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改善的性能的矿物增强热塑性聚合物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46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48414
优先权日:2013-09-13
申请(专利)号:201480050420.9
申请日:2014-09-15
复审请求人:沙特基础全球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泳
合议组组长:贺芳
参审员:张娜
国际分类号:C08L69/00,C08L25/12,C08L51/04,C08L71/02,C08K13/02,C08K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0420.9,发明名称为“具有改善的性能的矿物增强热塑性聚合物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沙特基础全球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3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7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塑性组合物,包含
a.包含至少一种聚碳酸酯的热塑性聚合物组分;
b.抗冲改性剂组分;
c.5wt%至30wt%的矿物填料组分,所述矿物填料组分包含选自云母、滑石、粘土、硅灰石、硫化锌、氧化锌、以及二氧化钛中的至少一种矿物填料;以及
d.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或聚(氧化丙烯)、或它们的组合;
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组分包含第一聚碳酸酯和第二聚碳酸酯,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聚碳酸酯和所述第二聚碳酸酯的合并的wt%值为40wt%至90wt%。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包含
a.30wt%至小于100wt%的包含至少一种聚碳酸酯的热塑性聚合物组分;
b.大于0wt%至10wt%的抗冲改性剂组分;
c.5wt%至30wt%的矿物填料组分;以及
d.大于0wt%至5wt%的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或聚(氧化丙烯)、或它们的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包含
a.40wt%至80wt%的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组分;
b.大于0wt%至10wt%的包含以下的所述抗冲改性剂组分: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本体聚合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 烯、或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或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聚合物成分或它们的组合;
c.5wt%至30wt%的矿物填料组分;以及
d.大于0wt%至2wt%的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或聚(氧化丙烯)、或它们的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组分包含第一聚碳酸酯和第二聚碳酸酯,其中,第一聚碳酸酯聚合物以10wt%至40wt%的量存在。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组分包含第一聚碳酸酯和第二聚碳酸酯,并且其中,第二聚碳酸酯聚合物以20wt%至60wt%的量存在。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组分包含第一聚碳酸酯和第二聚碳酸酯,并且其中,第一聚碳酸酯聚合物组分具有通过凝胶渗透色谱法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测量的10,000至30,000克/摩尔的重均分子量;并且其中,第二聚碳酸酯聚合物组分具有通过凝胶渗透色谱法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测量的10,000至40,000克/摩尔的重均分子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抗冲改性剂组分包含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本体聚合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成分、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聚合物成分、或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或它们的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抗冲改性剂组分包含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以2wt%至10wt%的量存在,包含60wt%至80wt%的丁二烯含量,并且具有0.25g/cm3至0.55g/cm3的体积密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抗冲改性剂包含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并且其中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是乳液聚合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或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是本体聚合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或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包含苯乙烯丙烯腈接枝的乳液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11.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矿物填料组分包含具有0.2μm至20μm的中值粒径D50的微粒矿物填料。
12. 根据权利要求1-3和7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以大于0wt%至2wt%的量存在。
13. 根据权利要求1-3和7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聚(氧化乙烯)共聚物。
14. 根据权利要求1-3和7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嵌段共聚物,所述嵌段共聚物包含至少一个聚(氧化乙烯)嵌段和至少一个聚(氧化丙烯)嵌段。
15. 根据权利要求1-3和7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聚(氧化丙烯)嵌段共聚物。
16. 根据权利要求1-3和7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聚(氧化丙烯)-聚(氧化乙烯)三嵌段共聚物。
17. 根据权利要求1-3和7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丙烯)-聚(氧化乙烯)-聚(氧化丙烯)三嵌段共聚物。
18. 根据权利要求1-3和7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至少10wt%的聚(氧化乙烯)、或至少30wt%的聚(氧化乙烯)、或至少50wt%的聚(氧化乙烯)。
19. 根据权利要求1-3和7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丙烯)均聚物。
20. 根据权利要求1-3和7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进一步包含芳香族乙烯基共聚物,其中,所述芳香族乙烯基共聚物以大于0wt%至20wt%的量存在,并且其中,所述芳香族乙烯基共聚物是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α甲基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或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或它们的组合。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包含
大于2wt%至40wt%的抗冲改性剂组分。
22. 一种制造的制品,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21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
23. 一种用于形成根据权利要求1-21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的方法,包括:
a.组合下述:
i.所述热塑性聚合物;
ii.所述抗冲改性剂组分;
iii.所述矿物填料组分;以及
iv.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
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组分包含第一聚碳酸酯和第二聚碳酸酯,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聚碳酸酯和所述第二聚碳酸酯的合并的wt%值为40wt%至90wt%。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组合步骤包括挤出共混。”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塑性组合物,对比文件1(US2009/0036593A1,公开日期为2009年02月05日)公开了一种热塑性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具体限定了含有矿物填料及其类型和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8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加入矿物填料,其用量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性能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合理选择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一种制造的制品,对比文件1亦公开了一种包含上述热塑性组合物的制品,因此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的制品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形成根据权利要求1-21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形成热塑性组合物的方法,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具体限定了含有矿物填料组份。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沙特基础全球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文本,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进一步限定了抗冲改性剂的含量,相应的删除了权利要求7,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表述、引用关系和序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下称复通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记载了15-25 wt%的改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得到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要求保护的“4 wt%至8 wt%的抗冲改性剂组分,所述抗冲改性剂组分包含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本体聚合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或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聚合物成分或它们的组合”的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构思并不相同,而且对比文件1中也不存在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在阅读本申请的方案以及说明书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道本申请的效果,也就没有动机这样做。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塑性组合物,包含
a.包含至少一种聚碳酸酯的热塑性聚合物组分;
b.4wt%至8wt%的抗冲改性剂组分,所述抗冲改性剂组分包含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本体聚合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或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聚合物成分或它们的组合;
c.5wt%至30wt%的矿物填料组分,所述矿物填料组分包含选自云母、滑石、粘土、硅灰石、硫化锌、氧化锌、以及二氧化钛中的至少一种矿物填料;以及
d.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或聚(氧化丙烯)、或它们的组合;
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组分包含第一聚碳酸酯和第二聚碳酸酯,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聚碳酸酯和所述第二聚碳酸酯的合并的wt%值为40wt%至90wt%。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包含
a.30wt%至小于100wt%的包含至少一种聚碳酸酯的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组分;
b.4wt%至6wt%的所述抗冲改性剂组分;
c.5wt%至30wt%的所述矿物填料组分;以及
d.大于0wt%至5wt%的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或聚(氧化丙烯)、或它们的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包含
a.40wt%至80wt%的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组分;
b.4wt%至6wt%的所述抗冲改性剂组分;
c.5wt%至30wt%的所述矿物填料组分;以及
d.大于0wt%至2wt%的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或聚(氧化丙烯)、或它们的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第一聚碳酸酯聚合物以10wt%至40wt%的量存在。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第二聚碳酸酯聚合物以20wt%至60wt%的量存在。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第一聚碳酸酯聚合物组分具有通过凝胶渗透色谱法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测量的10,000至30,000克/摩尔的重均分子量;并且其中,第二聚碳酸酯聚合物组分具有通过凝胶渗透色谱法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测量的10,000至40,000克/摩尔的重均分子量。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抗冲改性剂组分包含所述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以2wt%至10wt%的量存在,包含60wt%至80wt%的丁二烯含量,并且具有0.25g/cm3至0.55g/cm3的体积密度。
9.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抗冲改性剂包含所述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并且其中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是乳液聚合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或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是本体聚合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或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包含苯乙烯丙烯腈接枝的乳液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10.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矿物填料组分包含具有0.2μm至20μm的中值粒径D50的微粒矿物填料。
11.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以大于0wt%至2wt%的量存在。
12.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聚(氧化乙烯)共聚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嵌段共聚物,所述嵌段共聚物包含至少一个聚(氧化乙烯)嵌段和至少一个聚(氧化丙烯)嵌段。
1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聚(氧化丙烯)嵌段共聚物。
1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聚(氧化丙烯)-聚(氧化乙烯)三嵌段共聚物。
1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丙烯)-聚(氧化乙烯)-聚(氧化丙烯)三嵌段共聚物。
1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至少10wt%的聚(氧化乙烯)、或至少30wt%的聚(氧化乙烯)、或至少50wt%的聚(氧化乙烯)。
18.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丙烯)均聚物。
19.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进一步包含芳香族乙烯基共聚物,其中,所述芳香族乙烯基共聚物以大于0wt%至20wt%的量存在,并且其中,所述芳香族乙烯基共聚物是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α甲基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或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或它们的组合。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包含
4wt%至6wt%的所述抗冲改性剂组分。
21. 一种制造的制品,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
22. 一种用于形成根据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的方法,包括:
a.组合下述:
i.所述热塑性聚合物;
ii.所述抗冲改性剂组分;
iii.所述矿物填料组分;以及
iv.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组合步骤包括挤出共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塑性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塑性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添加了特定含量和种类的矿物填料组分,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中未添加该组分;(2)权利要求1中抗冲改性剂组分的含量为4-8wt%,而对比文件1中该组分的含量共计为20.67wt%。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以在所述组合物中添加所述矿物填料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以及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矿物填料也均是本领域公知且常用的矿物填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矿物填料对塑料组合物物理性能的影响(参见《塑料橡胶加工助剂》,山西省化工研究所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10月第7次印刷,公开日期为2002年10月31日,第630-632页表10-64,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并且矿物填料的用量也可以根据填料的种类以及生产实际的需要进行调整。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段记载了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抗冲改性剂(或多种抗冲改性剂)存在的量为约0至约35wt%。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抗冲击改性剂的用量可以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一种制造的制品,对比文件1亦公开了一种包含上述热塑性组合物的制品如模塑部件(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因此权利要求21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形成根据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形成热塑性组合物的方法,包括组合所述热塑性组合物的各组分。权利要求2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添加了特定含量和种类的矿物填料组分,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中未添加该组分;(2)权利要求1中抗冲改性剂组分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亦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以上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2项),相对于复通文本,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并入权利要求1、2中,进一步限定了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的含量,相应的删除了权利要求11,并适应性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大于0wt%至2wt%的包含聚(氧化烯)或聚(环氧丙烷)或它们的组合的聚(环氧烷)添加剂组分对于矿物填充的混合物改善了冲击性能和流动性,从而允许可以在保持冲击的同时实现更高刚度的窗。因此要保证抗冲击改性剂、矿物填料和聚(环氧烷)添加剂组分的量在聚碳酸酯的热塑性聚合物组分中,提供所需的冲击和拉伸强度改进的流动性。从基于对比文件1,并且面临聚碳酸酯组合物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得到本申请的热塑性组合物,因为对比文件1不需要填料,也没有公开具体类型和量,更没有公开4-8wt%的抗冲改性剂,因此需要减少橡胶量和添加特定量的特定填充物才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在现有技术中没有提及或暗示,无法得知其效果,也没有动机去做,因此无法通过对比文件的修改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 一种热塑性组合物,包含
a.包含至少一种聚碳酸酯的热塑性聚合物组分;
b.4wt%至8wt%的抗冲改性剂组分,所述抗冲改性剂组分包含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本体聚合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成分、或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聚合物成分或它们的组合;
c.5wt%至30wt%的矿物填料组分,所述矿物填料组分包含选自云母、滑石、粘土、硅灰石、硫化锌、氧化锌、以及二氧化钛中的至少一种矿物填料;以及
d.大于0wt%至2wt%的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或聚(氧化丙烯)、或它们的组合;
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组分包含第一聚碳酸酯和第二聚碳酸酯,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聚碳酸酯和所述第二聚碳酸酯的合并的wt%值为40wt%至90wt%。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包含
a.30wt%至小于100wt%的包含至少一种聚碳酸酯的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组分;
b.4wt%至6wt%的所述抗冲改性剂组分;
c.5wt%至30wt%的所述矿物填料组分;以及
d.大于0wt%至2wt%的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所述聚(氧化烯)添加剂组分包含聚(氧化乙烯)、或聚(氧化丙烯)、或它们的组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2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3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1、对于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塑性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塑性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5-16页表1、第18页表2,实施例8),以重量百分比计算,包括:13.9% PC-1(高流动性BPA聚碳酸酯树脂,在PC绝对分子量尺度上的重均分子量为约22,000),53.64% PC-2(低流动性BPA聚碳酸酯树脂,在PC绝对分子量尺度上的重均分子量为约30,000),4%的聚碳酸酯-聚硅氧烷共聚物PC-Si,17.66% BABS(本体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3.01% MBS(含75-82wt%丁二烯芯与余量的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壳),5.49%的SAN(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 0.5% MR-1、0.5% MR-2、0.5% MR-3(聚环氧乙烷/聚环氧丙烷嵌段共聚物脱模剂,商品名称为Tradename PluronicTM F88)和0.8%的稳定化包。合议组经核实,其中对比文件1的两种聚碳酸酯的合并含量为67.54%,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第一聚碳酸酯和第二碳酸酯合并含量的数值范围内;对比文件1的BABS和MBS均属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分b)具体结构的抗冲改性剂;经核实对比文件1中的Tradename PluronicTM F88商品化产品为EO-PO-EO三嵌段共聚物,包括80wt%的聚氧化乙烯,即相当于本申请的组分d) ,经计算聚氧化乙烯的量为0.4%。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添加了特定含量和种类的矿物填料组分,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中未添加该组分;(2)权利要求1中抗冲改性剂组分的含量为4-8wt%,而对比文件1中该组分的含量共计为20.67wt%。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提供包含矿物填料、具有改善的流动性和冲击特性,同时维持其他期望的特性,例如模量和热变形温度的聚碳酸酯组合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最后一段);矿物填料用于各种各样的热塑性塑料工程以提供高性能特性,包括改善的冲击性能,同时维持良好的延展性以及良好的流动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1页最后一段)。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具体制备了该热塑性组合物,并在表4-13中具体记载了该组合物的组成,以及其流动性能、耐热性能、缺口悬臂梁冲击强度(NII)和多轴冲击强度(MAI)以及拉伸模量和强度。从表4、5中可以看出,在包含15wt%滑石的组合物中,与不包含聚(氧化烯)组分的组合物相比,包含该组分的组合物具有更高的熔体体积速率、更高的缺口悬臂梁冲击强度以及0℃下的多轴冲击强度。从表8、9中可以看出,当组合物中填料的含量为5wt%时,聚(氧化烯)组分的加入不仅没有提高组合物的冲击强度,反而同时降低了其NII和MAI,同时组合物的耐热性、流动性能也有所下降;当组合物中填料的含量为25wt%时,聚(氧化烯)组分的加入才起到了提高组合物冲击强度和流动性能的效果,但是耐热性能也有所下降。从表10、11中可以看出当组合物中填料的含量为15wt%时,聚(氧化烯)组分加入量的增加起到了提高组合物冲击强度和流动性能的技术效果。从表12、13中可以看出当组合物中填料的含量为8wt%时,聚(氧化烯)组分的加入量的增加使得组合物的MAI冲击强度和耐热性能有所下降。由此可见,上述表格中的所有实施例均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因此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够确定在权利要求1记载的含量范围内填料和聚(氧化烯)能够获得上述组合物流动性、冲击性能、耐热性和模量的性能平衡的技术效果,更没有获得本申请说明书中所声称的出乎预料的协同作用。而对比文件1同样涉及一种聚碳酸酯组合物,而且也记载了该聚碳酸酯组合物具有改进的模塑能力、良好的流动性和抗冲击性能平衡以及脱模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第【0014】段),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表3记载的效果数据可以看出,该聚碳酸酯组合物同样获得了与本申请相当的熔体流动性能,并且也具有良好的耐热性、抗冲击性能和模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关注了本申请所记载的多种性能,并且获得了良好的上述性能之间的平衡。对于矿物填料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其能够起到增加容量、降低成本以及提高组合物强度的效果;同样对于抗冲改性剂添加量的改变对组合物抗冲击性能效果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够预期的。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对于矿物填料组分及其用量而言,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热塑性组合物可包括各种添加剂如填料,例如高岭土、云母、粘土、滑石、硅灰石、二氧化钛、硫化锌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02】-【010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以在所述组合物中添加所述矿物填料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生产实际和对产品性能的需要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8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加入矿物填料组分。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以及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矿物填料也均是本领域公知且常用的矿物填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矿物填料对塑料组合物物理性能的影响(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并且矿物填料的用量也可以根据填料的种类以及生产实际的需要进行调整,例如相对于100重量份的聚合物基体而言,0-80重量份的填料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填料用量。并且根据前述评述可以看出,本申请也没有记载该填料用量的选择能够获得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
对于抗冲改性剂组分的用量而言,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段记载了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抗冲改性剂(或多种抗冲改性剂)存在的量为约0至约35wt%。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抗冲击改性剂的用量可以进行调整,例如进一步降低的技术启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当在组合物中增加填料用量之后,其余相应组分的含量必然会相对减少,此时根据组合物性能的需要选择适宜的抗冲击改性剂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此外根据前述评述可以看出,本申请也没有记载该抗冲击改性剂用量的选择能够获得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7对权利要求1中的各组分的类型和含量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权利要求2-3,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热塑性组合物的含量、抗冲改性剂的类型和聚氧化烯组分的含量亦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对于抗冲改性剂的用量调整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8-9对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苯乙烯和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的类型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组合物中还含有3.01% MBS,所述MBS含75-82wt%丁二烯芯与余量的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壳 (参见说明书第16页表1),即权利要求8中抗冲改性剂的用量和类型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MBS的体积密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没有证据表明所述选择获得了更优异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BABS是本体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参见说明书第16页表1),对于权利要求9中记载的其余两种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亦为本领域常规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0对矿物填料作了进一步限定,但是0.2-20μm的中值粒径是本领域常规的矿物填料的粒径,因此选择该粒径亦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582-583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1-17对聚(氧化烯)组分作了进一步限定,由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2、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权利要求11、13、15和17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PluronicTM F88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聚(氧化烯)的类型进行常规选择,例如选择相应的与聚(氧化丙烯)的嵌段共聚物、或者包含一定量的聚(氧化丙烯)的共聚物等;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选择能够获得何种更优异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8限定了组合物中进一步包含芳香族乙烯基共聚物。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中包含5.49%的SAN(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可见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亦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9进一步限定了抗冲改性剂的用量,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一种制造的制品,对比文件1亦公开了一种包含上述热塑性组合物的制品如模塑部件(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的制品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形成根据权利要求1-19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组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形成热塑性组合物的方法,包括组合所述热塑性组合物的各组分(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添加了特定含量和种类的矿物填料组分,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中未添加该组分;(2)权利要求1中抗冲改性剂组分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对所述方法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实施例中的样品是在双螺杆挤出机上通过熔体挤出法制备(参见说明书第【0132】段),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亦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根据前述理由,本申请说明书全部表格4-13中的所有实施例均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但是根据表格内容的记载并不能够确定在权利要求1记载的含量范围内的填料和聚(氧化烯)能够获得上述组合物流动性、冲击性能、耐热性和模量的性能平衡的技术效果,更没有获得本申请说明书中所声称的出乎预料的协同作用。而对比文件1的聚碳酸酯组合物同样获得了与本申请相当的熔体流动性能,并且其也具有良好的耐热性、抗冲击性能和模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关注了本申请所记载的多种性能,并且获得了良好的上述性能之间的平衡。(2)对于区别特征中的矿物填料种类及其用量和抗冲改性剂用量而言,结合前述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以在所述组合物中添加所述矿物填料以及抗冲击改性剂的用量可以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其作用和效果,综上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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