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手持式通讯装置及其通讯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70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62667
优先权日:2012-09-19
申请(专利)号:201610905048.6
申请日:2012-11-29
复审请求人: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寒艳
合议组组长:张凡
参审员:张德珍
国际分类号:H01Q1/24(2006.01);H04M1/725(2006.01);H04M1/6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如果该多个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所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05048.6,名称为“手持式通讯装置及其通讯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19日,分案提交日为2016年10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 101860377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3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提交日2016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8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具体的驳回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手持接听模式下天线模块工作的第二工作频段高于在非手持接听模式下的第一工作频段,其中该第一工作频段的范围为824MHz-960MHz,该第二工作频段的范围为970MHz-1100MHz。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3-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3请求保护的一种手持式通讯装置分别与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一种通讯方法相对应,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一手持式通讯装置中,该通讯方法包含:
判断是否建立一语音通讯;
当该语音通讯建立时,启动一感测元件,以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是否操作于一手持接听模式;以及
当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未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使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一天线模块操作于一第一工作频段以进行该语音通讯;
当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使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该天线模块操作于一第二工作频段以进行该语音通讯,其中该第二工作频段高于该第一工作频段;
其中该第一工作频段的范围为824MHz-960MHz,该第二工作频段的范围为970MHz-1100MHz。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感测元件为一近接感测器,以感测一使用者头部位置,以于该使用者头部位置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间的距离小于一特定距离时,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感测元件用以感测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一受话器是否启动,以于该受话器启动时,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该语音通讯建立时,还包含根据一接听模式判断是否启动该受话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该接听模式为一蓝牙无线接听模式或一耳机接听模式时,不启动该受话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语音通讯为一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语音通讯为一网络电话语音通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含判断该语音通讯是否终止,以于该语音通讯终止时使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执行一待机模式。
9. 一种手持式通讯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通讯模块,用以判断是否建立一语音通讯;
一感测元件,是于该语音通讯建立时启动,用以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是否操作于一手持接听模式;以及
一天线模块,以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未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时操作于一第一工作频段进行该语音通讯,以及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时操作于一第二工作频段进行该语音通讯,其中该第二工作频段高于该第一工作频段;
其中该第一工作频段的范围为824MHz-960MHz,该第二工作频段的范围为970MHz-1100MHz。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手持式通讯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感测元件为一近接感测器,以感测一使用者头部位置,以于该使用者头部位置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间的距离小于一特定距离时,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手持式通讯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一受话器,其中该感测元件用以感测该受话器是否启动,以于该受话器启动时,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手持式通讯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一控 制模块,以于该通讯模块判断建立该语音通讯时,根据一接听模式判断是否启动该受话器。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手持式通讯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该接听模式为一蓝牙无线接听模式或一耳机接听模式时,该控制模块不启动该受话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分别将权利要求1、9中的“操作于一第二工作频段以进行该语音通讯”、“操作于一第二工作频段进行该语音通讯”修改为“操作于一第二工作频段后再进行该语音通讯”,同时还在权利要求1和9中分别增加特征“其中,在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时,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该天线模块的一工作频段由该第二工作频段自动降低”。复审请求人认为:1)“当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使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该天线模块操作于一第二工作频段后再进行该语音通讯;其中,在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时,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该天线模块的一工作频段由该第二工作频段自动降低”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调整顺序不同,对比文件1是频偏降低后调高,而本申请是调高后频偏降低,两者是不同的技术构思,从对比文件1不能得出启示。2)对比文件1是于判定移动通信终端处于通话状态后(频率已降至f2),再触发接近传感器检测移动通信终端与人体的接近状态,再对工作频段进行调整;然而,权利要求1是于接通前(频率在f2′)即判断是否为手持状态,并可于接通前即对工作频段进行调整,因此,频率降至f2′,而不是如对比文件1一般更低的频率f2。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提出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水平,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相应的产品权利要求9及其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8、10-13也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 一种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一手持式通讯装置中,该通讯方法包含:
判断是否建立一语音通讯;
当该语音通讯建立时,启动一感测元件,以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是否操作于一手持接听模式;以及
当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未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使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一天线模块操作于一第一工作频段以进行该语音通讯;
当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使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该天线模块操作于一第二工作频段后再进行该语音通讯,其中该第二工作频段高于该第一工作频段;
其中,在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时,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该天线模块的一工作频段由该第二工作频段自动降低;
其中该第一工作频段的范围为824MHz-960MHz,该第二工作频段的范围为970MHz-1100MHz。”
“9. 一种手持式通讯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通讯模块,用以判断是否建立一语音通讯;
一感测元件,是于该语音通讯建立时启动,用以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是否操作于一手持接听模式;以及
一天线模块,以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未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时操作于一第一工作频段进行该语音通讯,以及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时操作于一第二工作频段后再进行该语音通讯,其中该第二工作频段高于该第一工作频段;
其中,在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时,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该天线模块的一工作频段由该第二工作频段自动降低;
其中该第一工作频段的范围为824MHz-960MHz,该第二工作频段的范围为970MHz-1100MHz。”。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分案提交日2016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f1-△f) △f′=f1′的频率调节方式(即频偏降低后再调高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和简单的变形即可获得(f1 △f′)-△f=f1′的频率调节方式(即权利要求1中先将频率调至一个更高的频率,再从该更高的频率降低,也即调高后再频偏降低的方式)。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判断是否建立一语音通讯;当该语音通讯建立时,启动一感测元件,以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是否操作于一手持接听模式”,而对比文件1中检测是否处于通话状态也是判断是否建立一语音通讯的表现,判断为通话也是语音通讯建立的一种表现,基于权利要求1的上述记载,并不能唯一的确定本申请一定是在接通之前判断是否为手持状态,因此,并不能得出当语音通讯建立时,本申请降至的频率不会像对比文件1中那样低至f2,而是降至相对高一点的f2′,这个结论缺乏理论及证据支持;此外,本申请当语音通讯建立时,频率具体降至多少并不重要,因为本申请后文并未使用这个降低的频率,最终使用的是“手持式通讯装置的该天线模块的一工作频段由该第二工作频段自动降低”中这个降低的频率,而该降低的频率与对比文件1中一样同样是通话过程中降低的频率,其降幅(即频偏量)显然与对比文件1中的频偏量相同,即无论先执行频率降低还是后执行频率降低,其降幅一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权利要求1、9中的“其中该第一工作频段的范围为824MHz-960MHz,该第二工作频段的范围为970MHz-1100MHz”,在权利要求1、9中增加特征“当该语音通讯为一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时,该感测元件直接启动,当该语音通讯为一网络电话语音通讯时,由一软件在一通话事件发生后发送一启动信号该感测元件以使该感测元件启动”,删除权利要求6-7,同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当该语音通讯为一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时,该感测元件直接启动,当该语音通讯为一网络电话语音通讯时,由一软件在一通话事件发生后发送一启动信号该感测元件以使该感测元件启动”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使手持式通讯装置可同时适用于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以及网络电话语音通讯,该区别特征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因而具备创造性。2019年04月15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一手持式通讯装置中,该通讯方法包含:
判断是否建立一语音通讯;
当该语音通讯建立时,启动一感测元件,以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是否操作于一手持接听模式;以及
当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未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使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一天线模块操作于一第一工作频段以进行该语音通讯;
当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使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该天线模块操作于一第二工作频段后再进行该语音通讯,其中该第二工作频段高于该第一工作频段;
其中,在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时,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该天线模块的一工作频段由该第二工作频段自动降低;
当该语音通讯为一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时,该感测元件直接启动,当该语音通讯为一网络电话语音通讯时,由一软件在一通话事件发生后发送一启动信号该感测元件以使该感测元件启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感测元件为一近接感测器,以感测一使用者头部位置,以于该使用者头部位置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间的距离小于一特定距离时,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感测元件用以感测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一受话器是否启动,以于该受话器启动时,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该语音通讯建立时,还包含根据一接听模式判断是否启动该受话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该接听模式为一蓝牙无线接听模式或一耳机接听模式时,不启动该受话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含判断该语音通讯是否终止,以于该语音通讯终止时使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执行一待机模式。
7. 一种手持式通讯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通讯模块,用以判断是否建立一语音通讯;
一感测元件,是于该语音通讯建立时启动,用以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是否操作于一手持接听模式;以及
一天线模块,以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未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时操作于一第一工作频段进行该语音通讯,以及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时操作于一第二工作频段后再进行该语音通讯,其中该第二工作频段高于该第一工作频段;
其中,在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时,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该天线模块的一工作频段由该第二工作频段自动降低;
当该语音通讯为一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时,该感测元件直接启动,当该语音通讯为一网络电话语音通讯时,由一软件在一通话事件发生后发送一启动信号该感测元件以使该感测元件启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手持式通讯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感测元件为一近接感测器,以感测一使用者头部位置,以于该使用者头部位置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间的距离小于一特定距离时,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手持式通讯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一受话器,其中该感测元件用以感测该受话器是否启动,以于该受话器启动时,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手持式通讯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一控制 模块,以于该通讯模块判断建立该语音通讯时,根据一接听模式判断是否启动该受话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手持式通讯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该接听模式为一蓝牙无线接听模式或一耳机接听模式时,该控制模块不启动该受话器。”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分案提交日2016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当语音通讯建立时,启动感测元件,并根据感测到手持接听模式而进行频偏补偿(即低频偏移后调高频率)的方式以及根据公知常识适当变形后的方式(即调高频率后再低频偏移)是解决手持接听模式下使用者头手吸收天线辐射能量导致天线操作频段偏移至比开放空间下的频段范围更低的频带所带来的天线效率降低以及通信质量下降的问题的通用方式,该通用方式适用于各种网络的语音通讯过程中以解决与上述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公用交换电话网络的语音通讯和网络电话的语音通讯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语音通讯,且均会面临手持接听模式下使用者头手吸收天线辐射能量导致天线操作频段偏移至比开放空间下的频段范围更低的频带所带来的天线效率降低以及通信质量下降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通用解决方式或简单变形后的通用解决方式应用于公用交换电话网络的语音通讯和网络电话的语音通讯过程中以解决上述相同的问题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申请并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解决方式以及根据公知常识简单变形后的解决方式已经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增加的特征也只是将上述通用的解决方式应用于两种公知的电话通讯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的而已,所能带来的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特征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可以直接毫无意义地确定的,并不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当该语音通讯为一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时,该感测元件直接启动,当该语音通讯为一网络电话语音通讯时,由一软件在一通话事件发生后发送一启动信号该感测元件以使该感测元件启动”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使手持式通讯装置可同时适用于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以及网络电话语音通讯,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提出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上述区别特征能够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分案提交日2016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历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860377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讯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理移动终端的天线的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第0043-0089段及附图1-8):
当人对终端进行操作时,由于人体是导电体,人的干预会引起天线谐振频率的偏移,降低天线的辐射效率,导致性能严重下降。本申请提供的移动通信终端(相当于应用于一手持式通讯装置中)包括检测器201,用于检测所述移动通信终端是否处于通话状态(相当于判断是否建立一语音通讯),在检测到所述移动通信终端处于通话时,触发接近传感器101检测所述移动通信终端与人体的接近状态(相当于当该语音通讯建立时,启动一感测元件,以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是否操作于一手持接听模式),其中所述接近传感器101主要用于检测人体的头部和手部是否与所述移动通信终端接近,并将检测结果发送给控制转换电路102;用户在使用移动通信终端的过程中,会在手持或正常通话时与所述移动通信终端有接触,根据接近传感器的触发状态,将所述移动通信终端的使用状态划分为几种:自由空间、手持和正常通话,自由空间状态为所述移动通信终端顶部和底部的接近传感器均未被触发,手持状态为只有所述移动通信终端底部的接近传感器被触发,正常通话状态为所述移动通信终端顶部和底部的接近传感器均会被触发;以上定义的3种状态也可以简化为两种,比如自由空间和正常通话或者自由空间和手持(其中手持或正常通话状态相当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自由空间状态相当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未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当所述接近传感器101的触发状态发生变化时,所述接近传感器101向所述控制转换电路102发送接近传感器当前的触发状态;所述控制转换电路102用于根据预先设置的接近状态和天线电路的对应关系,确定当前的接近状态下所述移动通信终端所需的天线电路,并通知天线调整电路103将所述移动通信终端当前的天线电路调整为所需的天线电路。其中天线调整电路可以有如下构成方式:方式一:所述调整电路包括多个天线电路/匹配电路,采用单刀多掷开关切换调整所述移动通信终端当前的天线电路/匹配电路;方式二:所述天线调整电路包括带有可调电抗元件的天线电路,通过调整可调电抗元件调整所述移动通信终端当前的天线电路;方式三:所述天线调整电路包括带有可调电抗元件的天线辐射体,通过天线辐射体的可调电抗元件调整所述移动通信终端当前的天线电路(无论是方式一中选择不同的匹配电路,还是方式二中调整可调电抗元件,亦或是方式三中调整带可调电抗元件的天线辐射体,均会导致天线的谐振频率发生变化,其目的均是将已向低频偏移的频率(比如f2)通过相应电路增加一定的补偿量(比如△f′)调整到未偏状态,即调整到近似原先手持式通讯装置量测于开放空间下的频段(比如f1′),对比文件1中当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手持接听模式时,通过相应电路对频偏的补偿,手持式通讯装置的天线模块最终所操作于以进行语音通讯的工作频段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未操作于手持接听模式时所操作于的工作频段近似)。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手持接听模式时,使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天线模块操作于的第二工作频段高于手持式通讯装置未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时所操作于的第一工作频段;然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天线模块的一工作频段由该第二工作频段自动降低;2)当该语音通讯为一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时,该感测元件直接启动,当该语音通讯为一网络电话语音通讯时,由一软件在一通话事件发生后发送一启动信号该感测元件以使该感测元件启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克服手持接听模式下使用者头手吸收天线辐射能量导致天线操作频段偏移至比开放空间下的频段范围更低的频带所带来的天线效率降低以及通信质量下降的问题,也即手持接听模式下如何将天线最终操作频段维持在与开放空间下的频段范围近似的频段的问题,如何启动感测组件。
对于区别特征1):上述区别特征的实质是如何将低频偏移的频率f2调整到未偏状态(即调整到近似原先手持式通讯装置量测于开放空间下的频段f1′)的调整方式上的区别,对比文件1检测到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手持接听模式时(意味着开放空间下的频段f1已向低频偏移△f降至f2,即f2=f1-△f),采取直接在f2的基础上增加△f′(以抵消手持的影响)的方式(即f2 △f′=f1′,也即f1-△f △f′=f1′)来使天线最终操作频段维持在与开放空间下的频段范围近似的频段,而本申请实质上则是在f1的基础上先增加一类似频偏量△f′(以抵消手持的影响),由于f1这个频率本身是没有考虑手持接听模式影响时的频率(即开放空间下的频段),而手机实际操作在手持接听模式,故需再将这个手持影响考虑进去,即再向低频偏移△f(整个过程即f1 △f′-△f=f1′),如此来使天线最终操作频段维持在与开放空间下的频段范围近似的频段。从上面的整个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哪种方式,其核心思想都是将频率增加一定的量(如△f′)以抵消手持的影响(即抵消f1基础上-△f的影响),其表达式均可表示为f1 △f′-△f=f1′,而上述表达式既可以理解成(f1 △f′)-△f=f1′,又可以等同于(f1-△f) △f′=f1′,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f1-△f) △f′=f1′的频率调节方式(即频偏降低后再调高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和简单的变形即可获得(f1 △f′)-△f=f1′的频率调节方式(即权利要求1中先将频率调至一个更高的频率,再从该更高的频率降低,也即调高后再频偏降低的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2):如上,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语音通讯建立时,启动感测元件,并根据感测到手持接听模式而进行频偏补偿(即低频偏移后调高频率),该方式以及根据公知常识适当变形后的方式(即调高频率后再低频偏移)是解决手持接听模式下使用者头手吸收天线辐射能量导致天线操作频段偏移至比开放空间下的频段范围更低的频带所带来的天线效率降低以及通信质量下降的问题的通用方式,该通用方式适用于各种网络的语音通讯过程中以解决与上述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公用交换电话网络的语音通讯和网络电话的语音通讯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语音通讯,且均会面临手持接听模式下使用者头手吸收天线辐射能量导致天线操作频段偏移至比开放空间下的频段范围更低的频带所带来的天线效率降低以及通信质量下降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通用解决方式或简单变形后的通用解决方式应用于公用交换电话网络的语音通讯和网络电话的语音通讯过程中以解决上述相同的问题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经由网络电话进行语音通讯时,并非经由电话网络系统,而是由软件通过无线网络进行通讯,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当该语音通讯为一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时,该感测元件直接启动,当该语音通讯为一网络电话语音通讯时,由一软件在一通话事件发生后发送一启动信号该感测元件以使该感测元件启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所述接近传感器101主要用于检测人体的头部和手部是否与所述移动通信终端接近(相当于该感测元件为一近接感测器,以感测一使用者头部位置),在人体的头部或手部接近所述移动通信终端时(即使用者头部位置与该手持式通讯装置间的距离小于一特定距离时),所述接近传感器会被触发(相当于判断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该手持接听模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5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除了通过近接感测器直接判断人体与手持式通讯装置的距离情况外,根据用户在非手持接听模式下往往是通过连接耳机或无线蓝牙来实现语音通讯,此时不需要启动受话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应知还可以通过受话器是否启动来判断手持式通讯装置当前是否操作于手持接听模式,具体是当语音通讯建立时,首先根据接听模式判断是否需要启动受话器,当采用蓝牙无线接听模式或耳机接听模式时,则不启动受话器,感测元件用于感测该手持式通讯装置的受话器是否启动,当受话器启动时,认为手持式通讯装置操作于手持接听模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节省功耗,对语音通讯是否终止进行判断,在判断终止时使该手持式通讯装置执行一待机模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是与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类似理由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2-5的评述,基于类似理由可知,权利要求8-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合议组已将上述特征作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当语音通讯建立时,启动感测元件,并根据感测到手持接听模式而进行频偏补偿(即低频偏移后调高频率)的方式以及根据公知常识适当变形后的方式(即调高频率后再低频偏移)是解决手持接听模式下使用者头手吸收天线辐射能量导致天线操作频段偏移至比开放空间下的频段范围更低的频带所带来的天线效率降低以及通信质量下降的问题的通用方式,该通用方式适用于各种网络的语音通讯过程中以解决与上述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公用交换电话网络的语音通讯和网络电话的语音通讯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语音通讯,且均会面临手持接听模式下使用者头手吸收天线辐射能量导致天线操作频段偏移至比开放空间下的频段范围更低的频带所带来的天线效率降低以及通信质量下降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通用解决方式或简单变形后的通用解决方式应用于公用交换电话网络的语音通讯和网络电话的语音通讯过程中以解决上述相同的问题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经由网络电话进行语音通讯时,并非经由电话网络系统,而是由软件通过无线网络进行通讯,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当该语音通讯为一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时,该感测元件直接启动,当该语音通讯为一网络电话语音通讯时,由一软件在一通话事件发生后发送一启动信号该感测元件以使该感测元件启动。
本申请并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3节指出“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或者发明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语音通讯建立时,启动感测元件”,而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和网络电话语音通讯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语音通讯方式,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用于语音通讯过程中启动感测元件的方式具体应用于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和网络电话语音通讯中去启动感测元件,从而相应的支持公用交换电话网络语音通讯和网络电话语音通讯,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特征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可以直接毫无意义地确定的,并不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见权利要求1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构思不同的方案也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解决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进行简单变形即可得到的(即将(f1-△f) △f′=f1′变形为(f1 △f′)-△f=f1′)。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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