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送装置和运送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送装置和运送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53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729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90043.1
申请日:2017-04-28
复审请求人:乌鲁木齐九品芝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嘉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冯超
国际分类号:B65D8/04(2006.01),B65D8/06(2006.01),B65G47/7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未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90043.1,名称为“用于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送装置和运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乌鲁木齐九品芝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8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0段(第1-14页),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于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送装置,包括由柔性带状材料制成的封闭外环、由柔性带状材料制成的封闭内环,其特征是:内环设置于外环之内,内环外壁和外环内壁之间,设置有至少两个用于放置物品的盒子,盒子和内环外壁固定连接,盒子和外环内壁固定连接,内环和外环受到从内环指向外环的力后,内环能够成为圆筒形,外环也能够成为圆筒形,由内环形成的圆筒形其轴线重合于由外环形成的圆筒形的轴线,内环、外环、盒子构成的整体被称为滚动体,
还设有电动机,电动机能够沿着直轨道移动,电动机转轴其轴线平行于轨道延伸的方向;内环用于套设于电动机转轴;
电动机转轴的下方,还设有凹槽,凹槽用于让滚动体在凹槽内滚动,且凹槽用于约束滚动体滚动的径迹,
柔性材料是塑料,
所有的盒子构成的整体其质心落在内环所形成的圆筒形的轴线,
构成内环的带状是宽度均匀的,
构成外环的带状是宽度均匀的,
内环和外环的宽度相同,
内环构成的圆筒形其两端边缘构成两个圆,这两个圆关于一截面对称,该截面垂直于内环构成的圆筒形的轴线,外环构成的圆筒形其两端边缘构成两个圆,这两个圆也关于该截面对称,在电动机转轴正下方凹槽的指向垂直于电动机转轴的轴线,
所述盒子的截面形状为扇环形,所述截面垂直于内环构成的圆筒形的轴线,
所述扇环形的外圈圆其半径等于外环所构成的圆筒形的半径,扇环形的内圈圆其半径等于内环构成的圆筒形的半径,
外环内壁和扇环形外圈贴合,
内环外壁和扇环形内圈贴合,
电动机的转速为500转每分钟,
内环形成的圆筒形的圆半径为r1,电动机转轴的半径为r2,r1比r2大0.5mm,
还包括限位器,限位器用于挡住滚动体,以便让滚动体在位于凹槽上方时脱离电动机转轴。
2.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送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方法应用于一种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送装置,所述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送装置包括由柔性带状材料制成的封闭外环、由柔性带状材料制成的封闭内环,内环设置于外环之内,内环外壁和外环内壁之间,设置有至少两个用于放置物品的盒子,盒子和内环外壁固定连接,盒子和外环内壁固定连接,内环和外环受到从内环指向外环的力后,内环能够成为圆筒形,外环也能够成为圆筒形,由内环形成的圆筒形其轴线重合于由外环形成的圆筒形的轴线,内环、外环、盒子构成的整体被称为滚动体,
还设有电动机,电动机能够沿着直轨道移动,电动机转轴其轴线平行于轨道延伸的方向;内环用于套设于电动机转轴;
电动机转轴的下方,还设有凹槽,凹槽用于让滚动体在凹槽内滚动,且凹槽用于约束滚动体滚动的径迹,
柔性材料是塑料,
所有的盒子构成的整体其质心落在内环所形成的圆筒形的轴线,
构成内环的带状是宽度均匀的,
构成外环的带状是宽度均匀的,
内环和外环的宽度相同,
内环构成的圆筒形其两端边缘构成两个圆,这两个圆关于一截面对称,该截面垂直于内环构成的圆筒形的轴线,外环构成的圆筒形其两端边缘构成两个圆,这两个圆也关于该截面对称, 在电动机转轴正下方凹槽的指向垂直于电动机转轴的轴线,
所述盒子的截面形状为扇环形,所述截面垂直于内环构成的圆筒形的轴线,
所述扇环形的外圈圆其半径等于外环所构成的圆筒形的半径,扇环形的内圈圆其半径等于内环构成的圆筒形的半径,
外环内壁和扇环形外圈贴合,
内环外壁和扇环形内圈贴合,
电动机的转速为500转每分钟,
内环形成的圆筒形的圆半径为r1,电动机转轴的半径为r2,r1比r2大0.5mm,
还包括限位器,限位器用于挡住滚动体,以便让滚动体在位于凹槽上方时脱离电动机转轴,所述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送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让电动机沿着轨道向凹槽方向运动,
第二步,启动电动机,在盒子内承装需要运送的原料,并且让原料其整体的质心位于内环形成的圆筒的轴线,
第三步,把内环套设于电动机转轴,
第四步,让电动机沿着轨道向远离凹槽的方向运动,
第五步,待滚动体位于凹槽正上方的时候,挡住滚动体,防止滚动体跟随电动机继续沿着轨道方向平移,并且继续沿着轨道且向远离凹槽的方向移动电动机,
第六步,滚动体脱离电动机转轴,并且在凹槽内滚动。”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137798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2:CN 105109531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封闭外环、封闭内环均由柔性带状材料制作而成,柔性材料是塑料;(2)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用于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送装置,还设有电动机,电动机能够沿着直轨道移动,电动机转轴其轴线平行于轨道延伸的方向,内环用于套设电动机转轴,电动机转轴的下方,还设有凹槽,凹槽用于让滚动体在凹槽内滚动,且凹槽用于约束滚动体滚动的径迹,在电动机转轴正下方凹槽的指向垂直于电动机转轴的轴线,电动机转速为500转每分钟,内环形成的圆筒形的圆半径为r1,电动机转轴的半径为r2,r1比r2大0.5mm,还包括限位器,限位器用于挡住滚动体,以便让滚动体在位于凹槽上方时脱离电动机转轴。区别技术特征(1)是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封闭外环、封闭内环均由柔性带状材料制作而成,柔性材料是塑料;(2)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用于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送方法,还设有电动机,电动机能够沿着直轨道移动,电动机转轴其轴线平行于轨道延伸的方向,内环用于套设电动机转轴,电动机转轴的下方,还设有凹槽,凹槽用于让滚动体在凹槽内滚动,且凹槽用于约束滚动体滚动的径迹,在电动机转轴正下方凹槽的指向垂直于电动机转轴的轴线,电动机转速为500转每分钟,内环形成的圆筒形的圆半径为r1,电动机转轴的半径为r2,r1比r2大0.5mm,还包括限位器,限位器用于挡住滚动体,以便让滚动体在位于凹槽上方时脱离电动机转轴;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送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让电动机沿着轨道向凹槽方向运动,第二步,启动电动机,在盒子内承装需要运送的原料,并且让原料其整体的质心位于内环形成的圆筒的轴线, 第三步,把内环套设于电动机转轴,第四步,让电动机沿着轨道向远离凹槽的方向运动, 第五步,待滚动体位于凹槽正上方的时候,挡住滚动体,防止滚动体跟随电动机继续沿着轨道方向平移,并且继续沿着轨道且向远离凹槽的方向移动电动机,第六步,滚动体脱离电动机转轴,并且在凹槽内滚动。区别技术特征(1)是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让柔性材料变成了刚性且能携物的物体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TAB带的捆包方法和捆包构造,本发明的滚动体既是容器,又是“车轮”,有时是柔性的,必要时是刚性的,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对比文件2的穿导杆是用来把东西穿进去然后悬挂起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物品受到颠簸和碰撞时容易从推车上滚落下来,对比文件1不存在这样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封闭外环、封闭内环均由柔性带状材料制作而成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制作材料所做出的常规选择, 即使采用柔性材料制作滚动体,本领域技术人员运输由柔性材料制作而成的滚动体时,其必然会面临滚动体由于制作材质原因,无法保持稳定的形状的问题,而利用离心力使带有内环或内筒的滚动体形状在旋转运动时保持稳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为电动机提供旋转将由柔性带状材料的制作而成的滚动体带动旋转,并利用离心力保持稳定状态,进一步通过电动机的移动将滚动运送到目的地,从而运送无人机或通讯装置材料,由于柔性材料的保护性能差,还高速运转过程中势必会导致运送对象损坏,但是从技术效果的角度来看是技术倒退,因而该构思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2018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8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0段(第1-14页),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送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TAB带的捆包构造,并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9-0125段,附图1-8):芯卷盘110包括由塑料材料制成封闭外环,由塑料材料制成的封闭内环,内环设置于外环之内,内环外壁和外环内壁之间设置有肋114,肋114和内环外壁固定连接,肋114和外环内壁固定连接,内环成圆筒形,外环成圆筒形,由内环形成的圆筒形其轴线重合于由外环形成的圆筒形的轴线,内环、外环、肋114构成的整体被称为滚动体,构成内环的带状是宽度均匀的,构成外环的带状是宽度均匀的,内环和外环的宽度相同,内环构成的圆筒形其两端边缘构成两个圆,这两个圆关于一截面对称,该截面垂直于内环构成的圆筒形的轴线,外环构成的圆筒形其两端边缘构成两个圆,这两个圆也关于该截面对称。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柔性带状材料制成的封闭外环、由柔性带状材料制成的封闭内环,内环外壁和外环内壁之间,设置有至少两个用于放置物品的盒子,盒子和内环外壁固定连接,盒子和外环内壁固定连接,内环和外环受到从内环指向外环的力后,内环能够成为圆筒形,外环也能够成为圆筒形,内环、外环、盒子构成的整体被称为滚动体;还设有电动机,电动机能够沿着直轨道移动,电动机转轴其轴线平行于轨道延伸的方向;内环用于套设于电动机转轴;电动机转轴的下方,还设有凹槽,凹槽用于让滚动体在凹槽内滚动,且凹槽用于约束滚动体滚动的径迹,柔性材料是塑料,所有的盒子构成的整体其质心落在内环所形成的圆筒形的轴线,内环构成的圆筒形其两端边缘构成两个圆,两个圆在电动机转轴正下方凹槽的指向垂直于电动机转轴的轴线,盒子的截面形状为扇环形,所述截面垂直于内环构成的圆筒形的轴线,扇环形的外圈圆其半径等于外环所构成的圆筒形的半径,扇环形的内圈圆其半径等于内环构成的圆筒形的半径,外环内壁和扇环形外圈贴合,内环外壁和扇环形内圈贴合,电动机的转速为500转每分钟,内环形成的圆筒形的圆半径为r1,电动机转轴的半径为r2,r1比r2大0.5mm,还包括限位器,限位器用于挡住滚动体,以便让滚动体在位于凹槽上方时脱离电动机转轴。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利用滚动体输送物品。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铜带运输小推车,其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9段,附图1): 包括推车本体以及穿导杆3,运输铜带卷时要将铜带卷穿入穿导杆3中。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小推车上所设置的穿导杆3,是用于挂设铜带卷,在小推车在移动过程中遇到颠簸或碰撞时,防止铜带卷从小推车上掉落,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此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本申请的运送装置是柔性带状材料制成的封闭外环、柔性带状材料制成的封闭内环,内环外壁和外环内壁之间固定设置有用于放置物品的盒子,内环、外环、盒子构成滚动体,滚动体在电动机转轴的带动下发生旋转,滚动体与电动机转轴脱离后,在惯性的作用下沿凹槽向前滚动,实现对物品的输送;而对比文件2是在小推车上设置穿导杆,将铜带卷挂设在穿导杆上,然后推动小推车移动,实现对物品的输送。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的小推车,其结构、输送方式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的小推车也不存在“如何实现利用滚动体输送物品”这样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采取的解决方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不能得到“柔性带状材料制成的封闭外环、由柔性带状材料制成的封闭内环,内环外壁和外环内壁之间,设置有至少两个用于放置物品的盒子,盒子和内环外壁固定连接,盒子和外环内壁固定连接,内环和外环受到从内环指向外环的力后,内环能够成为圆筒形,外环也能够成为圆筒形,内环、外环、盒子构成的整体被称为滚动体;还设有电动机,电动机能够沿着直轨道移动,电动机转轴其轴线平行于轨道延伸的方向;内环用于套设于电动机转轴;电动机转轴的下方,还设有凹槽,凹槽用于让滚动体在凹槽内滚动,且凹槽用于约束滚动体滚动的径迹,柔性材料是塑料,所有的盒子构成的整体其质心落在内环所形成的圆筒形的轴线,内环构成的圆筒形其两端边缘构成两个圆,两个圆在电动机转轴正下方凹槽的指向垂直于电动机转轴的轴线,盒子的截面形状为扇环形,所述截面垂直于内环构成的圆筒形的轴线,扇环形的外圈圆其半径等于外环所构成的圆筒形的半径,扇环形的内圈圆其半径等于内环构成的圆筒形的半径,外环内壁和扇环形外圈贴合,内环外壁和扇环形内圈贴合,电动机的转速为500转每分钟,内环形成的圆筒形的圆半径为r1,电动机转轴的半径为r2,r1比r2大0.5mm,还包括限位器,限位器用于挡住滚动体,以便让滚动体在位于凹槽上方时脱离电动机转轴”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送方法,如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无人机或者通讯装置的材料运动装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由该装置特定结构所带来的特定运动方法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补充意见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的芯卷盘是用于将TAB带卷绕在其外环的外周面上,其仅是用于承载TAB带,并不是采用芯卷盘输送TAB带,可见,对比文件1的芯卷盘与本申请的滚动体结构不同,作用不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铜带卷挂设在小推车的穿导杆3上,然后移动小推车进行铜带卷的输送,其结构、输送方式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都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不能得到足够的技术启示,将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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