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数据的可视化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09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755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29292.3
申请日:2014-07-11
复审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霖
合议组组长:杨子芳
参审员:窦明生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所称的“技术方案”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29292.3、发明名称为“数据的可视化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8不具备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4年0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是如何对数据用人为定义的图形、表格等可视化方式进行表达,不是技术问题;并未采用任何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产出的效果并非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从属权利要求2-14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的限定也仅涉及人为定义的信息表达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5-2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的可视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网络用户生成的时空行为数据集,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包括:时间数据;
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时间数据,确定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
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落入N个时段中的各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其中,所述N个时段是将一天24小时、一周或者一个月划分而形成的N个时段;
呈现第一圆形,所述第一圆形圆周线上的不同点分别对应于所述一天24小时、一周或者一个月中的不同时段,且以0时刻对应的点为起点,沿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所述圆周线上的点对应的时段依次增大;
呈现所述N个时段中第i时段对应的柱状条,其中,所述柱状条位于第一圆形的径向,且与所述第一圆形相交,所述柱状条与所述圆周线相交的位置位于:所述圆周线上对应于所述第i时段的一段圆周线中,所述柱状条的长度表示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i为1至N中的任意整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还包括:行为数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属于预设的M种行为中的一种;
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行为数据,确定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
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确定所述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中,所述M种行为各自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占的比例;
在所述柱状条上呈现以不同颜色着色的子线段,其中,所述不同颜色表示所述M种行为中的不同行为,所述子线段的长度表示:所述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中,该子线段的颜色表示的行为所对应的时空行 为数据的数量所占的比例。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为目标地区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集。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所述M种行为各自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
根据所述M种行为各自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呈现面积被划分成M个分块的第二圆形,所述M个分块分别采用M种颜色着色,且所述M个分块中的每个分块的面积表示: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由该分块的颜色表示的行为所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个分块在所述第二圆形中通过泰森多边形相隔。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为所述网络用户中的目标用户群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集,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还包括:地点数据,且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地点数据对应的地点分布在预设的K个地区中;
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地点数据,确定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地点;
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地点,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所述K个地区各自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
根据所述K个地区各自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呈现内部包含K个分块的第二圆形,所述K个分块在所述第二圆形中的位置分布与所述K个地区在空间中的位置分布相对应,所述K个分块的面积大小表示: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所述K个地区内各自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K个地区中第j地区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对应的行为,确定所述第j地区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中,所述M种行为各自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j为1至K中的任意整数;
根据所述第j地区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中,所述M种行为各自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在所述第j地区对应的分块中呈现M个子分块,所 述M个子分块分别采用M种颜色着色,所述M个子分块中各子分块的面积表示:所述第j地区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中,由该子分块的颜色表示的行为所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
8. 如权利要求2-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呈现第一图例,用于指示所述M种行为与M种颜色的一一对应关系。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为目标行为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集,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还包括:地点数据,且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地点数据对应的地点属于预设的K个地区中的一个;
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地点数据,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所述K个地区各自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
从预设的Z个数值区间中,选择所述K个地区各自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属的数值区间;
呈现第二图例,所述第二图例用于指示所述Z个数值区间和Z种颜色的一一对应关系;
根据所述K个地区各自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属的数值区间,呈现包含所述K个地区的地图,在所述地图中,所述K个地区中每个地区采用:该地区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属的数值区间所对应的颜色着色;
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地点数据,确定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地点;
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地点,确定所述K个地区中各地区集合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在所述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其中,所述K个地区中,采用相同颜色着色的地区属于一个地区集合;
在所述柱状条上呈现以不同颜色着色的子线段,其中,所述子线段的长度表示:所述K个地区中,采用该子线段的颜色着色的地区集合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在所述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地图中的所述K个地区是膨胀后的K个地区,所述K个地区中每个地区膨胀的大小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该地区内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正相关。
11. 如权利要求4或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圆形与所述第一圆形具有相同的圆心,且位于所述第一圆形的内部。
12. 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为工作日或周末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集,所述N个时段是将一天24小时划分而形成的N个时段,所述第一圆形圆周线上的不同点分别对应于所述一天24小时的不同时刻,且以0时刻对应的点为起点,沿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所述圆周线上的点对应的时刻依次增大,
所述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落入N个时段中的各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包括:
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每天平均落入N个时段中的各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为所述工作日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集,所述柱状条以该柱状条与所述圆周线的相交位置为起点,向所述第一圆形圆外方向延伸;
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网络用户在周末产生的另一时空行为数据集;
根据所述另一时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时间数据,确定所述另一时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
根据所述另一时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每天平均落入所述N个时段中的各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
呈现所述N个时段中第k时段对应的另一柱状条,所述另一柱状条位于所述第一圆形的径向,且与所述第一圆形相交,所述另一柱状条以该另一柱状条与该圆周线相交位置为起点,向所述第一圆形内部延伸,所述另一柱状条与所述圆周线相交的位置位于:所述圆周线上对应于所述第k时段的一段圆周线中,所述另一柱状条的长度表示:所述每天平均落入所述第k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k为1至N中任意整数。
14. 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为社交网络中的签到数据。
15. 一种数据的可视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网络用户生成的时空行为数据集,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包括:时间数据;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时间数据,确定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确定单元确定的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落入N个时段中的各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其中,所述N个时段是将一天24小时、一周或者一个月划分而形成的N个时段;
呈现单元,用于呈现第一圆形,所述第一圆形圆周线上的不同点分别对应于所述一天24小时、一周或者一个月中的不同时段,且以0时刻对应的点为起点,沿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所述圆周线上的点对应的时段依次增大;呈现所述N个时段中第i时段对应的柱状条,其中,所述柱状条位于第一圆形的径向,且与所述第一圆形相交,所述柱状条与所述圆周线相交的位置位于:所述圆周线上对应于所述第i时段的一段圆周线中,所述柱状条的长度表示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i为1至N中任意整数。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还包括:行为数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属于预设的M种行为中的一种;
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行为数据,确定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
第四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确定所述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中,所述M种行为各自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占的比例;
所述呈现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柱状条上呈现以不同颜色着色的子线段,其中,所述不同颜色表示所述M种行为中的不同行为,所述子线段的长度表示:所述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中,该子线段的颜色表示的行为所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占的比例。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为目标地区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集。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五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所述M种行为各自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
所述呈现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M种行为各自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呈现面积被划分成M个分块的第二圆形,所述M个分块分别采用M种颜色着色,且所述M个分块中的每个分块的面积表示: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由该分块的颜色表示的行为所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M个分块在所述第二圆形中通过泰森多边形相隔。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为所述网络用户中的目标用户群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集,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还包括:地点数据,且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地点数据对应的地点分布在预设的K个地区中;
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六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地点数据,确定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地点;
第七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地点,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所述K个地区各自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
所述呈现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K个地区各自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呈现内部包含K个分块的第二圆形,所述K个分块在所述第二圆形中的位置分布与所述K个地区在空间中的位置分布相对应,所述K个分块的面积大小表示: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所述K个地区内各自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八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K个地区中第j地区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对应的行为,确定所述第j地区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中,所述M种行为各自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j为1至K中的任意整数;
所述呈现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第j地区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中,所述M种行为各自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在所述第j地区对应的分块中呈现M个子分块,所述M个子分块分别采用M种颜色着色,所述M个子分块中各子分块的面积表示:所述第j地区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中,由该子分块的颜色表示的行为所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所占的比例。
22. 如权利要求16-21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呈现单元还用于呈现第一图例,用于指示所述M种行为与M种颜色的一一对应关系。
23.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为目标行为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集,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还包括:地点数据,且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地点数据对应的地点属于预设的K个地区中的一个;
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九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地点数据,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所述K个地区各自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
选择单元,用于从预设的Z个数值区间中,选择所述K个地区各自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属的数值区间;
所述呈现单元还用于呈现第二图例,所述第二图例用于指示所述Z个数值区间和Z种颜色的一一对应关系;根据所述K个地区各自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属的数值区间,呈现包含所述K个地区的地图,在所述地图中,所述K个地区中每个地区采用:该地区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属的数值区间所对应的颜色着色;
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十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地点数据,确定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地点;
第十一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地点,确定所述K个地区中各地区集合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在所述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其中,所述K个地区中,采用相同颜色着色的地区属于一个地区集合;
所述呈现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柱状条上呈现以不同颜色着色的子线段,其中,所述子线段的长度表示:所述K个地区中,采用该子线段的颜色着色的地区集合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在所述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地图中的所述K个地区是膨胀后的K个地区,所述K个地区中每个地区膨胀的大小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该地区内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正相关。
25. 如权利要求18或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圆形与所述第一圆形具有相同的圆心,且位于所述第一圆形的内部。
26. 如权利要求15-21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为工作日或周末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集,所述N个时段是将一天24小时划分而形成的N个时段,所述第一圆形圆周线上的不同点分别对应于所述一天24小时的不同时刻,且以0时刻对应的点为起点,沿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所述圆周线上的点对应的时刻依次增大,
所述第二确定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每天平均落入N个时段中的各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为所述工作日产生的时空行为数据集,所述柱状条以该柱状条与所述圆周线的相交位置为起点,向所述第一圆形圆外方向延伸;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获取所述网络用户在周末产生的另一时空行为数据集;所述装置还包括:第十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另一时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时间数据,确定所述另一时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第十三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另一时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每天平均落入所述N个时段中的各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述呈现单元还用于呈现所述N个时段中第k时段对应的另一柱状条,所述另一柱状条位于所述第一圆形的径向,且与所述第一圆形相交,所述另一柱状条以该另一柱状条与该圆周线相交位置为起点,向所述第一圆形内部延伸,所述另一柱状条与所述圆周线相交的位置位于:所述圆周线上对应于所述第k时段的一段圆周线中,所述另一柱状条的长度表示:所述每天平均落入所述第k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k为1至N中的任意整数。
28. 如权利要求15-21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空行为数据为社交网络中的签到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6项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特征合并形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5中,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出适应性修改。其请求复审的主要理由为:当技术特征结合在一起时,可用于解决技术问题,可以带来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6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4如下:
“1. 一种数据的可视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网络用户生成的时空行为数据集,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包括:时间数据和行为数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属于预设的M种行为中的一种;
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时间数据,确定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
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落入N个时段中的各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其中,所述N个时段是将一天24小时、一周或者一个月划分而形成的N个时段;
呈现第一圆形,所述第一圆形圆周线上的不同点分别对应于所述一天24小时、一周或者一个月中的不同时段,且以0时刻对应的点为起点,沿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所述圆周线上的点对应的时段依次增大;
呈现所述N个时段中第i时段对应的柱状条,其中,所述柱状条位于第一圆形的径向,且与所述第一圆形相交,所述柱状条与所述圆周线相交的位置位于:所述圆周线上对应于所述第i时段的一段圆周线中,所述柱状条的长度表示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i为1至N中的任意整数;
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行为数据,确定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
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确定所述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中,所述M种行为各自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占的比例;
在所述柱状条上呈现以不同颜色着色的子线段,其中,所述不同颜色表示所述M种行为中的不同行为,所述子线段的长度表示:所述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中,该子线段的颜色表示的行为所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占的比例。”
“14. 一种数据的可视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网络用户生成的时空行为数据集,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各时空行为数据包括:时间数据和行为数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属于预设的M种行为中的一种;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时间数据,确定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确定单元确定的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确定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落入N个时段中的各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其中,所述N个时段是将一天24小时、一周或者一个月划分而形成的N个时段;
呈现单元,用于呈现第一圆形,所述第一圆形圆周线上的不同点分别对应于所述一天24小时、一周或者一个月中的不同时段,且以0时刻对应的点为起点,沿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所述圆周线上的点对应的时段依次增大;呈现所述N个时段中第i时段对应的柱状条,其中,所述柱状条位于第一圆形的径向,且与所述第一圆形相交,所述柱状条与所述圆周线相交的位置位于:所述圆周线上对应于所述第i时段的一段圆周线中,所述柱状条的长度表示所述时空行为数据集中,产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i为1至N中任意整数;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中的行为数据,确定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
第四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各时空行为数据对应的行为,确定所述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中,所述M种行为各自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占的比例;
所述呈现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柱状条上呈现以不同颜色着色的子线段,其中,所述不同颜色表示所述M种行为中的不同行为,所述子线段的长度表示:所述落入所述第i时段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中,该子线段的颜色表示的行为所对应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所占的比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过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通过采用第一圆形来表示时段,圆形径向上的柱状条的颜色、长度和比例来表示不同行为数据在某时段的数量,这是人为设定的图形表达规则/信息表述方式,依据主观设定而非自然规律,不是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时空行为数据利用图形可视化显示,不是技术问题。达到的效果是通过设定的制图方法更直观地显示时空行为数据,不是技术效果。2)申请人所述的划分不同行为、筛选行为数据、确定行为数据占比,仍然是该图形表达规则的一部分,是通过人的主观思维作用于自然信息产生结果。即通过柱状条颜色来区分不同的行为数据,通过柱状条长度和比例来表示不同行为数据的数量和占比。3)从属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也仅涉及,通过第二圆形结合地图和图例对时空行为数据的进一步表达显示,这也是人为主观的图形表达规则/信息表述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26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26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于申请日2014年0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所称的“技术方案”的规定。
2.1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可知,该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时域和行为两个维度将大规模数据呈现出来,实现时空行为数据的可视化,使用户较为直观地观察时空行为分布,所解决的是如何对数据进行可视化处理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该权利要求采用了如下手段:获得时空行为数据集,根据时空行为数据中的时间数据,确定时空行为发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以及落入各个时段中的时空行为数据的数量,通过以圆周形式体现的图示方法,以及对应柱状条和不同颜色不同长度的子线段的形式,直观显示出行为与时域之间的关系。可见,该方案采用了数据获取、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所呈现的图形很好的体现了时间分布显示以及行为趋势发展,其中以不同着色表示不同行为,以不同长度表示不同数量,这样的显示形式利用了人对于时钟形式更为熟悉、着色显示更易于分辨、长度表征更为直观的属性,是利用了人眼的视觉感官的自然属性,不同色彩、不同长度的显示,使得对人眼具有更为强烈的视觉刺激,这一反应过程属于人脑对客观世界的直接反应,从而使用户能够更直观地观察时空行为分布。因此,该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而采用的手段是遵循自然规律的。该方案所获得的效果是通过数据的可视化使用户更直观地了解时空行为数据分布,属于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所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获得了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技术方案。
2.2权利要求2-13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3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13也同样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2.3权利要求14-26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4-26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无论是通过圆形表达时间段、还是通过柱状条长度来表达行为数据的数量,都是对数据利用人为的图形表达规则来进行表达。但是,从权利要求1的整体方案来看,该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时域和行为两个维度将大规模数据呈现出来,实现时空行为数据的可视化,使用户较为直观地观察时空行为分布,所解决的是如何对数据进行可视化处理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该权利要求采用了数据获取、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所呈现的图形很好的体现了时间分布显示以及行为趋势发展,其中以不同着色表示不同行为,以不同长度表示不同数量,这样的显示形式利用了人对于时钟形式更为熟悉、着色显示更易于分辨、长度表征更为直观的属性,是利用了人眼的视觉感官的自然属性,不同色彩、不同长度的显示,使得对人眼具有更为强烈的视觉刺激,这一反应过程属于人脑对客观世界的直接反应,从而使用户能够更直观地观察时空行为分布。因此,该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而采用的手段是遵循自然规律的。该方案所获得的效果是通过数据的可视化使用户更直观地了解时空行为数据分布,属于技术效果。综上所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所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获得了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技术方案。因此,合议组对于原审查部门的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处,有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四、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于申请日2014年0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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