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据传输的方法、相关设备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传输的方法、相关设备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83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744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80024777.4
申请日:2015-08-25
复审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斌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24777.4,名称为“一种数据传输的方法、相关设备和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11月14日,国际申请的公布日为2017年03月02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9项,2017年03月02日提交的国际公布文本的说明书第1-60页及说明书附图1-34,2016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052766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驳回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11、19、29、37-39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传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核心网节点接收用户设备UE或者应用服务器AS的第一数据包;
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
所述核心网节点通过数据传输通道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
其中,所述第一数据包为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或,所述第一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IP数据包。”
“11. 一种数据传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设备UE向核心网节点发送第一数据包;
所述UE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传输信息,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并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
其中,所述第一数据包为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或,所述第一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IP数据包。”
“19. 一种核心网节点,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设备UE或者应用服务器AS的第一数据包;
转换模块,用于根据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数据传输通道发送所述转换模块转换后的所述第二数据包;
其中,所述第一数据包为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或,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IP数据包。”
“29. 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向核心网节点发送第一数据包;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传输信息,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发送模块发送的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并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或,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IP数据包。”
“37. 一种核心网节点,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处理器以及存储器;
所述输入设备执行如下流程:
接收用户设备UE或者应用服务器AS的第一数据包;
所述处理器执行如下流程:
根据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
所述输出设备执行如下流程:
通过数据传输通道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或,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IP数据包。
38. 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处理器以及存储器;
所述输出设备执行如下流程:
向核心网节点发送第一数据包;
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传输信息,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对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并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或,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IP数据包。
39. 一种数据传输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核心网节点和用户设备
所述核心网节点用于,接收用户设备UE或者应用服务器AS的第一数据 包;根据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通过数据传输通道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
所述用户设备用于,向核心网节点发送第一数据包;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传输信息,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对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并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
所述应用服务器用于,向核心网节点发送第一数据包,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并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与所述核心网节点协商UE的IP地址的分配;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或,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IP数据包。”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之处是将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特征增加至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5,同时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也做了类似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如何建立数据传输承载、接收非IP数据传输信息的内容;②“若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确定为所述UE分配所述IP地址,则所述UE接收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的所述IP地址”,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③对比文件1中的RS485数据包可以认为是IP数据包,并不等同于非IP数据包,对比文件1未公开通过非IP数据传输信息进行协议转换。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14、21、27-28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传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核心网节点接收用户设备UE或者应用服务器AS的第一数据包;
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
所述核心网节点接收所述UE发送的非IP数据传输信息;
若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确定为所述UE分配所述IP地址,则所述核心网节点向所述UE发送所述IP地址;
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建立所述数据传输承载;
所述核心网节点向所述UE发送非IP数据承载信息,所述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通知所述UE所述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
所述核心网节点通过数据传输承载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
其中,所述第一数据包为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或,所述第一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IP数据包。”
“8. 一种数据传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设备UE向核心网节点发送第一数据包;
所述UE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传输信息,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并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
若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确定为所述UE分配所述IP地址,则所述UE接收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的所述IP地址;
所述UE接收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的非IP数据承载信息,所述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所述UE确定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
其中,所述第一数据包为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或,所述第一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IP数据包。”
“14. 一种核心网节点,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设备UE或者应用服务器AS的第一数据包;
转换模块,用于根据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数据传输通道发送所述转换模块转换后的所述第二数据包;
其中,所述第一数据包为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或,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IP数据包;
所述第一发送模块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通过数据传输承载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
所述核心网节点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所述第一发送模块通过数据传输承载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之前,接收所述UE发送的非IP数据传输信息;
建立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二接收模块接收的上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建立所述数据传输承载;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向UE发送非IP数据承载信息,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通知UE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
所述核心网节点还包括:
第三发送模块,用于所述第二接收模块接收所述UE发送的非IP数据传输信息之后,若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确定为所述UE分配所述IP地址,则所述核心网节点向所述UE发送所述IP地址。”
“21. 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向核心网节点发送第一数据包;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传输信息,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发送模块发送的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并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或,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IP数据包;
所述用户设备还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所述第二发送模块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非IP数据传输信息后,接收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的非IP数据承载信息,所述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所述UE确定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
所述用户设备还包括:
第三发送模块,用于所述第二发送模块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非IP数据传输信息后,若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确定为所述UE分配所述IP地址,则接收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的所述IP地址。”
“27. 一种核心网节点,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处理器以及存储器;
所述输入设备执行如下流程:
接收用户设备UE或者应用服务器AS的第一数据包;
所述处理器执行如下流程:
接收所述UE发送的非IP数据传输信息;
若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确定为所述UE分配所述IP地址,则向所述UE发送所述IP地址;
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建立所述数据传输承载;
向所述UE发送非IP数据承载信息,所述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通知所述UE所述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
通过数据传输承载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或,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IP数据包。
28. 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处理器以及存储器;
所述输出设备执行如下流程:
向核心网节点发送第一数据包;
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传输信息,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对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第一数据包进行转换,得到第二数据包,并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
若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确定为所述UE分配所述IP地址,则接收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的所述IP地址;
接收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的非IP数据承载信息,所述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所述UE确定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或,
所述第一数据包为非IP数据包,所述第二数据包为IP数据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2017年03月02日提交的国际公布文本的说明书第1-60页及说明书附图1-34,2016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2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之处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核心网节点通过数据传输承载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包括:所述核心网节点确定分组过滤器信息,其中,所述分组过滤器信息包括UE标识、AS标识、协议端口号以及业务标识的至少一种;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分组过滤器信息,将所述第二数据包映射到对应的数据传输承载;所述核心网节点通过所述数据传输承载向所述UE发送所述第二数据包”,并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也进行了类似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仅揭示了IP业务数据流和承载进行映射关系,对于非IP数据如何进行承载映射和关联,并没有公开。而本申请提供了根据UE标识、AS标识以及业务标识等至少一种信息来进行映射的方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2017年03月02日提交的国际公布文本的说明书第1-60页及说明书附图1-34,2016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2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对各个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进行了重新组合。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智能网关是通过智能网关配置文件和数据包路由地址,对数据包格式进行转换,而并未揭示采用PDN类型以及业务数据参数对数据包格式进行转换的方式,也未揭示如何利用数据传输承载进行IP数据包传输。本申请解决了只能通过已配置的协议映射关系进行数据包格式转换的局限性,提升数据包格式转换的效率,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数据传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核心网节点接收用户设备UE或者应用服务器AS的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包,所述非IP数据包中携带用于指示发送方和接收方的标识;
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所述非IP数据包中的所述标识转换为所述IP数据包中的IP地址,其中,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包括分组数据网络PDN类型以及业务数据参数;
所述核心网节点通过数据传输承载发送所述IP数据包;
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核心网节点接收所述UE发送的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
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建立所述数据传输承载;
所述核心网节点向所述UE发送非IP数据承载信息,所述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通知所述UE所述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核心网节点接收用户设备UE或者应用服务器AS的第一数据包,包括:
所述核心网节点接收所述UE发送的非IP子数据包;
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所述非IP数据包中的所述标识转换为所述IP数据包中的IP地址,包括:
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非IP子数据包携带的压缩包头信息进行解压缩以得到IP包头信息;
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接收到的多个所述非IP子数据包组合为一个所述IP数据包,所述IP数据包携带解压缩得到的所述IP包头信息。
3.一种数据传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设备UE向核心网节点发送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包,所述非IP数据包中携带用于指示发送方和接收方的标识;
所述UE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所述非IP数据包中的所述标识转换为所述IP数据包中的IP地址,并发送所述IP数据包,其中,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包括分组数据网络PDN类型以及业务数据参数;
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UE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护数据传输信息建立所述数据传输承载;
所述UE接收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的非IP数据承载信息,所述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通知所述UE所述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设备UE向核心网节点发送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包,包括:
所述UE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非IP子数据包,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非IP子数据包携带的压缩包头信息进行解压缩以得到IP包头信息;
所述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所述非IP数据包中的所述标识转换为所述IP数据包中的IP地址,包括:
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接收到的多个所述非IP子数据包组合为一个所述IP数据包,所述IP数据包携带解压缩得到的所述IP包头信息。
5.一种核心网节点,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设备UE或者应用服务器AS的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包,所述非IP数据包中携带用于指示发送方和接收方的标识;
转换模块,用于根据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所述非IP数据包中的所述标识转换为所述IP数据包中的IP地址,其中,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包括分组数据网络PDN类型以及业务数据参数;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数据传输承载发送所述IP数据包;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UE发送的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
建立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二接收模块接收的上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建立所述数据传输承载;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向UE发送非IP数据承载信息,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通知UE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核心网节点,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模块包括:
第四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UE发送的所述非IP子数据包;
所述转换模块包括:
解压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非IP子数据包携带的压缩包头信息进行解压缩以得到IP包头信息;
组合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接收到的多个所述非IP子数据包组合为一个所述IP数据包,所述IP数据包携带解压缩得到的所述解压单元解压的所述护包头信息。
7.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向核心网节点发送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包,所述非IP数据包中携带用于指示发送方和接收方的标识;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所述非IP数据包中的所述标识转换为所述IP数据包中的IP地址,并发送所述IP数据包,其中,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包括分组数据网络PDN类型以及业务数据参数;
第三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建立所述数据传输承载;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的非IP数据承载信息,所述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通知所述UE所述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发送模块包括:
第三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非IP子数据包,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对所述非IP子数据包携带的压缩包头信息进行解压缩以得到IP包头信息;
所述第二发送模块包括:
组合单元,用于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接收到的多个所述第三发送单元发送的所述非IP子数据包组合为一个所述IP数据包,所述IP数据包携带解压缩得到的所述IP包头信息。
9.一种核心网节点,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处理器以及存储器;
所述输入设备执行如下流程:
接收用户设备UE或者应用服务器AS的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包,所述非IP数据包中携带用于指示发送方和接收方的标识;
所述处理器执行如下流程:
根据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所述非IP数据包中的所述标识转换为所述IP数据包中的IP地址,其中,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包括分组数据网络PDN类型以及业务数据参数;
通过数据传输承载发送所述IP数据包;
接收所述UE发送的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
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建立所述数据传输承载;
向所述UE发送非IP数据承载信息,所述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通知所述UE所述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
10.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处理器以及存储器;
所述输出设备执行如下流程:
向核心网节点发送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包,所述非IP数据包中携带用于指示发送方和接收方的标识;
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所述非IP数据包中的所述标识转换为所述IP数据包中的IP地址,并发送所述IP数据包,其中,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包括分组数据网络PDN类型以及业务数据参数;
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以使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建立所述数据传输承载;
接收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的非IP数据承载信息,所述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通知所述UE所述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7年03月02日提交的国际公布文本的说明书第1-60页及说明书附图1-34,2016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052766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传输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异构网络的智能通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9-0066段,附图1、7):智能设备可以是支持DALI协议、RS485协议、RS232协议、CAN-BUS协议和Profibus协议之一的各种传感器和执行器。如现有技术已知的那样,支持这些协议的智能设备均可以通过专用控制器与PC机、小型机或服务器进行通信(相当于“用户设备UE或者应用服务器AS”)。智能设备能够经由所述智能设备专用控制器、经由所述智能网关向所述智能服务器发送数据(相当于“核心网节点接收用户设备UE或者应用服务器AS的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包”),在数据从智能设备经其专用控制器转发到所述智能网关之时,由所述智能网关首先根据相应的智能网关配置文件来解析所发送的数据得到源数据包(隐含公开“核心网节点接收所述UE发送的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随后,所述智能网关利用协议转换层分析得到数据包中的目的地址,并解析数据包的路由地址(相当于“非IP数据包中携带用于指示发送方和接收方的标识”);随后,所述智能网关依据所选择的智能网关配置文件并依据数据包的路由地址,将数据包原协议描述(所述地址信息、协议描述信息相当于“数据传输信息”)内容删除,并代之以TCP/IP网络协议描述;将数据包的原数据格式转换成符合TCP/IP协议的格式;将转换后的数据按照符合TCP/IP协议层格式的方式组成TCP/IP数据包;由所述智能网关根据分析得到的目的地址将TCP/IP数据包发送到所述智能服务器的网络(相当于“核心网节点根据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所述非IP数据包中的所述标识转换为所述IP数据包中的IP地址”),通过所述智能服务器的网络的数据协议层、链路层、物理层解析之后转发给所述智能服务器。例如图7中展示了TCP/IP网络与RS485网络之间数据包的转换。当接收到的数据包来自TCP/IP网络,目的网络是RS485网络时,TCP/IP数据包通过协议转换层,解析TCP/IP数据包内容,然后转换成RS485数据包格式,通过RS485的数据协议层、链路层、物理层的解析之后传送到目的设备;反之,当接收到的数据包来自RS485网络,目的网络为TCP/IP网络时,协议转换层把RS485数据包转换成TCP/IP数据包,通过TCP/IP网络的数据协议层、链路层、物理层解析后传送到TCP/IP网络设备上(相当于“核心网节点通过数据传输承载发送所述IP数据包”)。
基于上述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a.非IP数据传输信息包括分组数据网络PDN类型以及业务数据参数;b.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建立所述数据传输承载,向所述UE发送非IP数据承载信息,所述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通知所述UE所述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传输信息以及如何分配IP地址以及如何建立数据传输承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a,数据网络PDN类型、业务数据参数均属于数据传输中常用的参数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b,在通信网络中发送数据,例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基于TCP/IP协议的网络,其必然要先建立数据传输承载,而进一步根据传输信息建立相应的数据传输承载并通知UE传输承载建立成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关于将数据包映射到对应的数据传输承载,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6段)当接收到的数据包来自TCP/IP网络,目的网络是RS485网络时,TCP/IP数据包通过协议转换层,解析TCP/IP数据包内容,然后转换成RS485数据包格式,通过RS485的数据协议层、链路层、物理层的解析之后传送到目的设备;反之,当接收到的数据包来自RS485网络,目的网络为TCP/IP网络时,协议转换层把RS485数据包转换成TCP/IP数据包,通过TCP/IP网络的数据协议层、链路层、物理层解析后传送到TCP/IP网络设备上,即通过数据传输承载发送IP数据包或非IP数据包,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所述分组过滤器信息将数据包映射至传输承载,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数据传输承载发送IP数据包或非IP数据包的技术内容,同时公开了支持多种网络类型(DALI协议、RS485协议、RS232协议、CAN-BUS协议、Profibus协议等)的智能设备,随数据包携带有协议描述信息。在对比文件1的数据包传输处理过程中,智能网关需要根据接收的数据包选择智能网关配置文件,由此可以确定,数据包中必然携带有相关的数据传输信息。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公开采用PDN类型以及业务数据参数作为传输信息,但PDN类型和业务数据参数是本领域的常用参数,在数据包中携带这些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②关于数据的传输承载,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无论是IP数据还是非IP数据,数据的传输是必然要建立数据传输承载的,因此,进一步根据传输信息建立相应的数据传输承载并通知UE传输承载建立成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具体可参见上文对区别特征b的评述,此不赘述。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网络通信领域,对IP数据包头进行压缩和解压缩操作,对IP数据包进行拆分和组合等操作,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数据传输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异构网络的智能通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9-0066段,附图1、7):智能设备可以是支持DALI协议、RS485协议、RS232协议、CAN-BUS协议和Profibus协议之一的各种传感器和执行器。如现有技术已知的那样,支持这些协议的智能设备均可以通过专用控制器与PC机、小型机或服务器进行通信(相当于“用户设备UE”)。智能设备能够经由所述智能设备专用控制器、经由所述智能网关向所述智能服务器发送数据(相当于“用户设备UE向核心网节点发送非互联网协议IP数据包”),在数据从智能设备经其专用控制器转发到所述智能网关之时,由所述智能网关首先根据相应的智能网关配置文件来解析所发送的数据得到源数据包(隐含公开“UE向所述核心网节点发送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随后,所述智能网关利用协议转换层分析得到数据包中的目的地址,并解析数据包的路由地址(相当于“非IP数据包中携带用于指示发送方和接收方的标识”);随后,所述智能网关依据所选择的智能网关配置文件并依据数据包的路由地址,将数据包原协议描述(所述地址信息、协议描述信息相当于“数据传输信息”)内容删除,并代之以TCP/IP网络协议描述;将数据包的原数据格式转换成符合TCP/IP协议的格式;将转换后的数据按照符合TCP/IP协议层格式的方式组成TCP/IP数据包;由所述智能网关根据分析得到的目的地址将TCP/IP数据包发送到所述智能服务器的网络(相当于“核心网节点根据非IP数据传输信息,将所述非IP数据包中的所述标识转换为所述IP数据包中的IP地址”),通过所述智能服务器的网络的数据协议层、链路层、物理层解析之后转发给所述智能服务器。例如图7中展示了TCP/IP网络与RS485网络之间数据包的转换。当接收到的数据包来自TCP/IP网络,目的网络是RS485网络时,TCP/IP数据包通过协议转换层,解析TCP/IP数据包内容,然后转换成RS485数据包格式,通过RS485的数据协议层、链路层、物理层的解析之后传送到目的设备;反之,当接收到的数据包来自RS485网络,目的网络为TCP/IP网络时,协议转换层把RS485数据包转换成TCP/IP数据包,通过TCP/IP网络的数据协议层、链路层、物理层解析后传送到TCP/IP网络设备上(相当于“核心网节点发送所述IP数据包”)。
基于上述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a.非IP数据传输信息包括分组数据网络PDN类型以及业务数据参数;b.所述核心网节点根据所述非IP数据传输信息建立所述数据传输承载,所述UE接收核心网发送的非IP数据承载信息,所述非IP数据承载信息用于通知所述UE所述数据传输承载建立成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传输信息以及如何分配IP地址以及如何建立数据传输承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a,数据网络PDN类型、业务数据参数均属于数据传输中常用的参数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特征b,在通信网络中发送数据,例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基于TCP/IP协议的网络,其必然要先建立数据传输承载,而进一步根据传输信息建立相应的数据传输承载并通知UE传输承载建立成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关于将数据包映射到对应的数据传输承载,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6段)当接收到的数据包来自TCP/IP网络,目的网络是RS485网络时,TCP/IP数据包通过协议转换层,解析TCP/IP数据包内容,然后转换成RS485数据包格式,通过RS485的数据协议层、链路层、物理层的解析之后传送到目的设备;反之,当接收到的数据包来自RS485网络,目的网络为TCP/IP网络时,协议转换层把RS485数据包转换成TCP/IP数据包,通过TCP/IP网络的数据协议层、链路层、物理层解析后传送到TCP/IP网络设备上,即通过数据传输承载发送IP数据包或非IP数据包,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所述分组过滤器信息将数据包映射至传输承载,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在网络通信领域,对IP数据包头进行压缩和解压缩操作,对IP数据包进行拆分和组合等操作,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核心网节点,其各个单元模块与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相对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相应的方法步骤设置对应的装置(例如接收模块、发送模块、转换模块、建立模块等)实现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根据相应的方法步骤设置对应的装置实现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其各个单元模块与方法权利要求3中的各个步骤相对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相应的方法步骤设置对应的装置(例如接收模块、发送模块等)实现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根据相应的方法步骤设置对应的装置实现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4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核心网节点,其输入设备和处理器执行的流程与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相对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相应的方法步骤设置对应的装置(例如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处理器、存储器等)实现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其输出设备执行的流程与方法权利要求3中的各个步骤相对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相应的方法步骤设置对应的装置(例如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处理器、存储器等)实现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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