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以及使用该方法的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14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67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12278.4
申请日:2015-07-14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门晓晶
合议组组长:李振华
参审员:张畅
国际分类号:H04M1/24,G06F1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不超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12278.4,名称为“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以及使用该方法的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58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由控制器的处理单元执行,包含:
读取脚本;
依据上述脚本判断目的地是什么;
如果上述目的地为手机,则依据上述脚本发送第一控制命令给上述手机;以及
如果上述目的地为多个仪表中的一个,则依据上述脚本发送第二控制命令给上述仪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其中,上述控制器通过通用串行总线连接至上述手机,以及上述控制器通过通用仪表总线连接至上述仪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其中上述仪表为综合测试仪、频谱分析仪、电源供应器或信号发射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还包含:
依据上述脚本判断是否指示发送控制命令;以及
如果是,则依据上述脚本判断发送的目的地是什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还包含:
记录发送上述第一控制命令给上述手机的第一发送日志;以及
从上述手机接收到第一回复讯息后,记录从上述手机接收的上述第一回复讯息的第一接收日志。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还包含:
将上述第一发送日志以及上述第一接收日志存储于日志文本或显示于显示单元。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还包含:
记录发送上述第二控制命令给上述仪表的第二发送日志;以及
从上述手机接收到第二回复讯息后,记录从上述仪表接收的上述第二回复讯息的第二接收日志。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还包含:
将上述第二发送日志以及上述第二接收日志存储于日志文本或显示于显示单元。
9. 一种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包含:
存储装置,存储脚本文本;以及
处理单元,耦接于上述存储装置,从上述脚本文本读取脚本;依据上述脚本判断目的地是什么;如果上述目的地为手机,则依据上述脚本发送第一控制命令给上述手机;以及如果上述目的地为多个仪表中的一个,则依据上述脚本发送第二控制命令给上述仪表。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还包含:
通用串行总线控制器;以及
通用仪表总线控制器,
其中,上述处理单元通过上述通用串行总线控制器连接至上述手机,以及通过上述通用仪表总线控制器连接至上述仪表。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上述仪表为综合测试仪、频谱分析仪、电源供应器或信号发射器。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上述处理单元依据上述脚本判断是否指示发送控制命令;以及如果是,则依据上述脚本判断发送的目的地是什么。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上述处理单元记录发送上述第一控制命令给上述手机的第一发送日志;以及从上述手机接收到第一回复讯息后,记录从上述手机接收的上述第一回复讯息的第一接收日志。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上述处理单元将上述第一发送日志以及上述第一接收日志存储于上述存储装置中的日志文本或显示于显示单元。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上述处理单元记录发送上述第二控制命令给上述仪表的第二发送日志;以及从上述手机接收到第二回复讯息后,记录从上述仪表接收的上述第二回复讯息的第二接收日志。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上述处理单元将上述第二发送日志以及上述第二接收日志存储于上述存储装置中的日志文本或显示于显示单元。”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841340A,公开日为2006年10月04日;对比文件2:CN10286846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9日;对比文件3:CN102055597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依据上述脚本判断目的地是什么”。(2)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或暗示 “用于手机及仪表控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脚本来控制被测单板和测试仪器仪表,测试过程完全由脚本控制;与仪器仪表交互单元314通过ScrptCenter提供的仪器仪表交互接口下发TCL脚本命令,与被测单板交互单元315通过ScrptCenter提供的单板交互接口向被测单板下达配置脚本命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发送脚本命令时如何确定目的地。当需要向多个被控终端发送控制命令时,在脚本中预先设定与各个命令相对应的目的地,在执行时根据脚本判断目的地以将命令发送给预定的接收方,这是本领域为了有序发送命令的惯用手段。(2)手机测试和单板测试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因而申请人把这种已有技术应用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只是一种简单的转用,是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由控制器的处理单元执行,包含:
读取脚本文本中所包含的一组脚本;
对来自所述一组脚本之中的每个脚本,根据相应的脚本来确定(i)与控制命令传输相关联的脚本内容、以及(ii)所述控制命令传输的目的地,所述目的地是以下一者:(i)手机或(ii)多个仪表中的一个仪表,其中,当所述一组脚本被读取时,所述手机和所述多个仪表中的所述一个仪表同时被连接到所述控制器;
当所述控制命令传输的所述目的地为所述手机时,根据相应的脚本经由第一总线控制器将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手机;以及
当上述目的地为所述多个仪表中的一个仪表时,根据相应的脚本经由第二总线控制器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所述多个仪表中的所述一个仪表,
其中,所述第一总线控制器和所述第二总线控制器与不同的通信标准相关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
其中,所述第一总线控制器是通用串行总线,并且
其中,所述第二总线控制器是通用仪表总线控制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其中所述多个仪表中的所述一个仪表为综合测试仪、频谱分析仪、电源供应器或信号发射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还包含:
记录与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手机相关联的的第一发送日志;以及在从所述手机接收到第一回复讯息后,记录与从所述手机接收所述第一回复讯息相关联的第一接收日志。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还包含:
存储或显示所述第一发送日志以及所述第一接收日志。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还包含:
记录与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仪表相关联的第二发送日志;以及
在从所述仪表接收到第二回复讯息后,记录与从所述仪表接收所述第二回复讯息相关联的第二接收日志。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还包含:
存储或显示所述第二发送日志以及所述第二接收日志。
8. 一种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包含:
存储装置,配置成用于存储脚本文本,所述脚本文本包括一组脚本;以及
处理单元,耦接于所述存储装置,所述处理单元配置成用于:
从所述脚本文本中所包括的所述一组脚本之中读取每个脚本;
对于来自与控制命令传输相关联的所述一组脚本之中的每个脚本,根据相应的脚本来确定(i)与控制命令传输相关联的脚本内容、以及(ii)所述控制命令传输的目的地,所述目的地是以下一者:(i)手机或(ii)多个仪表中的一个仪表,其中,当所述一组脚本被读取时,所述手机和所述多个仪表中的所述一个仪表同时被连接到所述控制器;
当所述控制命令传输的所述目的地为手机时,根据相应的脚本经由第一总线控制器将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手机;以及
当所述目的地为所述多个仪表中的一个仪表时,根据相应的脚本经由第二总线控制器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仪表,
其中,所述第一总线控制器和所述第二总线控制器与不同的通信标准相关联。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
其中,所述第一总线控制器是通用串行总线控制器;并且
其中,所述第二总线控制器是通用仪表总线控制器。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多个仪表中的所述一个仪表为综合测试仪、频谱分析仪、电源供应器或信号发射器。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记录与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手机相关联的第一发送日志;以及在从所述手机接收到第一回复讯息后,记录与从所述手机接收所述第一回复讯息相关联的第一接收日志。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上述处理单元存储或显示所述第一发送日志以及所述第一接收日志存储。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记录与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仪表相关联的第二发送日志;以及在从所述手机接收到第二回复讯息后,记录与从所述仪表接收所述第二回复讯息相关联的第二接收日志。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存储并显示所述第二发送日志以及所述第二接收日志。”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主要意见为:本申请能够同时对手机和仪表进行控制,而对比文件1中的后台侧310向测试仪器仪表和单板侧发送不同的脚本命令,二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5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8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还引用了与前次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评述了如果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和8中的“第一总线控制器”和“第二总线控制器”分别修改为“通用串行总线控制器”和“通用仪表总线控制器”,并删除“所述第一总线控制器和所述第二总线控制器与不同的通信标准相关联”,从而克服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脚本是一条条顺序执行的指令,“同时对手机和仪表进行控制”的含义仅仅可以理解为在测试时能够对手机和仪表都进行控制,而非时序上的并发控制。在硬件连接方面,对比文件1中后台侧310分别与测试仪器仪表和单板侧相连接,通过脚本来控制被测单板和测试仪器仪表,脚本用来实现控制流程,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同时控制测试仪器仪表和单板侧使其相互配合完成测试流程。由此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相比,在硬件连接和脚本控制方面并无区别。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8,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9,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由控制器的处理单元执行,包含:
读取脚本文本中所包含的一组脚本;
对来自所述一组脚本之中的每个脚本,根据相应的脚本来确定(i)与控制命令传输相关联的脚本内容、以及(ii)所述控制命令传输的目的地,所述目的地是以下一者:(i)手机或(ii)多个仪表中的一个仪表,其中,当所述一组脚本被读取时,所述手机和所述多个仪表中的所述一个仪表同时被连接到所述控制器;
当所述控制命令传输的所述目的地为所述手机时,根据相应的脚本经由通用串行总线控制器将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手机;以及
当上述目的地为所述多个仪表中的一个仪表时,根据相应的脚本经由通用仪表总线控制器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所述多个仪表中的所述一个仪表,
其中,在完成向所述手机或所述多个仪表中的一个仪表中的一者发送所述控制命令后,附加的脚本被读取直到来自所述一组脚本的每个脚本都被读取,并且
其中,所述独立式控制器包括人机接口,所述人机接口包含显示于所述独立式控制器的显示单元的功能视窗并包含用于启动打开脚本文本的功能的按钮,当所述处理单元检测到对所述按钮的按压时,所述处理单元用于驱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文本管理者视窗,使得使用者能够在文本列表中选择并打开脚本文本。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其中所述多个仪表中的所述一个仪表为综合测试仪、频谱分析仪、电源供应器或信号发射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还包含:
记录与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手机相关联的的第一发送日志;以及
在从所述手机接收到第一回复讯息后,记录与从所述手机接收所述第一回复讯息相关联的第一接收日志。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还包含:
存储或显示所述第一发送日志以及所述第一接收日志。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还包含:
记录与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仪表相关联的第二发送日志;以及
在从所述仪表接收到第二回复讯息后,记录与从所述仪表接收所述第二回复讯息相关联的第二接收日志。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还包含:
存储或显示所述第二发送日志以及所述第二接收日志。
7. 一种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包含:
存储装置,配置成用于存储脚本文本,所述脚本文本包括一组脚本;以及
处理单元,耦接于所述存储装置,所述处理单元配置成用于:
从所述脚本文本中所包括的所述一组脚本之中读取每个脚本;
对于来自与控制命令传输相关联的所述一组脚本之中的每个脚本,根据相应的脚本来确定(i)与控制命令传输相关联的脚本内容、以及(ii)所述控制命令传输的目的地,所述目的地是以下一者:(i)手机或(ii)多个仪表中的一个仪表,其中,当所述一组脚本被读取时,所述手机和所述多个仪表中的所述一个仪表同时被连接到所述控制器;
当所述控制命令传输的所述目的地为手机时,根据相应的脚本经由通用串行总线控制器将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手机;以及
当所述目的地为所述多个仪表中的一个仪表时,根据相应的脚本经由通用仪表总线控制器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仪表,并且
其中,在完成向所述手机或所述多个仪表中的一个仪表中的一者发送所述控制命令后,附加的脚本被读取直到来自所述一组脚本的每个脚本都被读取;以及
人机接口,所述人机接口包含显示于所述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的显示单元的功能视窗并包含用于启动打开脚本文本的功能的按钮,当所述处理单元检测到对所述按钮的按压时,所述处理单元用于驱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文本管理者视窗,使得使用者能够在文本列表中选择并打开脚本文本。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多个仪表中的所述一个仪表为综合测试仪、频谱分析仪、电源供应器或信号发射器。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记录与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手机相关联的第一发送日志;以及在从所述手机接收到第一回复讯息后,记录与从所述手机接收所述第一回复讯息相关联的第一接收日志。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上述处理单元存储或显示所述第一发送日志以及所述第一接收日志存储。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记录与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仪表相关联的第二发送日志;以及在从所述手机接收到第二回复讯息后,记录与从所述仪表接收所述第二回复讯息相关联的的第二接收日志。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手机及仪表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存储并显示所述第二发送日志以及所述第二接收日志。”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主要意见为: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顺序地对一组脚本中的多个脚本进行测试,通过提供人机接口为使用者提供选择并打开脚本的可视化选项,为使用者提供了更直观和方便的测试操作。在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顺序测试多个脚本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提供可视化选项以便于使用者测试多个脚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5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的“第一总线控制系统”修改为“通用串行总线控制系统”,“第二总线控制系统”修改为“通用仪表总线控制系统”,删除了“所述第一总线控制器和所述第二总线控制器与不同的通信标准相关联”,并增加了涉及读取附加脚本和通过人机接口执行操作的相关内容。本申请原说明书中记载了:控制器110可通过通用串行总线(USB,Universal Serial Bus)连接至手机130,以及通过通用仪表总线(GPIB,General-Purpose Instrumentation Bus)连接至一至多部仪表150a至150n。处理单元210 判断是否读取完文本中的所有脚本(步骤S591)。若是,则结束整个流程;否 则,继续读取下一个脚本(步骤S511)。人机接口包含显示于显示单元220的功能视窗410,包含启动打开脚本文本功能的按钮411。当处理单元210检测到按钮411被按下时,驱动显示单元220显示文本管理者视窗430,使得使用者可于文本列表中选择并打开一个脚本文本431。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的技术方案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修改是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841340A,公开日为2006年10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286846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9日;和
对比文件3:CN102055597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机及仪表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被测设备测试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行至第8页第26行,附图2-4):自动测试平台包括后台(PC)侧310、单板侧320和测试仪器仪表330三个部分。后台侧310具有ScriptCenter,存储有测试用例311和测试脚本312、包括与仪器仪表交互单元314、与被测单板交互单元315。与仪器仪表交互单元314通过ScrptCenter提供的仪器仪表交互接口下发TCL脚本命令,配置测试仪器仪表330的工作状态,包括发送数据的格式,接收数据捕获、计数的触发条件等;向测试仪器仪表330发送测试数据;接收仪器仪表330捕获的数据帧和统计信息等。与被测单板交互单元315通过ScrptCenter提供的单板交互接口向被测单板下达配置脚本命令;接收、查询单板状态信息;作为扩展命令的通道,发送给单板侧的脚本解析单元321;作为信息通道,接收TCL扩展函数执行时的打印信息,在ScriptCenter提供的图形化界面中界面模块打印。通过脚本来控制被测单板和测试仪器仪表,从而实现测试自动化和组件化。测试过程完全由脚本控制,脚本用来实现控制流程,即初始化端口、何时打开/关闭端口、如何配置端口、何时启动收发数据等操作以及对操作结果进行分析判断以启动相应的处理。测试的思路真正、直接的体现就是脚本(脚本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处理器读取脚本,因此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控制器的处理单元读取脚本文件中的一组脚本,由于脚本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操作,因此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对来自所述一组脚本之中的每个脚本,根据相应的脚本来确定与控制命令传输相关联的脚本内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法应用于手机;(2)该权利要求根据脚本判断控制命令传输的目的地,根据判断结果将控制命令发送给相应的设备,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后台侧分别向仪器仪表和被测单板发送控制命令。(3)该权利要求中具有多个仪表,经由通用串行总线控制器将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手机,经由通用仪表总线控制器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所述多个仪表中的所述一个仪表;(4)在完成向所述手机或所述多个仪表中的一个仪表中的一者发送所述控制命令后,附加的脚本被读取直到来自所述一组脚本的每个脚本都被读取,独立式控制器包括人机接口,所述人机接口包含显示于所述独立式控制器的显示单元的功能视窗并包含用于启动打开脚本文本的功能的按钮,当所述处理单元检测到对所述按钮的按压时,所述处理单元用于驱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文本管理者视窗,使得使用者能够在文本列表中选择并打开脚本文本。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测试方法适用的设备,如何针对不同目标有序发送命令,如何设置系统的构成方式以及如何为用户提供可视化的操作控制功能。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板的测试方法,而单板是电子产品中常用的硬件组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考虑到手机和单板之间的关联,将测试单板的方法具体应用于对手机进行测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当需要向多个被控终端发送控制命令时,在脚本中预先设定与各个命令相对应的目的地,在执行时根据脚本判断目的地以将命令发送给预定的接收方,这是本领域为了有序发送命令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信终端一致性测试系统及测试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49]段,附图1-3):该实施例的测试系统包括待测试通信终端1、计算机7和用于一致性测试的四台测试仪表,分别为综测仪3、矢量信号源4、模拟信号源5和频谱仪6(相当于多个仪表)。每台测试仪表通过GPIB总线与计算机7相连接(即经由通用仪表总线控制器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所述多个仪表中的所述一个仪表)。而且,计算机7还通过GPIB总线与待测试通信终端1相连接,可以与待测试通信终端1通过总线传输测试信息、测试指令等(即经由通用串行总线控制器将控制命令发送到所述手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3),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了系统的构成方式的设定,控制多台仪表,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4),脚本是使用特定的描述性语言依照一定格式编写的可执行文件,又称作宏或者批处理文件,脚本可以有多个,多个脚本按预先设定的顺序或根据用户选择依次执行,具体执行时在完成一个脚本相关的控制命令发送之后读取下一个脚本以执行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视窗显示是本领域广泛采用的人机接口方式,通过视窗界面上设置按钮、列表等信息,响应于用户按压按钮或选择列表的操作执行相对应得脚本文件以完成相应的功能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信终端一致性测试系统及测试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49]段,附图1-3):该实施例的测试系统包括待测试通信终端1、计算机7和用于一致性测试的四台测试仪表,分别为综测仪3、矢量信号源4、模拟信号源5和频谱仪6(相当于上述仪表为综合测试仪、频谱分析仪、信号发射器)。每台测试仪表通过GPIB总线与计算机7相连接(即上述控制器通过通用仪表总线连接至上述仪表)。而且,计算机7还通过GPIB总线与待测试通信终端1相连接(即控制器通过串行总线连接至手机),可以与待测试通信终端1通过总线传输测试信息、测试指令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附加特征,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了设定测试仪表种类以及控制器与测试仪表和手机之间的连接方式,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4、5对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稳定性测试平台及测试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7]-[0074]段,附图1-5):稳定性控制台106,是计算机控制台,用于运行自动化脚本,配置被测局端设备102和终端设备矩阵103、上联交换机104及网络测试仪表105,实现整个平台的配置和数据流量的收发、监控,完成稳定性测试,它是整个稳定性测试平台的核心,所有的配置、操作命令均由其发出,结果分析和日志记录也由其完成。步骤407,控制网络测试仪表发送数据流量进行测试。步骤408,记录配置和仪表业务日志,测试结果分析。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日志记录测试结果,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了对测试数据的管理,因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为了便于对测试数据进行综合管理,针对不同设备记录发送和接收日志,并将记录的日志存储于日志文本或显示于显示单元,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行至第8页第26行,附图2-4):后台侧310具有ScriptCenter,存储有测试用例和测试脚本。脚本执行的前提条件是PC机中的处理器读取脚本,因此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控制器的处理单元从脚本文本中所包括的一组脚本之中读取每个脚本。因而,结合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进行手机等设备的测试时,通常需要执行多个操作指令以测试设备的各方面性能,因此与之相对应的用于控制操作的可执行的脚本可以有多个,当存在多个可执行脚本时,按顺序执行或者由用户选择执行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可视化操作界面是本领域常用的人机交互工具,用户可通过点击操作界面对设备执行的操作进行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电子设备中应用可视化操作界面,考虑到测试时需要人为参与,通过可视化的操作界面使得用户选择需要执行的脚本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 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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