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120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4440
优先权日:2015-05-28
申请(专利)号:201510484119.5
申请日:2015-08-03
复审请求人:宁波西文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雪
合议组组长:朱琼
参审员:姜颖婷
国际分类号:A47J3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常用技术手段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4119.5、名称为“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5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申请人为宁波西文电器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203524474U,公告日期为2014年04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3405156A,公开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具有开口且用于放置胶囊的基座、设置在基座下方的下固定板、设置在基座上方且能够上下滑移的壳体、设置在壳体底部的萃取盘组件、设置在壳体顶端且具有凹腔的顶盖以及设置在顶盖顶部的上固定板,壳体具有冷水通道和热水通道,萃取盘组件与热水通道相连,萃取盘组件通过壳体能够上下滑移,萃取盘组件包括萃取盘本体和萃取盘固定板,当萃取盘组件通过壳体下移时,萃取盘本体用以刺破胶囊;基座上设有可以取出的胶囊放置盒;壳体的顶部设有能够上下滑移的活塞,活塞顶端外壁与顶盖内壁之间设有密封圈,活塞的顶部与顶盖的凹腔之间形成有进水腔,进水腔通过冷水通道与外界相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囊放置盒的形状尺寸与基座相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可以取出是指胶囊放置盒与基座可拆式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可拆式连接是指胶囊放置盒在基座的开口处可拆式连接,所述胶囊放置盒上放置有胶囊,所述胶囊位于萃取盘固定板的下方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固定板和下固定板之间通过两根平行设置的导向柱连接,所述导向柱活动穿过所述壳体和基座左右两侧,使得壳体能够相对基座上下滑移,使得壳体能够相对于顶盖上下滑移;所述的两根导向柱上均套设有支撑弹簧,所述支撑弹簧支撑在上固定板和壳体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 的顶端与活塞的外壁之间形成有供顶盖底端卡入的容置槽,并使壳体顶端与顶盖底端能够相对上下滑移。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其特征在于:萃取盘本体位于萃取盘固定板的上方,萃取盘固定板位于壳体的下方,所述壳体与萃取盘本体之间设有压缩弹簧,所述壳体通过压缩弹簧能够相对萃取盘固定板上下滑移。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萃取盘本体上设有多个用于刺破胶囊的刺针以及多个供热水通过的出水孔。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其特征在于:萃取盘固定板上设有供刺针穿过的通孔,所述出水孔与热水通道相通,且所述热水通道内设有用于开启或关闭热水通道的第一单向阀组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固定板上设有具有出水通道的出水机件,所述出水通道与基座的开口相通,且所述出水通道内设有第二单向阀组件。”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萃取盘组件包括萃取盘本体和萃取盘固定板,萃取盘本体用以刺破胶囊;(2)壳体还具有冷水通道,进水腔通过冷水通道与外界相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体的萃取盘结构及冷水液压驱动方式。针对区别特征(1),胶囊咖啡机的胶囊刺穿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上述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宁波西文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冷水液压使得壳体下移,触碰萃取盘组件,萃取盘本体上的刺针刺破胶囊,热水通道进入热水对咖啡进行酿造,对比文件1是热水进入液压组件带动连杆运动,连杆带动转杆转动,转杆上的拨动销钉处于滑动板下方,液压压力大过液压组件内设定压力时进行酿造,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萃取过程存在不同,申请人不认为胶囊咖啡机的胶囊刺穿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2)本申请通过刺破胶囊增大咖啡与热水的接触面积减少溶解时间,对比文件2是通过增压加速咖啡溶解,以减少溶解时间,两者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活塞顶端外壁与顶盖内壁之间设有密封圈,胶囊放置盒具有萃取盘组件;(2)壳体具有冷水通道和热水通道,进水腔通过冷水通道与外界相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体的萃取件结构及冷水液压驱动方式。针对区别特征(1),设置密封圈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在形成密闭酿造空间时要经过先刺破胶囊而后注入热水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已有液压活塞的弧形凸缘下设置常规的具有刺破支架和刺破针的萃取盘组件,由液压活塞的动作带动刺破针运动,当向下滑移时刺破咖啡胶囊,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特征均未被公开,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快捷的将咖啡包中的咖啡萃取出来,本申请通过冷水液压使得壳体下移,触碰萃取盘组件,萃取盘本体上的刺针刺破胶囊,热水通道进入热水对咖啡进行酿造。对比文件1是热水进入液压组件带动连杆运动,连杆带动转杆转动,转杆上的拨动销钉处于滑动板下方,液压压力大过液压组件内设定压力时进行酿造,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萃取过程存在不同,申请人不认为胶囊咖啡机的胶囊刺穿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2)常见的萃取结构与本申请公开的萃取结构不同,本申请通过利用不同规格的胶囊放置盒实现不同胶囊的酿造,这基于本申请的萃取盘组件才能能够实现;(3)本申请是通过冷水在进水腔的压力推动壳体下移带动萃取盘组件运动实现咖啡萃取,通过增大咖啡热水接触面积较少溶解时间,对比文件2是通过增压加速咖啡溶解,本申请的萃取盘组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常用技术手段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咖啡机的立式胶囊酿造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2-0045段,说明书附图1-13):包括具有开口的酿造室10,设置在支架50上,能在支架50上抽屉式地来回抽动;设置在支架50上方的液压组件20,液压组件20包括固定件201和液压活塞202,固定件201上具有热水入口,参考图9和11可看出液压活塞202内部具有包括弹簧在内的上下移动部分。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支架50相当于本申请的基座,其具有下固定板;固定件201相当于本申请的设置在壳体顶端且具有凹腔的顶盖,其上具有上固定板;液压活塞202的壳体相当于本申请的设置在基座上方且能上下滑移的壳体;酿造室10相当于本申请的可以取出的胶囊放置盒;液压活塞202内部上下移动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壳体顶部设置的上下滑移的活塞;活塞的顶部与顶盖凹腔之间形成有进水腔(参见图9)。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活塞顶端外壁与顶盖内壁之间设有密封圈,胶囊放置盒具有萃取盘组件;(2)壳体具有冷水通道和热水通道,进水腔通过冷水通道与外界相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体的萃取件结构及冷水液压驱动方式。
针对区别特征(1),活塞顶端外壁与定外内壁之间形成进水腔,为了防止液压水泄露在两者之间设置密封圈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具有咖啡胶囊的咖啡机酿造咖啡时,要先刺破胶囊再注入热水进行萃取是常规的酿造流程,对比文件1靠近酿造室的上方设置液压驱动活塞,酿造室内装有咖啡胶囊,虽然没有具体公开萃取盘组件,然而在形成密闭酿造空间时也要经过先刺破胶囊而后注入热水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已有液压活塞的弧形凸缘下设置常规的具有刺破支架和刺破针的萃取盘组件,由已有液压活塞的动作带动刺破针运动,当向下滑移时刺破咖啡胶囊。因此,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针对区别特征(2),首先,液压驱动中通过冷水液压驱动进而形成密闭的酿造空间是常见的驱动方式,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咖啡机的冷水液压驱动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2段、图1-4),通过机件2、活塞件6与固定座3的前凹腔31形成环状的压力腔,高压水进入压力腔后会推动机件2(具有壳体)及活塞件6一起相对机座1前移,机件2的前部具有容置咖啡包的容置腔,当壳体2前移时带动容置腔形成密闭的萃取空间。机件2上开有与容置腔相通的进热水通道,开有与压力腔相通的高压冷水通道(相当于壳体具有冷水通道和热水通道)。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冷水通道和热水通道设置在壳体上实现冷水液压驱动以及热水萃取的技术启示,为了避免液压驱动中浪费热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热水液压驱动设计成常规的冷水液压驱动,热水仅用于咖啡萃取。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1),合议组认为:针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对比及区别特征的认定参见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是对胶囊盒组放置萃取机构的结构限定,并未限定萃取方法的具体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了液压驱动结构,通过液压驱动带动上下滑移的壳体下移,与酿造室形成密闭空间进行咖啡酿造,且酿造室可以抽出,虽未具体公开本申请的萃取机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明了胶囊咖啡机的酿造流程:先刺破胶囊注入热水进行萃取,对比文件1咖啡酿造过程也需要具有这样的流程,在对比文件1现有结构的基础上,在壳体内增加常见的萃取结构即可实现常规萃取流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而然能够想到的。针对意见陈述(2),当将咖啡胶囊刺破结构设置于能够上下滑移的壳体内时,必然要具有与壳体固定的结构(萃取盘固定板),和用以刺破胶囊的刺破结构(萃取盘本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可取出的酿造室(相当于胶囊放置盒),背景技术中提到(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本实用新型可以应用到不同种类的咖啡胶囊,根据需要能用硬胶囊、软胶囊或者咖啡包,只要更换酿造室组件即可,即,对比文件1实现了本申请“设有可以取出的胶囊放置盒”的作用,可以实现不同胶囊的更换(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胶囊放置盒为不同规格,即使进一步限定胶囊放置盒具有不同规格,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针对意见陈述(3),对比文件2给出了冷水液压驱动的方式,通过冷水液压驱动推动具有咖啡包容置腔21的机件2及活塞6一起相对机座1前移,形成密闭的酿造空间进行咖啡酿造,可见,其给出了采用冷水替换本申请热水高压驱动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热水液压驱动进行改进,替换成冷水液压驱动。刺破咖啡胶囊必然增大咖啡与热水接触面积减少溶解时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经验,当本申请具有刺破结构时必然实现这样的效果,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并未产生其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2-0045段,说明书附图1-13):本装置能以应用不同种类的咖啡胶囊,根据需要能用硬胶囊、软胶囊或者咖啡包,只要更换酿造室组件即可,也即酿造室组件10(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胶囊放置盒)的形状尺寸与支架50(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基座)相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2-0045段,说明书附图1-13):所述的可以取出是指酿造室组件10(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胶囊放置盒)与支架50(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基座)可拆式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2-0045段,说明书附图1-13):所述的可拆式连接是指酿造室组件10(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胶囊放置盒)在支架50(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基座)的开口处可拆式连接,酿造室组件10上放置有胶囊,所述胶囊位于萃取盘组件的下方处。当具有萃取结构时,使得胶囊位于萃取盘固定板的下方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2-0045段,说明书附图1-13):结合说明书附图1-2,所述上固定板(参见说明书附图1中固定件201的顶部)和下固定板(参见说明书附图1-3支架50的底部)之间通过两根平行设置的导柱30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导向柱)连接,导柱301活动穿过壳体(参见说明书附图1中液压活塞202的壳体)和支架50(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基座)左右两侧,使得壳体能够相对支架50上下滑移,使得壳体能够相对于固定件20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顶盖)上下滑移,两根导柱301上均套设有回位弹簧302(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支撑弹簧),回位弹簧302设置在支架50和壳体之间。而在能够液压驱动以实现酿造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设置弹簧的具体位置,并预期其技术效果,使得支撑弹簧支撑在上固定板和壳体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2-0045段,说明书附图1-13):壳体的底端与活塞的外壁之间形成有供固定件201底端抵接的部位,并使得壳体底端与顶盖底端能够相对上下滑移。而在能够实现滑移控制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设置壳体与顶盖的相互运动、连接方式,并预期其技术效果,使得壳体的顶端与活塞的外壁之间形成有供顶盖底端卡入的容置槽,并使壳体顶端与顶盖底端能够相对上下滑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液压活塞202的壳体靠近酿造室的一侧底部设置有弧形凸缘(参见说明书0002-0045段,说明书附图1-13),液压活塞202壳体弧形凸缘(相当于萃取盘固定板)中间结构中设有压缩弹簧(参见附图11),壳体通过压缩弹簧能够上下滑移,而当需要设置具体的萃取盘组件时,在对比文件1上述结构的基础上,在萃取盘固定板上方设置萃取盘本体,使得壳体与萃取盘本体之间有压缩弹簧,壳体通过压缩弹簧相对萃取盘固定板上下滑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0036段)液压组件20还包括进水口和调压阀芯,当进水口进入的热水压力大于一定值时,调压阀芯打开,热水进入咖啡胶囊。而胶囊咖啡机的刺穿结构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设置具体的萃取盘组件结构,使萃取盘本体上设有多个用于刺破胶囊的刺针以及多个供热水通过的出水孔,实现胶囊的刺破及注入热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萃取盘本体上具有刺针时,在萃取盘本体下方的萃取盘固定板上设有供刺针穿过的通孔,使出水孔与热水通道相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关联设计,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热水压力大于一定值时,调压阀芯打开,热水进入咖啡胶囊”,基于此,使得热水通道内设有用于开启或关闭热水通道的第一单向阀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咖啡机出咖啡时要设置具有出水通道的出水机件,具体到本申请将其具体设置在下固定板上,且出水通道与基座开口相通,出水通道内设有单向阀组件用于控制液体流出,这些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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