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会话绑定的方法及网络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90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766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19018.7
申请日:2015-08-21
复审请求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振华
合议组组长:张畅
参审员:李微
国际分类号:H04W8/02,H04W4/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区别特征是本领域中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可预期到其相应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19018.7,名称为“一种会话绑定的方法及网络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DRA在VoLTE中的会话绑定策略研究”,穆佳等,邮电设计技术,2014年第2期,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2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9段(即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会话绑定的方法,所述方法用于网络系统,所述网络系统设置有第一路由代理节点DRA、第二DRA和策略和计费规则功能实体PCRF,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DRA设置有第一数据库,所述第一数据库用于存储和同步PCRF绑定信息,所述第二DRA设置有第二数据库,所述第二数据库用于存储和同步PCRF绑定信息,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第一DRA接收所述PCRF发送的响应消息,所述响应消息携带有所述PCRF绑定信息;
所述第一DRA获取所述PCRF绑定信息,并存储在所述第一数据库;
所述第一DRA通过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向所述第二DRA发送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所述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携带有所述PCRF绑定信息;
所述第二DRA将所述PCRF绑定信息储存在所述第二数据库,以便于所述第二DRA根据所述PCRF绑定信息绑定到所述PCRF。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系统还设置有策略和计费执行功能实体PCEF,在所述第一DRA通过数据传输信道向所述第二DRA发送数据同步请求消息之前,包括:
所述第一DRA根据所述响应消息,确定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包括:会话创建响应消息、会话更新响应消息或会话终止响应消息;
所述第一DRA通过数据传输信道向所述第二DRA发送数据同步请求消息,包括:
当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为所述会话创建响应消息或所述会话更新响应消息时,所述第一DRA通过所述数据传输信道向所述第二DRA发送所述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所述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携带有信息标识、消息类型、会话标识、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移动用户的综合业务数字网编号MSISDN、用户的网际协议 IP地址、接入点名称APN、PCRF主机名称和PCEF主机名称;
当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为所述会话终止响应消息时,所述第一DRA通过所述数据传输信道向所述第二DRA发送所述信息标识、所述消息类型和所述会话标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DRA保存所述PCRF绑定信息,以便于所述第二DRA根据所述PCRF绑定信息绑定到所述PCRF之前,包括:
所述第二DRA通过所述数据传输信道向所述第一DRA发送数据同步响应消息,所述数据同步响应消息携带有所述信息标识、所述消息类型、所述会话标识和结果参数,所述结果参数用于表示所述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是否被第二DRA成功处理。
4. 一种网络系统,所述网络系统设置有第一路由代理节点DRA、第二DRA和策略和计费规则功能实体PCRF,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DRA设置有第一数据库,所述第一数据库用于存储和同步PCRF绑定信息,所述第一DRA,用于接收所述PCRF发送的响应消息,所述响应消息携带有所述PCRF绑定信息;
所述第一DRA,还用于获取所述PCRF绑定信息,并存储在所述第一数据库;
所述第一DRA,还用于通过数据传输信道向所述第二DRA发送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所述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携带有所述PCRF绑定信息;
所述第二DRA,用于保存所述PCRF绑定信息,以便于所述第二DRA根据所述PCRF绑定信息绑定到所述PCRF。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网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系统还设置有策略和计费执行功能实体PCEF,所述第一DRA,还用于:
根据所述响应消息,确定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包括:会话创建响应消息、会话更新响应消息或会话终止响应消息;
所述第一DRA,还用于:
当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为所述会话创建响应消息或所述会话更新响应消息时,通过所述数据传输信道向所述第二DRA发送所述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所述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携带有信息标识、消息类型、会话标识、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移动用户的综合业务数字网编号MSISDN、用户的网际协议IP地址、接入点名称APN、PCRF主机名称和PCEF主机名称;
当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为所述会话终止响应消息时,通过所述数据传输信道向所述第二DRA发送所述信息标识、所述消息类型和所述会话标识。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网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DRA,还用于:
通过所述数据传输信道向所述第一DRA发送数据同步响应消息,所述数据同步响应消息携带有所述信息标识、所述消息类型、所述会话标识和结果参数,所述结果参数用于表示所述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是否被第二DRA成功处理。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网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DRA设置有第二数据库,所述第二数据库用于存储和同步所述PCRF绑定信息,所述第二DRA,具体用于:
将所述PCRF绑定信息存储在所述第二数据库,以便于所述第二DRA根据所述PCRF绑定信息绑定到所述PCRF。”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C链路并不能作为“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C链路是已有的Diameter链路,用于控制面Diameter消息的路由转发,控制面为信令面,与之对应的为用户面,走的是用户数据,如本申请中的PCRF绑定消息;本申请在DRA设备之间新增一个专门用于PCRF绑定信息同步的数据传输通道(也叫同步接口),并对这个另设的数据传输通道中传递的数据内容、数据格式以及实现机制进行统一定义,从而实现异厂家DRA设备之间的数据信息实时同步,将C链路和传输PCRF绑定信息的数据传输通道完全分开,减少了对已有C链路的影响,C链路方案存在用户PCRF绑定失败、C链路迂回等弊端,使用C链路传输PCRF会话绑定信息会造成C链路信令拥塞而导致PCRF绑定数据的丢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答复,指出:针对异厂家DRA设备无法做到通过私有接口实现用户动态数据同步这一问题,对比文件1提出了第一DRA接收PCRF发送的携带有PCRF绑定信息的响应消息,并将PCRF绑定信息存储,之后通过C链路向第二DRA发送携带有PCRF绑定信息的数据同步请求消息,第二DRA保存PCRF绑定信息从而实现DRA2与DRA1绑定到同一PCRF。而C链路是信令网中同对STP之间的信令链路,而信令链路是两节点之间建立的用于传递信令的双向传输通道,由两条工作方向相反的数据速率相同的数据信道构成,既然能够通过DRA之间的C链路传输数据,必然要在两个DRA之间建立物理层的数据传输信道实现最终的数据传输,故隐含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从DRA之间的信道所传输的数据内容角度来看,由于AF、PCEF与PCRF通过DRA实现各实体之间Diameter信令的转发,而用户面数据为具体的业务数据,具体的业务数据并不会传输到DRA设备,因而本申请中通过数据传输信道传输的PCRF绑定信息并非用户面数据,“数据传输信道”只是能够传输PCRF绑定信息的信道,而对比文件1既然能够通过DRA之间的C链路传输数据,必然要在两个DRA之间建立物理层的数据传输信道实现最终的数据传输,因此存在C链路必然存在相应的信道。如上陈述,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无论对比文件1使用C链路的方案是否存在缺陷,其方案都相当于通过“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来实现PCRF绑定信息传输。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不能同意DRA之间的C链路隐含公开了“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C链路是已有的Diameter链路,用于控制面Diameter消息的路由转发,且存在诸如C链路方案存在用户PCRF绑定失败、C链路迂回等弊端,使用C链路传输PCRF会话绑定信息会造成C链路信令拥塞而导致PCRF绑定数据的丢失等诸多负面影响,导致其不能有效解决无法实现不同厂家DRA设备之间数据同步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在DRA设备之间新增一个专门用于PCRF绑定信息同步的数据传输通道(也叫同步接口),并对这个另设的数据传输通道中传递的数据内容、数据格式以及实现机制进行统一定义,从而实现异厂家DRA设备之间的数据信息实时同步,将C链路和传输PCRF绑定信息的数据传输通道完全分开,减少了对已有C链路的影响,在设计上考虑了大量PCRF绑定数据的传输,数据传输效率和可靠性稳定性都会比传统的C链路提高很多,提升了Diameter信令网的数据传输效率,降低了运维成本,保证了Diameter信令网络的可扩展性或易维护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DRA在VoLTE中的会话绑定策略研究”,穆佳等,邮电设计技术,2014年第2期,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会话绑定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DRA在VoLTE中会话绑定的策略研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5-19页第2-4节,图5-7):目前各设备厂家DRA间的同步接口为私有接口,只有同一厂家的DRA之间才能实现,当DRA属于不同厂家时,就会存在DRA无法同步造成的PCRF绑定失败的风险,针对该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三即实时同步方案,同一个域内2台DRA(DRA1 和DRA2)间的PCC会话建立的同步流程如图5所示,当用户发起VoLTE呼叫时,首先由GW向PCRF1(相当于PCRF)发起Gx接口会话(相当于一种会话绑定的方法,所述方法用于网络系统,所述网络系统设置有第一路由代理节点DRA、第二DRA和策略和计费规则功能实体PCRF),进行计费与策略控制,消息经过DRA1转发;DRA1(相当于第二DRA)判断没有记录这个用户的IP地址与PCRF的对应关系,通过DRA间的C链路(本领域公知C链路是信令网中同对STP之间的信令链路,而信令链路是两节点之间建立的用于传递信令的双向传输通道,由两条工作方向相反的数据速率相同的数据信道构成,既然能够通过DRA之间的C链路传输数据,必然要在两个DRA之间建立物理层的数据传输信道实现最终的数据传输,故隐含公开了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向另一台DRA2(相当于第一DRA)转发该请求消息;DRA2根据消息中携带的IMSI号段选择PCRF1,然后在PCRF1返回的会话响应消息(相当于响应消息)中提取用户IMSI、IP地址与PCRF1的绑定信息并存储(相当于所述第一DRA接收所述PCRF发送的响应信息,所述响应消息携带有所述PCRF绑定信息,所述第一DRA获取所述PCRF绑定信息,并存储);DRA1收到DRA2转发的会话响应消息(相当于数据同步请求消息),从消息中提取IMSI、IP地址与PCRF1的绑定信息并存储(相当于所述第一DRA通过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向所述第二DRA发送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所述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携带有所述PCRF绑定信息,所述第二DRA将所述PCRF绑定信息储存);至此,2台DRA完成用户PCRF绑定信息的同步建立,PCRF绑定完成(相当于以便于所述第二DRA根据所述PCRF绑定信息绑定到所述PCRF)。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第一DRA设置有第一数据库,第一数据库用于存储和同步PCRF绑定信息;第二DRA设备有第二数据库,所述第二数据库用于存储和同步PCRF绑定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存储PCRF绑定信息。对于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DRA以及第二DRA存储和同步PCRF绑定信息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管理数据,设置数据库来存储该信息并利用该信息来进行相应操作,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LTE核心网采用策略和计费控制(PCC)架构实现VoLTE语音业务的QoS保证,PCC架构的核心是策略控制规则功能(PCRF)和策略控制执行功能(PCEF)(相当于所述网络系统还设置有策略和计费执行功能实体PCEF),DRA1通过DRA间的C链路(本领域公知C链路是信令网中同对STP之间的信令链路,而信令链路是两节点之间建立的用于传递信令的双向传输通道,由两条工作方向相反的数据速率相同的数据信道构成,既然能够通过DRA之间的C链路传输数据,必然要在两个DRA之间建立物理层的数据传输信道实现最终的数据传输,故隐含公开了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向另一台DRA2(相当于第一DRA)转发请求消息,由图5可知,步骤5,PCRF1向DRA2发送CCA-I消息(相当于会话创建响应消息),DRA1收到DRA2转发的会话响应消息,从消息中提取IMSI、IP地址与PCRF1的绑定信息并存储;由图6可知,步骤5,PCRF1向DRA2发送CCA-T消息(相当于会话更新响应消息),DRA1则通过收到的DRA2转发的响应消息,更新IMSI、用户IP地址与PCRF1的绑定信息并存储(相当于当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为所述会话创建响应消息或所述会话更新响应消息时,所述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携带有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用户的网际协议IP地址);由图7可知,步骤5,PCRF1向DRA2发送CCA-U消息(相当于会话终止响应消息);DRA1收到DRA2转发的会话响应消息,删除存储的IMSI、用户IP地址与PCRF1的绑定信息(相当于所述第一DRA根据所述响应消息,确定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包括会话创建响应消息、会话更新响应消息或会话终止响应消息)。而为了实时保持DRA1和DRA2之间的PCC会话信息的实时同步,在实现会话创建或会话更新时,在第一DRA向第二DRA发送的信息中,还携带有信息标识、信息类型、会话标识、移动用户的综合业务数字网编号MSISDN、接入点名称APN、PCRF主机名称和PCEF主机名称等能够更全面地表示要创建或要更新的会话的相关内容;以及在需要进行会话删除时,第一DRA向第二DRA发送信息标识、信息类型和会话标识等表征待删除的PCC会话相关内容,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在通信领域,采用请求-响应模式来表示数据成功传输、链路成功建立或者操作成功执行以实现有效的交互性,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保证第二DRA实现了与第一DRA之间的数据同步,第二DRA向第一DRA发送相应的响应消息,通过响应消息携带需要操作的会话相关的信息,如信息标识、消息类型、会话标识和参数结果,来告知第一DRA其已完成相应的处理步骤,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网络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DRA在VoLTE中会话绑定的策略研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5-19页第2-4节,图5-7):目前各设备厂家DRA间的同步接口为私有接口,只有同一厂家的DRA之间才能实现,当DRA属于不同厂家时,就会存在DRA无法同步造成的PCRF绑定失败的风险,针对该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三实时同步方案,同一个域内2台DRA(DRA1 和DRA2)间的PCC会话建立的同步流程如图5所示,当用户发起VoLTE呼叫时,首先由GW向PCRF1(相当于PCRF)发起Gx 接口会话(相当于一种网络系统,所述网络系统设置有第一路由代理节点DRA、第二DRA和策略和计费规则功能实体PCRF),进行计费与策略控制,消息经过DRA1转发;DRA1(相当于第二DRA)判断没有记录这个用户的IP地址与PCRF的对应关系,通过DRA间的C链路(本领域公知C链路是信令网中同对STP之间的信令链路,而信令链路是两节点之间建立的用于传递信令的双向传输通道,由两条工作方向相反的数据速率相同的数据信道构成,既然能够通过DRA之间的C链路传输数据,必然要在两个DRA之间建立物理层的数据传输信道实现最终的数据传输,故隐含公开了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向另一台DRA2(相当于第一DRA)转发该请求消息;DRA2根据消息中携带的IMSI号段选择PCRF1,然后在PCRF1返回的会话响应消息(相当于响应消息)中提取用户IMSI、IP地址与PCRF1的绑定信息并存储(相当于所述第一DRA,用于接收所述PCRF发送的响应信息,所述响应消息携带有所述PCRF绑定信息,所述第一DRA获取所述PCRF绑定信息,所述第一DRA,还用户获取所述PCRF绑定信息,并存储);DRA1收到DRA2转发的会话响应消息(相当于数据同步请求消息),从消息中提取IMSI、IP地址与PCRF1的绑定信息并存储(相当于所述第一DRA,还用于通过数据传输信道向所述第二DRA发送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所述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携带有所述PCRF绑定信息,所述第二DRA,用于保存所述PCRF绑定信息);至此,2台DRA完成用户PCRF绑定信息的同步建立,PCRF绑定完成(相当于所述第二DRA根据所述PCRF绑定信息绑定到所述PCRF)。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第一DRA设置有第一数据库,第一数据库用于存储和同步PCRF绑定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存储PCRF绑定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DRA存储PCRF绑定信息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管理数据,设置数据库来存储该信息并利用该信息来进行相应操作,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LTE核心网采用策略和计费控制(PCC)架构实现VoLTE语音业务的QoS保证,PCC架构的核心是策略控制规则功能(PCRF)和策略控制执行功能(PCEF)(相当于所述网络系统还设置有策略和计费执行功能实体PCEF),DRA1通过DRA间的C链路(本领域公知C链路是信令网中同对STP之间的信令链路,而信令链路是两节点之间建立的用于传递信令的双向传输通道,由两条工作方向相反的数据速率相同的数据信道构成,既然能够通过DRA之间的C链路传输数据,必然要在两个DRA之间建立物理层的数据传输信道实现最终的数据传输,故隐含公开了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向另一台DRA2(相当于第一DRA)转发请求消息,由图5可知,步骤5,PCRF1向DRA2发送CCA-I消息(相当于会话创建响应消息),DRA1收到DRA2转发的会话响应消息,从消息中提取IMSI、IP地址与PCRF1的绑定信息并存储;由图6可知,步骤5,PCRF1向DRA2发送CCA-T消息(相当于会话更新响应消息),DRA1则通过收到的DRA2转发的响应消息,更新IMSI、用户IP地址与PCRF1的绑定信息并存储(相当于当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为所述会话创建响应消息或所述会话更新响应消息时,所述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携带有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用户的网际协议IP地址);由图7可知,步骤5,PCRF1向DRA2发送CCA-U消息(相当于会话终止响应消息);DRA1收到DRA2转发的会话响应消息,删除存储的IMSI、用户IP地址与PCRF1的绑定信息(相当于所述第一DRA根据所述响应消息,确定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所述响应消息的类型包括会话创建响应消息、会话更新响应消息或会话终止响应消息)。而为了实时保持DRA1和DRA2之间的PCC会话信息的实时同步,在实现会话创建或会话更新时,在第一DRA向第二DRA发送的信息中,还携带有信息标识、信息类型、会话标识、移动用户的综合业务数字网编号MSISDN、接入点名称APN、PCRF主机名称和PCEF主机名称等能够更全面地表示要创建或要更新的会话的相关内容;以及在需要进行会话删除时,第一DRA向第二DRA发送信息标识、信息类型和会话标识等表征待删除的PCC会话相关内容,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在通信领域,采用请求-响应模式来表示数据成功传输、链路成功建立或者操作成功执行以实现有效的交互性,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保证第二DRA实现了与第一DRA之间的数据同步,第二DRA向第一DRA发送相应的响应消息,通过响应消息携带需要操作的会话相关的信息,如信息标识、消息类型、会话标识和参数结果,来告知第一DRA其已完成相应的处理步骤,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第二DRA保存PCRF绑定信息并根据绑定信息绑定该PCRF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管理数据,设置数据库来存储该信息并利用该信息来进行相应操作,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针对异厂家DRA设备无法做到通过私有接口实现用户动态数据同步这一问题,对比文件1提出了第一DRA接收PCRF发送的携带有PCRF绑定信息的响应消息,并将PCRF绑定信息存储,之后通过C链路向第二DRA发送携带有PCRF绑定信息的数据同步请求消息,第二DRA保存PCRF绑定信息从而实现DRA2与DRA1绑定到同一PCRF。本领域公知C链路是信令网中同对STP之间的信令链路,而信令链路是两节点之间建立的用于传递信令的双向传输通道,是一种两端都有信令终端的数据链路,是由两条工作方向相反的数据速率相同的数据信道构成,可见C链路是建立在相应数据传输信道基础上的,而现有技术中异厂家DRA之间不存在能够传送PCRF绑定信息的数据信道,对比文件1在面临这一技术问题时,提出采用C链路传输PCRF绑定信息的技术方案,通过DRA之间的C链路传输数据,为了传输PCRF绑定信息数据,必然要在两个DRA之间建立物理层的数据传输信道实现最终的数据传输,因此存在C链路必然存在相应的信道。如上陈述,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虽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声称“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将C链路和传输PCRF绑定信息的数据传输通道完全分开,减少了对已有C链路的影响”,但本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C链路,更没有记载“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 与传统的C链路的关系。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另设的数据传输信道”来实现PCRF绑定信息传输,在能够解决异厂家DRA设备之间数据同步的问题的同时,也不用对DRA设备做相应改造,无需各厂家更改DRA设备接口。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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