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应用流量模式选择物理数据信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应用流量模式选择物理数据信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129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77381
优先权日:2014-06-20
申请(专利)号:201510283910.X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美丽
合议组组长:孙志玲
参审员:鲁秋艳
国际分类号:H04L1/06,H04W72/04,H04W88/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特征能够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83910.X,名称为“基于应用流量模式选择物理数据信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苹果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5-11、15、16、21-27、31和3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0段(即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2,CN102088773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8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让基站执行与无线装置的无线通信的方法,该方法包括由基站:
建立利用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的第一无线电承载,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卷积编码而不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
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选择供第一应用使用的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在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上向无线装置发送第一单播数据,其中第一单播数据包括用于第一应用的数据;
建立利用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的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Turbo编码且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
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选择供第二应用使用的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在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上向无线装置发送第二单播数据,其中第二单播数据包括用于第二应用的数据,并且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与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不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在第一物理上行链路信道上从无线装置接收与第一应用关联的第一数据;及
在第二物理上行链路信道上从无线装置接收与第二应用关联的第二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包括周期性流量模式,其中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包括非周期性流量模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包括低于数据率阈值的流量数据率,其中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包括高于数据率阈值的流量数据率。
5. 一种基站,被配置为执行与无线装置的无线通信,该基站包括:
无线电设备;及
处理元件,操作耦合到无线电设备;
其中处理元件被配置为:
经由无线电设备与无线装置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包括从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其中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
经由无线电设备并经由第一无线电承载与无线装置传送与第一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经由无线电设备与无线装置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包括从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其中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二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其中为第二无线电承载选择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是与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不同的物理信道;以及
经由第二无线电承载与无线装置传送与第二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站,其中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包括至少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其中基站还被配置为:
为与具有第一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及
为与具有第二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基站,
其中第一应用流量模式包括具有低于数据率阈值的数据率的周期性流量,
其中第二应用流量模式包括非周期性流量和/或具有高于数据率阈值的数据率的流量。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站,其中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包括至少第一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其中基站还被配置为:
为与具有第一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一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及
为与具有第二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二物理上行链路信道。
9. 一种无线装置,包括:
无线电设备;及
处理元件,操作耦合到无线电设备;
其中处理元件被配置为:
经由无线电设备根据第一无线电接入技术RAT附连到第一小区;
经由无线电设备根据第一RAT与第一小区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包括从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其中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
经由无线电设备并经由第一无线电承载传送与第一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经由无线电设备根据第一RAT与第一小区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包括从所述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其中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二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其中为第二无线电承载选择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与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同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及
经由无线电设备并经由第二无线电承载传送与第二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装置,
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还包括从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上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其中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上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装置,
其中第一无线电承载是分组交换无线电承载。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装置,
其中所述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包括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卷积编码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Turbo编码,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无线装置,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低数据率周期性流量模式,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低数据率周期性流量模式而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无线装置,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高数据率和/或非周期性流量模式,
其中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高数据率和/或非周期性流量模式而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装置,
其中第一RAT是LTE。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装置,
其中所述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单播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17. 一种基站,被配置为执行与无线装置的无线通信,该基站包括:
无线电设备;及
处理元件,操作耦合到无线电设备;
其中处理元件被配置为:
经由无线电设备建立利用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的第一无线电承载,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卷积编码而不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
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选择供第一应用使用的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经由无线电设备在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上向无线装置发送第一单播数据,其中第一单播数据包括用于第一应用的数据;
经由无线电设备建立利用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的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Turbo编码且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
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选择供第二应用使用的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经由无线电设备在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上向无线装置发送第二单播数据,其中第二单播数据包括用于第二应用的数据,并且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与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不同。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基站,处理元件还被配置为:
经由无线电设备在第一物理上行链路信道上从无线装置接收与第一应用关联的第一数据;及
经由无线电设备在第二物理上行链路信道上从无线装置接收与第二应用关联的第二数据。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基站,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包括周期性流量模式,其中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包括非周期性流量模式。
20.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基站,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包括低于数据率阈值的流量数据率,其中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包括高于数据率阈值的流量数据率。
21. 一种用于让基站执行与无线装置的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与无线装置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
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包括从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其中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
经由第一无线电承载与无线装置传送与第一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与无线装置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包括从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其中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二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其中为第二无线电承载选择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是与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不同的物理信道;以及
经由第二无线电承载与无线装置传送与第二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包括至少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为与具有第一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及
为与具有第二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
其中第一应用流量模式包括具有低于数据率阈值的数据率的周期性流量,
其中第二应用流量模式包括非周期性流量和/或具有高于数据率阈值的数据率的流量。
24.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包括至少第一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为与具有第一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一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及
为与具有第二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二物理上行链路信道。
25. 一种用于无线装置的方法,包括:
根据第一无线电接入技术(RAT)附连到第一小区;
根据第一RAT与第一小区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
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包括从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其中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
经由第一无线电承载传送与第一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根据第一RAT与第一小区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包括从所述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其中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二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其中为第二无线电承载选择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与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同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及
经由第二无线电承载传送与第二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
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还包括从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上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其中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上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
27.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
其中第一无线电承载是分组交换无线电承载。
28.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包括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卷积编码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Turbo编码,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低数据率周期性流量模式,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低数据率周期性流量模式而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
30.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高数据率和/或非周期性流量模式,
其中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高数据率和/或非周期性流量模式而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
31.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
其中第一RAT是LTE。
32.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单播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1中的流量模式是应用的流量模式;(2)与无线装置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包括从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经由第一无线电承载与无线装置传送与第一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与无线装置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包括从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经由第二无线电承载与无线装置传送与第二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然而区别(1)和(2)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1-24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21-24不具备创造性,而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基站包括无线电设备、耦合到无线电设备的处理元件,且通过处理元件完成方法流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5中的流量模式是应用的流量模式;(2)根据第一无线电接入技术(RAT)附连到第一小区;根据第一RAT与第一小区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包括从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经由第一无线电承载传送与第一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根据第一RAT与第一小区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包括从所述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经由第二无线电承载传送与第二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然而区别(1)和(2)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27、31和3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27、31、3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1、15和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5-27、31和32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25-27、31和32不具备创造性,而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无线装置包括无线电设备、耦合到无线电设备的处理元件,且通过处理元件完成方法流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1、15和1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仅仅基于最大突发、活动性或者平均吞吐速率来确定用于不同业务的信道,本申请中对应用程序的特定应用流量模式进行分析比对比文件2所提到的突发大小或平均吞吐速率要具体得多。虽然对比文件2可以基于其自己的标准来区分和分配用于不同业务的不同信道,但是并不意味着本申请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另一种不同类型的分配方案(基于应用程序流量模式)变得显而易见。此外,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不同的业务具有不同的数据模式,也不会改变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基于这些模式来选择信道的事实。因此,权利要求5-11、15、16、21-27、31和3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应用层下发的数据的业务最大突发数据量、平均数据量、活动性为具有不同业务特征数据的数据选择信道。最大突发数据量、平均数据量、活动性属于业务特征数据即数据流量模式。也就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数据流量模式选择相应信道。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应用层由各种应用构成,因此,在已知可根据应用层下发数据的数据流量模式选择相应信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应用的流量模式选择相应信道。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2。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5-11、15、16、21-27、31和3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主要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2、28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9、25,对独立权利要求5、21进行了类似的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6、22中的特征“其中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包括至少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删除了权利要求12、28,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至少没有公开或教导修改后的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其中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包括至少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卷积编码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Turbo编码,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并且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11、14、15、20-26、29和30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修改的权利要求5-30的内容如下:
“5. 一种基站,被配置为执行与无线装置的无线通信,该基站包括:
无线电设备;及
处理元件,操作耦合到无线电设备;
其中处理元件被配置为:
经由无线电设备与无线装置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包括从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其中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
经由无线电设备并经由第一无线电承载与无线装置传送与第一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经由无线电设备与无线装置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包括从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其中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二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其中为第二无线电承载选择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是与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不同的物理信道;以及
经由第二无线电承载与无线装置传送与第二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其中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包括至少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卷积编码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Turbo编码,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站,其中基站还被配置为:
为与具有第一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及
为与具有第二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基站,
其中第一应用流量模式包括具有低于数据率阈值的数据率的周期性流量,
其中第二应用流量模式包括非周期性流量和/或具有高于数据率阈值的数据率的流量。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站,其中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包括至少第一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其中基站还被配置为:
为与具有第一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一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及
为与具有第二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二物理上行链路信道。
9. 一种无线装置,包括:
无线电设备;及
处理元件,操作耦合到无线电设备;
其中处理元件被配置为:
经由无线电设备根据第一无线电接入技术RAT附连到第一小区;
经由无线电设备根据第一RAT与第一小区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包括从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其中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
经由无线电设备并经由第一无线电承载传送与第一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经由无线电设备根据第一RAT与第一小区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包括从所述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其中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二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其中为第二无线电承载选择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与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同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及
经由无线电设备并经由第二无线电承载传送与第二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其中所述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包括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卷积编码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Turbo编码,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装置,
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还包括从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上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其中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上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装置,
其中第一无线电承载是分组交换无线电承载。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装置,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低数据率周期性流量模式,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低数据率周期性流量模式而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装置,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高数据率和/或非周期性流量模式,
其中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高数据率和/或非周期性流量模式而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装置,
其中第一RAT是LTE。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装置,
其中所述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单播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16. 一种基站,被配置为执行与无线装置的无线通信,该基站包括:
无线电设备;及
处理元件,操作耦合到无线电设备;
其中处理元件被配置为:
经由无线电设备建立利用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的第一无线电承载,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卷积编码而不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
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选择供第一应用使用的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经由无线电设备在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上向无线装置发送第一单播数据,其中第一单播数据包括用于第一应用的数据;
经由无线电设备建立利用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的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Turbo编码且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
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选择供第二应用使用的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经由无线电设备在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上向无线装置发送第二单播数据,其中第二单播数据包括用于第二应用的数据,并且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与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不同。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基站,处理元件还被配置为:
经由无线电设备在第一物理上行链路信道上从无线装置接收与第一应用关联的第一数据;及
经由无线电设备在第二物理上行链路信道上从无线装置接收与第二应用关联的第二数据。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基站,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包括周期性流量模式,其中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包括非周期性流量模式。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基站,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包括低于数据率阈值的流量数据率,其中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包括高于数据率阈值的流量数据率。
20. 一种用于让基站执行与无线装置的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与无线装置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
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包括从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其中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
经由第一无线电承载与无线装置传送与第一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与无线装置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包括从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其中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二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其中为第二无线电承载选择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是与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不同的物理信道;以及
经由第二无线电承载与无线装置传送与第二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其中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包括至少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卷积编码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Turbo编码,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为与具有第一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及
为与具有第二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
其中第一应用流量模式包括具有低于数据率阈值的数据率的周期性流量,
其中第二应用流量模式包括非周期性流量和/或具有高于数据率阈值的数据率的流量。
23.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包括至少第一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为与具有第一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一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及
为与具有第二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关联的无线电承载选择第二物理上行链路信道。
24. 一种用于无线装置的方法,包括:
根据第一无线电接入技术RAT附连到第一小区;
根据第一RAT与第一小区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
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包括从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其中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
经由第一无线电承载传送与第一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根据第一RAT与第一小区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二无线电承载包括从所述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其中用于第二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二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其中为第二无线电承载选择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与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同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及
经由第二无线电承载传送与第二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
其中所述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包括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卷积编码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Turbo编码,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
其中建立第一无线电承载还包括从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上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上行链路信道,其中用于第一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上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
其中第一无线电承载是分组交换无线电承载。
27.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低数据率周期性流量模式,
其中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低数据率周期性流量模式而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
28.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
其中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高数据率和/或非周期性流量模式,
其中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一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是高数据率和/或非周期性流量模式而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
29.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
其中第一RAT是LTE。
30.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单播物理下行链路信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申请日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经审查,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2088773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8日。
1.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基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RNC及下行信道资源动态分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6]、[0020]-[0035]段):在TD-SCDMA系统中,可用来承载PS业务的下行信道资源有多种,大致可以分为:DCH信道(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为业务专用信道,适合承载业务活动性强且流量平稳的业务;HS-DSCH信道(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适合承载高速数据业务或者突发数据量较大的业务;FACH信道,FACH信道适合承载活动性弱且突发数据量小的业务(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包括至少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根据业务特征数据确定相应的业务参数,在确定相应的业务参数后,RNC根据业务参数来选择信道类型:A、如果业务的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小于FACH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门限,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小于FACH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活动性小于FACH活动性门限,平均速率也小于FACH平均吞吐量门限,则选择FACH信道;B、如果业务的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小于DCH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门限,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小于DCH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活动性大于DCH活动性门限,平均速率小于DCH平均吞吐量门限,则选择DCH信道,并根据平均速率分配DCH资源;C、如果业务的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大于DCH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门限,或者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大于DCH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或者平均速率大于DCH平均吞吐量门限,则选择HS-DSCH信道。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业务的业务参数从DCH信道、HS-DSCH信道、FACH信道中选择用于传输业务数据的信道,为具有不同业务参数的业务选择的信道不同,而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活动性、平均速率这些业务参数属于业务的流量模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业务的流量模式从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选择物理信道,为具有不同流量模式的业务选择的物理信道不同,并经由相应的物理信道传送业务数据。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限定了一种基站,包括无线电设备及耦合到无线电设备的处理元件,处理元件被配置为实现相应功能,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RNC;(2)权利要求5限定了经由无线电设备与无线装置建立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包括从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分别选择用于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用于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分别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和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经由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与无线装置分别传送与第一和第二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为第二无线电承载选择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是与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不同的物理信道;权利要求5还限定了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卷积编码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Turbo编码,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基于业务的流量模式从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选择物理信道,为具有不同流量模式的业务选择的物理信道不同,并经由相应的物理信道传送业务数据。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站如何为应用选择合适的物理信道以改进信道资源使用情况。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RNC和基站都可以用于选择物理信道,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RNC选择物理信道的基础上,为了实现选择物理信道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用于RNC的选择物理信道的方法应用于基站,由基站来选择物理信道。另外,在基站中包括无线电设备及耦合到无线电设备的处理元件,经由无线电设备建立无线电承载和传送数据,配置处理元件实现相应功能,都属于本领域中配置基站设备以实现相应功能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由于利用卷积编码的信道适合更低数据率应用流量,利用Turbo编码的信道更适合高数据率流量,不利用HARQ的信道更适合周期性/可预测应用流量和/或具有相对低包损失容限的应用流量,利用HARQ的信道更适合非周期性/不可预测应用流量和/或具有相对高包损失容限和支持RLC重新发送的应用流量,本申请权利要求5从具有特定编码和混合重传方式的多条可能的物理信道中分别选择用于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的一条或多条物理信道,以便经由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传送相应的应用数据,从而可以根据应用的流量模式为应用选择合适的具有特定编码和混合重传方式的物理信道,以改进信道资源使用情况。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活动性、平均速率来为业务选择物理信道,在面对基站如何为应用选择合适的物理信道以改进信道资源使用情况的技术问题时,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为具有不同流量模式的业务选择合适的物理信道以提高信道资源利用率的方法应用于为应用选择物理信道,从而基于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物理信道,为具有不同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选择不同的物理信道,以经由建立的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以传送相应的应用数据,但是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第一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的编码和混合重传方式,没有给出基于应用流量模式为应用选择具有特定编码和混合重传方式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的相关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采用区别特征(2)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2)整体上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合议组基于对该领域的认知,认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改进信道资源使用情况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鉴于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6-8也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无线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下行信道资源动态分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6]、[0020]-[0035]段):在TD-SCDMA系统中,可用来承载PS业务的下行信道资源有多种,大致可以分为:DCH信道(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为业务专用信道,适合承载业务活动性强且流量平稳的业务;HS-DSCH信道(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适合承载高速数据业务或者突发数据量较大的业务;FACH信道,FACH信道适合承载活动性弱且突发数据量小的业务(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至少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根据业务特征数据确定相应的业务参数,在确定相应的业务参数后,RNC根据业务参数来选择信道类型:A、如果业务的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小于FACH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门限,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小于FACH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活动性小于FACH活动性门限,平均速率也小于FACH平均吞吐量门限,则选择FACH信道;B、如果业务的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小于DCH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门限,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小于DCH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活动性大于DCH活动性门限,平均速率小于DCH平均吞吐量门限,则选择DCH信道,并根据平均速率分配DCH资源;C、如果业务的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大于DCH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门限,或者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大于DCH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或者平均速率大于DCH平均吞吐量门限,则选择HS-DSCH信道。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业务的业务参数从DCH信道、HS-DSCH信道、FACH信道中选择用于传输业务数据的信道,为具有不同业务参数的业务选择的信道不同,而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活动性、平均速率这些业务参数属于业务的流量模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业务的流量模式从多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为具有不同流量模式的业务选择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同,并经由相应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传送业务数据。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9限定了包括无线电设备及耦合到无线电设备的处理元件,处理元件被配置为实现相应功能,经由无线电设备根据第一无线电接入技术RAT附连到第一小区;(2)权利要求9限定了经由无线电设备根据第一RAT与第一小区建立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其中建立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包括从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分别选择用于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用于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分别是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关联的第一和第二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的,经由无线电设备并经由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分别传送与第一和第二应用关联的应用数据,为第二无线电承载选择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是与为第一无线电承载选择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同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权利要求9还限定了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卷积编码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Turbo编码,第一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并且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混合自动重试请求。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RNC基于业务的流量模式从多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选择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为具有不同流量模式的业务选择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不同,并经由相应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传送业务数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无线装置如何为应用选择合适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以改进信道资源使用情况。
对于区别(1),在无线装置中包括无线电设备及耦合到无线电设备的处理元件,经由无线电设备建立无线电承载和传送数据,配置处理元件实现相应功能,都属于本领域中配置无线装置以实现相应功能的惯用手段。经由无线电设备根据第一无线电接入技术RAT附连到第一小区也是本领域中连接到小区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由于利用卷积编码的信道适合更低数据率应用流量,利用Turbo编码的信道更适合高数据率流量,不利用HARQ的信道更适合周期性/可预测应用流量和/或具有相对低包损失容限的应用流量,利用HARQ的信道更适合非周期性/不可预测应用流量和/或具有相对高包损失容限和支持RLC重新发送的应用流量,本申请权利要求9经由无线电设备根据第一RAT与第一小区建立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从具有特定编码和混合重传方式的至少两条可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中分别选择用于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以便经由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传送相应的应用数据,从而可以根据应用的流量模式为应用选择合适的具有特定编码和混合重传方式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以改进信道资源使用情况。对比文件2公开了RNC基于最大突发数据包组数据量、最大突发数据包组速率、活动性、平均速率来为业务选择物理下行链路信道,在面对基站如何为应用选择物理信道以改进信道资源使用情况的技术问题时,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由RNC为具有不同流量模式的业务选择合适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以提高信道资源利用率的方法应用于由基站为应用选择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从而基于应用的应用流量模式来选择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为具有不同应用流量模式的应用选择不同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以经由建立的第一和第二无线电承载以传送相应的应用数据,但是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第一和第二物理下行链路信道使用的编码和混合重传方式,没有给出基于应用流量模式为应用选择具有特定编码和混合重传方式的物理下行链路信道的相关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采用区别特征(2)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2)整体上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合议组基于对该领域的认知,认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改进信道资源使用情况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鉴于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0、11、14和15也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20-2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让基站执行与无线装置的无线通信的方法,与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的基站实现的功能对应一致,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5-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0-2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24-26、29和3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装置的方法,与权利要求9-11、14和15要求保护的无线装置实现的功能对应一致,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9-11、14和1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4-26、29和3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5月29日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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