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肥料防结块剂、其制备方法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38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602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59044.2
申请日:2015-09-06
复审请求人:赵月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轶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C05G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分析得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9044.2,名称为“肥料防结块剂、其制备方法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赵月。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肥料防结块剂,其特征在于,由下述按质量百分比计的原料组成:
草木灰 58-65%
活性炭 25-30%
硬脂酸 2-5%
十二烷基苯磺酸钠 1-2%
纳米二氧化硅 2-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肥料防结块剂,其特征在于,由下述按质量百分比计的原料组成,
草木灰 62%
活性炭 28%
硬脂酸 5%
十二烷基苯磺酸钠 1.5%
纳米二氧化硅 3.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肥料防结块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草木灰为乔木或灌木灰。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结块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按照所述比例称量各原料后,先将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加入到80℃的水中,保持80℃搅拌1h,然后加入草木灰、活性炭、硬脂酸和纳米二氧化硅,搅拌均匀后,150℃烘干并焙烧,焙烧时间为1h,自然冷却,超音速气流粉碎,即得。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结块剂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在1吨成品肥料中加入1.2-1.6kg所述防结块剂,混合均匀即可。”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4761351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公开了一种粉状化肥防结块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具有土壤改良作用的多孔性物质是活性炭,不含滑石粉,而额外添加了草木灰、纳米二氧化硅,且具体限定的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牡蛎壳微粉和活性炭都是常见的具有土壤改良作用的多孔性物质,草木灰是常用的大量元素肥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生产条件和使用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使用并预期其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增效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防结块剂。对比文件2(CN104478611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公开了将纳米二氧化硅与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苯磺酸钠复配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7]、[0021]-[0022]段),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最后,在肥料防结块剂原料确定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试验(比如正交试验)而确定各原料的质量百分含量,且这种选择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赵月(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发明内容”与“具体实施方式”所记载的内容是矛盾的,对比文件2的防结块组分与本申请的对照A组的组分是已知的,相应的防结块效果的对比是真实有效的;(2)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防结块剂的松散度达到98%以上,按此理解,其结块率是低于2%的,而本申请对照B组的结果也与对比文件1记载的不相符;请求人认为对文件1是用的“松散度”,这与本申请的“结块率”明显属于不同的参数,定义也完全不一样;(3)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记载的有关尿素的防结块实验与公知常识的结论项矛盾,请求人认为上述理由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和各种影响参数;(4)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提高肥料防结块剂的防结块性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知晓所有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现有技术的替换和调整,必然是为了解决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否则,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就不同,就必然不存在技术启示的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具有土壤改良作用的多孔性物质是活性炭,不含滑石粉,而额外添加了草木灰、已经所使用的二氧化硅是纳米二氧化硅,且具体限定的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与对比文件1不完全相同。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牡蛎壳微粉和活性炭都是常见的具有土壤改良作用的多孔性物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生产条件和使用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使用具有类似作用和效果的活性炭取代牡蛎壳微粉来制备肥料防结块剂,且这种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草木灰是常用的大量元素肥料,且公知其具有质地疏松、不结块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其能起到抗结块的作用,而滑石粉是常用的惰性型防结块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添加上述组分。第三,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增效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防结块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纳米二氧化硅与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苯磺酸钠复配使用,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最后,在肥料防结块剂原料确定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试验(比如正交试验)而确定各原料的质量百分含量,且这种选择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发明内容”与“具体实施方式”所记载的内容矛盾,不能作为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的“松散度”和本申请的“结块率”不同,二者并非必然为相加等于100%的关系,对比文件1并非明确按照本发明的方法测量的松散度;(3)在本申请文件中,实施例5测试湿度防结块试验时,并没有明确提出是采用尿素作为试验对象,该实施例是采用硝酸磷肥为实验对象,其在大气湿度40%即开始吸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分析得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肥料防结块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粉状化肥防结块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5]段):所述产品由牡蛎壳微粉55~75%、滑石粉20~4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10%按质量百分比组成,所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是由硬脂酸和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按质量比1~7:1~9混合制备。还公开了本发明所述粉状化肥防结块剂是由以下质量百分比的化学组分组成:碳酸钙30~65%,硬脂酸0.5~3.5%,十二烷基苯磺酸钠0.5~4.5%,二氧化硅15~35%,氧化镁10~20%,氧化钙5~10%。本发明的化肥防结块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综合优势:(1)吸附性强,防结块性能好,松散度达到98%以上;(2)主料牡蛎壳来源广泛,且价格低廉,每吨成本可低至10元左右;(3)牡蛎壳粉具有纳米微孔结构,含有多种氨基酸和镁、铁、锌等微量元素,可起到缓解土壤板结的作用,是潜在的土壤改良剂;(4)容易降解,无污染,是高效环保的新型产品;(5)富含农作物生长所需的钙、镁等营养元素;(6)使用方便,可直接喷洒在肥料表面或用绞龙直接送入冷却滚筒;(7)用量少,平均用量只需2.0~3.0kg/t;(8)可与油状防结块剂联合使用,尤其是高养分化肥效果更明显,综合成本更低。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具有土壤改良作用的多孔性物质是活性炭,不含滑石粉,而额外添加了草木灰、已经所使用的二氧化硅是纳米二氧化硅,且具体限定的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与对比文件1不完全相同。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
首先,牡蛎壳微粉和活性炭都是常见的具有土壤改良作用的多孔性物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生产条件和使用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使用具有类似作用和效果的活性炭取代牡蛎壳微粉来制备肥料防结块剂,且这种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草木灰是常用的大量元素肥料,且公知其具有质地疏松、不结块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其能起到抗结块的作用,而滑石粉是常用的惰性型防结块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添加上述组分。
第三,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增效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防结块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7]、[0021]-[0022]段):所述的增效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防结块剂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增效组分50-100份,防结块组分0.5-2份;所述增效组分选自聚天冬氨酸、聚谷氨酸、芸苔素内酯、甜菜碱、N-乙酰硫代脯氨酸、叶酸、a-萘乙酸钠、6-卞氨基腺嘌呤、四甲基戊二酸中的一种或任意几种的混合物;所述防结块组分由二氧化硅系列产品和表面活性剂按质量比1:3-5组成;所述二氧化硅系列产品选自纳米级二氧化硅、气相亲水二氧化硅、气相疏水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任意几种的混合物。优选的,所述二氧化硅系列产品为纳米级二氧化硅;所述表面活性剂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盐。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纳米二氧化硅与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苯磺酸钠复配使用,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最后,在肥料防结块剂原料确定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试验(比如正交试验)而确定各原料的质量百分含量,且这种选择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肥料防结块剂原料确定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试验(比如正交试验)而确定各原料的质量百分比,且按照权利要求2限定的用量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草木灰为乔木或灌木灰。乔木或灌木灰均属于常用的草木灰品种,以其作为防结块剂的原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结块剂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粉状化肥防结块剂的制备方法,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二者组成上的区别;2)权利要求4限定先将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加入到80℃的水中,保持80℃搅拌1h,然后加入草木灰、活性炭、硬脂酸和纳米二氧化硅,搅拌均匀后,150℃烘干并焙烧,焙烧时间为1h,自然冷却,超音速气流粉碎。
对于区别特征1):已在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说明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的理由。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增效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防结块剂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6]段):该增效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防结块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表面活性剂加入到80-90℃的去离子水中,质量比1:50,搅拌均匀,制成澄清胶体液,该步骤中,温度的选择十分关键,温度如果低于80℃的话,制备的溶液不澄清,高于90℃,溶液则成糊状;(2)向步骤(1)制备的胶体液中加入二氧化硅系列产品,30-40℃搅拌均匀,高温烘干,即得防结块组分;(3)将步骤(2)制备的防结块组分与增效组分在20-30℃条件下混合均匀,即得,该步骤中,温度条件十分关键,温度高于30℃增效剂将变性,失去增效作用。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将制备防结块剂的各组分在热水中分散、混合均匀,并在添加二氧化硅系列产品后进行高温烘干处理。根据原料的特点和使用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各组分的添加顺序以及分散时间、高温烘干的温度和时间等参数。此外,在焙烧后自然冷却,通过超音速气流粉碎均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上述处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结块剂的应用。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防结块剂的应用:(6)使用方便,可直接喷洒在肥料表面或用绞龙直接送入冷却滚筒;(7)用量少,平均用量只需2.0~3.0kg/t。在此基础上,根据肥料的特点和使用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防结块剂的添加量进行适当的调整,且这样的调整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制备的肥料防结块剂的发明构思在于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各种成分进行复配,本申请所记载的实施例以及对照例的结果并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范围,肥料添加剂领域中对各种已知成分进行组合未超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验能力,而且本申请所涉及的组分中并不存在妨碍所述领域技术人员将这些组分组合使用的技术障碍或技术偏见,本申请发明构思中所进行的组分及含量调整在功能、效果方面未产生实质性的变化;请求人所主张的对比文件2的内容也不影响对本申请整体发明构思的解读。并且请求人所称“事实上,该实施例是采用硝酸磷肥作为实验对象”的主张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实施例5中已经明确了“将实施例的‘A组’、‘B组’和‘C组’以及‘对照A组’和‘对照B组’”,而实施例4中已经对上述组名对应的肥料进行了清楚的说明,请求人据此主张的理由亦不能得到支持。综上,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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