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塑性聚氨酯及其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塑性聚氨酯及其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89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430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41976.7
申请日:2013-08-05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可乐丽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娜
合议组组长:郝健
参审员:宋泳
国际分类号:C08G18/6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1976.7,发明名称为“热塑性聚氨酯及其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可乐丽。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5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2017年06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76]段,于2015年02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01]-[0075]、[0077]-[0084]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包含,
一种热塑性聚氨酯,通过使以下成分反应获得:
有机二异氰酸酯(A),
数均分子量(Mn)为1000-5000的聚合物多元醇(B),和
增链剂(C),

1-20质量份的在分子中具有多个碳-碳双键的自由基交联剂,相对于100质量份的热塑性聚氨酯,
其中增链剂(C)包含直链二醇(c-1)和含侧链烷基的二醇(c-2),
增链剂(C)中直链二醇(c-1)和含侧链烷基的二醇(c-2)的摩尔比(直链二醇(c-1)/含侧链烷基的二醇(c-2))为97/3-60/40,和
热塑性聚氨酯的氮原子含量不低于1.5质量%且低于4.0质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热塑性聚氨酯中有机二异氰酸酯(A)的比例不超过30质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有机二异氰酸酯(A)为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聚合物多元醇(B)为聚醚多元醇(b-1),或包含聚醚多元醇(b-1)和其它多元醇(b-2),和
其它多元醇(b-2)和聚醚多元醇(b-1)的摩尔比(其它多元醇(b-2)/聚醚多元醇(b-1))为0/100-40/60。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其它多元醇(b-2)为聚酯多元醇。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构成聚酯多元醇的多元醇组分为含侧链烷基的二醇(d)。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含侧链烷基的二醇(d)为3-甲基-1,5-戊二醇。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直链二醇(c-1)为1,4-丁二醇,和
含侧链烷基的二醇(c-2)为由下式(I)表示的二醇:
HO-(CR1R2)l-(CR3R4)m-(CR5R6)n-OH (I)
其中R1,R2,R3,R4,R5和R6各自独立地为氢原子或烷基,R1,R2,R3,R4,R5和R6的至少一个为烷基,l,m和n各自独立地为不低于0的整数,满足关系l n≥1和2≤ l m n≤10。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含侧链烷基的二醇(c-2)为选自丙二醇,3-甲基-1,5-戊二醇,2-甲基-1,3-丙二醇和2-甲基-1,4-丁二醇中的至少一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含侧链烷基的二醇(c-2)为丙二醇和/或3-甲基-1,5-戊二醇。
11. 一种模制品,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
12. 一种交联的模制品,通过交联根据权利要求11的模制品获得。”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对比文件1(JP平8-283368A,公开日为1996年10月29日)公开了一种聚氨酯弹性体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使用一定用量的分子中具有多个碳-碳双键的自由基交联剂。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CN1438275A,公开日为2003年08月27日)公开了热塑性聚氨酯可以含有采用紫外光或电子射线固化的交联剂,例如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并公开了可以在制备热塑性聚氨酯期间或其后加入这样的交联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自由基交联剂用于对比文件1以提高产品的力学性能,合适的组分用量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7、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模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聚氨酯组合物在模具中铸造成弹性体,即模制品。因此在其引用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交联的模制品。基于权利要求1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模制品不具备创造性时,由其进一步交联获得的交联的模制品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株式会社可乐丽(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在聚氨酯弹性体组合物中进一步添加交联剂进行交联反应,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利用聚氨酯组合物本身的特性而实现的。这种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聚氨酯中配合交联剂、对聚氨酯进行改性的技术反而是对比文件1所尽可能避免的实施方式,因为这必然会破坏聚氨酯的结构,会导致对比文件1的目的无法实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完全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聚氨酯改性。
(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可以含有……利用紫外线、电子线的交联剂”,但是没有公开或暗示配合交联剂的目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完全判断不出在对比文件2中配合交联剂的效果,例如是提高组合物的相容性,还是提高热塑性聚氨酯的熔融粘度,还是在成型组合物之后进行补强,还是其他效果。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和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醚是并列记载的,这表明这三种交联剂会实现相同水平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进行了比较试验,在比较试验中,将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TMPTA)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醚,除此之外,尝试与本申请实施例19同样地制造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但是,在双轴挤出机中,发生剧烈地稠化/凝胶化的现象,无法稳定地得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完全预料不到特定的交联剂和聚氨酯相组合,可以实现本申请的优异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注塑成型用聚氨酯弹性体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在于:相对于100质量份的热塑性聚氨酯,所述组合物中还包括1-20质量份的具有多个碳-碳双键的自由基交联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保持耐寒性和透明度的情况下提高聚氨酯组合物模制品的机械性能和耐磨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教导了可以在聚氨酯组合物中使用交联剂对聚氨酯进行交联,例如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和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醚。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对于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类的交联剂,其在紫外线或电子射线辐射固化聚合中用作活性稀释剂,在高分子聚合体系中加入2%左右即可有效地提高交联密度,增强聚合物膜的硬度和耐磨性(参见《丙烯酸及酯生产与管理》,吕常钦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2009年07月第1版,第379页第1段,公开日为2009年07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中得到技术启示,在聚氨酯组合物中添加交联剂组分使聚氨酯交联,从而提高其耐磨性。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2(《聚氨酯材料手册》,徐培林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08月第1版,第83页,公开日为2002年08月31日)的教导容易获得的,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模制品,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注塑制品,其由所述的聚氨酯组合物制备。因此,在所述聚氨酯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交联的模制品,其通过交联根据权利要求11的模制品获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注塑制品。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中得到技术启示,对聚氨酯模制品进行交联以获得耐磨性进一步改进的模制品。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以上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2项)以及参考资料1、2,并于2019年05月1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参考资料3-9。相对于驳回文本,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第[0049]段将权利要求1中的自由基交联剂进一步限定为“所述自由基交联剂是选自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和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未对其余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意见陈述书所附参考资料如下:
参考资料1:《Cross-linking Effect on Physical Properties of polymers》,Journal of Macromolecular Science,Part C: Polymer Reviews,C3(1),第69-103页,公开日为1969年12月31日;
参考资料2:《关于聚氨酯原料~安全操作指引》(ポリウレタン原料について 安全取扱いの手引き),日本聚氨酯原料工业协会出版,1981年03月第1版,2014年04月第7版,首页、目录页和具体内容页;
参考资料3:《Polyurethanes》,The Essential Chemical Industry-online,最新修改日期为2017年04月24日;
参考资料4:《New bio based epoxy materials and foams from microalgal oil》,European Journal of Lipid Science and Technology,vol 19,Issue 4,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2日;
参考资料5:Trimethylolpropane triglycidyl ether供应商网页,公开日不详;
参考资料6:《Curing reaction of amino terminated aqueous based polyurethane dispersions with triglycidyl containing compound》,Journal of Applied Polymer Science,vol 110,Issue 2,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0日;
参考资料7:TMPTA (TRIMETHYLOLPROPANE TRIACRYLATE)的供应商网页,公开日不详;
参考资料8:以TMPTA和crosslinking在Google books搜索结果;
参考资料9:《Handbook of Green Chemical, Second Edition》,Compiled by Michael and Irene Ash,Synapse Information Resources, Inc. 目录页和第492页,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包含,
一种热塑性聚氨酯,通过使以下成分反应获得:
有机二异氰酸酯(A),
数均分子量(Mn)为1000-5000的聚合物多元醇(B),和
增链剂(C),

1-20质量份的在分子中具有多个碳-碳双键的自由基交联剂,相对于100质量份的热塑性聚氨酯,所述自由基交联剂是选自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和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
其中增链剂(C)包含直链二醇(c-1)和含侧链烷基的二醇(c-2),
增链剂(C)中直链二醇(c-1)和含侧链烷基的二醇(c-2)的摩尔比(直链二醇(c-1)/含侧链烷基的二醇(c-2))为97/3-60/40,和
热塑性聚氨酯的氮原子含量不低于1.5质量%且低于4.0质量%。”
复审请求人认为:
(1)通过本申请实施例19-26的结果可以看出,使用特定的自由基交联剂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TMPTA)和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TMPTMA),本申请制造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的透明性、耐寒性优异,并且耐磨耗性、机械特性优异;而提出复审请求时进行的对比实验表明,使用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醚(TMPGDE)代替实施例19的TMPTA制造聚氨酯组合物,在挤出机中发生剧烈稠化/凝胶化,无法稳定地得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
(2)参考资料3说明了交联剂和增链剂可以用于调节聚氨酯的分子结构,并且提供强化以改善物理性能;资料1说明了交联对聚合物物理性能的效果影响;参考资料4证明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醚作为经典交联剂与间苯三酚三环氧化物一起提高聚合物成型品的机械强度和耐磨耗强度;参考资料5表明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醚常用作稀释剂以降低环氧树脂的粘度并在粘合剂和涂料中提供反应性良好的优异的交联性;参考资料6表明用三羟甲基丙烷缩水甘油醚处理水性PU分散液可以得到干燥时自固化的PU数值。由此可见,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和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醚都是公知的交联剂,并且本领域公知,在聚合物组合物中添加交联剂有助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机械强度和耐磨耗强度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仅表明TMPTA可以用作交联剂,但是没有公开或暗示该交联剂可以用于本申请的聚氨酯组合物中,而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醚由于不能稳定地制备本申请的组合物而不能在本申请的聚氨酯组合物中使用。换言之,TMPTA和TMPGDE都表现出交联剂的常规优点,例如引起聚合物组合物的机械强度和耐磨耗强度的提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只选择TMPTA作为交联剂,而不采用在对比文件2中与TMPTA平等公开的TMPGDE作为对比文件1组合物的交联剂。
(3)参考资料1中记载了聚氨酯中常用的交联剂是多异氰酸酯、多元醇。该交联剂提供机械强化、物理特性的改善等。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中,作为设想的交联剂,公开了如上所述的聚氨酯中通常使用的交联剂多元醇。
(4)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交联剂中选择特定的交联剂并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其原因在于:
a. 对比文件1已经获得了具有较高硬度、耐磨耗性、耐水性优异的成型品,没有动机为了提高耐磨耗性而进一步添加交联剂,对比文件1第[0018]段公开的“其他成分”中也没有记载“交联剂”。
b. 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涉及热塑性聚氨酯,其可用于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的皂化物或聚酰胺共混,在该特定用途中使用的热塑性聚氨酯可以含有第[0042]段中记载的利用紫外线、电子射线的交联剂。然而TMPTA、TMPGDE虽然是常用交联剂,但是从施用于聚氨酯的观点来看,这两者并非是常规情况,且正如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所示,本申请的聚氨酯组合物中无法使用TMPGDE作为交联剂。
c. 即使将对比文件1的聚氨酯和对比文件2的交联剂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选择特定的交联剂从而构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为对比文件2所列举的交联剂是同等水平记载的,其没有公开特定地选择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交联剂。资料6中记载了使用TMPGDE作为自固化PU的交联剂,这表明存在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交联剂之外的交联剂的文献,本领域技术人员只会有动机选择TMPGDE。
d. 使用TMPGDE由于会造成实施例19的技术方案产生剧烈的稠化/凝胶化,从而无法实现本申请简便且高生产性的交联处理。
基于以上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2017年06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76]段,于2015年02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01]-[0075]、[0077]-[0084]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注塑成型用聚氨酯弹性体组合物,其由包括A液和B液的原料形成,其实施例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所述A液采用以下原料制备:329.6g的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Isonate 125M,670.4 g的聚(四亚甲基醚)乙二醇PTMG1000,其数均分子量为1018,所述A液中预聚物的NCO含量为5.32质量%;所述B液包括75.3 g的1,4-丁二醇,24.7 g的3-甲基-1,5-戊二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6页表1-3)。其中,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为权利要求1中有机二异氰酸酯A的具体下位概念,所述1,4-丁二醇、3-甲基-1,5-戊二醇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直链二醇增链剂c-1和含侧链烷基的二醇c-2,且换算后二者的摩尔比约为4.06,落入了权利要求1所述两种增链剂摩尔比的数值范围内;聚(四亚甲基醚)乙二醇对应于聚合物多元醇B,计算后,该聚氨酯组合物中氮原子的含量约为1.6质量%,同样落入了权利要求1所述氮原子含量的数值范围内。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在于:相对于100质量份的热塑性聚氨酯,所述组合物中还包括1-20质量份的具有多个碳-碳双键的自由基交联剂,所述自由基交联剂是选自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和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提供了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透明度和耐寒性优越,即使在长时间的熔体滞留中也显示低的稠化速率,并在耐磨性和机械性能方面更为优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段)。从其实施例和对比例中记载的实验数据中可以看出,相对于没有使用交联剂的实施例1、4、14、16、5、8和13,使用了交联剂TMPTA或TMPTMA的对应实施例19、20、21、22、23、24和26的耐寒性和透明度得到保持,断裂强度提高,泰伯磨耗量降低,即耐磨性得到提高。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保持耐寒性和透明度的情况下提高聚氨酯组合物模制品的机械性能和耐磨性。
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所述聚氨酯组合物含有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和/或聚酰胺,以及热塑性聚氨酯,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可以使用有机异氰酸酯、高聚物多元醇和增链剂制备得到,所述高聚物多元醇的分子量为300-10000,优选为500-8000,所述增链剂为二醇,例如丙二醇、1,4-丁二醇等。该热塑性聚氨酯可以含有采用紫外光或电子射线固化的交联剂,例如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和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醚(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4-17行、第3页第14-22行、第8页第2-27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可以在聚氨酯组合物中使用上述交联剂对聚氨酯进行交联。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对于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类的交联剂,其在紫外线或电子射线辐射固化聚合中用作活性稀释剂,在高分子聚合体系中加入2%左右即可有效地提高交联密度,增强聚合物膜的硬度和耐磨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中得到技术启示,在聚氨酯组合物中添加交联剂组分例如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和/或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使聚氨酯交联,从而提高其耐磨性。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热塑性聚氨酯中有机二异氰酸酯A的比例不超过30质量%,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有机二异氰酸酯的具体种类,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所述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Isonate 125M的用量换算后,在聚氨酯中百分含量约为29.96%,落入了权利要求2相应的数值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聚合物多元醇B为聚醚多元醇或包含聚醚多元醇和其他多元醇,并且限定所述其他多元醇和聚醚多元醇的摩尔比;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其他多元醇为聚酯多元醇。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聚氨酯工业化的过程中,最早使用的有机多元醇是聚酯型多元醇,后来才出现了聚醚多元醇,聚醚多元醇在聚氨酯制品的生产中显示出更加优越的加工性能,但是以聚酯多元醇为基础的聚氨酯材料具有优异的力学性能,突出的耐油、耐化学品等特性,其同样为聚氨酯工业中常用的一类多元醇(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由此可见,聚醚多元醇和聚酯多元醇都是制备聚氨酯时常用的聚合物多元醇,二者对聚氨酯材料性能的改进侧重点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聚氨酯产品性能的需要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选择二者合适的用量摩尔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4、5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构成聚酯多元醇的多元醇组分为含侧链烷基的二醇,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该含侧链烷基的二醇为3-甲基-1,5-戊二醇,然而3-甲基-1,5-戊二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制备聚酯多元醇的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该物质作为聚酯多元醇的原料,因此权利要求6-7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直链二醇c-1的具体种类以及含侧链烷基的二醇c-2的结构式,权利要求9-10进一步限定了c-2的具体种类,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模制品,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注塑制品,其由所述的聚氨酯组合物制备。因此,在所述聚氨酯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交联的模制品,其通过交联根据权利要求11的模制品获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注塑制品。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2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制品经交联获得。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保持耐寒性和透明度的情况下提高聚氨酯模制品的机械性能和耐磨性。然而,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中得到技术启示,对聚氨酯模制品进行交联以获得耐磨性进一步改进的模制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明确教导了可以在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中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TMPTA和TMPTMA作为交联剂,并且公知常识性证据1也教导了TMPTA和TMPTMA作为交联剂能够改善聚合物体系的硬度和耐磨性,该公知常识性证据并没有明确将聚氨酯组合物体系排除在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认为该TMPTA和TMPTMA是一种普适性的用于缩聚体系的交联剂,其完全有可能也有动机将其用于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中以提高其耐磨耗性。
其次,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没有提供用TMPGDE代替TMPTA实施本申请实施例19的技术方案所获得的实验数据,因此,不能确定将TMPGDE作为交联剂用于实施例19的聚氨酯组合物中是否会导致其“在挤出机中发生剧烈稠化/凝胶化,无法稳定地得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退一步讲,即使其在实施例19的工艺条件下会发生这种现象,也不能确定其在其他工艺条件下同样会发生这种剧烈凝胶化的现象。由于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聚氨酯组合物成型的工艺条件,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表明TMPGDE不能用于本申请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中。对比文件2并列列举公开了TMPTA、TMPTMA和TMPGDE可以作为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中使用的交联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这些物质中进行选择,并且有能力排除不能产生良好交联效果的物质。因此,TMPGDE是否能够用于特定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中并且是否能够获得良好的交联效果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他两种交联剂的选用,在正常的研发活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阅读并结合对比文件2时,对三者的取舍应当是“择优录取”而不是“一票否决”。
进一步地,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上述参考资料1-9中均没有明确教导TMPGDE不能用于对比文件1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或其他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中,恰恰相反,参考资料4、参考资料5、参考资料6都证明了TMPGDE是本领域中性能优异的交联剂,其可以用于多种聚合物体系(例如参考资料5的环氧树脂体系和参考资料6的PU体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使用TMPTA和TMPTMA的同时,同样有动机选择TMPGDE用于对比文件1的聚氨酯组合物中,其仅需要相应地调整使用TMPGDE时的工艺条件即可,这并不妨碍在对比文件1的热塑性组合物中使用TMPTA或TMPTMA。
同样地,对比文件1中使用多元醇作为交联剂或增链剂,其获得了较高硬度、耐磨耗性、耐水性优异的成型品,然而这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教导在对比文件1中添加TMPTA和TMPTMA以进一步提高成型品的耐磨耗性。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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