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子预镀覆用无铅软钎料合金及电子部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端子预镀覆用无铅软钎料合金及电子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392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7431
优先权日:2014-09-04
申请(专利)号:201580047646.8
申请日:2015-09-04
复审请求人:千住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翠华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杨勇
国际分类号:B23K35/26(2006.01);C22C13/00(2006.01);H01F27/28(2006.01);H05K3/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47646.8,名称为“端子预镀覆用无铅软钎料合金及电子部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千住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9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7年03月03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或41条于2017年03月03日提交修改的说明书第1-65段(即第1-10页),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7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端子预镀覆用无铅软钎料合金,其特征在于,用于通过浸渍对端子实施预镀覆,
Cu为5质量%以上且6质量%以下,Ni为超过0.1质量%且0.2质量%以下,Ga为0.01质量%以上且0.04质量%以下,P为0.004质量%以上且0.03质量%以下,Ga与P的总和为0.035质量%以上且0.05质量%以下,余量由Sn组成,自通过400℃下的加热而处于熔融状态的所述无铅软钎料合金提拉圆周为4cm的铂环时的所述无铅软钎料合金的张力为200dyn/cm以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端子预镀覆用无铅软钎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其用于端子预镀覆时的温度为380℃以上的端子预镀覆。
3. 一种电子部件,其特征在于,其是使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端子预镀覆用无铅软钎料合金进行镀覆而得到的。”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406687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1)Ni为超过0.1质量%且0.2质量%以下;Ga与P的总和为0.035质量%以上且0.05质量%以下;(2)自通过400℃下的加热而处于熔融状态的所述无铅软钎料合金提拉圆周为4cm的铂环时的所述无铅软钎料合金的张力为200dyn/cm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当钎料组分确定时,其性能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为使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端子预镀覆用的无铅软钎料合金进行镀覆而得到的一种电子部件,因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部件,其通过铜引线高温浸焊用锡焊材料进行镀覆得到,且权利要求1或2中的端子预镀覆用无铅软钎料合金均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电子部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在Sn-Cu-Ni系的钎料合金中添加微量的Ga、P用于改善钎料合金的抗氧化性能,而本申请在Sn-Cu-Ni系的钎料合金中添加适量Ga、P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钎料的断落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案包含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内,只不过两者关注的性能不同,本申请关注软钎料的断落性,对比文件1关注软钎料的抗氧化性,但不管是什么性能,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确定的情况下,其各技术方案中软钎料所具有的性能也是确定的,是客观存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有限的范围内,出于断落性能的要求进行选择,上述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Ga与P的总和为0.035质量%以上且0.05质量%以下,自通过400℃下的加热而处于熔融状态的所述无铅软钎料合金提拉圆周为4cm的铂环时的所述无铅软钎料合金的张力为200dyn/cm以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钎料合金的断裂性。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钎料合金中Ga的含量可以是0.01-0.03,P的含量可以是0.02-0.03,即Ga P含量为0.03-0.06,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钎料合金的高的断裂性,对对比文件1的钎料合金中的Ga P的含量作出进一步选择,这是焊接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获得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为二者均用于高温浸焊电子器件的引线端子,同时,高的断裂性也是钎料合金普遍追求的性能;且当钎料合金组分及其含量确定的情况下,“自通过400℃下的加热而处于熔融状态的所述无铅软钎料合金提拉圆周为4cm的铂环时的所述无铅软钎料合金的张力”的值也是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子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电子器件为网络变压器,其采用高温浸焊而得。因为权利要求1或2中的端子预镀覆用的无铅软钎料合金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电子部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请求保护的钎料合金的组分及各组分的含量范围,且该钎料合金用于电子器件的引线端子的高温浸焊,区别仅在于Ga P的总量范围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Ga P的总量的范围中作出的进一步选择,虽然对比文件1中声称该钎料合金是为了获得较高的抗氧化性,但抑制断落性也是焊接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钎料合金中普遍追求的,因此,当需要选择高的断落性的钎料合金用于高温浸焊电子器件的引线端子时,焊接领域技术人员会从现有的能够用于高温浸焊电子器件的引线端子的钎料合金中作出选择,而对比文件1中的钎料合金正属于此类钎料合金的范畴,因此,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钎料合金中选择具有高断落性的钎料合金用于高温浸焊电子器件的引线端子,这是焊接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获得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中的P的含量范围由“0.004质量%以上且0.03质量%以下”修改为“0.004质量%以上且0.015质量%以下”。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有提高钎料合金断落性的需求并不表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如何去提高钎料合金的断落性,对比文件1中添加Ga与P是为提高高温焊接环境下的抗氧化性,未给出教导使得在软钎焊温度为400℃左右下提高断落性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知晓采用何种组成的软钎料合金才能实现提高软钎料的断落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端子预镀覆用无铅软钎料合金,其特征在于,用于通过浸渍对端子实施预镀覆,
Cu为5质量%以上且6质量%以下,Ni为超过0.1质量%且0.2质量%以下,Ga为0.01质量%以上且0.04质量%以下,P为0.004质量%以上且0.015质量%以下,Ga与P的总和为0.035质量%以上且0.05质量%以下,余量由Sn组成,自通过400℃下的加热而处于熔融状态的所述无铅软钎料合金提拉圆周为4cm的铂环时的所述无铅软钎料合金的张力为200dyn/cm以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端子预镀覆用无铅软钎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其用于端子预镀覆时的温度为380℃以上的端子预镀覆。
3. 一种电子部件,其特征在于,其是使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端子预镀覆用无铅软钎料合金进行镀覆而得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3项,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或41条于2017年03月03日提交修改的说明书第1-10页,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7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端子预镀覆用无铅软钎料合金,对比文件1(CN 103406687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公开了一种SnCuNi系合金焊锡材料(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5-0076段),该钎料合金包括:Cu、Ni、Ga、P和余量Sn,各组分含量的质量百分比分别为:Cu3.5-5(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Cu的范围具有共同的端点)、Ni0.005-0.05、Ga 0.008-0.05、P0.005-0.5%和余量的Sn,且Ni的含量可以是0.05-0.2(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Ni的范围具有共同的端点),Ga的含量可以是0.01-0.03(落入本申请请求保护的Ga的范围内),采用该钎料合金通过高温浸焊电子部件的引线端子。
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P为0.004质量%以上且0.015质量%以下,Ga与P的总和为0.035质量%以上且0.05质量%以下,自通过400℃下的加热而处于熔融状态的所述无铅软钎料合金提拉圆周为4cm的铂环时的所述无铅软钎料合金的张力为200dyn/cm以下。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相关内容“在将Sn作为主要成分且为了使软钎焊温度成为 400℃左右而设定了Cu、Ni的添加量的Sn-Cu-Ni系的无铅软钎料合金中添加规定量的Ga和P,即使软钎焊温度为400℃左右也可以提高断落性”、“即使是在将Sn作为主要成分的软钎料合金中添加有Ga和P两者的组成,在Ga和P的添加量总和超过上限值的比较例9中,熔点比实施例1的熔点超出20℃以上,无法得到400℃左右的充分的软钎焊性,因此,未进行软钎料断落性、锡尖和锡桥的评价”(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第0060段)可知,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在Sn作为主要成分的Sn-Cu-Ni系的无铅软钎料合金中添加Ga和P,且使Ga与P的总和为0.035质量%以上且0.05质量%以下,可获得通过软钎焊温度下的加热而得到的熔融状态下的张力为200dyn/cm以下的钎料,由此,即使软钎焊温度为400℃左右,也会提高自熔融软钎料中提拉线圈的端子部等软钎焊的处理对象物时的断落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Sn-Cu-Ni系的钎料合金,通过在该Sn-Cu-Ni系的钎料合金中添加微量的Ga、P来改善钎料合金的抗氧化性能,并不涉及通过在Sn-Cu-Ni系的钎料合金中添加Ga、P和限定Ga和P的总含量来改善钎料的断裂性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未给出在Sn-Cu-Ni系的钎料合金中添加Ga、P以及对Ga和P的总含量进行限定来提高钎料合金断裂性的技术启示。在这种情况下,合议组认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为了改善钎料合金断裂性而在Sn-Cu-Ni系的钎料合金中添加Ga、P以及对Ga和P的总含量进行作出上述选择。
另外,合议组还认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在Sn-Cu-Ni系的钎料合金中添加Ga、P以及将Ga和P的总含量限定为0.035质量%以上且0.05质量%以下可提高钎料合金断裂性”属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范畴,且根据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0027-0060段)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使本申请中的钎料合金段落性得以提高,抑制锡桥、锡尖的产生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为一种电子部件,使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端子预镀覆用的无铅软钎料合金进行镀覆而得到,因为权利要求1或2中的端子预镀覆用无铅软钎料合金均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电子部件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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