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页面控制方法、页面控制装置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01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700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70898.0
申请日:2015-09-09
复审请求人:魅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曾威
合议组组长:韩燕
参审员:俞晨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70898.0,名称为“一种页面控制方法、页面控制装置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魅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809875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以及所述滑动方向是否朝向所述触摸屏顶部,若是,则将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顶部;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以及所述滑动方向是否朝向所述触摸屏底部,若是,则将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底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直接返回顶部/底部。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滑动方向及压力来改变屏幕滚动的速度,而返回顶部的一种实现方式是以极快的速度滚动到顶部,如微信朋友圈双击上部快速返回顶部、部分网站的返回顶部的按钮等,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力越大页面滚动的速度越快,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可以知道,当压力大到一定程度时即可产生如微信返回顶部的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以及所述滑动方向是否朝向所述触摸屏顶部/底部,若是,则将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顶部/底部,此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页面控制方法,可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按压并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
根据所述按压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按压操作指令对应的力度值;
根据所述滑动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滑动操作指令对应的滑动方向;
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以及所述滑动方向是否朝向所述触摸屏顶部;
若是,则将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顶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接收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按压并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包括:
接收对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控制标识的按压并向上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中预存多个力度值与多个返回速率值的对应关系;
在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顶部中,包括:
根据所述力度值获取对应的返回速率值;
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根据所述返回速率值返回至所述页面顶部。
4. 一种页面控制方法,可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按压并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
根据所述按压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按压操作指令对应的力度值;
根据所述滑动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滑动操作指令对应的滑动方向;
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以及所述滑动方向是否朝向所述触摸屏底部;
若是,则将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底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接收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按压并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包括:
接收对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控制标识的按压并向下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中预存多个力度值与多个返回速率值的对应关系;
在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底部中,包括:
根据所述力度值获取对应的返回速率值;
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根据所述返回速率值返回至所述页面底部。
7. 一种页面控制装置,可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模块,用于存储预设压力阈值;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在所述终端的触摸屏上的按压并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
力度值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按压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按压操作指令对应的力度值;
滑动方向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滑动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滑动操作指令对应的滑动方向;以及
移动处理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并判断所述滑动方向朝向所述触摸屏的顶部或底部,而控制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顶部或底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页面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页面控制装置还包括标识生成模块,用于生成在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控制标识。
9. 一种终端,包括触摸屏,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根据权利要求7-8任一项所述的页面控制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为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中的一种或多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接收对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控制标识的按压并向上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补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根据说明书内容(第0038段),将如下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将所述显示的页面直接回滚至所述页面顶部,或,将起始页面直接替换当前页面实现返回所述页面顶部”。复审请求人认为:1)页面滚动和直接返回是两个不同的功能,不存在技术启示;2)微信朋友圈的双击顶部操作实际是刷新操作,而且与本申请通过方向和压力控制的方式不同,不存在相关技术启示;3)根据对比文件1第0087段实施例,是结合压力和手指移动距离来翻页,可知本申请压力用来触发,而对比文件1压力用来控制滚动速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页面控制方法,可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按压并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包括:
接收对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控制标识的按压并向上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
根据所述按压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按压操作指令对应的力度值;
根据所述滑动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滑动操作指令对应的滑动方向;
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以及所述滑动方向是否朝向所述触摸屏顶部;
若是,则将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顶部,包括:将所述显示的页面直接回滚至所述页面顶部,或,将起始页面直接替换当前页面实现返回所述页面顶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中预存多个力度值与多个返回速率值的对应关系;
在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顶部中,包括:
根据所述力度值获取对应的返回速率值;
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根据所述返回速率值返回至所述页面顶部。
3. 一种页面控制方法,可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按压并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包括:
接收对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控制标识的按压并向下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
根据所述按压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按压操作指令对应的力度值;
根据所述滑动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滑动操作指令对应的滑动方向;
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以及所述滑动方向是否朝向所述触摸屏底部;
若是,则将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底部,包括:将所述显示的页面直接回滚至所述页面底部,或,将结束页面直接替换当前页面实现返回所述页面底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中预存多个力度值与多个返回速率值的对应关系;
在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底部中,包括:
根据所述力度值获取对应的返回速率值;
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根据所述返回速率值返回至所述页面底部。
5. 一种页面控制装置,可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模块,用于存储预设压力阈值;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在所述终端的触摸屏上的按压并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
力度值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按压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按压操作指令对应的力度值;
滑动方向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滑动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滑动操作指令对应的滑动方向;以及
移动处理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并判断所述滑动方向朝向所述触摸屏的顶部或底部,而控制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顶部或底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页面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页面控制装置还包括标识生成模块,用于生成在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控制标识。
7. 一种终端,包括触摸屏,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根据权利要求5-6任一项所述的页面控制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为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中的一种或多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关于对比文件1,其的确涉及的是用压力控制滚动速度,而不是直接返回顶部/底部,但现有技术中有大量直接回滚到页面顶部的应用,如购物网站,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压力越大滚动速度越大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一个阈值,大于该阈值则表明用户对快速返回的期望非常强烈,希望用最快速度直接回到顶部/底部,即直接回滚到顶部/底部,或用起始页面/结束页面代替当前页面。关于返回页面顶部的实例,不仅仅在微信中有应用,现有技术中存在大量的应用,例如商品页面很长的购物网站网页或APP,都用通过页面控制标识直接回滚到顶部的实例。结合对比文件1和所述实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页面控制标识施加压力和移动操作,从而控制页面直接回到顶部/底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3、5中补入了说明书第0036段的内容“根据对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检测而确定的用户属性调用对应的预设压力阈值”。复审请求人认为:(1)新加入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属于公知常识,且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是用压力控制滚动速度,而不是直接返回顶部,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且对比文件1没有技术启示。本申请是通过接收到的压力值与压力阈值的对比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流程,压力值与压力阈值的比较是触发下一步流程的关键条件。并不是对比文件1中通过提高按压力度直接加速翻页速度即可联想到的,按压操作中还可关联到其他操作,避免误判;(3)购物网站的“top”标识,其起到提醒并接受点击,进而回到页面的顶部,其并不涉及到压力值与压力阈值,更不涉及到压力阈值与方向相配合的技术内容。不存在与现有技术结合的启示;(4)在毫无相关性的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不关联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否定创造性是不合理的。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3、5如下:“1. 一种页面控制方法,可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按压并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包括:
接收对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控制标识的按压并向上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
根据所述按压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按压操作指令对应的力度值;
根据所述滑动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滑动操作指令对应的滑动方向;
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以及所述滑动方向是否朝向所述触摸屏顶部;根据对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检测而确定的用户属性调用对应的预设压力阈值;
若是,则将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顶部,包括:将所述显示的页面直接回滚至所述页面顶部,或,将起始页面直接替换当前页面实现返回所述页面顶部。
3. 一种页面控制方法,可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按压并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包括:
接收对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控制标识的按压并向下滑动的 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
根据所述按压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按压操作指令对应的力度值;
根据所述滑动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滑动操作指令对应的滑动方向;
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以及所述滑动方向是否朝向所述触摸屏底部;根据对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检测而确定的用户属性调用对应的预设压力阈值;
若是,则将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底部,包括:将所述显示的页面直接回滚至所述页面底部,或,将结束页面直接替换当前页面实现返回所述页面底部。
5. 一种页面控制装置,可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属性确定模块,用于通过对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检测而确定用户属性,根据所述用户属性调用对应的预设压力阈值;
存储模块,用于存储预设压力阈值;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在所述终端的触摸屏上的按压并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
力度值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按压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按压操作指令对应的力度值;
滑动方向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滑动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滑动操作指令对应的滑动方向;以及
移动处理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并判断所述滑动方向朝向所述触摸屏的顶部或底部,而控制所述触摸屏 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顶部或底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809875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页面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人机交互方法及界面,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5-0087段):
在浏览网页或者电子文档时,使用者可以使用手指在屏幕上滑动,滚动页面。例如使用者在屏幕上向屏幕下方滑动手指,页面将向屏幕下方滚动。当页面很长时,使用者往往需要在屏幕上多次滑动手指,并等待一段时间才能看到想看的位置。有两种解决方法。(1)随着使用者手指滑动时的压力增加,页面的滚动速度也将加快,手指离开页面之后页面继续滚动的时间也将增加;(2)使用者的手指压力大小超过某一闸值时,手指在页面上滑动的效果将发生改变,页面的向后移动的方式,将从平滑的滚动,变为以整屏幕内容为单位向后翻页,同时随着手指压力的增加,手指移动单位距离向后翻的屏数将增加。例如,当压力值为2时,手指在屏幕上向下滑动5mm,将显示下1屏内容,当手指压力为3时,手指在屏幕上滑动2mm就会显示下一屏内容。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至少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一种页面控制方法,可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终端,方法包括:接收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按压并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根据所述按压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按压操作指令对应的力度值,根据所述滑动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滑动操作指令对应的滑动方向;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若是,则与之前不同的方式控制页面移动。
并且,对比文件1至少给出了如下控制页面移动的技术启示:通过触摸操作的按压力度值和移动方向控制页面的移动,通过按压力度值表明用户希望页面快速移动的程度,按压力度越大,页面越快速地移动;当按压力度值大于一个阈值时,以一种更快的方式移动。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是根据“接收对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控制标识的按压并向上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2)若所述力度值大于预设压力阈值,且滑动方向朝向触摸屏顶部,则将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顶部,包括:将所述显示页面直接回滚至所述页面顶部,或,将起始页面直接替换当前页面实现返回所述页面顶部;3)根据对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检测而确定的用户属性调用对应的预设压力阈值。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对触摸屏的操作方式;2)控制页面返回顶部的方式;3)如何便捷地确定用户身份从而个性化设置压力阈值。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现有的页面控制方式中,通过操作页面控制标识使页面返回顶部属于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一些购物网站的商品页面往往很长,因此设置如带有“↑”或“top”符号的页面控制标识,使得商品详情页面可以以最快速度回滚到页面顶部,无论在传统的网络浏览器还是智能终端带有触摸功能的app中该技术手段均有普遍的应用。前述的实例中由于控制符号本身代表了操作方向是指向顶部,因此没有手势方向上的判断,如果想用一个页面控制图标控制页面多于一个方向的移动,则需要判断触摸手势的移动方向,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同时用压力和方向控制翻页或滚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控制标识施加压力和方向的手势从而进行控制。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压力越大页面移动速度越快的启示下,且现有技术已经存在直接回滚到顶部的应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个阈值,当压力大于该阈值时,表明用户对快速返回的期望非常强烈,不再根据压力控制页面滑动或滚动的速度,而是用最快速度直接返回顶部。而针对返回顶部的两种方式,快速回滚到顶部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如之前提到的购物网站返回顶部的方式;直接用初始页面代替当前页面同样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滑动方向和页面滚动或跳转的方向的对应关系,是属于人为规定的手段,滑动方向向上则返回顶部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众所周知不同的用户使用输入设备的力度不同,因此根据用户身份不同个性化压力阈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生物特征信息例如指纹,是用户触碰触摸屏时终端容易得到的信息,因此根据用户生物特征信息确定用户身份或属性,从而选择预设的压力阈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力度值与返回速率值具有对应关系,并预存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按压力度值大时,每翻动一页手指需要移动的距离短,也就是说,按压力度值大时,手指移动同样距离,翻页速度更快(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而预先将数值对应关系存储于终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页面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人机交互方法及界面,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5-0087段):
在浏览网页或者电子文档时,使用者可以使用手指在屏幕上滑动,滚动页面。例如使用者在屏幕上向屏幕下方滑动手指,页面将向屏幕下方滚动。当页面很长时,使用者往往需要在屏幕上多次滑动手指,并等待一段时间才能看到想看的位置。有两种解决方法。
(1)随着使用者手指滑动时的压力增加,页面的滚动速度也将加快,手指离开页面之后页面继续滚动的时间也将增加;
(2)使用者的手指压力大小超过某一闸值时,手指在页面上滑动的效果将发生改变,页面的向后移动的方式,将从平滑的滚动,变为以整屏幕内容为单位向后翻页,同时随着手指压力的增加,手指移动单位距离向后翻的屏数将增加。例如,当压力值为2时,手指在屏幕上向下滑动5mm,将显示下1屏内容,当手指压力为3时,手指在屏幕上滑动2mm就会显示下一屏内容。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至少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一种页面控制方法,可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终端,方法包括:接收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按压并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根据所述按压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按压操作指令对应的力度值,根据所述滑动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滑动操作指令对应的滑动方向;判断所述力度值是否达到预设压力阈值,若是,则与之前不同的方式控制页面移动。
并且,对比文件1至少给出了如下控制页面移动的技术启示:通过触摸操作的按压力度值和移动方向控制页面的移动,通过按压力度值表明用户希望页面快速移动的程度,按压力度越大,页面越快速地移动;当按压力度值大于一个阈值时,以一种更快的方式移动。
因此,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按压操作指令和滑动操作指令是根据“接收对所述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控制标识的按压并向下滑动的操作而生成的”;2)若所述力度值大于预设压力阈值,且滑动方向朝向触摸屏底部,则将触摸屏上显示的页面返回至所述页面底部,包括:将所述显示页面直接回滚至所述页面底部,或,将结束页面直接替换当前页面实现返回所述页面底部;3)根据对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检测而确定的用户属性调用对应的预设压力阈值。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对触摸屏的操作方式;2)控制页面返回底部的方式;3)如何便捷地确定用户身份从而个性化设置压力阈值。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现有的页面控制方式中,通过操作页面控制标识使页面返回顶部属于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一些购物网站的商品页面往往很长,因此设置如带有“↑”或“top”符号的页面控制标识,使得商品详情页面可以以最快速度回滚到页面顶部,无论在传统的网络浏览器还是智能终端带有触摸功能的app中该技术手段均有普遍的应用。前述的实例中由于控制符号本身代表了操作方向是指向顶部,因此没有手势方向上的判断,如果想用一个页面控制图标控制页面多于一个方向的移动,则需要判断触摸手势的移动方向,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同时用压力和方向控制翻页或滚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控制标识施加压力和方向的手势从而进行控制。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压力越大页面移动速度越快的启示下,且现有技术已经存在直接回滚到顶部的应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个阈值,当压力大于该阈值时,表明用户对快速返回的期望非常强烈,不再根据压力控制页面滑动或滚动的速度,而是用最快速度直接返回顶部。而针对返回顶部的两种方式,快速回滚到顶部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如之前提到的购物网站返回顶部的方式;直接用初始页面代替当前页面同样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当需要直接到页面底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上述方式实现直接回滚或用结束页面替换当前页面的方式到达底部。至于滑动方向和页面滚动或跳转的方向的对应关系,是属于人为规定的手段,滑动方向指向底部则返回底部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众所周知不同的用户使用输入设备的力度不同,因此根据用户身份不同个性化压力阈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生物特征信息例如指纹,是用户触碰触摸屏时终端容易得到的信息,因此根据用户生物特征信息确定用户身份或属性,从而选择预设的压力阈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力度值与返回速率值具有对应关系,并预存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按压力度值大时,每翻动一页手指需要移动的距离短,也就是说,按压力度值大时,手指移动同样距离,翻页速度更快(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而预先将数值对应关系存储于终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页面控制装置,其具有的各个功能模块共同执行权利要求1和3的方法,因此当所述权利要求1和3的页面控制方法不具有创造性时,基于相同的理由,其功能模块构成的控制装置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用标识生成模块生成页面控制标识,该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8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包括权利要求5-6任一项所述的页面控制装置,权利要求7-8分别进一步对除页面控制装置之外的终端的硬件做了限定,然而所限定的内容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5-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新加入的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属于公知常识,且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认为,众所周知不同的用户使用输入设备的力度不同,因此根据用户身份不同个性化压力阈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生物特征信息例如指纹,是用户触碰触摸屏时终端容易得到的信息,因此根据用户生物特征信息确定用户身份或属性,从而选择预设的压力阈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1用压力控制滚动速度,而不是直接返回顶部,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且对比文件1没有技术启示。本申请是通过接收到的压力值与压力阈值的对比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流程,压力值与压力阈值的比较是触发下一步流程的关键条件。并不是对比文件1中通过提高按压力度直接加速翻页速度即可联想到的,按压操作中还可关联到其他操作,避免误判。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不仅仅是通过提高按压力度加速翻页。对比文件1中通过按压力度与压力阈值比较,小于压力阈值时滚动页面,大于压力阈值时整页翻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采用压力与压力阈值比较的方式,大于压力阈值是触发下一步流程的关键条件。同时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通过压力大小表示翻页快慢的启示。
(3)购物网站的“top”标识,其起到提醒并接受点击,进而回到页面的顶部,其并不涉及到压力值与压力阈值,更不涉及到压力阈值与方向相配合的技术内容。不存在与现有技术结合的启示。
合议组认为,网站的“top”功能给出了一种最快速度返回页面顶部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压力大小表示翻页快慢的启示下,且压力阈值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移动页面方式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将阈值设置为,大于该压力阈值时,表明用户对快速返回的期望非常强烈,不再根据压力控制页面滑动或滚动的速度,而是用最快速度直接返回顶部。
(4)在毫无相关性的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不关联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否定创造性,不合理无说服力。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具有的相关性包括:压力与速度相关,压力越大,用户期望页面移动或滚动的速度越快;压力阈值,大于阈值以更快的一种不同的方式翻页。关于常用技术手段的相关性:提供一种更快的返回顶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更快的返回顶部方式替换对比文件1中大于压力阈值的翻页方式,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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