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控制设备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67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753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69900.9
申请日:2013-08-2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汪巍
合议组组长:续茜
参审员:郑文潇
国际分类号:H04N21/4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69900.9,名称为“一种控制设备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3139507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控制设备的方法,用于一种控制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设备能够向第一设备和/或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所述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
获取与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并将所述控制模式作为所述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其中,控制设备不同的控制模式对应控制一个第二设备,或者第一设备和一个第二设备,或者第一设备和至少一个第二设备;
在所述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当前的控制模式对应的设备发送控制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包括:
接收所述第一设备发送的状态信息,所述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
根据所述状态信息确定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与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配置有至少一个键值,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所述第一设备或所述第二设备的功能。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控制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取与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并将所述控制模式作为所述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之后,还包括:
获取所述控制模式配置的键值。
5. 根据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控制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当前的控制模式对应的设备发送控制数据包括:
在所述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接收用户输入的指令,并根据用户输入的指令确定所述用户所要控制的所述第一设备和/或所述至少一个第二设备的功能;
根据所述用户所要控制的所述第一设备和/或所述至少一个第二设备的功能,从所获取的所述控制模式配置的键值中,确定待发送的键值;
将待发送的键值作为控制数据向所述第一设备和/或所述第二设备发送。
6. 一种控制设备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能够向第一设备和/或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与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并将所述控制模式作为所述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其中,控制设备不同的控制模式对应控制一个第二设备,或者第一设备和一个第二设备,或者第一设备和至少一个第二设备;
发送模块,用于在所述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当前的控制模式对应的设备发送控制数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设备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设备发送的状态信息,所述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状态信息确定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设备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与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配置有至少一个键值,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所述第一设备或所述第二设备的功能。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控制设备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可以包括:
获取键值模块,用于获取所述控制模式配置的键值。
10. 根据权利要求9中所述控制设备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发送模块包括:
接收指令单元,用于在所述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接收用户输入的指令,并根据用户输入的指令确定所述用户所要控制的所述第一设备和/或所述至少一个第二设备的功能;
确定键值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用户所要控制的所述第一设备和/或所述至少一个第二设备的功能,从所获取的所述控制模式配置的键值中,确定待发送的键值;
发送键值单元,用于将待发送的键值作为控制数据向所述第一设备和/或所述第二设备发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的内容为将原权利要求3修改为了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8修改为了新的权利要求5,并且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区别特征: 在所述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所述第一设备和/或所述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所述与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配置有一个键值,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所述第一设备或所述第二设备的功能。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用单一控制设备控制多个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中遥控设备功能为控制同一电子设备的不同工作模式。而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步骤103公开了控制设备在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所述第一设备和/或所述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即控制设备不同的控制模式可以对应控制一个第二设备,或者第一设备和一个第二设备,再或者第一设备和至少一个第二设备,即本申请中一个控制设备的不同控制模式可以控制不同的设备,或同时控制不同的设备,与对比文件1中遥控设备控制单个电子设备的不同工作模式是不同的。上述区别特征中公开了与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配置有至少一个健值,其中一个健值用于指示控制所述第一设备或所述第二设备的功能这一技术特征,即遥控设备在控制不同设备时其健值功能根据指示控制的设备的不同进行改变,该区别特征用于使得单一控制设备能够控制多个电子设备。此外,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控制设备的方法,用于一种控制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设备能够向第一设备和/或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
获取与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并将所述控制模式作为所述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
在所述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所述第一设备和/或所述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
所述与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配置有至少一个键值,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所述第一设备或所述第二设备的功能。”
“5. 一种控制设备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能够向第一设备和/或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与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并将所述控制模式作为所述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
发送模块,用于在所述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所述第一设备和/或所述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
所述与所述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配置有至少一个键值,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所述第一设备或所述第二设备的功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并且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包括三个并列技术方案A、B和C,其中,包括特征“控制设备能够向第一设备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A不涉及使用单一控制设备控制多个设备,并且该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而对于包括特征“控制设备能够向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B和包括特征“控制设备能够向第一设备和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C,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第一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进行适当修改,从而也以相同的方式控制第二设备,也即可以作出如技术方案B和技术方案C中所述的那样对第二设备进行控制。此外,还提供了两本书籍(《现代楼宇自动控制技术》(龚威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12年01月出版)和《图说建筑智能化系统》(张新房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于2009年08月出版)),以证明“通过一个控制设备控制多个电子设备及采用相似的方式控制多个电子设备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手段”的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遥控设备仅用于控制单一电子设备的不同模式,因此在遥控设备切换模式控制电子设备时,需向电子设备发送识别信息以使电子设备获悉遥控设备的模式,从而实现对电子设备的控制。而本申请中,控制设备在根据第一设备的运行状态切换相应的控制模式后,即将该控制模式作为该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在该控制模式下向第一设备和/或至少一个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因为本申请中的控制设备的不同控制模式用于控制第一设备和/至少一个第二设备,在控制设备切换控制模式后,控制设备至少可以用于控制第一设备或至少一个第二设备。因此,本申请的控制设备在切换控制模式后,不再需要发送识别信息给第一设备或至少一个第二设备。复审通知书中给出的两本书籍指出通过一个控制设备控制多个电子设备及采用相似的方式控制多个电子设备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手段,但并未公开本申请的控制设备的方法中在控制设备在切换控制模式后直接向第一设备和/或至少一个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3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139507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设备的方法。
该权利要求包括三个并列技术方案:A、包括特征“控制设备能够向第一设备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B、包括特征“控制设备能够向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C、包括特征“控制设备能够向第一设备和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遥控设备的方法、一种电子设备及一种遥控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5]-[0079]段,附图1-6):一种控制遥控设备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相当于第一设备)通过一通信方式与一遥控设备(相当于控制设备)连接,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工作模式和第二工作模式,所述遥控设备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可以包括两种情况,如图2所示,当该电子设备从第二工作模式切换到第一工作模式时,包括:步骤S101、步骤S102和步骤S103。当然,该电子设备还可能从第一工作模式切换到第二工作模式,包括步骤S201、步骤S202和步骤S203。S201、当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工作模式切换到所述第二工作模式时,向所述遥控设备发送第二通知信息,其中,所述第二通知信息用于通知所述遥控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工作模式;所述遥控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通知信息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必然要确定电子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相当于确定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可以切换自身的控制模式为第二控制模式,以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工作模式相匹配(相当于获取与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并将控制模式作为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S202、接收所述遥控设备发送的第二识别信息;当遥控设备具有两种甚至多种控制模式时,遥控设备进行控制模式切换完成后,可以向电子设备发送一识别信息,这样电子设备就可以根据该识别信息获悉遥控设备所处于的控制模式。S203、根据所述第二识别信息确定所述遥控设备为第二类型遥控设备。电子设备在第一工作模式时接收到所述遥控设备中第一操作所对应的控制信号时,可以执行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在第二工作模式时接收到所述遥控设备中第一操作所对应的控制信号时,可以执行第二指令(相当于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第一设备发送控制数据)。节目控制模式下,遥控器上按键“↑”被按下,则遥控器发出频率为5Hz的脉冲信号“01”(相当于键值),电子设备收到后,执行音量 1的指令;游戏控制模式下,遥控器上按键“↑”被按下,则遥控器发出频率为10Hz的脉冲信号“01”(相当于键值),电子设备收到后,执行目标向上移动或跳跃的指令(相当于与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配置有一个键值,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一设备的功能)。
对于技术方案A:技术方案A的全部技术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同样属于控制设备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减少控制设备上的按键,降低控制设备的制造成本”,并且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技术方案A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技术方案B: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控制设备能够向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配置至少一个键值,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二设备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技术方案B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至少一个第二设备进行控制。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公开(参见上文)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第一设备发送控制数据以及与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配置有一个键值,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一设备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家庭或者会议室等环境中,电视等电子设备通常会与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其他电子设备相互关联以协同工作,而为了使用户的控制操作简便,通常可以通过一个控制设备控制所有设备,即除了控制电视,还可以控制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多个其他电子设备,并且还可以将控制设备设置为可以通过与控制电视相似的方式控制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多个电子设备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此外,当需要控制电子设备的多个不同功能时,例如音量增减和频道增减等,通常需要配置多个不同功能对应的多个键值,这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本领域惯用手段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第一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进行适当修改,从而也以相似的方式控制至少一个第二设备,即设置控制设备能够向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并且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以及配置至少一个键值,并且配置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二设备的功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技术方案B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技术方案B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技术方案C:技术方案C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控制设备除了能够向第一设备传输数据之外,还能够向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可以向第一设备发送控制数据,或者可以向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或者可以向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配置至少一个键值,其中除了配置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一设备的功能,还可配置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二设备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技术方案C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第一设备和至少一个第二设备进行控制。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公开(参见上文)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第一设备发送控制数据以及与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配置有一个键值,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一设备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家庭或者会议室等环境中,电视等电子设备通常会与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其他电子设备相互关联以协同工作,而为了使用户的控制操作简便,通常可以通过一个控制设备控制所有设备,即除了控制电视,还可以控制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多个其他电子设备,并且还可以将控制设备设置为可以通过与控制电视相似的方式控制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多个电子设备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此外,当需要控制电子设备的多个不同功能时,例如音量增减和频道增减等,通常需要配置多个不同功能对应的多个键值,这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本领域惯用手段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第一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进行适当修改,从而也以相似的方式控制至少一个第二设备,即设置控制设备除了能够向第一设备传输数据之外,还能够向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并且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第一设备发送控制数据,或者向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或者向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以及配置至少一个键值,并且除了配置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一设备的功能,还可配置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二设备的功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技术方案C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技术方案C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当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工作模式切换到所述第二工作模式时,向所述遥控设备发送第二通知信息,其中,所述第二通知信息用于通知所述遥控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工作模式(相当于状态信息表示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述遥控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通知信息后(相当于接收第一设备发送的状态信息;并且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必然要确定电子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相当于确定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可以切换自身的控制模式为第二控制模式,以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工作模式相匹配。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节目控制模式下,遥控器上按键“↑”被按下,则遥控器发出频率为5Hz的脉冲信号“01”(相当于键值),电子设备收到后,执行音量 1的指令;游戏控制模式下,遥控器上按键“↑”被按下,则遥控器发出频率为10Hz的脉冲信号“01”(相当于键值),电子设备收到后,执行目标向上移动或跳跃的指令(由于在不同控制模式下遥控器可以发出与键值对应的信号对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必然要事先获取控制模式配置的键值)。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同上):节目控制模式下,遥控器上按键“↑”被按下,则遥控器发出频率为5Hz的脉冲信号“01”,电子设备收到后,执行音量 1的指令;游戏控制模式下,遥控器上按键“↑”被按下(相当于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接收用户输入的指令),则遥控器发出频率为10Hz的脉冲信号“01”(相当于根据用户输入的指令确定用户所要控制的第一设备的功能,根据用户所要控制的第一设备的功能,从所获取的控制模式配置的键值中,确定待发送的键值;将待发送的键值作为控制数据向第一设备发送),电子设备收到后,执行目标向上移动或跳跃的指令。
针对其余附加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家庭或者会议室等环境中,电视等电子设备通常会与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其他电子设备相互关联以协同工作,而为了使用户的控制操作简便,通常可以通过一个控制设备控制所有设备,即除了控制电视,还可以控制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多个其他电子设备,并且还可以将控制设备设置为可以通过与控制电视相似的方式控制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多个电子设备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本领域惯用手段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第一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进行适当修改,从而也以相似的方式控制至少一个第二设备,即设置根据用户输入的指令确定用户所要控制的至少一个第二设备的功能,根据用户所要控制的第二设备的功能,从所获取的控制模式配置的键值中,确定待发送的键值;将待发送的键值作为控制数据向第二设备发送。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控制设备的装置。
该权利要求包括三个并列技术方案:A、包括特征“控制设备能够向第一设备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B、包括特征“控制设备能够向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C、包括特征“控制设备能够向第一设备和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遥控设备的方法、一种电子设备及一种遥控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5]-[0079]段,附图1-6):一种控制遥控设备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相当于第一设备)通过一通信方式与一遥控设备(相当于控制设备)连接,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工作模式和第二工作模式,所述遥控设备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可以包括两种情况,如图2所示,当该电子设备从第二工作模式切换到第一工作模式时,包括:步骤S101、步骤S102和步骤S103。当然,该电子设备还可能从第一工作模式切换到第二工作模式,包括步骤S201、步骤S202和步骤S203。S201、当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工作模式切换到所述第二工作模式时,向所述遥控设备发送第二通知信息,其中,所述第二通知信息用于通知所述遥控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工作模式;所述遥控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通知信息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必然要确定电子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相当于确定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可以切换自身的控制模式为第二控制模式,以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工作模式相匹配(相当于获取与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并将控制模式作为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S202、接收所述遥控设备发送的第二识别信息;当遥控设备具有两种甚至多种控制模式时,遥控设备进行控制模式切换完成后,可以向电子设备发送一识别信息,这样电子设备就可以根据该识别信息获悉遥控设备所处于的控制模式。S203、根据所述第二识别信息确定所述遥控设备为第二类型遥控设备。电子设备在第一工作模式时接收到所述遥控设备中第一操作所对应的控制信号时,可以执行第一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在第二工作模式时接收到所述遥控设备中第一操作所对应的控制信号时,可以执行第二指令(相当于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第一设备发送控制数据)。节目控制模式下,遥控器上按键“↑”被按下,则遥控器发出频率为5Hz的脉冲信号“01”(相当于键值),电子设备收到后,执行音量 1的指令;游戏控制模式下,遥控器上按键“↑”被按下,则遥控器发出频率为10Hz的脉冲信号“01”(相当于键值),电子设备收到后,执行目标向上移动或跳跃的指令(相当于与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配置有一个键值,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一设备的功能)。
对于技术方案A: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装置包括多个功能模块以执行相应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技术方案A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执行相应的功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装置中设置功能模块以执行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技术方案A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A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技术方案B: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控制设备能够向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配置至少一个键值,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二设备的功能。(2)装置包括多个功能模块以执行相应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技术方案B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至少一个第二设备进行控制以及如何执行相应的功能。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上文)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第一设备发送控制数据以及与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配置有一个键值,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一设备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家庭或者会议室等环境中,电视等电子设备通常会与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其他电子设备相互关联以协同工作,而为了使用户的控制操作简便,通常可以通过一个控制设备控制所有设备,即除了控制电视,还可以控制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多个其他电子设备,并且还可以将控制设备设置为可以通过与控制电视相似的方式控制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多个电子设备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此外,当需要控制电子设备的多个不同功能时,例如音量增减和频道增减等,通常需要配置多个不同功能对应的多个键值,这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本领域惯用手段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第一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进行适当修改,从而也以相似的方式控制至少一个第二设备,即设置控制设备能够向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并且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以及配置至少一个键值,配置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二设备的功能。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装置中设置功能模块以执行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技术方案B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B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技术方案C:技术方案C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控制设备除了能够向第一设备传输数据之外,还能够向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第一设备发送控制数据,或者向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或者向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配置至少一个键值,除了配置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一设备的功能,还可配置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二设备的功能。(2)装置包括多个功能模块以执行相应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技术方案C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第一设备和至少一个第二设备进行控制以及如何执行相应的功能。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上文)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第一设备发送控制数据以及与第一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所对应的控制模式配置有一个键值,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一设备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家庭或者会议室等环境中,电视等电子设备通常会与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其他电子设备相互关联以协同工作,而为了使用户的控制操作简便,通常可以通过一个控制设备控制所有设备,即除了控制电视,还可以控制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多个其他电子设备,并且还可以将控制设备设置为可以通过与控制电视相似的方式控制机顶盒、音箱或DVD等多个电子设备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此外,当需要控制电子设备的多个不同功能时,例如音量增减和频道增减等,通常需要配置多个不同功能对应的多个键值,这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本领域惯用手段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第一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进行适当修改,从而也以相似的方式控制至少一个第二设备,即设置控制设备除了能够向第一设备传输数据之外,还能够向至少一个第二设备传输数据,并且在控制设备当前的控制模式下,向第一设备发送控制数据,或者向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或者向第二设备发送控制数据,以及配置至少一个键值,并且除了配置其中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一设备的功能,还可配置一个键值用于指示控制第二设备的功能。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装置中设置功能模块以执行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技术方案C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C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装置中设置功能模块以执行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2-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排除“向电子设备发送识别信息以使电子设备获悉遥控设备的模式”,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涵盖了“向电子设备发送识别信息以使电子设备获悉遥控设备的模式”的技术方案,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关于本申请不需要发送识别信息的区别特征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其次,参见对比文件1第[0068]段的内容“如图6所示,如图6所示,举例来说,当电视由传统电视节目(第一工作模式)切换到智能电视菜单(第二工作模式)时,电视向遥控器下发通知,遥控器进行显示模式的切换,由与传统电视节目匹配的第一显示模式切换到与智能电视菜单匹配的智能控制界面(第二显示模式)。这样,遥控器就可以直接向电视发送控制信号”可知,其也公开了不必向电子设备发送识别信息,而直接向电子设备发送控制数据。所以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