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宽的可见红外覆盖的具有重叠谐波的多层叠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宽的可见红外覆盖的具有重叠谐波的多层叠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90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59923
优先权日:2013-04-19
申请(专利)号:201480021423.X
申请日:2014-04-14
复审请求人:3M创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子江
合议组组长:孙敏
参审员:杨婧
国际分类号:G02B5/30;B29D11/00;B32B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可结合本领域技术常识容易想到并实施的常规设置和选择,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1423.X、名称为“用于宽的可见红外覆盖的具有重叠谐波的多层叠堆”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0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88511A,公开日:1994年06月29日;
对比文件2:Reflectivity of iridescent coextruded multilayered plastic films, J.A.Radford et al.,POLYMER ENGINEERING AND SCIENCE, Vol. 13, No.3,公开日:1973年05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页、说明书附图第1-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层光学膜,所述多层光学膜包括被布置成光学重复单元的微层叠堆;
其中,在设计的入射角下,所述微层叠堆提供第1阶反射带、第2阶反射带和可选的第3阶反射带;
所述第1阶反射带至少部分地设置在720nm到2000nm的波长范围内;
所述第2阶反射带至少部分地设置在380nm到720nm的波长范围内;
所述第2阶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反射带和所述第3阶反射带中的至少一者基本上重叠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并且
所述单条宽反射带与垂直偏振状态相关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2阶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反射带基本上重叠,使得所述单条宽反射带包括所述第1阶反射带和所述第2阶反射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2阶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反射带重叠。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1阶反射带和所述第2阶反射带具有基本上相等的反射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1阶反射带和所述第2阶反射带具有相差小于10%分数值的平均反射率。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1阶反射带和所述第2阶反射带具有显著不同的反射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1阶反射带和所述第2阶反射带具有相差大于10%分数值的平均反射率。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微层叠堆不提供所述第3阶反射带。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微层叠堆提供所述第3阶反射带。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3阶反射带至少部分地设置在300nm到380nm的波长范围内。”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第2阶反射带至少部分地设置在380nm到720nm的波长范围内;所述第2阶反射带还可以与第3阶反射带基本上重叠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所述第2阶反射带还可以与第1阶、第3阶反射带两者基本上重叠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单条宽反射带与垂直偏振状态相关联。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相应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进一步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或2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8项。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可选的第3阶反射带”中的“可选的”删除,同时删除权利要求8-9,并适应性修改在后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1阶反射带至少部分地设置在720nm到2000nm的波长范围内,第2阶反射带至少部分地设置在380nm到720nm的波长范围内;2)微层堆叠还提供第3阶反射带,所述第2阶反射带还可以与第3阶反射带基本上重叠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或者所述第2阶反射带还可以与第1阶、第3阶反射带两者基本上重叠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3)单条宽反射带与垂直偏振状态相关联。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进行具体参数设置时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修改具体包括,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所述光学重复单元包括至少两个组成层”和“作为组成层的光学厚度与完整光学重复单元的光学厚度的相对比率的f比率不同于0.5”,把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用语“反射带”改为“谐波反射带”,以及把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第2阶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反射带和所述第3阶反射带中的至少一者基本上重叠”改为“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和所述第3阶谐波反射带中的至少一者实际上重叠,或者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或所述第3阶谐波反射带实际上不重叠但是……不同且相差5%或更小”。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层光学膜,所述多层光学膜包括被布置成光学重复单元的微层叠堆,所述光学重复单元包括至少两个组成层;
其中,在设计的入射角下,所述微层叠堆提供第1阶谐波反射带、第2阶谐波反射带和第3阶谐波反射带;
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至少部分地设置在720nm到2000nm的波长范围内;
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至少部分地设置在380nm到720nm的波长范围内;
其中(i)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和所述第3阶谐波反射带中的至少一者实际上重叠,或者
(ii)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或所述第3阶谐波反射带实际上不重叠但是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的长波长带边缘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的短波长带边缘不同且相差5%或更小并且/或者
所述第3阶谐波反射带的长波长带边缘与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的短波长带边缘不同且相差5%或更小,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
所述单条宽反射带与垂直偏振状态相关联;并且
作为组成层的光学厚度与完整光学重复单元的光学厚度的相对比率的f比率不同于0.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基本上重叠,使得所述单条宽反射带包括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和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重叠。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和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具有基本上相等的反射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和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具有相差小于10%分数值的平均反射率。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和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具有显著不同的反射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和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具有相差大于10%分数值的平均反射率。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层光学膜,其中所述第3阶谐波反射带至少部分地设置在300nm到380nm的波长范围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除了合议组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外,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还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和所述第3阶谐波反射带中的至少一者实际上重叠,或者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或所述第3阶谐波反射带实际上不重叠但是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的长波长带边缘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的短波长带边缘不同且相差5%或更小并且/或者所述第3阶谐波反射带的长波长带边缘与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的短波长带边缘不同且相差5%或更小,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本申请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如下技术问题:如何利用谐波重叠技术定制微层叠堆的光谱反射率。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并未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创造性地提出两个实际上不重叠的谐波反射带亦可通过充分靠近来产生其特点可合理归纳为单条宽反射带的光谱特征。也就是说,在单条宽反射带中允许其中的各阶谐波反射带不完全覆盖指定波长范围并允许各阶谐波反射带不实际重叠;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本申请将实际上不重叠的两个谐波反射带也看作是重叠的。这给定制多层光学膜的光谱反射率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所以不能用来实现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不可能想到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期获得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页、说明书附图第1-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可结合本领域技术常识容易想到并实施的常规设置和选择,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层光学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层反射体,其是一种光学膜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28页及图1-12):两组分反射膜10具有重复单元AB的微层叠堆(相当于所述多层光学膜包括被布置成光学重复单元的微层叠堆),膜10包括折射率为n1的第一聚合物12与折射率为n2的第二聚合物14的交替层(相当于两个组成层),设置光学厚度比率(即聚合物组分之间光学厚度之比)为2∶1,可使第二级反射系数与第一级反射系数都存在,在一定入射角下,可以加强多层体的整体反射能力(相当于在设计的入射角下,所述微层叠堆提供第1阶谐波反射带、第2阶谐波反射带,参见说明书第18页及图1);膜的光学重复单元的厚度是线性变化的(参见说明书第18页及图1),当微层堆叠为5000层聚合物膜片形成时,该膜片在380至2000nm波长范围内有线性厚度变化,总厚度1.5mm。该膜片在光谱可见部分和红外部分有较高且均匀的反射系数,这个系数在93%-100%之间变化(相当于单条宽反射带,参见说明书第27页及图12),对多层薄膜光学领域来说,一阶反射波长为λI ,二阶反射波长为λI /2 ,三阶反射波长为λI /3,四阶反射波长为λI /4,依次类推,由于对比文件1的微层堆叠存在第二级反射系数与第一级反射系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其一阶反射带必然具有较长波长且覆盖2000nm的反射波长范围,二阶反射带必然具有较短波长且覆盖380nm的反射波长范围,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波长范围380-2000nm波长范围内具有较高且均匀的连续反射系数曲线,则可知其第一阶和第二阶反射带必然共同形成对该波长范围的全覆盖,且二者之间应有所重叠(相当于第2阶谐波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实际上重叠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另外,还提供了一种能各向异性的反射光的双折射偏振器,其包括多层至少第一种和第二种折射率相差至少0.03的不同的聚合物材料,使得线偏振的可见光至少有50%被反射,也就是,该反射带与偏振态相关(参见说明书第11页);由说明书第18页第1段记载可知,对于两组分多层体而言,优选的光学厚度比率(即聚合物组分之间光学厚度之比)为2∶1,相当于“f-比率”为1/3,即两组分多层体的组成层的光学厚度和完整光学重复单元的光学厚度的f比率为1/3或2/3(相当于作为组成层的光学厚度与完整光学重复单元的光学厚度的相对比率的f比率不同于0.5)。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1阶谐波反射带至少部分地设置在720nm到2000nm的波长范围内,第2阶谐波反射带至少部分地设置在380nm到720nm的波长范围内;2.微层堆叠还提供第3阶谐波反射带,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还可以与第3阶谐波反射带实际上重叠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或者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或所述第3阶谐波反射带实际上不重叠但是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的长波长带边缘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的短波长带边缘不同且相差5%或更小并且/或者所述第3阶谐波反射带的长波长带边缘与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的短波长带边缘不同且相差5%或更小,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3.单条宽反射带与垂直偏振状态相关联。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重叠出该单条宽反射带波长范围的多个重叠范围的组合选择,设置偏振方向。
针对区别1,由前面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一阶反射带必然具有较长波长且覆盖2000nm的反射波长部分,二阶反射带必然具有较短波长且覆盖380nm的反射波长部分,并且在波长范围380-2000nm波长范围内具有较高且均匀的连续反射系数曲线,具体第一阶反射带和第二阶反射的重叠部分设置在多少波长附近,对本领域来说,可见光的范围通常被定义为380-720nm,可见红外光范围通常被定义为720-2000nm,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7页也明确公开,光学膜片在光谱可见部分和红外部分具有较高且均匀的反射系数,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第二阶反射带的反射波长下端点值380nm,第一阶反射带的反射波长上端点值2000nm的基础上,为了对可见光区域和红外光区域的光均形成反射,设置第二阶反射带的反射波长上端点值720nm,第一阶反射带的反射波长下端点值720nm,即,将第二阶反射带设置在大致380-720nm波长范围,第一阶反射带设置在大致720-2000nm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设置f比率和光学重复单元的厚度选择产生重叠的反射带阶数,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第二阶反射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形成的多层堆叠对于反射波长的范围需求,设置第三阶反射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并且由于一阶反射波长为λI ,二阶反射波长为λI /2 ,三阶反射波长为λI /3,二阶反射波长数值位于一阶和三阶之间,且二阶反射波长范围可以与一阶波长范围重叠(包括实际重叠或近似重叠)形成单条宽反射带,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二阶反射波长范围与三阶反射波长范围重叠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或者,设置二阶反射波长范围与一阶反射波长范围,与三阶反射波长范围重叠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而在实际多层光学薄膜构成的堆叠结构中,不同阶数的谐波反射带仅仅在理想状态下才呈现为矩形形状,两个相邻阶数的谐波反射带之间并不具有唯一的清楚的边界范围,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两个或者多个相邻的谐波反射带实际重叠是重叠的理想状态,两个或者多个相邻的谐波反射带之间没有实际重叠,但是其中一个带边缘的波长与相邻的另一条带边缘的波长相差很小则是重叠的现实状态。因此,设置微层堆叠包括第3阶谐波反射带,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还可以与第3阶谐波反射带实际上重叠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或者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或所述第3阶谐波反射带实际上不重叠但是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的长波长带边缘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的短波长带边缘不同且相差5%或更小并且/或者所述第3阶谐波反射带的长波长带边缘与所述第2阶谐波反射带的短波长带边缘不同且相差5%或更小,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是一种对线偏振光具有反射作用的双折射偏振器(参见说明书第11页),对比文件1虽然未公开该反射与“垂直偏振状态”相关,但是,根据双折射性质和多层膜重叠进行反射的基本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来设置相应的双折射偏振器(多层光学膜),以使得所需偏振方向/偏振状态(如垂直偏振状态)的入射光具有高反射率,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光学膜结构使用光学厚度f比率为2:1,可使第二级反射系数与第一级反射系数都存在,可以加强多层体的整体反射能力(相当于微层叠堆提供第1阶谐波反射带、第2阶谐波反射带,参见说明书第18页及图1),当微层堆叠为5000层聚合物膜片形成时,该膜片在380至2000nm波长范围内有线性厚度变化,总厚度1.5mm。该膜片在光谱可见部分和红外部分有较高且均匀的反射系数,这个系数在93%-100%之间变化(相当于单条宽反射带,参见说明书第27页及图12),可知其第一阶和第二阶反射带必然有所重叠(相当于第2阶谐波反射带与所述第1阶谐波反射带基本上重叠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对第一阶和第二阶谐波反射带的反射率作出了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于多层反射结构而言,其对某波长不表现反射时即表现透射(忽略吸收),且各阶反射在整体上呈现叠加效果(同波长点上的叠加将体现为该波长点反射率的叠加,不同波长点叠加则体现为反射带分布的叠加),权利要求4-7中对第一阶和第二阶谐波反射带的反射率作出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f比率的设置调控其各阶反射率即可获得,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并无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任意设置的常规选择。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2,对多层薄膜光学领域来说,一阶反射波长为λI ,二阶反射波长为λI /2 ,三阶反射波长为λI /3,四阶反射波长为λI /4,依次类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调节光学重复单元的厚度以及f比率任意设置其波长范围,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阶和二阶反射带重叠形成单条宽反射带的基础上,选择其波长范围为第3阶反射带至少部分地设置在300nm到380nm的波长范围是本领域可通过本领域技术常识进行的常规设置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虽然仅仅公开了第一,第二阶反射带,未公开第三阶反射带,但对比文件1仅仅是依据反射波长公式选择了一种谐波带情况,且其实际上也可以使用其他光学厚度比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设置f比率和光学重复单元的厚度选择产生重叠的反射带阶数,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第二阶反射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形成的多层堆叠对于反射波长的范围需求,设置第三阶反射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光学重复单元厚度的变化率可以是能连续的覆盖预定波长范围的任何函数(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段),且其也给出了第一阶反射波长的公式,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改变各层的实际厚度就可以直接影响那些层的反射波长(参见说明书第13页),对比文件1的图12中公开了在380nm到2000nm波长范围内光学重复单元的计算谱线,由图可见,其是在波长范围380-2000nm波长范围内具有较高且均匀的连续反射系数曲线,并且当多层薄膜使用光学厚度f比率为2:1时,可使第二级反射系数与第一级反射系数都存在,可见,在多层薄膜包括第一阶和第二阶反射带的前提下,若要使得多层薄膜在380-2000nm波长范围内具有较高且均匀的连续反射系数曲线,相应的第一阶和第二阶反射带必然有所重叠。因此,第二阶反射带与第一阶反射带基本上重叠以形成单条宽反射带可以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中得出,属于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在第一阶和第二阶反射带的基础上设置第三反射带,在对比文件1的第一阶反射带和第二阶反射带重叠形成在380-2000nm波长范围内具有较高且均匀的连续反射系数曲线的基础上,以第一阶反射带,第二阶反射带和第三阶反射带,甚至更多阶的反射带重叠的情况下,在更宽的波长范围内形成较高且均匀的连续反射系数曲线,而在实际多层光学薄膜构成的堆叠结构中,不同阶数的谐波反射带仅仅在理想状态下才呈现为矩形形状,两个相邻阶数的谐波反射带之间在理想状态下通常并不具有唯一的清楚的边界范围,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两个或者多个相邻的谐波反射带具有共同的实际重叠的端点是谐波反射带重叠的理想状态,两个或者多个相邻的谐波反射带之间没有实际重叠,但是其中一个带边缘的波长与相邻的另一条带边缘的波长相差很小,很接近则是谐波反射带重叠的现实状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两个、三个甚至多个大致呈矩形形状的谐波反射带相互重叠以形成均匀的连续反射系数曲线时,如果相邻谐波反射带相互交叉,且重叠较多,容易形成反射系数曲线的波峰,如果相邻谐波反射带没有相互交叉,没有重叠,且临近波长相距较远则容易形成反射系数曲线的波谷。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两阶谐波反射带重叠形成相应光谱反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三阶反射带重叠,包括理论上的相邻反射带波长实际重叠和现实中的相邻反射带波长在小范围内的近似重叠。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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