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视蛋白-2(Chop2)突变的鉴定及使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道视蛋白-2(Chop2)突变的鉴定及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79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47614
优先权日:2012-03-05
申请(专利)号:201380022635.5
申请日:2013-03-05
复审请求人:韦恩州立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群
合议组组长:王翔宇
参审员:马振莲
国际分类号:C07K14/7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动机尝试,并能够通过结合现有技术中已公开的技术手段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容易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2635.5,名称为“通道视蛋白-2(Chop2)突变的鉴定及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韦恩州立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1日以权利要求1-25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0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4段(即第1-3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离的多肽分子,其包含具有SEQ ID NO:26的氨基酸序列的野生型Chop2多肽,其中:
(a)第132位氨基酸是半胱氨酸(C)并且第159位氨基酸是半胱氨酸(C),
(b)第132位氨基酸是半胱氨酸(C),并且其中第159位氨基酸是丝氨酸(S),
(c)第132位氨基酸是丙氨酸(A),并且第159位氨基酸是半胱氨酸(C),或
(d)第132位氨基酸是半胱氨酸(C)并且第159位氨基酸是丙氨酸(A);
其中在视网膜细胞中,(a)、(b)、(c)、或(d)的多肽赋予在5Hz-15Hz的光闪烁频率的光敏感性并且在与包含SEQ ID NO:26的野生型(WT)多肽相比时更慢的通道关闭速率。
2. 一种分离的核酸分子,其编码权利要求1中(a)的分离的多肽。
3. 权利要求2的核酸分子,其中所述核酸分子包含SEQ ID NO:15。
4. 一种分离的核酸分子,其编码权利要求1中(b)的分离的多肽。
5. 权利要求4的核酸分子,其中所述核酸分子包含SEQ ID NO:18。
6. 一种分离的核酸分子,其编码权利要求1中(c)的分离的多肽。
7. 权利要求6的核酸分子,其中所述核酸分子包含SEQ ID NO:21。
8. 一种分离的核酸分子,其编码权利要求1中(d)的分离的多肽。
9. 权利要求8的核酸分子,其中所述核酸分子包含SEQ ID NO:24。
10. 一种分离的核酸分子,其编码权利要求1、2、3、4、5、6、7、8、和9中任一项的分离的多肽。
11. 权利要求1的分离的多肽分子,其中所述多肽分子响应比单突变体或野生型ChR2蛋白的阈值低的阈值光强度而引发电流。
12. 权利要求1或11的分离的多肽,其中单突变体L132C或野生型(WT)赋予在200Hz-20kHz的闪烁频率的光敏感性。
13. 一种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0的分离的核酸分子和药学可接受载体。
14. 一种细胞,其包含权利要求1的分离的多肽分子。
15. 一种细胞,其包含权利要求10的分离的核酸分子。
16. 权利要求14或15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在体外或离体与所述分离的多肽或编码所述多肽的分离的核酸接触。
17. 权利要求14或15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是光感受器,双极细胞,杆状双极细胞,ON型锥体双极细胞,视网膜神经节细胞,感光性视网膜神经节细胞,水平细胞,无长突细胞,或AII无长突细胞。
18. 权利要求17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是视网膜神经节细胞或感光性视网膜神经节细胞。
19. 权利要求13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改善或恢复受试者中的视觉的药物中的用途。
20. 权利要求19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具有正常的视觉。
21. 权利要求19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具有受损的视觉。
22. 权利要求19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患有眼疾病。
23. 权利要求22的用途,其中所述眼疾病是黄斑变性(macular degeneration)或色素性视网膜炎(retinitis pigmentosa)。
24. 权利要求19的用途,其中通过玻璃体内或视网膜下注射施用所述组合物。
25. 权利要求19的用途,其中所述改善或恢复视觉包括下列任一项:提高光敏感性;降低引发光电流需要的阈值光强度;及提高视皮质中的视觉诱发电位。”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离的多肽分子。对比文件1 (“Ultra light-sensitive and fast neuronal activation with the Ca2 -permeable channelrhodopsin CatCh”,Sonja Kleinlogel.et al.,nature neuroscience,第14卷第4期,第513-518页,公开日:2011年04月30日)公开了一种ChR2 (Chop2)突变体(L132C),该突变体具有提高的光敏感性和更快的反应动力学,L132C点突变的基因ChR2在氨基酸第309位进行了C-端的截短。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发明的SEQ ID NO:26是到第315位进行了C-端的截短;2)是分离的多肽;3)同时将第159位的氨基酸苏氨酸替代成半胱氨酸、丝氨酸或者丙氨酸,第132位还可以被替代成丙氨酸,对分离的多肽功能做了进一步限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新的分离的chop2突变体多肽。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氨基酸第315位C-端截短的其他ChR2 变体(1-315)。对比文件2(“High-effciency channelrhodopsins for fast neuronal stimulation at low light levels”,Berndt A, ET. AL.,Proc Natl Acad Sci,第108卷第18期,第7595–7600页,公开日:2011年05月03日)公开了一种ChR2双位点突变体 E123T/T159C,其具有提高的光电流和对光的敏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ChR2经常应用的具有ChR2功能的变体是含有残基 1–315,也就是本发明的SEQ ID NO:26,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SEQ ID NO:26在第132位和第159位进行双位点突变,并获得分离的多肽。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检测多肽处理的细胞的电流强度和时间,判断通道反应时间和关闭速率。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根据已知蛋白氨基酸序列获得其编码序列的核酸分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ChR2突变进行研究是为了临床上的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制备药物组合物,特别是制备成权利要求19中所述的用于改善或恢复受试者视觉的药物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3和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18请求保护细胞,他们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即可制备,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25对于受试者的性质、眼疾病的性质、施用途径、改善或恢复视觉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这些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常规选择,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韦恩州立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组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突变来获得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双突变,不会预期含有这些突变的任何双重突变体具有累加效应。(2)对比文件1教导L132C突变体影响TM3(例如位置132所在的位置)和TM4(例如位置159所在的位置)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且这种相互作用的操纵影响门控和选择性,并明显减慢ChR2的反应周期。(3)L132C突变体通过增加钙渗透性起作用,对比文件2教导的T159突变表现出钠通透性增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通过引入有利于不同离子的T159C突变而影响多肽的离子选择性。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参见实施例3)。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现有技术中存在多个双突变的ChR2蛋白,包括对比文件2公开的E123A/T159C等,其相对于单突变也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ChR2中,TM3和TM4的相互作用影响双个门通道。插入较小的和更亲水的Cys会增加螺旋部分的弹性,增加其对于Ca2的通过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现有公开的突变点进行两两组合,筛选,并使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检测其在已知的不同通道性质上的改变。(3)从技术效果来看,本申请证明了在SEQ ID NO:26上进行L132C/T159C和L132C/T159S的突变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L132A/T159C和L132C/T159A,仅仅有效果描述,并未提供实施例予以证明。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参见摘要,第1页左栏第1段,材料与方法)一种具有双位点(E123T /T159C)突变的分离的多肽,其具有提高的光电流和对光的敏感度。该多肽变体采用的起始突变序列(即1-315位截短的ChR2 序列)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SEQ ID NO:26所示的氨基酸序列完全相同。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其中在视网膜细胞中,(a)、(b)、(c)、或(d)的多肽赋予在5Hz-15Hz的光闪烁频率的光敏感性并且在与包含SEQ ID NO:26的野生型(WT)多肽相比时更慢的通道关闭速率”,其事实上是上述双突变体在所述光照条件下所具备的特性或者产生的效果,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肽变体的结构或者组成并不会带来任何改变或影响,因此该特征对所述的多肽变体不产生任何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仅在于:(1)双突变位点的组合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L132C/T159C、L132C/T159S、L132A/T159C或L132C/T159A四种组合,而对比文件2中为E123T/T159C,特别是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L132位点的突变。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改善或提高的光敏感性的其他ChR2双突变体。然而,对于L132位点的突变在对比文件1中已被公开,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完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对光的敏感度,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引入L132C突变以改善或提高野生型多肽的光敏感性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构建具有改善或提高的光敏感性的ChR2双突变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突变L132C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获得具有改善或提高的光电流和光敏感性的双突变体L132C/T159C,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由于半胱氨酸(C)与丝氨酸(S)互为保守取代的氨基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获得的双突变体L132C/T159C的基础之上通过氨基酸的保守取代,尝试获得其他性质或功能相似的双突变体L132C/T159S。对于权利要求1中(c)和(d)的双突变体L132A/T159C和L132C/T159A的技术方案而言,由于说明书中只结论性地对其效果进行描述,而并未提供任何实验数据加以证实所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现有技术也无法预先确定权利要求1中(c)和(d)的多肽具有改善或提高的光电流和光敏感性。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双突变体,然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获得所述双突变体,且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综上,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1和1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附加技术特征的限定均为所述多肽具有的特性或者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效果,并不能改变所述多肽的结构或组成,对所述的多肽不起限定作用,其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4-5、6-7、8-9分别请求保护编码权利要求1所述并列技术方案(a)、(b)、(c)、(d)所述的双突变体多肽的核酸分子,根据三联体密码子原则即可获得编码特定多肽的核酸序列,因此权利要求2-9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0的分离的核酸分子。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页左栏第2段):现在对提高了光敏感度的ChR2突变进行研究是为了将来临床上的应用。光敏感度的提高可以解决由于持续暴露在光照下而造成的细胞损伤。在对比文件1的提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编码权利要求10的分离的多肽的核酸分子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组成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14和15请求保护一种细胞,在所述多肽或核酸分子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制备含有所述多肽或核酸分子的细胞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且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从属权利要求16进一步对细胞接触核酸的方法做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17和18对细胞种类做了进一步限定。不论是体内接触还是体外接触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此外,由于CHR2是视通道蛋白,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应用的细胞应为视觉相关细胞,且权利要中所述的细胞均为本领域公知的视觉相关细胞。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3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改善或恢复受试者中的视觉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页左栏第2段):现在对提高了光敏感度的ChR2突变进行研究是为了将来临床上的应用。光敏感度的提高可以解决由于持续暴露在光照下而造成的细胞损伤。在对比文件1的提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权利要求13的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或恢复受试者中的视觉的药物。权利要求20-25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19,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分别对受试者的状况、眼疾病的类型、施用途径、改善或恢复视觉的效果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这些均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21项)。修改之处在于,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并列技术方案(c)和(d),删除权利要求6-9,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2教导了含有T159C和H135R两者的双重突变体,H135R与要求保护的L132C突变仅距离两个氨基酸残基,该双重突变并未组合单突变的改善,并且所得的关闭动力学非常慢。这与复通中认为的“根据本领域的常规认知,双重突变的效果通常高于单突变的效果”的观点实际上相矛盾。其次,由于对比文件1的L132C突变体和对比文件2的T159C突变体都增加了光电流,特别是在低光照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合理预期任何含有这些突变的双重突变体都具有累加效应。第三,对比文件2公开了维持E123T/T159C突变体的ET部分的光谱特性是只是巧合,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将对比文件1和2进行组合获得本发明,也无法合理预期能够成功获得本发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制备要求保护的132C/159C和132C/159S双重突变体。(2)基于说明书中的描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双重突变体相较于单一突变体或野生型多肽,就光敏感性和通道动力学之间的平衡而言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离的多肽分子,其包含具有SEQ ID NO:26的氨基酸序列的野生型Chop2多肽,其中:
(a)第132位氨基酸是半胱氨酸(C)并且第159位氨基酸是半胱氨酸(C),或
(b)第132位氨基酸是半胱氨酸(C),并且其中第159位氨基酸是丝氨酸(S),
其中在视网膜细胞中,(a)或(b)的多肽赋予在5Hz-15Hz的光闪烁频率的光敏感性并且在与包含SEQ ID NO:26的野生型(WT)多肽相比时更慢的通道关闭速率。
2. 一种分离的核酸分子,其编码权利要求1中(a)的分离的多肽。
3. 权利要求2的核酸分子,其中所述核酸分子包含SEQ ID NO:15。
4. 一种分离的核酸分子,其编码权利要求1中(b)的分离的多肽。
5. 权利要求4的核酸分子,其中所述核酸分子包含SEQ ID NO:18。
6. 一种分离的核酸分子,其编码权利要求1、2、3、4和5中任一项的分离的多肽。
7. 权利要求1的分离的多肽分子,其中所述多肽分子响应比单突变体或野生型ChR2蛋白的阈值低的阈值光强度而引发电流。
8. 权利要求1或7的分离的多肽,其中单突变体L132C或野生型(WT)赋予在200Hz-20kHz的闪烁频率的光敏感性。
9. 一种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6的分离的核酸分子和药学可接受载体。
10. 一种细胞,其包含权利要求1的分离的多肽分子。
11. 一种细胞,其包含权利要求6的分离的核酸分子。
12. 权利要求10或11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在体外或离体与所述分离的多肽或编码所述多肽的分离的核酸接触。
13. 权利要求10或11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是光感受器,双极细胞,杆状双极细胞,ON型锥体双极细胞,视网膜神经节细胞,感光性视网膜神经节细胞,水平细胞,无长突细胞,或AII无长突细胞。
14. 权利要求13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是视网膜神经节细胞或感光性视网膜神经节细胞。
15. 权利要求9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改善或恢复受试者中的视觉的药物 中的用途。
16. 权利要求15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具有正常的视觉。
17. 权利要求15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具有受损的视觉。
18. 权利要求15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患有眼疾病。
19. 权利要求18的用途,其中所述眼疾病是黄斑变性(macular degeneration)或色素性视网膜炎(retinitis pigmentosa)。
20. 权利要求15的用途,其中通过玻璃体内或视网膜下注射施用所述组合物。
21. 权利要求15的用途,其中所述改善或恢复视觉包括下列任一项:提高光敏感性;降低引发光电流需要的阈值光强度;及提高视皮质中的视觉诱发电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21项),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4年10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4段(即第1-3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动机尝试,并能够通过结合现有技术中已公开的技术手段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容易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离的多肽,该多肽具有双位点突变。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参见摘要,第1页左栏第1段,材料与方法)一种ChR2双位点突变体E123T/T159C,其具有提高的光电流和对光的敏感度。该双突变体的获得方法是采用一个截短的ChR2 序列(1-315残基)作为mRNA合成的模板,使用定点突变pGEMHE-ChR质粒的方法获得氨基酸的置换。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具有双位点突变的分离的多肽,该多肽变体采用的起始突变序列(即1-315位截短的ChR2 序列)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SEQ ID NO:26所示的氨基酸序列完全相同。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其中在视网膜细胞中,(a)、(b)、(c)、或(d)的多肽赋予在5Hz-15Hz的光闪烁频率的光敏感性并且在与包含SEQ ID NO:26的野生型(WT)多肽相比时更慢的通道关闭速率”,其事实上是上述双突变体在所述光照条件下所具备的特性或者产生的效果,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肽变体的结构或者组成并不会带来任何改变或影响,因此该特征对所述的多肽变体不产生任何限定作用。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仅在于:(1)双突变位点的组合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L132C/T159C或L132C/T159S两种组合,而对比文件2中为E123T/T159C,特别是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L132位点的突变。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改善或提高的光敏感性的其他ChR2双突变体。然而,对于L132位点的突变在对比文件1中已被公开,其具体公开了通过依次将ChR2的Arg115到Thr139进行单独取代,得到了L132C突变(Catch),该突变体的Ca2 渗透性是野生型ChR2的2.6倍,因此直接提高了光敏感性。此外,L132C突变还导致了比野生型更快的反应动力学(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第1页左栏第1段,右栏第3段,材料与方法)。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完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对光的敏感度,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引入L132C突变以改善或提高野生型多肽的光敏感性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构建具有改善或提高的光敏感性的ChR2双突变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突变L132C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获得具有改善或提高的光电流和光敏感性的双突变体L132C/T159C,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由于半胱氨酸(C)与丝氨酸(S)互为保守取代的氨基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获得的双突变体L132C/T159C的基础之上通过氨基酸的保守取代,尝试获得其他性质或功能相似的双突变体L132C/T159S。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4-5分别请求保护编码权利要求1所述并列技术方案(a)、(b)所述的双突变体多肽的核酸分子,根据三联体密码子原则即可获得编码特定多肽的核酸序列,因此当所述多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和8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附加技术特征的限定均为所述多肽具有的特性或者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效果,并不能改变所述多肽的结构或组成,对所述的多肽不起限定作用,其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6的分离的核酸分子。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页左栏第2段):现在对提高了光敏感度的ChR2突变进行研究是为了将来临床上的应用。光敏感度的提高可以解决由于持续暴露在光照下而造成的细胞损伤。在对比文件1的提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编码权利要求6的分离的多肽的核酸分子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组成药物组合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和11请求保护一种细胞,在所述多肽或核酸分子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制备含有所述多肽或核酸分子的细胞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且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和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进一步对细胞接触核酸的方法做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13和14对细胞种类做了进一步限定。不论是体内接触还是体外接触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此外,由于CHR2是视通道蛋白,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应用的细胞应为视觉相关细胞,且权利要中所述的细胞均为本领域公知的视觉相关细胞。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权利要求9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改善或恢复受试者中的视觉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页左栏第2段):现在对提高了光敏感度的ChR2突变进行研究是为了将来临床上的应用。光敏感度的提高可以解决由于持续暴露在光照下而造成的细胞损伤。在对比文件1的提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权利要求9的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或恢复受试者中的视觉的药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21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15,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分别对受试者的状况、眼疾病的类型、施用途径、改善或恢复视觉的效果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这些均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双突变体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此外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L132C突变体,且与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去尝试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有正面作用的突变点L132C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获得本发明所述的双突变体。虽然“双突变相较于单突变或野生型突变未必会取得更好的效果,或不一定会达到两个单突变的累加效应,但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进行组合,那么其会获得什么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即可验证,且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2)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突变引入对比文件2中,至于引入后会取得何种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即可确定,而且对比文件1证实了L132C突变体的光敏感性得到了提高,L132C突变还导致了比野生型更快的反应动力学,因此本申请的突变体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基于现有技术可以合理预期的,本发明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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