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指示正确的牙齿清洁的口腔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83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78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7740.9
申请日:2013-06-24
复审请求人:宝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可鑫
合议组组长:张祥瑞
参审员:林瀚云
国际分类号:A61K8/02,A61K8/25,A61Q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并且发明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7740.9,名称为“指示正确的牙齿清洁的口腔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宝洁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1361678A,公开日为2002年07月31日;
对比文件3:US5976506A,公开日为1999年11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24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3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1a,1b,2-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
(a) 二氧化硅附聚物,由沉淀二氧化硅组成;和
(b) 0.1重量%至2重量%的增稠剂,由羧甲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和角叉菜胶组成;
其中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在刷牙力为0.1N至5N的刷牙动作下是可破碎的,其中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如下粒度分布,所述粒度分布的特征在于:
(1) 刷牙动作之前和之后的平均粒度变化率为至少20%,
(2) 刷牙动作之前和之后的D90变化率为至少20%,
(3) 在刷牙动作之前,至少5%的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大于200?m的粒度,并且
(4) 在刷牙动作之后,不超过30%的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大于200?m的粒度,
并且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具有范围为15BKU至28BKU的粘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1重量%至30重量%的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如下粒度分布,所述粒度分布的特征在于:
(1) 刷牙动作之前和之后的平均粒度变化率为至少30%或40%,
(2) 刷牙动作之前和之后的D90变化率为至少30%或40%,
(3) 在刷牙动作之前,至少10%或20%的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大于200?m的粒度,并且
(4) 在刷牙动作之后,不超过20%或10%的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大于200?m的粒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在刷牙力为1N至4N的刷牙动作下是可破碎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还包含选自以下的增稠剂:多糖及其衍生物、卡波姆、天然和合成树胶、丙烯酰胺聚合物、丙烯酸聚合物、乙烯聚合物、聚胺、环氧乙烷聚合物、矿物油、凡士林、粘土和有机改性粘土、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稠剂选自甲基纤维素、乙基纤维素、黄原胶、瓜尔胶、黄蓍胶、藻酸盐、阿拉伯树胶、明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稠剂以按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的重量计0.2%至2%的量存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稠剂以0.4重量%至1.5重量%的量存在于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中。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为选自牙膏、牙粉、牙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形式。
10. 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
(c) 二氧化硅附聚物,由增稠二氧化硅组成;和
(d) 0.1重量%至2重量%的增稠剂,由羧甲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和角叉菜胶组成;
其中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在刷牙力为0.1N至5N的刷牙动作下是可破碎的,其中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如下粒度分布,所述粒度分布的特征在于:
(1) 刷牙动作之前和之后的平均粒度变化率为至少20%,
(2) 刷牙动作之前和之后的D90变化率为至少20%,
(3) 在刷牙动作之前,至少5%的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大于200?m的粒度,并且
(4) 在刷牙动作之后,不超过30%的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大于200?m的粒度,并且
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具有范围为15BKU至28BKU的粘度。
11. 一种鼓励正确的牙齿清洁的非治疗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施用到受试者的牙齿表面并用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刷拭所述牙齿表面的步骤。
12. 由沉淀二氧化硅组成或由增稠二氧化硅组成的二氧化硅附聚物在制造口腔护理组合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在刷牙力为0.1N至5N的刷牙动作下是可破碎的,并且其中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如下粒度分布,所述粒度分布的特征在于:
(1) 刷牙动作之前和之后的平均粒度变化率为至少20%,
(2) 刷牙动作之前和之后的D90变化率为至少20%,
(3) 在刷牙动作之前,至少5%的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大于200?m的粒度,并且
(4) 在刷牙动作之后,不超过30%的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大于200?m的粒度,
并且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具有范围为15BKU至28BKU的粘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为选自牙膏、牙粉、牙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形式。”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选择由沉淀二氧化硅组成的二氧化硅附聚物,并限定了其粒度分布特征;(2)限定增稠剂的组成。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以特定粒度二氧化硅附聚物提供特定感官感受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口腔组合物中包含附聚物颗粒,其使得组合物在使用时提供感官感受,所述附聚物在剪切和外力破碎的作用下,其平均粒度(D50)降低至60μm,附聚物颗粒可以选自Zeodent165、Sorbosil TC 15、Tixosil 43、Sylox15X。实施例1中公开了两种二氧化硅附聚物颗粒,附聚物颗粒1具有D10、D50、D90分别为193μm、334μm以及502μm的粒度,附聚物颗粒2具有D10、D50、D90分别为268μm、391μm以及539μm的粒度,并且公开了一种含有7%附聚物颗粒1的牙膏,其硬度为3.7,实施例2中公开了一种含有7%附聚物颗粒2的牙膏,其硬度为6.5。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由沉淀二氧化硅组成的二氧化硅附聚物及其特定粒度分布特征的二氧化硅附聚物作为口腔组合物的成分,以提供更干净和更具光泽感官感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粘合剂的种类,并且公开了其可以单独或者组合使用,在此基础上,选择增稠剂仅由羧甲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和角叉菜胶组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1)选择由沉淀二氧化硅组成的二氧化硅附聚物,并限定了其粒度分布特征;(2)限定增稠剂的组成。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以特定粒度二氧化硅附聚物提供特定感官感受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沉淀二氧化硅附聚物颗粒使组合物在使用时提供感官感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由沉淀二氧化硅组成的二氧化硅附聚物以及特定粒度分布特征的二氧化硅附聚物作为口腔组合物的成分,以提供更干净和更具光泽的特定感官感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增稠剂作出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牙齿清洁的非治疗方法。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将所述组合物施用到受试者的牙齿表面并刷拭牙齿表面属于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沉淀二氧化硅或增稠二氧化硅组成的二氧化硅附聚物用于制造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用途,其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选择由沉淀二氧化硅组成的二氧化硅附聚物,并限定了其粒度分布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以特定粒度分布二氧化硅附聚物提供特定感官感受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对比文件3公开了二氧化硅附聚物颗粒使组合物在使用时提供感官感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由沉淀二氧化硅组成的二氧化硅附聚物以及特定粒度分布特征的二氧化硅附聚物作为口腔组合物的成分,以提供更干净和更具光泽的特定感官感受。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2-9、13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1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宝洁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粘度更高,并且即便对比文件2中的粘度与本申请无法区分,本申请实施例记载了组合物的粘度越低,二氧化硅附聚物在刷牙后显著减少,其可以感知清洁益处得到改善,本申请所使用的是相对较低粘度的组合物,对此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没有给出教导,也没有教导关于破碎附聚物的容易性的建议;2、对比文件2旨在致力于能否维持增高的水含量而不牺牲所要求的性能,其含有高于50%的水含量,且粘度大于200,000厘泊。对比文件3旨在于提供显著的感官益处并避免使用有机或无机的粘合剂,并且水含量在15-50%。因此,对比文件2和3的水含量截然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这两个文件组合在一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厘泊和BKU之间并没有确定的换算关系,并且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用的粘度仪为不同型号的仪器、其测量参数也不同,因此二者没有可比性。大部分乳液为非牛顿流体,其粘度随着剪切速率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必须在同等转速和同样型号的转子、仪器、温度等情况下,才可以比较厘泊和BKU,因此不能确定对比文件2所述粘度比本申请大,BKU不是常见的粘度单位,无法获知15-20BKU的粘度大小。即便两者粘度具有可比性,低粘度往往是更有利于体系中的粒状成分,为了使二氧化硅附聚物能更好地分散以获得均匀的压碎力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降低粘度。2、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水含量可以为10—60%,即在对比文件2所述的水含量内,本申请并没有对其水含量进行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的口腔组合物中含有二氧化硅附聚物,对比文件3公开了带有颗粒感的所述附聚物可以崩解为更小的颗粒,因而会带给使用者更干净和更具光泽的感受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对比文件2所述的粒子的破碎强度和粒度,并以此提供特定感官感受。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5年12月24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3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1a,1b,2-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并且发明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
对比文件2公开了高水含量洁牙剂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该组合物可以提供具有合格的稳定性、口感和流变性的高水含量的洁牙剂组合物。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方式,粘度大于约200,000厘泊而且水含量高于约50%(重量)的高水含量洁牙剂组合物被配制成与下述成分的混合物:约8-18%(重量)研磨剂、约8-15%(重量)二氧化硅增稠剂、约0.5-1.5%(重量)粘合剂(即增稠剂)和约1-20%(重量)多元醇润湿剂。其中,优选的二氧化硅增稠剂也是无定形形态的沉淀二氧化硅,例如Zeodent 165二氧化硅(即二氧化硅附聚物,由二氧化硅组成),粘合剂优选选自天然树胶,例如黄原胶、角叉菜胶、纤维素胶、黄耆胶,和/或合成树胶,例如碱金属羧甲基纤维素(例如羧甲基纤维素钠)、羟乙基纤维素、聚乙烯基吡咯烷酮、淀粉、水溶性羧乙烯基聚合物和聚丙烯酸或水溶性聚丙烯酸盐,可以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4-15,20-23行,第6页第1-2,9-13行)。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口腔组合物,并公开了该口腔物中包含有一种附聚物颗粒,其使得该组合物在使用时提供感官感受(参见对比文件3第1栏第7-11行),当使用该组合物时(包括刷牙),带有颗粒感的所述附聚物可以崩解为更小的颗粒,因而会带给使用者更干净和更具光泽的感受(参见对比文件3摘要,第3栏第35行),并且当所述附聚物在剪切和外力破碎的作用下,其平均粒度(D50)降低至60μm(参见对比文件3第3栏第54-56段),该附聚物颗粒可以为二氧化硅,并且可以选自Zeodent165、Sorbosil TC 15、Tixosil 43、Sylox15X(参见对比文件3第2栏第60-64行,第4栏第4-5行)。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中公开了两种二氧化硅附聚物颗粒,附聚物颗粒1具有D10、D50、D90分别为193μm、334μm以及502μm的粒度,附聚物颗粒2具有D10、D50、D90分别为268μm、391μm以及539μm的粒度(均大于200μm,落入权利要求1的粒度数值范围内),并且公开了一种含有7%附聚物颗粒1的牙膏,其硬度为3.7(参见对比文件3第7栏第50行-第8栏第26行),实施例2中公开了一种含有7%附聚物颗粒2的牙膏,其硬度为6.5(参见对比文件3第7栏第61行-第8栏第11行以及第8栏第47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增稠二氧化硅为附聚颗粒的形式,并且限定了附加颗粒的破碎特性;(2)增稠剂不同;(3)限定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粘度为15BKU-28BKU。根据本申请实施例记载的内容可知,当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粘度为15BKU、28BKU等较低粘度时,二氧化硅附聚物在刷牙后显著减少,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二氧化硅附聚物更容易地在口腔护理组合物中通过刷牙等破碎从而指示刷牙效果。
驳回决定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粘度为大于200000厘泊,但是由于其测定方法、参数、条件等不同,因而其与本申请限定的粘度无法区分,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二氧化硅选自Zeodent 165等,其也是二氧化硅附聚物,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限定二氧化硅附聚物的粒度;(2)限定增稠剂的组成。而对比文件3教导了二氧化硅附聚物可以用于口腔护理组合物并能够崩解成较小颗粒带来更干净、光泽的感受,并且公开了附聚二氧化硅的粒径和颗粒的破碎特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附聚二氧化硅附聚成特定粒度分布的附聚物。
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厘泊与BKU之间并没有换算关系,仪器、测量参数不同,二者粘度没有可比性。为了二氧化硅附聚物能更好地分散以获得均匀的压碎力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将粘度调整得更低。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组合物含有8-15%的二氧化硅增稠剂,例如Zeodent 165即为二氧化硅附聚物,但是Zeodent 165仅仅是增稠型二氧化硅的初始形态,其并不是附聚形式的二氧化硅,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Zeodent 165即为二氧化硅附聚物的认定错误。
(2)对比文件2公开的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其粘度为大于200000厘泊。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组合物中含有8-15%二氧化硅增稠剂和0.5-1.5%选自羧甲基纤维素的增稠剂组分,其组成的增稠剂含量远高于本申请限定的0.1-2重量%的含量。根据对比文件2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组成,特别是增稠剂组分的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推定其的粘度远大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粘度。
(3)虽然对比文件3教导了二氧化硅附聚物颗粒在口腔中能够破碎带给使用者更干净和更具光泽的感受,但是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组合物具有本申请组合物的粘度,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组合物含有例如7%的增稠二氧化硅和0.8%的羧甲基纤维素的增稠剂组分,其含量也大于本申请限定的含量。对比文件3的组合物与本申请的粘度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教导将二氧化硅附聚物颗粒用于15-28BKU粘度的口腔护理组合物中以获得更好的破碎效果从而达到指示清洁的效果。
(4)本申请研究了不同粘度的口腔护理组合物中附聚颗粒的破碎后的粒径的分布情况(参见说明书附图)。结果表明粘度越低,附聚颗粒的粒径变化更明显。而现有技术中没有口腔护理组合物粘度对其含有的附聚颗粒破碎影响的相关教导。
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增稠二氧化硅附聚成特定的附聚颗粒并调整组合物的粘度从而得到更容易破碎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0、12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9、11、13直接或间接引用了上述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11、13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2和3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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