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燃料电池启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62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53288
优先权日:2012-04-02
申请(专利)号:201380022983.2
申请日:2013-03-28
复审请求人:水吉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冬娜
合议组组长:张颖
参审员:黄丹萍
国际分类号:H01M8/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29832、名称为“燃料电池启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水吉能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3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0月31日,公布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9-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以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7425379B2,公告日:2008年09月16日;
对比文件3:CN 101911356A,公开日:2010年12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0月3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01]-[0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其使用作为第一反应物的氢以及包括作为第二反应物的氧和作为非反应性试剂的氮的空气,所述燃料电池模块包括:
燃料电池堆,其包括至少一个燃料电池,每个燃料电池包括阳极、阴极以及布置在所述阳极与所述阴极之间的电解质介质,其中,在正常操作期间,所述阳极被供给第一反应物并且所述阴极被供给空气;
寄生负载,其跨越所述阳极和所述阴极连接;
反应物容器,其与所述阳极连通;
风机,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来自所述燃料电池堆的功率,其被操作成使氧流入所述阴极;以及
泵或风扇,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其被操作成向所述阴极供给空气,以取代覆盖所述阴极的氮。
2. 一种用于关闭和重新启动燃料电池的方法,所述燃料电池包括:第一电极、第二电极以及布置在第一电极与第二电极之间的电解质,其中,在正常操作期间,第一电极被供给第一反应物,并且第二电极被供给含有第二反应物以及不与第一和第二反应物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的第一混合物;所述方法包括:
使第一反应物停止流入第一电极;
切断向所述燃料电池的支持部件的电力;
经由跨越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连接的寄生负载引出电流;
提供一定量第一反应物,用来电化学消耗残余量的第二反应物;
允许一定量第一混合物流入第二电极;以及
当重新启动燃料电池模块时,使用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使一定量第一混合物流入覆盖有所述非反应性试剂的第二电极以取代所述非反应性试剂,仅仅直到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至所述燃料电池堆的最大充电水平的50%~75%。
3. 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其包括:
燃料电池堆;
风机,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来自所述燃料电池堆的功率,其适于使氧流入阴极;以及
装置,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其适于向所述燃料电池堆的一个以上阴极供给空气,以取代覆盖所述的一个以上阴极且不与空气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还包括电池,其中所述装置借助所述电池提供的电能进行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中,所述装置是风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中,当操作所述风机时所述风扇适于作为流量计或流动传感器进行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还包括含有压缩氢的储罐,其中,所述装置借助氢的流动、压力或压力变化所提供的能量来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中,所述装置是泵。
9. 一种燃料电池模块的启动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在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或者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向风扇或泵供电,使氧流入所述燃料电池堆的阴极,以取代覆盖所述阴极且不与氧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和b)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的风机,使氧流入所述阴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阴极预先覆盖有非反应性试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通过在所述燃料电池模块的正常操作期间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的风机以外的风扇使氧流动。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通过泵使氧流动。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通过在所述燃料电池模块的正常操作期间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的风机使氧流动,其中在步骤a)中使用未在步骤b)中使用的线圈或电路来驱动所述风机。
14. 根据权利要求9~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当对所述燃料电池堆进行再充电时检测所述燃料电池堆以进行确定。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燃料电池堆达到其正常操作或最大充电状态的至少50%时,所述燃料电池堆被视为再充电。”
驳回决定认为:(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风机,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来自所述燃料电池堆的功率,其被操作成使氧流入所述阴极;(2)泵或风扇,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其被操作成向所述阴极供给空气,以取代覆盖所述阴极的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燃料电池的启动速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容易想到使得风机在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来自所述燃料电池堆的功率,其被操作成使氧流入所述阴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了氮在关闭期间作为被动覆盖气体覆盖电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使用空气取代覆盖在阴极的氮,至于使用泵或者风扇作为供应空气的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二)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关闭和重新启动燃料电池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当重新启动燃料电池模块时,使用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使一定量第一混合物流入覆盖有所述非反应性试剂的第二电极以取代所述非反应性试剂,仅仅直到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至所述燃料电池堆的最大充电水平的50%~7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快速重启燃料电池。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分析可知,燃料电池正常工作时,阴极的保护气体是无法参与反应的,当排除了阴极的非反应气体时,必然将提高燃料电池的启动速度,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取代所述非反应性试剂,至于该操作仅仅直到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至所述燃料电池堆的最大充电水平的50%~75%,为了提高启动的速度,当燃料电池堆能够为风机供电时停止使用外部电源低速率的供应空气过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合适的值则是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三)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燃料电池模块的启动方法,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使用风扇或泵使氧流动;(2)覆盖所述阴极的试剂为不与氧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的风机,使氧流入所述阴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维持燃料电池的正常运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在该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在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的风机,使氧流入所述阴极。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四)对于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在该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整成操作期间风机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当运行于回收模式时,由于燃料电池堆还没有正常工作,则空气吹风机必然由其它电源供电,则相应的就会在步骤a)使用未在步骤b)中使用的线圈或电路来驱动所述风机,至于选择使用风扇或泵使氧流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燃料电池输出功率的需求等而做出的规定;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五)在其他说明部分,引入对比文件2:CN 101222064A,公开日:2008年07月16日;指出权利要求3-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覆盖所述阴极的试剂为不与空气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风机,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来自所述燃料电池堆的功率。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 权利要求5、6、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权利要求第1-15项):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泵或风扇”修改为“具有比所述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泵或风扇”,将原权利要求3中的“装置”修改为“具有比所述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装置”,将原权利要求9中的“向风扇或泵供电”修改为“向具有比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风扇或泵供电”。复审请求人认为:(1)原审查部门在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认为“只有将用作保护气体的氢排出燃料电池,才能正常启动燃料电池”,也就是,原审查部门认为当用作保护气体的氢存在于燃料电池的阴极时,燃料电池无法正常启动。(2)如本申请说明书第13页说明的,本申请中阴极和阳极允许存在真空。(3)泵或风扇与空气吹风机作为供应空气的装置,正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他们的供电方式是不同的。(4)对比文件3并没有揭示出需要移除氢以允许燃料电池本身再充电或者为空气吹风机供电,这说明启动程序中不需要移除氢,并且由燃料电池为空气吹风机供电;而使用对比文件1的方法时,阴极中不存在氢,而是被氮覆盖,而氮在启动程序中是需要移除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启动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从而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3、9如下:
“1. 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其使用作为第一反应物的氢以及包括作为第二反应物的氧和作为非反应性试剂的氮的空气,所述燃料电池模块包括:
燃料电池堆,其包括至少一个燃料电池,每个燃料电池包括阳极、阴极以及布置在所述阳极与所述阴极之间的电解质介质,其中,在正常操作期间,所述阳极被供给第一反应物并且所述阴极被供给空气;
寄生负载,其跨越所述阳极和所述阴极连接;
反应物容器,其与所述阳极连通;
风机,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来自所述燃料电池堆的功率,其被操作成使氧流入所述阴极;以及
具有比所述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泵或风扇,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其被操作成向所述阴极供给空气,以取代覆盖所述阴极的氮。
3. 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其包括:
燃料电池堆;
风机,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来自所述燃料电池堆的功率,其适于使氧流入阴极;以及
具有比所述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装置,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其适于向所述燃料电池堆的一个以上阴极供给空气,以取代覆盖所述的一个以上阴极且不与空气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
9. 一种燃料电池模块的启动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在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或者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向具有比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风扇或泵供电,使氧流入所述燃料电池堆的阴极,以取代覆盖所述阴极且不与氧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和b)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的风机,使氧流入所述阴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从对比文件3第25段整体记载的当电池电压高于预定值时,就要通过负载放电,这表明在关闭阶段,就是要对燃料电池充分放电,充分将氧排出,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氧浓度要低于4%,而不是仍处于4%,这可能是对比文件3也意识到了4%是使燃料电池启动的最低浓度,因此要低于这个值,使得燃料电池不能正常启动,本申请中没有明确记载允许存在真空,并且记载了由空气填满氧消耗后产生的空隙,这表明本申请是同样不允许存在真空的。对比文件3中在燃料电池放电时要充分放电,在正常工作之前无法为空气吹风机供电。(2)本申请说明书第14段记载了“所述装置(诸如风扇、泵或操作风机等)在所述燃料电池堆被充电之前借助电池提供的电力”,本申请中将风机与风扇、泵等流量设备并列使用,另外,对比文件3在摘要部分公开了在启动时,启动空气吹风机,且阴极回收阀打开,并打开空气入口阀以允许在正常运行期间所使用的空气流的大约一半,以导致阴极中的氢被逐渐地消耗,也就是说,在消耗阴极的非反应气体时,空气流速较低,因此使用功率较低的其它流量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一直由燃料电池堆为空气吹风机供电,对比文件3的发明名称是启动时燃料电池阴极中的氢燃烧,这表明氢燃烧是燃料电池启动过程的一部分,无论是氢,还是氮气,都是燃料电池关闭期间的安全措施,对于阴极而言都是非反应气体,在启动时都会延迟燃料电池的启动,从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2段记载的“一旦超过峰值,氢实质上离开阴极。在那时,控制器将感测浓度超过峰值,然后将可以完全打开空气入口,以能够继续启动程序”进一步得到证实,即只有将用作保护气体的氢排出燃料电池,才能正常启动燃料电池,从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8段的记载可知,空气流除了可以与氢气反应外,也起到了将保护气体排出的作用,在该教导下,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氮气时,同样可以使用空气流帮助其排出燃料电池的阴极,保护气体的不同并不能成为将对比文件3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阻碍。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和3作为现有技术,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10-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或者是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或者是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驳回决定以及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原审查部门并未指出当用作保护气体的氢存在于燃料电池的阴极时,燃料电池无法正常启动;事实上,将存在于燃料电池阴极上的氢消耗掉,这一过程本身就是燃料电池再启动过程的一部分。(2)本申请说明书第13页中没有提及关于阴极和阳极允许存在真空的内容。(3)由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7]-[0038]段的内容可知,在燃料电池启动时,开启空气吹风机,打开空气入口阀至大约50%的值,也即在消耗阴极非反应气体时,空气流速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功率较低的其它设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4)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在燃料电池的启动过程中,是由燃料电池堆为空气吹风机供电的;由对比文件3的发明名称“启动时燃料电池阴极中的氢燃烧”以及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7]-[0038]段的内容可知,将阴极中剩余的氢燃烧,这本身就是燃料电池启动的一部分;无论是对比文件3中阴极的氢,还是对比文件1中的氮,都是燃料电池关闭期间的安全措施,相对于阴极而言,它们都是非反应气体,而非反应气体的存在会延迟燃料电池的启动时间,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燃料电池启动过程中先将阴极的氢消耗掉或使氢实质上离开阴极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对比文件1中阴极的非反应气体氮,容易想到可以使用空气流将氮排出燃料电池的阴极以提高燃料电池的启动时间,也即对比文件3和1中非反应气体的不同,不能成为将对比文件3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障碍。从而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包括权利要求第1-24项):新增从属权利要求2-4、6-8和22-24;将原权利要求7中的“还包括含有压缩氢的储罐”修改为“其中,所述装置是泵,所述燃料电池模块还包括含有压缩氢的储罐”,将原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装置”修改为“所述泵”;删除原权利要求9中的“或者”;将原权利要求13中的“风机”修改为“所述风机”;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认为在燃料电池已被启动时,吹风机引入空气以消耗阴极残存的氢,在这种情况下,可使用功率较低的其它设备来驱动吹风机,这明显不合理(既然燃料电池再此时是启动的,完全不必要使用其它电源)。(2)本申请提及阴极和阳极允许存在真空,这意味着本申请适用于可以根据不存在氧的情况;而对比文件3中,在关闭程序期间的任何时期,空气入口阀139a完全或至少部分地打开以确保没有任何量级的真空;可见,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是实质不同的。(3)对比文件3没有关于燃料电池不能正常启动或者空气吹风机在某些时间比如由燃料电池供电而在其它时间由其它电源供电的任何记载,从而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教导吹风机144可由功率较低的其它设备来供电;并且,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或暗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2019年04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其使用作为第一反应物的氢以及包括作为第二反应物的氧和作为非反应性试剂的氮的空气,所述燃料电池模块包括:
燃料电池堆,其包括至少一个燃料电池,每个燃料电池包括阳极、阴极以及布置在所述阳极与所述阴极之间的电解质介质,其中,在正常操作期间,所述阳极被供给第一反应物并且所述阴极被供给空气;
寄生负载,其跨越所述阳极和所述阴极连接;
反应物容器,其与所述阳极连通;
风机,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来自所述燃料电池堆的功率,其被操作成使氧流入所述阴极;以及
具有比所述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泵或风扇,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其被操作成向所述阴极供给空气,以取代覆盖所述阴极的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中,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所述电源是电池。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包括所述风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包括所述泵,并且还包括含有压缩氢的储罐,其中,所述泵借助所述氢的流动、压力或压力变化所提供的能量来操作。
5. 一种用于关闭和重新启动燃料电池的方法,所述燃料电池包括:第一电极、第二电极以及布置在第一电极与第二电极之间的电解质,其中,在正常操作期间,第一电极被供给第一反应物,并且第二电极被供给含有第二反应物以及不与第一和第二反应物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的第一混合物;所述方法包括:
使第一反应物停止流入第一电极;
切断向所述燃料电池的支持部件的电力;
经由跨越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连接的寄生负载引出电流;
提供一定量第一反应物,用来电化学消耗残余量的第二反应物;
允许一定量第一混合物流入第二电极;以及
当重新启动燃料电池模块时,使用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使一定量第一混合物流入覆盖有所述非反应性试剂的第二电极以取代所述非反应性试剂,仅仅直到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至所述燃料电池堆的最大充电水平的50%~75%。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所述电源是电池。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使一定量第一混合物流入所述第二电极包括利用由所述电池供电的风扇来提供所述一定量第一混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使一定量第一混合物流入所述第二电极包括利用泵,所述泵借助氢储罐中的压缩氢的流动、压力或压力变化所提供的能量来操作。
9. 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其包括:
燃料电池堆;
风机,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来自所述燃料电池堆的功率,其适于使氧流入阴极;以及
具有比所述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装置,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其适于向所述燃料电池堆的一个以上阴极供给空气,以取代覆盖所述的一个以上阴极且不与空气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还包括电池,其中所述装置借助所述电池提供的电能进行操作。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中,所述装置是风扇。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中,当操作所述风机时所述风扇适于作为流量计或流动传感器进行操作。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中,所述装置是泵,所述燃料电池模块还包括含有压缩氢的储罐,其中,所述泵借助氢的流动、压力或压力变化所提供的能量来操作。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中,所述装置是泵。
15. 一种燃料电池模块的启动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在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向具有比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风扇或泵供电,使氧流入所述燃料电池堆的阴极,以取代覆盖所述阴极且不与氧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和b)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的风机,使氧流入所述阴极。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阴极预先覆盖有非反应性试剂。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通过在所述燃料电池模块的正常操作期间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的风机以外的风扇使氧流动。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通过泵使氧流动。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通过在所述燃料电池模块的正常操作期间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的所述风机使氧流动,其中在步骤a)中使用未在步骤b)中使用的线圈或电路来驱动所述风机。
20. 根据权利要求15~1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当对所述燃料电池堆进行再充电时检测所述燃料电池堆以进行确定。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燃料电池堆达到其正常操作或最大充电状态的至少50%时,所述燃料电池堆被视为再充电。
22.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所述电源是电池。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氧流入阴极包括利用由所述电池供电的风扇来提供所述氧。
24.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氧流入阴极包括利用泵,所述泵借助氢储罐中的压缩氢的流动、压力或压力变化所提供的能量来操作。”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和3作为现有技术,指出:(1)新增从属权利要求2-4、6-8、22-24,并非为了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2)对于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的权利要求1、5和9-21,其不具备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将存在于燃料电池阴极上的氢消耗掉,这是燃料电池再启动过程的一部分,这指的是先将阴极上的氢消耗掉,接着氧气到达阴极进而完成燃料电池的再启动。当吹风机引入空气以消耗阴极残存氢的时候,由于燃料电池的再启动过程还没有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可使用功率较低的其它设备来驱动吹风机,这是合理也是容易想到的。(2)对于阴极是否允许存在真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0072]的记载“随着氧的消耗,阴极中气体混合物的体积明显下降,这导致阴极内部压力相应地下降”可知,随着氧的消耗,阴极只是内部压力下降,同时由于阴极还存在氮气,因此阴极内部不会存在真空。对比文件3中空气入口阀139a完全或至少部分地打开以确保没有任何量级的真空,也是针对阴极而言。因此,不能基于阴极是否存在真空得出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实质不同的结论。事实上,本申请权利要求中也并未对阴极或阳极是否存在真空进行限定。(3)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记载在再充电之前空气吹风机具体由哪些电源供电,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燃料电池再充电之前,由于燃料电池再启动过程没有完成,此时燃料电池并未正常工作,相应的,采用燃料电池充当空气吹风机的供电电源不合适,因此,燃料电池再充电之前,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燃料电池启动过程中需要先将阴极的氢消耗掉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使用燃料电池之外的电源进行供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删除权利要求2-4、6-8和22-24,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即使在从阴极排出氢之前,燃料电池也可以正常启动;而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3的燃料电池启动过程完成之前,燃料电池无法正常启动;(2)本申请允许真空在阴极存在;而对比文件3中,氧并没有从阴极完全去除,燃料电池能够正常启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启动过程期间使用其它电源。从而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其使用作为第一反应物的氢以及包括作为第二反应物的氧和作为非反应性试剂的氮的空气,所述燃料电池模块包括:
燃料电池堆,其包括至少一个燃料电池,每个燃料电池包括阳极、阴极以及布置在所述阳极与所述阴极之间的电解质介质,其中,在正常操作期间,所述阳极被供给第一反应物并且所述阴极被供给空气;
寄生负载,其跨越所述阳极和所述阴极连接;
反应物容器,其与所述阳极连通;
风机,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来自所述燃料电池堆的功率,其被操作成使氧流入所述阴极;以及
具有比所述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泵或风扇,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其被操作成向所述阴极供给空气,以取代覆盖所述阴极的氮。
2. 一种用于关闭和重新启动燃料电池的方法,所述燃料电池包括:第一电极、第二电极以及布置在第一电极与第二电极之间的电解质,其中,在正常操作期间,第一电极被供给第一反应物,并且第二电极被供给含有第二反应物以及不与第一和第二反应物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的第一混合物;所述方法包括:
使第一反应物停止流入第一电极;
切断向所述燃料电池的支持部件的电力;
经由跨越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连接的寄生负载引出电流;
提供一定量第一反应物,用来电化学消耗残余量的第二反应物;
允许一定量第一混合物流入第二电极;以及
当重新启动燃料电池模块时,使用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使一定量第一混合物流入覆盖有所述非反应性试剂的第二电极以取代所述非反应性试剂,仅仅直到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至所述燃料电池堆的最大充电水平的50%~75%。
3. 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其包括:
燃料电池堆;
风机,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来自所述燃料电池堆的功率,其适于使氧流入阴极;以及
具有比所述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装置,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其适于向所述燃料电池堆的一个以上阴极供给空气,以取代覆盖所述的一个以上阴极且不与空气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还包括电池,其中所述装置借助所述电池提供的电能进行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中,所述装置是风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中,当操作所述风机时所述风扇适于作为流量计或流动传感器进行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中,所述装置是泵,所述燃料电池模块还包括含有压缩氢的储罐,其中,所述泵借助氢的流动、压力或压力变化所提供的能量来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燃料电池模块,其中,所述装置是泵。
9. 一种燃料电池模块的启动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在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向具有比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风扇或泵供电,使氧流入所述燃料电池堆的阴极,以取代覆盖所述阴极且不与氧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和b)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的风机,使氧流入所述阴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阴极预先覆盖有非反应性试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通过在所述燃料电池模块的正常操作期间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的风机以外的风扇使氧流动。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通过泵使氧流动。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通过在所述燃料电池模块的正常操作期间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的所述风机使氧流动,其中在步骤a)中使用未在步骤b)中使用的线圈或电路来驱动所述风机。
14. 根据权利要求9~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当对所述燃料电池堆进行再充电时检测所述燃料电池堆以进行确定。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燃料电池堆达到其正常操作或最大充电状态的至少50%时,所述燃料电池堆被视为再充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7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15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0月3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01]-[0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和3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US 7425379B2,公告日:2008年09月16日;
对比文件2:CN 101222064A,公开日:2008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3:CN 101911356A,公开日:2010年12月08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2栏第1-22行,第6栏第15-23行,第7栏第61行-第8栏第12行,权利要求12):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其具有:包括至少一个燃料电池的燃料电池堆,每个燃料电池都包括阳极、阴极和置于阳极和阴极之间的电解质介质,其中,在正常运行中,向阳极提供第一反应物,并且向阴极提供包含第二反应物和不反应介质的第一混合物,第一反应物是氢,第二反应物是空气中携带的氧,并且不反应介质是空气中携带的氮,可连接于阳极和阴极之间的寄生负载;以及反应物储存器,其可连接到阳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风机,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来自所述燃料电池堆的功率,其被操作成使氧流入所述阴极;(2)具有比所述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泵或风扇,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其被操作成向所述阴极供给空气,以取代覆盖所述阴极的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在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为阴极提供氧;(2)如何提高燃料电池的启动速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7栏61行-第8栏第4行):在正常操作期间,即能量产生或者开启状态下,阀10、11、12和13开启,允许气体和液体自由流至/流自各个口202、203、204和205;而且,提供动力至鼓风机60、流量控制装置14和氢再循环泵16以调节反应气体向燃料电池堆200的流入,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是,其它支持元件也可以相应地被提供动力,并且燃料电池模块300产生的能量从电连接18a、b接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风机也可以使用来自所述燃料电池堆的功率,被操作成使氧流入所述阴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07]-[0008]段):在燃料电池启动程序期间,使少量空气流入阴极,安全地消耗了在关闭后残留于阴极内的氢,在燃料电池启动时,开启空气吹风机,打开空气入口阀至大约50%的值。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在消耗阴极非反应气体时,空气流速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功率较低的其它设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3的发明名称“启动时燃料电池阴极中的氢燃烧”以及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7]-[0038]段的内容可知,将阴极中剩余的氢燃烧,这本身就是燃料电池启动的一部分;无论是对比文件3中阴极的氢,还是对比文件1中的氮,都是燃料电池关闭期间的安全措施,相对于阴极而言,它们都是非反应气体,而非反应气体的存在会延迟燃料电池的启动时间,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燃料电池启动过程中先将阴极的氢消耗掉或使氢实质上离开阴极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对比文件1中阴极的非反应气体氮,容易想到可以采用阈值功率要求较低的泵或风扇提供空气流以便将氮排出燃料电池的阴极以提高燃料电池的启动时间。对于阈值功率要求较低的泵或风扇的供电电源,此时,由于燃料电池的再启动尚未完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使用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关闭和重新启动燃料电池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其中公开了用于关闭燃料电池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2栏第60行-第3栏第12行,权利要求12):该燃料电池包括第一电极、第二电极以及置于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之间的电解质介质,其中,在正常运行中,向第一电极提供第一反应物,并且向第二电极提供包括第二反应物和不反应介质的第一混合物,第一反应物是氢,第二反应物是空气中携带的氧,并且不反应介质是空气中携带的氮,该方法包括:停止进入第一电极的反应物的流入;切断支持辅助设施元件的动力;通过可连接于第一和第二电极的寄生负载引出电流;提供预存的、接近化学计量的第一反应物,用于电化学消耗第二反应物的残留量;并且允许进入第二电极的一定量的第一混合物延迟流入第二电极,几乎化学计量比的第一反应物与残留的第二反应物电化学反应,从而留下基本上含有非反应试剂的第二混合物。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当重新启动燃料电池模块时,使用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使一定量第一混合物流入覆盖有所述非反应性试剂的第二电极以取代所述非反应性试剂,仅仅直到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至所述燃料电池堆的最大充电水平的50%~7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重启燃料电池。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其中公开了启动燃料电池模块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07]-[0008]段):在燃料电池启动程序期间,使少量空气流入阴极,安全地消耗了在关闭后残留于阴极内的氢,在燃料电池启动时,开启空气吹风机,打开空气入口阀至大约50%的值。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在消耗阴极非反应气体时,空气流速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3的发明名称“启动时燃料电池阴极中的氢燃烧”以及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7]-[0038]段的内容可知,将阴极中剩余的氢燃烧,这本身就是燃料电池启动的一部分;无论是对比文件3中阴极的氢,还是对比文件1中的氮,都是燃料电池关闭期间的安全措施,相对于阴极而言,它们都是非反应气体,而非反应气体的存在会延迟燃料电池的启动时间,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燃料电池启动过程中先将阴极的氢消耗掉或使氢实质上离开阴极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对比文件1中阴极的非反应气体氮,容易想到可以使用空气流将氮排出燃料电池的阴极以提高燃料电池的启动时间;至于该操作仅仅直到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至所述燃料电池堆的最大充电水平的50%~75%,该再充电水平的具体数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这是容易想到的。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0007]-[0008],[0019]-[0021]段):在启动时,使少量空气流入阴极,这在催化剂的帮助下,安全地消耗了在关闭后残留于阴极气体空间中的氢;作为导致在阴极处残留氢的任何形式的关闭程序的结果,氢可能已到达阴极;本过程,作为燃料电池发电装置的例行启动的一部分,包括操作空气吹风机,打开空气入口阀以将低的空气流送至阴极,同时,由氢传感器监视阴极排放口中的氢含量,启动空气吹风机,且阴极回收阀打开,并打开空气入口阀以允许在正常运行期间所使用的空气流的大约一半,以导致阴极中的氢被逐渐地消耗;在燃料电池启动时,开启空气吹风机,打开空气入口阀至大约50%的值。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具有比所述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装置,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其适于向所述燃料电池堆的一个以上阴极供给空气,以取代覆盖所述的以个以上阴极且不与空气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燃料电池的启动速度。
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在消耗阴极非反应气体时,空气流速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功率较低的其它设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当使用功率较低的其它设备时,其供电电源可以选择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这也是容易想到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料电池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2栏第1-22行,第6栏第15-23行,第7栏第61行-第8栏第12行,权利要求12):在正常运行中,向阳极提供第一反应物,并且向阴极提供包含第二反应物和不反应介质的第一混合物,第一反应物是氢,第二反应物是空气中携带的氧,并且不反应介质是空气中携带的氮。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3的发明名称“启动时燃料电池阴极中的氢燃烧”以及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7]-[0038]段的内容可知,将阴极中剩余的氢燃烧,这本身就是燃料电池启动的一部分;无论是对比文件3中阴极的氢,还是对比文件1中的氮,都是燃料电池关闭期间的安全措施,相对于阴极而言,它们都是非反应气体,而非反应气体的存在会延迟燃料电池的启动时间,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燃料电池启动过程中先将阴极的氢消耗掉或使氢实质上离开阴极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对比文件1中阴极的非反应气体氮,容易想到可以使用空气流将氮排出燃料电池的阴极以提高燃料电池的启动时间。对于阴极的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这也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燃料电池堆,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页第2段):电池组400可被连接至空气压缩机20以便对其进行供电。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容易想到也可以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借助电池提供的电能给所述装置供电。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和8,选择使用风扇或泵使氧流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由于风扇的转动可见,因此,在使用风机时,使得风扇作为流量计或流动传感器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8栏第13-21行,说明书第14栏第12-30行):氢燃料通过燃料供应口107经由储氢器19和流量控制装置14进入阳极入口204;优选第二检查阀26可以耦合到阳极进口204和阴极进口202,当阴极和阳极之间有预定的压力时检查阀26就会开启,使得有流体从阴极流向阳极。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阴极和阳极之间的压力差进行气体交换的技术启示,在该教导下,使得所述装置借助氢的流动、压力或压力变化所提供的能量来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提高储存浓度而使用压缩氢进行储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选择泵使氧流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燃料电池模块的启动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燃料电池模块,相应公开了燃料电池模块的启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0007]-[0008],[0019]-[0021]段):在启动时,使少量空气流入阴极,这在催化剂的帮助下,安全地消耗了在关闭后残留于阴极气体空间中的氢;作为导致在阴极处残留氢的任何形式的关闭程序的结果,氢可能已到达阴极;本过程,作为燃料电池发电装置的例行启动的一部分,包括操作空气吹风机,打开空气入口阀以将低的空气流送至阴极,同时,由氢传感器监视阴极排放口中的氢含量,启动空气吹风机,且阴极回收阀打开,并打开空气入口阀以允许在正常运行期间所使用的空气流的大约一半,以导致阴极中的氢被逐渐地消耗;在燃料电池启动时,开启空气吹风机,打开空气入口阀至大约50%的值。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前,使用所述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向具有比风机更低的阈值功率要求的风扇或泵供电;(2)覆盖所述阴极的试剂为不与氧反应的非反应性试剂,在所述燃料电池堆再充电之后,使用由所述燃料电池堆驱动的风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高燃料电池的启动速度;(2)如何维持燃料电池的正常运转。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在消耗阴极非反应气体时,空气流速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功率较低的其它设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对于阈值功率要求较低的泵或风扇的供电电源,此时,由于燃料电池的再启动尚未完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使用燃料电池堆之外的电源,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料电池模块,相应公开电池模块的工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2栏第1-22行,第6栏第15-23行,第7栏第61行-第8栏第12行,权利要求12):在正常运行中,向阳极提供第一反应物,并且向阴极提供包含第二反应物和不反应介质的第一混合物,第一反应物是氢,第二反应物是空气中携带的氧,并且不反应介质是空气中携带的氮。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燃料电池堆,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页第2段):电池组400可被连接至空气压缩机20以便对其进行供电。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容易想到也可以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使用燃料电池堆驱动风机使氧流入阴极。
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2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7-8段):在启动时,使少量空气流入阴极;这在催化剂的帮助下,安全地消耗了在关闭后残留于阴极气体空间中的氢。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1-13,选择使用风扇或泵使氧流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还公开以下内容(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页第2段):电池组400可被连接至空气压缩机20以便对其进行供电。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容易想到在燃料电池模块正常操作期间也可由燃料电池堆驱动风机、风扇或泵使氧流动。对于驱动风机的具体线圈或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这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4,在燃料电池再充电之前对其进行检测以确定其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5,对燃料电池被视为再充电的情形进行了限定,而该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规定,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中,燃料电池再充电之前,由于启动过程没有完成,此时燃料电池并未正常工作;燃料电池未正常工作,这表面燃料电池的工作状态并未达到正常时的状态,但这并不意味,对比文件3的燃料电池无法正常启动。将存在于燃料电池阴极上的氢消耗掉,这是燃料电池再启动过程的一部分,当吹风机引入空气以消耗阴极残存氢的时候,由于燃料电池的再启动过程还没有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可使用功率较低的其它设备来驱动风扇,这是合理也是容易想到的。(2)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对阴极是否存在真空进行限定;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记载在再充电之前空气吹风机具体由哪些电源供电,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燃料电池再充电之前,由于燃料电池再启动过程没有完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其它电源对风机或风扇进行供电,这是容易想到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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