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变换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11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874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17003.7
申请日:2015-12-29
复审请求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琳
合议组组长:贺秀莲
参审员:许洪岩
国际分类号:H01Q1/24(2006.01);H01Q1/38(2006.01);H01Q1/5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采用该另一部份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17003.7,名称为“一种变换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204481128U,公告日:2015年07月15日;对比文件2:CN203536554U,公告日:2014年04月09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自所述印刷电路板延伸出的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位于所述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之间、连接所述连续排布的主体部和所述印刷电路板的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以及分别控制所述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的第一控制部和第二控制部,所述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之间相间隔,所述第一连接部、第二连接部远离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中心的一端为末端,所述第一连接部、第二连接部与所述连续排布的主体部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印刷电路板其他部位与所述主体部之间的距离,通过两个馈电部,使得变换器能够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馈电部给主体部馈电,从而使变换器能够工作在更多的频带上。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除“连续排布的主体部;分别控制所述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的第一控制部和第二控制部,使得天线能够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馈电部给主体部馈电,从而使变换器能够工作在更多的频带上”以外的其余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连续排布的主体部中,并且,为了使馈电部能够进行控制,增加第一控制部和第二控制部以分别控制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使得天线能够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馈电部给主体部馈电,从而使变换器能够工作在更多的频带上,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器包括连续排布于移动通信设备外边沿的、纵长延伸的、包覆移动通信设备外边沿的主体部,位于移动通信设备中与所述主体部部分间隔设置的印刷电路板,自所述印刷电路板延伸出的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位于所述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之间、连接所述连续排布的主体部和所述印刷电路板的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以及分别控制所述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的第一控制部和第二控制部,所述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之间相间隔,所述第一连接部、第二连接部远离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中心的一端为末端,所述第一连接部、第二连接部与所述连续排布的主体部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印刷电路板其他部位与所述主体部之间的距离,通过两个馈电部,使得变换器能够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馈电部给主体部馈电,从而使变换器能够工作在更多的频带上,印刷电路板中分布有面积较大的金属层作为变换器的接地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第一馈电部、印刷电路板、和第一连接部围成第一变换器,所述主体部、第一馈电部、印刷电路板和第二连接部围成第二变换器,所述变换器还包括第三变换器以及连接第三变换器与所述第二控制部的第一开关电路,所述第三变换器位于所述主体部与所述印刷电路板之间,所述第三变换器与所述第二馈电部连接,所述第二控制部控制第一开关电路从而控制第三变换器的工作状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变换器还包括连接所述主体部和印刷电路板的第一短接部,所述第二变换器还包括连接所述主体部和印刷电路板的第二短接部,通过调节所述第一短接部和第二短接部的位置调节所述第一变换器和第二变换器的带宽和频率。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变换器呈L形,所述第二变换器呈L形,所述第二变换器的总长度大于所述第一变换器。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器还包括连接所 述第三变换器和主体部的第二馈电部,所述第二馈电部一端连接所述主体部,另一边连接所述第三变换器。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变换器位于所述第二变换器区域内,或者位于第二变换器区域内的部分比位于第一变换器区域内的部分长度更长。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变换器与所述第二馈电部形成T字型,所述第一开关电路连接所述第三变换器的一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变换器沿水平方向延伸,所述第二馈电部沿垂直于所述第三变换器的竖直方向延伸,所述第二馈电部将所述第三变换器分为较短的第一支臂和较长的第二支臂,所述第一开关电路连接于所述第一支臂相背于所述第二支臂的一端。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变换器包括沿水平方向延伸的第一段和沿竖直方向延伸的第二段,所述第二段与所述第一连接部连接,所述第三变换器与所述第一变换器的第一段平行,位于所述第一段与所述印刷电路板之间。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变换器包括沿水平方向延伸的第一侧臂和沿竖直方向延伸的第二侧臂,所述第二侧臂与所述第二连接部连接。
11.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器还包括第三馈电部,所述第一连接部、第三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以及主体部在移动通信设备中、所述印刷电路板的相背于所述第一变换器的另一侧围成第四变换器。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变换器呈L形。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器还包括第四馈电部和控制所述第四馈电部的第三控制部,所述第四馈电部、所述第二连 接部、印刷电路板及主体部在在移动通信设备中、所述印刷电路板的相背于所述第二变换器的另一侧围成第五变换器,第三控制部控制第四馈电部的工作状态。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变换器为L形。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器还包括第二开关电路,所述第二开关电路位于所述第五变换器中。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器还包括至少一个第三开关电路,所述第三开关电路位于所述第三馈电部和第四馈电部之间,所述第三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主体部以及第三开关电路围成第六变换器,所述第四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主体部以及第三开关电路围成第七变换器。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开关电路的数量为两个。”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位于所述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之间、连接所述连续排布的主体部和所述印刷电路板的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以及分别控制所述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的第一控制部和第二控制部”修改为“位于所述主体部与所述印刷电路板之间的第三变换器,连接所述连续排布的主体部和所述印刷电路板的第一馈电部,连接第三变换器和所述主体部的第二馈电部,分别控制所述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的第一控制部和第二控制部,以及连接第三变换器和第二控制部的第一开关电路”,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连接部、第二连接部与所述连续排布的主体部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印刷电路板其他部位与所述主体部之间的距离,通过两个馈电部,使得变换器能够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馈电部给主体部馈电,从而使变换器能够工作在更多的频带上,印刷电路板中分布有面积较大的金属层作为变换器的接地部”修改为“所述第一连接部、第二连接部与所述连续排布的主体部之间的距离为零或者小于所述印刷电路板其他部位与所述主体部之间的距离”,并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主体部、第一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一连接部围成第一变换器,所述主体部、第一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二连接部围成第二变换器,并且所述第三变换器位于所述第二变换器的区域内并通过第二馈电部连接至所述主体部,以及其中,在所述第二控制部控制第一开关电路导通时,所述主体部、第二馈电部、第一开关电路、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一连接部围成新的第一变换器,所述主体部、第二馈电部、第一开关电路、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二连接部围成新的第二变换器,第三变换器被第二馈电部分割,从而第三变换器的第一支臂位于新的第一变换器的区域中且第三变换器的第二支臂位于新的第二变换器的区域中”;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5;将从属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三变换器位于所述第二变换器区域内,或者位于第二变换器区域内的部分比位于第一变换器区域内的部分长度更长”修改为“所述第三变换器的第二支臂比第一支臂长度更长”;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8中技术特征“所述第二馈电部将所述第三变换器分为较短的第一支臂和较长的第二支臂”。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区别特征在于:通过控制第一开关电路的通断,变换器能够在第一工作状态(第一变换器、第二变换器)和第二工作状态(新的第一变换器、新的第二变换器、分割的第三变换器)之间进行切换;第三变换器在第一工作状态中通过第二馈电部连接到主体部,作为第二变换器的主体部的延伸部分,而在第二工作状态中被第二馈电部分割为两部分进行工作,其第一支臂位于新的第一变换器的区域中而其第二支臂位于新的第二变换器的区域中。对比文件1、2完全不涉及变换器的工作状态切换,也没有公开或者暗示第三变换器及其通断分割而形成变换器组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三变换器的相关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高频寄生走线7增加开关电路而控制其工作状态。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器包括:
连续排布于移动通信设备外边沿的、纵长延伸的、包覆移动通信设备外边沿的主体部,
位于移动通信设备中与所述主体部部分间隔设置的印刷电路板,自所述印刷电路板延伸出的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位于所述主体部与所述印刷电路板之间的第三变换器,连接所述连续排布的主体部和所述印刷电路板的第一馈电部,连接第三变换器和所述主体部的第二馈电部,分别控制所述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的第一控制部和第二控制部,以及连接第三变换器和第二控制部的第一开关电路,
其中,所述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之间相间隔,所述第一连接部、第二连接部远离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中心的一端为末端,所述第一连接部、第二连接部与所述连续排布的主体部之间的距离为零或者小于所述印刷电路板其他部位与所述主体部之间的距离,
其中,所述主体部、第一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一连接部围成第一变换器,所述主体部、第一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二连接部围成第二变换器,并且所述第三变换器位于所述第二变换器的区域内并通过第二馈电部连接至所述主体部,以及
其中,在所述第二控制部控制第一开关电路导通时,所述主体部、第二馈电部、第一开关电路、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一连接部围成新的第一变换器,所述主体部、第二馈电部、第一开关电路、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二连接部围成新的第二变换器,第三变换器被第二馈电部分割,从而第三变换器的第一支臂位于新的第一变换器的区域中且第三变换器的第二支臂位于新的第二变换器的区域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变换器还包括连接所述主体部和印刷电路板的第一短接部,所述第二变换器还包括连接所述主体部和印刷电路板的第二短接部,通过调节所述第一短接部和第二短接部的位置调节所述第一变换器和第二变换器的带宽和频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变换器呈L形,所述第二变换器呈L形,所述第二变换器的总长度大于所述第一变换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变换器的第二支臂比第一支臂长度更长。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变换器与所述第二馈电部形成T字型,所述第一开关电路连接所述第三变换器的一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变换器沿水平方向延伸,所述第二馈电部沿垂直于所述第三变换器的竖直方向延伸,所述第一开关电路连接于所述第一支臂相背于所述第二支臂的一端。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变换器包括沿水平方向延伸的第一段和沿竖直方向延伸的第二段,所述第二段与所述第一连接部连接,所述第三变换器与所述第一变换器的第一段平行,位于所述第一段与所述印刷电路板之间。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变换器包括沿水平方向延伸的第一侧臂和沿竖直方向延伸的第二侧臂,所述第二侧臂与所述第二连接部连接。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器还包括第三馈电部,所述第一连接部、第三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以及主体部在移动通信设备中、所述印刷电路板的相背于所述第一变换器的另一侧围成第四变换器。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变换器呈L形。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器还包括第四 馈电部和控制所述第四馈电部的第三控制部,所述第四馈电部、所述第二连接部、印刷电路板及主体部在在移动通信设备中、所述印刷电路板的相背于所述第二变换器的另一侧围成第五变换器,第三控制部控制第四馈电部的工作状态。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变换器为L形。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器还包括第二开关电路,所述第二开关电路位于所述第五变换器中。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器还包括至少一个第三开关电路,所述第三开关电路位于所述第三馈电部和第四馈电部之间,所述第三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主体部以及第三开关电路围成第六变换器,所述第四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主体部以及第三开关电路围成第七变换器。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变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开关电路的数量为两个。”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申请人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在其中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481128U,公告日:2015年07月15日;
对比文件2:CN203536554U,公告日:2014年04月0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变换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全闭合金属边框的移动终端的LTE缝隙天线(即变换器),并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37]段、附图1-3):该移动终端包含一个全闭合金属边框1,在该全闭合金属边框1内包围着PCB板2,全闭合金属边框1(即连续排布于移动通信设备外边沿的、纵长延伸的、包覆移动通信设备外边沿的主体部)和PCB板2之间设有适当宽度的缝隙,在全闭合金属边框1与PCB板2(即位于移动通信设备中与所述主体部部分间隔设置的印刷电路板)之间的缝隙中,设有用于馈电的馈电端,以及连接全闭合金属边框1以及PCB板的接地端,采用金属馈电片4或者是通过导体直接与全闭合金属边框连接作为该天线部分的馈电端(即第一馈电部)。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设有自所述印刷电路板延伸出的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一连接部、第二连接部远离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中心的一端为末端,所述第一连接部、第二连接部与所述主体部之间的距离为零或者小于所述印刷电路板其他部位与所述主体部之间的距离;(2)所述主体部、第一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一连接部围成第一变换器,所述主体部、第一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二连接部围成第二变换器;(3)设有位于所述主体部与所述印刷电路板之间的第三变换器、及连接第三变换器和所述主体部的第二馈电部,及分别控制所述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的第一控制部和第二控制部,所述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之间相间隔,所述第三变换器位于所述第二变换器的区域内并通过第二馈电部连接至所述主体部;(4)设有连接第三变换器和第二控制部的第一开关电路,在所述第二控制部控制第一开关电路导通时,所述主体部、第二馈电部、第一开关电路、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一连接部围成新的第一变换器,所述主体部、第二馈电部、第一开关电路、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二连接部围成新的第二变换器,第三变换器被第二馈电部分割,从而第三变换器的第一支臂位于新的第一变换器的区域中且第三变换器的第二支臂位于新的第二变换器的区域中。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变换器的结构,如何扩展变换器的工作频带,及如何提高变换器频带扩展的灵活性。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4]段,附图1-3):在全闭合金属边框1与PCB板2覆铜层之间的缝隙上,设有连接全闭合金属边框1与覆铜层的接地端,接地端包括设置在覆铜层左侧的第一接地端51,以及设置在覆铜层右侧的第三接地端53。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印刷电路板远离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中心的左右两端分别与主体部连接以划分出多个天线区域的技术启示,进而,为了简化变换器结构、提高变换器的稳定性,将第一、第二连接部直接由印刷电路板延伸而出,使第一、第二连接部与主体部之间的距离为零或者小于所述印刷电路板其他部位与主体部之间的距离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4]段,附图1-3):在全闭合金属边框1与PCB板2覆铜层之间的缝隙上,设有连接全闭合金属边框1与覆铜层的接地端,接地端包括设置在覆铜层左侧的第一接地端51,以及设置在覆铜层右侧的第三接地端53;PCB板2设有覆铜层,在全闭合金属边框1的底部和顶部向着PCB板2的一面上,采用金属馈电片4或者是通过导体直接与全闭合金属边框连接作为该天线部分的馈电端;如图1所示,主天线区位于覆铜层的第一分区21时,该主天线区受设置在覆铜层与闭合全金属边框之间的主天线馈电端馈电,通过缝隙天线技术使覆铜层中的主天线区与其附近的全闭合金属边框产生用于主天线信号辐射的谐振。对比文件1给出了位于第一分区的金属边框1、馈电端4、印刷电路板2及第一接地部51可围成第一变换器,及位于第四分区的金属边框1、馈电端4、印刷电路板2及第三接地部51可围成第二变换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变换器工作在多频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主体部、第一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一连接部围成第一变换器,所述主体部、第一馈电部、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二连接部围成第二变换器;
对于区别(3)、(4),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两个馈电部,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之间相间隔,两个馈电部均直接与金属边框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38]-[0059]段,附图1-3);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够想到设置多个馈电部与金属边框连接以构成不同的电流回路,进而扩展天线的工作频带;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覆铜层的右侧上部设有高频寄生走线7,但没有公开高频寄生走线的具体结构,也未公开高频寄生走线与馈电部连接或高频寄生走线与金属边框连接,在本领域,寄生部通常与主辐射部共同工作,而不是被独立馈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寄生走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够想到在金属边框主体部与印刷电路板之间设置任意个寄生走线以展宽天线的工作频带,不能想到寄生走线分别与一馈电部和金属边框主体部相连;且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控制部和开关电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想到第三变换器通过第二馈电部连接至所述主体部,设置分别控制所述第一馈电部和第二馈电部的第一控制部和第二控制部、连接第三变换器和第二控制部的第一开关电路,在所述第二控制部控制第一开关电路导通时,所述主体部、第二馈电部、第一开关电路、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一连接部围成新的第一变换器,所述主体部、第二馈电部、第一开关电路、印刷电路板以及第二连接部围成新的第二变换器,第三变换器被第二馈电部分割,从而第三变换器的第一支臂位于新的第一变换器的区域中且第三变换器的第二支臂位于新的第二变换器的区域中。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3)、(4)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虽然区别特征(1)、(2)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是区别特征(3)、(4)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区别特征(3)、(4)能够提供一种全新的变换器,并且该变换器能够通过切换内部工作电路的形式实现在不占用额外设备空间的情况下覆盖更多频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15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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