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移动终端上实景功能中的导航方法和电子地图客户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24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07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93998.7
申请日:2013-05-22
复审请求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索子繁
合议组组长:周永恒
参审员:张礅
国际分类号:G01C21/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939987、名称为“移动终端上实景功能中的导航方法和电子地图客户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6月0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1/100535A1,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8日。
驳回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5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上实景功能中的导航方法,该方法包括:
移动终端上运行电子地图程序,根据用户针对该电子地图程序的操作确定目标地点地址,并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地理位置;
在所述移动终端上显示实景拍摄图像;
根据所述当前地理位置和所述目标地点地址在所述实景功能界面内绘制导航路线,其中包括:
检测所述实景拍摄图像中地面图像区域,将导航线路映射到地面图像区域的多个特征点上;其中,所述特征点包括地面图像的局部图像;
识别地面图像上所述特征点在实时拍摄图像上的移动,保持导航线路沿着特征点连线变化的连续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实景功能界面中还包括:
迷你地图,该迷你地图示出的地图区域中包含用于标注出所述导航路线的图形元素。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实景功能界面中还包括浮动的路标图形,该路标图形用于标识出所述实景功能界面中的建筑物和/或商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检测所述实景拍摄图像中地面图像区域包括:
通过移动终端的位置传感器检测移动设备的朝向、水平倾角、竖直倾角,结合拍摄到的实时视频图像,进行图像识别判断实时拍摄视频中地面的图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检测所述实景拍摄图像中地面图像区域还包括:
在设备实时拍摄图像中确定虚拟与无穷远处水平面的交界线,该交界线 以下的图像属于地面图像所在区域;
基于颜色、对比度以及边界提取算法可以将实时视频图像中地面的区域划分出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根据所述当前地理位置和所述目标地点地址在所述实景功能界面内绘制导航路线还包括:
将导航路线映射到在地面图像上,并在地面图像上选取与导航路线相互重叠的若干特征点,将这些特征点用光滑连续的线条连接起来用特定颜色与实时拍摄的视频图像重叠显示出来。
7. 一种电子地图客户端,该客户端包括:
实景功能模块,用于在移动终端上输出电子地图程序的实景功能界面,并根据用户操作确定目标地点地址;
定位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地理位置;
导航路线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当前地理位置和所述目标地点地址在所述实景功能界面内绘制导航路线;其中所述导航线路模块还包括:
地面图像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实景拍摄图像中地面图像区域,将导航线路映射到地面图像区域的多个特征点上;其中,所述特征点包括地面图像的局部图像;
特征点移动检测模块,用于识别地面图像上所述特征点在实时拍摄图像上的移动,保持导航线路沿着特征点连线变化的连续性。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该客户端还包括:
迷你地图模块,用于输出显示在所述实景功能界面中的迷你地图,该迷你地图示出的地图区域中包含用于标注出所述导航路线的图形元素。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客户端,其中:
所述实景功能界面中还包括浮动的路标图形,该路标图形用于标识出所述实景功能界面中的建筑物和/或商户。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中所述地面图像检测模块用于:
通过移动终端的位置传感器检测移动设备的朝向、水平倾角、竖直倾角,结合拍摄到的实时视频图像,进行图像识别判断实时拍摄视频中地面的图像。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中,所述地面图像检测模块用于:
在设备实时拍摄图像中确定虚拟与无穷远处水平面的交界线,该交界线以下的图像属于地面图像所在区域;
基于颜色、对比度以及边界提取算法可以将实时视频图像中地面的区域划分出来。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中所述导航路线模块用于:
将导航路线映射到在地面图像上,并在地面图像上选取与导航路线相互重叠的若干特征点,将这些特征点用光滑连续的线条连接起来用特定颜色与实时拍摄的视频图像重叠显示出来。”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检测所述实景拍摄图像中地面图像区域,将导航线路映射到地面图像区域的多个特征点上;其中,所述特征点包括地面图像的局部图像;识别地面图像上所述特征点在实时拍摄图像上的移动,保持导航线路沿着特征点连线变化的连续性。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实景结合的导航路线显示时所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导航线路模块还包括:地面图像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实景拍摄图像中地面图像区域,将导航线路映射到地面图像区域的多个特征点上;其中,所述特征点包括地面图像的局部图像;特征点移动检测模块,用于识别地面图像上所述特征点在实时拍摄图像上的移动,保持导航线路沿着特征点连线变化的连续性。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实景结合的导航路线显示时所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8-1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7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6。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2段及图3公开的内容可知,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将路线数据在视觉上增强到所选择的兴趣点的捕获图像中。当用户在视觉上将捕获图像302增强到所选择的兴趣点时,则该兴趣点会被叠加在该用户的导航路线所在的街道上。因此其呈现效果只是单个的叠加在导航路线上的点,导致用户并不能根据这些点确定通往目的地的行进路线的方向。根据本申请的说明第38段记载的内容可知,通过将导航路线映射到在地面图像上,并将与导航路线相互重叠的若干特征点以光滑连续的线条连接起来并用特定颜色与实时拍摄的视频图像重叠显示,从而使用户能够明确在实时视频流中从所在地至目标地点的行进路线。本申请使用户在行进过程中既能够找准导航路线,还可以通过实景判断前进的方向是否正确。2、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只是将实景图像与导航路线相重合,路线上的兴趣点是为了提醒用户不用错过,而不能起到判断方向的作用。本申请是为了使用户在实景地图叠加到导航地图上时,通过特定颜色与实时拍摄的视频图像重叠显示的方式使用户既能够验证预先设定的导航路线,还能够通过实时视频流判断方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地面图像区域的多个特征点的连线作为导航线路映射的对象,识别地面图像上的特征点在实时拍摄图像上的移动,并保持导航线路沿着特征点连线变化的连续性。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有方向的引导路线覆盖在实际道路上,例如Dolores St.上,因此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检测识别对象以及导航线路的映射对象实质上是实际道路,其同样是连续的多个点的连线,即对比文件1是将特征线作为实景导航中检测识别对象以及引导路线的映射对象,而无论是特征线还是多个特征点的连线,都是图像识别、路线映射过程中的常规对象,因此选取多个特征点并将其连接起来,以替代对比文件1中实际道路,即特征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电子地图客户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增强现实地图功能的移动终端,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地面图像区域的多个特征点的连线作为导航线路映射的对象,并设置特征点移动检测模块,用于识别地面图像上的特征点在实时拍摄图像上的移动,以保持导航线路沿着特征点连线变化的连续性。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有方向的引导路线覆盖在实际道路上,例如Dolores St.上,因此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检测识别对象以及导航线路的映射对象实质上是实际道路,其同样是连续的多个点的连线,即对比文件1是将特征线作为实景导航中检测识别对象以及引导路线的映射对象,而无论是特征线还是多个特征点的连线,都是图像识别、路线映射过程中的常规对象,因此选取多个特征点并将其连接起来,以替代对比文件1中实际道路,即特征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7-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特征“将导航路线映射到在地面图像上”修改为“将带有根据使所述当前地理位置实时更新的导航箭头的导航路线映射到在地面图像上”,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上实景功能中的导航方法,该方法包括:
移动终端上运行电子地图程序,根据用户针对该电子地图程序的操作确定目标地点地址,并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地理位置;
在所述移动终端上显示实景拍摄图像;
根据所述当前地理位置和所述目标地点地址在所述实景功能界面内绘制导航路线,其中包括:
检测所述实景拍摄图像中地面图像区域,将导航线路映射到地面图像区域的多个特征点上;
识别地面图像上所述特征点在实时拍摄图像上的移动,保持导航线路沿着特征点连线变化的连续性;
将带有根据使所述当前地理位置实时更新的导航箭头的导航路线映射到在地面图像上,并在地面图像上选取与导航路线相互重叠的若干特征点,将这些特征点用光滑连续的线条连接起来用特定颜色与实时拍摄的视频图像重叠显示出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实景功能界面中还包括:
迷你地图,该迷你地图示出的地图区域中包含用于标注出所述导航路线的图形元素。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实景功能界面中还包括浮动的路标图形,该路标图形用于标识出所述实景功能界面中的建筑物和/或商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检测所述实景拍摄图像中地面图像区域包括:
通过移动终端的位置传感器检测移动设备的朝向、水平倾角、竖直倾角,结合拍摄到的实时视频图像,进行图像识别判断实时拍摄视频中地面的图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检测所述实景拍摄图像中地面图像区域还包括:
在设备实时拍摄图像中确定虚拟与无穷远处水平面的交界线,该交界线以下的图像属于地面图像所在区域;
基于颜色、对比度以及边界提取算法可以将实时视频图像中地面的区域划分出来。
6. 一种电子地图客户端,该客户端包括:
实景功能模块,用于在移动终端上输出电子地图程序的实景功能界面,并根据用户操作确定目标地点地址;
定位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地理位置;
导航路线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当前地理位置和所述目标地点地址在所述实景功能界面内绘制导航路线;其中所述导航线路模块还包括:
地面图像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实景拍摄图像中地面图像区域,将导航线路映射到地面图像区域的多个特征点上;
特征点移动检测模块,用于识别地面图像上所述特征点在实时拍摄图像上的移动,保持导航线路沿着特征点连线变化的连续性;
其中所述导航路线模块用于:
将带有根据使所述当前地理位置实时更新的导航箭头的导航路线映射到在地面图像上,并在地面图像上选取与导航路线相互重叠的若干特征点,将这些特征点用光滑连续的线条连接起来用特定颜色与实时拍摄的视频图像重叠显示出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客户端,该客户端还包括:
迷你地图模块,用于输出显示在所述实景功能界面中的迷你地图,该迷你地图示出的地图区域中包含用于标注出所述导航路线的图形元素。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客户端,其中:
所述实景功能界面中还包括浮动的路标图形,该路标图形用于标识出所述实景功能界面中的建筑物和/或商户。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客户端,其中所述地面图像检测模块用于:
通过移动终端的位置传感器检测移动设备的朝向、水平倾角、竖直倾角,结合拍摄到的实时视频图像,进行图像识别判断实时拍摄视频中地面的图像。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客户端,其中,所述地面图像检测模块用于:
在设备实时拍摄图像中确定虚拟与无穷远处水平面的交界线,该交界线以下的图像属于地面图像所在区域;
基于颜色、对比度以及边界提取算法可以将实时视频图像中地面的区域划分出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5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上实景功能中的导航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增强现实地图的显示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实景功能中的导航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56段和图1-5):手持装置运行电子地图程序,根据GPS三角测量确定当前手持装置的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移动终端的当前地理位置),接收前往兴趣点的请求,在电子地图上搜索选择兴趣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用户针对电子地图程序的操作确定目标地点地址),并规划出路线,如对比文件1图3所示,在手持装置上显示的实时拍摄的图像或者是视频(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实景拍摄图像)上显示出路线(相当于在实景功能界面内绘制导航路线),路线具有特定颜色并由光滑连续的线条连接起来(如图3所示),覆盖在实时拍摄的图像或视频中的实际道路,例如Dolores St.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实时拍摄的视频图像重叠显示出来),而为了覆盖实际道路必然需要检测实景拍摄图像中的地面图像区域,来进行实际道路的识别。由于用户实时拍摄,因此在用户移动时必然导致图像的移动,但由于路线始终覆盖在实际道路上,因此同样保持了导航线路沿着实际道路的连续性,而设置在始终覆盖在实际道路上的路线上的方向指示箭头312由于用户的位置移动导致的路线与用户位置之间的相对位置变化,为了指示导航线路的方向必然实时更新自身的方向。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地面图像区域的多个特征点的连线作为导航线路映射的对象,识别地面图像上的特征点在实时拍摄图像上的移动,并保持导航线路沿着特征点连线变化的连续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实景图上进行路线导引。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有方向的引导路线覆盖在实际道路,例如Dolores St.上,因此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检测识别对象以及导航线路的映射对象实质上是实际道路,其是连续的多个点的连线,即对比文件1是将特征线作为实景导航中检测识别对象以及引导路线的映射对象,而无论是特征线还是多个特征点的连线,都是图像识别、路线映射过程中的常规对象,因此选取多个特征点并将其连接起来,以替代对比文件1中实际道路,即特征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实景场景的显示界面设置相应的区域小地图,即迷你地图,示出的地图区域中包含用于标注出导航路线的图形元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地图显示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如左右显示或者是上下叠层显示或者是某个角落显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实景图中将相应的建筑物或者是商户标识出来,并用路标图形浮动显示是地图显示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获取手持移动装置的摄像头的方向、手持移动装置的视角、手持移动装置的倾斜角,并将引导路线覆盖在实际道路上,而为了覆盖实际道路必然需要检测实景拍摄图像中的地面图像区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实景导航领域,实时视频图像中地面区域识别划分方法属于图像处理过程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电子地图客户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增强现实地图功能的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56段和图1-5):GPS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定位模块),用于确定当前手持装置的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获取移动终端的当前地理位置);移动终端接收前往兴趣点的请求,在电子地图上搜索选择兴趣点(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根据用户针对电子地图程序的操作确定目标地点地址),并规划出路线,如对比文件1图3所示,在手持装置上显示的实时拍摄的图像或者是视频(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显示实景拍摄图像)上显示出路线(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在实景功能界面内绘制导航路线),必然包括用于在移动终端上输出电子地图程序的实景功能界面路线并根据用户操作确定目标地点地址的实景功能模块和导航路线模块;其中路线具有特定颜色并由光滑连续的线条连接起来(如图3所示),覆盖在实时拍摄的图像或视频中的实际道路,例如Dolores St.上(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与实时拍摄的视频图像重叠显示出来),而为了覆盖实际道路必然需要检测实景拍摄图像中的地面图像区域,来进行实际道路的识别。由于用户实时拍摄,因此在用户移动时必然导致图像的移动,但由于路线始终覆盖在实际道路上,因此必然存在实际道路的移动检测模块,用于保持导航线路沿着实际道路的连续性,而设置在始终覆盖在实际道路上的路线上的方向指示箭头312由于用户的位置移动导致的路线与用户位置之间的相对位置变化,为了指示导航线路的方向必然实时更新自身的方向。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地面图像区域的多个特征点的连线作为导航线路映射的对象,并设置特征点移动检测模块,用于识别地面图像上的特征点在实时拍摄图像上的移动,以保持导航线路沿着特征点连线变化的连续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实景图上进行路线导引。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有方向的引导路线覆盖在实际道路上,例如Dolores St.上,因此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检测识别对象以及导航线路的映射对象实质上是实际道路,其是连续的多个点的连线,即对比文件1是将特征线作为实景导航中检测识别对象以及引导路线的映射对象,而无论是特征线还是多个特征点的连线,都是图像识别、路线映射过程中的常规对象,因此选取多个特征点并将其连接起来,以替代对比文件1中实际道路,即特征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实景场景的显示界面设置相应的区域小地图,即迷你地图,示出的地图区域中包含用于标注出导航路线的图形元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地图显示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如左右显示或者是上下叠层显示或者是某个角落显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6或7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实景图中将相应的建筑物或者是商户标识出来,并用路标图形浮动显示是地图显示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获取手持移动装置的摄像头的方向、手持移动装置视角、手持移动装置倾斜角,并将引导路线覆盖在实际道路上,而为了覆盖实际道路必然需要检测实景拍摄图像中的地面图像区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实景导航领域,实时视频图像中地面区域识别划分方法属于图像处理过程中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将实时更新的导航箭头映射到地面图像上,不仅能实时显示用户的位置,还不会因为行进方向的变化而消失。另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还能够将地面图像区域的多个特征点的连线作为导航线路映射的对象,并保持导航线路沿着特征点连线变化的连续性,由此提供了一种全面的导航方式,即无需限制目标点在特定的视野范围的导航,而且即使发生行进方向错误的问题,也可通过导航箭头直接提示用户。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只能对特定视野范围的兴趣点进行指示,即该技术方案只是一种地点指示方法,而不是导航方法。
2、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1-23及37段还记载了兴趣点是基于地图特征并存储在通信设备或与通信设备分开的服务器上,即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地图数据完成的导航。而本申请的说明书的第34段记载了由于特征点是地面图像的几个局部图像,地面图像在实景图像中改变时,特征点的实际位置并没有改变,因此当在实景图像中保持这些特征点连接起来的路线,可以实现实景图像与导航线路完美吻合,这样不需要与服务器进行任何交互也不需要从服务器中调取实景图像或三维建模图像就可以离线地实现实景导航。因此申请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地点指示方法”是根据用户的位置实时显示到达兴趣点、目的地的具有方向指示的路线的方法,其实质同样是当前位置到目的地的导航方法;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手持装置上显示的实时拍摄的图像或者是视频上显示出路线,路线具有特定颜色并由光滑连续的线条连接起来,覆盖在实时拍摄的图像或视频中的实际道路,例如Dolores St.上,由于用户实时拍摄,因此在用户移动时必然导致图像的移动,但由于路线始终覆盖在实际道路上,因此同样保持了导航线路沿着实际道路的连续性,而设置在始终覆盖在实际道路上的路线上的方向指示箭头312由于用户的位置移动导致的路线与用户位置之间的相对位置变化,为了指示导航线路的方向必然将实时更新的导航箭头映射到地面图像上;至于申请人所强调的导航箭头“不仅能实时显示用户的位置,还不会因为行进方向的变化而消失”,由于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因此不予考虑。
2、首先,申请人所强调的“本申请的说明书的第34段记载了由于特征点是地面图像的几个局部图像”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因此不予考虑;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手持装置上显示的实时拍摄的图像或者是视频上显示出路线,路线连续覆盖在实时拍摄的图像或视频中的实际道路,例如Dolores St.上,即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检测识别对象以及导航线路的映射对象实质上是实际道路,其同样是由连续的实际位置不会改变的多个点组成的连线,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实现实景图像与导航线路的重合。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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