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合金冷轧乳化液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铜合金冷轧乳化液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84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500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8631.8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素燕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张华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30/06、30/12、40/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8631.8,名称为“铜合金冷轧乳化液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7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8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和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铜合金冷轧乳化液组合物,采用10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为基础油,其特征在于: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乳化剂 12%~20%,
抗氧剂 0.5%~1%,
油性剂 5%~6%,
极压剂 5%~7%,
抗磨剂 4%~5%,
腐蚀抑制剂 0.5%~1%,
抗泡剂 50ppm~100ppm,
助剂 3.0%~4.0%,
补强剂 1.0%~1.5%;
乳化剂是质量比50%的OPE-10与50%的NPE50复合;
抗氧剂为2,6-二叔丁基混合酚T502;
油性剂是质量比50%的大豆油与50%的油酸丁酯复合;
极压剂是硫化棉籽油;
抗磨剂是单硫化正丁基磷酸酯T311;
腐蚀抑制剂是质量比50%的苯并三氮唑T706与50%的羊毛脂复合;
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
助剂是磷酸酯;
补强剂是石油磺酸钠T702。”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450987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的乳化液用于冷轧铜合金,除基础油、抗泡剂、抗泡剂含量之外的组分及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不含杀菌剂、偶合剂。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乳化剂、抗氧剂、油性剂、抗磨剂以及具有防锈性能的补强剂分别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成分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本申请中的乳化剂、油性剂、腐蚀抑制剂的组成配比通过常规调整即可得到。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CN102051252A,公开日为2011年5月11日)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将硫化棉籽油、硫磷丁辛基锌盐、磷酸酯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乳化液组合物中以提高其极压性能、腐蚀抑制性能以及辅助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使用苯并三氮唑T706和羊毛脂的复合物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硫磷丁辛基锌盐并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未公开组分的含量以及添加剂的组成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调整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分属不同种类金属的不同加工工艺,不同的金属加工工艺,应使用不同的润滑剂。另外,本申请乳化液组合物使用的是离子型乳化液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非离子型乳化液组合物,二者没有可比性。本申请的添加剂不是单剂添加剂的简单叠加,各添加剂之间是既有协同效应也有抑制效应综合平衡的结果,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此外,从技术效果来说,由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施例主要技术指标可以看出,二者性能上是存在差异的:本申请实施例3产品乳化液pH值是8,对比文件1实施例3的5%乳化液pH值为8.5;本申请权利要求1产品乳化液PB值562N,对比文件1的 5% 乳化液最大无卡咬负荷(Pb) 不小60Kg;且本申请实施例3产品还公开了其它主要技术指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引入了本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 《润滑剂添加剂应用指南》,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8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和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铜合金冷轧乳化液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及铝合金材热轧非离子型乳化液组合物(参见权利要求1-9),其采用10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基础油50%~65%、抗磨剂5.0%~8.0%、油性剂5.0%~7.0%、抗氧防腐剂3.0%~4.0%(相当于抗氧剂)、杀菌剂0.01%~0.5%、二甲基硅油抗泡剂0.001%~0.01%、金属减活剂0.8%~3.0%(补强剂的下位概念)、乳化剂18%~28%、偶合剂0.1%~0.3%;具体地,抗磨剂是质量比70%~60%的氯化脂肪酸与30%~40%的硫代膦酸苯酯复合;油性剂是质量比60%~50%的油酸乙二醇酯与40%~50%的癸二酸二辛酯复合;抗氧防腐剂是质量比60%~50%的二烷基二苯胺与40%~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复合;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30%~40%的35#石油磺酸钠与70%~60%的十二烯基丁二酸复合;乳化剂是质量比70%~80%的司盘60与30%~20%的吐温60复合。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抗氧防腐剂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抗氧剂,抗磨剂对应权利要求1限定的极压剂和抗磨剂,金属减活剂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补强剂。基于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乳化液用于冷轧铜合金,除基础油、抗泡剂、抗泡剂含量之外的组分及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含有杀菌剂、偶合剂。
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加工的合金材料不同、加工工艺不同,因此对润滑剂性能要求不同,由于使用性能要求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9类添加剂的总剂量是31.0005%-45.501%,而对比文件1使用8类添加剂,总剂量却为35.0%-50.0%。本申请的铜合金冷轧越来越多开始使用乳化液,但要综合考虑乳化液的润滑性能和铜板带表面质量的影响。具体到轧制工艺润滑剂,除了满足基本需求外,还需要考虑到工艺润滑剂对轧辊、轧件和轧制工艺的作用和影响。(2)通过针对性实验对添加剂配方筛选可知,本申请润滑剂组合物各组分具有协同效应,其中实施例3的润滑剂组合物性能是对比文件1所不具有的性能。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冷轧和热轧是本领域金属材料加工的两种常见类型,与热轧工艺相比,冷轧工艺中润滑性是乳化液非常重要的性能指标,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乳化液也具有良好的冷却、润滑性(参见说明书第17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尝试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铜合金的非离子型乳化液组合物用于铜合金冷轧,复审请求人并未表明对比文件1公开的适用于铝及铝合金材热轧的乳化液组合物不能用于其它金属的处理。另外,杀菌剂、偶合剂的作用在于杀菌、助溶,但当乳化液组合物无需杀菌、助溶功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不添加杀菌剂和偶合剂,其带来的功效也相应消失。
对于其它添加剂的种类,就乳化剂而言,司盘型和吐温型属于多元醇型乳化剂,OPE-10和NPE-50则属于聚氧乙烯型乳化剂,它们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具体参见《润滑剂添加剂应用指南》,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8月,第179-180页);再者,乳化剂的主要作用在于促使乳化液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乳化液组合物的整体性能需求合理选择使用乳化剂及其组合。就抗氧剂而言,酚类抗氧剂和胺类抗氧剂是本领域经常使用的两类抗氧剂,彼此各有优缺点,酚类抗氧剂相对于胺类抗氧剂,价格低,不易使油品变色,生成沉淀的危险性小,尽管二者复合使用在控制活塞沉积方面效果更优,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追求低成本以及油品稳定性时,容易想到仅使用酚类抗氧剂,而2,6—二叔丁基对甲酚则是应用最多的酚类抗氧剂(具体参见《润滑剂添加剂应用指南》,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8月,第100-102页)。就油性剂而言,大豆油和油酸丁酯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油性剂,常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选用。就极压抗磨剂而言,通常两种以上的添加剂复合使用比单独使用会得到更良好的技术效果,含硫极压抗磨剂抗烧结性能好、抗磨性差,含磷极压抗磨剂抗磨性好,极压性能差,二者可相互补充,而硫化棉籽油和单硫化正丁基磷酸酯T311分别是本领域常见的含硫、含磷极压抗磨剂(具体参见《润滑剂添加剂应用指南》,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8月,第49-68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二者组合方式使用。此外,对比文件1已明确公开了乳化液组合物中含有石油磺酸钠金属减活剂,而T702是石油磺酸钠的常见类型。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减活剂十二烯基丁二酸同时是一种防锈剂和腐蚀抑制剂,其与苯并三氮唑和羊毛脂作用相似,均是本领域用于金属防腐和防锈的常用添加剂(具体参见《润滑剂添加剂应用指南》,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8月,第140-157页),在实际中经常组合使用,且本申请并未表明这种组合和替换能使本申请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磷酸酯既可作为防锈剂,又可作为极压抗磨剂,当需要增强乳化液的此方面作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考虑选择添加。
具体到各添加剂的使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轧制润滑情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组分的基础上结合组分之间的相容性和配伍效果进行常规调整,该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添加剂的整体使用量而言,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润滑剂组合物的添加剂含量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中添加剂的总含量不同,但由于二者所用添加剂的种类部分不相同,因此不同添加剂的使用量在不同的使用情况下也可以不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得到的。
至于技术效果,本申请实施例3产品乳化液PH值以及PB值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3的相应指标相差不大,虽然本申请实施例3还公开了一些其它技术指标,但这些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乳化液组合物经过调整用于铜合金冷轧。
尽管复审请求人认为各种添加剂组合使用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但如前所述,本领域公知部分添加剂组合使用能产生较好的技术效果,且另一方面,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润滑剂配方能够产生协同效应,此外,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证据表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