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扇子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35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597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56111.5
申请日:2016-05-25
复审请求人:苏苗微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立虎
合议组组长:刘渊
参审员:马琳
国际分类号:B43K29/00(2006.01),A45B2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56111.5,名称为“扇子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苏苗微。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6段(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第1-8页);2018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677619U,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
对比文件2:CN203126228U,公告日为2013年08月14日;
对比文件3:CN201140608Y,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9日;
对比文件4:CN2493075Y,公告日为2002年05月29日;
对比文件5:CN2282801Y,公告日为1998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6:CN203913712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对比文件7:《广告扇柄》,https://detail.1688.com/offer/1167266424.html?spm=a261b.2187593.19980 88710.400.IVDbWj,苍南县振富工艺礼品厂,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扇子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杆,所述笔杆通过扇面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有广告扇面,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扇面连接件包括母连接件和连接附件,所述连接附件与所述母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所述母连接件与所述笔杆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母连接件或所述连接附件穿过的槽或孔;
所述母连接件上设有连接柱,所述连接柱的端部的直径大于所述连接柱的其他位置处,所述连接附件上设有用于使得所述连接柱穿过的连接孔,所述连接孔的直径小于所述连接柱的端部的直径;所述连接柱与所述连接孔均呈多边形分布,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用于使所述连接柱穿过并将所述广告扇面与所述母连接件定位的孔,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的用于使所述连接柱穿过并将所述广告扇面与所述母连接件定位的孔为多边形,多边形的顶点分别套在连接柱上。
2. 一种扇子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杆,所述笔杆通过扇面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有广告扇面,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扇面连接件包括母连接件和连接附件,所述连接附件与所述母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所述母连接件与所述笔杆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母连接件或所述连接附件穿过的槽或孔;所述连接附件上设置有一对立板,所述立板的上边缘设有用于与所述母连接件实现卡接的翻边,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立板穿过的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扇子笔,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边向朝向另一个所述立板的方向翻折,所述母连接件的设有一对凹槽,两个所述凹槽的底部之间的距离为两个所述立板的朝向另一所述立板的侧面之间的距离。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扇子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的孔为矩形孔,所述矩形孔的长度与所述立板的长度相同,每个矩形孔的远离另一个矩形孔的一侧边与所述立板的远离另一个立板的侧面邻接。
5. 一种扇子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杆,所述笔杆通过扇面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有广告扇面,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扇面连接件包括母连接件和连接附件,所述连接附件与所述母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所述母连接件与所述笔杆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母连接件或所述连接附件穿过的槽或孔;所述母连接件包括一对相互平行设置的夹板,所述连接附件为子母扣或铆钉或扣钉,所述广告扇面、每块所述夹板上均设有供所述连接附件穿过以将所述广告扇面固定在两块所述夹板之间的多个孔。
6. 一种扇子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杆,所述笔杆通过扇面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有广告扇面,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扇面连接件具有第一开口,所述第一开口在远离所述笔杆的侧边设有第一插槽,所述扇面连接件的远离所述笔杆的一端设有第二插槽,所述第一插槽、所述第二插槽平行,所述广告扇面上设有孔,所述 孔的远离笔杆的一侧面用于插入到所述第二插槽中,所述孔的靠近笔杆的一侧边用于插入到所述第一插槽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扇子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扇面上还设有凹槽,所述第一开口的靠近所述笔杆的侧边设有第三插槽,所述凹槽的底部用于插入到所述第三插槽中。”
驳回决定中指出:针对包括技术特征“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母连接件或所述连接附件穿过的槽”的技术方案A,其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扇面上设置有广告,笔杆与扇面连接件过盈配合,扇面连接件包括母连接件和连接附件,所述连接附件与所述母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所述母连接件与所述笔杆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母连接件或所述连接附件穿过的槽;所述母连接件上设有连接柱,所述连接柱的端部的直径大于所述连接柱的其他位置处,所述连接附件上设有用于使得所述连接柱穿过的连接孔,所述连接孔的直径小于所述连接柱的端部的直径;所述连接柱与所述连接孔均呈多边形分布。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包含技术特征“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母连接件或所述连接附件穿过的槽”的技术方案A中,技术特征“广告扇面上设置的用于使所述连接柱穿过并将所述广告扇面与所述母连接件定位的孔为多边形,多边形的顶点分别套在连接柱上”限定的是包含孔的技术方案,对技术方案A不起限定作用。驳回决定其他说明部分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扇面上设置有广告,笔杆与扇面连接件过盈配合,扇面连接件包括母连接件和连接附件,所述连接附件与所述母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所述母连接件与所述笔杆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母连接件或所述连接附件穿过的槽或孔;所述连接附件上设置有一对立板,所述立板的上边缘设有用于与所述母连接件实现卡接的翻边,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立板穿过的孔。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扇面上设置有广告,笔杆与扇面连接件过盈配合,扇面连接件包括母连接件和连接附件,所述连接附件与所述母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所述母连接件与所述笔杆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母连接件或所述连接附件穿过的槽或孔;所述母连接件包括一对相互平行设置的夹板,所述连接附件为子母扣或铆钉或扣钉,所述广告扇面、每块所述夹板上均设有供所述连接附件穿过以将所述广告扇面固定在两块所述夹板之间的多个孔。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6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扇面上设置有广告,笔杆与扇面连接件过盈配合,扇面连接件具有第一开口,所述第一开口在远离所述笔杆的侧边设有第一插槽,所述扇面连接件的远离所述笔杆的一端设有第二插槽,所述第一插槽、所述第二插槽平行,所述广告扇面上设有孔,所述 孔的远离笔杆的一侧面用于插入到所述第二插槽中,所述孔的靠近笔杆的一侧边用于插入到所述第一插槽中。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7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7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2、5、6中增加了关于笔杆的结构限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扇子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杆,所述笔杆通过扇面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有广告扇面,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扇面连接件包括母连接件和连接附件,所述连接附件与所述母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所述母连接件与所述笔杆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母连接件或所述连接附件穿过的槽或孔;
所述母连接件上设有连接柱,所述连接柱的端部的直径大于所述连接柱的其他位置处,所述连接附件上设有用于使得所述连接柱穿过的连接孔,所述连接孔的直径小于所述连接柱的端部的直径;所述连接柱与所述连接孔均呈多边形分布,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用于使所述连接柱穿过并将所述广告扇面与所述母连接件定位的孔,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的用于使所述连接柱穿过并将所述广告扇面与所述母连接件定位的孔为多边形,多边形的顶点分别套在连接柱上;
所述笔杆中设有活动笔芯,所述活动笔芯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安装在轴向滑块上,所述轴向滑块滑动设置在所述笔杆内,所述笔杆内设有环状内凸缘,所述环状内凸缘与所述轴向滑块之间设置有压缩弹簧,所述笔杆上还设置有径向压块,所述径向压块以沿笔杆径向滑动的方式设置在所述笔杆中,所述径向压块具有压缩斜面,所述压缩斜面与所述轴向滑块上部邻接,所述压缩斜面用于在所述径向压块受到压力向笔杆内部滑动时推动所述轴向滑块向所述笔杆的前端运动以使得所述活动笔芯伸出笔杆,所述笔杆上还设置有限制径向压块向外移动距离的限位部。
2. 一种扇子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杆,所述笔杆通过扇面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有广告扇面,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扇面连接件包括母连接件和连接附件,所述连接附件与所述母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所述母连接件与所述笔杆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母连接件或所述连接附件穿过的槽或孔;所述连接附件上设置有一对立板,所述立板的上边缘设有用于与所述母连接件实现卡接的翻边,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立板穿过的孔;
所述笔杆中设有活动笔芯,所述活动笔芯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安装在轴向滑块上,所述轴向滑块滑动设置在所述笔杆内,所述笔杆内设有环状内凸缘,所述环状内凸缘与所述轴向滑块之间设置有压缩弹簧,所述笔杆上还设置有径向压块,所述径向压块以沿笔杆径向滑动的方式设置在所述笔杆中,所述径向压块具有压缩斜面,所述压缩斜面与所述轴向滑块上部邻接,所述压缩斜面用于在所述径向压块受到压力向笔杆内部滑动时推动所述轴向滑块向所述笔杆的前端运动以使得所述活动笔芯伸出笔杆,所述笔杆上还设置有限制径向压块向外移动距离的限位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扇子笔,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边向朝向另一个所述立板的方向翻折,所述母连接件的设有一对凹槽,两个所述凹槽的底部之间的距离为两个所述立板的朝向另一所述立板的侧面之间的距离。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扇子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的孔为矩形孔,所述矩形孔的长度与所述立板的长度相同,每个矩形孔的远离另一个矩形孔的一侧边与所述立板的远离另一个立板的侧面邻接。
5. 一种扇子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杆,所述笔杆通过扇面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有广告扇面,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扇面连接件包括母连接件和连接附件,所述连接附件与所述母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所述母连接件与所述笔杆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母连接件或所述连接附件穿过的槽或孔;所述母连接件包括一对相互平行设置的夹板,所述连接附件为子母扣或铆钉或扣钉,所述广告扇面、每块所述夹板上均设有供所述连接附件穿过以将所述广告扇面固定在两块所述夹板之间的多个孔;
所述笔杆中设有活动笔芯,所述活动笔芯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安装在轴向滑块上,所述轴向滑块滑动设置在所述笔杆内,所述笔杆内设有环状内凸缘,所述环状内凸缘与所述轴向滑块之间设置有压缩弹簧,所述笔杆上还设置有径向压块,所述径向压块以沿笔杆径向滑动的方式设置在所述笔杆中,所述径向压块具有压缩斜面,所述压缩斜面与所述轴向滑块上部邻接,所述压缩斜面用于在所述径向压块受到压力向笔杆内部滑动时推动所述轴向滑块向所述笔杆的前端运动以使得所述活动笔芯伸出笔杆,所述笔杆上还设置有限制径向压块向外移动距离的限位部。
6. 一种扇子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杆,所述笔杆通过扇面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有广告扇面,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为过盈配合或螺纹连接;所述扇面连接件具有第一开口,所述第一开口在远离所述笔杆的侧边设有第一插槽,所述扇面连接件的远离所述笔杆的一端设有第二插槽,所述第一插槽、所述第二插槽平行,所述广告扇面上设有孔,所述孔的远离笔杆的一侧面用于插入到所述第二插槽中,所述孔的靠近笔杆的一侧边用于插入到所述第一插槽中;
所述笔杆中设有活动笔芯,所述活动笔芯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安装在轴向滑块上,所述轴向滑块滑动设置在所述笔杆内,所述笔杆内设有环状内凸缘,所述环状内凸缘与所述轴向滑块之间设置有压缩弹簧,所述笔杆上还设置有径向压块,所述径向压块以沿笔杆径向滑动的方式设置在所述笔杆中,所述径向压块具有压缩斜面,所述压缩斜面与所述轴向滑块上部邻接,所述压缩斜面用于在所述径向压块受到压力向笔杆内部滑动时推动所述轴向滑块向所述笔杆的前端运动以使得所述活动笔芯伸出笔杆,所述笔杆上还设置有限制径向压块向外移动距离的限位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扇子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扇面上还设有凹槽,所述第一开口的靠近所述笔杆的侧边设有第三插槽,所述凹槽的底部用于插入到所述第三插槽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各独立权利要求1、2、5、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记载了广告扇子的实用价值受限,为此,本申请通过设计扇面连接件实现广告扇面与笔杆的可拆卸连接,使得在散发广告扇面时还发出了一杆笔作为赠品,提高了广告扇面的使用价值及广告的展示效果。同时,关于笔杆,本申请通过特殊设计,使得通过挤压实现将笔芯的笔尖挤出,完成写字的工作。基于现有技术,无法得到本申请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最后,本申请中,笔与广告扇子结合在一起以及扇子笔与广告笔相比具有一定的优点。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针对各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其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滑块上设置限位部利于距离控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各个部件的连接位置以及具体形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应用环境选择调整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扇子的笔,笔部可以当手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扇子笔,在扇页上设置广告;对比文件4公开了钮钉和钮孔呈四边形分布(是多边形的一种),扇面1上设置有用于使钮钉穿过并将扇面与带钮钉6的右半部分定位的孔2,在此基础上,将多个孔和多个连接柱配合还是将多个孔与一个多边形大孔的顶点配合连接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定位连接方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基于利于更好更牢固的定位还是利于加工时打孔的便利性来选择采用其中的一种孔的设置方法。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螺纹连接”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扇面为广告扇面;(2)母连接件、连接附件及相应扇面的具体结构;(3)笔杆的具体结构。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过盈配合连接”的技术方案,该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螺纹连接”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扇面为广告扇面;(2)所述连接附件上设置有一对立板,所述立板的上边缘设有用于与所述母连接件实现卡接的翻边,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立板穿过的孔;(3)笔杆的具体结构。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过盈配合连接”的技术方案,该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螺纹连接”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扇面为广告扇面;(2)每块所述夹板上也设有供所述连接附件穿过以将所述广告扇面固定在两块夹板之间的多个孔;(3)笔杆的具体结构。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包括技术特征“连接附件为扣钉”、“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过盈配合连接”的技术方案,该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螺纹连接”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扇面为广告扇面;扇面连接件的具体结构;(2)笔杆的具体结构。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7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过盈配合连接”的技术方案,该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7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7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扇子笔,其也通过设计扇面连接件实现扇面与笔杆的可拆卸连接。而在扇面上设置广告,对比文件2则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该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扇面上设置广告,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7也公开了在扇面上设置广告的技术方案。其次,关于笔杆的具体结构及笔芯的挤出方式,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笔杆替换为对比文件3的笔杆,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最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笔与广告扇子结合在一起以及扇子笔与广告笔相比的优点,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与其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实质上相同。
合议组经合议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3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6段(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第1-8页);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针对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螺纹连接”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扇子笔,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扇子笔,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4段,图1,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包括笔20,笔20具有笔杆,笔杆通过手柄1(相当于扇面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有扇子10(即扇面),笔杆与手柄1螺纹连接;手柄1包括面扣30(相当于母连接件)和卡扣31(相当于连接附件),面扣30与卡扣31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面扣30与笔杆为螺纹连接,扇子10上设置有供卡扣31穿过的槽或孔。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扇面为广告扇面;(2)母连接件、连接附件及相应扇面的具体结构;(3)笔杆的具体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宣传,便于扇面与笔杆之间稳定地、可拆卸地连接,便于对笔芯及使用者的保护。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8段)一种扇子笔,其扇面由多片扇页10组成,且在扇面上设置广告,形成广告扇面。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广告宣传,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该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扇面设置广告以形成广告扇面,从而便于广告宣传。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8行,附图1-6)一种多功能扇子,其由扇面1、碟片4(相当于扇面连接件)和扇柄组成,扇柄可以是圆珠笔杆10,碟片4与笔杆圆珠10可拆卸地连接,碟片4包括带钮钉6的附图2所示的右半部分(相当于母连接件)和带钮孔5的附图2所示的左半部分(相当于连接附件),右半部分与左半部分之间以折槽8连接,钮钉6可拆卸地与钮孔5配合;右半部分上设有钮钉6(相当于连接柱),左半部分上设有用于使得钮钉6穿过的钮孔5(相当于连接孔),钮钉6与钮孔5呈四边形(其是多边形的一种)分布,扇面1上设置用于使钮钉6穿过并将扇面1与右半部分定位的圆孔2。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大部分,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扇面与笔杆之间稳定地、可拆卸地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该启示,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4公开的母连接件和连接附件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母连接件和连接附件,从而便于扇面与笔杆之间稳定地、可拆卸地连接。至于进一步地将对比文件4中相互连接的右半部分和左半部分替换为独立的两个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变形方式,使连接柱的端部直径大于连接柱的其他位置处、使连接孔的直径小于连接柱的端部的直径,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使连接柱与连接孔可靠连接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广告扇面上的与连接柱配合定位的孔设计为多边形的并且其顶点套在连接柱上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设计扇面上供连接柱通过的孔时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笔尖直接露在外面,容易摔坏笔尖或者弄脏使用者,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8行,附图1-6)一种新型自动笔,其笔杆1中设有内笔管2(相当于活动笔芯),内笔管2安装在内凸块4(相当于轴向滑块)上,内凸块4滑动设置在笔杆1内,笔杆1内设有环状内凸缘(参见附图1,位于弹性元件6的下方),环状内凸缘与内凸块4之间设置有弹性元件6,参见附图1,弹性元件6是一压缩弹簧;笔杆1上还设置有外凸块5(相当于径向压块),外凸块5以沿笔杆1径向移动的方式设置在笔杆1中,外凸块5具有弧形的压缩斜面,压缩斜面与内凸块4上部邻接,压缩斜面用于在外凸块5受到压力向笔杆1内部移动时推动内凸块4向笔杆1的前端运动以使得内笔管2伸出笔杆1。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大部分,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对笔芯及使用者的保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面对上述容易摔坏笔尖或者弄脏使用者的技术问题时,按照该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新型自动笔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实现对笔芯及使用者的保护。至于进一步地使活动笔芯与轴向滑块以过盈配合的方式装配、使径向压块在笔杆中滑动、在笔杆上设置限制径向压块向外移动距离的限位部以防止径向压块脱出笔杆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设计按压使用式自动笔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过盈配合连接”的技术方案,使笔杆与扇面连接件之间通过过盈配合连接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设计相互固定连接的部件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针对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螺纹连接”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扇子笔,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扇子笔,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4段,图1,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包括笔20,笔20具有笔杆,笔杆通过手柄1(相当于扇面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有扇子10(即扇面),笔杆与手柄1螺纹连接;手柄1包括面扣30(相当于母连接件)和卡扣31(相当于连接附件),面扣30与卡扣31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面扣30与笔杆为螺纹连接,扇子10上设置有供卡扣31穿过的槽或孔。
该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扇面为广告扇面;(2)所述连接附件上设置有一对立板,所述立板的上边缘设有用于与所述母连接件实现卡接的翻边,所述广告扇面上设置有供所述立板穿过的孔;(3)笔杆的具体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宣传,便于扇面与笔杆之间稳定地、可拆卸地连接,便于对笔芯及使用者的保护。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8段)一种扇子笔,其扇面由多片扇页10组成,且在扇面上设置广告,形成广告扇面。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广告宣传,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该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扇面设置广告以形成广告扇面,从而便于广告宣传。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8行,附图1-6)一种改进结构的扇子,包括握把11的上部(相当于母连接件)和扣件10(相当于连接附件),握把11的上部与扣件10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扣件10上设置有一对扣钩101(相当于立板),扣钩101的上边缘设有用于与握把11的上部实现卡接的翻边,扇面2上设置有供扣钩101穿过的贯穿槽孔22。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扇面与笔杆之间稳定地、可拆卸地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该启示,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5公开的母连接件和连接附件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母连接件和连接附件,从而便于扇面与笔杆之间稳定地、可拆卸地连接。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笔尖直接露在外面,容易摔坏笔尖或者弄脏使用者,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8行,附图1-6)一种新型自动笔,其笔杆1中设有内笔管2(相当于活动笔芯),内笔管2安装在内凸块4(相当于轴向滑块)上,内凸块4滑动设置在笔杆1内,笔杆1内设有环状内凸缘(参见附图1,位于弹性元件6的下方),环状内凸缘与内凸块4之间设置有弹性元件6,参见附图1,弹性元件6是一压缩弹簧;笔杆1上还设置有外凸块5(相当于径向压块),外凸块5以沿笔杆1径向移动的方式设置在笔杆1中,外凸块5具有弧形的压缩斜面,压缩斜面与内凸块4上部邻接,压缩斜面用于在外凸块5受到压力向笔杆1内部移动时推动内凸块4向笔杆1的前端运动以使得内笔管2伸出笔杆1。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大部分,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对笔芯及使用者的保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面对上述容易摔坏笔尖或者弄脏使用者的技术问题时,按照该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新型自动笔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实现对笔芯及使用者的保护。至于进一步地使活动笔芯与轴向滑块以过盈配合的方式装配、使径向压块在笔杆中滑动、在笔杆上设置限制径向压块向外移动距离的限位部以防止径向压块脱出笔杆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设计按压使用式自动笔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过盈配合连接”的技术方案,使笔杆与扇面连接件之间通过过盈配合连接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设计相互固定连接的部件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5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扣钩101向朝向另一个扣钩101的方向翻折,握把11的上部设有一对缺口111(相当于凹槽),两个缺口111的底部之间的距离为两个扣钩101的朝向另一扣钩101的侧面之间的距离;扇面2上设置的贯穿槽孔22为矩形孔,矩形孔的长度与扣钩101的长度相同,每个矩形孔的远离另一个矩形孔的一侧边与扣钩101的远离另一个扣钩101的侧面邻接。且其在对比文件5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扇面与笔杆之间稳定地、可拆卸地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4)针对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螺纹连接”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扇子笔,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扇子笔,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4段,图1,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包括笔20,笔20具有笔杆,笔杆通过手柄1(相当于扇面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有扇子10(即扇面),笔杆与手柄1螺纹连接;手柄1包括面扣30(相当于母连接件)和卡扣31(相当于连接附件),面扣30与卡扣31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面扣30与笔杆为螺纹连接,扇子10上设置有供卡扣31穿过的槽或孔;面扣30包括一对相互平行设置的面板32(相当于夹板),连接附件为卡扣31(相当于扣钉),扇子10上设有供卡扣31穿过以将扇子10固定在两块面板32之间的多个孔。
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扇面为广告扇面;(2)每块所述夹板上也设有供所述连接附件穿过以将所述广告扇面固定在两块夹板之间的多个孔;(3)笔杆的具体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宣传,便于扇面与笔杆之间稳定地连接,便于对笔芯及使用者的保护。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8段)一种扇子笔,其扇面由多片扇页10组成,且在扇面上设置广告,形成广告扇面。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广告宣传,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该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扇面设置广告以形成广告扇面,从而便于广告宣传。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每块夹板上也设有供连接附件穿过以将广告扇面固定在两块夹板之间的多个孔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使扇面与笔杆之间稳定地连接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笔尖直接露在外面,容易摔坏笔尖或者弄脏使用者,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8行,附图1-6)一种新型自动笔,其笔杆1中设有内笔管2(相当于活动笔芯),内笔管2安装在内凸块4(相当于轴向滑块)上,内凸块4滑动设置在笔杆1内,笔杆1内设有环状内凸缘(参见附图1,位于弹性元件6的下方),环状内凸缘与内凸块4之间设置有弹性元件6,参见附图1,弹性元件6是一压缩弹簧;笔杆1上还设置有外凸块5(相当于径向压块),外凸块5以沿笔杆1径向移动的方式设置在笔杆1中,外凸块5具有弧形的压缩斜面,压缩斜面与内凸块4上部邻接,压缩斜面用于在外凸块5受到压力向笔杆1内部移动时推动内凸块4向笔杆1的前端运动以使得内笔管2伸出笔杆1。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大部分,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对笔芯及使用者的保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面对上述容易摔坏笔尖或者弄脏使用者的技术问题时,按照该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新型自动笔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实现对笔芯及使用者的保护。至于进一步地使活动笔芯与轴向滑块以过盈配合的方式装配、使径向压块在笔杆中滑动、在笔杆上设置限制径向压块向外移动距离的限位部以防止径向压块脱出笔杆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设计按压使用式自动笔的常规技术手段。
此外,针对与“连接附件为扣钉”并列的技术方案,将连接附件选择为子母扣或铆钉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连接附件形式的常规选择。
针对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过盈配合连接”的技术方案,使笔杆与扇面连接件之间通过过盈配合连接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设计相互固定连接的部件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5)针对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螺纹连接”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扇子笔,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扇子笔,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4段,图1,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包括笔20,笔20具有笔杆,笔杆通过手柄1(相当于扇面连接件)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有扇子10(即扇面),笔杆与手柄1螺纹连接。
该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扇面为广告扇面;扇面连接件的具体结构;(2)笔杆的具体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宣传,便于扇面与笔杆之间稳定地、可拆卸地连接,便于对笔芯及使用者的保护。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7公开了(参见图1-4)一种广告扇子,在扇面上设置广告,形成广告扇面;扇面连接件具有第一开口,所述第一开口在远离扇柄的侧边设有第一插槽,扇面连接件的远离扇柄的一端设有第二插槽,第一插槽、第二插槽平行,广告扇面上设有孔,孔的远离扇柄的一侧面用于插入到第二插槽中,孔的靠近扇柄的一侧边用于插入到第一插槽中。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7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7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广告宣传,便于扇面与扇柄之间稳定地、可拆卸地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7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该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扇面设置广告以形成广告扇面,并将扇面连接件替换为对比文件7中的扇面连接件,从而便于广告宣传及便于扇面与笔杆之间稳定地、可拆卸地连接。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笔尖直接露在外面,容易摔坏笔尖或者弄脏使用者,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8行,附图1-6)一种新型自动笔,其笔杆1中设有内笔管2(相当于活动笔芯),内笔管2安装在内凸块4(相当于轴向滑块)上,内凸块4滑动设置在笔杆1内,笔杆1内设有环状内凸缘(参见附图1,位于弹性元件6的下方),环状内凸缘与内凸块4之间设置有弹性元件6,参见附图1,弹性元件6是一压缩弹簧;笔杆1上还设置有外凸块5(相当于径向压块),外凸块5以沿笔杆1径向移动的方式设置在笔杆1中,外凸块5具有弧形的压缩斜面,压缩斜面与内凸块4上部邻接,压缩斜面用于在外凸块5受到压力向笔杆1内部移动时推动内凸块4向笔杆1的前端运动以使得内笔管2伸出笔杆1。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大部分,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对笔芯及使用者的保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面对上述容易摔坏笔尖或者弄脏使用者的技术问题时,按照该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新型自动笔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实现对笔芯及使用者的保护。至于进一步地使活动笔芯与轴向滑块以过盈配合的方式装配、使径向压块在笔杆中滑动、在笔杆上设置限制径向压块向外移动距离的限位部以防止径向压块脱出笔杆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设计按压使用式自动笔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笔杆与所述扇面连接件/母连接件为过盈配合连接”的技术方案,使笔杆与扇面连接件之间通过过盈配合连接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设计相互固定连接的部件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7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7公开:广告扇面上还设有凹槽,第一开口的靠近扇柄的侧边设有第三插槽,凹槽的底部用于插入到第三插槽中。且其在对比文件7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扇面与笔杆之间稳定地、可拆卸地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扇子笔,其也通过设计扇面连接件实现扇面与笔杆的可拆卸连接。而在扇面上设置广告,对比文件2则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该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扇面上设置广告,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7也公开了在扇面上设置广告的技术方案。
其次,关于笔杆的具体结构及笔芯的挤出方式,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笔杆替换为对比文件3的笔杆,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最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笔与广告扇子结合在一起以及扇子笔与广告笔相比的优点,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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