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导航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97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719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79397.X
申请日:2014-08-04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惠军
合议组组长:韩黎敏
参审员:张静
国际分类号:G01C21/26,G01C21/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针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相同领域的另一篇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79397.X、名称为“一种导航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0月08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865859A,其公开日期为2006年11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3365660A,其公开日期为2013年10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申请日2014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8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导航方法,应用于一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航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物理状态参数,所述物理状态参数包括当前位置参数、目标位置参数和当前速度参数;
依据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确定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导航模式包括适应第一出行方式的第一导航模式和适应与所述第一出行方式不同的第二出行方式的第二导航模式;
依据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导航;
依据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确定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包括: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获取历史平均速度参数;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小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二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第二预设速度阈值与所述第一预设速度阈值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匹配的导航模式导航包括:
当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时,依据所述当前位置参数和目标位置参数计算当前位置与目标位置之间所有适应所述第一出行方式的路径,并依据所述路径导航;
当确定第二导航模式为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时,依据所述当前位置参数和目标位置参数计算当前位置与目标位置之间所有适应所述第二出行方式的路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物理状态参数后还包括:
依据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确定当前位置与目标位置之间所有的导航路径,所有的导航路径至少包括所有适应所述第一出行方式的路径和所有适应所述第二出行方式的路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匹配的导航模式导航包括:
当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时,从所有导航路径中选择适应所述第一出行方式的路径;
当确定第二导航模式为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时,从所有导航路径中选择适应所述第二出行方式的路径。
5. 一种导航装置,应用于一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参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物理状态参数,所述物理状态参数包括当前位置参数、目标位置参数和当前速度参数;
导航模式确定模块,用于依据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确定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导航模式包括适应第一出行方式的第一导航模式和适应与所述第一出行方式不同的第二出行方式的第二导航模式;
导航模块,用于依据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导航;
所述导航模式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获取历史平均速度参数;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小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二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第二预设速度阈值与所述第一预设速度阈值不同。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航模块具体用于:
当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时,依据所述当前位置参数和目标位置参数计算当前位置与目标位置之间所有适应所述第一出行方式的路径,并依据所述路径导航;
当确定第二导航模式为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时,依据所述当前位置参数和目标位置参数计算当前位置与目标位置之间所有适应所述第二出行方式的路径。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路径确定模块,用于依据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确定当前位置与目标位置之间所有的导航路径,所有的导航路径至少包括所有适应所述第一出行方式的路径和所有适应所述第二出行方式的路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航模块具体用于:
当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时,从所有导航路径中选择适应所述第一出行方式的路径;
当确定第二导航模式为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时,从所有导航路径中选择适应所述第二出行方式的路径。”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均在于:(1)所述物理状态参数还包括目标位置参数;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等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也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2)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小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二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第二预设速度阈值与所述第一预设速度阈值不同。其中,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中通过预设第一和第二速度阈值,根据当前移动速度与第一阈值、平均移动速度与第二阈值之间的大小关系实现了对终端用户是否处于行车状态的判断,其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并且利用历史导航数据计算终端的历史平均移动速度,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4、6-8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5中加入特征“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是当前时刻之前的一段时间中,从某一时间点到当前时刻的移动终端的平均运动速度”。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
“1. 一种导航方法,应用于一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航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物理状态参数,所述物理状态参数包括当前位置参数、目标位置参数和当前速度参数;
依据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确定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导航模式包括适应第一出行方式的第一导航模式和适应与所述第一出行方式不同的第二出行方式的第二导航模式;
依据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导航;
依据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确定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包括: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获取历史平均速度参数;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是当前时刻之前的一段时间中,从某一时间点到当前时刻的移动终端的平均运动速度;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小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二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第二预设速度阈值与所述第一预设速度阈值不同。
5. 一种导航装置,应用于一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参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物理状态参数,所述物理状态参数包括当前位置参数、目标位置参数和当前速度参数;
导航模式确定模块,用于依据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确定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导航模式包括适应第一出行方式的第一导航模式和适应与所述第一出行方式不同的第二出行方式的第二导航模式;
导航模块,用于依据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导航;
所述导航模式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获取历史平均速度参数;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是当前时刻之前的一段时间中,从某一时间点到当前时刻的移动终端的平均运动速度;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 参数小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二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第二预设速度阈值与所述第一预设速度阈值不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在满足小于第一速度阈值时启动检测,检测的是未来的时间段内的平均速度值,其是为了“通过对用户所持的终端在一定时间段内的平均速度检测,判定用户是否处于行车过程”,也即对比文件3并非是获得的“历史数据”,而是以第一速度阈值为触发,通过第二速度阈值来确定是否处于行车模式,并非是对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慢速行驶”的一种判定,其虽然引入了平均速度,但是,该平均速度是为了计算是否处于行车状态的,而并非是慢速行驶状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本案合议组以2019年01月2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为基础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06月06日发出复审通知书。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5中包含有特征“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大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均在于: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获取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是当前时刻之前的一段时间中,从某一时间点到当前时刻的移动终端的平均运动速度;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小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二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第二预设速度阈值与所述第一预设速度阈值不同。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当前速度小于第一速度阈值时利用一段时间内的平均速度判断是否处于乘车状态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智能交通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利用历史导航数据计算导航设备的历史平均移动速度,并通过将该历史平均移动速度与第二速度阈值比较,来确定导航设备是否处于乘车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5包含有特征“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等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的并列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在当前速度恰好等于速度阈值时将导航模式确定为汽车模式,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上述并列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4、6-8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5中补入特征“所述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是乘车能达到的某一速度”,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
“1. 一种导航方法,应用于一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航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物理状态参数,所述物理状态参数包括当前位置参数、目标位置参数和当前速度参数;
依据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确定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导航模式包括适应第一出行方式的第一导航模式和适应与所述第一出行方式不同的第二出行方式的第二导航模式;
依据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导航;
依据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确定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包括: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获取历史平均速度参数;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是当前时刻之前的一段时间中,从某一时间点到当前时刻的移动终端的平均运动速度;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小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二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第二预设速度阈值与所述第一预设速度阈值不同;所述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是乘车能达到的某一速度。
5. 一种导航装置,应用于一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参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物理状态参数,所述物理状态参数包括当前位置参数、目标位置参数和当前速度参数;
导航模式确定模块,用于依据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确定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导航模式包括适应第一出行方式的第一导航模式和适应与所述第一出行方式不同的第二出行方式的第二导航模式;
导航模块,用于依据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导航;
所述导航模式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获取历史平均速度参数;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是当前时刻之前的一段时间中,从某一时间点到当前时刻的移动终端的平均运动速度;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
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 参数小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二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第二预设速度阈值与所述第一预设速度阈值不同;所述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是乘车能达到的某一速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9-50段)的技术方案给出的技术启示是还需要花费一段时间进行检测和判断来确定是否退出导航软件,本申请是利用历史数据来确定采用哪一种导航模式,不需要花费后续的采集时间就可以确定出结果,其目的是为了看当前是否处于乘车状态。退一步讲,对比文件3的技术导向也仅仅是“如何确定出是否处于步行状态,是否退出导航”;(2)对比文件2是导航模式的切换方法,而对比文件3是一种导航软件的自动退出方法,对比文件2和3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于2019年07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决定以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申请日2014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8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针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相同领域的另一篇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在本案中: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导航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导航设备中切换车辆和个人导航模式的装置和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9 段至第5页第3段,第6页第4-7段,第8页第7段至第9页第5段,图1-6):一种导航设备,其执行对车辆的导航和个人导航,并在车辆导航和个人导航模式之间自动进行切换,该导航设备包括GPS接收器102、加速计104、导航算法控制器112、用户接口106和外部设备接口108;GPS接收器102可提供导航设备的当前位置和GPS速度;导航算法控制器112包括汽车导航算法单元114和个人导航算法单元116,导航算法控制器112根据导航设备是否安装在导航设备支架110中、由GPS接收器102提供的GPS速度是否高于预定速度、以及是否基于测量的加速度检测到了脚步来确定当前模式是汽车模式还是个人模式;在汽车导航模式和个人导航模式之间的切换中,汽车导航算法单元114和个人导航算法单元116将位置信息、速度信息和方位信息提供给与所切换的模式对应的算法。图3说明在汽车导航模式和个人导航模式之间的模式切换的流程图,在步骤404中,导航设备从GPS接收器102获得GPS速度信息;在步骤406中,导航设备确定所获得的GPS速度是否高于预定速度阈值;当GPS速度为高时,导航设备确定当前模式是汽车模式,并在步骤408中将导航模式切换到汽车导航模式,然后,导航设备使用汽车导航算法单元114执行汽车导航;如果GPS速度不高,则导航设备确定当前模式是个人模式,并在步骤410中将导航模式切换到个人导航模式,然后导航设备使用个人导航算法单元116执行个人导航。图6是说明设置用于汽车/个人模式的速度阈值(和脚步数量检测阈值(的处理的流程图,导航设备确定所获得的GPS速度是否大于设置的GPS速度阈值(,如果所获得GPS速度大于设置的GPS速度阈值(,导航设备确定当前模式是汽车模式并且将导航模式切换到汽车导航模式,执行汽车导航;如果所获得的GPS速度低于设置的GPS速度阈值(,导航设备确定当前模式不是汽车模式并且执行用于汽车/个人模式确定的脚步检测,导航设备使用由加速计104测量的加速度来识别脚步模式,并根据识别结果来执行脚步检测;导航设备确定检测到的脚步的数量是否大于所设置的脚步检测数量阈值(,并据此确定是汽车模式还是个人模式。
对比文件2的导航设备可由用户携带,因而是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2中GPS接收器102可提供导航设备的当前位置和GPS速度,在汽车导航模式和个人导航模式之间的切换中,汽车导航算法单元114和个人导航算法单元116将位置信息、速度信息和方位信息提供给与所切换的模式对应的算法,并且在切换到汽车导航模式或个人导航模式之后,执行汽车导航或个人导航。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前位置参数和当前速度参数。为了执行导航,必然需要目标位置信息,即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目标位置参数,也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包括当前位置参数、目标位置参数和当前速度参数的物理状态参数,并依据与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导航。对比文件2的汽车导航模式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导航模式,个人导航模式相当于第二导航模式,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当前速度是否大于GPS速度阈值(来确定当前导航模式是汽车导航还是个人导航,速度阈值(相当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获取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大于或等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一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是当前时刻之前的一段时间中,从某一时间点到当前时刻的移动终端的平均运动速度;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并且所述历史平均速度参数小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第二导航模式为与所述物理状态参数相匹配的导航模式,所述第二预设速度阈值与所述第一预设速度阈值不同;所述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是乘车能达到的某一速度。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准确地确定导航模式。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防止导航软件未及时退出的方法及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4]-[0084]段,图1-5):通过对用户所持有的便携式终端在一定时间段内的平均速度检测,便可初步判定用户是否处于行车过程,通过对用户操作行为间隔时间的检测即可初步判定用户是处于使用导航软件过程,结合对用户平均速度检测与对用户操作行为的检测,即可初步判断导航软件是否处于用户使用后未及时退出的状态。第一判断单元2的第二子单元22用于检测用户的平均移动速度并判断用户状态是否满足速度条件;第二子单元22包括第二检测器221和第二判断器222,第二检测器221以第二预设时间为周期检测用户的移动速度,第二判断器222判断检测到的当前速度是否小于第一速度阈值,当第二判断器222判定检测到的当前移动速度小于第一速度阈值时,第二检测器221在第二时间阈值内检测并获取n个速度信息,并生成第二时间阈值内的平均移动速度;第二判断器222判断所述平均移动速度是否小于第二速度阈值,若小于第二速度阈值,则满足所述速度条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第39-50段)的技术方案给出的技术启示是还需要花费一段时间进行检测和判断来确定是否退出导航软件,本申请是利用历史数据来确定采用哪一种导航模式,不需要花费后续的采集时间就可以确定出结果,其目的是为了看当前是否处于乘车状态。退一步讲,对比文件3的技术导向也仅仅是“如何确定出是否处于步行状态,是否退出导航”;(2)对比文件2是导航模式的切换方法,而对比文件3是一种导航软件的自动退出方法,对比文件2和3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实现乘车导航与非乘车导航之间的导航模式切换。本申请在当前速度小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获取当前时刻之前的一段时间的历史平均速度,当历史平均速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速度阈值时,确定导航模式为第一导航模式,否则确定为第二导航模式。本申请中依据历史平均速度参数进行的确定动作实质上是在当前速度小于第一阈值时进一步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处于乘车状态(也即较慢速度的行车模式)。对比文件3记载了“通过对用户所持的便携式终端在一定时间段内的平均速度检测,便可初步判定用户是否处于行车过程(一般行车速度不会低于m千米/时)”(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由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9]-[0054]段记载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中在当前移动速度小于第一速度阈值时,进一步通过将未来时段的平均速度值与第二速度阈值对比来确定是否处于行车模式,从而能够针对慢速行驶状态进行确定,更加准确地确定是否处于行车过程,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当前速度小于第一速度阈值时利用一段时间内的平均速度判断是否处于乘车状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设置根据导航设备的即时速度和一段时间内的平均速度(乘车所能达到的速度)来判断该导航设备是否正处于乘车状态,这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在智能交通领域中,在交通拥堵判断、导航路线规划及选择中经常采用当前时刻之前一段时间内的平均速度,也即本申请所称的“历史数据”,根据一定时间内的历史平均速度,判断是否发生了拥堵,或者根据历史平均速度进行行驶路径匹配。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上,结合以上所述的智能交通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利用历史导航数据计算导航设备的历史平均移动速度,并通过将该历史平均移动速度与乘车所能达到的不同于第一速度阈值的第二速度阈值比较,来确定导航设备是否处于慢速乘车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虽然对比文件2涉及导航模式的切换方法,对比文件3涉及导航软件的自动退出方法,但是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同属于导航技术领域,并且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当前速度小于第一速度阈值时利用一段时间内的平均速度判断是否处于乘车状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对比文件2单纯地以第一速度阈值作为判断导航模式的技术方案所存在的如何更准确地确定导航模式的技术问题,基于对比文件3所给出的技术启示:在第一速度阈值之外另设一个乘车所能达到的第二速度阈值,并以一段时间内的平均速度与第二速度阈值相比较,从而可识别出慢速行车过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且这种结合在技术上也并不存在障碍。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不予接受。
因此,权利要求1中包含有特征“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大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包含有特征“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等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的并列技术方案。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导航设备确定所获得的GPS速度是否高于预定速度阈值(如速度阈值(),当GPS速度高于速度阈值时,导航设备确定当前模式是汽车模式,如果GPS速度不高,则导航设备确定当前模式是个人模式。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在当前速度恰好等于速度阈值时将导航模式确定为汽车模式(也即本申请的第一导航模式),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中所包含的“当所述当前速度参数等于第一预设速度阈值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7段)当GPS速度为高时,导航设备确定当前模式是汽车模式,将导航模式切换到汽车导航模式,导航设备使用汽车导航算法单元114执行汽车导航,如果GPS速度不高,则导航设备确定当前模式是个人模式,将导航模式切换到个人导航模式,然后导航设备使用个人导航算法单元116执行个人导航。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在汽车导航模式和个人导航模式之间的切换中,汽车导航算法单元114和个人导航算法单元116将位置信息、速度信息和方位信息提供给与所切换的模式对应的算法。可见,对比文件2披露了在汽车导航模式下执行汽车导航,在个人导航模式下执行个人导航,且根据本领域常识,为了进行导航,必然需要目标位置,也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第一导航模式和第二导航模式下根据当前位置和目标位置进行导航。而且,在导航领域中计算出当前位置与目标位置之间所有适应的路径,以便用户可以根据喜好或实际情况(例如路程长度、费用、拥堵情况等)在所有适应的路径中进行选择,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和4与权利要求2的差别在于,权利要求3和4首先得到当前位置与目标位置之间所有的导航路径,然后再基于当前速度参数确定导航模式是第一导航模式还是第二模式,而权利要求2首先基于当前速度参数确定导航模式是第一导航模式还是第二导航模式,然后得到所确定的导航模式下当前位置与目标位置之间的所有适应的导航路径。然而,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先基于当前速度参数确定导航模式是第一导航模式还是第二导航模式,然而执行导航,并且在导航领域中计算出当前位置与目标位置之间所有适应的路径,以便用户可以根据喜好或实际情况(例如路程长度、费用、拥堵情况等)在所有适应的路径中进行选择,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先得到当前位置与目标位置之间所有的导航路径,然后再基于当前速度参数确定导航模式是第一导航模式还是第二导航模式,并从所有导航路径中选择与所确定的导航模式相对应的路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例如,首先得到当前位置与目标位置之间所有的导航路径时,数据运算量比较大)。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导航装置,从属权利要求6-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5-8所请求保护的导航装置的各个构成模块及其所实现的功能或作用,分别与权利要求1-4导航方法的各个步骤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5-8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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