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含烷氧基化烃基酚的润滑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43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0405
优先权日:2013-05-30
申请(专利)号:201480042925.0
申请日:2014-04-08
复审请求人:路博润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文军
合议组组长:曹旭
参审员:张明辉
国际分类号:C10M145/26,C10M145/36,C10M145/38,C10N10/04,C10N20/04,C10N30/04,C10N30/12,C10N40/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技术效果可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2925.0,名称为“包含烷氧基化烃基酚的润滑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申请人为路博润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4月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5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3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04/0077507A1,公开日为2004年4月22日)、对比文件2(CN102414300A,公开日为2012年4月11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摘要;2018年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具有润滑粘度的油、0.2-3重量%的过碱性清净剂和0.1-5重量%的烷氧基化烃基酚的润滑组合物,其中过碱性清净剂为过碱性磺酸钙和苯酚钙清净剂的混合物,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被至少一个具有40-96个碳原子的脂族烃基取代,且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基本不含芳族烃基,
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各个R2独立地为氢或具有1-6个碳原子的烃基;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各个R4独立地为具有1-220个碳原子的烃基,其中至少一个R4包含35-140,或者40-96个碳原子;
n=1-10;m=1-3。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一个R2为甲基,第二R2为氢;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各个R4独立地为具有35-140或40-96个碳原子的烃基;
n=1-10;m=1。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一个R2为甲基,第二R2为氢;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R4为包含35-140,或者35-96个碳原子的聚烷基(烯基);
n=2-8;且m=1。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一个R2为甲基,第二R2为氢;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R4为包含35-140或35-96个碳原子的聚异丁烯基;
n=2-8(或3-5);m=1。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R4基团位于相对于烷氧基化基团的对位上,所得式由以下结构表示:
其中变量R2-R5、n和m为先前所定义的。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组合物,其中R4为聚异丁烯基,所得式由以下结构表示:
其中变量R2-R5、n和m为先前所定义的。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以润滑组合物的0.1-3重量%,或者0.1-1.5重量%的量存在。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过碱性清净剂,其中过碱性清净剂选自由不含硫酚盐、含硫酚盐、磺酸盐、salixarate、水杨酸盐及其混合物组成的组。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过碱性清净剂为不含硫酚盐、含硫酚盐、磺酸盐及其混合物。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过碱性清净剂以润滑组合物的3重量%至8重量%或3重量%至5重量%存在。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过碱性清净剂以润滑组合物的0.15重量%至少于3重量%,或者0.2-1重量%存在。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润滑组合物的特征是具有:(i)0.5重量%或更少的硫含量,(ii)0.1重量%或更少的磷含量,和(iii)0.5重量%至1.5重量%或更少的硫酸盐灰含量。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润滑组合物的特征是具有以下至少一项:(i)0.2重量%至0.4重量%或更少的硫含量,(ii)0.08重量%至0.15重量%的磷含量,和(iii)0.5重量%至1.5重量%或更少的硫酸盐灰含量。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润滑组合物的特征是具有0.5重量%至1.2重量%的硫酸盐灰含量。
15. 润滑内燃机的方法,其包括向内燃机中供入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
16. 根据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内燃机具有在气缸径、气缸体或活塞环上的钢表面。
17. 根据前述方法权利要求15-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内燃机为重型柴油内燃机。
18. 根据前述方法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重型柴油内燃机具有超过3,500kg的技术容许最大装载质量,其中发动机为压缩点火 发动机或者强制点火天然气(NG)或LPG发动机。
19. 根据前述方法权利要求15-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内燃机为客车内燃机。
20. 根据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客车内燃机具有不超过2610kg的参考质量。
21. 控制4-冲程压缩点火发动机或者强制点火天然气(NG)或LPG发动机中的烟炱形成的方法,其包括向发动机中供入润滑组合物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
22. 烷氧基化烃基酚在前述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中润滑柴油客车内燃机以提供(i)燃料经济性控制、(ii)腐蚀控制、(iii)清洁度和(iv)气缸磨损控制中至少一项的用途,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被至少一个具有40-96个碳原子的脂族烃基取代,且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基本不含芳族烃基。
23. 烷氧基化烃基酚在前述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中润滑柴油客车内燃机以控制烟炱沉积物形成的用途,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被至少一个具有40-96个碳原子的脂族烃基取代,且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基本不含芳族烃基。”
申请人路博润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主要修改方式为“对独立权利要求1、16、17中的烷氧化烃基酚作了进一步限定,将过碱性清净剂限定为选自过碱性磺酸钙和过碱性磺酸镁清净剂中的一种或多种”。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润滑组合物,包含:
i)具有润滑粘度的油,
ii)烷氧基化烃基酚,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不含芳族烃基,
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各个R2独立地为氢或具有1-6个碳原子的烃基;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R4为具有750-1150的数均分子量的聚异丁烯基;且
n=2-8;
iii)0.15重量%至小于3重量%的过碱性清净剂,选自过碱性磺酸钙和过碱性磺酸镁清净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一个R2为甲基,第二R2为氢;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R4为具有750-1150的数均分子量的聚异丁烯基;且
n=2-8。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一个R2为甲基,第二R2为氢;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R4为具有750-1150的数均分子量的聚异丁烯基;
n=3-5。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以润滑组合物的0.1-3重量%,或者0.1-1.5重量%的量存在。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过碱性清净剂以润滑组合物的0.2-1重量%存在。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润滑组合物的特征是具有:(i)0.5重量%或更少的硫含量,(ii)0.1重量%或更少的磷含量,和(iii)0.5重量%至1.5重量%或更少的硫酸盐灰含量。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润滑组合物的特征是具有以下至少一项:(i)0.2重量%至0.4重量%或更少的硫含量,(ii)0.08重量%至0.15重量%的磷含量,和(iii)0.5重量%至1.5重量%或更少的硫酸盐灰含量。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润滑组合物的特征是具有0.5重量%至1.2重量%的硫酸盐灰含量。
9. 润滑内燃机的方法,其包括向内燃机中供入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内燃机具有在气缸径、气缸体或活塞环上的钢表面。
11. 根据前述方法权利要求9-10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内燃机为重型柴油内燃机。
12. 根据前述方法权利要求9-11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重型柴油内燃机具有超过3,500kg的技术容许最大装载质量,其中发动机为压缩点火发动机或者强制点火天然气(NG)或LPG发动机。
13. 根据前述方法权利要求9-10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内燃机为客车内燃机。
14. 根据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客车内燃机具有不超过2610kg的 参考质量。
15. 控制4-冲程压缩点火发动机或者强制点火天然气(NG)或LPG发动机中的烟炱形成的方法,其包括向发动机中供入润滑组合物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
16. 烷氧基化烃基酚在前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中润滑柴油客车内燃机以提供(i)燃料经济性控制、(ii)腐蚀控制、(iii)清洁度和(iv)气缸磨损控制中至少一项的用途,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不含芳族烃基,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各个R2独立地为氢或具有1-6个碳原子的烃基;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R4为具有750-1150的数均分子量的聚异丁烯基;且
n=2-8;
iii)0.15重量%至小于3重量%的过碱性清净剂,选自过碱性磺酸钙和过碱性磺酸镁清净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17. 烷氧基化烃基酚在前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中润滑柴油客车内燃机以控制烟炱沉积物形成的用途,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不含芳族烃基,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各个R2独立地为氢或具有1-6个碳原子的烃基;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R4为具有750-1150的数均分子量的聚异丁烯基;且
n=2-8;
iii)0.15重量%至小于3重量%的过碱性清净剂,选自过碱性磺酸钙和过碱性磺酸镁清净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限定了R4具有750至1150的数均分子量,对比文件1未明确取代基Ra、Rb、Rc的分子量大小,其实施例中Ra、Rb、Rc中的任一个的数均分子量最大为550,小于本申请中的最小值750,对比文件1允许三个取代基存在于苯环上,而本申请仅有一个取代基,且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特征。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是化油器和汽油发动机进气系统的污染,其使用清净剂、分散剂解决污染问题,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用于燃料进气系统中的燃料组合物中的添加剂,并非润滑剂组合物中的添加剂,对比文件1未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制备具有0.15重量%至小于3重量%的过碱性清净剂的润滑组合物,所述清净剂包括磺酸钙和/或磺酸镁。提供的对比实验数据表明本申请显示出更好的污泥处理和非常好的氧化诱导时间、保持了好的成漆板焦化器评定性能。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5-24段)公开的式I化合物属于本申请中烷氧基化烃基酚,且当m、n为0时,其也是在苯环上具有一个烃基取代基。对于数均分子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Ra、Rb和Rc优选衍生自聚异丁烯,特别合适的高反应性聚异丁烯是来自BASF AG的Glissopal品牌,例如Glissopal1000(数均分子量Mn=1000)。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段)公开了其涉及新的烷氧基化聚链烯基苯酚作为燃料和润滑剂组合物的组分的用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4段)公开了在发动机中存在的来自燃烧室的未燃烧的碳氢化合物残余物在怠速和低部分负荷范围内改变空气/燃料比,使得混合物变得更贫乏并且燃烧更不完全,因此废气中未燃烧或部分燃烧的碳氢化合物的量变得更大,结果是增加汽油消耗,因而需要添加相应的添加剂,例如清净剂、分散剂等。因而无论是用于燃料组合物的清净剂,还是用于润滑剂组合物的分散剂都是为了抑制积炭、漆膜和油泥的生成或将这些沉积物清除进而避免该类物质对发动机工作造成的污染。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81段)公开了一种包含高碱性清净剂的润滑组合物,可以选择不含硫的酚盐、含硫酚盐、磺酸盐、salixarate和水杨酸盐的钠、钙或镁盐,其添加量为0.2-8重量%。且高碱性磺酸钙、镁盐在对比文件2中的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润滑剂组合物的清净性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对比文件1中添加高碱性磺酸钙、镁盐清净剂以提高其清净性能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二者的结合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对于补充实验数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过碱性清净剂是选自过碱性磺酸钙和过碱性磺酸镁清净剂中的一种或多种,而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供的EX 1~4中使用的清净剂为过碱性磺酸镁清净剂和过碱性水杨酸钙清净剂,可见清净剂的选择未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其未能代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补充的空白技术方案EX 1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EX 1~4中的测试指标“污点台架试验(到失败的小时数)”和“PDSC-氧化诱导时间(分钟)”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对于“成焦板焦化器-一般评定”,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供的EX 1~4中的添加剂A与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实施例F相同,都是烷基为1000Mn的Pib的4-烷基酚、氧化丙烯PO的烷氧基化度为5。本申请原说明书中EX6含有1%的实施例F、其成漆板焦化器测试结果为100,而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供的EX1中含有2%的添加剂A,在烷氧基化烃基酚的含量翻倍的情况下,其成漆板焦化器测试结果仅为39。可见,本申请中的烷氧基化烃基酚并非影响润滑组合物清净性能的唯一因素。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润滑组合物”修改为“柴油内燃机润滑组合物”、将权利要求9由“润滑内燃机的方法,其包括向内燃机中供入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修改为“润滑柴油内燃机的方法,其包括向柴油内燃机中供入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柴油内燃机润滑组合物,包含:
i)具有润滑粘度的油,
ii)烷氧基化烃基酚,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不含芳族烃基,
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各个R2独立地为氢或具有1-6个碳原子的烃基;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R4为具有750-1150的数均分子量的聚异丁烯基;且
n=2-8;
iii)0.15重量%至小于3重量%的过碱性清净剂,选自过碱性磺酸钙和过碱性磺酸镁清净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一个R2为甲基,第二R2为氢;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R4为具有750-1150的数均分子量的聚异丁烯基;且
n=2-8。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一个R2为甲基,第二R2为氢;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R4为具有750-1150的数均分子量的聚异丁烯基;
n=3-5。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以润滑组合物的0.1-3重量%,或者0.1-1.5重量%的量存在。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过碱性清净剂以润滑组合物的0.2-1重量%存在。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润滑组合物的特征是具有:(i)0.5重量%或更少的硫含量,(ii)0.1重量%或更少的磷含量,和(iii)0.5重量%至1.5重量%或更少的硫酸盐灰含量。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润滑组合物的特征是具有以下至少一项:(i)0.2重量%至0.4重量%或更少的硫含量,(ii)0.08重量%至0.15重量%的磷含量,和(iii)0.5重量%至1.5重量%或更少的硫酸盐灰含量。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润滑组合物的特征是具有0.5重量%至1.2重量%的硫酸盐灰含量。
9. 润滑柴油内燃机的方法,其包括向柴油内燃机中供入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内燃机具有在气缸径、气缸体或活塞环上的钢表面。
11. 根据前述方法权利要求9-10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内燃机为重型柴油内燃机。
12. 根据前述方法权利要求9-11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重型柴油内燃机具有超过3,500kg的技术容许最大装载质量,其中发动机为压缩点火发动机或者强制点火天然气(NG)或LPG发动机。
13. 根据前述方法权利要求9-10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内燃机为客车内燃机。
14. 根据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客车内燃机具有不超过2610kg的 参考质量。
15. 控制4-冲程压缩点火发动机或者强制点火天然气(NG)或LPG发动机中的烟炱形成的方法,其包括向发动机中供入润滑组合物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
16. 烷氧基化烃基酚在前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中润滑柴油客车内燃机以提供(i)燃料经济性控制、(ii)腐蚀控制、(iii)清洁度和(iv)气缸磨损控制中至少一项的用途,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不含芳族烃基,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各个R2独立地为氢或具有1-6个碳原子的烃基;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R4为具有750-1150的数均分子量的聚异丁烯基;且
n=2-8;
iii)0.15重量%至小于3重量%的过碱性清净剂,选自过碱性磺酸钙和过碱性磺酸镁清净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17. 烷氧基化烃基酚在前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中润滑柴油客车内燃机以控制烟炱沉积物形成的用途,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不含芳族烃基,其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由下式表示:
其中各个R2独立地为氢或具有1-6个碳原子的烃基;
R3为氢、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
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
R4为具有750-1150的数均分子量的聚异丁烯基;且
n=2-8;
iii)0.15重量%至小于3重量%的过碱性清净剂,选自过碱性磺酸钙和过碱性磺酸镁清净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为了解决汽油发动机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本申请是要解决“随着发动机规格的近期变化,越来越需要润滑剂降低沉积物,尤其是已知累积在柴油机而不是汽油机中的烟炱沉积物”,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中与新型添加剂组合使用的清净剂和/或分散剂与本申请中限定的清净剂不同,因而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用于柴油内燃机中组合的添加剂,且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本申请的上述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以及其于2016年1月29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技术效果可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柴油内燃机润滑组合物,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2段)公开了一种润滑剂组合物,其含有至少一种如上所定义的式I化合物以及如果需要的话其他组分和/或添加剂,基于润滑剂组合物的总量,含有至少一种式I化合物的润滑剂组合物优选为0.1至15重量%,特别是0.5至10重量%。润滑剂组合物的合适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常规液体或糊状润滑剂(公开了本申请中具有润滑粘度的油)。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5-24段)公开了式I的化合物为(RaRbmRcn)B-(O-A)p-OH(本申请中烷氧基化烃基酚的下位概念,且其公开了本申请中的R3为氢),其中Ra、Rb、Rc彼此独立的为具有至少一个叔碳原子或季碳原子的聚烯基基团,B为苯环。A为具有2-8个碳原子的亚烷基,m、n独立的为0或者1,p为5-200(p的数值范围与本申请中n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其中(RaRbmRcn)B-具有254-5000的数均分子量。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8-29段)公开了Ra、Rb和Rc优选衍生自聚异丁烯,异丁烯均聚物是特别优选的(公开了本申请中烷氧基化烃基酚不含芳族烃基),且优选的聚异丁烯是高度反应性的聚异丁烯,其通过在α或β位置的双键含量与低反应性聚异丁烯不同。特别合适的高反应性聚异丁烯是来自BASF AG的Glissopal品牌,例如Glissopal1000(数均分子量Mn=1000)(数均分子量落入了本申请的范围内)。进一步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1段)公开了在苯环B中,Ra是氧官能团的临位、间位或对位,三个烃基Ra、Rb和Rc优选相对于氧官能团以2,4,6-连接的形式存在,所述的同系物或异构体可以以纯形式或以混合物的形式存在,对位异构体是优选的,因为制备起来更简单(公开了本申请中的R4基团的连接位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2段)公开了亚烷基A优选衍生自相应的烯化氧、例如环氧乙烷(公开了本申请中的R2为氢)、环氧丙烷、1,2-环氧丁烷、顺式-2,3-环氧丁烷、反式-2,3-环氧丁烷(公开了本申请中的R2为碳原子数为1的烃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的润滑组合物用于柴油内燃机,还含有一定量的过碱性清净剂。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柴油内燃机润滑组合物的清净性能。
针对该区别: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4段)公开了通过使用燃料添加剂而避免以保持汽油发动机的阀和化油器或喷油系统清洁。本申请中的柴油机与对比文件1中的汽油机都属于内燃机技术领域,二者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都会产生烟炱沉积物,都具有清洗的需求,因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润滑剂组合物用于柴油内燃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需要还可以包含其它添加剂。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81段)公开了一种包含高碱性清净剂(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过碱性清净剂)的润滑组合物,可以选择不含硫的酚盐、含硫酚盐、磺酸盐、salixarate和水杨酸盐的钠、钙或镁盐(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过碱性磺酸钙、过碱性磺酸镁),其添加量为0.2-8重量%。且高碱性磺酸钙、镁盐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润滑剂组合物的清净性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对比文件1中添加高碱性磺酸钙、镁盐清净剂以提高其清净性能的技术启示。过碱性清净剂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含量基础上根据实际清净效果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即可确定的。
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R3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或者由-C(=O)R5表示的酰基,R5为具有1-24个碳原子的烃基”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清净分散效果有动机替换使用,且本申请中未有证据表明当R3选自除氢以外的化合物时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烷氧基化烃基酚及其含量、过碱性清净剂的含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2段)公开了亚烷基A可为环氧丙烷(公开了本申请中的一个R2为甲基、第二R2为氢);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81段)公开了式I化合物的含量基于润滑剂组合物总重优选为0.1至15重量%,特别是0.5至10重量%(含量范围和本申请部分重叠);对于过碱性清净剂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含量基础上根据实际清净效果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即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润滑组合物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3段)公开了在发动机中往往会存在沉积物和淤渣,从而影响其使用,往往需要添加相应的添加剂,例如清净剂、分散剂等。根据本领域的常识,硫酸盐灰分是发动机油的一项重要指标,通常按油品中硫酸盐灰分的大小分为无灰、低灰、中灰及高灰类产品,无灰(%量计:硫酸盐灰分<0.1),>0.1),><><><><1.0), 高灰(灰分="">1.5),硫酸盐灰分主要来自于发动机油中常用的高温清净剂及ZDDP抗氧抗磨剂等,ZDDP会导致硫酸盐灰分、磷、硫等有害物质的产生,覆盖在转化器催化剂元素上,致使催化剂中毒。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发动机油组合物的实际性能效果,有动机对润滑组合物的硫酸盐灰含量、磷含量、硫含量作出调整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润滑柴油内燃机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2段)公开了一种润滑剂组合物(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润滑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5段)还公开了在发动机中存在的来自燃烧室的未燃烧的碳氢化合物残余物在怠速和低部分负荷范围内改变空气/燃料比,使得混合物变得更贫乏并且燃烧更不完全,因此废气中未燃烧或部分燃烧的碳氢化合物的量变得更大,结果是增加汽油消耗,因而需要添加相应的添加剂,例如清净剂、分散剂等。对比文件1的目的之一在于提供一种可以用于燃料油或者润滑组合物的添加剂。此外,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2段)公开了聚合物在活塞轴中的沉积而导致内燃机的一个或多个气缸上的压缩完全消失,则弹力不再足以关闭活塞。进一步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4段)公开了通过使用燃料添加剂而避免以保持汽油发动机的阀和化油器或喷油系统清洁。本申请中的柴油机与对比文件1中的汽油机都属于内燃机技术领域,二者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都会产生烟炱沉积物,都具有清洗的需求,因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润滑剂组合物供入柴油内燃机中进而得到一种润滑柴油内燃机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14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发动机的燃料油或者润滑组合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润滑效果,有动机对内燃机的气缸径、气缸体或活塞环的表面材质、类型、最大装载质量、点火方式、参考质量进行选择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控制4-冲程压缩点火发动机或者强制点火天然气(NG)或LPG发动机中的烟炱形成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2段)公开了一种润滑剂组合物(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润滑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5段)还公开了在发动机中存在的来自燃烧室的未燃烧的碳氢化合物残余物(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烟炱)在怠速和低部分负荷范围内改变空气/燃料比,使得混合物变得更贫乏并且燃烧更不完全,因此废气中未燃烧或部分燃烧的碳氢化合物的量变得更大,结果是增加汽油消耗,因而需要添加相应的添加剂,例如清净剂、分散剂等。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2段)公开了聚合物在活塞轴中的沉积而导致内燃机的一个或多个气缸上的压缩完全消失,则弹力不再足以关闭活塞。本申请中的4-冲程压缩点火发动机、强制点火天然气(NG)或LPG发动机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发动机,该类发动机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烟炱沉积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有动机向4-冲程压缩点火发动机或者强制点火天然气(NG)或LPG发动机中供入润滑组合物进而得到控制发动机中的烟炱形成的方法。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烷氧基化烃基酚在前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中润滑柴油客车内燃机以提供(i)燃料经济性控制、(ii)腐蚀控制、(iii)清洁度和(iv)气缸磨损控制中至少一项的用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2段)公开了一种润滑剂组合物(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5段)还公开了在发动机中存在的来自燃烧室的未燃烧的碳氢化合物残余物在怠速和低部分负荷范围内改变空气/燃料比,使得混合物变得更贫乏并且燃烧更不完全,因此废气中未燃烧或部分燃烧的碳氢化合物的量变得更大,结果是增加汽油消耗,因而需要添加相应的添加剂,例如清净剂、分散剂等。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2段)公开了聚合物在活塞轴中的沉积而导致内燃机的一个或多个气缸上的压缩完全消失,则弹力不再足以关闭活塞。进一步对比文件1(参加说明书第69段)公开了制备式I新化合物的方法,其特别有利地用作燃料或润滑剂组合物中的添加剂,特别是作为清洁剂和分散剂的载体油。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式I新化合物也用于控制内燃机以提供清洁度、燃油经济性控制的用途。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6中的润滑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不同,(2)权利要求16将发动机限定为柴油客车内燃机。
针对该区别(1)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针对该区别(2),本申请中的柴油客车内燃机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发动机,该类发动机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烟炱沉积物,因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内燃发动机选择为柴油客车内燃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由于积炭沉积物会使气门关闭不严,高温炭粒还会使气门和气门座烧蚀,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式I新化合物能够控制发动机清洁度、燃油经济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含有该化合物的润滑组合物润滑内燃机以提供腐蚀控制、气缸磨损控制的用途。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烷氧基化烃基酚在前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润滑组合物中润滑柴油客车内燃机以控制烟炱沉积物形成的用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2段)公开了一种润滑剂组合物(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5段)还公开了在发动机中存在的来自燃烧室的未燃烧的碳氢化合物残余物在怠速和低部分负荷范围内改变空气/燃料比,使得混合物变得更贫乏并且燃烧更不完全,因此废气中未燃烧或部分燃烧的碳氢化合物(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烟炱沉积物)的量变得更大,结果是增加汽油消耗,因而需要添加相应的添加剂,例如清净剂、分散剂等。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2段)公开了聚合物在活塞轴中的沉积而导致内燃机的一个或多个气缸上的压缩完全消失,则弹力不再足以关闭活塞。进一步对比文件1(参加说明书第69段)公开了制备式I新化合物的方法,其特别有利地用作燃料或润滑剂组合物中的添加剂,特别是作为清洁剂和分散剂的载体油。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式I新化合物也用于控制内燃发动机以提供烟炱沉积物控制的用途。
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7中的润滑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不同,(2)权利要求17将发动机限定为柴油客车内燃机。
针对该区别(1)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针对该区别(2),本申请中的柴油客车内燃机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发动机,该类发动机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烟炱沉积物,因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内燃发动机选择为柴油客车内燃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4段)公开了在发动机中存在的来自燃烧室的未燃烧的碳氢化合物残余物在怠速和低部分负荷范围内改变空气/燃料比,使得混合物变得更贫乏并且燃烧更不完全,因此废气中未燃烧或部分燃烧的碳氢化合物的量变得更大,结果是增加汽油消耗。可见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为了抑制积炭、漆膜和油泥的生成或将这些沉积物清除进而避免该类物质对发动机工作造成的污染。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积炭是覆盖在汽缸盖、火花塞、喷油器、活塞顶等高温区域,厚度较大的固体炭状物。它是燃烧不完全或是发动机油串入燃烧室,在高温下分解的烟气等物质在零件上的沉积,而形成的积炭对发动机的危害是:发动机不及时清除积炭,要使其不产生爆燃,汽油的辛烷值应提高5%-10%;积炭形成高温源,以产生表面点火,可使发动机功率损失2%-15%;积炭沉积在火花塞电极之间,会使火花塞短路,造成功率降低、油耗增加;使气门关闭不严,高温炭粒还会使气门和气门座烧蚀,因而要求发动机油具有良好的清净分散性能。本申请中的柴油机与对比文件1中的汽油机都属于内燃机,二者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都会产生烟炱沉积物,都具有清洗的需求,因而尽管二者的技术问题存在不同,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2段)公开了如果需要还可以包含其它添加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83-92、100段)公开了合适的具有清净作用或抑制阀座磨损且欲与上述载油一起使用的表面活性添加剂例如为具有至少一个数均分子量为85-20000的疏水烃基和至少一个极性基团的化合物,所述极性基团选自……e)磺基或其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盐。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使用磺基或其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盐表面活性剂。而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81段)公开了一种包含高碱性清净剂的润滑组合物,可以选择不含硫的酚盐、含硫酚盐、磺酸盐、salixarate和水杨酸盐的钠、钙或镁盐(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过碱性磺酸钙、过碱性磺酸镁),其添加量为0.2-8重量%。高碱性磺酸钙、镁盐属于对比文件1中含有磺基的碱土金属盐,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润滑剂组合物的清净性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对比文件1中添加高碱性磺酸钙、镁盐清净剂以提高其清净性能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未有证据表明二者的结合需要克服何种技术障碍,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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