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图片搜索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43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724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3753.2
申请日:2015-07-29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楠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王艳坤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3753.2,名称为“图片搜索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发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1和2,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Mining Multiple Queries for Image Retrieval: On-the-fly learning of an Object-speci?c Mid-level Representation,Basura Fernando 等,2013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mputer Vision,第1-8页,公开日为2013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1079056 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8;2018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8如下:
“1. 一种图片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所述搜索结果包括文字结果;
所述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包括:
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每张图片分别进行搜索,以获得每张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对每张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求交集,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
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部分图片进行搜索,以获得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利用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剩余图片对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筛选,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包括:
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或者
从本地或网络图库中,选择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包括:
根据用户的连拍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连拍,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用户的连拍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连拍,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之前,包括:
接收所述用户操作搜索界面上的连拍按钮发出的所述连拍指令;或者
接收所述用户操作搜索界面上的拍摄按钮发出的所述连拍指令,所述拍摄按钮可以实现单拍和连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至少一种操作:
在所述用户发出所述连拍指令之前,在所述搜索界面上展示连拍操作提示信息;
在两次拍摄之间,在所述搜索界面上显示倒数时间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包括:
根据用户的拍摄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
判断是否接收到所述用户发出的再拍一张的指令;
若判断结果为是,则将所述用户发出的再拍一张的指令重新作为所述用户的拍摄指令,并返回执行根据所述用户的拍摄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的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用户的拍摄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之后,还包括:
从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中,提取所述待搜索对象的特征信息,将所述特征信息展示在搜索界面上。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用户的拍摄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之前,还包括:
将已拍摄的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以缩略图的形式展示在搜索界面上。
9. 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每两张图片所包括的所述待搜索对象的特征信息不完全相同。
10. 一种图片搜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搜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所述搜索结果包括文字结果;
所述搜索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每张图片分别进行搜索,以获得每张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对每张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求交集,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
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部分图片进行搜索,以获得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利用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剩余图片对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筛选,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
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或者
从本地或网络图库中,选择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用户的连拍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连拍,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用户操作搜索界面上的连拍按钮发出的所述连拍指令;或者,接收所述用户操作搜索界面上的拍摄按钮发出的所述连拍指令,所述拍摄按钮可以实现单拍和连拍。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展示模块,用于在所述用户发出所述连拍指令之前,在所述搜索界面上展示连拍操作提示信息;或者,在两次拍摄之间,在所述搜索界面上显示倒数时间信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用户的拍摄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 象的图片;
判断是否接收到所述用户发出的再拍一张的指令;
若判断结果为是,则将所述用户发出的再拍一张的指令重新作为所述用户的拍摄指令,并返回执行根据所述用户的拍摄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的操作。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展示模块,用于从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中,提取所述待搜索对象的特征信息,将所述特征信息展示在搜索界面上。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展示模块,用于将已拍摄的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以缩略图的形式展示在搜索界面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10-17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每两张图片所包括的所述待搜索对象的特征信息不完全相同。”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搜索结果包括文字结果;(2)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分别进行搜索,以获得每张图片对应搜索结果,对每张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求交集,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部分图片进行搜索,以获得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利用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剩余图片对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筛选,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获取搜索结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9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0-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基于一个搜索请求、将该一个搜索请求拆分为多个分词,针对每个分词进行搜索,对搜索结果求交集的技术,该技术的前提是搜索请求必须能够拆分,而将图片作为搜索输入时,无法将一个图片拆分,因此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无法应用到图片搜索领域。对比文件1的目标是使用给定的五个查询图像来检索更多的相同地点或者对象的图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分别进行搜索,以得到每个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对每个关键词对应的搜索结果求交集,以获得相关的搜索结果”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为对多个搜索结果求交集的目的是缩小搜索结果的范围,以使得搜索结果更准确,显然与对比文件1的想要检索更多的相同地点或者对象的图像相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由多个搜索要素组成的搜索请求进行拆分,分别获得拆分后的搜索结果后再求交集的技术方案,仅与本申请的搜索对象不同而已,而文本和图片均为常见的搜索对象,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的目的一样都是用两张以上的图片来获取两张图片以外更多的结果,并且先分别获得搜索结果,在对搜索结果求并的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了,并且利用上述方法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取除两个搜索词以外的更多的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利用对比文件2的搜索方法来获取除两张图片以外的更多的结果。基于上述理由,该申请权利要求1-18依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搜索结果包括文字结果;(2)对每张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求交集,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3)或者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部分图片进行搜索,以获得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利用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剩余图片对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筛选,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更准确的搜索结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9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0-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根据说明书进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和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如下:
“ 1. 一种图片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所述搜索结果包括文字结果;
所述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包括:
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每张图片分别进行搜索,以获得每张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对每张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求交集,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
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部分图片进行搜索,以获得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利用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剩余图片对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筛选,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
所述获取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包括:
通过搜索界面上设置的拍摄按钮,获取用户发出的拍摄指令;
根据用户发出的拍摄指令,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从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中,提取所述待搜索对象的特征信息,将所述特征信息展示在搜索界面上,以便于用户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发出拍摄指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还包括:
从本地或网络图库中,选择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拍摄指令包括:连拍指令;
所述根据用户发出的拍摄指令,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包括:根据用户的连拍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连拍,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 至少两张图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用户的连拍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连拍,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之前,包括:
接收所述用户操作搜索界面上的连拍按钮发出的所述连拍指令;或者
接收所述用户操作搜索界面上的拍摄按钮发出的所述连拍指令,所述拍摄按钮可以实现单拍和连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至少一种操作:
在所述用户发出所述连拍指令之前,在所述搜索界面上展示连拍操作提示信息;
在两次拍摄之间,在所述搜索界面上显示倒数时间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用户发出的拍摄指令,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包括:
根据用户的拍摄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
判断是否接收到所述用户发出的再拍一张的指令;
若判断结果为是,则将所述用户发出的再拍一张的指令重新作为所述用户的拍摄指令,并返回执行根据所述用户的拍摄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的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用户的拍摄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之前,还包括:
将已拍摄的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以缩略图的形式展示在搜索界面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每两张图片所包括的所述待搜索对象的特征信息不完全相同。
9. 一种图片搜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搜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获得与所述待搜索 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所述搜索结果包括文字结果;
所述搜索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每张图片分别进行搜索,以获得每张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对每张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求交集,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
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部分图片进行搜索,以获得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利用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剩余图片对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筛选,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
接收模块,用于通过搜索界面上设置的拍摄按钮,获取用户发出的拍摄指令;
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根据用户发出的拍摄指令,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第二展示模块,用于从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中,提取所述待搜索对象的特征信息,将所述特征信息展示在搜索界面上,以便于用户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发出拍摄指令。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
从本地或网络图库中,选择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用户的连拍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连拍,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模块,具体用于接收所述用户操作搜索界面上的连拍按钮发出的所述连拍指令;或者,接收所述用户操作搜索界面上的拍摄按钮发出的所述连拍指令,所述拍摄按钮可以实现单拍和连拍。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展示模块,用于在所述用户发出所述连拍指令之前,在所述搜索界面 上展示连拍操作提示信息;或者,在两次拍摄之间,在所述搜索界面上显示倒数时间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用户的拍摄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
判断是否接收到所述用户发出的再拍一张的指令;
若判断结果为是,则将所述用户发出的再拍一张的指令重新作为所述用户的拍摄指令,并返回执行根据所述用户的拍摄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的操作。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展示模块,用于将已拍摄的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以缩略图的形式展示在搜索界面上。
16. 根据权利要求9-15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每两张图片所包括的所述待搜索对象的特征信息不完全相同。”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体如何拍摄针对同一对象的多张图片,由此也难于想到本申请所限定的“通过搜索界面上设置的拍摄按钮,获取用户发出的拍摄指令;根据用户发出的拍摄指令,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处理方式。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和涉及任何关于图片搜索的内容。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将提取的特征信息展示在搜索界面上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8;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审查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Mining Multiple Queries for Image Retrieval: On-the-fly learning of an Object-speci?c Mid-level Representation,Basura Fernando 等,2013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mputer Vision,第1-8页,公开日为2013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1079056 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像搜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查询图像检索,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节):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或者基于不同的观测条件(例如不同的光照条件)来对一个对象拍照(相当于“获取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参考图1其中示出了用于多个查询的在不同观测条件下对艾菲尔铁塔和伦敦桥拍摄的多幅照片。开始于多个查询的图像检索(MQIR)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来解决如何选择好的查询图像的问题。通过指定多个查询图像,用户可以向系统提供关于他想查找的特定物体的更多信息而不必选定最好的一个图像。大部分MQIR方法每次使用一幅图像进行检索,然后将各次获得的结果融合起来(相当于“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每张图片分别进行搜索,以获得每张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搜索结果包括文字结果;(2)对每张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求交集,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3)或者根据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部分图片进行搜索,以获得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利用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中的剩余图片对所述部分图片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筛选,以获得与所述待搜索对象相关的搜索结果;(4)所述获取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包括:通过搜索界面上设置的拍摄按钮,获取用户发出的拍摄指令;根据用户发出的拍摄指令,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和(5)从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中,提取所述待搜索对象的特征信息,将所述特征信息展示在搜索界面上,以便于用户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发出拍摄指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方便地对待搜索对象拍摄多张图片以及如何获取更准确的搜索结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借助图像搜索获得包括文字结果的搜索结果是图像检索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搜索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用户搜索“北京体育馆”时,搜索引擎的动作为:把用户的搜索请求“北京体育馆”拆分为“北京”和“体育馆”两个词;对“北京”进行索引查询,得到结果集合A;对“体育馆”进行索引查询,得到结果集合B;对A和B进行求交集运算,得到AB的交集X;对AB进行求并运算,得到AB的并集合 Y;向用户输出搜索结果。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将由多个搜索要素组成的搜索请求进行拆分,针对每个拆分出的搜索要素分别进行检索获得搜索结果,再对各个搜索结果求交集的技术启示。而图片与文字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搜索要素类型,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启示容易想到也可以对对比文件1中的每张图片所对应的搜索结果求交集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搜索结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公知获取自同一对象的不同图片通常包含不同的特征信息,综合利用这些特征信息可以获取更准确的搜索结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首先利用至少两张图片中的部分图片进行搜索,然后利用包含其他特征信息的剩余图片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来优化搜索结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需要对一个对象多次拍照获得不同的照片进行后续图像搜索,而手机中的照相机是本领域常见的拍照工具,同时本领域还公知的是将按钮布置于操作搜索界面可以省去在搜索界面和照相机界面进行切换,以及从拍摄照片集中选取图片等操作,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将拍摄按钮布置于用户所使用的搜索界面上接收拍摄指令获取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进行多个查询的图像检索时,可以将来自不同查询图像的特征合并后进行检索(参见第1节)。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从图像提取特征信息进行图像检索的技术启示,而将从待搜索图片中提取的特征信息展示在搜索界面以便用户查看也是本领域方便用户确认搜索特征是否准确进而提高搜索精度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后,从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中提取所述待搜索对象的特征信息,并将其显示在搜索界面上。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通过从本地或网络图库中选择来获取搜索对象相关的图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连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同一对象获取多张图片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拍摄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用户的连拍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连拍,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利用连拍按钮或可以实现单拍或连拍的拍摄按钮来发出连拍指令从而实现连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所公知的是将按钮布置于操作搜索界面可以省去在搜索界面和照相机界面进行切换,以及从拍摄照片集中选取图片等操作,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将连拍按钮或拍摄按钮布置于用户操作搜索界面。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4,在所述用户发出所述连拍指令之前,在所述搜索界面上展示连拍操作提示信息以及在两次拍摄之间在所述搜索界面上显示倒数时间信息都是本领域提高用户使用体验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2,根据用户的拍摄指令或用户发出的再拍一张的指令来进行拍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拍摄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首先根据用户的拍摄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然后判断是否接收到所述用户发出的再拍一张的指令;若判断结果为是,则将所述用户发出的再拍一张的指令重新作为所述用户的拍摄指令,并返回执行根据所述用户的拍摄指令,对所述待搜索对象进行拍摄,以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的操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6,本领域公知缩略图是代表网页上或计算机中图片经压缩方式处理后的小图,因其小巧,加载速度非常快,故用于快速浏览。而将之前已拍摄的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以缩略图形式展示在搜索界面也是本领域方便用户进行浏览和比对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1-7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图1):针对艾菲尔铁塔和伦敦桥所分别拍摄的多张图片中,同一待搜索对象的每两张图片所包括的待搜索对象的特征信息明显不完全相同。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9-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9-1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需要对一个对象多次拍照获得不同的照片进行后续图像搜索,而手机中的照相机是本领域常见的拍照工具,同时本领域还公知的是将按钮布置于操作搜索界面可以省去在搜索界面和照相机界面进行切换,以及从拍摄照片集中选取图片等操作,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将拍摄按钮布置于用户所使用的搜索界面上接收拍摄指令获取待搜索对象的至少两张图片。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将由多个搜索要素组成的搜索请求进行拆分,针对每个拆分出的搜索要素分别进行检索获得搜索结果,再对各个搜索结果求交集的技术启示。而图片与文字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搜索要素类型,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启示容易想到也可以对对比文件1中的每张图片所对应的搜索结果求交集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搜索结果。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进行多个查询的图像检索时,可以将来自不同查询图像的特征合并后进行检索(参见第1节)。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从图像提取特征信息进行图像检索的技术启示,而将从待搜索图片中提取的特征信息展示在搜索界面以便用户查看也是本领域方便用户确认搜索特征是否准确进而提高搜索精度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得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后,从所述待搜索对象的图片中提取所述待搜索对象的特征信息,并将其显示在搜索界面上。
基于上述原因,合议组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权利要求1-16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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