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29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514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76678.6
申请日:2016-06-27
复审请求人:枣庄和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琳
合议组组长:刘渊
参审员:李慧杰
国际分类号:E21F17/12(2006.01),E06B5/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且作用相同,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76678.6,名称为“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枣庄和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3月1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4项、说明书第1-15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4(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434206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04804866U,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其特征在于:其中包括:门框(1)固定在井口硐室基础上,门框上固定有支撑柱(8),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3)对称通过铰链(4)连接于支撑柱(8)上,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3)采用相背对称开启方式,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3)上对称安装有自锁装置(5),井口硐室外侧安装有对称的导向支架(6),导向支架(6)上固定有滑轮组,导向支架(6)末端设置有配重装置重锤(7)。
2. 根据上述的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其特征在于: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设置有控制主机(11)和在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的上方安装有声光语音报警箱(10),以便于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打开时能及时反馈信号至声光语音报警箱(10),发出声光语音提示,控制主机(11)可将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状态信号输出至矿井环网,实现远程控制。
3. 根据上述的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设置有强度拉手能够随时人为开启,以便于员工进行维修防护工作。
4. 根据上述的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其特征在于: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安装有缓冲装置(9),缓冲装置(9)由缓冲块组成,能够在井内发生爆炸时吸收能量,有效保护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不被损坏。”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井口硐室外侧安装有对称的导向支架,滑轮组固定在导向支架上,重锤设置在导向支架末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重锤的设置是通过钢丝绳的末端连接有拖装重锤的重锤托盘(由图1示出),防爆门的重锤在防爆门工作前设置,设置重锤时,使重锤在风井井筒没有负压时(正常工作时防爆门关闭井筒内风井风机工作产生负压把防爆门吸附在门框上)能够自动拉开门为宜,且公开了自动开闭和自动复位的防爆门;防爆门关闭时靠油缸力操作关闭,在风井故障后井筒失去负压,防爆门在重锤的作用下直接靠重锤重力自动打开”,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电控箱16与语音报警器20电连接控制其发出报警,还与电磁阀11电连接可对控制门扇3实现自动开闭控制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左侧的重锤(7)上的连接绳绕过左侧导向支架(6)上的滑轮组水平延伸与右防爆门门扇(3)的中部连接,右侧的重锤(7)上的连接绳绕过右侧导向支架(6)上的滑轮组水平延伸与左防爆门门扇(3)的中部连接;所述自锁装置(5)包括分别设置在所述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3)上的活页支板和支撑所述活页支板的支撑机构,反风状态时,支撑机构顶起活页支板使两个活页支板相互抵靠实现自锁。”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一)井口硐室外侧安装有对称的导向支架(6),导向支架(6)上固定有滑轮组,导向支架(6)末端设置有配重装置重锤(7),左侧的重锤(7)上的连接绳绕过左侧导向支架(6)上的滑轮组水平延伸与右防爆门门扇(3)的中部连接,右侧的重锤(7)上的连接绳绕过右侧导向支架(6)上的滑轮组水平延伸与左防爆门门扇(3)的中部连接;二)所述自锁装置(5)包括分别设置在所述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3)上的活页支板和支撑所述活页支板的支撑机构,反风状态时,支撑机构顶起活页支板使两个活页支板相互抵靠实现自锁。关于区别一),根据对比文件1附图可知,配重(5)的钢丝绳(8)通过位于其上方的滑轮组垂直向下再经过设置于地面上的一个滑轮组后与门的底部连接,该连接方式结构复杂、阻力大,作用点在门的底部作用效果不明显。而本申请合理设置重锤与防爆门门扇的连接方式的连接位置,简化了结构,改善作用效果;关于区别二),明确了自锁装置(5)的结构,并通过设置自锁装置实现在反风状况下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3)稳定自锁。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增加的技术特征,部分未记载于原申请文件中且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确定,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扭簧也同样起到了使两扇防爆门弹性恢复的作用,则该扭簧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自锁装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理由在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所述自锁装置(5)包括分别设置在所述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3)上的活页支板和支撑所述活页支板的支撑机构,反风状态时,支撑机构顶起活页支板使两个活页支板相互抵靠实现自锁”,说明书中关于自锁装置的文字记载包括“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3上对称安装有自锁装置5”,“反风时,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能实现自锁锁紧,满足反风要求,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采用机械复位方式,有效保障复位功能,抗冲击、抗变形。”,但是并未记载该自锁装置的具体结构组成,而且说明书附图图1-4中虽然有自锁装置的示意图,但并不能从上述相关记载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自锁装置为“活页支板和支撑该活页支板的支撑结构,支撑机构顶起活页支板使两个活页支板相互抵靠实现自锁”,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即使复审请求人将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有关自锁装置具体结构的限定删除,修改后权利要求1-4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理由在于: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井口硐室外侧安装有对称的导向支架,导向支架上固定有滑轮组,导向支架末端设置有配重装置重锤,连接绳与门扇的中部连接;左防爆门门扇和右防爆门门扇上对称安装有自锁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区别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其中通过滑轮组与配重组合的方式在风机停风时,在配重的作用下保持门扇打开实现自然通风,实现自然通风时,恢复拱风时自动复位关闭,其中配重的钢丝绳绕过滑轮组水平延伸与门扇的底部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开启需求等对其具体安装方式、连接方式进行改造是容易想到的,是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或推理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的选择,如利用导向支架安装滑轮组并在末端连接重锤是常见的滑轮组以及配重安装方式,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连接绳与门扇的连接位置位于底部的技术方案由于其受力原因可能存在当门重量较大等情况下作用效果不明显的缺陷,这是此种安装方式的固有缺陷,对于旋转的板状物体,在物体重心附近越远离旋转轴的位置施加力就越容易使其旋转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装需求、环境特点容易想到将连接绳的连接点设置于门扇中部,以实现更便利的开门效果,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关于区别二),复审请求人增加了关于自锁装置的具体结构特征,其中关于“活页支板和支撑所述活页支板的支撑机构”以及“支撑机构顶起活页支板使两个活页支板相互抵靠实现自锁”没有明确记载在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中,也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左侧的重锤(7)上的连接绳绕过左侧导向支架(6)上的滑轮组水平延伸与右防爆门门扇(3)的中部连接,右侧的重锤(7)上的连接绳绕过右侧导向支架(6)上的滑轮组水平延伸与左防爆门门扇(3)的中部连接;反风时,所述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能实现自锁锁紧,所述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采用机械复位方式”。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一):“井口硐室外侧安装有对称的导向支架(6),导向支架(6)上固定有滑轮组,导向支架(6)末端设置有配重装置重锤(7),左侧的重锤(7)上的连接绳绕过左侧导向支架(6)上的滑轮组水平延伸与右防爆门门扇(3)的中部连接,右侧的重锤(7)上的连接绳绕过右侧导向支架(6)上的滑轮组水平延伸与左防爆门门扇(3)的中部连接。”,对比文件1设置了滑轮组将钢丝绳导向到贴近底面,然后与两扇门底部进行连接,增加了结构上的复杂性和制造成本,钢丝绳走向复杂,阻力较大,对门的作用力的点在底部,拉开两扇门具有相当的难度,但是从设计要求及人行走方便的角度考虑,通常都是将钢丝绳设置在贴近地面的地方。本申请通过导向支架将连接绳与防爆门门扇的中部连接,既简化了滑轮组的结构,又能够使连接绳的作用力在门扇中部,便于开启。关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二)“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3)上对称安装有自锁装置(5),反风时,所述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能实现自锁锁紧,所述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采用机械复位方式。”,在爆炸过后,左防爆门门扇、右防爆门门扇能自动复位、保证通风系统恢复正常;反风时,左防爆门门扇、右防爆门门扇能实现自锁锁紧,满足反风要求,左防爆门门扇、右防爆门门扇采用机械复位方式,有效保障复位功能,抗冲击、抗变形,而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自锁装置,也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其特征在于:其中包括:门框(1)固定在井口硐室基础上,门框上固定有支撑柱(8),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3)对称通过铰链(4)连接于支撑柱(8)上,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3)采用相背对称开启方式,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3)上对称安装有自锁装置(5),井口硐室外侧安装有对称的导向支架(6),导向支架(6)上固定有滑轮组,导向支架(6)末端设置有配重装置重锤(7),左侧的重锤(7)上的连接绳绕过左侧导向支架(6)上的滑轮组水平延伸与右防爆门门扇(3)的中部连接,右侧的重锤(7)上的连接绳绕过右侧导向支架(6)上的滑轮组水平延伸与左防爆门门扇(3)的中部连接;
反风时,所述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能实现自锁锁紧,所述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采用机械复位方式。
2. 根据上述的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其特征在于: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设置有控制主机(11)和在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的上方安装有声光语音报警箱(10),以便于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打开时能及时反馈信号至声光语音报警箱(10),发出声光语音提示,控制主机(11)可将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状态信号输出至矿井环网,实现远程控制。
3. 根据上述的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设置有强度拉手能够随时人为开启,以便于员工进行维修防护工作。
4. 根据上述的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其特征在于: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安装有缓冲装置(9),缓冲装置(9)由缓冲块组成,能够在井内发生爆炸时吸收能量,有效保护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3)不被损坏。”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井口硐室外侧安装有对称的导向支架,导向支架上固定有滑轮组,导向支架末端设置有配重装置重锤,连接绳与门扇的中部连接;左防爆门门扇和右防爆门门扇上对称安装有自锁装置, 所述左防爆门门扇、右防爆门门扇能实现自锁锁紧,所述左防爆门门扇、右防爆门门扇采用机械复位方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其中通过滑轮组与配重组合的方式在风机停风时,在配重的作用下保持门扇打开实现自然通风,在风机开启时,门在负压的作用下彻底关闭;并且配重的钢丝绳绕过滑轮组水平延伸与门扇的底部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开启需求等,对滑轮、钢丝绳以及配重的具体安装方式、连接方式进行改造是容易想到的,是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或推理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的选择,如利用导向支架安装滑轮组并在末端连接重锤是常见的滑轮组以及配重安装方式,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连接绳与门扇的连接位置位于底部的技术方案由于其受力原因可能存在当门重量较大等情况下作用效果不明显的缺陷,这是此种安装方式的固有缺陷。对于旋转的板状物体,在物体重心附近越远离旋转轴的位置施加力就越容易使其旋转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装需求、环境特点如门扇重量较大、环境简单等条件下,容易想到将连接绳的连接点设置于门扇中部,以实现更便利的开门效果,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关于区别二),根据门扇的具体应用需求,在其关闭时锁定、打开后复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销轴实现门扇关闭锁定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做出具体的结构的选择,而自锁锁定机构、机械复位方式是本领域常见的锁定、复位方式,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利用导向支架(6)来设置滑轮组,可以根据实际环境的需要确定导向支架的位置,具有良好的灵活性以及便于调整的特点,而对比文件1中滑轮和配重是通过分体式固定架设置的,成本高,移动和调整不够灵活;对比文件1采用的锁闭机构与本申请采用的自锁装置的结构完全不同,具体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6年0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4(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对比文件1(CN102434206A)也公开了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图1-2):框架1(即门框)固定在井口硐室基础上,框架上固定有楔形梁7(相当于支撑柱),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2对称通过合页9和扭簧10(共同相当于铰链)连接于楔形梁7上,左防爆门门扇2和右防爆门门扇2采用相背对称开启方式,井口硐室外侧对称安装有滑轮组4,配重5(相当于重锤)用连接绳通过滑轮组与两扇门连接,其中左侧的配重5上的连接绳绕过左侧的滑轮组4水平延伸与右防爆门门扇2的底部连接,右侧的配重5上的连接绳绕过的右侧的滑轮组水平延伸与左防爆门门扇2的底部连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井口硐室外侧安装有对称的导向支架,导向支架上固定有滑轮组,导向支架末端设置有配重装置重锤,连接绳与门扇的中部连接;左防爆门门扇和右防爆门门扇上对称安装有自锁装置, 所述左防爆门门扇、右防爆门门扇能实现自锁锁紧,所述左防爆门门扇、右防爆门门扇采用机械复位方式。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装滑轮、配重组件;如何提高防爆门的安全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配重5用钢丝绳8通过滑轮组4与两扇门连接,保证两扇门2在风机停止后,靠配重5将两扇门自动打开一定角度进行自然通风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环境、强度需求等,对配重、滑轮组的安装方式进行具体的技术选择,而利用导向支架固定滑轮组并在末端设置重锤、连接绳与门扇的具体连接位置选择为中部是本领域对于安装方式的常用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还包括在框架1和两扇门2之间设置的销轴式闭锁机构12,其利用销轴在反风时锁紧门,起到了安全锁紧的作用,而该销轴式闭锁机构存在破坏后需要人工更换的固有问题,出于对于安全性能的提高,减少人工使用以及材料损耗等本领域的普遍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于闭锁机构的具体形式进行改造或者替换,自锁式的闭锁机构是用于门扇状态保持的常用机构形式,其特点为自动锁定以及解锁从而减少人工使用,也可减少部件由于破坏而引起的消耗,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容易想到选择自锁装置以实现两扇门的关闭,而将该自锁装置设置于两扇门上并对称安装是根据自锁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使用方式容易做出的技术选择;复位装置是门扇的常见设置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应用需求在门扇上安装机械复位装置是本领域对于复位装置类型以及位置的常用技术选择,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应用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防爆门的控制报警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CN204804866U)公开了一种气动同向开启式巷道风门,其中包括一种控制报警的具体方式(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8段,图1-4):气动门设置有电控箱16(相当于控制主机)和气动门门框内侧安装的语音报警器20,以便于门扇打开或关闭时及时反馈信号至语音报警器20,发出语音提示,提供了一种用于门扇开启的报警控制方式,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种语音报警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防爆门系统中以达到打开时报警的技术效果,在上述应用中根据实际应用环境对该结构进行相应的改造,将语音报警箱选择为声光语音形式并将其设置于防爆门的上方是对于报警器类型以及安装位置的常用技术选择,而利用控制主机可将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状态信号输出至矿井环网,实现远程控制是对于井下安全控制模式的常用技术选择,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防爆门的把手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在防爆门上设置强度拉手以实现便利开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左防爆门门扇2、右防爆门门扇2安装有缓冲装置11,缓冲装置11由缓冲块组成(参见图1),能够在井内发生爆炸时吸收能量,有效保护左防爆门门扇、右防爆门门扇不被损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给出如下意见: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其中通过滑轮组与配重组合的方式在风机停风时,在配重的作用下保持门扇打开实现自然通风,在风机开启时,门在负压的作用下彻底关闭;并且配重的钢丝绳绕过滑轮组水平延伸与门扇的底部连接,其中滑轮组、配重均为固定安装,这样的安装方式使其结构稳定、承受载荷大,但是存在灵活性能较差的技术特点,而利用导向支架安装悬挂部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特点为便于调整,灵活性强,但是强度低,稳定性较差,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式防爆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应用环境和具体需求可以做出对于滑轮组、配重等部件的具体安装方式的替换或者调整,为了获取更灵活的调整性能将滑轮组、配重采用导向支架进行设置是容易想到的安装方式的常用技术选择,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斜井和平井自复式防爆门还包括在框架1和两扇门2之间设置的销轴式闭锁机构12,其利用销轴在反风时锁紧门,起到了锁闭门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出去安全性能、人工消耗、材料损耗等考虑,利用自锁装置对于防爆门进行锁闭是容易想到的门扇锁紧装置的常用技术选择,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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