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修复水域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46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759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51616.4
申请日:2016-07-28
复审请求人:赵月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轶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C02F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分析得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51616.4,名称为“一种修复水域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赵月。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8日,公开日为 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9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修复水域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水域混合种植水竹和凤眼蓝。”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修复水域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水域混合种植水竹和凤眼蓝,对比文件1:“海南石碌铁矿区优势植物对重金属的富集和转移特性研究”, 闫慧等, 第六届全国环境化学大会暨环境科学仪器与分析仪器展览会摘要集 ,【会议时间】2011-09-21,616页也公开了一种海南石碌铁矿区优势植物对重金属的富集和转移特性研究,其中公开了水竹对重金属有转移特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混合种植水竹和凤眼蓝;②用于水域土壤而不是矿区土壤。关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高效修复水域土壤重金属污染。关于①,对比文件2(CN1644534A公开日为2005年07月27日)公开了一种水生植物治理含铬废水的方法,在含铬废水排放的水体中,于春季在水体中放养凤眼蓝。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即同时种植水竹和凤眼蓝的技术启示;关于②,对比文件1给出了水竹能够富集转移矿区土壤中重金属的启示,由于在水域土壤和矿区土壤中的吸附机理大体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变换用于水域土壤时,会基于相同的机理而对重金属有富集吸收作用从而修复水域土壤,而在水域土壤中应用植物修复时自然会采用种植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赵月(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请求人认为:首先,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在知晓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竹对于各种重金属的富集系数小于的情况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没有动机尝试将其用于水域重金属吸收的;其次,“凤眼蓝对于Cd、Pb、Mn等的吸附能力较差”,在本申请说明书第[0020]段明确清楚地记载了,仅仅种植凤眼蓝时,经过与实施例2相同处理后,水域的重金属含量:镉(Cd)11 .53mg/L、铅(Pb)7 .31mg/L,锰(Mn)3 .25 mg/L,其处理前的初始含量:镉(Cd)21 .35mg/L、铅(Pb)10 .16mg/L,锰(Mn)7 .37 mg/L,其去除率分别为46%、28%和56%,而实施例2即混种水竹和凤眼蓝均可以达到95%以上,这就清楚地证明了“凤眼蓝对于Cd、Pb、Mn等的吸附能力较差”; 然后,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凤眼蓝对于铬的去除率可达到96.2%,但是,本申请要解决的是对于镉、铅、汞、锰、锌等的去除,不能认为同一种植物只要对某一种重金属具有很好的吸附能力,那么就对所有种类的重金属都有很好的吸附能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 月2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修复水域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水域混合种植水竹和凤眼蓝。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海南石碌铁矿区优势植物对重金属的富集和转移特性研究,其中公开了从7种植物土壤中重金属从地下部分到地上部分的转移系数来看,转移能力较强的有:灰叶豆、水竹、芒、飞机草对Mn, 水竹、灰叶豆、合萌对Zn, 灰叶豆、水竹对Cd。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是混合种植水竹和凤眼蓝,对比文件1是种植水竹;② 权利要求1用于重金属污染的水域土壤,对比文件1用于矿区土壤。关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高效修复水域土壤重金属污染。关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生植物治理含铬废水的方法。在该对比文件2中,凤眼蓝所起处理重金属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即同时种植水竹和凤眼蓝的技术启示;关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给出了水竹能够富集转移矿区土壤中重金属的启示,由于在水域土壤和矿区土壤中的吸附机理大体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变换用于水域土壤时,能够类似地修复水域土壤,而在水域土壤中应用植物修复时自然会采用相应合适的种植方式。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土壤环境与本申请的土壤环境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的矿区土壤中,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三级标准所涉及的Pb、Cd、Zn、Cu的含量均为超标,Mn含量也处于或接近正常值范围,但Fe含量是中国土壤Fe含量平均值的3315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土壤,除了Fe含量超标外,其他重金属均不超标,而本申请处理的土壤环境,恰恰是Pb、Cd、Zn、Cu、Mn等超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根本不存在本发明的重金属种类富集的问题,因为其环境中,这些重金属含量本来就很低,达到国家标准;(2)对比文件1中,只是说了水竹等7种植物对于该矿区的特殊生态环境有良好的耐性,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的,重金属耐性与重金属富集性能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公开水竹对于该环境的重金属有富集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的高Pb、Cd、Zn、Cu、Mn含量的土壤环境时,是根本没有动机选择其中的对Pb、Cd、Zn、Cu、Mn富集系数小于1的水竹的。请求人认为,除了对比文件2公开凤眼蓝对于铬的清除时,提到了对其他重金属的富集外,没有其他现有技术有相关公开,而对于对比文件2,之前请求人已经陈述,本申请中已经记载了凤眼蓝对于Cd、Pb、Mn的吸附能力差,并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是对于镉、铅、汞、锰、锌等的去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分析得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修复水域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水域混合种植水竹和凤眼蓝。
对比文件1(“海南石碌铁矿区优势植物对重金属的富集和转移特性研究”, 闫慧等, 第六届全国环境化学大会暨环境科学仪器与分析仪器展览会摘要集 ,会议时间:2011年09月21日,第616页)也公开了一种海南石碌铁矿区优势植物对重金属的富集和转移特性研究,并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 本文针对海南石碌铁矿区内的优势野生植物,开展了矿区植物对其土壤重金属的富集和转移特性研究,以期发现一些重金属耐性和超积累性植物,为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土壤(即也是用于修复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植物修复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基础资料。通过对海南石碌铁矿区进行野外调查,选择了芒、水竹、毛蔓豆、孔颖草属、灰叶豆、飞机草、合萌等7种优势野生植物,采集了植物的地上部分、地下部分(根)及其土壤样品。从7种植物土壤中重金属从地下部分到地上部分的转移系数来看,转移能力较强的有:灰叶豆、水竹、芒、飞机草对Mn, 水竹、灰叶豆、合萌对Zn, 灰叶豆、水竹对Cd。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1是混合种植水竹和凤眼蓝,对比文件1是种植水竹;
② 权利要求1用于重金属污染的水域土壤,对比文件1用于矿区土壤。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高效修复水域土壤重金属污染。
关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生植物治理含铬废水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其摘要、说明书第1页末段-第2页末段、权利要求1-7)其特征为,在含铬废水排放的水体中,于春季在水体中放养凤眼蓝,放养面积小于水面面积的70%,在生产期10~ 20天打捞一次,在旺盛期6~8天打捞一次,收集后的凤眼蓝用于堆肥。在该对比文件2中,凤眼蓝所起处理重金属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同时对比文件2也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即同时种植水竹和凤眼蓝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给出了水竹能够富集转移矿区土壤中重金属的启示,由于在水域土壤和矿区土壤中的吸附机理大体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变换用于水域土壤时,能够类似地修复水域土壤,而在水域土壤中应用植物修复时自然会采用相应合适的种植方式。
由此可见, 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水竹用于土壤重金属的富集和转移性的研究,请求人所主张的具体金属含量的信息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用于修复重金属污染,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水竹本身广泛分布于森林、草原地区的大湖、河流边缘的沼泽中,可以在土壤中栽培也可以在水中养,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竹能用于富集矿区土壤重金属的基础上,即使不考虑其具体吸附的机理如何,本领域技术人员仍有动机将其用于水域土壤;其次,关于凤眼蓝对多种重金属的富集的作用已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早已在许多文献中进行报道,对比文件2重点关注的是其对铬的清除的效果,对比文件2的内容并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用于其他重金属的吸附的阻碍。关于混种凤眼蓝和水竹,对比文件2公开了同时申请人也认可凤眼蓝可以吸附重金属,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竹能吸附重金属,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将凤眼蓝和混种吸附重金属。综上,请求人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采纳。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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