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移动3D无线超声图像采集设备和超声成像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64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3352
优先权日:2012-09-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47958.X
申请日:2013-08-22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雯典
合议组组长:谭晓波
参审员:王洋
国际分类号:A61B8/00,A61B8/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他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则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7958.X,名称为“移动3D无线超声图像采集设备和超声成像系统”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3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7月04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3139664A1,公开日期为2003年07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856274A,公开日期为2006年11月01日;
对比文件3:CN100487482C,公开日期为2009年05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73段;2018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与移动控制台(18)一起使用以形成三维超声成像系统(10),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包括:
换能器阵列(32),其被配置为提供超声接收信号,
图像采集硬件组件(31),其具有波束形成器(34)和信号处理器(36),所述波束形成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换能器阵列(32)并且还被配置为接收所述超声接收信号并提供图像信号,所述信号处理器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图像信号并提供图像数据,所述波束形成器(34)包括主波束形成器(60)和多个微束形成器(62),以及
无线接口(50),其用于连接所述移动控制台(18)与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并且将所述图像数据从所述图像采集硬件组件(31)无线发射到所述移动控制台(18)的图像处理器(42),所述图像处理器(42)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图像数据并提供显示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包括具有探头壳体(16)的便携式探头(14),并且其中,所述换能器阵列(32)和所述图像采集硬件组件(31)定位于所述探头壳体(16)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换能器阵列(32)是相控换能器阵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还包括为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供电的电池。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无线接口(50)还被配置为应用超宽带传输技术进行传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还具有便携式探头(14)和中间连接设备(48),并且其中,所述换能器阵列定位于所述探头(14)内。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主波束形成器(60)被连接到所述微束形成器(62)中的每个,并且其中,所述主波束形成器(60)被连接到定位于所述中间连接设备(48)中的信号处理器(36)。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便携式探头(14)和所述中间连接设备(48)经由中间接口(52)而被连接,其中,所述中间接口(52)是无线中间接口。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还包括第一输入设备(20),用于使得用户能够命令所述超声成像系统(10)。
10. 一种用于提供体积(30)的三维图像的超声成像系统(10),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和移动控制台(18),其中,所述移动控制台(18)具有显示器(26)和第二输入设备(28),并且其中,所述移动控制台(18)和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经由所述无线接口(50)而被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超声成像系统(10),其中,所述移动控制台(18)具有存储器单元(44),所述存储器单元(44)具有被存储于其上的应用,用于在所述移动控制台(18)的所述显示器(26)上观看所述显示数据。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超声成像系统(10),其中,所述移动控制台(18)包括:中央处理单元(40),其用于操作所述移动控制台(18); 以及所述图像处理器(42),其被配置为从所述信号处理器(36)接收所述图像数据并提供显示数据;以及所述显示器(26),其被配置为接收所述显示数据并提供所述图像。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超声成像系统(10),其中,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包括具有探头壳体(16)的便携式探头(14),其中,所述换能器阵列(32)和所述图像采集硬件组件(31)定位于所述探头壳体(16)内,并且其中,所述移动控制台(18)的重量小于所述便携式探头(14)的重量的四倍。”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包括主波束形成器和多个微束形成器;波束形成器被同时配置为控制所述换能器阵列并且还被配置为接收所述超声接收信号并提供图像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少信号的数目并有利于系统集成。然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由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声图像采集设备。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图像处理器(42)被配置为接收所述显示数据”修改为“所述图像处理器(42)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图像数据,生成不同于所述图像数据的显示数据,并将所述显示数据提供到显示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与移动控制台(18)一起使用以形成三维超声成像系统(10),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包括:
换能器阵列(32),其被配置为提供超声接收信号,
图像采集硬件组件(31),其具有波束形成器(34)和信号处理器(36),所述波束形成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换能器阵列(32)并且还被配置为接收所述超声接收信号并提供图像信号,所述信号处理器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图像信号并提供图像数据,所述波束形成器(34)包括主波束形成器(60)和多个微束形成器(62),以及
无线接口(50),其用于连接所述移动控制台(18)与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并且将所述图像数据从所述图像采集硬件组件(31)无线发射到所述移动控制台(18)的图像处理器(42),所述图像处理器(42)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图像数据,生成不同于所述图像数据的显示数据,并将所述显示数据提供到显示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包括具有探头壳体(16)的便携式探头(14),并且其中,所述换能器阵列(32)和所述图像采集硬件组件(31)定位于所述探头壳体(16)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换能器阵列(32)是相控换能器阵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还包括为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供电的电池。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无线接口(50)还被配置为应用超宽带传输技术进行传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还具有便携式探头(14)和中间连接设备(48),并且其中,所述换能器阵列定位于所述探头(14)内。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主波束形成器(60)被连接到所述微束形成器(62)中的每个,并且其中,所述主波束形成器(60)被连接到定位于所述中间连接设备(48)中的信号处理器(36)。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便携式探头(14)和所述中间连接设备(48)经由中间接口(52)而被连接,其中,所述中间接口(52)是无线中间接口。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中,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还包括第一输入设备(20),用于使得用户能够命令所述超声成像系统(10)。
10. 一种用于提供体积(30)的三维图像的超声成像系统(10),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和移动控制台(18),其中,所述移动控制台(18)具有显示器(26)和第二输入设备(28),并且其中,所述移动控制台(18)和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经由所述无线接口(50)而被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超声成像系统(10),其中,所述移动控制台(18)具有存储器单元(44),所述存储器单元(44)具有被存储于其上的应用,用于在所述移动控制台(18)的所述显示器(26)上观看所述显示数据。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超声成像系统(10),其中,所述移动控制台(18)包括:中央处理单元(40),其用于操作所述移动控制台(18);以及所述图像处理器(42),其被配置为从所述信号处理器(36)接收所述图像数据并提供显示数据;以及所述显示器(26),其被配置为接收所述显示数据并提供所述图像。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超声成像系统(10),其中,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包括具有探头壳体(16)的便携式探头(14),其中,所述换能器阵列(32)和所述图像采集硬件组件(31)定位于所述探头壳体(16)内,并且其中,所述移动控制台(18)的重量小于所述便携式探头(14)的重量的四倍。”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本申请关于图像处理器的记载,在移动控制台上由图像处理器执行特定处理步骤,例如将图像数据绘制为作为显示数据提供的3D图像,或者在多个2D平面的情况下,在显示器上以“多平面”模式并排显示。能够看出,作为显示图像,图像处理器的输出已经准备好被呈现在显示器上,而图像数据不能被直接显示,而是需要在移动控制台上由图像处理器进一步处理。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在传输到多用途显示设备之前已经执行用于图像数据的视频格式化的图像处理,在传输到移动控制台之后在图像处理器中执行图像数据的视频格式化。因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3也与本申请不同。基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接口的带宽仅需要足以将图像数据传输到移动控制台,这为用户提供了在定制和优化移动控制台的个体使用模型时的灵活性,并且图像处理器可为硬件或软件,因此其效果更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所述波束形成器包括主波束形成器和多个微束形成器;②显示数据不同于图像数据。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多个微型波束形成器与主波束形成器共同构成波束形成器以减少信号数目并有利于系统集成的技术启示。而区别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作出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0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所述波束形成器包括主波束形成器和多个微束形成器;②显示数据不同于图像数据。基于与权利要求1基本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12中的“图像数据”修改为“声学数据”,并将特征“所述图像处理器(42)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图像数据,生成不同于所述图像数据的显示数据,并将所述显示数据提供到显示器”修改为“所述图像处理器(42)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声学数据,通过将所述声学数据转化为显示数据来生成不同于所述声学数据的所述显示数据,并将所述显示数据提供到显示器,使得所述显示数据而非所述声学数据处于要被显示的状态”,其他权利要求未作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如下:
“1、一种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其与移动控制台(18)一起使用以形成三维超声成像系统(10),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包括:
换能器阵列(32),其被配置为提供超声接收信号,
图像采集硬件组件(31),其具有波束形成器(34)和信号处理器(36),所述波束形成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换能器阵列(32)并且还被配置为接收所述超声接收信号并提供图像信号,所述信号处理器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图像信号并提供声学数据,所述波束形成器(34)包括主波束形成器(60)和多个微束形成器(62), 以及
无线接口(50),其用于连接所述移动控制台(18)与所述超声图像采集设备(46),并且将所述声学数据从所述图像采集硬件组件(31)无线发射到所述移动控制台(18)的图像处理器(42),所述图像处理器(42)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声学数据,通过将所述声学数据转化为显示数据来生成不同于所述声学数据的所述显示数据,并将所述显示数据提供到显示器,使得所述显示数据而非所述声学数据处于要被显示的状态。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超声成像系统(10),其中,所述移动控制台(18)包括:中央处理单元(40),其用于操作所述移动控制台(18);以及所述图像处理器(42),其被配置为从所述信号处理器(36)接收所述声学数据并提供显示数据;以及所述显示器(26),其被配置为接收所述显示数据并提供所述图像。”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图像处理器接收声学数据,声学数据不能被显示,需要在移动控制台上由图像处理器进一步处理,例如将图像数据绘制为作为显示数据提供的3D图像,或者在多个2D平面的情况下,在显示器上以“多平面”模式并排显示,即图像处理器的输出是准备呈现到显示器上的显示数据。而对比文件1中的多用途显示设备接收的视频数据已经处于要被显示的状态,因而不同于本申请中的图像处理器,对比文件3没有提到移动控制台,当然也没有提及在移动控制台配置图像处理器,即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在移动控制台配置图像处理器的启示。基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接口的带宽仅需要足以将图像数据传输到移动控制台,这为用户提供了在定制和优化移动控制台的个体使用模型时的灵活性,并且图像处理器可为硬件或软件,因此其效果更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73段;2019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他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则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手持超声系统10,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49段及附图1-5):
其包括手持图像处理超声设备12以及一个多用途显示设备14,超声设备12获得超声数据并编码数据以传输至显示设备14(说明书第21段);超声设备12包括超声电路30,其具体包括换能器18、发射波束形成器32、接收器34、模数转换器36、超声处理器38以及无线发射器24(说明书第24段);换能器18为阵列形式,用以在声和电能量之间转换(说明书第25段);发射波束形成器32包括一个或多个发射脉冲发生器、波形发生器、控制电路、开关、延时器、放大器、数模转换器或其他模拟或数字波束形成电路或用作电平移位器的模拟专用集成电路(ASIC),以驱动换能器18的多个多层元件(说明书第32段);接收器34包括用于前置放大、时间增益控制和多路复用的模拟ASIC(说明书第33段);超声处理器38中提供多个并行波束形成路径,检测接收的波束形成的超声数据,扫描转换与径向扫描模板相关的数据以产生视频格式的超声图像数据,在更复杂的实施方式中还可以提供三维处理等附加功能(说明书第37-40段);无线发射器24包括与多用途显示设备14进行双向通信的收发器,用于无线发射视频格式的超声图像数据也可以无线发送其他格式的,例如扫描转换之前的超声数据(说明书第44段);多用途显示设备14包括具有显示器46的个人数据助理、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或蜂窝电话等,与超声处理器38进行无线通信,通过接收对应于超声图像的标准视频格式的数据,多用途显示设备14可以响应于超声处理器38以生成和显示超声图像,多用途显示设备14根据包括具有计算网络标准的图像数据的视频数据生成超声图像(说明书第47、48、51段),或者,多用途显示设备14包含超声软件以接收超声数据,并依据指令,响应于超声数据以生成超声图像(说明书第52段),超声软件还可以提供进一步的例如滤波和测量等图像处理功能(说明书第53段)。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手持图像处理超声设备12中的超声处理器能够进行三维处理,因而该手持图像处理超声设备相当于本申请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多用途显示设备14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控制台;手持超声系统10相当于本申请的三维超声成像系统;转换之前的超声数据相当于超声接收信号;转换后的与径向扫描模板相关的数据相当于本申请的图像信号;换能器18相当于本申请的换能器阵列,其必然用于提供超声接收信号;发射波束形成器32、接收器34一起对应于本申请的波束形成器,用于接收超声接收信号并提供图像信号;数模转换器36以及超声处理器38一起对应于本申请的信号处理器,其检测接收的波束形成的超声数据,扫描转换与径向扫描模板相关的数据以产生视频格式的超声图像数据相当于本申请的接收图像信号并提供声学数据;发射波束形成器32、接收器34、模数转换器36、信号处理器38共同相当于本申请的图像采集硬件组件;无线发射器24相当于本申请的无线接口;多用途显示设备14能够根据接收的视频数据生成超声图像,必然包括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控制台的图像处理器,生成的超声图像相当于本申请的显示数据,当需要查看前述超声图像时,其必然能够被提供到显示器上进行显示,相当于本申请的使得所述显示数据而非所述声学数据处于要被显示的状态。
可见,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所述波束形成器包括主波束形成器和多个微束形成器;②显示数据不同于声学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少信号的数目并有利于系统集成以及显示何种图像。
针对上述区别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超声波成像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0-27行及附图3):探头110包括二维阵列换能器500和多个微型波束生成器502以及波束形成器116(对应于本申请的主波束形成器),探头中的微型波束形成减少探头与超声系统之间的电缆503中的导体数目。微型波束生成器包含用于控制施加于阵列换能器500的元件组的信号的电路,并完成对每组元件所接收到的回波信号进行一些处理。而且由附图3可见微型波束生成器与换能器之间的箭头为双向,代表二者之间存在双向信号传递,这说明对比文件3公开了能够利用波束形成器同时实现控制换能器阵列以及接收超声接收信号并提供图像信号的作用。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多个微型波束形成器与主波束形成器共同构成波束形成器以减少信号数目并有利于系统集成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波束形成器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
针对上述区别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在例如电脑或手机等显示设备上采用软件根据超声数据生成、处理超声图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在电脑、手机等显示设备上安装用于生成、处理超声图像的软件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获得更好的显示效果或满足不同的显示需求而通过位于显示设备上的软件处理超声图像并生成各种形式的与超声图像不同的显示数据(例如为超声图像增加深度标签、位置标签、日期、时间、患者信息等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1中图像处理器接收的声学数据来自于信号处理器,但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信号处理器所执行的具体步骤为何,根据常规理解可以认为信号处理器所输出的声学数据/图像数据能够被显示,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或暗示上述声学数据/图像数据不能被显示。
退一步讲,即便声学数据/图像数据不能被显示,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在第44段还公开了以下内容:“无线发射器24以视频格式无线发射超声图像数据,也可以无线发送其他格式的,例如扫描转换之前的超声数据”。公知的是扫描转换之前的超声数据不能被直接显示,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也公开了探头发送不能被直接显示的图像数据的情形。(2)数据量越少,传输越快,接口带宽要求更低,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传输效率这一问题时,很容易做出将显示处理步骤放置于移动控制台端来执行。而且本申请说明书第60-62段记载了图像处理器可以任选的在探头24里面,或者实施在移动控制台中的硬件或软件。也就是说,实际上,本申请也仅将图像处理器设置于移动控制台上作为两种方案中的一种。至于请求人所声称的“这为用户提供了在定制和优化移动控制台的个体使用模型时的灵活性”的技术效果也并非是由于图像处理器的位置所带来的,而是由于“通过将全部超声图像采集硬件提供在探头内”从而使其与常规智能设备通过无线连接而带来的。综上所述,对于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4、6、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该便携式超声设备的探头部分具有壳体16,其内部具有超声电路,包括超声换能器阵列、接收器34以及超声信号处理器等(参见说明书第24-25、28段,附图1,5);超声换能器阵列18可为相控阵列(参见说明书第25、44段);在便携式超声采集设备的壳体中采用电池或者其他供电设备为其中的电子器件进行了供电(参见说明书第29段);超声设备12的用户控制器20和/或其他部件设置在与壳体16分开的第二壳体40(相当于本申请的中间连接设备)中(参见说明书第42-44段及附图6、7);超声换能器阵列18可通过射频、近红外或者其他无线方式与壳体16进行连接(相当于所述探头和所述中间连接设备经由中间接口而被连接,其中,所述中间接口是无线中间接口,参见说明书第29段);用户控制装置20包括一个或多个开关、滑动条、按钮、传感器、跟踪球、鼠标、麦克风或其他输入设备,从而使用户能够对超声成像设备进行控制(参见说明书第40-41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6、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无线接口对超声数据进行传输。超宽带传输技术为一种常用的无线载波通信技术,具备低功耗与高速传输的特点。为提高足够的带宽以提高超声数据传输速度,在超声设备的无线接口中采用超宽带传输技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信号处理器位于壳体16中,壳体16为连接探头和移动控制台的中间连接设备。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超声波诊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5段,第6页第1-3段,附图7):主波束形成器被连接到子波束形成器中的每个,且主波束形成器被连接到信号处理部。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主波束形成器连接到每个微束形成器以及信号处理部的技术启示。基于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具有中间连接设备的技术上,将主波束形成器连接到定位于所述中间连接设备的信号处理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提供体积的三维图像的超声成像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市图像采集设备和移动控制台。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手持超声系统10,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49段及附图1-5):
其包括手持图像处理超声设备12以及一个多用途显示设备14,超声设备12获得超声数据并编码数据以传输至显示设备14(说明书第21段);超声设备12包括超声电路30,其具体包括换能器18、发射波束形成器32、接收器34、模数转换器36、超声处理器38以及无线发射器24(说明书第24段);换能器18为阵列形式,用以在声和电能量之间转换(说明书第25段);发射波束形成器32包括一个或多个发射脉冲发生器、波形发生器、控制电路、开关、延时器、放大器、数模转换器或其他模拟或数字波束形成电路或用作电平移位器的模拟专用集成电路(ASIC),以驱动换能器18的多个多层元件(说明书第32段);接收器34包括用于前置放大、时间增益控制和多路复用的模拟ASIC(说明书第33段);超声处理器38中提供多个并行波束形成路径,检测接收的波束形成的超声数据,扫描转换与径向扫描模板相关的数据以产生视频格式的超声图像数据,在更复杂的实施方式中还可以提供三维处理等附加功能(说明书第37-40段);无线发射器24包括与多用途显示设备14进行双向通信的收发器,用于无线发射视频格式的超声图像数据也可以无线发送其他格式的,例如扫描转换之前的超声数据(说明书第44段);多用途显示设备14包括具有显示器46的个人数据助理、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或蜂窝电话等,与超声处理器38进行无线通信,通过接收对应于超声图像的标准视频格式的数据,多用途显示设备14可以响应于超声处理器38以生成和显示超声图像,多用途显示设备14根据包括具有计算网络标准的图像数据的视频数据生成超声图像(说明书第47、48、51段),或者,多用途显示设备14包含超声软件以接收超声数据,并依据指令,响应于超声数据以生成超声图像(说明书第52段),超声软件还可以提供进一步的例如滤波和测量等图像处理功能(说明书第53段)。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手持图像处理超声设备12中的超声处理器能够进行三维处理,因而该手持图像处理超声设备相当于本申请的三维超声图像采集设备;多用途显示设备14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控制台;手持超声系统10相当于本申请的三维超声成像系统;转换之前的超声数据相当于超声接收信号;转换后的与径向扫描模板相关的数据相当于本申请的图像信号;换能器18相当于本申请的换能器阵列,其必然用于提供超声接收信号;发射波束形成器32、接收器34一起对应于本申请的波束形成器,用于接收超声接收信号并提供图像信号;数模转换器36以及超声处理器38一起对应于本申请的信号处理器,其检测接收的波束形成的超声数据,扫描转换与径向扫描模板相关的数据以产生视频格式的超声图像数据相当于本申请的接收图像信号并提供声学数据;发射波束形成器32、接收器34、模数转换器36、信号处理器38共同相当于本申请的图像采集硬件组件;无线发射器24相当于本申请的无线接口;多用途显示设备14能够根据接收的视频数据生成超声图像,必然包括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控制台的图像处理器,生成的超声图像相当于本申请的显示数据,当需要查看前述超声图像时,其必然能够被提供到显示器上进行显示,相当于本申请的使得所述显示数据而非所述声学数据处于要被显示的状态。多功能显示设备可为个人数据助理、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或个人电脑等,上述设备均具有显示器以及用于输入的设备,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控制台具有显示器和第二输入设备;多功能显示设备与超声图像采集设备中的超声信号处理单元通过无线连接,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控制台和超声图像采集设备经由所述接口而被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0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所述波束形成器包括主波束形成器和多个微束形成器;②显示数据不同于声学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少信号的数目并有利于系统集成以及显示何种图像。
针对上述区别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超声波成像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0-27行及附图3):探头110包括二维阵列换能器500和多个微型波束生成器502以及波束形成器116(对应于本申请的主波束形成器),探头中的微型波束形成减少探头与超声系统之间的电缆503中的导体数目。微型波束生成器包含用于控制施加于阵列换能器500的元件组的信号的电路,并完成对每组元件所接收到的回波信号进行一些处理。而且由附图3可见微型波束生成器与换能器之间的箭头为双向,代表二者之间存在双向信号传递,这说明对比文件3公开了能够利用波束形成器同时实现控制换能器阵列以及接收超声接收信号并提供图像信号的作用。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多个微型波束形成器与主波束形成器共同构成波束形成器以减少信号数目并有利于系统集成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波束形成器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
针对上述区别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在例如电脑或手机等显示设备上采用软件根据超声数据生成、处理超声图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在电脑、手机等显示设备上安装用于生成、处理超声图像的软件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获得更好的显示效果或满足不同的显示需求而通过位于显示设备上的软件处理超声图像并生成各种形式的与超声图像不同的显示数据(例如为超声图像增加深度标签、位置标签、日期、时间、患者信息等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1、12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0。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7-49段):多功能显示设备具有存储器单元,用于存储其上的应用及视频数据;多功能显示设备可为个人数据助理、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或个人电脑等,上述设备均具有:中央处理器,用于操作设备;接收与超声图像有关信号的单元,将该信号提供给显示单元;显示器,用于接收超声图像数据并对超声图像进行显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0。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28段及附图1、5):该便携式超声设备的探头部分具有壳体,其内部具有超声电路,包括超声换能器阵列、接收器34以及超声信号处理器等。而对于技术特征“所述移动控制台的重量小于所述便携式探头的重量的四倍”,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移动控制台为现有的平板电脑、个人计算机等设备,而超声探头为便携式探头,为防止在使用有线连接的超声探头时导致移动控制台被拖拽,设置移动控制台的重量相对探头重量较重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根据具体需求设置移动控制台的重量小于所述便携式探头重量的四倍,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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