。即,权利要求1的步骤(1)得到破碎后的铅栅、铅零件及铜极柱,然后在同一工艺中的后续步骤(2)-(4)中对上述三者进行处理;而对比文件1中的栅板(即铅栅)与铅连接头和铜连接头是分别使用两个工艺进行处理的。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特征:(1)废电池为通信废电池、电动车废电池;(2)破碎分选后,将板栅、铅零件与废旧铅膏、废旧塑料外壳分离;电池接线铜极柱混杂在铅栅中,经干燥机干燥后进入低温熔铅锅熔炼;熔铅锅内的铅液对铅栅和铅零件进行热传递,然后产生脱壳现象,铅液从铅栅和铅零件表面钝化层中脱离出来,钝化层形成铅渣;铅渣和铜极柱浮在熔化的铅液上,通过45度倾角螺旋捞渣机将铅渣和铜极柱输送至分离设备内,利用输送过程铅液的重力及螺旋的挤压力脱除铅渣内铅液,随后将铅浮渣带着铜极柱转入一分离设备,实现渣与铜极柱的完全分离;(3)上述低温熔铸的温度为400℃-450℃,上述废旧铅栅经干燥机干燥后含水低于2%。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限定铅酸蓄电池应用场合;(2)简化工艺步骤、高效回收;(3)设置相关工艺参数。
对于区别特征(1),铅酸蓄电池用于通信电池或电动车电池,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根据熔炼材料、工艺需求等设置熔炼温度,以及根据需求设置干燥程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通过有限次试验得到的,并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其限定了以下工艺过程:先分离出铅栅、铅零件及铜极柱,将其一起干燥、低温熔炼,形成铅液及浮在其上的铅渣和铜极柱,然后通过螺旋捞渣机将铅液脱除出来,并将铅渣和铜极柱送入分离设备完全分离。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2页第4、5段)公开了一种蓄电池加工中减少铅渣产生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铅锅中熔融态的铅合金易与空气中的氧气起反应而产生铅渣,先将铅锅1中熔融状态的合金铅液2表面的铅渣捞干净,在加入铅锭及工作过程中,在铅锅1中的熔融状合金铅液2 的铅液面上的浮动式铅锅盖3与熔融状合金铅液2的液面无间隙覆盖,不间断的实现对铅液隔绝空气的作用,减少铅渣。
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2)中公开了一种粗铅脱铜锅环保捞渣装置,包括螺旋捞渣机7,铅液的比重比浮渣比重大很多,通过两段螺旋实现分级。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3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中限定的对铅栅、铅零件及铜极柱一起进行处理的工艺过程,且并无证据显示该工艺过程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区别特征(2)中将铅栅、铅零件及铜极柱一起处理,在同一工艺中即实现了对上述三者中的铅和铜的回收,简化了工艺步骤,同时还能得到高的铜极柱回收率,实现高效回收,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
对比文件1中虽然是将铅栅与铅连接头(铅零件)和铜连接头分开处理,但为了简化工艺步骤,将其同时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中虽然将电瓶盒盖和蓄电池本体分开处理,更具针对性、回收纯度更高,但合并处理可以简化工艺步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做出的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正如前述分析,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中的回收工艺在第一步“破碎分选”时对待回收物质的分类就不相同,因此后续所处理对象也不同。权利要求1破碎分选后得到破碎后的铅栅、铅零件及铜极柱,后续步骤同时对三者进行处理;而对比文件1将栅板(即铅栅)与铅连接头和铜连接头分开处理。因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中的两种回收工艺,二者的起点和思路都不相同。
此外,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明确指出,其所针对的背景技术即是铜连接头、铅连接头、栅板和铅膏同时混炼再进行精炼除杂,这种技术存在诸多问题。对比文件1的发明内容正是针对该背景技术进行改进,将含有铜连接头和铅连接头的电瓶盒盖,与含有栅板和铅膏的蓄电池本体分开处理,从而解决背景技术的问题。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又将电瓶盒盖和蓄电池本体合并处理(即将栅板(即铅栅)与铅连接头和铜连接头合并处理)。在此前提下,对比文件2、3都不存在进一步结合的基础。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及说明书摘要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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