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云腿干巴菌月饼及其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02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3013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00685.4
申请日:2015-01-04
复审请求人:通海康美食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学武
合议组组长:王文庆
参审员:朱洪杰
国际分类号:A21D13/08,A21D2/34,A21D2/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使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00685.4,名称为“云腿干巴菌月饼及其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通海康美食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说明书第1-12段(即说明书第1-3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云腿干巴菌月饼,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该月饼包括以下的原料组份:火腿1-2份、干巴菌2-3份、小麦粉15-16份、猪板油8-10份、白糖9-10份、蜂蜜5-6份、水5-6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腿干巴菌月饼及其加工方法,其加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一、火腿取料:批量选取成品火腿剔皮、剔骨之后,挑选肉质较好的火腿放在蒸笼里面蒸熟,取出静置5分钟微凉之后手工切成丁状小块,用蜂蜜泡制10-12小时以上分钟以备用;
二、干巴菌取料:手工将批量的干巴菌表面的污垢及内部的杂质剔除干净,接着手撕成细条状,然后用清水快速冲洗干净,将洗净后的条状干巴菌均匀摆放在筛子上,其将水沥干,将沥干的干巴菌用植物油炒熟,起出放入盆内备用;
三、制面团:按重量份计算,取小麦粉15-16份,倒入搅拌盆内,加入水5-6份、猪板油8-10份、白糖9-10份以及蜂蜜5-6份,混合一起搅拌均匀至原料相互融合,再揉匀揉光成面团,然后分成每个50-55克的小面团以备用;
四、制作馅料:按重量份计算,取一步骤中制得的丁状火腿1-2份和二步骤中制得的条状干巴菌2-3份,混合搅拌均匀,分成45-50克的单个芯子以备用;
五、成型:将三步骤中制得的小面团展开形成3-5厘米宽的面皮,然后将40-50克的芯子放入其内,用面皮均匀包裹馅料、收口,团成圆球,再放在烤盘内备用;
六、烘烤:将做好的月饼用手掌心压成半球状,放入烤箱,将烤箱的温度控制在260℃,在烤箱中烘烤13-14分钟至熟透,将烤好月饼放在烤盘架上冷却2-3个小时,然后将其放在托盘里面码放整齐,再用外包装盒装起,然后封口得到该商品。”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1(《食品加工技术、工艺和配方大全续集1(上)》,刘宝家等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1993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78页,公开日为1993年06月30日)公开了一种云腿月饼。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干巴菌作为原料,猪油为猪板油,对各原料的重量份进行了不同的限定。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营养与口感更加丰富的云腿月饼。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2(“月饼与文化”,李栩,《云南档案》,2000年第3期,公开日为2000年12月31日,第23页)给出了在传统的火腿月饼中加入干巴菌从而使其口感与营养更加丰富的技术启示,其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猪油的基础上,猪板油为一般性的选择。最后,对于各原料的重量份,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月饼的口感、风味、营养以及外观品质等因素要求通过常规试验即可调整确定。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腿干巴菌月饼及其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云腿月饼及其加工方法。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2中增加了干巴菌作为原料,猪油为猪板油,对各原料的重量份进行了不同的限定;(2)权利要求2中含有干巴菌的处理方法,月饼制作的具体操作存在不同。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营养与口感更加丰富的云腿月饼。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即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火腿的处理方式,先蒸熟后剔骨去皮还是先剔皮剔骨后蒸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性选择;对于干巴菌的处理方法,对其进行去污去杂等预处理之后撕成便于食用的形状,清水洗净、沥干水、植物油炒熟备用为菌类食品的常规处理方式;对于馅料中是否需要加入白糖与面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口感需要进行常规取舍,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干巴菌作为一种菌类,无需使用蜂蜜进行泡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仅将切丁后的火腿用蜂蜜泡制一段时间后备用;然后将其与干巴菌混合制成馅料并分成一定规格的单个芯子。将所有面粉与其他原料混合搅拌制成面团、分成一定规格的小面团也是一种常规的方法。对于火腿与干巴菌预处理、面团与馅料的制作、成型与烘烤、冷却包装等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细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常规技术手段进行调整确定,对于其中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月饼的口感、营养、外观品质等因素要求通过常规试验即可确定。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通海康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2项)。具体修改内容为:将权利要求2中的制备方法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将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腿干巴菌月饼的制备方法”。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制备面团的方式不同,本申请是直接将所有原料混合调制面团,对比文件1制备面团时是先将油脂与打浆后的面粉、猪油、糖粉搅打制成乳化剂后再加入剩余面粉调制面团,本申请未添加乳化剂,对比文件1在制备面团时添加乳化剂,两者属于不同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启示;(2)本申请制备面团时猪板油的添加量为3-4份,仅为小麦粉的20%,而对比文件1中猪油为9千克,为特制粉的56%,在面团制备中,糖、油脂这些物料的加入不仅仅是为了丰富口感、营养,更是会影响面团的特性进而影响产品的质量,同时不同的加入量对面团产生的性能各异(王凤成等,油脂对馒头品质的影响[J],中国粮油学报,2006,21(3):238-240);(3)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在馅心中舍掉熟面粉的步骤,更未给出舍掉后对产品有何影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显而易见地舍掉熟面粉。(4)对比文件2虽然给出了可以制备干巴菌火腿月饼,但并没有给出如何制备能得到干巴菌月饼的技术启示。就好比众所周知飞机,而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制造飞机。(5)本发明提供的干巴菌月饼不仅具有传统的火腿月饼入口时所有的火腿香、咸、甜的味道,而且还增加了干巴菌的独特香味,咀嚼时具有条状干巴菌的弹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云腿干巴菌月饼,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该月饼包括以下的原料组份:火腿1-2份、干巴菌2-3份、小麦粉15-16份、猪板油8-10份、白糖9-10份、蜂蜜5-6份、水5-6份;
所述云腿干巴菌月饼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一、火腿取料:批量选取成品火腿剔皮、剔骨之后,挑选肉质较好的火腿放在蒸笼里面蒸熟,取出静置5分钟微凉之后手工切成丁状小块,用蜂蜜泡制10-12小时以上分钟以备用;
二、干巴菌取料:手工将批量的干巴菌表面的污垢及内部的杂质剔除干净,接着手撕成细条状,然后用清水快速冲洗干净,将洗净后的条状干巴菌均匀摆放在筛子上,其将水沥干,将沥干的干巴菌用植物油炒熟,起出放入盆内备用;
三、制面团:按重量份计算,取小麦粉15-16份,倒入搅拌盆内,加入水5-6份、猪板油8-10份、白糖9-10份以及蜂蜜5-6份,混合一起搅拌均匀至原料相互融合,再揉匀揉光成面团,然后分成每个50-55克的小面团以备用;
四、制作馅料:按重量份计算,取一步骤中制得的丁状火腿1-2份和二步骤中制得的条状干巴菌2-3份,混合搅拌均匀,分成45-50克的单个芯子以备用;
五、成型:将三步骤中制得的小面团展开形成3-5厘米宽的面皮,然后将40-50克的芯子放入其内,用面皮均匀包裹馅料、收口,团成圆球,再放在烤盘内备用;
六、烘烤:将做好的月饼用手掌心压成半球状,放入烤箱,将烤箱的温度控制在260℃,在烤箱中烘烤13-14分钟至熟透,将烤好月饼放在烤盘架上冷却2-3个小时,然后将其放在托盘里面码放整齐,再用外包装盒装起,然后封口得到该商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腿干巴菌月饼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一、火腿取料:批量选取成品火腿剔皮、剔骨之后,挑选肉质较好的火腿放在蒸笼里面蒸熟,取出静置5分钟微凉之后手工切成丁状小块,用蜂蜜泡制10-12小时以上分钟以备用;
二、干巴菌取料:手工将批量的干巴菌表面的污垢及内部的杂质剔除干净,接着手撕成细条状,然后用清水快速冲洗干净,将洗净后的条状干巴菌均匀摆放在筛子上,其将水沥干,将沥干的干巴菌用植物油炒熟,起出放入盆内备用;
三、制面团:按重量份计算,取小麦粉15-16份,倒入搅拌盆内,加入水5-6份、猪板油8-10份、白糖9-10份以及蜂蜜5-6份,混合一起搅拌均匀至原料相互融合,再揉匀揉光成面团,然后分成每个50-55克的小面团以备用;
四、制作馅料:按重量份计算,取一步骤中制得的丁状火腿1-2份和二步骤中制得的条状干巴菌2-3份,混合搅拌均匀,分成45-50克的单个芯子以备用;
五、成型:将三步骤中制得的小面团展开形成3-5厘米宽的面皮,然后将40-50克的芯子放入其内,用面皮均匀包裹馅料、收口,团成圆球,再放在烤盘内备用;
六、烘烤:将做好的月饼用手掌心压成半球状,放入烤箱,将烤箱的温度控制在260℃,在烤箱中烘烤13-14分钟至熟透,将烤好月饼放在烤盘架上冷却2-3个小时,然后将其放在托盘里面码放整齐,再用外包装盒装起,然后封口得到该商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先将部分面粉加水打浆然后与糖粉、蜂蜜、猪油充分搅打乳化均匀有助于糖、蜂蜜以及猪油在面团中分散均匀,这样取得了较好的分散效果,其中,乳化均匀意味着在搅打时产生了一定的乳化效果,从而使各成分更好的融合,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加入乳化剂,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乳化剂的添加,并且也无需添加乳化剂。此外,在面团制备过程中,将各成分直接混合调制面团是一种非常常规的做法,本申请仅是采用了这一常规做法,并未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中油脂添加量为特制粉的56%,而本申请中小麦粉15-16份、猪板油8-10份,油脂占面粉的比例为50%-66.7%,与对比文件1较为接近,并非申请人所述的仅为20%,申请人的这点意见并不具有说服力。(3)对于馅心中的面粉,其对馅心口感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够预期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对馅心口感的实际需求对面粉进行常规的取舍,舍去面粉并未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在确定了使用干巴菌作为原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使用食品领域处理食材的常规方法来处理干巴菌。在食品领域,将菌菇类食材炒熟属于非常常规的处理方式,油炒具有炒制的香味,效果也是不难预期,对于其产品形式,切成细末、丁块或者撕成细条都是食品领域的常见的处理形态,这些形态在咀嚼时的口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如果喜爱条状干巴菌的弹性,则将其撕成细条状即可,如果喜爱细碎的口感,也可将其切碎,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确定的,撕成细条状只是其中的一种常规选择,且并未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组成方面:馅中增加干巴菌和白糖,不含熟面粉,火腿量减少,蜂蜜量增加,并记载了干巴菌的用量;面团中的猪油具体为猪板油;(2)工艺步骤方面:具体记载了干巴菌的处理方法,火腿先剔皮剔骨再蒸熟然后用蜂蜜泡制,面团是直接将所有原料混合制得的,月饼的烘烤温度和时间略有不同;而对比文件1中的火腿处理是先蒸熟再剔皮剔骨,蜂蜜是在制备馅心时加入的,面团是将部分面粉加水打浆再加糖粉、蜂蜜、猪油打匀后加入其余面粉制得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营养与口感更加丰富的云腿月饼。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传统的火腿月饼中加入干巴菌从而使其口感与营养更加丰富的技术启示。月饼馅中加入熟面粉是为了在烤制时起到定型作用,增强食用时的口感,省去熟面粉之后其相应的功效也相应消失了。白糖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甜味剂,可以根据口味需要选择是否添加。其次,对于馅心中各原料的重量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月饼的口感风味、营养等因素要求通过常规试验即可调整确定。最后,猪板油为猪油的一般性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干巴菌的处理方法,对其进行去污去杂等预处理之后撕成便于食用的形状,清水洗净、沥干水、植物油炒熟备用为菌类食品的常规处理方式;对于火腿的处理方式,先蒸熟后剔骨去皮还是先剔皮剔骨后蒸熟是本领域的一般性选择;对于馅料中是否需要加入白糖与熟面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口感需要进行常规取舍,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干巴菌作为一种菌类,无需使用蜂蜜进行泡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仅将切丁后的火腿用蜂蜜泡制一段时间后备用;然后将其与干巴菌混合制成馅料并分成一定规格的单个芯子。将所有面粉与其他原料混合搅拌制成面团、分成一定规格的小面团也是一种常规的方法。至于月饼的烘烤温度和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月饼的口感、营养、外观品质等因素要求通过常规试验即可确定。其它工艺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常规技术手段进行调整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腿干巴菌月饼的制备方法。基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先将部分面粉加水打浆然后与糖粉、蜂蜜、猪油充分搅打乳化均匀有助于糖、蜂蜜以及猪油在面团中分散均匀,这样获得较好的分散效果,其中,乳化均匀意味着在搅打时产生了一定的乳化效果,从而使各成分更好的融合,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加入乳化剂,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乳化剂的添加。此外,在面团制备过程中,将各成分直接混合调制面团是一种非常常规的做法,本申请仅是采用了这一常规做法,并未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中油脂添加量为特制粉的56%,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小麦粉15-16份、猪板油8-10份,油脂占面粉的比例为50%-66.7%,与对比文件1较为接近,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仅为20%,复审请求人的这点意见并不具有说服力。即使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将猪板油的量修改为3-4份,由于猪板油对面团的影响为本领域已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最终制得产品的口感、质地等选择猪板油的量,而且本申请也没有记载猪板油对最终月饼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引证的期刊文献(王凤成等,油脂对馒头品质的影响[J],中国粮油学报,2006,21(3):238-240)仅能说明油脂对馒头品质的影响,并没有说明油脂对月饼品质的影响,由于馒头和月饼的加工工艺不同,油脂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的也不同,因此该文献中油脂对馒头的影响并不能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月饼中油脂的量的选择的障碍。(3)对于馅心中的熟面粉,在月饼馅中加入熟面粉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其是为了在烤制时起到定型作用,增强食用时的口感,省去熟面粉之后其相应的功效也相应消失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对馅心口感的实际需求对熟面粉进行常规的取舍。(4)在确定了使用干巴菌作为原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使用食品领域处理食材的常规方法来处理干巴菌。在食品领域,将菌菇类食材炒熟属于常规的处理方式,油炒具有炒制的香味,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其产品形式,切成细末、丁块或者撕成细条都是食品领域的常见的处理形态,这些形态在咀嚼时的口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如果喜爱条状干巴菌的弹性,则将其撕成细条状即可,如果喜爱细碎的口感,也可将其切碎,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确定的,撕成细条状只是其中的一种常规选择,且并未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了获得一定口味的月饼,通常将具有该口味的原料加入到月饼馅心中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月饼的制备没有像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飞机的制备那么复杂,通常普通人基本上都会做月饼,而普通人并不会制备飞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记载的内容容易想到如何制得干巴菌火腿月饼。(5)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效果仅仅是火腿月饼的口味和干巴菌的口味的简单组合,并没有使本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
由于复审请求人未在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因而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案件编号:1F239459)。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制备馅料的过程中并未添加熟面粉。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月饼制备过程中可能由于饼皮中含有的油过多或者馅料中含有的水分太多导致出现塌陷的现象,一般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馅料与面粉结合,形成结构稳定的面团来避免在烤制过程中出现月饼塌陷的现象。本申请的馅料中虽然未添加熟面粉,但是本申请中添加了肉质坚韧、干燥干巴菌,不仅起到了固定馅料的效果,还使月饼具有干巴菌的独特香味,咀嚼时能感觉到条状干巴菌的弹性。(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如何制作干巴菌才能使得制备出的月饼具有干巴菌的独特香味,并且在咀嚼时能感觉到条状干巴菌的弹性。(3)本申请烤箱的温度控制在260℃,烤制13-14分钟,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制备出的月饼的味道、质地和口感不同。(4)本发明提供的干巴菌月饼不仅具有传统的火腿月饼入口时所有的火腿香、咸、甜的味道,而且还增加了干巴菌的独特香味,咀嚼时具有条状干巴菌的弹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19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编号:1F301328)。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06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项,2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的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段(即说明书第1-3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2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一项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使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云腿干巴菌月饼。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云腿月饼,其原料配方(按50千克成品计)为:特制粉16千克、熟面粉1.5千克、白糖粉1.5千克、猪油9千克、熟火腿丁12千克、蜂蜜2.5千克、白糖10千克。制作方法:1、制火腿丁:选用优质宜威火腿,经烧、洗干净后蒸熟,剔骨去皮,分开肥瘦,切成4毫米见方的丁。2、制面团:用部分面粉加水打浆再加糖粉、蜂蜜、猪油,充分搅打乳化均匀后,加入其余面粉,制成面团。3、制馅心:用火腿丁、蜂蜜、白糖、熟面粉混合均匀即成。其中瘦火腿丁应占70%。4、成型、烘烤:按皮、馅1.1:1的比例包好馅心,捏成鼓形生坯,整齐地码入烤盘,入炉烘烤。炉温220℃左右(若能调温,则用220-230-210℃),时间约10分钟,待呈棕黄色,出炉冷却包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组成方面:馅中增加干巴菌和白糖,不含熟面粉,火腿量减少,蜂蜜量增加,并记载了干巴菌的用量;面团中的猪油具体为猪板油;(2)工艺步骤方面:具体记载了干巴菌的处理方法,火腿先剔皮剔骨再蒸熟然后用蜂蜜泡制,面团是直接将所有原料混合制得的,月饼的烘烤温度和时间略有不同;而对比文件1中的火腿处理是先蒸熟再剔皮剔骨,蜂蜜是在制备馅心时加入的,面团是将部分面粉加水打浆再加糖粉、蜂蜜、猪油打匀后加入其余面粉制得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营养与口感更加丰富的云腿月饼。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云南省的吉庆祥在保留传统产品的基础上又改革创新了火腿月饼,有鸡棕火腿、三鲜火腿、干巴菌火腿月饼等一系列火腿月饼。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传统的火腿月饼中加入干巴菌从而使其口感与营养更加丰富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进而在云腿月饼中加入干巴菌作为原料。月饼馅中加入熟面粉是为了在烤制时起到定型作用,增强食用时的口感,省去熟面粉之后其相应的功效也相应消失了。白糖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甜味剂,可以根据口味需要选择是否添加。其次,对于馅心中各原料的重量份,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月饼的口感风味、营养等因素要求通过常规试验即可调整确定。最后,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猪油的基础上,猪板油为猪油的一般性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干巴菌的处理方法,对其进行去污去杂等预处理之后撕成便于食用的形状,清水洗净、沥干水、植物油炒熟备用为菌类食品的常规处理方式;对于火腿的处理方式,先蒸熟后剔骨去皮还是先剔皮剔骨后蒸熟是本领域的一般性选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火腿丁与蜂蜜、白糖、熟面粉混合均匀,在此基础上,对于馅料中是否需要加入白糖与熟面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口感需要进行常规取舍,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干巴菌作为一种菌类,无需使用蜂蜜进行泡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仅将切丁后的火腿用蜂蜜泡制一段时间后备用;然后将其与干巴菌混合制成馅料并分成一定规格的单个芯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先用部分面粉与其他原料搅打均匀,然后加入其余面粉制成面团,在此基础上,将所有面粉与其他原料混合搅拌制成面团、分成一定规格的小面团也是一种常规的方法。至于月饼的烘烤温度和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月饼的口感、营养、外观品质等因素要求通过常规试验即可确定。其它工艺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常规技术手段进行调整确定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腿干巴菌月饼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云腿月饼及其制作方法(具体内容及其出处同上)。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组成方面:馅中增加干巴菌和白糖,不含熟面粉,火腿量减少,蜂蜜量增加,并记载了干巴菌的用量;面团中的猪油具体为猪板油;(2)工艺步骤方面:具体记载了干巴菌的处理方法,火腿先剔皮剔骨再蒸熟然后用蜂蜜泡制,面团是直接将所有原料混合制得的,月饼的烘烤温度和时间略有不同;而对比文件1中的火腿处理是先蒸熟再剔皮剔骨,蜂蜜是在制备馅心时加入的,面团是将部分面粉加水打浆再加糖粉、蜂蜜、猪油打匀后加入其余面粉制得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营养与口感更加丰富的云腿月饼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具体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于馅心中的熟面粉,在月饼馅中加入熟面粉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其是为了在烤制时起到定型作用,增强食用时的口感,省去熟面粉之后其相应的功效也相应消失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对馅心口感的实际需求对熟面粉进行常规的取舍。复审请求人陈述干巴菌的添加起到了固定馅料的效果,但是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相应效果的记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干巴菌本身的功效无法预期其具有该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干巴菌起到固定馅料的效果,不能作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2)在确定了使用干巴菌作为原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使用食品领域处理食材的常规方法来处理干巴菌。在食品领域,将菌菇类食材炒熟属于非常常规的处理方式,油炒具有炒制的香味,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其产品形式,切成细末、丁块或者撕成细条都是食品领域的常见的处理形态,这些形态在咀嚼时的口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如果喜爱条状干巴菌的弹性,则将其撕成细条状即可,如果喜爱细碎的口感,也可将其切碎,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确定的,撕成细条状只是其中的一种常规选择,且并未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烤制月饼的温度和时间参数都在本领域相应常用参数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获得的口感和质地,在常规范围内进行选择。
(4)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效果仅仅是火腿月饼的口味和干巴菌的口味的简单组合,并没有使本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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