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及其恢复MBR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67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6483
优先权日:2012-03-04
申请(专利)号:201310063039.3
申请日:2013-02-28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芸芸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崔丽艳
国际分类号:G06F1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63039.3、名称为“电子设备及其恢复MBR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04日,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2(US2009/0013167A1,公开日为2009年01月08日)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如果使用MBR正常引导电子设备,则产生MBR的备份数据并将MBR的备份数据存储在存储单元中;有效性判定单元,在发生了预定事件时判定MBR的有效性,其中所述预定事件是以下至少一项:操作系统结束、用户注销、切换至节电模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4是与权利要求1-7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2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存储单元,存储主引导记录MBR和操作系统;
控制单元,使用存储的MBR和操作系统来引导电子设备,并且如果使用MBR正常引导电子设备,则产生MBR的备份数据并将MBR的备份数据存储在存储单元中;
有效性判定单元,在发生了预定事件时判定MBR的有效性,其中所述预定事件是以下至少一项:操作系统结束、用户注销、切换至节电模式;以及
恢复单元,当MBR无效时,使用在存储单元中存储的备份数据来恢复MBR。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有效性判定单元通过比较MBR的引导代码与备份数据的引导代码来判定MBR的有效性。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如果MBR无效,则恢复单元用备份数据的引导代码来替换MBR的引导代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有效性判定单元根据MBR的分区表项中是否包括对引导分区加以指示的信息来判定MBR的有效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有效性判定单元根据存储单元中与MBR的分区表项中记录的地址信息相对应的存储区中是否记录有与操作系统相关的信息来判定MBR的有效性。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有效性判定单元根据以操作系统的引导配置数据BCD为基础的地址是否与MBR的分区表项中记录的地址信息相符来判定MBR的有效性。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当MBR无效时,有效性判定单元判定备份数据的有效性;以及
当备份数据有效时,恢复单元使用存储单元中存储的备份数据来恢复MBR。
8. 一种恢复电子设备的主引导记录MBR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使用预存的MBR和操作系统来引导电子设备;
如果使用MBR正常引导电子设备,则产生并存储MBR的备份数据;
当发生了预定事件时,判定MBR的有效性,其中所述预定事件是以下至少一项:操作系统结束、用户注销、切换至节电模式;以及
当MBR无效时,使用存储的备份数据来恢复MBR。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有效性判定操作包括:通过比较MBR的引导代码与备份数据的引导代码来判定MBR的有效性。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恢复操作包括:当MBR无效时,用备份数据的引导代码来替换MBR的引导代码。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有效性判定操作包括:根据MBR的分区表项中是否包括对引导分区加以指示的信息来判定MBR的有效性。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有效性判定操作包括:根据存储单元中与MBR的分区表项中记录的地址信息相对应的存储区中是否记录有与操作系统相关的信息来判定MBR的有效性。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有效性判定操作包括:根据以操作系统的引导配置数据BCD为基础的地址是否与MBR的分区表项中记录的地址信息相符,来判定MBR的有效性。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
有效性判定操作包括:如果MBR无效,则判定备份数据的有效性;以及
恢复操作包括:当备份数据有效时,使用存储单元中存储的备份数据来恢复MBR。”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8中增加了特征“使用所存储的备份数据”。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当MBR无效时,使用在存储单元中存储的备份数据来恢复MBR”。因为权利要求1中的该技术特征应该结合在前技术特征“有效性判定单元,在发生了预定事件时使用所存储的备份数据判定MBR的有效性,其中所述预定事件是以下至少一项:操作系统结束、用户注销、切换至节电模式”来理解,即上述技术特征是在已经正常引导完成之后发生操作终止的事件时才进行的恢复操作;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恢复操作是在引导过程中进行的。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无法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在完成引导之前已在BIOS中备份MBR数据或者已利用BIOS中先前存储的备份MBR数据恢复MBR当前数据,从而完成正确引导;即BIOS中备份MBR已经是最新并正确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不需要也不应该“在正常引导计算机设备之后,再进行一次MBR备份”,否则这种再次备份也是多余无用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出发,是不会也不应该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再添加“在正常引导计算机设备之后,再进行一次MBR备份”。(3)对比文件2中在引导过程中进行MBR有效性判定是不可替换的,因为必须进行这种判定,才能检查MBR当前数据是否受损或有效,才能确定有效的MBR数据来进行正确引导。如果在引导过程中不进行这种有效性判定,那么就无法恢复损坏的MBR数据,也无法完成正确引导。同时,BOIS中存储的MBR备份数据就是为了用于在引导过程中的判定,如果如审查意见所说的替换为在操作终止才进行有效性判定,那么对比文件2就可能无法完成正确引导,并且在引导过程中将MBR数据自动备份到BIOS这一构思就无意义了。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存储单元,存储主引导记录MBR和操作系统;
控制单元,使用存储的MBR和操作系统来引导电子设备,并且如果使用MBR正常引导电子设备,则产生MBR的备份数据并将MBR的备份数据存储在存储单元中;
有效性判定单元,在发生了预定事件时使用所存储的备份数据判定MBR的有效性,其中所述预定事件是以下至少一项:操作系统结束、用户注销、切换至节电模式;以及
恢复单元,当MBR无效时,使用在存储单元中存储的备份数据来恢复MBR。
8. 一种恢复电子设备的主引导记录MBR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使用预存的MBR和操作系统来引导电子设备;
如果使用MBR正常引导电子设备,则产生并存储MBR的备份数据;
当发生了预定事件时,使用所存储的备份数据判定MBR的有效性,其中所述预定事件是以下至少一项:操作系统结束、用户注销、切换至节电模式;以及
当MBR无效时,使用存储的备份数据来恢复MBR。”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8中将特征“在发生了预定事件时使用所存储的备份数据判定MBR的有效性”修改为特征“在发生了预定事件时通过基于将备份数据与MBR进行比较来识别在电子设备处于引导状态时MBR是否发生改变,来判定MBR的有效性”。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是在OS加载(引导)之前判定MBR的有效性,这与本申请不同。在本申请中,在发生了预定事件(操作系统结束、用户注销、切换至节电模式)时通过将备份数据与MBR进行比较来识别在电子设备处于引导状态时MBR是否发生改变,从而判定MBR的有效性。换言之,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于:在电子设备被引导后处于操作中时,当发生了预定事件时,判定MBR的有效性。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在关于MBR的备份和有效性判定的时机方面都是不同的。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执行完备份MBR的步骤之后可以重启计算机设备,但是对MBR实际数据的认证以及恢复都是在重启计算机设备所引起的另一引导之前进行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2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US2009/0013167A1,公开日为2009年01月08日。
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算机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0]段,图1-3):存储装置106具有主引导记录(MBR)112,且至少安装有一操作系统114。BIOS 108一般至少包括开机区块122、桌面管理界面(DMI)和核心程式126等几个部分。当电脑装置开机时,BIOS 108可以如步骤S202所述,先执行开机区块122,并且可以如步骤S204所述,执行BIOS 108的核心程式。另外,在POST过程中,BIOS 在电脑装置开机时,还可以如步骤S206所述,读取DMI 124。BIOS 108还可以执行步骤S208,就是检查本身是否有MBR 112之数据的备份。当检查发现BIOS本身没有储存MBR 112的备份数据时,则可以如步骤S210所述,将MBR 112的数据备份到BIOS 108内。当MBR 112的备份数据存放到BIOS 108内后,CPU 102就可以透过控制单元104来执行步骤S212,就是载入操作系统114,以完成电脑装置100的开机程序。在POST结束时,BIOS尝试读入硬盘的第一个磁区(例如MBR),其中MBR的数据将被载入存储器0000:7C00位置处开始执行,然后再载入由操作系统提供的开机磁区,以进入操作系统(由上述内容可见,“控制单元,使用存储的MBR和操作系统来引导电子设备”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产生MBR的备份数据;将MBR的备份数据存储在BIOS中)。在一些选择实施例中,在执行步骤S208之前,BIOS 108还可以先检查一保护功能是否被致能。当此保护功能已被使用者致能时,BIOS 108才执行步骤S208。反之, 则BIOS 108可以跳过步骤S208和S210,而直接进行步骤S212。在一些实施例中,在执行完步骤S210后,也可以重新启动电脑装置(相当于“预定事件”)。当MBR 112的备份数据存储在BIOS 108中时,执行步骤S214,对MBR 112的实际数据进行认证(则执行完S210后重新启动电脑装置时,执行的对MBR 112的实际数据进行认证的过程则公开了:有效性判定单元,在发生了预定事件时通过基于将备份数据与MBR进行比较来识别MBR是否发生改变,来判定MBR的有效性。)。如步骤S302所述,加总存在于BIOS 108内的备份数据,获得一原始加总值。另一方面,如步骤S304所述,加总目前在MBR 112中的实际数据,获得一最新加总值。此时,执行步骤S306,判断原始加总值是否等于最新加总值。当原始加总值不等于最新加总值时(如步骤S306中所示的“否”),则表示MBR 112的当前数据被损坏,使用BIOS 108中存储的MBR 112的备份数据恢复MBR 112,然后重启计算机设备100(则对比文件2公开了:恢复单元,当MBR无效时,使用存储的备份数据来恢复MBR)。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如果使用MBR正常引导电子设备,则产生MBR的备份数据并将MBR的备份数据存储在存储单元中;(2)识别MBR有效性时机是在电子设备处于引导状态时,其中所述预定事件是以下至少一项:操作系统结束、用户注销、切换至节电模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备份MBR数据的时机和存储位置以及如何确定判定MBR有效性的时机和事件类型。
关于上述区别(1),在对比文件2的图2中,当检查发现BIOS本身没有储存MBR 112的备份数据时,执行S210步骤将MBR 112的数据备份到BIOS 108内,之后执行S212步骤载入操作系统,这实际上就是使用MBR正常引导电子设备的过程。并且,图2中的S210步骤备份MBR数据在S212步骤载入操作系统之后执行,也是本领域中备份有效MBR数据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存储单元中,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1)来确定备份MBR数据的时机和存储位置。
关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执行完步骤S210后,重新启动电脑装置,使用所存储的备份数据判定MBR的有效性。另外,本领域中,在步骤S212载入操作系统之后,重新启动电脑也是非常常见的,也就是说,在载入操作系统之后,电子设备处于引导状态时,重新启动电脑也是非常常见的,则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使用MBR来引导电子设备,即需要使用所存储的备份数据判定MBR的有效性,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在载入操作系统之后,电子设备处于引导状态时,操作系统结束、用户注销、切换至节电模式也是本领域中需要重新使用MBR来引导电子设备的常见事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2)来确定判定MBR有效性的时机和事件类型。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0]段,图1-3):MBR主要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导程式区(相当于“引导代码”),用于加载可引导的操作系统部分以及向引导区传递控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比较备份MBR与当前MBR的加总值是否相同来判定MBR的有效性,并在二者不同(即MBR无效)时,使用备份MBR恢复当前MBR。另外,本领域中根据MBR的引导代码来判定MBR的有效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比较MBR的引导代码和备份MBR的引导代码来判定MBR的有效性,并当MBR无效时,用备份数据的引导代码来替换MBR的引导代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0]段,图1-3):MBR主要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导程式区;第二部分为包括分区表项的分区数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比较备份MBR与当前MBR的加总值是否相同来判定MBR的有效性,并在二者不同(即MBR无效)时,使用备份MBR恢复当前MBR。另外,本领域中,根据MBR的分区表项的相关信息来判定MBR的有效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根据MBR的分区表项中是否包括对引导分区加以指示的信息、或者根据存储单元中与MBR的分区表项中记录的地址信息相对应的存储区中是否记录有与操作系统相关的信息、或者根据以操作系统的引导配置数据BCD为基础的地址是否与MBR的分区表项中记录的地址信息相符来判定MBR的有效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当判定MBR的无效后,在使用MBR备份数据恢复用户区的MBR之前,对MBR备份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判定,在MBR备份数据有效的情况下,再使用MBR备份数据恢复用户区的MBR是本领域中用于保证恢复数据的正确性,从而向用户提供稳定环境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恢复电子设备的主引导记录MBR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算机设备(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0]段,图1-3),MBR数据可备份至BIOS。当MBR数据被损坏时,BIOS的备份数据可直接恢复至MBR(相当于“一种恢复电子设备的主引导记录MBR的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权利要求8中的“使用预存的MBR和操作系统来引导电子设备”、“在发生了预定事件时通过基于将备份数据与MBR进行比较来识别MBR是否发生改变,来判定MBR的有效性”、“当MBR无效时,使用存储的备份数据来恢复MBR”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产生并存储MBR的备份数据。
则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产生并存储MBR的备份数据的条件是使用MBR正常引导电子设备;(2)识别MBR有效性时机是在电子设备处于引导状态时,预定事件是以下至少一项:操作系统结束、用户注销、切换至节电模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备份MBR数据的时机以及如何确定判定MBR有效性的时机和事件类型。
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在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1)来确定备份MBR数据的时机、采用上述区别(2)来确定判定MBR有效性的时机和事件类型。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1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1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2-7类似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关于MBR的备份时机,在对比文件2的图2中,当检查发现BIOS本身没有储存MBR 112的备份数据时,执行S210步骤将MBR 112的数据备份到BIOS 108内,之后执行S212步骤载入操作系统,这实际上就是使用MBR正常引导电子设备的过程。并且,图2中的S210步骤备份MBR数据在S212步骤载入操作系统之后执行,也是本领域中备份有效MBR数据的常用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在MBR正常引导电子设备时,产生并存储MBR的备份数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2)关于MBR有效性判定的时机,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图2中,当检查发现BIOS本身没有储存MBR 112的备份数据时,执行S210步骤将MBR 112的数据备份到BIOS 108内,之后执行S212步骤载入操作系统,这实际上就是使用MBR正常引导电子设备的过程。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执行完步骤S210后,重新启动电脑装置,使用所存储的备份数据判定MBR的有效性。另外,本领域中,在步骤S212载入操作系统之后,重新启动电脑也是非常常见的,也就是说,在载入操作系统之后,电子设备处于引导状态时,重新启动电脑也是非常常见的,则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使用MBR来引导电子设备,也就是说,需要使用所存储的备份数据判定MBR的有效性。这实际上就是,在电子设备正常引导完成之后发生操作终止的事件时才进行恢复操作。因此,识别在电子设备处于引导状态时MBR是否发生改变来判断MBR的有效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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